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案例
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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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近年来,证券市场发展迅速,证券交易纠纷也日益增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依据,其中关于先行赔付的规定,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本文将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证券法之后先行赔付的实践案例,以期为相关投资者提供一定的法律参考。
一、案例一:上市公司不当披露案2018年,某上市公司发布不实信息,导致投资者损失严重。
投资者通过《证券法》规定的先行赔付程序,向证监会提出申请。
经过证监会的认定,投资者获得了一定数额的先行赔付。
该案例为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提供了一个典型的范例。
二、案例二:证券服务机构过失案某证券服务机构因管理不善,导致客户投资损失严重。
客户诉诸法律,依据证券法规定的先行赔付程序,最终获得了一定数额的赔偿。
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证券法在保障投资者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案例三:内幕交易涉案案件某公司高管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投资者依据《证券法》规定的先行赔付程序,成功获得了一定数额的赔偿。
这一案例堪称证券法之后先行赔付实践的典型案例,为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
四、案例四:证券交易造假案某公司在证券交易中虚报利润,误导投资者,导致投资者受损。
投资者经过先行赔付程序,最终获得了一定数额的赔偿。
这一案例表明证券法的实施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支持。
以上案例仅为证券法之后先行赔付实践的部分案例,证明了证券法对于保障投资者权益的积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还有一些案例并未得到有效解决,这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完善先行赔付制度,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投资者在投资前应对相关证券法及先行赔付制度有所了解,如发现投资纠纷,及时依法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过案例分析,不仅可以帮助投资者更深入理解证券法及先行赔付制度,也可以为相关行业提供一定的借鉴,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案例五:虚假陈述案某公司在发行证券过程中故意发布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
证券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证券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e53d1f72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c0.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3月,我国某上市公司A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涉及金额巨大。
在此过程中,A公司董事会秘书B某泄露了公司重组的相关信息,并告知了自己的朋友C某。
C某得知这一消息后,迅速将信息透露给了自己的朋友D某,D某在未公开信息前买入A公司股票,获利100万元。
不久后,A公司公布了重组方案,A公司股价大幅上涨。
在此过程中,D某因内幕交易被查处。
二、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的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法行为分析(1)B某泄露内幕信息。
作为A公司董事会秘书,B某掌握公司重大信息,其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即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内幕信息。
(2)C某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C某作为B某的朋友,在得知内幕信息后,未履行保密义务,反而将信息透露给他人,并在未公开信息前买入A公司股票,获取不正当利益。
C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
(3)D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进行交易。
D某在得知内幕信息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卖出股票,而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A公司股票,获取不正当利益。
D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该证券。
3. 法律责任(1)B某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B某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应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C某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C某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行为,应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违法交易案例
![证券违法交易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2d490719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d7.png)
证券违法交易案例1.贝恩投资案。
贝恩投资是一家私募股权公司,曾于2015年通过不正当手段,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昆明烟厂30%的股权转让给自己,致使股东和相关方受到巨额经济损失。
该行为被认定为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最终被处以数亿元罚款。
2.方正证券闫建国案。
闫建国是原汇通财富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汇通财富”)董事长兼总经理,该公司曾于2014年收购方正证券的股权。
为推动交易进展,闫建国通过行贿等手段,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干扰上市公司经营,最终被认定为内幕交易、违反《证券法》的规定等多项罪名,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被罚款数亿元。
3.中科曙光徐有惠案。
中科曙光是一家全球领先的超级计算机研发和销售企业,徐有惠曾是该公司的副总裁。
从2012年到2016年期间,徐有惠利用职权,将自己掌握的重要信息泄露给他人,帮助非上市公司通过并购入股的方式,获取了中科曙光的高端技术和资源。
该行为被认定为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多项违法行为,徐有惠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被罚款5000万元。
4.兴业证券宁安军案。
宁安军曾是兴业证券的高管,他涉嫌在2016年以及2017年利用信息优势和职权以低价买入公司股票,再以高价卖出获利,涉嫌内幕交易罪。
宁安军还涉嫌利用未披露信息,向他人提供股票投资建议,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
最终,宁安军被判处15年徒刑,并被罚款1亿元。
5.大秦铁路高晓东案。
高晓东曾是大秦铁路公司的董事长,2013年该公司IPO后,高晓东与他人合谋,利用未披露的信息,在市场上进行大量买卖并获得高额利润,被认定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被罚款5亿元。
该案也引起了对于内幕交易模式的深刻反思和严格打击。
