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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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5号发布日期: 2016.11.07实施日期: 201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含草原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煤炭法、动物防疫法、证券法、种子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201306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修正)[201306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2016110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2016110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6.29•【文号】主席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3.06.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几点思考共7页word资料

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几点思考共7页word资料

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几点思考“民办教育”和“民办学校”分别是对中国“社会力量办学”和“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统称,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的产物。

民办教育、民办学校在改善中国当代教育公平现状、缓解社会紧张就业压力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综观西方国家民办教育发展并走向发达的进程,教育立法已经成为现代国家教育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要想引领中国民办教育向更加健康、高效、快速的方向发展,大力发展民办教育,首先必须加强民办教育立法。

一、关于民办教育的立法进程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1987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中国的民办教育走上了有法可依的法制轨道。

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是一部规范民办教育的重要行政法规。

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将民办教育的立法工作列入了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

1999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了民办教育立法领导小组,开始了起草工作。

经过4年的调研、论证,2002年6月《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正式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发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并于2004年4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二、《促进法》的具体规定《促进法》对民办教育发展指导方针、民办教育的办学性质、民办学校的产权、师生权益、合理回报等问题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1.民办教育发展指导方针。

民办教育发展在《促进法》中,国家第一次使用了“民办教育”和“民办学校”的概念,取代“社会力量办学”和“社会力量办学机构”。

实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促进作用

实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促进作用

不能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修订是一种复杂的系统问题。

这里的利益博弈,涉及到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各个方面。

长期以来,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监管从总体上讲是不到位的;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支持,从总体上讲是力度不够的;社会对民办教育的接纳,从总体上讲环境是比较紧张的。

这一切,都源于《民促法》存在法人属性、产权归属、合理回报等诸多问题,并因这些问题的不明晰,连带造成学校权利和治理结构、教师权益、优惠政策、市场监管、政府服务方面的问题。

而此次修法,更是引发了新一轮的利益博弈。

关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产权性质的争论。

对《民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代表们持有不同意见。

一种认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与国际接轨,即捐资办学,举办者不要求回报,不享有产权;第二种认为应符合中国国情,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细分,即分为捐资型、出资型。

出资型为举办者投入办学的初始资产和追加资产以及学校办学积累、增值资产的一部分,应当属于举办者所有,学校依法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属于举办者的部分也应归举办者所有。

全国人大和教育部联合调研组就《民促法》修法进行专门调研。

在济南和德州召开的座谈会上,民办学校代表均赞同将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分为捐资型和出资型。

他们认为,如果按照现在的修订方案,现有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均要被捐资,而且部分民办学校举办者是多个自然人或法人,是否均要同意放弃产权,难以统一。

明确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的具体优惠政策。

代表们提出分类以后对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的优惠政策,民办教育举办者希望在法里面要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教师的权益保障,不仅是对非营利性机构的优惠政策,对营利性教育机构有什么样的扶持政策,也应该在法里作出规定,避免法律实施过程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对设立过渡期政策困惑不解。

关于过渡期有三个问题:一是过渡期的期限问题,二是过渡期过渡什么的问题,三是为什么设这样一个过渡期的问题。

是不是出台这样一个规定,转成非营利性学校以后,根据原始投入等给举办者一点补偿,就算完成过渡了?过渡完后是不是举办者与学校就没有关系了?实际上,大多数民办学校的资产都在学校名下,办学者个人没有什么资产,有的只是担任董事长或校长,具有对学校支配与管理的权力。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促法释义-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促法释义-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六章管理与监督时间:2008-03—28 12:57来源:中国人大网第三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释义】本条是关于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工作指导的规定。

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学校是对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贡献.但是,社会力量举办的民办学校在实践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缺乏必要的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

为了保证民办学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国家规定的各类教育规格和要求培养人才,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必须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方面的指导。

