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解读
工商档案查询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商档案是记录企业基本信息、经营状况、注册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的官方文件。
工商档案查询是社会各界了解企业真实情况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工商档案查询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工商档案查询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法规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法律,于1987年颁布实施,2007年进行了修订。
该法明确了档案的概念、档案的管理原则、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保护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实施细则,于1988年颁布实施。
该办法对档案管理的具体措施、档案的利用、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于2014年颁布实施,旨在规范企业信息公示,提高企业透明度,保障交易安全。
该条例规定了企业信息公示的范围、方式、程序等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我国规范公司设立、组织、运作、解散等活动的法律,于1993年颁布实施,2005年、2013年进行了修订。
该法规定了公司的登记、变更、注销等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颁布实施,旨在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该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处罚决定等。
三、工商档案查询的法律规定1.查询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依法查询工商档案。
具体包括:(1)企业投资者、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代理人;(2)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3)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4)其他依法查询的主体。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依据法律都有哪些解释?
Whenever I look at the sky, I don't like to talk again, and whenever I talk, I dare not look at the sky again.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依据法律都有哪些解释?《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行政处罚主要是对我国社会上的个人和单位进行相关的社会秩序和社会案件进行的处罚,由于这类案件不牵涉其他类型的犯罪。
我国对这类案件的处罚还是比较人性化和合理化的,那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依据法律都有哪些解释,下面就为你进行解答。
一、改变《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表达方式《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制作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这就意味着,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载体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要做相应的改变。
笔者理解,应该是在“某某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摘要较短)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封面上(摘要较长)标示“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需要注意的是,摘要原则上宜短小精悍。
其格式应该是: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包括字与号以及年份标示。
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名称、住所、注册号、主要经营范围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因为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宜按照有关法条表述,结合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及依据》的规范化语言表述。
2024年工商行政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工商行政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完善常态化监督制度,保证各项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____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评议、督促、纠正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完善执法监督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手段,积极探索执法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加强对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是主管执法监督的工作部门,在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下,负责____、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他有关机构应当依照其职责规定,做好相关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依法行政。
第五条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有:(一)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四)行政执法中是否存在____、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越权执法等行为;(五)行政执法公示情况;(六)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以____式进行:(一)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二)实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____制度;(三)实行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听证制度;(四)实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制度;(五)实行行政复议制度;(六)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七)实行专项执法检查制度;(八)实行法治建设评价制度;(九)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十)实行执法监督函告制度;(十一)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十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采取的其他方式。
10月1日起实施的13个法律法规
10月1日起实施的13个法律法规2014-10-03快律找法网法律咨询10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将正式实施,众领域均有涉及。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将免去年检,“自曝”经营情况,建立诚信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工商、医疗领域各出台五项新规定;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将逐步推进产业化,率先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海内外企业在上海自贸区申请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批权限下放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并大幅度降低行业准入门槛。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0月1日起正式实施10月1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正式实施。
《条例》的亮点在哪里?对我省市场和市场监管格局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企业需要注意些什么?又将得到怎样的实惠?9月24日,省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万鹏龙对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2、中国工商领域5项新规出台将于10月1日实施中国国家工商总局8月27日晚间公布了五项新规,均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五项新规是:《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3、《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五部规章将于10月施行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消息,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为配合《条例》的实施,在深入调研、多次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修订了《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五部规章,并将于2014年10月1日施行。
这五部规章分别为《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已于6月27日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7月30日分别以总局令4、5、6、7、8号公布。
4、新版《中越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将于10月1日启用9月26日,记者从广西公安边防总队获悉:10月1日起,我国中越边境地区出入境口岸将启用新版《中越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俗称《边民证》),现行版本边民证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一、背景介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旨在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公正、公开、公正的行政处罚实施,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和公平竞争。
本文旨在对该规定的各项内容进行详细解读,以便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全面了解和正确适用。