证券投资的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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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的经典案例证券投资的经典案例之一是沃伦·巴菲特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Berkshire Hathaway)投资案例。
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是由美国著名投资家沃伦·巴菲特创立的一家投资管理公司,以其独特的投资理念和卓越的资本配置能力而闻名。
以下是该公司的几个重要投资案例:1. 古德里奇公司(Geico):这是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早期的一次成功投资。
1976年,巴菲特花费了4,600万美元以一股价10美元的价格买入了Geico的大部分股份。
随着时间的推移,Geico公司逐渐成为美国最大的汽车保险公司之一,伯克希尔的投资获得了极高的回报。
2. 可口可乐公司(Coca-Cola):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在1988年开始投资可口可乐公司的股票,并逐渐增加了股份。
随着可口可乐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的投资回报率也不断增长。
这个案例显示了巴菲特长期稳定持有股票的投资策略的成功。
3. 苹果公司(Apple):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在2016年开始购买苹果公司的股票,并在2018年成为其第三大股东。
这个投资案例表明巴菲特对苹果公司的长期价值和潜力保持了极高的认可,也显示了他对科技公司的看好态度。
4. 美国运通公司(American Express):伯克希尔公司在1964年首次投资美国运通公司,并成为其最大的股东之一。
巴菲特对美国运通公司的长期持有和信赖帮助了公司度过了几个不利时期,并获得了巨大回报。
这些经典投资案例展示了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成功的投资策略和巴菲特对长期投资的坚定信念。
他以价值投资和寻找优质股票为主导,避免了短期市场波动对投资决策的影响。
此外,这些案例也揭示了投资决策背后的深入研究和对公司基本面的分析,以及对市场趋势和行业变化的敏锐洞察。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以上案例并不是投资中的常态,投资者需要在全面了解市场风险和自身投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适合自己的投资策略。
证券类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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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公司在2010年至2015年间,通过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信息等手段,误导投资者,使其在证券市场上购买了甲公司的股票。
2016年,甲公司的违法行为被揭露,引发了投资者集体诉讼。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2. 投资者是否因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3. 甲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法院认为,甲公司在2010年至2015年间,通过虚构业绩、隐瞒债务、夸大项目进展等手段,对投资者进行虚假陈述。
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
2. 投资者因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
法院认为,投资者在购买甲公司股票时,是基于甲公司提供的虚假信息。
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误导了投资者,导致投资者在购买股票时未能充分了解投资风险,从而遭受了损失。
3. 甲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投资者因虚假陈述所遭受的损失,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同时,甲公司的主要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虚假陈述的认定虚假陈述是指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地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信息,误导投资者。
在本案中,甲公司通过虚构业绩、隐瞒债务等手段,对投资者进行虚假陈述,构成虚假陈述。
2. 投资者损失的认定投资者损失的认定,关键在于证明投资者遭受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投资者在购买甲公司股票时,是基于甲公司提供的虚假信息,因此,投资者遭受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法律责任的承担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被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主要责任人也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启示1. 投资者应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调查和研究,避免因盲目跟风而遭受损失。
2. 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借用证券账户 证券法
![借用证券账户 证券法](https://img.taocdn.com/s3/m/9bd7ae3a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a9.png)
借用证券账户证券法随着新《证券法》的施行,监管机构开始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据不完全统计,从年初到现在年各地证监局就已开具40多张罚单,而在这些罚单中,最具“普适性”的当属因“出借/借用”证券账户导致行政处罚。
由于实践中很多业务模式都会涉及“出借/借用”证券账户行为,因此我们有必要弄清楚该类案件的处罚原因及后果。
一、典型案例证监会安徽证监局〔2020〕2号处罚:合肥正瑞储能科技于2018年6月借用李某建、叶某武名义开立两个证券账户,用于交易国轩某科,累计买入金额35,845,750元,累计卖出金额21,704,732元,共计亏损170多万元。
2020年4月8日,证监会安徽证监局认为,正瑞储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58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5条所述情形,依据《证券法》第195条的规定,责令正瑞储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二、案例评析虽然该案件事实清楚、处罚逻辑清晰,但仍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思考:(1)处罚证据笔者查阅了历年涉及法人出借/借用证券账户的50多份行政处罚文件,发现监管机构认定构成借用账户的证据主要有:责任人讯问笔录(证明存在借用账户情形)、账户开户记录(证明账户所有人)、银行转账记录(证明真正出资方)、证券交易记录(证明实际交易方)及其他相关证据,因此,只要有上述证据,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使用他人证券账户,均可能导致行政处罚。
而原《证券法》中规定只有法人借用证券账户才会导致行政处罚,因此以往监管机构以该条予以处罚的案例相对较少,而现行《证券法》中凡涉及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的,监管机构对出借人和借用人均可予以行政处罚,因此未来该类行政处罚案件必然会大量增加。
(2)出借/借用证券账户行为有哪些?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23条规定,投资者只能使用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不得违规使用他人账户或将本人账户出借给他人,即如果投资者为个人,则仅限自己使用,如果投资者为法人或其他机构的,则仅限经授权员工使用。
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
![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191b976f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76fc159.png)
