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过渡期政策全攻略(详细政策+税率+解决方案)
最全的建筑业营改增后增值税计算方法
最全的建筑业营改增后增值税计算方法营改增建筑业税率:建筑业税负变化的临界点计算营改增36号文件公布以来,各路大师专家各样解读在朋友圈、论坛等都是刷屏的状态。
很多人都提到了建筑业虽然税率增加了,但是可以抵扣17%进项,进项还是高出了6个点,因此整体税负变化不大。
今天无意中计算了一下,当建筑材料的在整个建筑定价中比例为多少时才与原来的税负相等。
点击☞工程资料免费下载我的计算过程如下(只考虑增值税和营业税):假设一个项目定价10000万元(含税价)营业税=10000*3%=300万元增值税:假设可以取得进项税额为X,则:增值税=10000/1.11*11%-X=990.99-X如果营改增前后税负不变,则有:990.99-X=300得出:X=690.99万元因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该临界点税负需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项目定价(含税)的比例=690.99/10000=6.91%因此,只有建筑企业能够取得的进项税额占项目定价比例大于6.91%才会低于营改增前的税负。
2、如果企业能取得17%的材料进项,材料占比是多少呢?假设建筑企业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都是17%的税率(其他税率暂不考虑):材料(不含税)=690.99/17%=4064.65万元材料(含税)=4064.65*1.17=4755.64万元材料占项目定价的比例=4755.64/10000=47.55%因此,只有当17%税率的材料大于47.55%(含税)时税负才会低于营改增前。
建筑行业的进项能否取得,将直接决定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
因此,建筑业对于项目采取简易方式还是一般方式,需要结合项目情况及业主单位对增值税专用的需要等进行综合考虑。
从上述计算看,钢构企业的税负将会明显降低,因为钢构企业的材料占了很大比例且基本都能取得17%的进项发票。
相关阅读:“营改增”政策解读·建筑业一、纳税人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过渡方案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办法一、适用范围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4)、《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14)、《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6)、《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及配套定额。
二、费用组成内容1.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各专业原费用定额内容一致。
2.企业管理费包括各专业原组成内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增加的管理费用等。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应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各项费用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税前工程造价以除税价格为计算基础,计取各项费用。
三、有关说明1.计价定额的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调整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的,不改变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及费用计价程序等。
计价定额依据“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调整的相关内容详见本办法附件。
2.计价定额的调整内容对应定额编制期的除税价格及费率。
3.计价定额的调整内容体现在本办法附件《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里。
3.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参照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规定。
会计经验:建筑业营改增过渡期新老项目衔接讲解
建筑业营改增过渡期新老项目衔接讲解
建筑业营改增过渡期新老项目衔接讲解
建筑业营改增5月1日全面实施,大概是建筑企业2016年的头等大事。
营改增过渡期内,新老项目如何衔接?怎么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小编整理了知名税务专家肖太寿博士的有关解读,供企业参考。
第一,营改增过渡期执行的原则是什么?
原则是:新项目新政策,老项目老政策。
新项目按增值税率处理,老项目继续按照营业税处理。
第二,什么叫新项目?什么叫老项目?
