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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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XX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XX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XX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同志们: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推进会,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9月7日XX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汇报会精神,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加速推进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刚才,砚山县介绍了省级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传授了经验;市委编办、市住建局、林业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也分别作了发言,并对相关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希望大家认真领会,抓好落实。

下面,我再强调三点意见:一、做到“四个清楚”,深刻认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意义不动产,广义上讲,包括土地、林地、草地等自然资源及其地上的定着物,通俗地讲,就是土地和房屋。

不动产物权可以说是最重要的财产权,它牵涉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经过多年改革发展的探索,经过多年市场经济的洗礼,国家已经认识到必须通过不动产的统一登记,来明晰不动产的归属,只有这样,市场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才有保障,下一步一些重大改革的有序推进才有保障。

我们必须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党委政府的判断、部署上来,切实做到“四个清楚”,明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意义。

(一)要清楚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现实意义。

长期以来,我们国家实施的是不动产分散登记制度,也就是说,不同的部门各自为政、各管一块,比如,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由国土部门登记,房屋所有权是由住建部门登记,林业使用权、所有权又由林业部门登记,还有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由渔业部门登记,海域使用权是由海洋部门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由农业部门登记,等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动产交易活动的日趋活跃,这种分散登记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

一方面,由于我们的登记工作分散在多个部门,不动产信息成为了各部门的独占资源,造成了信息孤岛,不仅使企业、群众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需要在多个部门之间跑腿,而且其他部门也难以共享信息资源,常常遭遇扯皮的困局。

另一方面,各块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依据有时也相互矛盾,不动产产权人为分割,极易造成权属界限不清、权力归属不明等问题,导致纠纷频发,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各部门之间的法律法规也在打架。

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

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精神,根据国务院常务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要求,结合中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切实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物权法》为指导,根据国务院部署,中央编办和国土资源部安排要求,通过组织开展全省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完善制度机制,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更加便民利民,有效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不动产权利,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

二、工作原则统一登记原则。

坚持国家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要求,由单独一个机构负责土地、房屋、耕地、林地、草原(草地)等所有不动产的登记工作。

使用统一的登记簿册、证书进行登记,统一规范记载不动产归属和权利内容。

根据国家即将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条例》,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

所有不动产信息统一建设在一个共享应用基础信息平台上,有效监管查询,做到基本信息公示、隐私信息保密,维护交易安全。

按照国家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

便民利民原则。

按照同一件事由一个部门负责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职能,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通过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站式”服务等配套措施,更好服务企业、更加方便群众申请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平衡过渡有效衔接原则。

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坚持新制度建设方向,兼顾新机制和老办法,切实优化工作流程,做到便民高效服务,保持不动产登记工作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

按照“不变不换”原则,做好新旧证书衔接,现有证书继续有效,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三、工作内容(一)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即将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草地)登记和土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国土资源部门承担。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法信”平台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浅议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

浅议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
房预售许可、 预售合 同登记备案 、 购房 资格核验、 交 易资金监管 、 房地产抵押管理 以及其他 的相关管理
工作。 2 . 关于房 屋产权管理
理和不动产交易监管职责继续 由相关部 门承担 。 这
表 明, 职 责调整 的仅 是登记 职责, 而不是 将与登记 相关 的管理职责甚至 房地产 等行业管理一 并调整。 二是交易和登记信息在 有关部 门间依法依规互 通共 享。 这既重 申了交易和登记可以不在一个部门, 也强
关会议 , 就贯 彻落实 国务 院常务会议 精神, 保证 这
项工作有序平稳推进提 出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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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
适用 房受政策 因素 , 对销售对象 、 销售 价格 进行 限
现有资源优势进行整合。国务 院和地方是两个不 同 的整合层面 , 工作压力在地方 , 与群众利 益最为直
接。 因此 , 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
主要是对交易主体 、 交易客体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国务 院常务会 议在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不动 产统一登记 的同时, 也提 出了三项要求 。 一是行业管
包括建设单位是 否具备 开发建设 资格 、 购房人是否 具备购房资格, 房屋是否符合法定交易条件等。 涉及 交易监管 的具体工作内容, 包括 目 前 已经开展 的商品
部 际联席会 议协调处理。 而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关 键 问题在地 方 ,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地方要将不动
部 门整合 到一个 部 门。 如果房管 、国土行政管理部 门仍然分设 、 仅是对 登记职责进行调整 , 不外乎有
三种调整模式 : 一是 整合 到房管部 门 , 二是整合到 国土部 门 , 三是设立一个独 立于政府 的部 门 , 这些
还要 实现一个服务 窗 口受 理 , 在办件 流转环节 , 各 部 门的职责分工应清 晰 , 做到权责 明确 , 不 因整合 而给群众带来麻烦。 2 . 要结合本地实际 , 积极研究整合模式