对教育事业实行管理与监督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责.《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都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管理和监督各类教育事业的职责.本条本着既要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但又不宜由政府部门介入民办学校的具体教育活动的原则,规定政府的职责是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指导。

人民政府应当在民办学校选用教材、制定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方面,以及教师的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等方面给予具体指导,使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的活动和内容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有利于提高质量和效率。

对民办学校实施教育教学工作指导的政府部门,主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指导;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指导。

其中,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的面比较广,包括对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指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主要是针对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教育教学指导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进行包括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培养目标、教学大纲、教材选用等方面的指导。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作者:孟俊红来源:《河南教育·基教版》2017年第01期编者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办教育在数量和规模上都迅速扩大,从非学历教育到学历教育,从职业培训到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已经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河南省是民办教育大省,近年来涌现出不少办学水平高、社会评价好的民办学校,但在发展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些问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出台之际,本刊特开设《民办教育》栏目,旨在关注民办教育现状,介绍成熟办学经验,共同探讨问题对策,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民辦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据统计,2015年,河南省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6707所,占全国民办学校总数(16.27万所)的10%;在校生总数525.68万人,占全国民办学校在校生总数(4570.42万人)的12%。

2016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出了重大修改,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将对我省的民办教育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一、《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的核心内容是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三十八条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办法,强调收取费用的用途。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分别规定:政府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采取不同的扶持措施。

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终止时区分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剩余财产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体现国家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重要立法项目。

为什么要进行民办教育分类改革?民办教育要向什么方向发展?”日前,在全国人大法工委举行的2016年立法工作集体采访中,全国人大法工委研究室主任梁鹰说,虽然修法过程中有争议、有分歧、有压力,但将其放在国家自信的大背景下,体现的则是一种高度的教育自信。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历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第十八次、第二十四次会议的三次审议,终以全新面貌进入正式实施的最后阶段。

新法面对的将是一个与2002年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截然不同的民办教育发展格局。

《201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当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6.27万所,各类民办教育在校生达4570.42万人。

在现实需求和外部环境的共同作用下,《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法过程被染上了强烈的现实主义色彩。

“这部法律的修改目的主要是为了贯彻党中央有关民办教育、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精神,为平稳有序推进改革提供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坦言,在这部法律的立法过程中,社会各方面很关注,媒体也有很多报道,因为修法涉及改革,而改革必然涉及利益的调整。

黄薇认为,新法取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合理回报”的表述、对终止办学后剩余财产的处理等规定,对举办者的利益会产生一些影响,但厘清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学校的不同标准,解决了原有法律不明确的问题。

“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坚决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着重把党中央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精神落实到法律条文之中。

”黄薇指出,对这一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改革举措,目前最重要的是平稳有序推进这一关键性问题,做好过渡性条款和过渡性安排。

3月2日上午,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教育学会会长钟秉林,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北京城市学院校长刘林做客中国教育报刊社“两会E政录”,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相关问题,接受《中国高等教育》总编辑唐景莉专访。

民办教育促法心得体会(3篇)

民办教育促法心得体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民办教育作为一种重要的教育形式,逐渐成为了教育领域的一股新生力量。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

通过学习和参与民办教育的实践,我对民办教育促法有了深刻的认识和体会,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民办教育促法的背景和意义1. 背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也面临着教育资源不足、教育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

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民办教育作为一种补充和拓展,应运而生。

然而,在民办教育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如办学不规范、师资力量薄弱、资金来源不稳定等。

2. 意义(1)促进教育公平。

民办教育的发展有利于缓解公办教育资源紧张的问题,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教育选择,实现教育公平。

(2)提高教育质量。

民办教育机构在办学理念、管理模式、教学方法等方面具有灵活性,有利于创新教育模式,提高教育质量。

(3)激发教育活力。

民办教育的发展有利于激发教育市场的活力,推动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教育改革。

二、民办教育促法的主要内容1. 明确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

2. 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1)明确办学主体资格。

民办学校必须依法设立,具备合法的办学资格。

(2)规范办学条件。

民办学校应具备必要的办学设施、师资力量和经费保障。

(3)规范教育教学管理。

民办学校应遵循教育规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 保障民办学校合法权益(1)保障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