二、规定解读1. 程序原则1.1 公开原则1.2 公告原则1.3 公示原则1.4 公告事项1.5 公告内容2. 处罚依据与调查取证2.1 处罚依据的确定2.2 调查取证的程序2.3 证据的采信与排除3. 行政处罚程序3.1 立案程序3.2 调查程序3.3听证程序3.4 记录程序3.5 处罚程序4. 法律责任与申诉救济4.1 法律责任的确定4.2 申诉与救济程序4.3 审查程序4.4 判决程序5. 违法行为类型及处罚力度 5.1 违法行为类型的分类 5.2 处罚力度的确定5.3 处罚力度的调整三、附件列表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原文)2. 相关法律法规文本3. 违法行为识别指南4. 处罚预案模板5. 处罚决定书模板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指国家行政机关追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违反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所应负的责任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2. 公告原则:行政机关对处罚决定作出公告,公告应当包括违法行为的事实、对应的法律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宣告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3. 公示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将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公示,公示应当包括被处罚人或者单位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违法行为事实、处罚内容和公示的时间等信息。
五、困难及解决办法1. 难题:- 处罚依据的确定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调查取证过程中可能遇到证据不足的情况;- 行政处罚程序的复杂性可能导致流程混乱。
2. 解决办法:- 加强对法律法规的解读和解析,确保处罚依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加强证据收集与整理工作,确保调查取证过程的客观性和严谨性;- 建立科学、规范的行政处罚程序,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程序,确保程序的连贯性和可操作性。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秘密和隐私】第三条 •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
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 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 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 【信息更正】第十二条
•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 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 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
应当同时公示。
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 市场主体不断迸发新的活力。”
第十八条即有此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 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 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 【抽查检查】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 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 行检查。
• 【政府作用】第四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 【机构作用】第五条 •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 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 作。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具有什么意义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党的xx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构建“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体系。
8月23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国家工商总局为贯彻落实《条例》,8月27日公布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五部规章,也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据。
《条例》的实施,对于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监管服务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完善社会治理结构、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共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制定《条例》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条例》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据,对于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非常重要。
《条例》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信用联动惩戒制度等,从法律上规范和固定了“宽进严管”的事后监管制度,是进一步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对改革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靠信用手段来实现。
制定《条例》,通过行政法规构建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体系,明确企业信息公示范围,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能够有效扩大社会监督,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初探
罚信息 , 根据《 食 品安全 法 》 的要求 , 在 卫 生 行政 部 门 发 布相 关信 息 前 , 工商 机关 不得 公 示相 关 的行 政处 罚
信息。
( 二) 商 业 秘 密 二、 法 溯 及 既 往
《 暂行条例》 和《 暂行 规 定 》 于2 0 1 4年 1 0月 1日
《 暂行 规定 》第 二 条指 出 : “ 工 商行 政 管理 部 门适 用 一 般 程序 作 出行 政 处罚 决定 的相 关 信 息 应 当 向社
会公示。 ” 根据《 暂行 规定 》 第 五条 、 第 六条 , 国家秘 密 、
商 业 秘密 、 个 人 隐私作 为 例外情 形 不予 公 开 。
密 的行政 处罚 信 息 。 如对 涉及 食 品安 全事 故 的行 政处
密、 个 人 隐私 相 冲突 时 , 工 商 机 关应 根 据 比例 原 则 具
体 审查 ,如 果不公 开 将对 公共 利 益造 成重 大 影 响 , 则
需 让 渡 商业 秘 密 、 个 人 隐私 , 而不 必 以行 政 处 罚 相对
十 踊工 商管理研宽 6 1
商 事制 度 改 革
的, 应根 据 《 暂行 规 定 》 第 二 十条 , “ 依 照《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办
( 二) 不予立案 、 不 予处 罚 信 息
2 0 1 5 — 3
起施行 , 但并不意味着 , 在 此 之 前形 成 的行 政 处 罚信
息不 能公 示 、 不必 公示 、 不 可公 示 。
( 一) 主 动 公 开
对 于 商业 秘密 的 含义 , 《 反 不正 当竞 争 法 》 第 十条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5.12.0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了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起草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网址:http://),通过首页右侧“部门草案意见征集”栏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监督管理局(邮编:100037)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1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5年12月9日附件:1.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附件1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本办法所称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第三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确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答一
确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答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最核心的内容就是确立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并以此来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一、确立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靠信用手段来实现。
近年来,我们国家在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
从总体看,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仍然存在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信用体系不完善、市场主体竞争不充分、不公平等问题,有些问题还相当突出。
在信息化和大数据时代,工商登记注册社会公示的功能和作用需要通过数据和信息化手段反映出来,众多市场主体的信息也需要通过这个手段反映出来,沿用传统的做法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要求。
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国务院制定了《条例》,开启了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新历程。
《条例》明确规定,工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企业作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体,承担不同的信息公示义务。
工商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公示的信息,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企业公示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信息和其他公示信息,是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息。
这些信息都是客观存在的信息,是评价和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依据,企业信用就是在企业信息的归集、公示和使用过程中逐渐积累、产生的。
也就是说,《条例》颁布实施后,政府部门不但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还要将其掌握的企业信息公示出来,而且《条例》还赋予了企业自行公示信息的义务。
企业不但要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和其他信息,还要公示其受到政府部门处罚的信息。
这在全世界都是首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没有做到,甚至可以说,这种做法,本身就是对世界商事法制建设的巨大贡献,必将在世界商事立法史上留下浓重的一笔。
二、建立了信息监管制度为了保证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顺利实施,《条例》还建立了完善的信息监管制度,包括抽查制度、举报制度等等。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调查取证
1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材料+调查终结报告 核审机构
