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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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工作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注重全面素质,保证学位质量。

第三条学士学位只授予应届本科毕业生,非应届毕业生,一律不补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四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以《学位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达到下述条件和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2、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和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3、完成并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各门课程和毕业实习、毕业考试的成绩,均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担负专业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4、体育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5、初步掌握1门外国语,英语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6、初步掌握计算机语言与应用,达到学校规定的计算机等级考试标准。

第五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H"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坚持不改者;2、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3、在校学习期间,虽成绩合格获准毕业,但考试课程补考累计达6门(含6门)以上者;4、在校学习期间,退学后试读者;5、毕业时仍有1门(含1门)以上课程(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而暂发结业证书者;6、在校学习期间,考核(含考试、考查)、毕业论文(设计)中舞弊作伪,违反考试纪律以及旷考者;7、毕业实习中发生过医疗或工作责任事故者;。

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实施,提高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机构对于本科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实施。

第三条本科生学士学位以学士学位为主,也可以有特殊学士学位,特殊学士学位须具备一定的专业要求。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布的相关法规和指导性文件进行实施。

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士学位的培养方案,确保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达到学士学位的毕业要求。

第六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坚持自主申请和审核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完成规定学分的课程学习,并取得合格成绩;2.完成实践教学环节,并取得合格成绩;3.完成毕业论文或者设计,并通过答辩;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还可以根据不同专业的要求确定其他学术要求或者专业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自主申请:学生在符合授予条件后,向学校提出申请;2.审核审批: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核,经过评审确认学士学位是否授予;3.授予决定: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并向学生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学校应当公布相关的评审指标和标准,确保评审过程公正公平。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审标准和程序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课程学习成绩:学生应当完成规定学分的课程,成绩合格;2.实践教学成绩:学生应当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3.毕业论文或设计成绩:学生应当完成毕业论文或设计,并通过答辩,成绩合格;4.学术要求或专业要求:根据专业的不同,还可以制定相应的学术要求或专业要求。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提交申请材料:学生应当向学校提交学士学位授予申请材料;3.申请材料补充:如申请材料存在不完整或者不合规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学生进行补充;4.面试或答辩:根据专业的要求,可以安排面试或答辩环节,对学生的学术能力进行评估;5.授予决定: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并通知学生。

哈工程自考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哈工程自考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哈工程自考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哈尔滨工程大学自考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且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合格。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思想品德良好。

3. 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 平时成绩平均分不低于70-75分。

5. 毕业论文良或优。

6. 通过学位英语考试。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建议咨询学校或教育部门工作人员,获取准确信息。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保障学位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学位授予的条件、学位授予的程序、学位授予的标准、学位授予的监督与评估、以及学位授予的后续措施。

正文内容:1. 学位授予的条件:1.1 学术要求: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了学术要求,包括学位申请人需要具备的学术能力和知识水平。

1.2 研究成果: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要求学位申请人必须有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并能够在学术界有所贡献。

1.3 学术道德: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了学术道德的要求,包括学术诚信和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2. 学位授予的程序:2.1 申请材料: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了学位申请所需的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成果、推荐信等。

2.2 学术评审: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了学术评审的程序和标准,包括专家评审、学术委员会评审等。

2.3 答辩程序: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了学位申请人的答辩程序,包括开题报告、学术报告、答辩等。

3. 学位授予的标准:3.1 学术水平: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了学术水平的评判标准,包括学术成果的质量、学术影响力等。

3.2 学科交叉:学位授予实施细则鼓励学科交叉,要求学位申请人在多个学科领域有所涉猎。

3.3 创新能力: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强调学位申请人的创新能力,包括独立思量、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4. 学位授予的监督与评估:4.1 外部评估: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了学位授予的外部评估机制,包括对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申请人的评估。

4.2 内部评估: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要求学位授予单位进行内部评估,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标准。

4.3 质量保障: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了学位授予的质量保障机制,包括对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申请人的监督和管理。

5. 学位授予的后续措施:5.1 学位证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了学位证书的颁发程序和要求。

5.2 学位授予公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要求学位授予单位对学位授予情况进行公示,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本科学位授予条件

