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5篇)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农药属于有毒、易燃危险化学品,为了保证农药经营过程的安全性,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制度: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农药经营单位必须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农药经营、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建筑物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4、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中须经国家授权的部门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5、农药经营、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6、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规模大小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做好防火、防毒、防盗工作。
7、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所涉危险化学品(农药)的性质分类、分库存放,禁忌物料不能温存。
8、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农药。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2)是指为确保农药经营活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的一些重要内容:1. 资质要求:农药经营企业必须依法注册,并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
必须备案登记,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2. 仓储管理:农药经营企业必须建立明确的仓储管理制度,确保农药储存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要定期对仓库进行检查,确保农药的存放、标识、出入库等过程符合规定。
3. 销售管理:农药经营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要确保销售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提供准确的使用说明和警示信息。
4. 废弃物处理:农药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废弃农药和包装废物的处理制度,确保废物无害化处理。
禁止将废物随意丢弃或倾倒到水源、土地或其他环境中。
5. 安全培训:农药经营企业要进行员工安全培训,提高其对农药安全的认识和管理能力。
新版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经营安全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农药经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农药经营主体。
第三条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资质第四条农药经营主体必须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农药。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申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农药经营所需场所、设施、设备;(二)配备具有农药经营专业知识、技能的从业人员;(三)有健全的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重新申领。
第三章农药质量管理第七条农药经营主体应当对经营的农药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确保农药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农药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农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进货的农药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农药质量。
第九条农药经营主体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农药、过期农药、禁用农药和不合格农药。
第十条农药经营主体应当对销售的农药进行标签、说明书等信息的核对,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章农药储存与运输第十一条农药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农药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农药储存安全。
第十二条农药储存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防火、防爆、防潮、防腐蚀等设施;(二)与生活区、食品加工区等区域保持安全距离;(三)储存环境清洁、通风、干燥。
第十三条农药运输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农药泄漏、污染。
第十四条农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五章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第十五条农药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农药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
第十七条农药经营主体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农药 经营 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一、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的概念农药经营管理制度是指关于农药买卖、使用和储存等相关管理规定的一套制度,它是农药经营管理的运行规范,是国家对农药经营行为进行管理的法定要求。
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中,涵盖了涉及到农药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管等方方面面的规定,它旨在对农药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和人民健康。
二、农药经营管理规定1. 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国家对农药经营行为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农药经营都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才能进行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药经营许可分为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和农药经营许可,分别由不同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批,农药经营许可由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批。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农药经营过程中,都必须按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违规经营。
2. 农药经营行为规范农药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
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的农药产品,不得对农药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进行超范围、超用量的销售行为。