2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6
自由裁量的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
违法行为性质
5
处理意见及依据
3
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核审
●初次从事,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十个工作日
期间、送达
06
添加标题
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 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添加标题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委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或委托送达
除行政处罚决定书外,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 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期间计算
公告送达
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六章 期间、送达
附 则
07
添加标题
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 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添加标题
第七章 附则
以上以下 “以上”“以下”“内”均包括本数 其他适用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组织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行为 处罚文书 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实施时间 2019年4月1日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办 案 期 限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答问、亮点和意义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 月1 日至6 月30 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2014-9-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发布,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工商总局颁布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五部规章,也将同日实施。
《条例》和规章的颁布实施,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改革举措,对于转变政府监管方式,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提升监管水平,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基础桩”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确保《条例》和规章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内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工商部门)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和总局相关要求公示企业信息。
除企业登记、备案信息外,《条例》实施前形成的其他企业信息不纳入公示范围。
《条例》实施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公示其名称、注册号、吊销日期,并标注“已吊销”。
各级工商部门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2014年2月28日前已设立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发生变动的,从之前由工商部门向社会公示转由公司向社会公示。
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14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除上述规定外,《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情形,如企业信息形成于《条例》实施前的,不强制要求企业公示。
二、做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展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0.11•【字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分局,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10月11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提高执法透明度、规范度和公信力,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结合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局、各分局、各区(县)市场监管局(以下统称市局、各分局)公示行政处罚信息,适用本办法。
市局检查总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示原则)市局、各分局应当坚持“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依法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工作职责。
市局、各分局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工作原则。
市局、各分局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坚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内部审查的工作原则。
市局、各分局应当建立健全办案机构办理、相关部门审查、分管领导审批的内部管理工作机制。
第四条(职责分工)公平交易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制度,审查办案机构报送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意见,组织协调对公示的不准确行政处罚信息进行更正,接受并分派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外省市”)工商部门移送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向外省市工商部门发送需要通过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
办公室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负责对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具有什么意义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党的xx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构建“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体系。
8月23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国家工商总局为贯彻落实《条例》,8月27日公布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五部规章,也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据。
《条例》的实施,对于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监管服务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完善社会治理结构、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共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制定《条例》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条例》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据,对于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非常重要。
《条例》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信用联动惩戒制度等,从法律上规范和固定了“宽进严管”的事后监管制度,是进一步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对改革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靠信用手段来实现。
制定《条例》,通过行政法规构建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体系,明确企业信息公示范围,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能够有效扩大社会监督,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知识竞赛题库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知识竞赛复习题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起施行。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后,应当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3.制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原则是()。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7.()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8.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最重要的社会功能是()。
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
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日,不得超过()日。
13.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更正。
1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核心内容是()。
15.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包含的内容有()。
16.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之前完成。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
罚信息公示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7.27
【实施日期】2017.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扩权强县试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工商分局,省局各直属局(总队):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情况的通报》(企监字〔2017〕27号),对全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情况进行了通报。
其中,吉林省仅公示了51件案件,公示率偏低,在全国处于比较落后的位置。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对企业适用一般程序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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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内容有什么?