本科学位授予条件

本科学位授予条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高等教育的普及,本科学位已成为大多数学生的目标。

然而,要获得本科学位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学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被授予该学位。

以下是本科学位授予的几个条件。

1. 学分要求:学分是评估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指标。

学分一般是通过课程完成情况来计算的,不同的学校和专业对学分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学生需要修满一定数量的学分才能获得本科学位。

这些学分通常包括通识教育课程、专业课程和选修课程等。

2. 课程要求:除了学分要求外,学生还需要完成一系列的课程要求。

这些课程要求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必修课程是指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而选修课程是指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求选择修读的课程。

通过完成这些课程要求,学生可以获得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 成绩要求:成绩是评价学生学业水平的重要依据。

学生需要在各门课程中取得合格的成绩才能满足学位授予的条件。

一般来说,学生需要保持一定的平均成绩或者通过学校设定的考试才能获得本科学位。

成绩的好坏不仅仅关系到学位的授予,还可能对学生的未来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4. 实习或实践要求:为了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实践能力,许多学校和专业要求学生完成实习或实践任务。

这些实习或实践任务可以帮助学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问题中,并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

学生需要按照学校和专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实习或实践任务,才能满足本科学位的授予条件。

5. 学位论文要求:学位论文是本科学位授予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生需要根据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和研究兴趣选择一个合适的论题,并进行独立的研究工作。

在完成学位论文后,学生还需要进行答辩,以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和学术能力。

只有通过学位论文的评审和答辩,学生才能获得本科学位。

6. 时限要求:为了保证学生的学业进度和学术质量,许多学校对本科学位的获得设置了时限要求。

学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并满足其他相关要求,才能获得本科学位。

南昌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规定(2024版)

南昌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规定(2024版)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南昌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规定(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1 学位授予条件1.1.1 研究生课程学习要求1.1.2 研究生学术研究要求1.1.4 研究生答辩要求1.2 学位申请程序1.2.1 研究生学位申请时间规定1.2.2 研究生学位申请材料要求1.2.3 研究生学位申请提交流程1.2.4 研究生学位申请审批流程1.3 学位授予仪式1.3.1 学位授予仪式时间规定1.3.2 学位授予仪式参加人员1.3.3 学位授予仪式流程1.3.4 学位证书领取规定2.1 学位撤销与恢复2.1.1 学位撤销情况2.1.2 学位恢复程序2.2 学位申诉与复议2.2.1 学位申诉范围2.2.2 学位申诉程序2.2.3 学位复议结果2.3 学位授予信息管理2.3.1 学位授予信息登记2.3.2 学位授予信息变更2.3.3 学位授予信息查询2.3.4 学位授予信息保密规定3.1 研究生学位证书管理3.1.1 学位证书颁发3.1.2 学位证书补发与更换3.1.3 学位证书作废与回收3.1.4 学位证书保管规定3.2 研究生学位档案管理3.2.1 学位档案建立3.2.2 学位档案归档3.2.3 学位档案查询与借阅3.2.4 学位档案保密与保管规定4.1 研究生导师职责4.1.1 研究生学术指导4.1.2 研究生学业规划4.1.3 研究生论文评审4.1.4 研究生答辩指导4.2 研究生培养单位职责4.2.1 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4.2.2 研究生教育资源提供4.2.3 研究生学术活动组织4.2.4 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保障4.3 研究生管理部门职责4.3.1 研究生学位申请受理4.3.2 研究生学位授予审查4.3.3 研究生学位证书发放4.3.4 研究生学位档案管理5.1 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5.1.1 学术不端行为界定5.1.2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程序5.1.3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结果5.2 研究生学位授予违规处理5.2.1 违规行为界定5.2.2 违规行为处理程序5.2.3 违规行为处理结果5.3 研究生学位授予争议处理5.3.1 争议情形界定5.3.2 争议处理程序5.3.3 争议处理结果6.1 研究生学位授予规定修订6.1.1 修订程序6.1.2 修订生效时间6.1.3 修订解释权归属6.2 研究生学位授予规定补充规定6.2.1 补充规定制定程序6.2.2 补充规定生效时间6.2.3 补充规定解释权归属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1 学位授予条件1.1.1 研究生课程学习要求研究生需按照培养方案规定,完成所有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习,成绩合格。