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证券法的先行赔付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买卖中,当投资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先行获得赔偿,不需要先证明投资者的损失或侵权行为的过错。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
以下是一些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
1. 2015年,某上市公司发布虚假陈述,导致股价大幅下跌,投资者蒙受损失。
投资者提起诉讼,并要求先行赔付。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法院判决赔付投资者90%的损失。
2. 2017年,某基金定期报告中提及其持仓股票的信息存在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错误判断市场,造成损失。
投资者请求获得先行赔付,法院判决赔付投资者50%的损失。
3. 2019年,某券商违规操作客户账户,将客户的资金转移到非法通道,致使客户财产损失。
投资者要求先行赔付,法院判决赔付投资者全部损失,并对券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4. 2020年,某公司操纵股价,进行内幕交易,导致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
投资者提起诉讼,要求先行赔付,法院判决赔付投资者80%的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案例均涉及到证券市场中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
在证券法的规定下,投资者可以提出先行赔付的要求,并得到相应赔偿。
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不仅体现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也展示了法律对市场秩序的重视,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惩罚。
这些先行赔付案例为投资者提供了法律保护,同时也对市场参与者起到了警示作用,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的稳定和公平性。
然而,也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制度在某种程度上能够保护投资者权益,但具体的实施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赔付金额的确定可能存在争议,因为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往往难以准确计算。
其次,先行赔付可能会给相关机构或个人带来巨大负担,可能对其经营和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最后,判决后的赔付可能需要相应的执行机制,以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综上所述,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展示了法律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性。
证券法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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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经典案例分析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06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7年以来,公司发生了下列事项:(1)2007年5月,董事赵某将所持公司股份20万股中的2万股卖出;2008年3月,董事钱某将所持公司股份10万股中的25,000股卖出;董事孙某因出国定居,于2007年7月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08年3月将其所持公司股份5万股全部卖出。
(2)监事李某于2007年4月9日以均价每股8元价格购买5万股公司股票,并于2007年9月10日以均价每股l6元价格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
(3)2007年5月12日,公司发布年度报告。
为该公司年报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周某于同年5月20日购买该公司股票l万股。
(4)公司股东大会于2007年5月8日通过决议,由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900万股,即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3%,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
同年6月,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上述股票,并将其中的600万股转让给公司职工,剩余的300万股拟在2008年10月转让给即将被吸收合并于该公司的另一企业的职工。
(5)2008年7月,公司决定拟以定向发行的方式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
双方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第一,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外国战略投资者首次投资取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8%;第二,外国战略投资者本次定向认购的股份在2年内不得转让。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赵某、钱某和孙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周某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公司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公司预留300万股股票拟在2008年10月转让其他职工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公司与外国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证券交易法律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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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我国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查,A公司在2018年度报告中虚增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A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处以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分析1. 违规行为(1)虚增利润:A公司在2018年度报告中,通过虚构收入、少计成本等方式虚增利润,导致公司业绩虚高。
(2)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A公司在2018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多笔关联交易,但未按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3)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A公司在2018年度内发生多起重大事项,但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2. 违规原因(1)公司管理层利益驱动:A公司管理层为了达到业绩目标,不惜采取虚增利润等违规手段,以提高公司股价,为自己谋取私利。
(2)内部控制不健全:A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违规行为得以发生。