不动产登记中心党风廉政工作总结

不动产登记中心党风廉政工作总结

不动产登记中心党风廉政工作总结第1篇: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职责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职责一、宣传贯彻实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全县土地、房屋、林业、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三、负责拟定不动产登记业务规范和工作流程。

四、负责不动产登记统计、分析,依法提供不动产登记查询服务。

五、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六、负责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料的整理、保管和备份,以及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七、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2篇: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上半年工作总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上半年工作总结上半年,在市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我中心紧紧围绕“一切为群众、一切方便群众”的服务宗旨,着重抓队伍建设,“百佳窗口”、“四零服务”、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创建工作,以“高效、快捷、优质、方便”的登记服务赢得到了办事企业和群众的认可和好评。

现将我中心2018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一、工作完成情况(一)不动产登记发证有序开展上半年中心共完成各类不动产登记9358宗,其中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6266宗,不动产登记证明3092宗;权籍外业调查130宗,其中国有林地10、国有大宗地50宗、集体土地70宗;报请利用科审核历史遗留问题10件;完成档案归档8238份。

(二)推进“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建设为了实现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工作在我市的落实,半年来,中心在吸取省外、省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梳理了房产、税务、不动产登记的各类土地登记要件,制做各种不动产集成登记指南,整合了三部门的业务数据,归并了部门间的审批业务流程,顺利的于5月4日在政务中心大厅启动了我市“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工作。

截止目前中心办理集成件达2312户。

(三)开展了“四零”服务的创建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及局作风整顿组的要求,中心按照各项内容积极开展了创建活动。

一是在受理零推诿上,要求大厅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求把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及要件在咨询时就梳理好,并引导到相应窗口,对不符合的申请要书面告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以往证书是否有效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过渡期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登记簿包括土地、房屋、草原、水域滩涂、海域海岛等不动产的权属证书及相应的登记簿。

本条第一款规定首先涉及《条例》有无溯及力的问题,即《条例》无溯及力。

如此规定的原因首先是符合国际惯例。

一般来说,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就是某部法律是否适用于在其生效前发生的情况,适用就是有溯及力;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法律不溯及既往是各国普遍遵循的法治原则,我国也以新法无溯及力为重要立法原则之一,《条例》也不例外。

之所以不溯及既往,是因为法律要保护权利,维护秩序。

《条例》最主要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要体现物权连续性的特点。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不能因为《条例》的串含,而影响权利人既有的权利。

其次是出于便民的原则。

不不动产权利涉及千家万户,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既要充分保护权利人合法不动产权益,也要有效维护不动产交易市场良好秩序,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平稳过渡。

《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对此明确规定:现有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

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适时组织地方发放新的统一证书,并逐步替换旧证书,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按照《条例》要求,一是明确并确保现有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

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在已有工作成果基础上进行融合、整合,形成更加高效统一的物权登记体系。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不会影响群众手中现有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的法律效力;新的统一的不动产权利证书颁发后,不会强制更换新的证书,而是通过产权变动后的变更登记逐步替换,原则上“不变不换”,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方案 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设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方案 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设