学位法(2024年版)

学位法(2024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位工作体制第三章学位授予资格第四章学位授予条件第五章学位授予程序第六章学位质量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

第三条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四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习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五条经审批取得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资格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为学位授予单位,其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为学位授予点。

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章学位工作体制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领导全国学位工作。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每届任期五年。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设立专家组,负责学位评审评估、质量监督、研究咨询等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承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学位管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省级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领导本行政区域学位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学位管理有关工作。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授予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二、学位授予条件1. 获得学分: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修满规定学分,且各门课程成绩均及格。

2. 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生应通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

3. 论文或设计论文合格:专业学位的学生应完成论文或设计论文,并由指导教师指导、评审合格。

4. 具有毕业资格:学生应在预定的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业,并按时提交毕业申请。

三、学位授予程序1. 申请毕业和评定学位学生应在学年期末的规定时间向系(专业)办公室提交毕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

学生在提交毕业申请时,应缴纳技术服务费。

2. 学习档案审核系(专业)负责审核学生学习档案,对学生的学业记录、成绩单、考试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对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评定。

3. 论文评审学生所提交的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应经过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

4. 学位评定学生的评定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毕业生的成绩、论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决定学生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如审定结果为不授予学位,则应书面通知毕业生,并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解释。

5.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领导进行,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决定对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学位授予采用学校正式盖章的毕业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应为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日期。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1. 学生中途离校学生如在学习期间中途离校,若离校时尚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延期毕业或者转入其他学校接受相关培训。

2. 学生换专业如学生在读专业与本人兴趣、能力等方面不符,在征得所在专业领导和新专业领导同意下,可转换专业,但转换成绩应从原专业所获得的学分重新开始计算。

3.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对于学生在学术方面出现不端行为的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有必要,取消该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五、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硕士学位授予细则

硕士学位授予细则

硕士学位授予细则一、学位名称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本校硕士学位的名称为“硕士”。

二、学科门类本校设有多个学科门类,包括理学、工学、文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

学生须按照自己的专业选择相应的学科门类。

三、学位授予条件1.学术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并通过相关考核;此外,学生还需完成一篇硕士研究论文并通过答辩。

2.学分要求:学生必须获得所在专业的所有必修课程的学分,并达到学校和学科门类的学分要求。

学分要求通常根据学科门类的学习深度和广度的要求有所区别。

3.学制要求: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其中包括2年的课程学习和一年的硕士研究,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并取得学分方可获得硕士学位。

4.成绩要求:学生需获得学科门类所规定的毕业成绩要求,一般要求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四、学位授予程序1.课程学习:学生需按照专业培养计划完成所有必修和选修课程,并通过相关考试和评估。

2.指导教师评价:学生在完成学业的过程中,需有一名导师进行指导,并提供相关评价材料。

学生的学业完成情况将通过指导教师的评价来参考。

3.硕士研究:学生需在第二年开始进行硕士研究,并选择一个具体的研究课题。

学生在研究过程中需进行必要的实验、实地调查、文献综述等,并完成一篇硕士研究论文。

4.硕士论文评审与答辩:学生在完成硕士论文后,需进行严格的评审和答辩程序,由专家评审,其中包括对学生的论文质量、论文答辩的评价等。

5.学位授予:经过评审与答辩程序后,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业完成情况和论文评价结果,决定是否授予该生硕士学位。

五、学位授予时间硕士学位的授予时间一般分为两个时间点,分别为研究生学籍注销前和研究生学籍注销后。

学生需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学位授予手续。

六、学位证书学生成功完成学业并通过学校的评审程序后,将获得学校颁发的硕士学位证书,该证书将详细记录学生所获得的学位名称、学科门类、学位授予时间等信息,作为学生学术和职业发展的重要证明。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加强学位管理,保证学位的质量和有效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管理。

第三条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由学校举办的教育机构授予。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的核心是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学位授予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学位授予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学位授予应当与国家教育政策相适应,服务国家创新和发展需求。

第七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初级学位,是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初步评价。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常规学士学位和优秀学士学位。