(3)监管力度不足: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监管漏洞,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A公司的违规行为。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四、案例分析1. 违规行为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A公司虚增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在投资决策时,依据虚假的业绩信息,可能导致投资损失。
2. 对市场秩序的影响A公司的违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市场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这种行为对其他上市公司也产生了不良示范效应,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头部券商法律合规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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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券商行业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然而,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券商行业也面临着诸多法律合规风险。
本文以头部券商A公司为例,分析一起典型的法律合规案例,旨在为券商行业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A公司是一家具有百年历史的头部券商,业务范围涵盖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资产管理等多个领域。
2018年,A公司因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调查。
经调查,A公司在2017年3月得知某上市公司将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该公司内部人士在得知这一消息后,通过非法渠道泄露给A公司相关从业人员。
A公司从业人员在得知内幕信息后,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内幕交易,非法获利数百万元。
三、案例分析1. 内幕交易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内幕交易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状况、重大投资决策、重大资产重组等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2)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内幕交易是指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包括买入、卖出、持有证券等。
2. A公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构成内幕交易。
根据法律规定,A公司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没收违法所得:A公司从业人员非法获利数百万元,应依法没收。
证券从业合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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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合规案例案例一:老鼠仓事件。
有个证券经理叫老王。
老王呢,在管理客户资金进行股票投资的同时,自己偷偷搞小动作。
他利用自己提前知道的客户投资计划,比如客户要大量买入某只股票,他就赶紧用自己老婆的账户悄悄先买入这只股票。
等到客户的买入操作让股票价格上升的时候,他再把老婆账户里的股票卖掉获利。
这就像在粮仓里养了老鼠,偷偷把本应属于客户利益的那部分粮食(股票收益)据为己有。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行业的合规要求,损害了客户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
老王被监管部门发现,受到了严厉的处罚,不仅被罚款,还被行业禁入,声誉也彻底毁了。
案例二:内幕交易的小李。
小李在一家证券相关的公司上班,偶然间听到公司高层在讨论一个大消息,就是某家上市公司即将被一家巨头企业收购。
这可是超级机密的内幕消息啊。
小李那叫一个贪心,他觉得这是个发大财的好机会。
于是,他背着公司,用自己所有的积蓄,还找朋友借了不少钱,买入了那家即将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大量股票。
可是呢,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监管部门有一套严格的监控系统。
他们发现小李这种异常的交易行为,经过调查,就发现了小李利用内幕消息交易的真相。
小李最后不仅没赚到钱,还欠了一屁股债,而且还面临着法律的制裁。
这就告诉我们,在证券行业,内幕消息就像个诱人的陷阱,一旦碰了,就会掉进合规的大坑里。
案例三:未如实披露信息的证券公司。
有家证券公司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购买某个企业发行的债券,在宣传材料里把这个企业的财务状况描绘得超级好,就像一朵盛开的鲜花一样完美无瑕。
但实际上呢,这个企业的财务状况有很多隐藏的风险,比如说有高额的债务即将到期,而且盈利模式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证券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没有如实披露这些重要信息。
很多投资者就被忽悠了,纷纷购买了这个债券。
后来,这个企业的财务问题爆发,债券价值暴跌,投资者损失惨重。
监管部门介入后,发现证券公司未履行如实披露信息的合规义务,对这家证券公司进行了严肃的处罚,要求他们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警告和罚款,让他们知道在证券行业里,信息披露必须像镜子一样真实透明,一点都不能弄虚作假。
W公司违反证券法规案例分析
![W公司违反证券法规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0c34e6dc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ea.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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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5
W公司违反证券法规案例分析
目录
Æ 一、 案件背景 Æ 二、违法违规事实分析 Æ 三、法律法规介绍 Æ 四、违法成因分析 Æ 五、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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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公司违反证券法规案例分析
案件背景
Æ 本文主要是针对W公司内控失效以及公司原总经 理S、原财务经理L渎职挪用资金、给公司造成严 重损失所进行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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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公司违反证券法规案例分析
行政处罚决定
Æ 责令W公司改正, 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Æ 对总经理S给予警告, 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及5年市场禁入; Æ 对五位责任董事分别给予警告, 并处以3-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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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公司违反证券法规案例分析
刑事责任
Æ 《刑法》第272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相关法院已依 法对L、J和Q判处有期徒刑7-8年;对S判处有期徒刑2年、 缓期2年执行。
Æ 归还J私自对外开展委托理财的窟窿