新老项目划分为四种情况:
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的。
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未动工,5月1日后才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准。
5月1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5月1日前未完工、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
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5月1日之前没有签合同,包括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律手续,但已正式动工了,5月1日后补办手续的工程,还叫做老项目。
关于对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和过渡性政策规定
关于对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和过渡性政策规定的建议的报告根据调查研究,并经反复座谈讨论、征求意见,中国建设会计学会于2014年11月24日向住建部报送了《关于<对“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和过渡性政策规定”的建议>的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对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中一些长期性政策规定的建议(一)关于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人问题所谓纳税人,即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建筑业,是对建筑产品进行加工制造、或提供建筑劳务的生产部门。
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人,应该是销售其加工制造的建筑产品、或提供建筑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但是,现实中的这种“单位”有多种形式,其中,按法人级别划分,就有一级法人单位,二级法人单位和三级法人单位等;按机构设置划分,有集团公司或总公司等总机构,有分公司、专业公司、工程处等分支机构;还有流动的独立承担工程项目的项目部或工程部等等。
在交纳营业税的情况下,只要是法人单位,就是纳税人。
法人单位内部的分支机构、内部核算单位、独立的工程项目承担单位,都是在企业法人授权的情况下,代表企业法人在其注册地申报纳税。
说到底,最终纳税人还是法人单位。
所以,鉴于建筑业的这种实际情况,为了减少歧义,且便于理解和操作,我们建议,在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中应进一步明确: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人,是销售其加工制造的建筑产品、或提供建筑劳务的法人单位和个人。
(二)关于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产生纳税义务的时间点。
它意味着从该时间点起,纳税人对国家就有了一种“债务”,纳税人有义务支付税款,偿清“债务”。
在营业税的情况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南
四、应纳税额
(三)简易计税方法 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
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 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4、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 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 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 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目录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征收范围 三、税率和征收率 四、应纳税额 五、销售额的确定 六、纳税地点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八、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九、特殊规定和过渡政策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 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 3%。
六、纳税地点
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 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5、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 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 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过渡期建筑企业新老项目如何衔接
营业税改增值税,将是2016年建筑企业所要面对的头等大事,5月1日即将全面实施。
关于营改增过渡期,新老项目的如何衔接的问题?是众多建筑企业所关注的问题,我们根据肖太寿博士在“第一届建筑企业转型升级与创新管理实战研修班”的授课,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肖太寿博士认为新老项目的如何衔接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问题!原则是:新项目,新政策,老项目,老政策。
也就是说,新项目按增值税率处理,老项目继续按照营业税处理,营改增之后,地税是不会撤掉的,地税、国税还是同时存在,将联合办公。
在营改增之后的老项目,还是要继续交营业税,这个保留。
新项目,新政策,老项目,老政策,这是我们国家改革以稳定为主的。
根据肖太寿博士个人研究和现有的各类信息,新老项目划分为四种情况。
(1)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是,没有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导致了工程未动工,营改增之后,才办理了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的。
(2)营改增之后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所以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主。