第十条常规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达到学校要求的毕业要求。

第十一条优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在常规学士学位的基础上,有突出的学术成果或创新项目。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研究生学位,是对学生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学术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学术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硕士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专业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专业实践项目。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学位,是对学生独立研究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最高评价。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综合考试、学术报告和博士论文。

第十九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严格,对学生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成果有较高的要求。

第二十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还包括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和审批。

第五章学位授予管理第二十二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学位授予的程序包括申请、评审、审批、公示和授予等环节。

普通高校学士学位证书获取条件

普通高校学士学位证书获取条件

普通高校学士学位证书获取条件# 普通高校学士学位证书获取条件## 引言普通高校学士学位证书是标志着一个学生成功完成本科学业的象征,是对其在特定领域取得了一定知识和技能的认可。

为了获得这一重要的学位证书,学生需要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条件和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普通高校学士学位证书的获取条件,以便学生和相关利益者更好地了解并规划自己的学业。

## 一、学分要求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首要条件之一是完成足够的学分。

学分是学校用于衡量学生在不同课程中取得进展的单位,通常与课程的难度和学时相关。

学生需要在规定的学制内,通过选修和必修课程,累积足够的学分方可毕业。

不同学科和专业对学分的要求有所不同,学生在选择课程时需仔细了解并确保达到相应的学分标准。

## 二、课程要求除了学分要求外,学生还需要完成特定的课程要求。

这些要求可能包括必修课程、实习、实践课程等。

学校会根据学科的特性和学位的要求设计相应的课程体系,以确保学生在学业中获得全面的知识和技能。

学生需要按照学校制定的课程计划完成相应的课程,以满足学位要求。

## 三、综合考核综合考核是学生获取学士学位的关键环节之一。

学校通常通过期末考试、论文、项目等方式对学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估。

学生需要在这些考核中表现出色,以证明自己在所学领域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实际操作能力。

综合考核的形式和要求会因学科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学生在准备时需要仔细研究学校的考核政策和要求。

## 四、实习经验在许多专业中,实习经验是获得学士学位的必备条件之一。

学校鼓励学生通过实际实习来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并培养学生在职业领域中的实际技能。

完成规定的实习要求不仅是获取学位的条件,同时也有助于学生更好地适应职场环境,并提升其就业竞争力。

## 五、学术成绩学术成绩是评价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重要指标之一。

学生在学业中的表现将直接影响其是否能够获得学士学位。

学校通常设定了一定的最低学业成绩要求,学生需要在这些标准下取得合格的成绩。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简介学士学位是指通过大学学习和考试取得的一种学位。

对于很多人来说,获得学士学位是他们教育生涯中的里程碑,也是为未来职业发展做准备的重要阶段。

然而,获得学士学位并不仅仅是毕业离校的标志,学校会根据一定的标准来评估学生是否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本文将介绍一般情况下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

课程要求学士学位授予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完成一定的学分和课程要求。

一般来说,学校会规定学士学位需要完成一定数量的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

核心课程通常包括学科的基础课程,例如数学、英语、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

选修课程则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未来职业发展的需要选择一定数量的课程。

学校也可能对某些专业设有特定的课程要求。

此外,学士学位通常会要求学生完成一定的学分。

学分是衡量学生在学术课程中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的单位。

学校会为每门课程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需要累计足够的学分才能符合学士学位授予的要求。

具体的学分要求会根据不同学校和专业而有所不同。

成绩要求除了完成课程要求外,学生还需要达到一定的成绩要求才能获得学士学位。

学校通常会设定一个最低的平均绩点要求,这是衡量学生学业成绩的指标。

学生需要确保自己的平均绩点达到或超过学校规定的要求。

平均绩点是通过将每门课程的绩点加权平均计算得出的,绩点通常与学生在该门课程中所获得的成绩有关。

此外,学校还可能对一些重要的核心课程设置特定的成绩要求。

例如,某些专业的核心课程可能要求学生获得不低于某个学分的成绩,或者达到特定的课程平均绩点。

学术研究和实习要求除了课程和成绩要求,学士学位的授予还可能涉及学术研究和实习要求。

一些学校和专业可能要求学生参与科学研究项目,完成独立研究或撰写学术论文。

这些要求旨在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和科学思维,以及提供实践机会。

另外,一些专业也会要求学生完成实习或实践项目,以获得实践经验和行业认可。

这些实习或实践项目帮助学生将课堂学到的知识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并为就业提供有利条件。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高等教育机构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程序和标准而制定的具体规定。