登记簿册
登记机构
数据整合:县市级整合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形成统一的不 不动产登记“四统一” 动产数据库。 系统建设:区级建设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包括不动产权籍调查系统、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管理系统、不动产登记发证信息管理系统、不动产 登记信息共享系统、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分析统计、不动产登记信息

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推动实现“全面”服务。 提升阶段
系统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
不 动 产 登 记 权 籍 调 查 系 统 不 动 产 登 记 信 息 共 享 系 统 不 动 产 登 记 信 息 查 询 分 析 系 统 不 动 产 登 记 信 息 监 管 系 统
不 动 产 数 据 库 管 理 系 统
现状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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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以来,全区国土资源信息化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在网络基础设施方面: 厅到地州市,县市链路全面联通;在系统应用方面:以“一张图”核心数据库为基 础的电子政务平台、综合监管平台、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的应用不断深化;在数据安 全方面:厅实现了服务器、存储全双工实时备份,在库尔勒市建立了异地数据备份。
系统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分析系统
不动产登记信息分析系统服务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管理、政策研究和宏观分 析。
背景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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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 由一个部门承担,即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 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 台“四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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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中央编办发布《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 国土资源部:指导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 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

不动产 登记错误,谁是适格应诉主体

不动产 登记错误,谁是适格应诉主体

不动产  登记错误,谁是适格应诉主体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到位之后,各地登记机构都或将面临司法诉讼这一考验。

当登记错误引发诉讼时,当事人应该以谁为适格被告?这关系到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问题,同时也涉及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的问题。

作为一家之言,本文从登记行为主体应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角度进行了分析,有可取之处,但并未就登记错误本身进行分析,因此难免有所模糊,值得商榷。

在一次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课题论证会上,有律师坦言,撇开理论不谈,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如果出现登记错误,当事人应当告谁?问题其实涉及谁登记和谁负责,也就是当不动产登记发生错误、引发诉讼时,谁是适格被告。

这一问题,确实需要先讨论清楚。

因为行政诉讼被告资格是否确认,直接关系到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否顺利地行使诉权并及时有效地获得相关救济,受到社会普遍关注。

登记的行为主体,应是政府部门。

中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后,各地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文件也陆续出台。

从文件内容来看,均明确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不动产登记工作。

不动产登记是国家专门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将不动产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簿应公之于众并可供公众查阅,从而达到申请人公示不动产物权的法律效力,因此不动产登记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公法性质。

现行法律、法规均明确,具体某项不动产的登记,需要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核实后才能作出。

因此,不动产登记含有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动产物权的行政确认成份。

国家行政机关是不动产登记的主体,不动产登记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不动产确权的行政行为,国家公权力介入了不动产登记,赋予不动产登记强大的公示效力。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政府组成部门的增减变动,应当遵循必要的报批程序,而非政府部门如事业单位的设立,则是另一程序。

《条例》的规定是依精简、效能原则,在不新增设政府部门的前提下,允许各级政府在现有组成部门中确定一个部门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9.09•【文号】自然资人议复字〔2020〕089号•【施行日期】2020.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人议复字〔2020〕089号邵志清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不动产登记的若干建议》收悉。

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您的建议十分重要,不动产登记事关重大财产权,关系各行各业、影响千家万户。

近年来,我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积极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采取信息共享集成、流程集成或人员集成等方式,进行全流程优化、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切实便民利企。

一、关于不动产共有登记问题。

《物权法》第97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规定是明确的。

对于建议中提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少数份额共有人不配合而不予办理登记的问题,属于执行层面的问题,我们将加强监督指导,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切实维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关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登记问题。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建筑物中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要求、申请材料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按照“物权法定、权利设定和登记确权”的原则和程序,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范围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中予以明确,在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实施时严格落实,避免开发商留有部分房产、出现产权模糊,在此基础上,依法开展登记,明确产权归属、定纷止争。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30•【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相关司局和单位:2016年是巩固拓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成果,抓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的关键年,要力争年底前所有市县颁发新证、停发旧证。

