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类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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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类合同管理办法
一、营销合同管理原则
1、在经济活动中,合同是表达经济活动的责任双方(或多方)意愿和经济活动中相互责任的法律依据,营销合同管理按照《沿海绿色家园集团合同管
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集团、地区公司(或项目公司)均应根据责权系统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谈判、审批和签定营销合同。任何违反授权范围审批、签发、签订的合同和文件均是无效的,责任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在授权范围以外的合同、文件应按合同、文件申报审批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对外合同一律需有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各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可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和签发文件,其他人员代表公司签约时须得到事先明确有效的授权或委托书。
2、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地区公司对外签定营销类合同所进行的一切活动。
3、营销类合同管理部门在集团公司为营销管理部,在地区公司为市场营销部。除认购书、销售合同归销售组存档管理外,其它都归营销策划组(或企划推广组)归档管理。
4、在营销策划类合同中,销售代理合同集团营销管理部审批、存档备案,其它合同可不报集团营销管理部审批,但须上报备案。
二、营销合同的类别和内容
营销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六大类25种合作合同:
(一)销售代理类
1、销售代理合同
2、策划顾问合同
(二)广告服务合同
3、广告公司合同(总体策略和VI系统)
4、广告代理合同(发布)
5、广告设计合同(专项)
6、广告宣传单张派送合同
(三)活动营销/公关推广类
7、礼仪公关公司服务合同(活动营销类)
(四)包装制作类
8、现场包装设计、安装合同(导视系统)
9、销售模型制作合同
10、礼品制作合同
11、雕塑制作合同
12、销售资料印刷合同
13、喷绘安装合同
(五)媒体、渠道类
14、报纸广告发布合同
15、电视广告发布合同
16、广播广告发布合同
17、网络(门户网站)广告发布合同
18、杂志广告发布合同
19、户外广告合同
20、特殊场所(会所、酒店等)投送合同
21、直邮(DM)广告合同
22、车身设计发布合同
23、展场设计发布合同
(六)销售类
24、销售认购书
25、房地产买卖合同及附件
三、营销合同的审批和会审
1、为保证合同文件的完善,尽量减少出错,市场营销部在正式定稿前必须听取其它部门(设计、工程、财务等)意见,包括法律部门的意见。
2、合同、文件的审批人在本级权限内审批时,应按照规定进行会签,征询有关会签人意见后行使审批权;若非本级审批权限内,合同、文件上报人也应按照规定会签,请上级审批人批准及征询相关会审人意见。
3、经有权审批人在“合同审查会签表”上签字后,申报的合同和文件方能正式对外发出或签约、盖章。
4、合同或文件正式签约后,已签署会签意见和审批意见的“合同审查会签表”应与合同或文件一并存档管理,并做为合同或文件有效性的重要证明材料。
因保管不善造成“合同审查会签表”丢失,应视为原合同审批无效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营销合同的变更
由于某种原因营销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应签署补充协议或签署新的营销合同,并按“营销合同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和会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