Æ J控制的H公司和K公司。J直接持有H公司50%股权并为 法定代表人、直接加间接合计持有K公司67.5%股权并为 法定代表人,L在K公司担任监事
Æ Q控制的关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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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公司违反证券法规案例分析
最大的疑问----W公司为何在两年的时间内都没有发现资金黑洞?
划入W公司在证券营业部G开立的股票账户,三人合作再将资 金内转至其他账户或直接划出 Æ 三个关键点:办理W公司股票账户资金划转的假公章、股票账 户的控制权以及J对资金划转的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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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公司违反证券法规案例分析
最大的疑问----W公司为何在两年的时间内都没有发现资金黑洞?
证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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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法律法规适用分析:
第七十八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 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 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2.2 违法违规事实分析:
2.2.1 集中资安科技流通股85%。
2.2.2 使用连续大量买入、不转移股票所有权的对倒等手法。 根据证监会公布数据,四家投资公司多次于同一日同时委托买卖此股票, 多个交易日对倒量占这些账户当天总成交量的90%,占当天该股票全部交易 量的60%。 2.2.3 合谋操纵股票价格 四家投资咨询公司利用总持股比例高这一优点,相互勾结,联手操纵, 具有典型的合谋操纵股价的特征。 2.2.4 超比例持仓 持股比例高达流通股85%。研究表明,股份是否出现超额涨幅与庄家持 有流通股的比例高低相关,超比例持仓是股价操纵案件的典型特征。
经查,“胡某某”户与“陈某某”户存在资金内转的情况,交易品 种交易时间大体相同,且代理人均为同一人。由此,可以认定上述两 户实际上是由同一个人进行控制和使用。
经过进一步深入调查,发现该名代理人是胡某的配偶,随后通过一 系列的调查,取得了胡某直接控制使用上述两个证券账户的间接和直 接证据,最终认定胡某涉嫌内幕交易。
1.4 定性与处罚:
第二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 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 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 罚。 依照《证券法》《刑法》《刑法修正案》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人邓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缓刑1年, 罚金 人民币30万元。 (2)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证券公司法律责任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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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主要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
该公司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在2019年,因涉嫌违规操作,被中国证监会查处。
二、案件经过2018年,该公司在开展某上市公司股票经纪业务过程中,发现该股票存在异常交易行为。
经调查,该公司在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利用公司内部信息优势,违规进行股票交易,涉及金额达数亿元。
具体违规行为如下:1. 内部信息泄露:该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内部获取的上市公司非公开信息泄露给外部人员,导致外部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2. 内部交易:该公司部分员工在得知公司内部获取的上市公司非公开信息后,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股票交易,从中获利。
3. 未报告异常交易:该公司在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后,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而是隐瞒事实,继续进行违规操作。
三、案件处理2019年,中国证监会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实,该公司涉嫌违规操作,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作出如下处罚:1. 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万元。
2. 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3. 撤销该公司证券经纪业务许可,暂停其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4. 限制该公司在证券市场从事相关业务。
四、案件分析1. 内部信息泄露:该公司员工泄露内部信息,严重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2. 内部交易:该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内部交易,损害了投资者利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3. 未报告异常交易:该公司未按规定报告异常交易,隐瞒事实,严重违反了证券法规,损害了监管部门的权威。
五、案件启示1. 证券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业务合规、稳健发展。
2. 证券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杜绝违规操作行为。
证券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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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1日在我国证券交易所上市。
甲公司上市后,公司业绩逐年攀升,股价也随之上涨。
然而,在2010年,甲公司因涉嫌虚假陈述被证监会调查。
经调查,甲公司在2009年度财务报表中虚增了收入和利润,导致投资者对该公司的投资决策产生误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处以罚款、暂停上市等处罚。
二、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 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3. 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三、案例分析1. 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根据《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在本案中,甲公司在2009年度财务报表中虚增了收入和利润,属于虚假陈述。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甲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也应当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第63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真实、准确的财务数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3. 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根据《证券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证监会发现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后,及时进行调查,并依法对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履行了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
