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19节刑法总则-刑罚的执行及消灭及总则的其他问题-杨艳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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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刑事执行程序精选全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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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刑事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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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第十九章刑事执行程序
一、执行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或裁定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有下列几
种形式(了解):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高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 (四)高级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五)最高院核准的法定刑以下处刑的判决以及因特
居住、取保候审。 2.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宣告缓刑时,应当同时
宣告缓刑的考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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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课程 教学课件 卢锦泉 制作
第十九章刑事执行程序
(三)缓刑的考查与处理
1. 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应当依 法撤销缓刑的,由审判新罪的法院予以撤销;即 使是下级法院也可以撤销上级法院宣告的缓刑, 通知原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即可。
误,应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法院裁定。
【注意】可能有错误的情形包括:
①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②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 量刑的;
③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 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④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
(参见:2008年最高法院《停止执行死刑有关规定》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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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课程 教学课件 卢锦泉 制作
第十九章刑事执行程序
36.关于停止执行死刑的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9,单选)
A.下级法院接到最高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执行前 发现具有法定停止执行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直接将 请求停止执行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最高法院
B.最高法院审查下级法院报送的停止执行死刑报告后, 应当作出下级法院停止或继续执行死刑的裁定

刑法总则课件 第19章 刑罚的消灭

刑法总则课件 第19章 刑罚的消灭
第十九章 刑罚的消灭 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
一、刑罚消灭的概念
刑罚消灭:由于法定的或者事实 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 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 权。
二、刑罚消灭的事由
(一)刑罚求刑权消灭事由
1.追诉时效完成 2.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3.犯罪人死亡或法人消亡 4.法律规定发生变更 5.免罪性赦免
C.追诉时效实际上属于刑事诉讼的内容,刑事诉讼采 取从新原则,故对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不适用从旧 兼从轻原则
D.刘某故意杀人后逃往国外18年,在国外因伪造私人 印章(在我国不构成犯罪)被通缉时潜回国内。4年后, 其杀人案件被公安机关发现。因追诉时效中断,应追诉
解析:答案:B。追诉时效应当根据各自 罪行轻重应适用的法定刑范围确定追诉 时效。共犯人各自大小分别承担轻重不同的责任。A“ 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包含 拘役、管制。C追诉时效期间长短由实 体法决定,实体法变化会导致追诉时效 长短的变化,所以属于刑法实体问题。 追诉时效中断事由之“犯罪”应当指中 国刑法中的犯罪。
B.对甲所犯的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与盗窃罪应分别定 罪量刑后,实行数罪并罚
C.甲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成立自首 ,故对盗窃罪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甲审判时已满18周岁,虽可适用死刑,但鉴于其有 自首表现,不应判处死刑
解析:ABCD。根据刑法第89条第2款的规定,在 追诉期限内有犯罪的,前罪的追诉的期限从犯后 罪之日起计算。甲犯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期限为20 年,故意杀人罪并未超过追诉时效,而甲实施的 盗窃罪是在诈骗罪的追诉期限(超过五年或者十 年)之外,诈骗罪的追诉时效不能从2014年8月 算起,诈骗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A错误。B项 ,甲犯的诈骗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不能追究甲 犯诈骗罪的刑事责任。C项,甲虽然成立自首, 但不是对盗窃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是对自己 自首的罪行(故意杀人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C项错误。根据刑法第49条,甲犯罪的时候仅 有17周岁,对甲不适用死刑,D项错误。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刑法总则-责任要件符合性(责任要件1)(2)-杨艳霞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刑法总则-责任要件符合性(责任要件1)(2)-杨艳霞

表5-4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学术争议】1.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

参见图表。

请同时掌握两种观点和分析方法。

2.对事前的故意的认定。

(1)将甲的前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对二者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想象竞合处理(这是理论上的不同观点,既有人认为应并罚,有人认为应按照想象竞合处理);理由是,毕竟是因为后行为导致死亡,但行为人对后行为只有过失;(2)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一罪。

理由是:①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埋尸行为不异常);或者,②前行为与后行为具有一体性,故意不需要存在于实行行为的全过程。

【说明】通说为第二种观点,理由是①。

1(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它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也包括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两种情形。