民办学校可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和市场需求,自主确定招生规模和方式。

(2)保障民办学校财产权。

民办学校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3)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权益。

民办学校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待遇和权益。

4. 加强民办教育监管(1)建立健全民办教育监管机制。

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方面的监管。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促法释义-第一章 总则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促法释义-第一章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一章总则时间:2008-03-28 13:02来源:中国人大网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制定根据的规定。

一、关于本法的立法目的立法目的是立法所要实现的目标和立法所要解决的问题。

立法目的既是立法的出发点,也是立法的落脚点。

法律经过实施,能否实现立法目的,是检验立法是否成功的标准之一。

立法目的和立法指导思想有着紧密联系,可以说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它们对确定立法思路、法律条文的拟定、重要不同意见的处理,具有直接的影响和指导作用。

本法根据我国教育发展的现状和民办教育的实际情况,确定了本法的三个立法目的。

1.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科学技术是人类认识客观规律和应用规律保护和改造客观世界的知识与能力的结晶。

在人类发展历史上,社会生产力的每一次飞跃与发展,人类社会的一切文明与进步,都离不开科学的重大发现与技术的重大发明及其广泛应用。

科技创新是生产力发展的关键因素。

到了近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愈加迅猛,应用更加广泛,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愈加紧密,对经济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愈加巨大,科学技术已成为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成为“第一生产力”,成为推动人类先进文化发展的重要因素,成为人类文明进步的原动力。

因此,国家把科教兴国作为实现我国生产力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战略性措施确定下来。

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就是要调动社会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增加全社会的教育投入和教育供给方式的多样性和选择性,满足人民群众受教育的需要,扩大教育规模,培养大批国家需要的各类人才,提高全体公民的素质。

民办教育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2.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有了较大发展,办学形式多样,教育质量逐步提高,办学条件不断改善,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形成了一批办得好、质量高、有特色的民办学校,民办教育已具有一定的规模。

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大概小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遵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该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星散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小我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一律的法律位置,国家保证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开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凸起进献的组织和小我,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与实施

第十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与实施

第十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与实施本章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有较大发展。

但是,民办教育的发展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

这些困难和问题已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所以必须通过法律来规范和保护民办教育的发展。

于是200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本章就《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制定、主要内容及实施加以阐释。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制定一、立法过程早在1997年10月,国务院就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但随着形势的变化,民办教育发展中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在某些重要方面的规定已不适应民办教育发展的需要。

于是我国开始组织专家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并于2002年12月28日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本法的出台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和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将要进入一个依法快速健康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对于促使早日形成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

二、立法依据(一)法律依据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进一步提出,地方要鼓励和指导国营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

1987年国家教委出台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进一步指出,社会力量办学应结合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主要开展各种类型的短期职业技术教育,岗位培训,中小学师资培训,基础教育,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举办自学考试的辅导学校(班)和继续教育的进修班。

1992年国家教委在《全国教育事业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要点》中则认为,为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需要,要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的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

这种办学体制大致设想为:学前教育以社会各界办学为主;中小学教育以地方政府办学为主;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除部分骨干学校由政府办学外,在当地政府统筹支配下,城市主要由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办学和各方面联合办学,农村由多方面集资办学;高等教育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政府办学为主。

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3篇)

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民办教育作为一种新型的教育模式,逐渐成为了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民办教育的发展,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我国于2003年颁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有幸学习了这部法律,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深刻认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重要意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进入了依法治教的阶段。

这部法律对于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该法明确了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为民办学校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民办教育作为一种新型的教育模式,其合法权益得到了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这有助于消除社会对民办教育的偏见,为民办学校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其次,该法规范了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了民办教育的质量。

法律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招生、教学、财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