这些细则旨在确保学位授予的公平、公正和规范,保障学位的质量和声誉。

本文将就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学位授予资格1.1 学生资格: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了学生获得学位的基本条件,包括学习年限、学分要求、课程成绩等。

学生需要满足这些条件才干获得学位。

1.2 教师资格:教师在学位授予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对教师的资格要求也进行了规定,包括教育背景、教学经验等。

1.3 学校资格: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也对学校的资质和条件进行了规定,确保学校有足够的教学资源和管理能力来授予学位。

二、学位授予程序2.1 申请流程: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了学生申请学位的流程,包括提交申请材料、审核流程等,确保学生按规定程序获得学位。

2.2 学位评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评定,确定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

2.3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了学位授予的方式和时间,确保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获得学位证书。

三、学位授予标准3.1 学术水平: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明确了学生在学术方面需要达到的标准,包括研究水平、创新能力等。

3.2 学位类型: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对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进行了区分,确保学位的类型和级别符合学生的学习水平和专业背景。

3.3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保证学位评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四、学位授予监督4.1 质量监控: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了学位授予过程中的质量监控机制,确保学位授予的公平和规范。

4.2 投诉处理: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对学生和教师的投诉处理程序进行了规定,保障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4.3 监督机构: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了学位授予过程中的监督机构和监督方式,确保学位授予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五、学位授予改革5.1 制度完善: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需求和变化。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为贯彻落实《学位条例》,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凡达到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标准,均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完成学业,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完成“第二课堂”规定学分,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3.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3.0;4.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参加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2)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与校内大学英语课程成绩之和达646分;(3)在读期间获得省部级以上学科竞赛1~3等奖、获得发明专利、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创业已取得法人资格的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与校内大学英语课程成绩之和达622分;(4)专升本、艺术类、非英语语种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毕业时未解除者;2.毕业论文(设计)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3.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有严重的舞弊作伪行为或因其他原因,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1.各学院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核,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教务部。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单位对各学院所报材料进行复核,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第五条毕业时不符合条件未授予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经过学习符合授予条件后,本人可以申请补授。

因第三条未能授予学士学位者,不能申请补授。

第六条对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特殊问题,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后确定。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根据《广东白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1、在校期间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没有受到留校查看及以上处分;2、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达到毕业要求,获得毕业证书:3、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本专业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4、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5、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学校组织的英语水平考试。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经查实在校期间有明显的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受到留校查看及以上处分者;2、学生在毕业时如果仍然在处分期间;3、毕业时未达到毕业要求者;4、获得毕业证书,但有4门(含4门)以上必修课(体育课除外)重修且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即平均分70分以下)。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一、学分要求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之一是满足学分要求。

学分是大学课程的计量单位,代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所获得的学习成果。

不同的学校和专业对学分要求可能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学士学位需要完成一定数量的学分才能毕业。

学分的获取通常通过修读必修课和选修课来实现,学生需要按照学校制定的课程计划完成规定的学分。

二、课程要求除了学分要求,学士学位的授予还需要满足课程要求。

课程要求是指学生需要修读一定范围和类型的课程,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学科知识和技能。

这些课程可能包括通识教育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等。

学生需要根据专业要求选择相应的课程并完成学分要求。

三、论文要求学士学位的授予还需要满足论文要求。

论文是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独立完成的一项研究工作,通过撰写论文能够展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学生需要选择一个研究课题,进行相关的文献综述和实证研究,并最终撰写成一篇学术论文。

论文的质量和完成情况将对学士学位的授予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学业成绩要求学士学位的授予还需要满足学业成绩要求。

学业成绩是指学生在各门课程中所获得的成绩和绩点,它反映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表现和能力。