A.甲欲盗窃普通财物,却盗窃了枪支。

B.乙欲杀丙,却将丙身边价值三万元的宠物打死。

根据法定符合说,应当在主观故意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例如A,只有认定为普通盗窃罪才能主客观相一致。

B,只有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才能主客观相一致。

【处理】按照想象竞合,择一重罪的原则处理。

例如A:按照盗窃罪既遂(将枪支评价为财物)和过失盗窃枪支罪(不构成犯罪)择一重罪论处。

【实践】(1)甲、乙合谋杀害丙,计划由甲对丙实施砍杀,乙持枪埋伏于远方暗处,若丙逃跑则伺机射杀。

案发时,丙不知道乙的存在。

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致乙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2-53)2 A.丙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依具体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故意B.丙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依法定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具有故意C.不论采取何种学说,丙对乙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D.不论采用何种学说,丙对甲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2)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课件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课件
假释的条件是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并服刑一定期限后,表现良好且符合相关规定。假释的程序是法院在判决中确定假释考验期限,并通知罪犯和相关机关。假释消灭的原因包括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或者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等。
05
CHAPTER
刑罚执行与消灭的未来展望
随着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进步,刑罚执行方式将更加多样化,以满足不同犯罪行为的惩罚和改造需要。
指由于某种特定原因,刑罚权归于消灭的状态。
刑罚消灭的特征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02
具有法定性、特定性、不可逆转性。
刑罚消灭与刑罚权消灭的区别
03
刑罚消灭是指刑罚权在一定时空条件下不存在,但刑罚权本身并没有消灭;而刑罚权消灭则是指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的消灭。
假释考验期满
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内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考验期满,刑罚权消灭。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ppt课件
目录
刑罚的执行刑罚的消灭刑罚执行与消灭的关系刑罚执行与消灭的案例分析刑罚执行与消灭的未来展望
01
CHAPTER
刑罚的执行
刑罚执行是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环节,是行刑权行使的直接体现。
刑罚执行的目的是实现刑罚的功能和目的,即惩罚和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国家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使刑罚产生法律效果的过程。
超过追诉时效
指犯罪经过法定期限未被追诉,不再追诉,刑罚权消灭。
赦免
指国家对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刑罚处罚,刑罚权消灭。
执行完毕
指犯罪人被依法判处刑罚后,在执行期间内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刑罚已执行完毕,刑罚权消灭。

独角兽2019刑诉法讲义-第19节刑事诉讼法-附带民事诉讼-谢安平

独角兽2019刑诉法讲义-第19节刑事诉讼法-附带民事诉讼-谢安平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考点提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请求权人、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审理程序、调解等。

*重点知识结构:一、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最高法院《解释》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定为物质损失,包括:(一)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最高法院《解释》规定:1.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2.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3.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款规定的限制。

(三)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而且,如果刑事诉讼结束,被害人就精神损害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四)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司法考试课件:第十九章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司法考试课件:第十九章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第十九章 刑罚的执 行与消灭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 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使公开的, 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 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贝卡里亚
第一节 刑罚的执行
• 一、刑罚执行概述 • 刑罚执行指将已经生效的判决对犯罪人确定的刑罚
付诸实施的活动。刑罚执行必须由特定的机关进行。 广义的刑罚执行包括对一切生效判决的执行,狭义 的刑罚执行仅指监狱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执行。
• 1.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
• 2.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
• 悔改表现,指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 改造,并且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 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立功表现,一般指阻止 他人犯罪行为的,检举监狱内外犯罪活动,经查证 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的,等。有悔改表 现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刑法第88条还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
判的,不受追诉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二)追诉期间的计算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
•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 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 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 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 机关予以监督、考察。
• (四)假释的后果
• D.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 2以上,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 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 期的限制。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刑法总则-犯罪的特殊形态-杨艳霞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刑法总则-犯罪的特殊形态-杨艳霞

专题七 犯罪的特殊形态*【重点法条】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目次】考点1 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考点2 犯罪预备考点3 犯罪未遂考点4 犯罪中止*【知识点结构】*【知识点讲解】考点1 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一、犯罪既遂的标准不同犯罪有不同的既遂标准:其是法律规定的客观标准。

侵害犯(结果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行为犯的既遂标准各不相同。

●所以,“犯罪是否既遂是一个分则问题”。

二、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阶段的关系★★★三、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犯罪未完成和不构成犯罪是两个概念。