再次,该法强化了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监管,保障了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政府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监管,确保民办教育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运行。

二、深入理解《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核心内容1. 民办教育的定义与分类《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民办教育,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办的,以非营利为目的,面向社会提供教育服务的教育机构。

”根据这一规定,民办教育分为营利性民办教育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

2. 民办学校的设立与登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设立,并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这要求民办学校在设立过程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并依法进行登记。

3. 民办学校的招生与教学《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招生,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歧视性招生。

”第二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幼儿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幼儿园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幼儿园的影响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经历了教育体制的改革与发展,其中民办教育在教育体系中的地位逐渐受到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对于幼儿园教育的促进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民办教育法规对幼儿园的影响1. 民办教育法规的出台为民办幼儿园的合法地位提供了保障。

随着民办教育法规的不断完善,幼儿园教育的经营环境和法律地位得到了明确和保障,有效地防止了一些不法分子和机构的乱象,为幼儿园教育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2. 民办教育法规的出台促进了幼儿园教育的多样化发展。

根据民办教育法规的规定,民办幼儿园可以按照市场需求和家长意愿提供更多元化的教育方式和内容,满足社会的多样化需求,为孩子们提供更加丰富多彩的教育资源。

3. 民办教育法规的出台促进了教育质量的提升。

在法规的指导下,民办幼儿园更加注重教育质量和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教育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孩子们提供更加优质的教育资源和环境。

二、个人观点和理解从个人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对于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至关重要。

这一法规的出台不仅为幼儿园的合法地位提供了保障,也为幼儿园的多样化发展和教育质量提升提供了有力支持。

在我看来,民办幼儿园在法规的引导下,将能够更好地为社会和家长提供更加专业和个性化的教育服务,为孩子们的成长和发展创造更好的教育环境。

总结回顾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不难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幼儿园的影响是全方位、深远的。

这一法规的实施为幼儿园的发展创造了更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为幼儿园的教育质量提升提供了有力支持。

在这一过程中,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将更加多样化和专业化,为孩子们的成长和教育提供更加丰富多彩的资源和保障。

相信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实施,民办幼儿园教育的发展将会更加蓬勃和有活力。

在本文中,我们从多个角度对此进行深入的探讨,以期为读者带来全面、深刻和灵活的理解。

幼儿园政策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

幼儿园政策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筹设批准书; (二) 筹设情况报告; (三)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 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 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校长;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 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幼儿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幼儿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幼儿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其中对民办幼儿园的规定尤为重要。

民办幼儿园作为我国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幼儿健全发展的重要使命。

在本文中,我将从多个角度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幼儿园的意义和作用。

1. 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历程在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幼儿园的意义之前,我们可以先了解一下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历程。

民办幼儿园的兴起和发展离不开我国对民办教育的支持和鼓励,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 民办幼儿园在幼儿教育中的作用民办幼儿园在我国的教育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仅承担着教育资源的补充和优化,还能够为家长提供更多的教育选择,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民办幼儿园的发展也为我国的幼儿教育质量提供了保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幼儿园的支持和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其中包括对民办幼儿园的经费保障、管理规定和教育质量监管等方面的规定和保障,并为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4. 我对民办幼儿园发展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深知民办幼儿园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在促进民办幼儿园发展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表示认同和支持。

我也认为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支持和监督,推动民办幼儿园向着更加健康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总结回顾: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幼儿园的探讨,我们不仅对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历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民办幼儿园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和实施也为民办幼儿园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支持,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更多思考和探讨的空间。

以上是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幼儿园的意义和作用的深入探讨,希望能够为您对这一话题有更全面、深刻和灵活的理解提供一些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4.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保障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对于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第五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国家鼓励以捐资、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依法举办民办学校。