(3)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
(4)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营改增之前没有办理任何的合同,包括工程施工等法律手续,但是工程已经正式动工了,营改增后再补办有关的合同、工程施工规划等一些手续的工程,这还是叫做老项目。
(1)营改增之前采购的建筑施工材料已经用于工程施工项目,但是,拖欠材料款,营改增后,才支付供应商的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2)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是一次未获得对方开据的发票,等到营改增以后,才获得以上资产供应商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3)营改增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但是未进行工程结算,营改增后才进行了工程结算,收到了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建筑企业继续按3%交营业税,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过渡期的应对措施
、
模 纳 税 人做 出分 类 。
’
通过 提前调查 ,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限制性采用 , 避免突然中止合同
标报 价 的影 响
{
造成法律纠纷 ; 同时在这段时间应多询 价具 有一般纳税人 资格 的供应
商, 以便后期采购有多项选择。 ( 二) 提 早 修 订 对 外合 同模 板 , 明确 付 款 程 序 在实行 营改增后 , 合同应详细写明是否为含税价 、 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供的时间 付款的时间。特别是发票 的提供时 间, 在 以往交营业税时 并不是项重要 的事情 , 而在营改增后供应 商可能以我方暂未 付款 而拒
建议在 日 常管理方式中体现增值税特色 。由于营改增后经营收入
在财务报表上反映的是扣除增值税的金额 , 为了简洁明 了, 企业 各项经 营数据 均应 统一 口径为不含税收入 。特别是 在过渡年 , 财务分析要剔 除增值税对报表的影 响
( ÷) 适时调整企 经营管理撰式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绝提供全额发票 , 如不详细规定 , 易造成 与客户发生不必要的争 论 , 致 使我们应有而 没有足够的发票予 以抵扣 , 巨增 的税收 负担 甚至有可能
导致企 业出现经营性 困难 … 。 - ¥ ( 三) 推 迟不 急需的采购、 限制库存 , 以便 充 f 分 享受税款抵扣 政策
根据增值税 法规定 , 企业采购生产 资料和生产设 备的进项税 额均
可 以抵扣 , 对 于不是非 常急需 的物资 企 业应尽可 能在营改 增实 施 日
营 改 增 自2 0 1 2 年1 月 1日起 在 上海 市 交 通 运 输 业 和 部 分 现 代 服 务
业试点 以来 , 沿续着 国家税制改革的思想 , 从 部分行业 、 部分范 围, 陆续 扩展 到部分行业 、 全 国范 围 , 最终将实现全部行业 、 全 国范围缴纳增值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如何做好新老项目的衔接过渡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怎样做好新、老项目旳衔接过渡?2月22日,有关“营改增”旳正式文献公布,住建部公布《有关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根据调整准备工作旳告知》,明确建筑业旳增值税税率拟为11%。
营改增,对建筑行业、企业将会产生哪些影响;营改增后,新老项目怎样衔接?一起看看专业人士旳分析。
营改增将推进建筑业生产方式旳转变,加紧转型升级有关记录数据显示,建筑业年产值近16万亿元,从业人员抵达4500万,建筑业营改增波及人数众多,利益调整复杂,因此营改增方案设计十分谨慎。
普华永道中国流转税主管合作人胡根荣认为,从现实状况来看,建筑行业由于上游抵扣不健全,税负上升旳也许性比较大。
而房地产业中,土地作为开发成本中旳大项,能否纳入进项被抵扣,将极大影响企业税负。
分析人士体现,从长远看,营改增将推进建筑业生产方式旳转变,增进建筑企业深入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加紧转型升级。
并且作为基础行业旳建筑业实行营改增也有助于减少整个社会旳税负水平。
《告知》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采用措施,于2023年4月底前完毕计价根据旳调整准备。
此外,中国建筑业协会和中国建设会计学会日前联合印发《有关做好建筑业企业内部营改增准备工作旳指导意见》,规定建筑业内部做好营改增准备。
《意见》提出,建筑企业应当学习既有其他行业营改增文献,开展增值税模拟运转,制定应对方案。
“营改增”对建筑行业是好事吗?据知乎旳专业人士分析,国家推广“营改增”,利处大大旳:1、减少营业税旳反复征税,对大部分企业来说税负下降;2、由于发票可以抵扣,增长了企业旳议价能力;3、营改增一旦完毕,全行业会形成抵扣链。
世间万物均有两面性,就像磁带有A面和B面,有利有弊才是正常现象。
没措施,磁带和两面性,暴露了笔者是一种年代长远旳辩证主义者。
拉回话题,这位专业人士认为“营改增”旳弊端是:没有措施核算进项旳企业,或者科技企业等以人力为成本旳企业将实际上吃亏。
[推荐]建筑行业“营改增”相关增值税政策及应对管理策略培训精品PTT273页
案例分析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 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 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所以:销售额=8000÷(1+3%)=7766.99(元); 应纳税额= 7766.99 ×2%=155.34(元)。
一、建筑企业“营改增”涉及的税率和征收率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
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 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
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 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
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21060
贷:固定资产清理1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0
案例分析1
其次,销售2013年购进固定资产,因属于试点税改前
业务,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参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90号) 和《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的