是否构成犯罪是定罪问题,犯罪处于何种形态是量刑问题。

★★★考点2 犯罪预备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主观上为了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未能着手实施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犯意表示一般是指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犯罪预备阶段 犯罪实行阶段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特别提示】筹划实施恐怖活动的具体办法、煽动分裂国家是犯意表示吗?1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考点3犯罪未遂一、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实行行为,就是刑法分则规定的那个行为,也就是那个能够直接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

【辨析】买刀、磨刀、提刀尾随被害人、刺杀,哪个行为是实行行为?2.犯罪未得逞犯罪未遂不是没有发生危害结果,而是没有达到该罪法定的既遂标准(如杀人未杀死,但致人重伤)。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20节刑法总则-刑罚的执行及消灭及总则的其他问题-杨艳霞 (1)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20节刑法总则-刑罚的执行及消灭及总则的其他问题-杨艳霞  (1)

专题十一刑罚裁量*【重点法条】第61-77条。

掌握法条及司法解释。

*【目次】考点1量刑概述考点2累犯考点3自首考点4坦白考点5立功考点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考点7数罪并罚考点8缓刑考点1量刑概述一、量刑情节的分类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命令型情节与授权型情节。

二、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的基本含义★★★★★从重、从轻:在法定刑的幅度以内量刑。

不一定是在本档刑的中间线以上或者以下量刑。

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刑的幅度以下量刑。

【强调】此处的“以下”不含本数。

免除处罚:定罪免刑。

三、没收财产刑与没收违法所得★★★前者是附加刑,后者是在刑罚之外追缴行为人因为犯罪而获得的利益的行为。

【示例】《刑法》第64条前段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关于该规定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8)1 A.甲以赌博为业,但手气欠佳输掉200万元。

输掉的200万元属于赌资,应责令甲全额退赔B.乙挪用公款炒股获利5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案发时贬值为300万元),应责令乙退赔500万元C.丙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行贿100万元。

除向李某追缴100万元外,还应责令丙退赔100万元D.丁与王某共同窃取他人财物30万元。

因二人均应对30万元负责,故应向二人各追缴30万元1【答案】B。

需要追缴的是违法所得及其收益。

剩余钱财不足原违法所得的,应当退赔。

考点2累犯★★★表11-1累犯考点3自首★★★★表11-2自首制度考点4坦白现在变成了法定量刑情节——“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考点5立功★★1.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有重大立功表现(通常是指被检举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已删除(老考生请特别注意)。

刑法总论课件19---刑罚消灭制度

刑法总论课件19---刑罚消灭制度

练习
• 答案剖析 答案剖析:康某的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因为在被立案侦查之后逃避侦查审判的, 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即追诉时效延长。
第二节
赦免
• 一、赦免的概念 • 赦免,是指国家对于犯罪人宣告免于追诉或者 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一部分的法律制度。 • 赦免有大赦和特赦之分。 • 所谓特赦,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 关对已受罪行宣告的特定犯罪 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 特定犯罪 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
练习
• 1974年7月,印刷厂工人康某利用工作之便,套色印 刷10元面值的人民币101张。同年8月3日晚,康某在 某商店里用伪造的货币购物时,引起售货员的怀疑, 当售货员对照灯光查验货币时,康某心虚,拔腿就跑。 售货员呼喊,康某被一恰好路过的公安人员抓获,带 回公安机关审查。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康某脱逃,偷 渡出境,到国外定居。1995年12月7日因其父病故, 康某悄悄从国外赶回家中探望,公安机关得知后将其 抓获。人民法院以伪造货币罪判处康某有期徒刑5年, 康某不服判决,以追诉时效已过为由提出上诉。请分 析康某的行为是否已超过追诉时效并简要说明理由。
练习
• 答案剖析 答案剖析:BC。 • 本题考查追诉时效与共同犯罪。本题中张某、许某二 人共同盗窃的财物数额,每人应认定为2.5万元。 • 本题中张某在1988年的盗窃数额1800元为 “数额较 大”,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其追诉时效为5年。即至1999年3月, 已过追诉时效,因此,该1800元不计入张某应负责的 范围。 • 本题中许某应负责的数额为2.5万元;张某应对共同盗 窃的2.5万和1998年10月单独作案的5000元负责,共 计3万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练习
下列哪种情形应当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 ) (1998年试卷二第22题,单选) A.在人民法院受理了齐某自诉汤某伤害案件以后, 汤某离家查无音信 B.郝某因出国而未在法定追诉期限内对钟某侮辱案 提出控告 C.薛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自己被抢劫,因薛某 表述不清,接案人员对其报案有怀疑而未立案 D.秦某得知与其共同诈骗的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逃离居住地藏匿

