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人的本质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法人的本质

一、拟制说、否定说和实在说的法理及现实分析

法人拟制说,顾名思义指的是将法人拟制为自然人使其具有因法律上的目的而被承认的人格,可以看到拟制说的观点主要有两个层面,第一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必须是自然人。第二,法人与自然人在人格、财产和责任上有具有重大的区别。通过对拟制说主要观点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其学说背后的时代局限性。拟制说没有解释为何不能给予法人权利义务主体资格资格,自然也就没有涉及到法人的本质。拟制说的权利义务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的论述已没有现实意义,但作为对法人本质的探索,法人拟制说也有其积极意义,当前学界普遍认同的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包括拥有独立的财产和承担独立的责任等,这在法人拟制说中是做了分析的。

法人否定说是否认法人这一主体的存在,其学说主要观点在于法人作为整体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法人的财产及日常运作、管理都是其背后的自然人的活动,法人的意思表示也是由法人的成员创造和表达,因此赋予其权利义务主体资格没有意义。通过推敲不难发现其学说架构也没有涉及到法人本质,其相较于拟制说具有一定进步,但是只分析构成部分也未能剖析到法人这一主体的本质,因此这显然是一种否认法人这一社会主体客观存在的学说,不仅不承认法人应当具有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甚至都不承认法人的客观存在了。

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是客观存在的实体,具体的又分为有机体说和

组织体说,但分析其学说可以发现二者仍有其局限,首先从有机体说来看,法人是客观存在的实体,所以应当和自然人一样被赋予权利义务主体资格,这显然于常理不和,按此说法凡是客观存在的实体均应成为权利义务主体,而现实显然不是如此,组织体说相较于有机体说更为全面,认为法人应当成为权利义务主体。这是目前学界比较认可的一种观点,但是仔细推敲可以发现这一论断对于法人的本质是什么也并未清楚表达,可见其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来源尚未揭露法人本质。

二、本质与本质属性角度对法人本质的解读

法人本质问题学说的发展也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这期间产生了很多学说,但从上文分析来看几种主流学说都并未真正涉及到法人的本质。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理解研究法人的本质呢?

首先我们要明晰本质是什么。笔者认为有关法人本质的几种学说之所以都未能很好理解或者没有涉及到法人本质的首要原因在于对本质的界定或者认识不清。我们要探讨一个事物的本质时应考虑或者研究的方面:本质必须使该事物得以区别于其他事物并且能从根本上反映其特点,并且本质不是对现象的简单归类。我国《民法通则》第36 条对法人的概念作了明确的规定,显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是法人的本质属性,但是由知道法人的本质属性并不能逆推出法人的本质是什么,简言之,法人的本质属性是我们知道了一个事物是法人之后概括出的它众多属性中具有特殊性本质性的一些,最多只是在属性上使其与其他非本质属性有区别,但是法人的本质是什么并不能很好推断,因此我们发现通过对法人定义的研读最多只能

知道其本质属性,但是对于法人的本质是什么却并未触及。

其次我们要明晰本质属性和本质的区别,我们再来解读一下有关法人本质的几种学说有无认识到这一区别,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否认说主要争论点在于有无法人,既然有无法人尚有争论自然也就没有切合的定义,那么法人的本质属性自然也无从谈起,更勿论本质属性和本质的区别了。所以这两种说法没有涉及到这一区别,实在说可以说是在承认法人存在的前提下探讨法人的本质属性,但其实对于法人的本质和法人本质属性的区分依旧不清晰,因此对于何为法人的本质也未能给出答案。

三、人的本质与法人本质对比分析法人本质

基于法人的本质属性和法人的本质的区别的重要性以及难以比较性,下面将法人本质和本质属性的区分与理解和人的本质和本质属性加的区分比较进行对比分析。不同的研究领域对人的定义各不相同。作为一个人要具备哪些本质的属性:要能够使用语言、具有复杂的社会组织与科技发展,还有其他的诸如马克思主义提出的会劳动、会制造和使用工具等。我们定义人的本质当然不能说人是会劳动、会语言、能制造和使用工具的灵长目动物。而使用语言的背后体现的是人与人的一种社会关系,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本质属性一定程度上反映本质,本质不是通过对客观属性的归纳中得来的,更不是对现象的分析和概括,本质具有一种抽象概括性,是对事物一种抽象概括升华后的分类。基于此认识,我们来分析几种有关于法人本质的新讨论。有的学者认为法人是一种法律赋予的人格,法人的人格来源或者其本质则是能

承担社会发展的作用,具有社会价值。但是认为法人是一种法律赋予的人格在学界有较多附议。但是将法人本质视为一种作用,似乎有点难以理解,更何况法人之所以有此作用有着更深层次的原因,比如法律承认法人人格并赋予其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等。因此将法人本质视为一种作用仍不够深入。以我们之前的本质与本质属性分析方法来看,法人制度的作用相较于资格法人人格等仍是外在表现的一种现象,故以此作为法人的本质并不十分恰当。??

有学者指出:所谓法人,是被承认具有成为独立权利主体资格的团体,成为这种独立权利主体的资格,成为法人格,①从这一定义来看,作者认为法人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法律上的主体资格。资格当然点名了法人制度创立的原因和意义,即适应社会经济变化发展的趋势赋予新产生的主体以权利义务主体地位。在这一定义中,作者将法人定义为一种具有独立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团体,而其本质是法人的这种资格。这一论断大致符合我们说的本质与本质属性的区分,资格不是外在现象,但是通过资格的外化表现出的是法人独立享有权利,独立承担义务,即具有成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这是一种资格的外化。符合我们之前的本质属性是对于本质的表现的说法,即法人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资格,是法律根据社会经发展需要赋予法人这一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界定。且相较于目前存在的作用说而言更具合理性。那么在上述定义中我们为什么不将人格作为法人本质呢?我们知道法律上的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法律上的人之所以称其为人是因为其有人格。因此人格体现在法律上便是可以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能

力。人格是法律上的人的外化属性,因此将其作为法人本质便不符合我们之前的对比了。用我们之前的人类社会的对比来分析的话,人格即是一个人变现出来的人的性格、情感特征等。以一个人的人类性情感特征和性格作为人的本质显然有失偏颇。

顺便指出,在对法人本质的探讨上,常常会涉及到意思表示能力。自然人只要有生理和心理基础便有意思表示能力,但是法律上的人的意思表示能力值得必须是能表达出来的那一部分,如果不允许表达或者不是由自身表达,那么在法律上来说该主体就不具备意思表示能力。也正因为此,对于拟制说、否定说和实在说三家学说争论的法人本质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它们都在探索法人意思表示能力的有无。拟制说支持者们认为法人无意思表示能力和自由意志,故不能成为权利义务主体,法人否定说认为法人的意思表示等均来源于法人的成员,故法人主体不存在,实在说认为法人和自然人一样,其有意思表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故实际存在,并对其本质属性进行了初探。

四、探讨法人本质的意义

将法人的本质定性为一种对社会的作用固然有失偏颇,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反映出法人制度对于社会的巨大影响。因为我们对法人的本质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大的来说,从国际社会来看,联合国,国家,地区团体、组织等主体是否为法人,其本质如何,与法人本质问题的研究息息相关。从刑法上来看,公司与其他类型的社团等组织犯罪牵涉的犯罪能力等问题与法人的本质有关,在私法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