农药经营者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储存、包装和运输,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3. 农药经营者的资质要求农药经营者在从事农药经营活动之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不同类别的农药经营行为,需要具备不同的资质条件。
比如,进行散装农药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散装农药经营资质;进行农药添加剂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农药添加剂经营资质。
农药经营者还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所经营的农药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4. 农药经营的监督和检查国家对农药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经营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还对农药产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检,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5. 农药经营的信息公示农药经营者必须对其经营的农药产品进行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许可证或备案证编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企业和联系方式等。
九个农药经营管理制度文本
九个农药经营管理制度文本
1.农药经营许可制度
经营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2.农药经营备案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农业和农村部门备案,提供真实、完整的有关信息。
备案信息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
3.农药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对经营的农药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验,保障农药产品质量安全,确保合格产品进入市场。
4.农药销售、使用记录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销售、使用记录管理制度,记录农药的来源、销售情况等信息,并留存相应的记录备查。
5.农药经营单位培训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农药使用的认识和技能,确保农药的安全使用。
6.农药库房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符合规定的农药库房,确保农药的储存条件符合要求,防止农药品质变质。
7.农药残留检测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残留农药的检测,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及时处理不合格产品。
8.农药应急处置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农药应急处置制度,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减少损失。
9.农药经营监督检查制度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农药经营活动的合法、规范、安全。
农药经营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农药经营卫生管理,保障农药产品质量,防止农药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农药经营卫生管理职责1. 经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农药经营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农药经营卫生管理工作。
2. 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农药经营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农药经营卫生管理职责,确保农药经营卫生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3. 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农药经营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三、农药经营卫生管理内容1. 农药进货管理(1)经营单位应从具有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合法企业进货,确保农药产品质量。
(2)进货时,应仔细核对农药产品标签、说明书,确认农药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3)进货后,应建立农药进货台账,记录农药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家、供应商等信息。
2. 农药储存管理(1)农药应储存在干燥、通风、阴凉、避光的地方,避免高温、潮湿、污染。
(2)农药应按照农药产品分类存放,避免不同农药相互污染。
(3)农药应定期检查,发现过期、变质、损坏的农药应及时清理,不得继续销售。
3. 农药销售管理(1)经营单位应向购买者提供农药产品标签、说明书,告知农药使用注意事项。
(2)销售农药时,应向购买者索取农药购买凭证,确保农药销售可追溯。
(3)农药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
4. 农药废弃物处理(1)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理制度,确保农药废弃物得到妥善处理。
(2)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理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执行。
四、农药经营卫生管理监督检查1. 经营单位应定期接受农药经营卫生管理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农药经营卫生管理工作。
2. 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农药经营卫生管理档案,保存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五、奖惩措施1. 对认真执行农药经营卫生管理制度,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农药经营卫生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药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经营农药的各类主体,包括生产企业、经销商、农户等。
第三条农药经营管理应遵循“依法经营、科学管理、安全使用、诚信经营”的原则,加强风险防控,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农药产品经营管理第四条农药产品经营主体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许可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向农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条农药产品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监控和溯源追溯,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六条农药产品经营主体应当对农药产品的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建立明确的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农药产品经营主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销售计划,做好市场调研,科学确定进货和销售量,避免过剩或滞销。
第八条农药产品经营主体应当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对农药使用者的技术指导和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安全意识和科学使用能力。