第18、19章行刑制度

第18、19章行刑制度

意伤害罪而中断,其追诉期限从2000年5月6日其重新计算,追诉期
限于2005年5月7日结束。
08:46:04
38
朱某故意伤害罪是否应追诉
朱某于1987年2月因琐事殴打邻居齐某,致齐某重伤。齐某向公安机关提出
控告,公安机关以互相斗殴为由不予立案。齐某此后多次向县公安局提出
立案要求,公安机关都未予理睬。1998年4月,朱某因故意伤害同时王某致 其死亡被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朱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过程中,交代了其殴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08:46:04 35
三、追诉期限的延长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
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 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08:46:04
14
(一)假释的对象条件
假释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对累犯,不管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都不得假释。
2、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对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4、因前款情形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08:46:04
36
四、追诉期限的中断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08:46:04
37
追诉期限的中断
某甲于1998年7月8日犯盗窃罪,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
定,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某甲与2000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刑法总则-刑法概述(2)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刑法总则-刑法概述(2)

考点3刑法的解释*【重点法条】本节没有具体的法条。

总法条是第3条。

*【知识点结构】表1-4刑法的解释*【知识点讲解】一、刑法解释的目标和方法1.目标:刑法解释应该采取客观解释的方法。

即:解释者应当探求法律的客观含义,而不是立法者的“原意”。

【强调】进行刑法解释时必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

解释的边界就是文字的最大可能的含义。

2.方法:除了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各种解释方法均可使用。

3.不能认为刑法解释必须有利于被告,对于案件事实存疑时才按照有利于被告的方式进行解释。

4.要对法律进行目的解释(根据立法目的来解释)、实质解释——何为凶器?二、刑法解释的效力(1)只有立法解释和“两高”(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才具有对全国的效力。

(2)法律解释的时间效力可以溯及适用。

(3)即使是后来颁布的立法解释,其效力也高于以前颁布的司法解释。

(4)如果同为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则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5)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实践】再审适用何时的法律?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2001年)(略)。

【实践】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1)2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1【答案】再审适用原来的法律——生效判决。

2【答案】B。

选项A:司法解释不是刑法的渊源,它是对法律的解释。

选项B:司法解释是对刑法的解释,所以其效力可以溯及到刑法实施时。

选项C、D,参见司法解释。

B.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C.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三、解释方法★★★★★(一)具体方法(技巧)1.平义解释。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刑法知识体系结构图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刑法知识体系结构图

成年人
精神病人
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不负刑事责任 部分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负,但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盲聋哑人:负,但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醉酒的人:负,且无从轻、减轻
75 周岁以上的要件
定罪身份(真正身份犯) 量刑身份(不真正身份犯) 无特殊身份者可构成共犯 各自利用职务便利:按主犯身份定罪
刑法知识体系结构图(2019 年)
刑法知识体系结构图(2019 年)
刑法总则知识体系结构图
刑法基础论
任务、原则、解释、适用范围
犯罪论
犯罪构成要件
违法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符合性 违法阻却事由
责任要件
责任要件符合性 责任阻却事由
犯罪的特殊形态
未完成形态 共同犯罪 罪数
法律后果论 其他规定
刑罚的体系
主刑 附加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刑罚的具体运用
量刑制度
行刑制度 时效制度
累犯 自首 立功 坦白 数罪并罚 缓刑
减刑 假释
刑法分则知识体系结构图
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
单位实施,但法律规定不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
已满 14 周岁 不满 16 周岁
1.周岁的计算 2.仅对 8 种犯罪行为负责 3.含这 8 种行为的都要负责 4.转化为这 8 种的也要负责 5.盗窃、诈骗、抢夺后实施暴力的:不转化为抢劫
自然人
16 周岁以上:对一切犯罪负刑责(含过失犯罪)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
1.不得判处死刑(含死缓) 2.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19第十九章刑罚的执行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19第十九章刑罚的执行