证券法案例 全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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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案例全5个案例2上市公司A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对当地国土管理部门未批准处置的两块土地作了违规处理,按照评估结果计入公司总资产,由此虚增公司无形资产1000万元;在公司股票发行材料中,将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数额作了相应缩减,该事实在A公司股票发行文件中未作披露;公司股票申请发行前,已将其内部职工股在某产权交易报价系统挂牌交易,对此,A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中披露。
根据《证券法》,谈谈A公司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其法律责任应如何承担。
本案是一起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发行中对重大事项有虚假记载和未予披露的违法行为。
《证券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59条规定:“公司公告的股票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62条第1款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情的实质。
”本案中A公司虚增公司无形资产及缩减公司股本、内部职工股在产权交易报价系统挂牌交易未作披露,即违反了《证券法》的上述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177条第1款的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32000年,A公司欲公开发行股票,在申请发行过程中,发生以下事实,请判断并修改其违反《证券法》的地方。
(1)A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中国证监会非常重视,在证监会行政办公会议进行了讨论,最后,由证监会主席批准了A公司的股票发行。
案例证券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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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证券法案例分析《证券法案例分析》在金融市场的广袤领域中,证券法犹如一道坚固的防线,守护着投资者的权益,维护着市场的公平与秩序。
然而,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证券法的案例屡见不鲜,这些案例不仅揭示了市场中的风险与挑战,也为我们提供了深入理解证券法的重要契机。
让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案例。
案例公司名称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故意夸大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前景,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认购。
然而,在上市后不久,公司的业绩迅速下滑,投资者损失惨重。
这一案例中,案例公司名称公司明显违反了证券法中关于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件中,如实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等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案例公司名称公司的虚假陈述误导了投资者,使其在错误的信息基础上进行了投资,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再来看另一个案例。
案例公司名称 2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通过关联交易将公司的资产转移至自己名下,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这种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中关于禁止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规定。
证券法旨在保障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和所有股东的平等权益,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
证券法案例的发生,往往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同时也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的冲击。
一方面,投资者可能因为虚假信息或违法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信心受挫,甚至对整个证券市场失去信任。
另一方面,频繁的违法违规行为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降低市场的效率和资源配置功能,阻碍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那么,如何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证券法违法行为呢?首先,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的监测和查处。
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其次,上市公司应当加强自身的合规管理,树立诚信意识。
证券代客理财法律案例(3篇)
![证券代客理财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d4005f7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60b385f.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5年,某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投资者(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证券代客理财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约定,原告作为专业投资机构,为被告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并代为进行证券投资操作。
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定费用,由原告负责管理被告的证券投资账户。
协议中还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承担等内容。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原告根据市场情况,对被告的证券投资账户进行了多次操作,包括买入、卖出股票等。
然而,由于市场波动和原告的投资策略问题,被告的证券投资账户亏损严重。
被告认为原告未尽到专业投资机构的职责,未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遂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原告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原告是否尽到了专业投资机构的职责?2. 原告的投资策略是否合理?3. 被告的损失是否应由原告承担?三、法院判决1. 原告未尽到专业投资机构的职责法院认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证券公司作为专业投资机构,在代客理财过程中,应充分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并提供合理的投资建议。