为实现这个目标,切实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进一步明确操作依据,部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印发,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机构建设,为实施统一登记提供组织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地实施需要运转有效的机构作保障。

机构建设到位、人员划转到位、职责履行到位是机构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和《规范》开展工作的先决条件。

为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地要尽快落实职责机构整合文件的要求,迅速将文件确定的事项落实到位,切实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建设,明确组织架构和领导班子,确保原来从事各类登记的业务骨干划转到位、落实到岗。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要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过程中,既要做好不动产登记与相关行业监管、交易管理等工作的有效衔接,确保平稳有序,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和履行法定职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合理审慎开展登记审核,保证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真实准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相关部门信息互通共享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明确,“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等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实现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水域滩涂、海域海岛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方便社会依法查询,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共享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各部门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实时互通共享机制,对于不动产登记机构来说,可以大大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减少错误登记的可能;对于其他部门来说,可以提供有效、便捷的服务,是一项共赢的制度。

虽然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不再负责相关不动产的登记工作,但是一些具体的行业管理事项的审批仍然由各主管部门进行,这些部门的审批、交易信息甚至可能直接关系到是否能够办理相应的登记。

在实际工作中,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进行登记审查的过程中可能需要借助各部门的审批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等部门在审批时也有可能需要不动产登记信息,如果不及时进行信息的实时共享,将会给各部门的工作带来不便。

因此,住房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不得要求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的规定。

该规定主要考虑到以下几方面因素一是符合便民原则。

对于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应要求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从而节省了申请人的金钱、交通各项成本,减轻了申请人的负担,便利了登记申请人申请禾动产登记。

二是登记机构提高效能的需要。

登记机构审查申请登记事项时可能出现需要核对有关的住建、林业等信息的情况,通过各部门信息实时互通共享能够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在办理登记事项时,应当优先考虑利用实时共享的信息,而不得要求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供。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

一、职责机构整合
国土资源局 不 动产登记局
不动产登记 中心
其他下属 单位
受理股
审核股
权籍调查 股
综合档案股
其他股室
二、制定工作流程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的不动产登记申请、 受理、审核、登薄、颁证等工作要求,进行必要的流程再 造,制作办事指南,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二、制定工作流程
二维码扫描枪
资料推车
六、窗口设置(叫号机)
六、窗口设置(业务指导、便民利民)
六、窗口设置(业务指导、便民利民)
六、窗口设置(公告、宣传、收费标准)
六、窗口设置(便民措施)
六、窗口设置(便民措施)
六、窗口设置(便民措施)
六、窗口设置(注意事项)
硬件系统
首先对计算机硬件系统进行测试,
符合要求的留用,不符合要求得一
序号1 登记类型 序号2 1 1 初始登记 2 3 4 5 6 7 2 转移登记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实际工作需要,细化至
六大类24小类常用登记 类型。
3
变更登记
4
抵押登记
5
预告登记
6
注销登记
细化类型 个人房屋新建、改建 单位房屋初始登记 单位房屋买卖 商品房办证 个人房屋买卖 房屋赠与 房屋继承 拆迁交换 商品房贷款后办房证 夫妻间房产转移(婚前个人房 产) 离婚析产 优惠售房 房屋坐落变更 房屋所有权人姓名变更 婚内房产加名 两证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 抵押权注销 商品房预告登记 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 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 房屋灭失登记 丢失补证
二、制定工作流程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
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期刊名称】《国土资源通讯》
【年(卷),期】2015(000)013
【摘要】国土资发[2015]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
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以下
简称《通知》)和《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
工作平稳推进,现就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有序衔接,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总页数】2页(P27,33)
【作者】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汶川地震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J],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居民
住房重建的指导意见》 [J],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指导意见 [J],
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J], ;
5.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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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与住建部门衔接的几个问题

不动产登记机构与住建部门衔接的几个问题

不动产登记机构与住建部门衔接的几个问题作者:曹利华来源:《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6年第11期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房屋不动产的登记工作已经整合到不动产登记机构。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承担着“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国土资源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职责。

