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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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与人员)

一、本企业(门市)主要机构、部门:

二、本企业(门市)主要人员、资质、岗位及职责:

(人员培训)

1.培训目的:提升农药经营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依法经营意识,使农药经营人员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知识,指导使用者安全科学使用农药,熟练操作追溯设备、防火设施,应急处置常识等。

2.培训对象:从事农药经营的负责人、采购人员、保管人员、销售人员、技术指导人员。

3.培训方式:①经营者自行组织的内部人员学习培训;②经营者自主参加的学术培训;③农业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的法律法规、经营管理及业务技术培训。

4.培训要求:参加的培训机构必须具有专业教育培训资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农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培训学时。

5.培训内容:有关农药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农药科学使用和安全使用知识、农药经营管理技术等。

6.培训要求:积极组织和参加培训,实行全员培训,达到培训学时及培训考核要求,保管好培训档案。

(产品质量)

1.进货检查和检验:购进农药时,应将产品与其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如有质量疑问,可进一步进行质量检验;做好进货台账。

2.质量管理:不得购进假冒伪劣、无(临时)登记证、无生产许可证、无生产批准文号、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或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3.过期及破损农药处理: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不得经营,应及时退还厂家或交由农业主管部门统一处理;包装破损影响安全使用的农药亦应交由农业主管部门统一处理。对未能及时处理的农药,应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单独放置。

4.质量事故报告:发生农药质量安全事故,应迅速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上报农业主管部门。因农药经营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仓储存放)

1.农药的仓储及经营存放应分区分类、摆放整齐,并分类配置明示标牌;限制用农药必须单独标明存放。

2.农药不得与食品等物品混放,不得露天存放。

3.农药仓储场所实行专人管理,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内。仓储保管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4.仓库保管人员要对存放的农药经常清点、检查,对包装破损或过期的农药及时上报处理。

5.仓储场所应配备适宜的通风、防盗、防火等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

6.农药的入库、出库应做好来源及去向台账,保证帐物相符。

(经营安全)

1.经常检查经营场所及库房的电源、通风等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对不能继续使用的设施设备要及时更换,确保状态良好。

2.堆放的农药要远离明火、火源,做好防火、防盗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3.经常检查经营场所及库房的温度、湿度,根据季节不同,及时调节温度、湿度及通风。

4.经常检查农药包装物,防止标签脱落导致错发;发现破损及时清理并调换,过期农药、破损农药及其包装物要及时处理。

5.在农药销售过程中的涉及称量、必要分装、取货等直接接触农药的人员,要做好安全防护。

6.经常直接接触农药的经营人员,每年应做一次健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调换人员。

7.进入农药仓储场所,要先开门窗通风、再进库。

8.存放农药的场所严禁吸烟,作业过程中不得饮食饮水、不得用手擦嘴、脸和眼睛,每次作业完成后及时用清水清洗。

9.搬运、堆放农药时要戴口罩、手套、穿长衣裤,轻拿轻放,严禁倒置,避免农药直接接触皮肤;如被农药污染,应及时清洗。

10.发现农药中毒事故的要及时离场就医,重大事故要及时上报农业主管部门。

(经营及使用指导)

(一)农药经营

1.农药经营实行分区存放、分类标明,不得与粮食、蔬菜、瓜果、食品、日用品等混载、混放。

2.农药仓储、存放场所要配备适宜的消防设施设备。

3.经销农药时,必须按农药使用说明向购买者进行农药安全使用、科学使用、注意事项及废弃物回收指导;农药配伍使用时,必须注意配伍禁忌;做好销售指导记录;不得误导购买者超范围、超剂量供药;批量销售的应与购买者签订《购销及使用协议》;做好销售台账。

4.包装破损的农药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及时收集并按规定处理。

5.农药经营场所防止儿童进入,经营的农药应放置在儿童不易接触的地方。

(二)安全使用

1.配药时要戴胶皮手套,用量具按照规定的剂量称取药剂,不得任意增加用量,注意配兑顺序,严禁用手拌药。

2.喷药前应仔细检查药械开关、接头、喷头以及药桶有无渗漏,以免漏药污染。喷药时发生堵塞应先用清水冲洗后再排除故障。绝对禁止用嘴吹吸喷头和滤网。

3.施药时必须戴防毒口罩,穿长袖上衣、长裤和鞋、袜。操作时禁止吸烟、喝水、吃东西,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不得互相喷射嬉闹。工作后喝水、抽烟、吃东西前要用肥皂彻底清洗手、脸和漱口,有条件的应洗澡。被农药污染的工作服要及时换洗。大风和中午高温时应停止喷药。

4.用药结束后,及时将喷雾器清洗干净。清洗药械的污水应选择安全地点妥善处理,不准随地泼洒,防止污染水源。盛过农药的包装物品,不得用于盛粮食、油、酒、水等食品和饲料。浸种用过的水缸要洗净。装过农药的空箱、瓶、袋等要妥善集中处理;限制使用农药废弃物集中交回经销商或交由农业部门处理。

5.施用过农药的地方要竖立标志,在一定时间内禁止放牧,割草,挖野菜,以防人、畜中毒。

6.操作人员如有头痛、头昏、恶心、呕吐等症状时,应立即离开施药现场,脱去污染的衣服,漱口,擦洗手、脸和皮肤等暴露部位,及时送医院治疗。

(农药废弃物处置)

一、农药废弃物来源

1.变质、失效农药。

2.非施用场所溢漏的农药及处理溢漏农药的材料。

3.装过农药的瓶、桶、罐、袋等废弃包装物。

4.施药后剩余的药液。

5.农药污染物及清洗处理物。

二、农药废弃物的处理

(一)农药废弃包装物严禁作为他用,不得丢放,要妥善处理。

(二)对包装容器,在处理前应及时进行清洗。

(三)完好无损的包装物可由销售部门或生产厂家统一收回。

(四)变质及失效农药、金属罐和桶,应清洗后集中交回经销商或交由农业部门处理。

(五)不能马上处理的废弃物,应及时收集并放在安全的地方。

(六)以下农药废弃物要在处理后深埋,深埋时顶部距地面不低于50厘米:

1.玻璃容器要打碎深埋。

2.包装纸板先焚烧后深埋,焚烧时不要站在火焰产生的烟雾中,儿童远离。

3.塑料容器先清洗、焚烧、深埋。

4.残留药液、农药污染物及清洗物要深埋,并妥善处理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三、农药废弃物的收集

1.农药经营者应积极与农药生产企业沟通,对农药生产企业可回收的农药废弃物要定期交回。

2.农药经营者应宣传鼓励农药购买者收集送交农药废弃物,并设置专门场所集中收集农药废弃物。

3.对收集的农药废弃物要分类分类放置,详细登记来源,并定期报告、送交当地农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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