一、建筑企业“营改增”涉及的税率和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
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会计经验:建筑企业如何度过营改增过渡期
建筑企业如何度过营改增过渡期建筑企业如何度过营改增过渡期一、税收新动态和新环境早在2016年2月份,住建部曾经发过一个文件,建办标[2016]4号文件,在文件中提到:建筑业营改增增值税率为11%,并且也提到我们今后的工程造价,将是税前工程造价x(1+11%)来计算的.到了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就已经明确提出,2016年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到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营改增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可以说很不轻松.尽管在新的试点实施方案当中,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项目3种情形下,可以选择简易办法征税,但选择的时候我们并不轻松.二、纳税人身份与计税方式过渡期的选择1、营改增以后,新项目一般是一般计税原则,建筑企业一般都是超过500万这个销售额的,所以都必须是一般纳税人.特定情况也可以简易计税.2、对老项目可以规定两种计税方法:第一是一般计税,第二就是简易计税.不管新旧项目,5月1号均为一般计税,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当然对于特定的行为,这里面也指了老项目可以申请,选择用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税.新项目,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如何操作和选择的.(1)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是以票控税,销项税额减掉进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发票来确定了应纳税额,一般我们可以给甲方开11%的增税专用发票.(2)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是简易计税的方式.第一、3%增值税的普通发票.但是甲方这样的发票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一方交纳了3%的增税,而另一方不能抵扣,这个环节就会多产生一个3%的税金.第二、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开普通发票,下游企业不能抵扣的矛盾.但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开出这样的发票.我们在实务操作当中务必重视这个相关的开票问题,当我们想要一般计税方式,我们就不可避免的税负会或高或低,因为我们不再像营业税那时候一样,按照收入直接乘以3%来计交增税的.我们在增值税情况下,我们是按照销项减进项,我们销项是确定的,而我们进项是不确定的.三、可能出现的税负暂时偏高的形态1、营改增实施日前已经完工,项目营改增后,开始收款开票.甲建筑公司2016年4月A工程项目完工,工程合同额2000万元,成本已经发生1000万元,收入尚有500万元没有收到.到5月1号以后再接着收吧,但是5月1号以后呢,没有成本了,按照我们这个合同的收款日期,我们这500万就一定是交增增税的,一般计税方式下,我们就存在着500万只有销项没有进项的情景,那税负一定是暂时会偏高的,2、营改增试点实施日前已经是收完工程款尚未完工的项目甲建筑公司2016年4月B工程项目尚未完工,工程合同额2000万元已经全部收到,预算成本1000万元,已经入账500万元.在这种情形下,已经说5月1号以后不再有收入了,只有成本,我们当然是可以允许你抵扣进项税的.还可以这样来描述案例,工程项目尚未完工,工程合同额2000万元,但是收到了1900万,只有100万没有收到,那么只有100万是5月1号以后要收的,我们成本都是今后要入账的,我们有收入,有成本,营改增以后我们税负一定是暂时偏低的.3、营改增前已经工程结算尚未收款,也未开具发票的项目相信大家呢,很多是这种情况下的.甲建筑公司,2016年4月C工程项目完工,工程合同额2000万元已经结算,但未到付款时间也未开发票,累计已经发生成本1000万.该项业务工程合同额已经结算,表明已经确定了我们也应当收取的这个加款.但是呢,合同当中已经明确了,有一个约定的付款时间,预付款时间没到,所以我们也没有开发票.在这种情况下呢,我们是有成本的,累计已经发生成本1000万.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今后5月1号以后的收款,那么势必是一般计税的增值税.这种情况下呢,你没有成本的情况下,也会导致我们税负已经是暂时偏高的.4、营改增之后甲供材甲供设备的项目甲建筑公司2016年4月承接了D工程项目,该项工程材料设备有1000万,均由建设方提供,也就是甲供,减掉材料后,工程合同额为1000万,因为这是一个营改增以前的甲供工程,在营改增以后具体执行.这种情况下呢,我们建筑公司也存在着问题,因为在营改增以前,甲供的材料是需要计入施工方来交纳营业税的,营改增以后,5月份以后供应的材料算不算5月1号以前的施工方甲供材料计征营业税的这个计税范围,在5月1号以后,计税方购买的1000万的甲供材料,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这种情况下对于施工方来说是个问题.因为施工方呢,是没有材料的,这个纯粹的一个工程劳务.工程合同额现在为1000万的话,也就是可以理解为,基本上是只有销项,没有进项的,那么暂时的税负也一定是偏高的.5、营改增之后,先有收入后有成本的项目.甲建筑公司,2016年5月承接了E工程项目,该项目工程属于政府工程.因为关系不错,提前支付了2000万元的备料款.该工程直到12月才发生了1000万材料费,这时候呢,我们是先收到钱的,后发生成本的,也就是先有销项的,后有进项的,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呢?这种情况下只好先交税了.在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期间,这里面都提到了取得销售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在营改增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里面也是同样如此规定的,所以要先交税吧.我们有进项的时候呢,我们收入已经确定了,我们就只能是留抵了,这也是一种极端的情况.6、营改增之后先有成本后有收入的项目甲建筑公司,2016年5月承接了F工程项目,该项工程属于政府BT工程,该工程直到12月已经发生了1000万元材料费,但是还没有收入呢,因为政府就是不给你钱,或者呢,还没有到移交的时候呢,是不确定这个收款的,这时候呢,我们只有进项,没有收入,没有销项,那么我们进项发生这么多,如果不能抵扣的话,那是一个非常浪费的现状,那么你就考虑我们还有没有其他项目呢是一般计税的,可以抵了1000万材料的进项呢.总结1、是营改增之前的项目,应尽快结算,尽快早开发票,当然是地税的营业税发票.2、营改增之后项目收入成本尽可能的配比入账,配比入帐的方式,我们是想解决一个问题,就是销项和进项尽可能的匹配.3、营改增之后项目税负应该平衡的转嫁.