第九条农药产品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制度,及时解决用户的投诉和意见,维护好企业的声誉和知名度。
第三章农药经销商管理第十条农药经销商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一条农药经销商应当与生产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保持供应渠道畅通,确保货源稳定。
第十二条农药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的库存管理制度,按照产品质量要求分类存储,确保产品的新鲜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农药经销商应当定期清点库存,做好产品保质期的监控,及时处理过期产品,避免对用户造成损失。
第十四条农药经销商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保证用户正确使用农药,避免误用引发安全风险。
第四章农户农药管理第十五条农户在使用农药前应当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了解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避免误用导致的危害。
第十六条农户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剂量和频次进行施用,严格控制使用量,避免超量使用或连续使用导致的安全隐患。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管理。
第三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国家有关农药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农药安全使用。
第四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确保农药有效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农药经营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六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保证生产、采购、销售的农药货真价实,确保质量合格、使用安全。
第七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保密农药经营活动中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农药经营许可第八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经营。
第九条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未经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行为是属于非法行为。
第十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后三十日内申请补领新许可证。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经营许可证所许可的农药品种和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许可证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立即向颁发机关申请补领。
第三章农药经营管理第十四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做好农药经营活动全程记录工作。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农药储存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储存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药质量追溯机制,确保农药品质量安全。
第十八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药库存管理制度,定期盘点农药库存。
第十九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对外销售农药实行实名制销售,对销售对象进行严格审核,确保销售农药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合理的价格机制,不得提供低于成本的销售价格。
第四章农药经营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农药经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12条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12条一、农药企业经营许可1.农药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经营农药的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经营农药。
2.农药经营企业应年度进行许可证的更新,确保证照期限经营。
许可证一旦过期,企业应立即停止经营农药。
二、农药经营场所要求3.农药经营企业的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满足农药储存、包装和销售的要求。
场所必须干燥、通风良好,并设有专门的农药储存区域。
4.农药经营企业的场所应配备消防器材,并设有灭火器、报警装置等,以确保场所内农药储存的安全。
三、农药产品检测要求5.农药经营企业应定期对所经营的农药产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检测结果应详细记录,以备查验。
四、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6.农药经营企业应确保所销售的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齐全、清晰、准确,并根据产品特性提供相应的警示标识和注意事项。
五、农药经营合同管理7.农药经营企业与购买农药的农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其他用户之间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内容应包括农药品种、用途、数量、价格、交货方式和服务承诺等。
8.农药经营合同应当明确规定购买方使用农药的范围和周期,避免过度使用或滥用农药,以保护环境和农产品质量。
六、农药储存和包装要求9.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专门的农药储存区域,对农药进行分类储存,保证储存条件符合要求,避免农药受潮、变质或过期。
10.农药经营企业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农药包装材料,确保包装的牢固性和密封性,防止农药泄漏和污染环境。
七、农药销售记录和追溯11.农药经营企业应对销售的农药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农药名称、规格、数量、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信息。
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以备查验。
12.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农药销售追溯体系,确保农药流向可追溯。
一旦发生农药质量问题或其他安全事故,能够及时查清销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以上是关于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的12条要求,农药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农药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保护环境和农产品质量。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模版为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规定,保护生态环境,防止人畜中毒,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药采购管理制度1、采购部根据农药经营部申报计划制定采购清单,经总经理审批后,采购符合规定的农药;2、所采购的农药需具备国家规定要求的“三证”:农药产品登记证、农药产品执行标准、农药生产批准文件;二、农药仓库管理制度1、建立专用的农药产品存放库,库房要相对独立、干燥整洁、存取方便;2、农药库有专门的保管人员,并制定有相关的管理规定和农药使用责任制;3、有清晰、连续的农药出入库记录;4、农药按说明要求,分类分隔安全存放;5、每周清理农药库存一次,并做好弃置农药的有关记录。
