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产科急危重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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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1、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制订有效的干预措施。
2、监测对象为辖区内(不管其户口所在地)死亡的孕产妇。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凡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病情加重及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但不包括妊娠各期的意外死亡和外省来镇江就医而死于镇江者。
3、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镇江市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并报所在辖市(区)妇幼保健所。辖市(区)妇幼保健所接到《镇江市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后,汇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保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到医院核实,将资料汇总后报市妇幼保健院。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孕产妇,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填报《镇江市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
4、凡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单位,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书面材料形式报所在辖市(区)妇幼保健所;在一周内将《镇江市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上报辖市(区)妇幼保健所。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每年10月15日以后补漏的上年死亡数放到下一年度统计。
5、通过查户籍档案、生命统计、疾控中心死亡报告单等方式,核对15-49岁育龄妇女死亡名单,填报育龄妇女死亡调查表,并报辖市(区)妇幼保健所;从育龄妇女死亡名单中筛查孕产妇死亡名单,与上报的孕产妇死亡报告卡核对,避免漏报。
6、参加相关的工作例会和培训;负责对基层妇保医生进行孕产妇死亡监测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7、加强孕产妇死亡补漏、质控工作的管理,孕妇产妇死亡病例要经过
医院、辖市(区)级围产保健协作组、市级围产保健协作组三级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
1、孕产期保健工作必须由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并经专业培训合格的妇幼卫生人员负责。
2、本地户口的孕产妇和寄居本地的流动人口孕产妇均应建立《江苏省孕产妇保健手册》。
3、掌握辖区内孕产妇保健情况,提供孕产妇系统管理服务,妇女妊娠12周内建立《江苏省孕产妇保健手册》,产前检查次数≥8次,进行高危妊娠筛查、管理,实行住院分娩,产后访视≥3次(剖宫产术后不少于2次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一、二级医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方可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做好孕妇在妊娠20-24周转往接产医院就诊的工作。
4、通过每次产前检查筛查高危因素,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专册登记,并在《江苏省孕产妇保健手册》上详细记录高危妊娠的发生、转归、结局等情况;根据职责分工,对高危孕产妇及时给予治疗或者转往上级医院就诊。
5、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宣教工作,门诊有健康教育展板、健康教育处方,普及孕产期保健、优生优育等妇幼卫生科普知识。
6、开展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工作,认真及时填写各种台账、报表,做好统计、分析总结和上报工作。
高危妊娠管理规范
一、高危妊娠的定义及范围
凡妇女妊娠时具有各种并发症或致病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健康,或导致难产者称高危妊娠。
二、高危孕产妇的管理程序
发现孕妇,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卡
筛查——发现高危孕妇,做出高危标志
高危门诊填写高危预约卡,预约下次复诊时间
重度高危填写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转诊
定期查看预约卡,失约者追访
追踪随访
失访者填写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通知相关人员追访确定住院时间,动员住院分娩
住院——适时收住院,入院时,高危因素综合评分
转归——分娩后,及时将孕产妇保健卡转至基层进行产后访视
产后42天检查,了解母婴健康状况
总结、分析本年度高危管理情况
三、定期分析、总结高危妊娠资料高危孕产妇转诊指征
(一)发现孕妇患有下列严重疾病或者接触物理、化学、生物等
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应当对孕妇进行医学指导和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转往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诊治。
1、严重的妊娠合并症或者并发症;
2、严重的精神性疾病;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它疾病。
(二)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将其转往产前诊断定点医院进行产前诊断和治疗。
1、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2、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3、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4、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5、孕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6、有习惯性流产、死胎或死产史者。
(三)要及时将具备以下指征之一的高危孕产妇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1、一级医疗机构转诊指征:
(1)年龄<18岁或≥35岁
(2)身高<1.45米
(3)异常孕产史如产后出血、难产史、胎死宫内,流产≥2次,畸胎史,早产史、新生儿死亡史等
(4)骨盆狭窄
(5)骨盆畸形
(6)胎儿生长发育异常(过大或过小,胎儿过大,估计≥4000克;胎儿过小,估计≤2500克)
(7)多胎妊娠
(8)胎位不正
(9)羊水异常(羊水过多或过少,胎盘污染)
(10)有异常分娩史
(11)贫血,血色素≤90g/L,或有出血倾向者
(12)产前出血
(13)有心脏、肝脏、肾脏疾病和慢性高血压等内外科合并症
(14)妊高症
(15)妊娠≤35周先兆早产
(16)妊娠大于42周不临产者
(17)胎死宫内、胎儿窘迫
(18)胎膜早破不临产者
(19)孕产妇出现较严重异常情况,如剧烈腹痛、高烧、严重呕吐等
(20)产程大于8小时,宫口不开全或胎头下降停滞
(21)产后2小时内阴道出血达到200毫升,不能止血或休克指数(脉率/收缩压)0.5-1继续出血者
(22)严重的软产道损伤
(23)早产儿(孕周<35周,或体重≤2500克)
(24)窒息复苏后发生并发症
(25)新生儿疾病
(26)产褥感染
(27)晚期产后出血
2、二级医疗保健机构根据对危重病的处理能力及条件决定转诊指征和时机。
一、二级医疗保健机构在出现危重急症无法转诊的情况时,应及时请上级机构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