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国际趋势启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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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国际趋势及启示摘要:基于检察机关在现实社会控制中所起作用的一致性及各国之间法文化融合的加强,各国检察监督机制都呈现出相互借鉴与发展的态势。这不仅为不同方向的改革者提供了经验与创意交流的绝佳契机,也迫使两大法系各国积极展开对话,致力于外来制度本土化,寻找不同脉络下的普遍性,并进而逐步趋向于检察一体制的深化、检察官遴选的精英化,以及公众参与司法的法制化的国际趋势。这种趋势既带给我国有益的启示,也成为我国检察监督机制改进的有效导向。
关键词: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国际趋势;启示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2-0094-04
为了防止检察权的滥用,许多国家把检察制衡原则作为检察机关活动的准则。基于检察机关在现实社会控制中所起作用的一致性及各国之间法文化融合的加强,各国检察制度都呈现出相互借鉴与发展的趋势。西方法学家对以权控权的论证、对制衡体系的构建等,历经百年的实践与发展,使得西方国家在法律监督的理论探索和实践效果方面取得显著的成就,都带给我们有益的启示。
一、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概述
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主要有两种渠道:一是内部力量的监督制约,主要源于检察组织体制上的一体化;二是外部力量的监督制约,主要包括被害人、被告人、法院以及社会公众
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
(一)检察一体化为中心的内部监督机制
所谓检察一体化,是指按照司法管辖的需要划分为不同的层级、不同类别、不同区域的各级检察机关,以及检察官之间形成上令下从、相互协调的统一有机整体。对内是指业务一体,检察机关实现自上而下的控制,作为命运共同体统一行使检察权,以此统一各级检察机关的追诉与裁量的基准,在裁量不起诉的案件中真正实现“法定主义”要求;对外是指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法定机关、事项及程序以外的干涉,以防止检察权受外来势力的不当影响。
大陆法系检察机关的内部制约主要是通过上令下从的“检察一体化”模式来实现的。在检察制度发源地的法国,检察机关具有不可分的性质。检察官被纳入上令下从的阶层组织中,职责吸收了每一个成员的个人身份,在法律上被看做是同一个人,采取行动、发表言论都是以检察院的名义进行,并始终可以相互替代履行职责;德国的检察机关分联邦和州两个体系,虽然彼此互相独立,但内部仍是严格的统一的领导关系;日本的《检察厅法》规定:“上级检察官对于其所属下级检察官拥有指挥监督权。对于检察官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上级检察机关可根据告诉人的请求进行审查,并可改变检察官不起诉的决定”等等[1]。
相比较而言,英美法系检察系统内部的一体化并不明显,但也实际发生着监督制约的作用。英国的《犯罪起诉法》规定检察机构
由总检察长为首长的中央法律事务部、刑事检察署以及区检察署构成,实行全国一体化且分层管理的原则,上下级之间有明确的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美国的检察长与检察官之间主要是协调与帮助的关系,检察职能是以个人负责为基础开展实施,并以检察官个人的名义提起公诉,而且在行使职权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辩诉交易)。但是,其内部系统的制约机制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来自于检察官事务所内部的控制、检察长的制约与美国律师协会的制约,分别从控制起诉自由裁量的权力、不愿起诉的案件予以起诉与律师职业资格的角度对检察官产生威慑力量。
(二)以公众参与为导向的外部监督机制
公民参与司法是域外的常规做法,各国大都在司法体制中设计了公众参与司法的制度,如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英国的预审制度、德国的参审制度、法国的陪审制度等。
法国对检察权的制约主要来自于“民事原告人制度”,指在检察官提起公诉或未提起公诉的情况下,因犯罪受到损害之人参加诉讼或向刑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由此发动公诉的制度。该制度蕴涵了尊重被害人主体性地位、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利用公权扶助私权并制约另一公权的思想,特别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发动公诉来平衡检察机关公诉权和公民个人权利的做法,对制约检察机关的权力和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在德国,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首先启动预审程序,以决定是否开庭。如果法院认为指控中不存在需要维护的公共利益或被告
人没有足够的犯罪嫌疑时,则有权撤销案件或拒绝受理案件。此外,被害人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启动强制起诉程序,以限制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体现了德国检察院的活动应当被置于公民控制之下的思想。”[1]
日本创设的检察审查会制度也是向人民群众寻求监督的产物,是为抑制检察权的滥用,由检察审查会代表国民对检察官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以便对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进行制约,防止检察官因不当的政治考虑或者接受贿赂而滥用公诉权的一项司法制度。它和美国大陪审团一样,有否决检察官决定的大权,还可以就检察机关的工作提出合法化建议。审查会只要连续两次作出起诉决定,便可绕过检方,而强制一名法院指定的律师提起公诉。
英国的预审制度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凡是按正式起诉程序由刑事法院审理的案件必须经治安法院预审,以决定是否应将被告人交付审判。此外,针对检控方“滥用诉讼程序”的行为,英国设立了诉讼终止制度进行制约,辩护方有权就上述行为向法院提出终止诉讼的请求。
美国也有预审制度,不过一般只有重罪案件才需预审。美国的撤销起诉制度与英国的诉讼终止制度相类似,是法院基于控辩双方的动议,针对某一指控所作出的终止审理裁定。它所针对的对象主要是那些涉及侵犯公民正当法律权利的行为,以此制约检察权的滥用。而最能体现美国诉讼制度特性的当属有剑盾合一美誉的大陪审团制度,其国民参与性充分体现了美国法治的民主化。大陪审团通
常是由随机挑选出来的公民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对重罪案件的审查起诉,根据检察官提供证据的情况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需要继续调查或是否批准由检察官提出的刑事起诉书。从后一层意义上讲,大陪审团不仅保障了公民免受不当指控,同时也制约了检察官公诉权的滥用。
二、检察权监督机制的国际经验及趋势
随着社会变革与转型、人们价值观念变化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两大法系界限被逐渐打破,各国检察制度在变革中呈现出既努力融合彼此的优势,也小心汲取别国的教训,并遵循了司法的共同规律进行完善和发展的国际性趋势。
(一)检察权监督的公众参与
司法的职业化对于法律问题的判断,越来越拉大了与公众的距离,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因而公民参与司法成为现代司法改革的全球化趋势,近年来各国更是加大了在公民参与方面的有益探索以及法制化的建设。其中尤值得关注的是成效显著的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和日本的检察审查会制度。
陪审团这一古老制度这些年不仅在西方国家焕发了生机,如俄罗斯、西班牙等欧陆国家相继恢复了陪审团审判制度,而且东亚不少国家如韩国、日本等也纷纷重建。其因双重职能:认定被告是否有罪的“审判陪审团”和控告犯罪的“起诉陪审团”,分为小陪审团与大陪审团。如果就制约检察官起诉权的角度看,大陪审团比小陪审团更为重要。因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代表政府的检察官要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