实践中,由于地方住建部门大多与国土部门分设,且住建部门长期负责房屋管理工作,在整合初期,必然有一些职能不清、职责不明、沟通不畅的问题,必须引起重视,协调到位。

否则极有可能或争权或推诿,让群众不知所措,影响登记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对房屋测绘成果的审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表明,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包括“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不动产权籍图”。

故权籍调查的内容包含了房屋调查及面积测绘。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是相关登记的必备要件,测绘成果是不动产登记簿中相关数据资料的来源依据,经不动产登记机构采用后,具备公信力。

故不动产登记机构或授权机构应对不动产权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把关,审核内容包括调查机构的资质、质量管理措施的落实、调查内容的完备性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对“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进行查验。

但笔者发现,《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

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这两个规章有冲突!《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不动产登记系统建设方案

不动产登记系统建设方案

2014年 5月
不动产登记局 正式挂牌,在 国土资源部地 籍管理司加挂 不动产登记局 牌子。
施行《不动产登 记暂行条例》, (对不动产登记 信息化建设做出 了明确规定,) 提出建立全国统 一的不动产登记 信息管理基础平 台。
2015年地承包或流转合同问题 引发权属交叉重叠的
办证省心 省力
合理安 排办证 时间
办理过 程公开化
网上缴费 减轻窗口
压力
不动产权籍调查系统
“一键式” 测绘录入 多格式数据转换 不动产单元编码数据自动检查 现状历史关系维护 多元可视化的楼盘表管理 实现各类图件的显示与打印 丰富的空间分析 图文一体化查询
Part 2
林权登记业务
不动产信息林权登记规范
02
当事人要求对已登记的 联户林地拆宗申请办理 登记的,按照“愿联则 联、愿单则单”的原则, 由发包方组织相关权利 人拆宗,并订立权属无 争议、界址清晰、四至 明确的林地承包合同后 ,登记机构依法办理转 移登记。
03
已登记的林地经营权 ,经营权流转合同依 法解除或者合同期限 届满未续约的,经营 权权利人可以申请经 营权注销登记。
不动产登记系统建设方案
二〇二二 年
目录
CONtants
01
项目背景
02
总体规划
03
系统功能
项目背景
主要内容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 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
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 平台“四统一”。 ➢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 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二、主旨:本条主要规定的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置。

三、条文释义:一、登记机构是政府部门,不再是人民政府登记机构必须明确,因为这涉及谁登记谁负责的问题,也就是当登记发生错误被诉讼时谁是被告的问题。

以前土地登记错了,市县人民政府是被告,但是房屋登记错了,则是由住建部门作为被告。

这就是由于登记主体不同所造成的。

目前社会公众一般只是关心由哪个部门负责登记的问题,没有意识到政府登记和部门登记之间的区别。

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主体主要包括三种形式:一是法律规定由人民政府登记;二是法律规定直接由部门登记;三是同一法律中既规定了政府登记,又规定了部门登记。

从我国改革的具体情况来看,《条例》规定由作为政府部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全面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职责较为适宜,理由如下。

一是部门登记符合中央关于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的相关要求。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明确提出“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分别由一个部门承担。

”《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也肯定了“由国土资源部指导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

从中央的要求来看,一直强调政府部门在不动产登记中的作用。

二是部门登记符合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能的改革精神。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体制改革要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效能。

从地方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审查实践来看,首先由经办人提出审查意见,同时还需要审查科室负责人的初审意见,然后是分管领导的审核意见,之后报政府批准同意,最后办理登记。

实际审查工作均由国土部门实际承担,政府只是加盖印章,并不从事具体的审查业务。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事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1〕2154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事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1〕2154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事宜的函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事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1〕2154号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点国有林区内权属争议调处有关问题的函》(吉自然资函〔2021〕288号)收悉。

