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信用证中规定的各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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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信用证中规定的各种日期?

时间:2004-12-07

提问者:jacklyyu

我于2003年11月19日收到一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是040228。因审证时想当然未仔细检查最迟装运期,以为是040214,现货已走船,但银行审单时发现最迟装运期为030214。信用证同时在第48条规定交单期为15天,由于客人出了问题,所以想问:该信用证到底以装船日为准自动调整有效期,还是以有效期为准调整装船日?该银行是否有恶意欺诈的意图?我司是否可要求议付行与开证行承担责任呢?

来自:邓旭博士

发布时间:2004-12-07

这是由于信用证审证不仔细造成的不应当发生的问题。你所提及的问题关键在于对信用证中规定的最迟装运日的理解。除了贵司将信用证中规定的最迟装运日030214想当然地错误认为是040214,对于信用证规定的各日期之理解可能也存在不当之处。

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和交单日是具有一定联系的,除非信用证中另有约定,交单日不能晚于提单日21天,本案信用证中规定了交单期限为装运日后15天,则应当遵守。但是信用证的开证日可以早于或者晚于装运日,尽管一般情况下开证日会早于装运日。而有效期是每个信用证都需要规定的日期,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交单日,则单据无论如何应当在有效期到来之前提交。

在前述问题中,由于交单日和装运日之间的关系,依照其字面理解,该信用证规定的日期显然存在矛盾和冲突。因为交单日在信用证开证日之前,这显然会使得该信用证丧失实际利用价值。这涉及到如何解释信用证文字的问题,这并不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打算解决的问题,而是由国内法解决的问题。由于不同法系对于意思表示解释的原则和解释方法的不同,因此可能得出的解释结果也可能产生差异。本案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030214被解释为040214的打字错误之可能性也是存在的,这依赖于受理案件的法院法官的判断。

对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日为装运日后15天,则应当正确理解为:受益人可以在转运日后15天内交单,但是无论如何不能晚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因此即便将030214解释为040214之打字错误,受益人也应当在信用证有效期即040228之前提交单据。换言之,以装船日为准自动调整有效期,还是以有效期为准调整装船日之理解都是错误的。装船日和有效期并不能相互比较、参照而进行所谓的调整。

对于本案存在的最迟装船日的错误,难以仅凭此认定开证行有欺诈意图。存在错误本身并不意味欺诈,这在各国法上都一样。由于此错误是开证行造成的,开证行需要承担责任,但并不是付款责任,而是因该错误给受益人直接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而此错误是否给受益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损失为多少,都是一个事实问题。但可以肯定的是,受益人因超过交单日交单而不能获得款项,肯定不是因该错误造成的。至于议付行,它并不是产生该错误之人。它审核单据的错误只是导致其自身向开证行索偿的利益受到损害,但没有损害受益人的利益,更没有造成受益人损害。故议付行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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