以捐资等方式举办民办学校,无举办者的,其办学过程中的举办者权责由发起人履行。

民办教育促进政策的功能

民办教育促进政策的功能

政策可持续性
评估政策的长期可持续性 和稳定性,以及是否需要 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对政策的建议和展望
完善政策体系
建议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促进政策体系,包括制定更加具体、明确 的政策措施,加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
加大对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政策的社会认知度和理解度, 促进政策的顺利实施。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建立反馈机制
建立政策实施的反馈机制,及时了 解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 难,及时调整和完善政策措施。
03
政策对民办教育的影响
积极影响
1 2 3
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通过政策引导和财政支持,可以改善民办学校办 学条件,提高教育资源利用效率,推动教育资源 的均衡配置。
增强教育服务能力
政策鼓励民办学校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质量 ,培养更多的高素质人才,以满足社会对教育的 需求。
规范民办教育的管理和监督
建立完善的民办教育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民办教育的质量和安全 。
促进民办教育的公平竞争
通过政策措施,消除对民办教育的歧视和限制,促进民办教育公平 竞争。
政策的主要措施
财政支持
通过政府财政投入、税收优惠 等措施,为民办教育提供资金 支持,减轻民办学校的经济负
担。
师资队伍建设
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加强师资 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和教 学水平。
激发教育创新活力
政策为民办学校提供了更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 可以激发其教育创新活力,推动教育教学的改革 和创新。
政策带来的变化和改进
优化教育结构
政策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发展, 可以优化教育结构,完善教育体 系,提高教育服务的多样性和适

教育局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度

教育局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度

反馈与改进
教育局将评估和监测结果 向社会公布,并针对问题 提出改进建议,帮助民办 学校提升办学质量。
04 师资队伍建设与 管理
教师职业发展与培养
完善教师职业培训体系
建立全面的教师职业培训体系,包括新教师入职培训、骨干教师 高级研修、班主任培训等,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综合素质 。
鼓励教师自我发展
况。
学生日常管理
制定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 对学生行为的引导和管理。
学生安全保障
建立健全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
教育教学规范与要求
教师资格与培训
制定教师资格标准和培训计划,提高教师专业素 质。
课程设置与教材
根据国家课程设置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 定课程计划和选用教材。
教学评价与考核
建立教学评价和考核机制,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控 和评估。
德育与素质教育实施
德育教育
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
素质教育
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提高学生的综合素 质。
课外活动
组织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满足学生的兴趣爱好和需求。
06 财务管理与监督 机制
学校财务制度与规范
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
民办学校应当加强教育教学管 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注重
内涵发展
鼓励民办学校培育和弘扬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德、智 、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

多元化办学模式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 育的教育机构作为公办学校的补充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创新办学模式,推进多元办学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应符合 国家及地方教育发展规划 ,并满足相关办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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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修订是一种复杂的系统问题。

这里的利益博弈,涉及到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各个方面。

长期以来,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监管从总体上讲是不到位的;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支持,从总体上讲是力度不够的;社会对民办教育的接纳,从总体上讲环境是比较紧张的。

这一切,都源于《民促法》存在法人属性、产权归属、合理回报等诸多问题,并因这些问题的不明晰,连带造成学校权利和治理结构、教师权益、优惠政策、市场监管、政府服务方面的问题。

而此次修法,更是引发了新一轮的利益博弈。

关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产权性质的争论。

对《民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代表们持有不同意见。

一种认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与国际接轨,即捐资办学,举办者不要求回报,不享有产权;第二种认为应符合中国国情,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细分,即分为捐资型、出资型。

出资型为举办者投入办学的初始资产和追加资产以及学校办学积累、增值资产的一部分,应当属于举办者所有,学校依法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属于举办者的部分也应归举办者所有。

全国人大和教育部联合调研组就《民促法》修法进行专门调研。

在济南和德州召开的座谈会上,民办学校代表均赞同将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分为捐资型和出资型。

他们认为,如果按照现在的修订方案,现有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均
要被捐资,而且部分民办学校举办者是多个自然人或法人,是否均要同意放弃产权,难以统一。