工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内容有什么?我国在工商行政方面的一些处罚决定是有具体的法律来加以规定约束的,发生工商的行政处罚的话就必须依照工商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进行处罚,而且在处罚的过程中政府会做到将行政处罚的信息公开化,让民众了解到工商行政处罚的决定,所以我国的工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内容有什么?我国在工商行政方面的一些处罚决定是有具体的法律来加以规定约束的,发生工商的行政处罚的话就必须依照工商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进行处罚,而且在处罚的过程中政府会做到将行政处罚的信息公开化,让民众了解到工商行政处罚的决定,所以我国的工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内容有什么?▲工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内容有什么?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1号公布)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方式,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促进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制作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保密审查机制。
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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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新规解读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总局张茅局长,签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1号,正式颁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共22条,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原则、范围、内容、程序、监督保障等作了规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一、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
1、制定《暂行规定》是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大举措。
国家早在2007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第九条中规定,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暂行规定的颁布正是对这一要求的贯彻落实和进一步推进。
2、制定《暂行规定》是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实行“宽进严管”的重要保障。
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对市场主体“宽进严管”的基本要求,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配套监管制度,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机制,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市场监管部门必须转变市场监管理念和方式,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
《暂行规定》将进一步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保障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3、制定《暂行规定》是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行政处罚信息是企业信用信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企业也应当公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公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并将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信息归集到企业信用信息中加以公示,将使社会公众更加客观、便捷地了解企业信用信息,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为全社会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提供了机制保障,客观上达到褒扬诚信经营、惩戒失信行为的效果,对于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社会诚信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4、制定《暂行规定》是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透明度、规范度和公信力的重要抓手。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只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机关和行政处罚当事人才知晓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
将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是行政执法工作的一项重大变革。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在将企业违法行为公示的同时,也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臵于阳光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这将促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加审慎地行使行政处罚权力,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实体内容和表现形式,更加规范地实施监管,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透明度、规范度和公信力,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1、公示的范围。
《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2、公示的原则。
《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3、公示的内容。
《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制作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另外,《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
标注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
4、公示的途径。
一是《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是《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除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的外,其他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本部门作出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5、保密要求。
《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分别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公示情况作了规定。
第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保密审查机制。
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予以公示的,应当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6、公示的时限要求。
《暂行规定》第十条中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7、知情权保障。
《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8、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的程序问题。
一是《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二是《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行政处罚信息发送至当事人登记机关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在收到行政处罚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三是《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明确对公示满5年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
9、责任与监督保障。
一是社会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更正。
二是工商部门的责任与系统内部监督及制度保障。
《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
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录入行政处罚信息。
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并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0、公示文书及格式。
《暂行规定》附件中包含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文书的格式,包括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后我们公示的信息,严格按照这一格式进行。
三、落实《暂行规定》的注意事项。
1、严格把握时限。
这里有几个重要时间节点,10月1日、20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5年。
重点提一下,10月1日,是指10月1日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不是立案日期。
从2014年10月1日起,所有一般程序案件都必须进行网上公示。
2、提高办案质量。
①纸质处罚决定书、公示的处罚决定书、处罚信息摘要必须保持一致。
这几个文书其实是一个递减过程,纸质处罚决定书删除涉及保密的内容后,形成公示的处罚决定书,然后提炼出处罚信息摘要。
②公示信息的要素必须齐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③引用法条必须准确。
必须精确的法律的条、款、项。
④自由裁量权要适当。
假如适用法律规定的上限或者下限,就必须有从重或者从轻的原因说明。
3、作好保密事项。
这也包括三个方面,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①国家秘密:a.查办案件中使用的已经定密的文书;b.查办案件的案情可能涉及特殊行业(如军工企业、保密企业等);c.查办案件涉及追查刑事问题的信息。
②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③个人隐私:a.当事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身体状况等;b.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c.证人、举报人、鉴定人等其他人员的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国家秘密,在任何情况下都坚决禁止公示。
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如作出处罚机构认为有些信息必须公示,不公示无法保证信息完整性的,必须上报经批准后进行公示。
4、与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衔接。
做出的处罚决定信息公示内容与中国打击侵权假冒网的衔接,在中国打击侵权假冒网的公布的一些情况与我们查处涉及侵权假冒的工作的衔接(主要是省局的衔接与协调,就不深入)。
5、通过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公示信息的关系。
①能够在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应当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②无法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的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公示(如:无照经营、异地企业);(如县级局没有门户网站的,在地市局门户网站上公示)③即便已经在公示系统上公示,也可以在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6、严格案件核审工作。
10月1日后,所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都要进行上网公示,对此,案件核审的工作更加重要,承担的行政风险也变的更大。
我们基层办案中,常见的一些问题有:①办案机构通过化整为零,将一般程序变为简易程序案件;②办案机构先审批、后审核,(有些时候,办案机构找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才将案件拿给核审机构进行核审,这给核审工作带来极大的影响);③办案机构先罚款,后审核;④核审人员参与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