我们营改增以后,新老项目原则上采用一般计税方式11%的这个税率,销项税就会很高,但是我们的下游企业的进项税也会很高,当价款不变的情况下,税负如果很高的,成本也就会很低,当成本很低的时候,利润就会很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可以实现了税负转嫁,那么就看一个双方对价格的谈判是如何把控的.4、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销项进项,我们不再分项目核算,也就是都可以相互抵扣的.5、营改增以后,我们最重要的不是税负的变化,而是我们能够挣多少钱才是主要的.四、营改增对合同签订方式的影响营改增之前合同的签订方式,我们按照工程造价这种结构来进行描述,假设营改增以前我们这个预算定额人工费4000,材料费7020,我们利润假设是1000,我们合同价格基本上就是12210这样一个价格.在营改增以后我们合同的签订方式,将由税前造价乘(1+11%)来计算合同总价的这种模式,我们就变成这种结构了:人工费4000是不含税的,材料费7020要拆分为两部分,比如说拆分出6000的不含税成本,进项税1020,对于利润,我们在营改增以前干同样的工程利润是1000万,营改增以后干同样的工程,利润还应该是1000万,那么我们合同价格将变成4000+6000加上1000=11000,11000为不含税合同造价,11000x11%为这一笔合同的一个大概的销项税额;11000x(1+11%)就是为我们的含税的合同造价12210.那么,该笔合同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呢?我们还是按照销项减进项的模式来进行套算.我们销项税额1210,我们进项税额1020,中间的差额就是应交增值税190,在营业税的时候,我们合同额为12210,我们要交纳3%的营业税即366万,尽管增值税合同额没有变化还是12210,但是我们交的税金反而减少为190.这种情况下呢,利润没有变化才是我们要追求的.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呢,假设我们进项税金1020没有.我们要交纳的增值税为1210,但是我们的利润没有减少.合同额总额也没有变化,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也仍然是可以接受的.我们重点评价的是,我们的利润有没有发生增减变化.五、营改增后土地作为开发成本当中的大项,能否纳入到进项被抵扣?主要是这样的几个方面的问题要考虑:1、营改增之前已经拿到了土地证且正在开发,能否抵扣.2、营改增之后拿到的,政府出让土地可不可以抵扣.3、营改增之后拿到土地的企业.我们买他的土地,我们能不能拿到进项呢?4、营改增之后,股东以土地投资到企业的,那么这块土地是征税呢,还是不征税呢?5、营改增后和有土地的企业合作,开发合资建房,一方土地一方出资金,建好之后,分房自用,这是我们经常提到的合作建房的模式.6、整片拿地分割转让的,我搞到一万亩土地,生地变成熟地后,以后我只卖其中100亩,我可以抵扣多少进项,所以这是我们考虑的问题.我们可能的方式,我归纳了有5种情况.1、土地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2、土地允许差额销售额减除3、土地允许按照11%计算抵扣4、期初土地允许or不允许抵扣5、土地允许差额配比销售额减除六、因营改增产生的新老项目,在执行中合同该如何过渡原则上为一般计税方式,也可选择老项目简易办法.那么如何确定新老项目?1、5月1号以后,新办理的工程施工许可证算新项目;2、在4月30号以前就已经办好的工程施工许可证,我们确定为老项目;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是否是4月30日之前;4、既有总包合同,又有分包合同的情况:当总包,分包,都是新合同的情况下,总包、分包可以选择一般计税,也可以选择简易征收.那么可能有人问,新合同也可以简易征收吗?回答是可以的,在政策文件当中提到了,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来进行计税.2、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来进行计税.3、总包是老合同,分包是新合同,或者总包分包都是老合同,那么这种情况下,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来进行计税.当然,选择一般计税也是可以的.七、我们建筑行业跨地经营情况非常普遍,营改增以后税交给谁呢?第一,原则上是机构所在地.第二,总机构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那么就是各自独立纳税,特别是我们总分公司这种体系的.第三,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范围内的,经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因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固定业户,应当向你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在建筑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八、纳税地点和资质什么关系?1、资质决定了,我们是母子公司,还是总分公司;2、母子公司,只能各自纳税;因为资质的限制,不可能共享资质.3、总分公司可以汇总纳税.分公司可以和母公司总公司共享资质.4、最有效的方式,应该是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只需要在当地提缴税款,然后回机构所在地进行一个汇算就可以了.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
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是指我国建筑服务业从营业税转为增值税的一项税收政策调整。
营改增政策于2024年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旨在推进税制的和优化,减轻企业的税负,促进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就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的背景、目标、实施情况和影响进行探讨。
一、背景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建筑服务业向国家缴纳的是营业税。
然而,营业税是按照销售金额征收的,对于建筑服务企业来说,营业税的税负相对较高。
由于建筑服务业的特点是周期长、投资大、利润较低,营业税的征收方式导致了建筑服务业的税收负担较重,对企业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阻碍。
二、目标三、实施情况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于2024年开始试点,2024年在全国范围内扩大推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自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建筑服务业整体税负有所下降,企业盈利能力得到了提高。
