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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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促进安全生产的长效稳定,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的原则:
逐步加大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罚力度。针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状况,充分体现煤矿井下现场管理的重要性,据此按照安全生产风险抵押人各自的责任范围、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人员的范围:
一、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室负责人;
二、各分、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环保监察局人员,生产技术部人员,发展规划部计划员,资产财务部的成本,资产会计,人力资源部定额员,工会生产干事,公安局火工品管理员,救护队队长及参加周二、五安全大检查的下井人员,公司机关司机)。
第四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抵押金额
一、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集团公司董事长)抵押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12000元;
二、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每人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10000元;
三、集团公司常务副总,安全、生产副总,总工程师、每人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9000元;
四、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安监局局长每人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8000元
五、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安监局副局长、生产技术部部长、机电动力部部长每人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6000元;
六、发展规划部部长、资产财务部主管“工程管理”的部长、生产技术部副部长、机电动力部主任工程师、公安局正(副)局长每人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5000元;
七、其它各部室负责人、救护队队长、安监局主管安全的主管科员每人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3500元;
八、各部室主管科员、生产技术部人员、安监局人员、机电动力部人员、公安局火工品管理员每人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2000元;
九、各部室参加每周二、五安全大检查的人员、集团公司机关司机,每人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1000元;
十、生产矿井的矿长(总经理)、专职驻矿安全专员每人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8500元;
十一、生产矿井领导班子的其它成员、提运公司的经理(书记),每人每年交纳抵押金6500元;
十二、提运公司的副经理,水电公司、建设工程公司的经理每人每年交纳抵押金5000元;
十三、其它各分公司、子公司的领导成员,每人每年交纳风险抵押金3500元;
第五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分月、季考核和年终考核两部分。
第六条安全风险奖励按月、季度和年度考核。
第七条生产矿井的季考核,在考核的季度内未发生重伤及以上人生事故,奖励风险抵押金的50%;若发生事故,重伤一人扣罚风险抵押金的20%。工亡一人扣罚风险抵押金的50%;(在月、季考核中截肢、瘫痪事故均按工亡处罚,以下均同)。
第八条提运公司的季考核,在考核的季度内未发生轻伤及以上人生事故,奖励风险抵押金的20%,;若发生轻伤及以上人生事故扣罚风险抵押金的20%。
第九条集团公司机关按月考核,当月未发生重伤以上人生事故,奖励风险抵押金的20%;若发生重伤以上人生事故扣罚风险抵押金的20%。
第十条根据国资委下达的死亡控制指标,分解到生产矿井。生产矿井在考核年度内,控制指标每突破1人,扣罚年抵押金的100%;控制指标每下降1人,奖励年抵押金的100%;不突破控制指标时不奖不罚;无工亡事故,按风险抵押金的4倍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提运公司在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轻伤及以上人生事故,奖励风险抵
押金的100%,若发生轻伤,按千人轻伤率7人的年度控制指标每突破1人,扣罚年抵押金的20%;千人轻伤率每下降1人,奖励年抵押金的20%。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机关按照本年度的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全年死亡控制指标,按照国资委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考核,每突破1人,扣罚年抵押金的100%;控制指标每减少1人,奖励年抵押金的100%,;不突破控制指标时不奖不罚。若考核年度内无工亡事故,按抵押金的3倍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其它分、子公司,要求在年度内不能有轻伤及以上人生事故,考核按照自控目标和集团公司机关年终考核办法合并执行,若发生轻伤事故每起扣罚年抵押金的20%,发生重伤事故每起扣罚年抵押金的50%。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抵押金由集团公司安监局造册登记,统一转交资产财务部,单独列帐,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抵押奖罚的具体工作由安监局落实执行,所有奖励手续均由安监局出示书面通知单,报资产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办理。
第十六条凡参加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的人员,按照各自的考核要求和标准,在扣罚后抵押金不足部分必须当月在安监局办理补救手续,风险抵押人员的个人罚款交资产财务部,纳入安全风险抵押金账户。
第十七条凡参加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人员,要经常性的参加周二、五的安全大检查工作,了解和掌握井下生产工艺、系统,协助生产矿井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八条为确保井下安全检查工作的质量,杜绝形式化或走过程,推行“井下安全检查回执单”制度。检查人员必须将下井检查的结果按“井下安全检查回执单”的要求填写并反馈到安监局,并以此作为考核下井次数的依据,未按要求填写“井下安全检查回执单”视为无效检查。
第十九条参加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的人员,每季度下井次数不得少于9次,达不到规定次数的按比例下调奖励金额。
第二十条年终考核时以全年36次为准,少检查一次扣奖励金额的1.4%。
第二十一条确因身体状况不能下井的人员,由本人出具合理申请并报安监局登记,其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奖励按应奖励金额的50%执行。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值大班人员,每违反一次值班制度扣罚风险抵押金的
10%。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