三、弃置农药药液和农药包装器具处理规定1、农药库房出的农药数量应和回收的包装数量相符;2、空的包装袋,玻璃瓶,塑料瓶等分类放置,统一进行处理;3、过期的农药,破损的器具和容器应集中处理;4、定期(每季)对过期农药、包装箱具和农药容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由农药提供商统一进行回收处理;5、保留相关记录(弃置农药药液处理记录表;废弃农药包装箱器具处理记录表)。
四、安全管理制度1、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3、农药部经理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4、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剧毒农药和杀鼠剂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5、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6、经营者必须了解和掌握自己所销售的农药存在的危险因素;7、农药不得与其他货物、危险化学品和日常用品混放在一起;8、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和失效的农药;农药经营管理制度模版(二)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农药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农药的安全使用,维护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的健康,适用于所有从事农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5篇)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农林牧副渔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凡施用于农作物、林木、花卉、食用菌等的农药,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采购、贮存、销售(以下统称为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上海市农业局是本市农药管理的主管机关,其执行机构是上海市农药检定所。
各县农业局和上海市农场管理局负责所属范围内的农药管理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保植检站。
第二章农药的质量监督第五条各种农药必须具有农牧渔业部核发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方可经营和使用。
第六条外国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药登记证》的,不准进口、经营和使用。
外国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药田间药效试验许可证》的,不准进行试验。
第七条凡经农牧渔业部《农药登记公告》宣布禁用和撤销登记的农药,不准再经营、使用和进口。
第八条经营农药的单位在采购、贮存、销售过程中,应做好质量检查工作,保证所经营的农药符合批准登记的质量标准。
第九条农药的包装必须符合保证质量和安全运输的要求,并附有符合《农药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商标说明。
没有商标说明或商标说明脱落、商标说明字迹模糊的农药不准出售。
第十条经营农药的单位为方便销售和使用,需要将原包装农药改装后在本单位门市部零售的,必须附贴新的明显的商品说明。
新的商品说明必须具备农药品名、含量、重量(或容量)、使用方法、毒性标记、原生产厂家、出厂日期、改装单位、改装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经营农药的单位自行改装的农药,如需对外批发或在本单位以外的门市部零售的,应事先向市农药管理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须在商品说明中注明批准文号。
第十二条凡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降效或失效农药,均必须予以封存,在农药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以前,不得销售和使用。
禁止制造和销售假农药。
第三章农药的安全使用第十三条经营农药的单位,必须持有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配备熟悉农药商品基本知识的业务人员。
经营农药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农药经营活动的安全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环境污染,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药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农药采购、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农药经营安全。
第二章农药采购第四条农药经营单位应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或供应商处采购农药,确保农药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五条采购农药时,应严格审查农药产品标签、质量合格证、产品登记证等文件,确保农药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农药采购台账,详细记录农药名称、规格、数量、采购日期、供应商等信息。
第三章农药储存第七条农药经营单位应设立专用仓库,配备防火、防爆、防潮、防腐蚀等设施,确保农药储存安全。
第八条农药应按照性质、用途分类存放,禁止将农药与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第九条农药仓库应定期检查,确保农药储存环境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农药储存期限不得超过农药产品标签上标注的有效期,过期农药应及时处理。
第四章农药运输第十一条农药运输车辆应具备防火、防爆、防腐蚀等安全设施,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二条运输农药时,应遵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的规定,严禁超载、超限运输。
第十三条运输农药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农药泄漏、污染环境。
第五章农药销售第十四条农药经营单位应设立销售专区,销售农药时应向购买者提供农药产品标签、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等资料。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农药销售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价或降价销售农药。
第十六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销售台账,详细记录农药销售情况,包括农药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日期、购买者等信息。
第六章农药使用第十七条农药使用者应遵守农药使用规定,按照农药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正确使用农药。
第十八条农药使用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农药残留、污染环境,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药经营使用相关管理规定范文(4篇)
农药经营使用相关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药经营使用行为,保护农民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国境内经营、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药经营使用应遵循依法、科学、安全、环保的原则,并符合国家的有关安全标准和农药管理规定。
