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讲义第一讲共21页
民法学总论讲义1
试点专业课程教学讲义格式《民法学》教学讲义课程类型:通识课;适用对象:治安专业、刑事技术专业;课程学时:48,理论讲授学时:20,实践学时:28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导论【本章学习目标】1.理解民法的概念与渊源;2.掌握民法的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3.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4.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5.理解民法对警察执法能力的重要性。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适用【引例】2009年5月26日,王某与其朋友在某饭店消费时,发现一瓶啤酒中有混浊沉淀物,遂拒付餐费800余元并要求十倍赔偿其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王某遂以变质啤酒要挟饭店和啤酒厂,声称截至29日对方必须赔偿其物质和精神损失共2万元,否则将在6月1日《食品安全法》生效之日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啤酒厂与饭店与王某多次协商未果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敲诈勒索将其拘捕。
【法律问题】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3.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的概念和渊源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其最基本的特点就是体系化和系统化,体现了民法的形式理性的要求,使其成为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最高形式。
民法典是对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内容是普遍适用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因此,“不管在哪里,民法典都往往被当作整个法律制度的核心”,在法国,民法典则被认为是“法律的真正心脏”。
从另一个意义上说,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是民法的普通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规范。
民法学讲义
《民法学》讲义第一讲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了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民法的总的指导思想。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其中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自愿原则反映了民法的法规特性;公平原则意在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平;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则对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及个人利益与国家、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发挥双重调整功能。
本章着重介绍民法基本原则的相关基本问题.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我国的民事立法上,确立了以下几项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
只有在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
自愿原则同样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要求。
在市场上,准入的当事人被假定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民事主体自愿进行的各项自由选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预。
民法学讲义
民法学讲义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1)部门法、实体法(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1)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
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三、民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点:(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题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
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
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
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学课件
❖ 自助行为指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对 他人的人身自由加以拘束或财产加以扣留、 毁损的行为。
民事义务
❖ 主义务: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 从义务:特别约定、交易习惯。 ❖ 附随义务: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当事人约定,而
民法的特点
❖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商品是天生的平 等派。在商品交换中,互相对立的仅仅是平等 的商品占有者,占有别人的商品的手段只能 是让渡自己的商品。
民法主要内容的高度概括
❖ 1、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 2、权利------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
等; ❖ 3、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
阅读书目资料
❖ 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三版) 法律出版社 2007年版
❖ 王利明:《民法典体系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社2008年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意见。
思考题
❖ 1、如何理解民法的概念? ❖ 2、怎样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 ❖ 3、我国民法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 4、如何理解我国民法的效力范围。
民法学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一词的来源
❖ 日语:民法 ❖ 法语:droit civil ❖ 罗马法之市民法:jus civile ❖ 英文:civil law
民法的定义
❖ 民法通则第2条的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 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和。
假定+处理+制裁) ❖ 5、强制性:必须遵从。
平等原则
❖ 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 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 注意:两种平等观:实体平等观和程序平等观。
民法学讲义1
民法学教案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论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1.民法概念的起源:民法的概念起源于古罗马。
罗马法分为市民法与万民法。
罗马法的市民法----调整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类似于今日的内国法。
罗马法的万民法----调整罗马市民与异邦人之间、异邦人与异邦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类似于今日的涉外法。
比起市民法,万民法实际更具有今日民法的特点,已经有了今日民法概念的雏形。
现代民法的概念:现代民法的概念形成于人类社会进入工业化时代以后。
但国际社会尚无同一的、公认的定义。
大陆法系国家----多数不通过定义的方式给民法下定义;少数国家定义为私法。
公有制国家----通过民法调整对象给民法下定义。
二、中国民法的定义与特点1、《民法通则》第2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第2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2、特点:主体的平等性调整内容: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实质:法律规范三、民法概念的区分(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1.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所有调整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民事单行法、民事特别法、其他法律规范中涉及的民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即民法典。
民法典指以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民法:与“民商合一”体例相联系,与“私法”同义。
狭义民法:与“民商分立”体例相联系,为“私法”之一部。
理解: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与私法意义相同;存在于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的国家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商人、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民法商法并列,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
公法与私法公法的概念--以政治、公共秩序和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核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私法的概念--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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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私法
(二)现代的标准
(一)古罗马时期的标准
1、以主体为标准。规定国家
乌尔比安: 公法“有关罗马国家稳定”;
与个人关系的法为公法, 规定个人与个人关系的法 为私法;
私法“涉及个人福利”。
2、以法律关系的性质为标准。 规定两个主体之间平等关 系的是私法,规定权力与 服从关系的是公法。