学生需要保持一定的学业成绩水平才能满足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学校通常会规定学业成绩的最低要求,学生需要在这个要求范围内取得相应的成绩。

五、实习实践要求学士学位的授予还需要满足实习实践要求。

实习实践是学生将所学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的重要环节,通过实习实践能够提升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和实践经验。

学生需要按照学校和专业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实习实践工作,例如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

实习实践的完成情况将对学士学位的授予产生直接影响。

六、其他要求除了上述要求外,学士学位的授予还可能有其他要求。

这些要求可能包括英语水平要求、学术道德要求、学生行为规范要求等。

学生需要根据学校和专业的具体要求,满足相关的条件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授予资格。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包括学分要求、课程要求、论文要求、学业成绩要求、实习实践要求以及其他要求等。

学位授予条件

学位授予条件

学位授予条件
学位授予条件是指学位授予机构或学校对学位申请者所需要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不同学位类型和学位层次对学位授予条件可能有所不同,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学位授予条件:
1. 学士学位:通常要求申请人完成本科学业,并获得学校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在此条件下,申请人已经完成学位课程的学习和考试,并被学校认可为具有学士学位的学习能力。

2. 硕士学位:硕士学位通常要求申请人完成研究生学业,并获得研究生学位证书。

在此条件下,申请人已经完成硕士课程的学习和考试,并被学校认可为具有硕士学位的学习能力。

3. 博士学位:博士学位通常要求申请人完成博士学业,并获得学校颁发的博士学位证书。

在此条件下,申请人已经完成博士课程的学习和考试,并被学校认可为具有博士学位的学习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学校和不同学位类型对学位授予条件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条件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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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手续和材料
凡符合授予学位条件,并且已于当年取得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的自考毕业生,可于次年四月底前,将《南京邮电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报表》报寄南京邮电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交申报表的同时必须提供以下证件:
1.毕业证书复印件;
2.江苏省(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
根据省教育厅文件精神,我校对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条件如下:
一、授予对象
凡由我校主考的符合申请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均可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申请授予江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二、授予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学习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达到规定要求,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有关说明
考生若在毕业前未能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可继续参加自学考试中相关学位课程的考试,达到条件后再进行毕业登记。未能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而登记毕业的考生,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1.学位课程要求: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且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在70分以上(含70分)。
学位课程如下:
三、注意事项
考生若在毕业前未能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而又想获得学士学位者,可继续在自学考试和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中参加相关课程的考试,直至达到要求后再办理毕业登记。毕业后如在有效期内(一年)达不到要求,不能按期申报学士学位者,不再补授学位。
本规定自2005年开始执行。
1.本学年本科毕业生。
3.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具备上述授予条件者;
2.学习期间曾受过学校或所在单位的行政记过或以上处分者。
三、授予程序
1.凡符合以上条件的毕业生,在每年的4月10日至4月20日到我校自学考试办公室(河海大学河海馆5楼)办理学位申请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3.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且五门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
4.参加江苏省自学考试本科段英语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或者在2005年6月前取得CET4合格证书或CET4成绩达425分,且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
5.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士学位。
2.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须携带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无原件,复印件需加盖人事部门公章)、毕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00元和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二张。
3.继续教育学院对考生的学位申请资格审核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有关工作,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认定
参加自学考试其学位课程各科成绩达到70分者,且符合外语考试规定合格者可直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四、申请办法
凡符合申请学位条件的考生,都可向南京艺术学院报名申请。考生在参加论文答辩时,到南京艺术学院自考办领取《学位申请表》,或登陆南艺成教院网站下载,并交验英语四、六级证书等有关证件。
4.毕业论文成绩为良好或优秀。
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者直接授予学士学位。
二、各专业学位课程
1.美术•书法(文学学士):楷书、篆刻、创作
2.美术•油画(文学学士):素描•静物、色彩•静物、创作
3.美术•国画(文学学士):素描、山水、创作
4.艺术设计(文学学士):设计素描、设计色彩、计算机辅助设计(photoshop、coreldraw)或计算机辅助设计(AUTOCAD、3DMAX)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语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或者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且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按照省学位办相关文件规定:2005年后通过的大学英语四级不与学位英语成绩挂钩),或者通过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