本案中,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协议时,未充分了解被告的风险承受能力,也未对被告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导致被告在投资过程中对风险认识不足。
因此,法院认定原告未尽到专业投资机构的职责。
2. 原告的投资策略是否合理法院认为,证券市场的投资具有高风险性,原告作为专业投资机构,在制定投资策略时,应充分考虑市场情况、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
本案中,原告在投资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市场波动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导致被告的证券投资账户亏损严重。
因此,法院认定原告的投资策略不合理。
3. 被告的损失是否应由原告承担法院认为,根据《证券代客理财协议》的约定,原告负责管理被告的证券投资账户,并对投资风险承担主要责任。
由于原告未尽到专业投资机构的职责,导致被告的损失,被告有权要求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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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案例概要证券法案例是指在证券法领域发生的具体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可以了解和理解证券法的具体适用和运作。
本文将介绍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证券法案例,从中可以看到证券法的重要性和作用。
案例一:内幕交易案例内幕交易是指持有内幕信息的人在未公开之前进行交易,从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内幕交易严重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下面是一个内幕交易案例:案例:某上市公司A准备发布重大事项公告,会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
公司高管B得知该消息后,以自己的名义买入大量公司股票,随后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公告后股价大幅上涨。
B将所持股票卖出后获利数百万。
根据《证券法》,内幕交易是违法行为,相关当事人将受到法律追究。
在该案例中,B作为公司高管持有内幕信息,并通过交易股票获利,属于内幕交易的行为。
一旦被认定违法,B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或监禁等后果。
这个案例展示了证券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证券法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通过对内幕交易的禁止和追究,可以维护市场的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案例二:虚假陈述案例虚假陈述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行为。
虚假陈述可能导致投资者错误判断,造成经济损失。
下面是一个虚假陈述案例:案例:某上市公司C在年度报告中虚增了公司的营业收入,并对未来的业绩进行夸大宣传,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在事后证实这些信息是虚假的,公司实际的业绩相当差。
投资者由于依赖这些虚假信息进行投资,导致巨额损失。
根据《证券法》,虚假陈述是违法行为,相关当事人将面临刑事和民事责任的追究。
在该案例中,公司C故意发布虚假信息,误导了投资者的决策,属于虚假陈述的行为。
一旦被发现,公司C将面临罚款和赔偿的责任。
虚假陈述案例显示了证券法对于维护市场公平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性。
只有通过禁止虚假陈述,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法律追究,才能有效地防止虚假信息的传播,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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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5000万
或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3亿
盈利能力
最近2年净利润均>0,累计>1000万,且
持续增长
或最近1年净利润 ≥500万,营业收入≥5000万,
创业板
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30%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
1、法定障碍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 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 态。
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和前一 个交易日均价
的90%
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本次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
协议转让:
司2视1 发行对象 ≤10人
有资金认购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信托公司:只能以自
股份取得实际控制权 资者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人 3年内不得转让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
确定具体发行对象
签订附生
董事会
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证监会核准 选择定价基准日 提请股东大会批
股东大会:关联股东回避
属于原前10名股东
自行销售(无需证券公司承销):发行对象均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定价基准日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 发行期的首日
股票上市
股票公开发行方式 初步询价 (网上网下相结合)
非公开发行(特定对象) 条件——4条 法定障碍——6个 程序
的行政处罚 现任董、监、高具备任职资格
所的公开谴责
最近3年内未受到过证监会 最近1年内未受到过证交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等等
最近1年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首发无1年规定,存在即构 成法定障碍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源自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年内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条件——10条+3
公开发行一般条件10条
配股 10+3 增发10+3 可转债(非分离交易)10+3 可转债(分离交易)10+4
首发法定障碍:最近3年内
拟配售股份数量 ≤ 配售前股本总额的30%
控股股东公开承诺认股数(股东大会召开前) 配股10+3
代销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 配股失败
代销期满,原股东认购数 < 拟配售数 70%
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 股东
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x+y+z)/3 ≥ 6%
8.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 诉讼以及仲裁
9.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故意遗漏、虚构、滥用、操纵等 10.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11.法定障碍——发行人6条 12.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6个月内有效
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 个月
≥公司债券1年利息 可转债
(分离交易) 期限:≥1年
最近3个会计年度平均经营现金流净额
日均价
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
