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协商合同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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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企业名称:

企业法定代表人:

经济类型:

职工总数:

甲方(企业行政方)乙方:(工会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首席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首席代表职务:

代表人数:代表人数: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河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执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三条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政策,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考虑本企业、本行业相关经济因素,本单位工资分配、工资支付方案如下:

一、工资分配制度

(一)各岗位的工资分配办法:

1、职工实行月工资制。职工月平均工资元。

(二)奖金分配办法:公司根据年终利润协商而定。

(三)津贴、补贴分配办法:公司根据实行情况协商而定。

二、工资支付制度

(一)实行月工资制,每月日前以现金形式支付职工工资。

(二)假期工资支付标准:在不安排倒休的情况下,参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条根据省政府发布的2013年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最低工资标准( 元)、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生产经营状况,协商确定本年度工资总额为万元,比上年减少万元,同比减少。职工平均工资达额每月,比上年增每月,同比增;其中:本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月。

第五条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内容: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公司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六条本合同附件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无规定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每年协商一次。

第七条双方协商达成的本合同草案, 年月日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本合同应自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签订之日起十日内由甲方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确认,自行政确认之日起生效。送达十五日内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 10日内,采取以下形式向职工公布。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一年,从年月日至年月

日。

第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提议一方,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双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一、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

二、不可抗力;

三、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签订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商谈。

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应在变更或解除后的十日内由甲方报劳动人事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

第十四条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协商解决不成的,按照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十五条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合同规定应根据责任大小,依法承担响应责任。

第十七条为保证全面执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在合同期内至少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检查发现的问题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应共同研究、协商处理。并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八条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份报上级工会。

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企业盖章工会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

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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