经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协商共识,现函复如下:一、依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中央编办关于修订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文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9〕218号)和《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我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除林权合同纠纷及承包经营权纠纷外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依据《森林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由争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办理;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可根据当事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涉及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暂由争议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办理,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争议处理后,涉及原确权登记范围变更的,处理结果报自然资源部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请你厅高度重视,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依法做好争议调处,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1年11月19日——结束——。

第七章 不动产登记制度与政策

第七章 不动产登记制度与政策

第七章不动产登记制度与政策【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不动产登记概述(★★)第二节不动产登记类型和程序(★★★)第三节房地产测绘(★★)一、单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0.5分。

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不属于不动产。

A.土地B.海域C.汽车D.林木『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范围。

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参见教材P151。

2.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属于不动产登记的范围。

A.海域使用权B.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C.森林、林木使用权D.集体土地所有权『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范围。

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包括:(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参见教材P152。

3.在共有建筑面积计算中,不应分摊的是()。

A.用作公共休憩的架空层B.本幢公共使用的电梯井C.本幢的公共门厅D.本幢的公共过道『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房地产面积测算。

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包括: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避难室(层);用作公共休憩、绿化等场所的架空层;为建筑造型而建、但无实用功能的建筑面积。

建在幢内或幢外与本幢相连,为多幢服务的设备、管理用房,以及建在幢外不相连,为本幢或多幢服务的设备、管理用房均作为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参见教材P173。

4.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物权不包括()。

A.所有权B.用益物权C.担保物权D.使用权『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不登记登记的概念和范围。

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参见教材P151。

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职责是什么?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背景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职责是什么?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背景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职责是什么?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背景是什么?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政策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很多的人们在买卖房屋的时候都会去当地的房管部门了解下,要买房子就要选择合适的楼盘,不同楼盘的房屋其房屋的质量是不同的,房屋的户型和结构等都是有不同的。

那么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职责是什么?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背景是什么?我们来了解下吧。

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职责是什么?1、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和《中央编办关于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人员编制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4】36号),在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承担指导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职责。

2、主要职责包括:拟订全国地籍管理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办法、标准规范,会同林业、海洋等部门登记发证,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提出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的政策建议。

3、组织开展土地权利制度研究,负责定期组织全国性土地调查和变更调查,指导地方地籍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土地遥感监测工作,以及承办国土资源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背景是什么?1、为实施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土资源部将按中央部署,协调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快组建不动产登记局,扎实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新职能。

建立实施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中国产权管理体制机制的重大改革。

2、中国将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为全面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法规依据。

国土资源部及有关部门将建立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登记簿证。

逐步以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为基础,整合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和查询服务系统建设,推进信息共享。

3、抓紧制定统一的登记簿和证书等登记文书,研究编制不动产产权产籍调查规程和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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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关于将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和土地登记的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合登记职责
国土资源部:指导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会同林业局负责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会同海洋局负责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登记发证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国土资源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不再承担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等职责。

农业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含耕地、草原、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

为与中央部署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好衔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
以五年过渡期。

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

过渡期后,改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负责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组织编制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

配合国土资源部开展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林木、林地登记发证工作,协同国土资源部指导地方林权登记等工作。

海洋局:负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制度,受理并审核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申请等。

协助国土资源部开展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登记工作。

协助国土资源部指导地方实施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造册等工作。

二、做好相关工作
(一)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后,国土资源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交流有关情况,协调相关事宜,研究不动产登记工作遇到的具体事项,提出解决问题和完善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等,通过各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国土资源部负责牵头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等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实现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水域滩涂、海域海岛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方便社会依法查询,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三)确保证书继续有效
现有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

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适时组织地方发放新的统一证书,并逐步替换旧证书,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四)调整有关机构人员
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后,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适当加强国土资源部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修订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议,加快清理相关不动产登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做好对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的指导,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创造良好条件。

要在坚持中央统一监督指导的前提下,支持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将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实行“一站式”服务,减少办证环节,以方便企业和群众。

要做好
不动产登记资料整理、移交等具体工作,保证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顺利实施,确保实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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