第四条农药经营使用应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农民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五条农药经营使用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和经营者的农药使用技能和安全意识,推广使用农药的科学方法。
第六条农药经营使用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农药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农业、环保、卫生等部门报告农药的销售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农药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农药购销台账,记录农药的采购、销售、使用和废弃情况,保留购销凭证和使用记录。
第九条农药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农药使用技术培训,掌握更新的农药使用理论和操作技能。
第二章农药经营管理第十条农药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农药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库房和储存设施,保证农药的质量和有效期限。
第十三条农药库房和储存设施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保持干燥、通风、清洁、防火等条件。
第十四条农药经营者应定期对农药库存进行盘点,清理过期农药,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处理。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者应定期进行农药销售情况的统计,上报相关部门,并保留销售记录和购销凭证。
第十六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推广使用农药的科学方法。
第十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召回制度,并及时通知消费者和相关当事人,查询和销售有问题的农药。
第十八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使用技术培训制度,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九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销售台账,记录农药的销售情况和购销凭证,保留购销凭证和使用记录。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范文(5篇)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药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农田环境安全,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药经营者,包括生产、批发、零售、经销、使用等环节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农药经营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采取科学、合规的方式开展农药经营活动。
第四条农药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提高农药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农药的合理使用和环境安全。
第二章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第五条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农药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的法定证书。
农药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确定经营范围。
第六条农药经营者取得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应按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生产标准和质量控制要求,确保农药的质量安全。
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备有农药经营许可证和相关备案文件,并按规定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农药经营管理要求第八条农药经营者应设立专门的农药管理部门或农药管理员,负责农药的采购、储存、销售、使用等工作。
农药管理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农药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农药采购管理制度,确保农药采购的合理性,禁止购买、销售假冒伪劣农药。
第十条农药经营者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设置农药储存库房,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消防演练,确保库房的安全和农药的质量。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者应建立农药销售管理制度,明确销售要求和程序,准确记录销售信息,确保农药销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农药经营管理控制措施第十二条农药经营者应对农药的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实施严格的管理控制措施,保证农药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者应确保农药的储存环境符合规定的要求,避免农药受潮、变质或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农药经营者应定期检查农药库房,清理过期农药和破损包装农药,及时报废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者应对农药销售进行严格监管,禁止销售过期、未经许可的农药。
并根据需要提供正确的使用方法和说明书。
第十六条农药经营者应建立农药使用登记制度,记录农药的使用情况,包括用量、作物名称、使用时间等信息,并建立档案进行保存。
农药经营14项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14项管理制度一、农药购进管理制度1. 农药供应商筛选与评估•在挑选农药供应商时,首先要对其资质、信誉、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并查核其是否具有相关许可证书。
•评估供应商的服务能力、售后服务及技术支持等,确保供应商能够提供及时有效的支持和服务。
2. 农药商品验收与入库•农药入库前,应对农药商品进行全面的验收,包括包装完好、标签清晰、日期有效、无异常气味等。
•每批次农药商品都要进行详细的登记和标记,并妥善保管,确保农药商品的追溯能力。
3. 农药库存管理•定期进行农药库存的盘点,确保库存数据准确无误。
•对过期、损坏、变质等情况的农药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二、农药销售管理制度4. 农药销售台账记录•对每次农药销售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客户信息、销售数量、销售金额、销售时间等。
•销售记录要做到真实可靠,以备后续查询和参考。
5. 农药销售合同管理•农药销售前需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并明确产品名称、数量、价格、交付日期等关键信息。
•合同要妥善保管,以备后续查阅和核对。
6. 农药销售返货处理•对客户返货的农药进行认真核实,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和数量无误。
•对能够退货的农药进行分类和妥善处理,确保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农药仓储及出库管理制度7. 农药仓储环境管理•农药仓库要求定期进行清理,保持整洁干净,防止杂物堆积和尘土等对农药质量产生影响。
•农药仓库内要配备消防设施,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8. 农药出库审批流程•农药出库前,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包括核对销售合同、库存审核等环节。
•出库审批流程要做到规范,确保农药的出库符合规定和实际需求。
9. 农药出库记录及追溯•出库时要对农药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出库数量、出库时间、出库人员等。