明确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的具体优惠政策。

代表们提出分类以后对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的优惠政策,民办教育举办者希望在法里面要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教师的权益保障,不仅是对非营利性机构的优惠政策,对营利性教育机构有什么样的扶持政策,也应该在法里作出规定,避免法律实施过程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对设立过渡期政策困惑不解。

关于过渡期有三个问题:一是过渡期的期限问题,二是过渡期过渡什么的问题,三是为什么设这样一个过渡期的问题。

是不是出台这样一个规定,转成非营利性学校以后,根据原始投入等给举办者一点补偿,就算完成过渡了?过渡完后是不是举办者与学校就没有关系了?实际上,大多数民办学校的资产都在学校名下,办学者个人没有什么资产,有的只是担任董事长或校长,具有对学校支配与管理的权力。

过渡期后,是不是要剥夺举办者对学校的支配权和管理权?很多民办学校背负着沉重的债务。

如果剥夺了办学者的支配权和管理权,学校债务谁来承担?还能要求办学者继续把债务清偿完毕后,再把权益归到学校或归到国家吗?办学者大概没有心情这么做,短期内也没有能力这么做。

如果非要办学者这么做,那必须给办学者更长的时间,偿还一些债务再来做。

设置这样一个调整期,是为了让举办者脱离学校,不让他办学、不让他关心学校、削减举办者既有的办学热情,还是其他的目的或用意。

这些学校一旦出现资金断裂等问题,谁来接盘?举办者在其位可以负责,举办者不在其位后政府来接盘吗?有专家学者认为,中国民办教育的发展之路是一条完全不同于外国民办学校发展的非常特殊的道路。

外国的民办学校由于宗教以及其他各方面社会背景,走的是一条捐赠办学的路子。

但是我们国家的民办学校是一条从出资办学逐步走向分类管理的路子。

所以修法要为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改革留有足够的探索空间,特别是不能够简单武断地搞一刀切,要依法切实保护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为走出这轮利益博弈,实现《民促法》的促进作用,笔者建议:明确非营利民办学校的民办事业单位属性。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的政策和各种税收优惠。

明确营利性民办教育的民办企业单位性质。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的区分,并不影响民办教育的公益性质,或者说,营利性民办教育也是一种公益事业。

因此,必须明确营利性民办教育作为企业的特殊性。

在这里,法律应该明确营利性民办教育应该享受的各种具体税收
优惠政策,包括保障在民办学校举办期间作为举办教育事业划拨的国有土地的无偿使用权等。

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为捐资和出资两类。

目前国家正在对民法通则进行修订,最新版本是拟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在非营利性法人中又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成员享有社员权,也就是产权和回报;财团法人属于捐赠或遗赠。

这种修订,也许会为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找到法律依据。

建议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为出资办学和捐资办学两类。

出资办学享有产权和回报;捐资办学不享有产权和回报。

保障非营利性民办教育举办者的办学权。

有一种主张,是值得我们倾听的。

他们说,要给予民办教育举办者最大的尊重,有利于民办学校的发展。

在《民促法》修改过程中,可能我们更多聚焦在如何给办学者一点补偿或表示,让其退出,或者给点利息,其实这对于举办者来说是一种极大的人格或自尊上的伤害。

民办学校举办者最大的担心是: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之后,各级政府通过资产清算剥夺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办学权。

笔者认为,《民促法》修法应明确非营利性民办教育资产清算的性质。

这里,资产清算的目的,是为了明晰民办学校的管理政策,而不
是为了剥夺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办学权。

将叶片放在盛有酒精的小烧杯中,再放入大烧杯内隔水加热,叶片颜色逐渐由变成。

稍停片刻,用清水冲洗掉碘液。

这时可以看到,叶片遮光部分呈色,没有遮光的部分呈色。

)步骤①的作用是:。

)步骤④中酒精的作用是:。

)这个实验说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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