(三)减刑限度(实际执行的最短刑期)
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少于原判刑期1/2 2、无期徒刑不少于13年 3、死缓限制减刑:25年、20年
(四)减刑幅度(每次减刑的时限和间隔)
无期徒刑在服刑2年以后,才可以减刑 较长的有期徒刑,在服刑1年6个月以后,才
可以减刑 较短的有期徒刑、拘役与管制,则应相应缩
情节严重
2、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视为没有判过刑) (五)概念辩析
1、与死缓的区别 2、与战时缓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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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 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 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 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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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12.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系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即便其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 罪,也不构成累犯 B.乙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对乙不能假释 C.丙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 满后,发现丙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七个月犯有抢劫罪,应当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九年。丙服刑六年时, 因有悔罪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D.丁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 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对丁可 以假释
被宣告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
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
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 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
刑期的限制。 3. 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

独角兽法考2019年民诉法基础讲义-第19节-审判监督程序(1)-杨秀清

独角兽法考2019年民诉法基础讲义-第19节-审判监督程序(1)-杨秀清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一、提起再审的程序(一)提起主体民诉法第198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二)客体:判决、裁定与调解书二、重审、提审与再审的比较第二节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再审一、人民检察院监督方式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具体可以通过三种方式:第一、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抗诉情形,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提出抗诉;第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抗诉情形,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第三、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

二、抗诉的条件1.抗诉与检察建议的主体(民诉法第208条)【注意】抗诉情形是民诉法第200条,调解书抗诉情形是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同级人民检察院 针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针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向自己的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针对地方同级人民法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得抗诉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该上级检的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经典例题】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49)1A .甲县检察院认为乙县法院的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其提出检察建议B .丙市检察院就合同纠纷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要求重新仲裁C .丁县检察院认为丁县法院某法官在制作除权判决时收受贿赂,向该法院提出检察建议D .戊县检察院认为戊县法院认定某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存在程序错误,报请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2.抗诉的对象: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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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刑罚的种类
*【重点法条】
第32-60条。

掌握法条的规定即可。

今年仍然要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修订的内容。

*【目次】
考点1主刑
考点2附加刑
考点3禁止从业规定
*【知识点结构】
参见《刑法总则知识体系结构图》
*【知识点讲解】
考点1主刑
一、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区别
表10-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区别
说明:适用假释制度的不包括不得假释的情形。

●对被判处管制和缓刑的人,除了适用社区矫正制度,还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禁止令)”
禁止令从何时开始执行?
要掌握2011.5.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主要内容。

二、死刑
表10-2死刑
考点2附加刑
一、附加刑的种类
附加刑有4种: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二、罚金的判处与执行★★★
1.对于贪利性犯罪,一般都会配置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刑。

现在,一些情节较轻的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也会配置财产刑。

2.必须依法判处财产刑。

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判处相应的财产刑。

3.罚金的缴纳。

罚金应当强制缴纳,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三、没收财产的判处与执行★★★
1.没收财产的对象是犯罪分子个人被执行前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其非法的犯罪所得、犯罪工具等早已经被追缴了(没收违法所得)。

★★★★★
2.没收财产必须贯彻人道原则。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3.国家不能与民争利。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四、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并罚★★★★★
由于二者是不同种类的附加刑,因此必须分开执行,不能合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
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实践】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1
A.甲受贿1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万元,甲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甲被没收财产的总额至少应为300万元
B.甲抢劫他人汽车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该汽车应上缴国库
C.甲因走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此前所负赌债,经债权人请求应予偿还D.甲抢劫数额巨大,对其可以判处罚金一万元并处没收财产
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政治权利的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3.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1【答案】ABCD。

对同一犯罪,不能同时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

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问题】你能看出来从何时开始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吗?
六、驱逐出境: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

考点3禁止从业规定
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践】关于职业禁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9)2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不一定都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B.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C.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决定职业禁止的,在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能执行职业禁止
D.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3年至5年
2【答案】B。

没有职业,哪里来的职务?所以,利用职务便利的人必然利用了职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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