•追溯要求能够追踪每一批次农药的出库和使用情况,确保农药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四、农药使用管理制度10. 农药使用计划编制•在农药使用前,要制定详细的农药使用计划,包括使用的农药种类、用量、使用方式等。
经营农药相关的规章制度
经营农药相关的规章制度一、农药经营管理制度1. 农药经营许可制度(1)凡从事农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农药经营许可证,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经营人员的资格证书等。
(3)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需提前申请续期,经审核合格后方可颁发新的许可证。
2. 农药经营备案制度(1)凡从事小规模农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需向当地农业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2)备案登记材料包括,经营者的身份证明、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等。
(3)备案登记记录将向社会公示,确保农药经营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 农药经营信息公示制度(1)所有农药经营单位都必须向社会公示其经营的农药品种、品牌、用途等信息。
(2)消费者可通过公示信息来选择合适的农药产品,保障自己和农作物的安全。
4. 农药质量管理制度(1)农药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农药质量标准,确保销售农药的质量合格。
(2)在出售农药产品时,必须保证产品标签清晰、内容准确,并提供相应的说明书以供消费者参考。
5. 农药经营和使用培训制度(1)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经营人员参加相关的培训课程,提高其农药知识和使用技能。
(2)农药使用单位也需要定期培训农民和农作物种植户,合理掌握农药施用的方法和时机。
6. 农药经营责任制度(1)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责任追溯体系,对销售的农药产品负责到底。
(2)一旦发现农药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经营单位应及时主动召回,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7. 农药经营监督检查制度(1)农药经营单位应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和抽样检验,确保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农药使用管理制度1. 农药购买登记制度(1)农户在购买农药产品时,必须向经营单位提供相关身份证明,登记购买信息。
(2)购买登记信息将用于监管部门的追踪查询,确保农药使用安全可控。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农药经营安全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农药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农药经营安全管理职责1. 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岗位的安全职责,确保农药经营安全。
2. 农药经营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农药经营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农药安全事故的发生。
3. 农药经营企业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农药经营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4. 农药经营企业应定期对农药经营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三、农药经营安全管理措施1. 农药进货管理(1)农药经营企业应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进货,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
(2)农药进货时,应检查农药的标签、说明书、生产日期、有效期、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确保农药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 农药储存管理(1)农药应储存在干燥、通风、避光的库房内,避免阳光直射和潮湿。
(2)农药应分类存放,不同品种、不同剂型的农药应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3)农药储存库房应配备灭火器、防毒面具等消防、防护设施。
3. 农药销售管理(1)农药销售时,应向购买者提供农药的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告知农药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禁忌。
(2)农药销售员应具备农药经营知识,对购买者进行农药使用指导,确保农药合理使用。
(3)农药销售企业应建立销售记录,记录销售时间、品种、数量、购买者信息等。
4. 农药废弃物处理(1)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农药废弃物回收制度,设立回收点,对农药废弃物进行分类回收。
(2)农药废弃物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四、农药安全事故处理1. 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农药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农药安全事故,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农药经营企业应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农药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制度范本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农药经营使用行为,确保农药的安全使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农作物生产和人民健康,并提高农药使用效益。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农药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农药经营管理1. 农药经营许可1.1 农药经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许可证件,包括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等。
1.2 农药经营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当地农业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
1.3 农药经营企业应定期进行许可证的更新,并及时报告经营信息变更。
2. 农药经营质量管理2.1 农药经营企业应确保所经营的农药符合国家标准,不得销售伪劣产品。
2.2 农药经营企业应进行农药质量抽检,并及时处理检出问题农药。
2.3 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农药销售追溯体系,追踪农药的来源,并保留相关销售记录。
2.4 农药经营企业应定期进行库存盘点,确保农药的有效储存和管理。
3.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3.1 农药经营企业应保证农药的安全储存,定期检查仓库的通风、防火和防水设施。
3.2 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农药使用记录,记录农药的名称、使用日期、用量和使用方式等信息。
3.3 农药经营企业应加强对农药的销售管理,确保农药不被非法倒卖或用于违法用途。
3.4 农药经营企业应加强对农药使用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使用农药的意识和技能。
4. 农药经营信息报告4.1 农药经营企业应按照当地农业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农药的进销存情况。
