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建设部令第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2013.4.2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2013.4.2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字号】住建部令第13号•【颁布时间】2013—4-27•【失效时间】•【法规来源】http://www。

mohurd。

gov。

cn/zcfg/jsbgz/201305/t20130507_213639。

html •【全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法信汇编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法信汇编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责令改正,建议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2
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10条
责令改正,建议降低审查机构的资质等级

违法行为严重的
1
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8-9条
责令改正,处审查机构2.9万元罚款
2
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6-7条
责令改正,处审查机构2.8万元罚款
2
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工程量2000-3000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审查机构1.8万元罚款
3
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工程量1500-2000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审查机构1.5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的
1
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工程量1000-1500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审查机构1.2万元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违法行为特别严重
1
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建议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2
拒不接受调查的,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责令改正,建议降低审查机构机构的资质等级,不良记录

违法行为严重的
1
经处罚再犯的
责令改正,处审查机构2.9万元罚款
2
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工程量800-1000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审查机构1.1万元罚款
3
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工程量800万元以下的,积极配合处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审查机构1万元罚款
109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为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以下简称134号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审查机构的认定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对本地区所需审查机构的数量进行测算、定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本地区审查机构的认定工作,2005年1月1日起,建设部颁发(印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停止使用。

2、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50%。

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在审查期间保留其注册资格,但须暂停勘察设计执业;兼职从事审查工作的注册人员,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3、申请某一类型市政工程审查机构认定的,其必须配套的专业人员与本机构其他类型市政工程所需专业或者必须配套的专业人员专业相同的,该人员在认定时可以重复使用。

4、申报认定的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材料的要求及式样由各地自定。

5、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获得认定的审查机构颁发《审查机构认定书》,并向社会公布。

《审查机构认定书》由各地自行印制,参考式样见附件一。

为便于审查工作管理和信息统计,认定书编号采用5位数,前两位全国统一编号,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后三位由各地自定,代码见附件二。

二、关于审查任务的委托和承接6、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任务,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

7、对于技术力量薄弱,难以按规定的认定条件成立审查机构的地区,提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在这些地区设立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以提高审查时效。

8、建设单位选择本省行政区域外审查机构审查的,审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书后,应当在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向审查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3.07.23•【文号】建质[2013]111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建交委):为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部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审查机构的数量1.审查机构数量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

其中,各直辖市、副省级域市、地级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数量应根据其前三年平均完成的施工图审查面积数确定,每500~1000万平方米设1个。

2.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审查机构数量确定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所需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数量进行测算(确有必要时,可在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调整审查机构布局)。

完成测算后请于2013年8月30日前将测算表(见附件1)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关于审查机构的确定3.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部令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开展审查机构确定工作,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审查机构名录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备案表见附件2)。

在符合部令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细化审查机构确定标准。

4.申请审查机构时,申请单位应当提供审查人员从业经历、业绩、执业资格的相关证明以及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人承诺书、本单位聘用合同、社保证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审查人员提供退休证明)等材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6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6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2013.4.2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2013.4.2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字号】住建部令第13号•【颁布时间】2013-4—27•【失效时间】•【法规来源】http://。

cn/zcfg/jsbgz/201305/t20130507_213639.html•【全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法信汇编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法信汇编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设部令第13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3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定审查机构的条件、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办法,并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29日住建部部令第4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消防安全性;
(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三、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14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

14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方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伟新2022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方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方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平安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那么。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质量平安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方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方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建设部令第13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精编版

建设部令第13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精编版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最新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最新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AA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

AA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

AA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中共AA市委办公室、AA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AA市提升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委办发〔2018〕23号)要求,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闽建〔2013〕4号),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AA市域范围内依法依规办理建设报批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轨道交通工程中的人防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的审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AA市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制度,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人防设计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查、通信设施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内容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统一交由具备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成果分别报送住建、消防、人防、气象、通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做到“一个机构技术审查、一份报告办理手续、一套图纸交付施工”,实现“多审合一”。

第四条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审查原则。

施工图设计文件统一交由审查机构进行审查,避免“一套图纸多头审”。

(二)统一标准原则。

审查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限时办结原则。

审查机构严格按照审查时限完成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时效。

(四)联合监管原则。

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不改变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监管职责,建设、人防、消防、气象、通信等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避免“多头分管、重复检查”。

第五条审查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施工图中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级以上住建部门政策性文件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AA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办法

AA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办法

AA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确保审查行为规范、审查责任落实,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联合审查,是指将消防、人防的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范围,由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进行统一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合格后,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根据职责要求进行行政审批,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注:参考《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设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应当取得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审查。

注:参考《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青岛市《关于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方案》适用范围。

第四条市、县、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城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业园区内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行政审批部门按职责做好施工图联合审查相关工作。

注: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参考《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设置。

第二章施工图联合技术审查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联合审查,并向审查机构提交审查材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AA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确保审查行为规范、审查责任落实,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联合审查,是指将消防、人防的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范围,由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进行统一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合格后,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根据职责要求进行行政审批,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注:参考《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设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应当取得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审查。

注:参考《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青岛市《关于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方案》适用范围。

第四条市、县、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城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业园区内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行政审批部门按职责做好施工图联合审查相关工作。

注: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参考《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设置。

第二章施工图联合技术审查
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联合审查,并向审查机构提交审查材料。

注: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九条设置。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将规划用地红线内的道路、供水、雨水、污水、供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的设计文件同步委托审查机构审查。

注:此条新增,目的是规范场地总平面各类管线管理,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精神。

第七条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审查机构应使用数字化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施工图审查。

注:落实《关于印发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全面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建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信息系统”要求。

第八条审查机构收到审查材料后,对审查材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并立即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建设单位按要求补正后重新申报。

注:参考《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九条审查机构开展审查业务,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注:强调审查机构落实建设工程先勘察、后设计责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要求。

第十条审查机构受理施工图联合审查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以及广西施工图联合审查技术审查要点进行审查。

注: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结合广西施工图联合审查技术审查要点要求设置。

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受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申请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回审查材料,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后重新提交审查材料。

- 2 -
(一)消防设计文件有严重缺陷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人防设计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
(四)未按规定落实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落实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
(六)未通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核准、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的;
(七)违反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

注:参考《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八条,提出联合审查中消防、人防设计主要要求,同时落实近年来建设行业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海绵城市要求和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需求。

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以下时限:大型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工程为10个工作日;甲级勘察项目为5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3个工作日。

审查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完善时间和审查机构复审时间。

注: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印发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全面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提升行政审批效能”要求制定。

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审查中发现按规定应进行特殊消防设计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特殊消防设计。

注:审图时考虑特殊消防设计情况,参考《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根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制定。

第十四条施工图审查完成后,应按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报告,并在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二)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企业对施工图存在的问题进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