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P9页
8
一、平等主体
理解:彼此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即,没有 权力与管理关系的存在。
特点: 1、法律地位平等 2、平等不是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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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一)财产(Property) (二)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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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Property)
不具有 物质 形态 的财产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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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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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财产 关系
平等 财产 关系
不平 等的 财产 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以 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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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分类 P9页
(1)静态财产关系
又称财产归属关系,或财产所有关系是 指财产在特定民事主体支配下形成的支配 者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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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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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的分类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命名为民法的成文法
民
《法国民法典》
法
《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
民法学第一讲
(四)由过错责任到推定过错、 无过错责任等多种归责原则的实 行。
(五)用益物权和债权的地位和作 用上升, 用益物权大于所有权
用益物权的扩张: 用益物权大于所有权 物权的类型越多,标志着对物的利用 和流转越充分,物的价值越最大化。 越需要政府公信力和秩序稳定。
一块地,有取水权、矿权、地上地下 空间权、房屋、林木等物权。
传统的罗马法在学理上把法权作 两种区分,即公权(国家权)与 私权,而且简单地、绝对地把二 者对立起来。随着社会的发展, 在宪政制度的引导下,各国开始 注重公权与私权的协调发展。
当今社会,强调自由权和社会权 并重,公权力对私权领域的适度 干预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物权法》充分宣示和宏扬 私权,适度引入并抑制公权,凸 显社会权的地位和作用,非常好 地顺应了私法公法化、社会化的 潮流。
六、民法的发展趋势
(一)大陆法系民法与英美法系 民法相互融合
(二)所有权绝对的原则受到修 正,对财产所有权既充分保护,
又合理限制。
所有权有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的 限制、有相邻关系的制约、而且 还有用益物权等其他物权作为物 上负担。
《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 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 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 人合法权益。
• 商法,又称为商人法、
商事法, 是指关于商事主
体以及商事行为的法律。
在我国,商法主要是
•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
商法、证券法、期货交易法、 破产法等都属于商法的范围。
•大部分商事法律,既具有私法
的成分,亦有公法的成分,如 房地产法等。
商法有以下基本原则
(一)确认营利、保护营利的原则 (二)商事主体的保有和强化商事主
交易安全与财产所有权相冲突时, 法律倾向于保护交易安全(动态安 全),限制财产所有权(静态安 全)。 如,善意取得制度,在善意第三人 和财产真正所有人之间,法律保护 善意第三人。 交易安全,涉及整个社会交易秩序 的稳定和人们对交易安全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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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体地位平等 (1)人格独立 (2)意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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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2、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3、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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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的构造
财产法 人身法 所有权 物权法 他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1、纯获益的行为 2、自由财产的处分行为 3、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 4、年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营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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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精神病人
(一)精神病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宣告程序 1、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 为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经司法精神病鉴定或医院证明、鉴 定;也可参照群众公认当事人的精神状 态认定 (二)宣告的撤消:经本人或利害关系 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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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体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主体权利 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种类: 1、物 2、行为 3、智力成果 4、人身利益 5、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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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容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 中当事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 义务。 民事权利:可能性 民事义务: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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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诚实信用原则
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之前应有善意的 心理状况,并以此为出发点 2、民事活动不为欺诈行为,不规避法律, 不曲解合同条款 3、民事活动之后,尊重交易习惯,履行 附随义务 4、民事主体弄虚作假,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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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平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的公平赋予 2、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利益的衡平与公 允调整 3、民事责任的正确、合理归责 4、公力救济的合规、迅速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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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一、概念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作出的
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
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二、分类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 利,一般可以用金钱计算其价值。
四、民法与婚姻法 五、民法与商法 商法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营利性; 2、具有技术性; 3、具有公法性; 4、具有国家性。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
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 一、宪法。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形成权:指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 变化的权利。
(三)、绝对权与支配权
绝对权: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为一 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