同时,通过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加强税务管理等措施,对企业进行了规范和监管,有效防止了税收逃避和虚假开票等问题的发生。
四、影响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行业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营改增政策降低了建筑服务企业的税负,提高了企业的盈利能力,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发展。
其次,税制优化也有助于企业进行更多的投资和创新,提高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此外,建筑企业通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享受到更多的税收抵扣和退税政策,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然而,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由于建筑服务业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参与方,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相对复杂,可能增加了企业的财务和税务管理成本。
其次,建筑服务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也需要履行一定的申报和审核手续,增加了企业的行政负担。
最后,建筑服务业的转型和创新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投入,需要行业各方共同努力。
总结起来,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于行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提高了盈利能力,促进了投资和创新。
然而,政策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在规范和管理上进一步加强,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及应对措施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及应对措施作者:李春雨来源:《中国经贸》2017年第06期【摘要】自2012年1月1日起,国内多地都开始“营改增”方面的税收改革试点,之后该政策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从2016年5月1日起,国家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并且将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
而建筑行业是国家支柱产业,近年来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行将在对“营改增”政策解读的基础上,就建筑行业在“营改增”政策下的应对措施进行探索。
【关键词】“营改增”政策;建筑行业;应对措施一、前言政府为了深化税收体制改革,推出了“营改增”政策。
“营改增”使得国家税收体制更加完善,同时降低了大部分纳税人的税负。
建筑行业处在此背景之下,可谓是机遇与挑战并存。
对于建筑企业,如何抓住这一税政策带来的发展机会,有效规避税收风险,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从而实现企业的最佳经济效益是时下建筑业亟待解决首要的问题。
二、建筑行业“营改增”政策解读“营改增”就是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一个简称。
营业税和增值税都是流转税,二者都是在商品流通环节征收的税种,但营业税除六种规定情形允许扣除部分营业额外,其他均按营业收入全额征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为消除建筑行业重复征税,建筑行业的“营改增”政策主要做了以下两个方面调整:第一,计税依据以及方法进行了调整。
营业税是价内税,以营业额作为计税的依据;而增值税则是价外税,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计算公式,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从该公式可以看出,纳税人主体资格性质不同决定了其计税方式,故纳税人选择什么样的主体资格纳税是关键。
第二,税率上的调整,建筑行业缴纳的营业税率是3%,但“营改增”之后建筑业增值税的税率:一般纳税人是11%,小规模纳税人是5%。
由此可见,“营改增”后税率提高了。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要想降低税负,根据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可知取得当期进项税额是关键。
关于对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和过渡性政策规定
关于对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和过渡性政策规定的建议的报告根据调查研究,并经反复座谈讨论、征求意见,中国建设会计学会于2014年11月24日向住建部报送了《关于<对“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和过渡性政策规定”的建议>的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对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中一些长期性政策规定的建议(一)关于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人问题所谓纳税人,即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建筑业,是对建筑产品进行加工制造、或提供建筑劳务的生产部门。
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人,应该是销售其加工制造的建筑产品、或提供建筑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但是,现实中的这种“单位”有多种形式,其中,按法人级别划分,就有一级法人单位,二级法人单位和三级法人单位等;按机构设置划分,有集团公司或总公司等总机构,有分公司、专业公司、工程处等分支机构;还有流动的独立承担工程项目的项目部或工程部等等。
在交纳营业税的情况下,只要是法人单位,就是纳税人。
法人单位内部的分支机构、内部核算单位、独立的工程项目承担单位,都是在企业法人授权的情况下,代表企业法人在其注册地申报纳税。
说到底,最终纳税人还是法人单位。
所以,鉴于建筑业的这种实际情况,为了减少歧义,且便于理解和操作,我们建议,在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中应进一步明确: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人,是销售其加工制造的建筑产品、或提供建筑劳务的法人单位和个人。