4.2 农药经营企业应及时上报农药中毒事件和其他安全事故,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五、制度执行1. 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流程。
2. 农药经营企业应开展内部审核,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农药经营企业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管理素质。
4. 对于违反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
六、制度评估与完善1.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范文(6篇)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范文为保证农药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农业生产和人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进货检查和检验农药进货时将产品与其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对所购产品有质量疑问,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质量检验。
二、质量管理销售的农资保证质量,不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禁止销售无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无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资。
三、过期农药处理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不得经营,并及时退还厂家或交由县农业局统一处理;如确实无法及时处理的,按规定注明“过期农药”字样,且单独放置。
四、质量事故报告如发生质量事故,应对质量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凡因农资问题造成农民损失,经查证是本店销售的,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范文(2)1、公司经理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经营安全事故隐患。
2、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有关安全经营的规定和要求,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制止违章行为。
3、组织好本单位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消除并报告总公司,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
4、搞好安全器材,消防设施,防护器材检查和维护工作,使其保持完好状态,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5、加强职工管理和培训,提高职工经营和管理水平,提高经营业务能力,保持仓库、经营场所清洁、整齐,争创文明经营管理单位。
6、员工要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反经营安全管理规定,努力工作,热情待客,文明经商。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范文(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药经营管理行为,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药经营管理制度适用于农药经营者在国内从事农药经营管理活动的行为。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范文(3篇)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保证农药的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药经营单位,包括批发企业、零售店等各类农药经营场所。
第三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农药经营活动。
第四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有经过培训合格的农药操作人员,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
第五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仓库和设备,确保农药的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第二章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第六条农药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范围和内容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农药操作人员的聘用合同、经营计划等。
第八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备案农药经营信息,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备案资料。
第九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备案要求,保持农药经营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三章农药购进管理第十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从具备经营资质的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购进农药,并保存相关购进证明和购进记录。
第十一条农药购进时,经营单位应当认真核对农药的货源和品质,不得购进过期、失效、假冒等非法农药。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上级监管部门报送农药购进的相关信息,确保农药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农药贮存管理第十三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有专门的农药贮存场所,并设置相应的仓库和设备。
第十四条农药贮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要求,如防火、防盗、防潮、通风等措施必须得到有效落实。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农药的分类、标识和整理工作,确保农药的种类、批次、有效期等信息得到明确记录。
第十六条农药贮存场所应当保持整洁、干燥、通风,禁止与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混放存放。
第十七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农药贮存档案,包括农药的购进证明、销售记录、库存清单等。
第五章农药销售管理第十八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销售货架或者柜台,符合产品的分类、标识和整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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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与人员)
一、本企业(门市)主要机构、部门:
二、本企业(门市)主要人员、资质、岗位及职责:
(人员培训)
1.培训目的:提升农药经营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依法经营意识,使农药经营人员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知识,指导使用者安全科学使用农药,熟练操作追溯设备、防火设施,应急处置常识等。
2.培训对象:从事农药经营的负责人、采购人员、保管人员、销售人员、技术指导人员。
3.培训方式:①经营者自行组织的内部人员学习培训;②经营者自主参加的学术培训;③农业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的法律法规、经营管理及业务技术培训。
