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加入单病种结算的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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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单病种的申请[1]

关于将“成套高值耗材超过5000元”、“高值耗材招标价超过5000元”及部分“高值耗材无医保限价”等病种纳入医保单病种的申请

尊敬的医院各位领导、医保局/办领导:

您们好!

根据最新《襄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分担结算病种及标准》,我科介入手术只有“使用医保限价5000元以上高值耗材手术的病种”才能列入医保单病种:

根据《襄樊市医疗保险医用材料目录》规定,仅有“球囊、外周血管支架”医保限价超过5000元“食管支架”限价仅为3000元(襄阳招标价超过5000元),而目前应用最广的“各种导管、导丝、血管鞘”、“腔静脉滤器”没有标出明确限价,而pTcD手术中使用的“一步到位穿刺针”、“胆

道引流管”等材料尚未在医保医用材料目录中。

目前,我科广泛开展的“经肝动脉化疗栓塞术”、“经皮肝穿刺胆管引流术”、“食道球囊扩张/支架置入术”、“经肝动脉硬化栓塞术”、“子宫动脉栓塞术”、“支气管动脉/肋间动脉栓塞术”、“脑血管造影术”、“下腔静脉开通/球囊扩张/支架置入术”、“下腔静脉滤器置入术”等在襄阳乃至全省处于领先水平,其单次手术费用均超过6000元,如果不能纳入襄阳市医保单病种,势必会影响该项业务的开展,甚至有使之消亡的可能。

因此,申请能否将“成套高值耗材超过5000元”、“高值耗材招标价超过5000元”及部分“高值耗材无医保限价”列入医保单病种范围内。例如肝脏经肝动脉化疗栓塞术(成套使用的常规导管420元+黑泥鳅导丝350元+血管鞘460元+微导管及导丝3800元=5030元);经皮肝穿刺胆道引流术(成套使用的常规导管420元+黑泥鳅导丝350元+血管鞘460元+穿刺套装2150元+超滑引流管1680元=共5060元);咯血经支气管动脉栓塞术(成套使用的常规导管350元+黑泥鳅导丝420元+血管鞘460元+微导管及导丝3800元+钢圈1575元=共6605元);以及食道支架、下腔静脉滤器、球囊、血管支架等襄阳招标价超过5000元等。

恳请襄阳市医保局、医院领导将上述介入手术纳入医保单病种,以促进我院我科介入工作的蓬勃发展。

此致

敬礼

放射科赵大兵20XX-8-19

篇二:单病种结算方案

扬邗合[20XX]26号

关于明确邗江区新农合住院病人按病种结算首

批病种种类、费用结算标准的通知

各定点服务机构、各镇(街道)合管办:

为规范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人按病种结算工作,现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人按病种结算首批病种种类、费用结算标准等予以明确,特通知如下:

一、病种

依照国际疾病分类标准(IcD-10),经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评审,综合考虑疾病发生频度、疾病经济负担、病种临床治疗效果,确定阑尾炎等12种(及其相关)疾病,作为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首批按病种结算试点病种(附1)。

二、费用结算标准

1、首批试点病种费用结算标准见附2。

2、疾病的诊断依据、出院标准、疗效判断按照《邗江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按病种结算首批疾病诊断依据治愈好转标准》(附3)、《各级医院相关病种平均住院天数》(附4)等规定执行。

3、按病种结算的病种依据以出院第一诊断为准。

4、对与第一诊断治疗密切相关的并发症、合并症,定

点服

务机构要给予必要处理,相关费用纳入按病种结算范围,不得另行收费。实施双侧手术病人,结算费用为单侧费用的1.5倍。

5、因医疗条件限制,院内外会诊或需外院配合检查治

疗的费用,应纳入按病种结算范围。

6、危重病人抢救治疗、多种疾病院内转科治疗、复合

手术、住院期间因死亡或自动出院转院终止治疗等所发生的费用可不纳入按病种结算范围,医疗费用按实结算。

7、参合病人出院时,因病情需要继续用药的,定点服

务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出院带药费用应纳入按病种结算范围。

8、按病种结算管理的参合病人在住院期间,不得有门

诊费用发生。

9、纳入按病种结算管理病人,达到治愈好转标准但不

按医嘱出院的,自签发出院通知之日起,全部医疗费用个人自理,新农合基金不予报补。

三、费用结算方法

1、纳入按病种结算管理病人,达到治愈好转标准,出

院时按病种结算相关规定结算。院方出具正规票据,注明按

病种结算费用、个人自负金额、新农合基金报销金额,不再出具原项目收费清单。报销金额区内一级定点服务机构实行转账制,市内二级以上定点服务机构实行垫付制。试点病种按病种结算率卫生院70%以上,二级以上医院50%以上。

2、参合病人实际医药费用低于病种结算标准,参合病

人按实际医药费用和规定报销比例与医院结算,区合管办按病种结算标准和规定报销比例与医院结算,对低于按病种结算标准部分由区合管办对经治医院给予适当奖励。

3、参合人员实际医药费用高于病种结算标准,参合病人、区合管办均按病种结算标准和规定报销比例与医院结算,超出病种结算标准部分的医药费用由医院承担。

4、二级以上定点服务机构每月10日前将上月费用结算材料送区合管办。区合管办审核后,按月支付审定费用的90%,其余10%部分根据全年服务质量考核情况支付。对不符合按

病种结算

规定的,区合管办不予结算基金支付费用,并告知相关定点服务机构。

四、费用结算流程

1、定点服务机构门(急)诊医生经初步诊断,对符合

按病种结算规定的参合病人开具入院通知单注明“拟按病种结算”字样,做好参合病人及家属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2、入院进一步明确诊断后,符合按病种结算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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