(二)关于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产生纳税义务的时间点。
它意味着从该时间点起,纳税人对国家就有了一种“债务”,纳税人有义务支付税款,偿清“债务”。
在营业税的情况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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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过渡期政策全攻略(详细政策+税率+解决方案)
前言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全面"营改增"。
在短短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建筑企业要从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面临完全陌生的税收环境,建筑业如何做好营改增平稳过渡,税负只减不增。
现将过渡期政策整理如下:
一、征税范围
二、纳税人及其划分标准
三、计税方式
注: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无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
新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无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
读表可以得出:
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管新老项目,均为简易计税。
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够健全,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可以开具3%的普通发票或申请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对于一般纳税人,情况就比较复杂。
首先是老项目,可以选择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
分别适用11%税率和3%征收率。
对于新项目,一般情况下,适用一般计税方式。
但是在过渡期,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四、特定行为简易计税
虽然对于建筑企业,在以上三种情形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要根据企业自身特点,选择是否适用简易计税。
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改变。
五、异地项目纳税规定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一般是向机构所在地国税纳税申报。
当建筑施工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第17号公告,纳税情况具体如下:
读表可以得出:
1.建筑业纳税人,不管一般和小规模,都要先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然后再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2.当使用一般计税方式时,不管新项目还是老项目,预缴率都是2%,当使用简易计税方式时,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预缴率都是3%。
3.预缴和纳税申报都是在国家税务局。
六、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读表可以得出:
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减轻
2.对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时,税负减轻;一般计税时,税负的变化与进项的抵扣情况有关,可能出现税负变高的情况。
当然增值税税负也存在上下游的转嫁,毕竟增值税可以抵扣。
七、税负可能变高的情况1. 营改增实施日前已经完工,项目营改增后,开始收款开票。
举例:甲建筑公司2016年4月A工程项目完工,工程合同额2000万元,成本已经发生1000万元,收入尚有500万元没有收到。
5月30号收到500万收入。
按照我们这个合同的收款日期,我们这500万就一定是交增增税的,但是5月30号之后,不存在成本抵扣。
因为试点之前的进项,是在一般计税方式下,我们就存在着500万只有销项没有进项的情景,那税负一定是暂时会偏高的。
2.上游企业不规范,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
举例:甲建筑公司2016年5月1日承接了B项目工程,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12月1日完工收款。
材料成本是1000万元。
在一般计税方法下,400万购买设备、材料的价款,其供应商多是农户、个体户,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进项是不能抵扣的。
这就造成了进项抵扣不足的情况,税负有可能会增加。
3.营改增之后甲供材甲供设备的项目
举例:甲建筑公司2016年4月承接了C工程项目,该项工程材料设备有1000万,均由建设方提供,也就是甲供,减掉材料后,工程合同额为1000万,因为这是一个营改增以前的甲供工程,在营改增以后具体执行。
我们知道,在营改增以前,甲供的材料是需要计入施工方来交纳营业税的,营改增以后,对于施工方,要缴纳增值税,但是它没有材料,只是纯粹的一个工程劳务。
工程合同额为1000万,也就是可以理解为,基本上是只有销项,没有进项的,那么暂时的税负也一定是偏高的。
政策建议:
建筑企业应该慎重选择适用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方法,实现平稳过渡,减轻税负。
具体建议如下:
1.加强对财务人员和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纳税培训,上至管理层,下至具体执行层都应充分掌握政策要点,避免由于人为因素导致操作失误,造成税负增加,风险增加。
2.完善会计核算方式,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对于营改增之前的项目,尽快结算,因为5月1日后,营改增之前购进的设备、办公用品等是不能再营改增之后抵扣进项的。
所以,应尽快结算成本,尽早开具发票。
3.营改增后,当出现新老项目共同经营生产的情况时,应该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对整个企业来说税负较轻。
4.营改增后,应建立完善的合同审核机制。
对材料采购商,加强筛选和管理,确保能够取得合理抵扣凭证。
对合同内容中有关增值税涉税条款进行严格审核,最大程度保护合同双方利益的同时,最大程度降低成本,减轻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