4.培训要求:参加的培训机构必须具有专业教育培训资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农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培训学时。
5.培训内容:有关农药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农药科学使用和安全使用知识、农药经营管理技术等。
6.培训要求:积极组织和参加培训,实行全员培训,达到培训学时及培训考核要求,保管好培训档案。
(产品质量)
1.进货检查和检验:购进农药时,应将产品与其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如有质量疑问,可进一步进行质量检验;做好进货台账。
2.质量管理:不得购进假冒伪劣、无(临时)登记证、无生产许可证、无生产批准文号、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或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3.过期及破损农药处理: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不得经营,应及时退还厂家或交由农业主管部门统一处理;包装破损影响安全使用的农药亦应交由农业主管部门统一处理。
对未能及时处理的农药,应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单独放置。
4.质量事故报告:发生农药质量安全事故,应迅速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上报农业主管部门。
因农药经营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仓储存放)
1.农药的仓储及经营存放应分区分类、摆放整齐,并分类配置明示标牌;限制用农药必须单独标明存放。
2.农药不得与食品等物品混放,不得露天存放。
3.农药仓储场所实行专人管理,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内。
仓储保管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4.仓库保管人员要对存放的农药经常清点、检查,对包装破损或过期的农药及时上报处理。
5.仓储场所应配备适宜的通风、防盗、防火等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
6.农药的入库、出库应做好来源及去向台账,保证帐物相符。
(经营安全)
1.经常检查经营场所及库房的电源、通风等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对不能继续使用的设施设备要及时更换,确保状态良好。
2.堆放的农药要远离明火、火源,做好防火、防盗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3.经常检查经营场所及库房的温度、湿度,根据季节不同,及时调节温度、湿度及通风。
4.经常检查农药包装物,防止标签脱落导致错发;发现破损及时清理并调换,过期农药、破损农药及其包装物要及时处理。
5.在农药销售过程中的涉及称量、必要分装、取货等直接接触农药的人员,要做好安全防护。
6.经常直接接触农药的经营人员,每年应做一次健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调换人员。
7.进入农药仓储场所,要先开门窗通风、再进库。
8.存放农药的场所严禁吸烟,作业过程中不得饮食饮水、不得用手擦嘴、脸和眼睛,每次作业完成后及时用清水清洗。
9.搬运、堆放农药时要戴口罩、手套、穿长衣裤,轻拿轻放,严禁倒置,避免农药直接接触皮肤;如被农药污染,应及时清洗。
10.发现农药中毒事故的要及时离场就医,重大事故要及时上报农业主管部门。
(经营及使用指导)
(一)农药经营
1.农药经营实行分区存放、分类标明,不得与粮食、蔬菜、瓜果、食品、日用品等混载、混放。
2.农药仓储、存放场所要配备适宜的消防设施设备。
3.经销农药时,必须按农药使用说明向购买者进行农药安全使用、科学使用、注意事项及废弃物回收指导;农药配伍使用时,必须注意配伍禁忌;做好销售指导记录;不得误导购买者超范围、超剂量供药;批量销售的应与购买者签订《购销及使用协议》;做好销售台账。
4.包装破损的农药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及时收集并按规定处理。
5.农药经营场所防止儿童进入,经营的农药应放置在儿童不易接触的地方。
(二)安全使用
1.配药时要戴胶皮手套,用量具按照规定的剂量称取药剂,不得任意增加用量,注意配兑顺序,严禁用手拌药。
2.喷药前应仔细检查药械开关、接头、喷头以及药桶有无渗漏,以免漏药污染。
喷药时发生堵塞应先用清水冲洗后再排除故障。
绝对禁止用嘴吹吸喷头和滤网。
3.施药时必须戴防毒口罩,穿长袖上衣、长裤和鞋、袜。
操作时禁止吸烟、喝水、吃东西,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不得互相喷射嬉闹。
工作后喝水、抽烟、吃东西前要用肥皂彻底清洗手、脸和漱口,有条件的应洗澡。
被农药污染的工作服要及时换洗。
大风和中午高温时应停止喷药。
4.用药结束后,及时将喷雾器清洗干净。
清洗药械的污水应选择安全地点妥善处理,不准随地泼洒,防止污染水源。
盛过农药的包装物品,不得用于盛粮食、油、酒、水等食品和饲料。
浸种用过的水缸要洗净。
装过农药的空箱、瓶、袋等要妥善集中处理;限制使用农药废弃物集中交回经销商或交由农业部门处理。
5.施用过农药的地方要竖立标志,在一定时间内禁止放牧,割草,挖野菜,以防人、畜中毒。
6.操作人员如有头痛、头昏、恶心、呕吐等症状时,应立即离开施药现场,脱去污染的衣服,漱口,擦洗手、脸和皮肤等暴露部位,及时送医院治疗。
(农药废弃物处置)
一、农药废弃物来源
1.变质、失效农药。
2.非施用场所溢漏的农药及处理溢漏农药的材料。
3.装过农药的瓶、桶、罐、袋等废弃包装物。
4.施药后剩余的药液。
5.农药污染物及清洗处理物。
二、农药废弃物的处理
(一)农药废弃包装物严禁作为他用,不得丢放,要妥善处理。
(二)对包装容器,在处理前应及时进行清洗。
(三)完好无损的包装物可由销售部门或生产厂家统一收回。
(四)变质及失效农药、金属罐和桶,应清洗后集中交回经销商或交由农业部门处理。
(五)不能马上处理的废弃物,应及时收集并放在安全的地方。
(六)以下农药废弃物要在处理后深埋,深埋时顶部距地面不低于50厘米:
1.玻璃容器要打碎深埋。
2.包装纸板先焚烧后深埋,焚烧时不要站在火焰产生的烟雾中,儿童远离。
3.塑料容器先清洗、焚烧、深埋。
4.残留药液、农药污染物及清洗物要深埋,并妥善处理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三、农药废弃物的收集
1.农药经营者应积极与农药生产企业沟通,对农药生产企业可回收的农药废弃物要定期交回。
2.农药经营者应宣传鼓励农药购买者收集送交农药废弃物,并设置专门场所集中收集农药废弃物。
3.对收集的农药废弃物要分类分类放置,详细登记来源,并定期报告、送交当地农业主管部门。
(应急处置)
一、火险处置
1.发现农药火险隐患的,应及时报告相关责任人排除隐患。
2.发生火险的,应立即报告相关责任人进行防火处置。
3.发生较大或难以处置的火险,应立即报告消防部门。
4.发生火险情况时,应立即疏散周围人员,移除易燃物。
二、农药中毒处置
1.农药沾染皮肤的,应脱去被农药污染的衣服,用清水及肥皂(不要用热水)充分洗涤被污染的部位。
洗涤后用洁净的布或毛巾擦干,穿上干净衣服并注意保暖。
受敌百虫污染的,不能用肥皂,以免敌百虫遇碱后转化为毒性更高的敌敌畏。
2.眼睛被溅入药液或撒进药粉时,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
冲洗时把眼睑撑开,一般要冲洗15分钟以上。
清洗后,用干净的布或毛巾遮住眼睛休息。
3.吸入农药身体感到不适时,应立即到空气新鲜、通风良好的安全场所,脱去被农药污染的衣物等,解开上衣钮扣和松开腰带,使呼吸畅通。
用干净水漱口和肥皂水洗手洗脸,注意身体保暖。
4.吞服农药引起中毒者,对吞服量较大的,一般应立即催吐或洗胃,而不先用药物治疗。
如吞服农药量度少或难于催吐,一般采用无机盐类泻药。
5.对农药中毒人员应尽快联系就近医院前来实施救治。
6.如中毒者呼吸停止,应及时进行人工呼吸,直到中毒者能自主呼吸为止。
对农药熏蒸剂中毒者只能给氧,禁止人工呼吸。
三、农药引起的农作物生产事故处置
因使用农药不当引起农作物生产事故的,应及时报告农业主管部门,必要时申请事故原因鉴定,一般事故适用调解处理,重大事故或调解不成的事故,应通过诉讼依法处理。
(经营服务承诺)
1.凭照、凭证、依法经营,遵守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2.讲道德、守信用,公平竞争,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不经营假冒伪劣农药,不从非法渠道购进农药,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农药。
4.不超范围供药、不超剂量供药,向购买者进行农药安全使用、科学使用和注意事项的指导,对不合格、过期或影响安全使用等问题农药及时追回。
5.建立进、销、存台帐,保存进货发票,向销售者提供销售发票,确保进销存可追溯。
6.因经营的农药给经营户造成损失的,按规定给予赔偿。
7.如有违反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