行权价格 ≥ 和 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认股权证 存续期间 < 公司债券期限,自发行结束之 日起 > 6个月
行权期间: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行 权
增发: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网上发行 网下定价发行
发行 一只股票只能选一种方式
首发上市在中小、创业板,
<4亿股,<20家 >4亿股,<50家
中止
>5000万
承销团承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
代销、包销期限 ≤90日
证券承销
代销、包销的证券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
留所代销的
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2、董、监、高任职资格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 定的资格,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解释】公司2012年6月申请首发,至少应提供截止日为2011年12 月31日的财务会计报告,不能提供截止日为1948年12月31日的财务会 计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之日起 1.持续经营时间3年以上 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折股变 更:有限成立之日起 2.最近2年稳定:主营业务、董、高未发生重大变化,实 际控制人未变更
(2)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 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 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 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签字、盖章。
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
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 述后连续为负值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 重述后为负值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1000万或者被追溯重 述后<1000万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公开+非公开):证监会核准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200人)
定向发行(>200人) 私人公司(<200人) 公司
转让
公开
非上市公众
披露
非公开(>200人) 只需披露年度报告(不包括半年度),其他2种都需
公司股东
董、监、高
定向发行对象 核心员工:董事会提名 监事会
明确 股东大会批准
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投资者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 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
见”的审计报告 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 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 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 牌2个月
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15
可转债
应当提供担保 担保范围:本息、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实现债券费用
(非分离交易)
债券100%转股
证券公司、上市公司X
资格 上市商业银行
√
保证人 连带责任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累计对外担保额
公司确定)
转股期限: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上市
≥ 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 转股价格 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数70%
发行失败:代销期满,出售股票数 < 拟公开发行股票
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股票上市条件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股本总额 >4亿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 >10%
记载
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
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2013年新增)
增发10+3 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财务性投资
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均价 发行价格 ≥ 或
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产收益率平均 ≥ 6% 发行条件10+3
净资产40%
利润 ≥公司债券1年利息
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 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 ≤ 最近一期期末
最近3个会计年度平均可分配
期限:1-6年 亿——可不提供担保
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年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最近2年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 下降50%以上情形
最近3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无保留+带强调事项段(不利影 响已消除)
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 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30% 10条
募集资金:不得进行财务性投资等
及经济组织
除公司股东外合计≤35人
非上市公众公司 决议方式:董事会(具体方案)
股东大会批
准(出席+≥2/3)
(定向发行)
首期:≥50% ,3个月内完成
1次核准,分期发行 剩余:12个月内发行完毕
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报证监会备
案
豁免申请核准 12个月内累计融资额 < 公司净资产20%
股东<200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出席+≥2/3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纠正 上市公司最近1年内未受过证交所的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年内存在 未履行公开承诺
不存在 涉嫌犯罪、违法违规 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
行政法规或规章, 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无时间限定
1.退市风险警示 当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 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权益可能受到 损害的,证券交易所将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特别处理包括 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特别处理措 施:
对于退市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处理措施 其他特别处理的措施则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 他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