二、申请时间和材料
自考本科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于当年10月到次年4月上旬向学校自考办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
4.毕业论文成绩为良好或优秀。
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二、各专业学位课程
1.会计学专业(管理学学士):高级财务会计(管理会计)、政府与事业单位会计(预算会计)、审计学
2.市场营销专业(管理学学士):国际市场营销学、场营销策划、国际商务谈判
3.金融管理专业(经济学学士):金融市场学、金融企业会计、国际投资学
4.教务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结果,代表学校向申请者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四、附则
1.考生若在毕业前未能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但希望获得学士学位,可在规定学制内继续在自学考试中参加相关课程的考试,直至达到要求后再进行毕业登记。
2.毕业后如在一年内不能按期申报学士学位者,不再补授学位。
3.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
4.电子商务专业(管理学学士):电子商务网站设计原理、网络营销与策划、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
5.物流管理专业(管理学学士):运输管理(二)、仓储管理(二)、物流企业管理
6.国际经济与贸易(经济学学士):国际经济学、国际经济合作、制单结汇与报关实务
7.调查与分析专业(经济学学士):抽样技术(二)、市场调查实务、调查数据分析
一、申请对象及要求
1.本学年本科毕业生
2.外语成绩达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自考本科段外语成绩在60分(含)以上者;
(2)获大学英语四级(含)以上证书者(五年内有效);
(3)外语专业专科(含)以上毕业者;
(4)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含)以上者(五年内有效,即头尾六年)。
3.本专业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在70分(含)以上。
二、学位课程
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位课程规定如下(不含外语):计算机通信工程专业:数据结构、数据通信原理、计算机通信网
三、授予学位的标准
1.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上述学位课程考试的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
2.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语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
3.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河海大学主考:环境工程专业自考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
一、申请条件
1.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且三门学位课程(环境质量评价、水污染控制工程、大气污染控制工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
2.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考试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或参加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1)工业工程专业:运筹学与系统分析、基础工业工程、生产管理与质量工程、设施规划与设计;
(2)计算机网络专业:计算机网络管理、计算机网络原理、网络操作系统、互联网及其应用、网络工程。
2.英语课程要求: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考试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或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且合格证书在省学位办规定的有效期内(头尾六年);或参加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报名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10日,报名时交报名费每生50元,二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报名地点: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御道街29号10号楼315办公室)。考试时间为11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身份证复印件;
4.二寸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其中1张贴在登记表上(照片要求:不能用艺术照片、黑白照片和一寸放大的照片);
5.学位申请费200元。
五、说明
1.凡取得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毕业生如毕业次年不申请学位,以后不再受理学位申请。
2.考生若在毕业前未能达到学位授予要求又想获得学士学位的,可继续在自学考试中参加相关课程的考试,直至达到要求后再进行毕业登记。毕业后如达不到学位授予要求,以后不再授予学位。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两张小二寸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照。
2.若考生在毕业前未达到学位申请条件而又想获得学士学位的,可以在申请毕业登记前继续参加相关课程的考试(核),直到学位申请条件达到后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
3.本规定从2007年下半年本科毕业生开始执行。
取得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学生。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2.受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3.考试作弊者;
4.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未达到良好以上者;
5.自学考试相应的五门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未达到70分者;
6.江苏省自学考试本科段英语成绩未达到60分或在2005年6月前未取得CET4合格证书或CET4成绩未达425分者。
3.毕业设计(论文)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毕业生,必须在毕业之日起一年内到我校办理学位申请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请时间、地点及申报材料
1.申请报名时间:每年的5月10-14日、10月10-14日。
2.申请报名地点: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南京市御道街29号10号楼315办公室)。
3.申请报名地点:江南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无锡市惠河路170号江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六、注意事项
⒈办理申请手续时,须带下面相关证件及学位评审费200元。
(1)学士学位申请表;(江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上下载)
(2)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四级英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需加盖考试学校教务处印章);
申请所需材料及费用:学位申请表(原件),毕业证书、四、六级英语证书、毕业生登记表均为复印件。申请及评审费200元,报名费20元,免冠2寸彩照1张(照片的反面注上考生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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