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储备局粮食运输管理规则(国粮储[1997]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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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国家粮食储备局粮食运输管理规则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运输计划及合理运输 (2)

第三章包装物及铺垫物 (6)

第四章粮食发运 (9)

第五章粮食接收 (13)

第六章粮食中转 (16)

第七章责任划分 (18)

第八章运输定额损耗 (25)

第九章运输事故处理 (26)

第十章运输统计 (28)

第十一章附则 (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粮食运输管理,合理组织与协调粮食运输,明确粮食运输工作程序和粮食发运、接受、中转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粮食运输行为,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粮食运输必须认真贯彻及时、合理、安全、均衡的原则。国家调拨粮食坚持运输符合中等以上质量标准、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粮食。确保及时、合理地编制运输计划,采取妥善有效的安全措施,建立良好的运输秩序,均衡地组织运输,防止浪费国家运输能力,减少粮食运输损失。

第三条粮食运输由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分级归口管理。

国家粮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省(区、市)间的粮食运输,编制年度、季度和月度重点粮食运输计划,分月平衡、核定通过铁路运输困难区段和重点限制口的运量及沿海重点港口的运量。监督、检查省间粮食运输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汇总全国粮食运输统计。

省级粮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组织本省(区、市)内的粮食运输。按规定时限向有关承运部门提送年、季和月度运输计划,监督、检查运输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汇总报告粮食运输统计报表。

第四条各级粮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运干部、职工的职

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树立敬业精神,提高业务素质。执行粮食运输任务的单位和人员,要发扬团结协作、顾全大局和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调出(调剂出)、调入(调剂入)双方必须认真执行上级下达的计划和严肃履行合同或协议,严禁弄虚作假。

第五条国家储备粮、省间调剂粮以及各级粮食部门管理和经营的其它粮食需要运输时,均执行本《规则》。非粮食部门经营的粮食,也可参照执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运输计划及合理运输

第六条各级粮食部门管理和经营的粮食需要运输时,均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粮食主管部门申报,纳入运输计划。各级粮食部门必须按照先中央计划、后地方计划,先重点计划、后一般计划的原则,统筹兼顾安排运输。

第七条编制粮食运输计划的依据

一、国家调拨粮食(包括国家储备粮、国家确定的出口粮、救灾粮)的运输计划,依据国家粮食主管部门的调拨计划编制。

二、省间调剂粮的运输计划,根据各省(区、市)相互商定,并经国家粮食主管部门平衡确定的计划编制。

以上计划均为确保国家粮食总量平衡需要,各执行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完成。

三、其它粮食的运输计划,依据发、收双方签定的合同(协议)编制,经承运部门承认后也需严肃对待,认真完成。

第八条粮食运输要认真贯彻执行合理运输的原则,编制运输计划应选择合理运输路线、廉价运输工具,统筹安排发运、接收站点,求得最佳运输方案。各级粮食部门对粮食运输应按照《省间粮食运输合理流向》(国粮储联〔1996〕158号)的规定,编制与审定运输计划。

第九条粮食运输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季度计划和月度计划。

一、年度运输计划。包括:运输方式,粮食品名,性质,发到省(区、市),发到铁路局和沿海主要发到港的运量等项目。

国家调拨粮及调剂粮的省间年度运输计划,由国家粮食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调拨计划及年度调剂计划编制,于年度开始前下达各调出(调剂出)、调入(调剂入)省(区、市)。

地方调拨粮及调剂粮的年度运输计划,由省(区、市)内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二、季度运输计划。包括:运输方式,粮食品名,性质,发到省(区、市),发到铁路局、铁路分局和沿海发到港的运量等项目。

国家调拨粮及调剂粮的省间季度运输计划,由国家粮食主管部门编制,并于季度开始前下达各省(区、市)。

地方调拨粮及调剂粮的季度运输计划,由省(区、市)内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三、月度运输计划。包括:运输方式,发到省(区、市),

发到铁路局、铁路分局、站和沿海的港口,发、收粮单位、性质、原粮或成品粮的实际粮食品名和运量等项目。

省间粮食运输的月度运输计划,由调出(调剂出)、调入(调剂入)省(区、市)的省级粮食主管部门根据季度运输计划分月对口编制。调入(调剂入)方须在计划执行月前三十天将到达站(港)、收粮单位、开户银行、帐号等电传给调出(调剂出)方,由调出(调剂出)省(区、市)负责编制运输计划,并按铁路、交通部门规定的时限,向有关承运单位提送要车(船)计划表。调出(调剂出)省(区、市),须在计划执行月前二十二天将月度运输计划汇总报国家粮食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通过铁路重点限制口和运输困难区段或需要铁道部、交通部作重点布置的运输任务,应单独编制重点粮食运输计划查定表一并上报。同时,将月度运输计划抄送调入(调剂入)省(区、市)。

省(区、市)内的粮食月度运输计划编制程序由省级粮食主管部门自定。

第十条为明确区分省间粮食运输的性质,编制粮食运输计划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所有省间粮食运输计划,均由发运省(区、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核定,并在运输计划查定表和要车(船)计划表上加盖“省(区、市)粮油运输专用章”。属于国家调拨和省间调剂的粮食,还要在运输计划查定表和要车(船)计划表上,加盖“国家计划粮油”印章。国家粮食主管部门和铁路、交通部

门据此列入运输计划和受理运输。

二、国家粮食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粮食主管部门提报的月度粮食运输计划汇总、平衡后,分别编制需要铁道部、交通部审批或需要作重点布置的月度粮食运输计划查定表,加盖国家粮食主管部门的粮油运输专用章,提送铁道部、交通部。

三、粮食运输计划所用印章要规范化,须按统一的形状、规格和名称刻制,并加强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主要印章有:1.国家粮食主管部门、省级粮食主管部门的“粮油运输专用章”为直径4.0厘米的正圆形。

2.“国家计划粮油”印章为长5.0厘米、宽2.0厘米的长方形。

第十一条国家粮食储备局直属库(站),国家级或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的粮食运输计划,经批准的可单独报国家粮食主管部门编列或提送有关承运部门,其余的由省级粮食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国家粮食主管部门编列或提送有关承运部门。

第十二条粮食运输计划的编制方法,可以集体汇编,也可以逐级上报计划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编制运输计划的手段,应逐步向应用计算机的方向发展。

第十三条粮食运输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并经有关承运部门承认后,各级粮食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铁路月度省间粮食运输计划经有关铁路部门正式承认后,调出(调剂出)省(区、市)须于计划执行月前三天,将最后核定的省间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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