支配权:指义务人为确定的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 为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在两个相互联系的民事权利中,居于主导地位、 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在两个相互联系的民事权利中,以主权利的存在 为存在前提的权利。 如债权(主权利)与担保债的抵押权(从权利) (五)、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 期待权: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实现。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但民事主体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 的、有限制的自由。
二、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应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 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 活动中要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学讲义第一讲
第二节民法概述
• 一、民法的概念 • 民法(英语“civil law”,法语“droit civil”,德语“das Zivilrecht”) 民法(英语“ law”,法语“ civil”,德语“ Zivilrecht” • • • •
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有时也称为私法(private law)。 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有时也称为私法(private law)。 (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 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 法典与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在我国,广义的民法是指调整所有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 系的法律,包括民法总则、物权法、债和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知识 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以及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票据法、破 产法等。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不包括婚姻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第一节 绪论
• 一、为什么需要学习民法 • 二、怎样学习民法 • 三、民法总论在民法中的作用
为什么需要学习民法
我一生打了四十次胜仗,可是滑铁卢一 役却使我功名扫地。但是我的民法典将光 照千秋 ——波拿巴· ——波拿巴·拿破仑
为什么需要学习民法
• 一、民法是生活的百科全书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二、民法是权利的宣言书 • 三、民法是自由的圣经
•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民法通则》 条规定:“
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 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 ”
平等主体的含义
• 法律地位平等 • 主体意思自主 • 权利义务一致
民 法 学 讲 义
民法学讲义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学概述一、民法的语源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之市民法。
后来日本人津田真道自荷兰语burgerlykregt翻译为民法。
大概是因为东方社会和西方社会不同。
在西方城邦国家,市民即公民。
而在东方国家,市民仅指城市人,而不包括乡村人,故译成民法较适合东方国家的特点。
二、民法的含义民法有实质意义的民法和形式意义的民法之分,所谓实质意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或民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系统。
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民法典,是规定于一部法典内的体系化的民法基本规范。
我国是具有法典化传统的国家。
因此,制定编纂一部民法典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走向。
目前,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正在进行当中。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要点有三:(一)所谓平等的主体是指在相互关系中彼此均以社会普通成员身份出现的个人和团体。
不论其财产多寡、政治身份高低或存在其他各种差异,均具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服从和被服从关系。
因此,这里的平等仅指形式上的平等,即法律地位的平等、机会的平等、资格的平等。
这种社会关系就是黑格尔所讲的市民社会,它是相对于政治国家而言的。
由于人生活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民事关系在很多情况下很难和政治国家关系截然分开。
(二)所谓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的支配和流转而结成的社会关系。
财产是指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对象。
包括物质财富和非物质财富(智力成果、财产权利和劳动力),但不包括人的独立、尊严和自由。
民事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和财产流转两种类型。
所谓支配型财产关系是主体对财产的直接控制与利用关系。
是静态的财产关系。
包括物质财富的支配和非物质财富的支配。
流转型的财产关系是主体对财产进行交换和转移的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
包括商品交换关系、投资关系、劳动关系、继承关系、抚养赡养关系及捐赠关系。
民法第一讲
关于人身关系的效力:一是婚姻关 关于人身关系的效力: 系:配偶尚未再婚的,其婚姻关系自 配偶尚未再婚的, 行回复;配偶已经再婚, 行回复;配偶已经再婚,其再婚效力 不因撤销宣告而受影响;即使再婚后, 不因撤销宣告而受影响;即使再婚后, 该配偶丧偶或者离婚者, 该配偶丧偶或者离婚者,则必须重新 进行结婚登记;二是收养关系: 进行结婚登记;二是收养关系:受撤 销死亡宣告人, 销死亡宣告人,其子女在死亡宣告期 被他人合法收养者, 间,被他人合法收养者,该收养关系 不受撤销宣告影响。 不受撤销宣告影响。
宣告死亡
概念:自然人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 概念:自然人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经利害
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条件: 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 利害关系人申请。 利害关系人申请。顺序 法院宣告。 法院宣告。
在我国,法院宣告判决中确 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视 为失踪人死亡的日期;判决 中没有确定其死亡日期的, 则以判决宣告之日为失踪人 死亡的日期。该日期属于法 律拟制,日后即使被证明不 真实,如果未经依法撤销, 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宣告死亡中下落不明的期限: 宣告死亡中下落不明的期限: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从音信消失的次日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从音信消失的次日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 次日计算 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 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起满二年的。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概念: 概念:自然人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地 住所的确定: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住所的确定: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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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露
凝
无
游
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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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高
风
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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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翩翩新 来燕,双双入我庐 ,先巢故尚在,相 将还旧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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吁
嗟
身
后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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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我
若
浮
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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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陶渊 明( 约 365年 —427年 ),字 元亮, (又 一说名 潜,字 渊明 )号五 柳先生 ,私 谥“靖 节”, 东晋 末期南 朝宋初 期诗 人、文 学家、 辞赋 家、散
文 家 。汉 族 ,东 晋 浔阳 柴桑 人 (今 江西 九江 ) 。曾 做过 几 年小 官, 后辞 官 回家 ,从 此 隐居 ,田 园生 活 是陶 渊明 诗 的主 要题 材, 相 关作 品有 《饮 酒 》 、 《 归 园 田 居 》 、 《 桃花 源 记 》 、 《 五 柳先 生 传 》 、 《 归 去来 兮 辞 》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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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
傲
,
审
容
膝
之
易
安
。
1、最灵繁的人也看不见自己的背脊。——非洲 2、最困难的事情就是认识自己。——希腊 3、有勇气承担命运这才是英雄好汉。——黑塞 4、与肝胆人共事,无字句处读书。——周恩来 5、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