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养与在职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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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养与在职教育培训制度为加强我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推进药学部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促进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理论水平及专业技能提升,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职教育应充分体现中医院药学工作特色。
第二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自觉、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自身理论水平及专业技能以适应药学科学发展需要。
第三条药学部加强对员工继续教育的计划、人员培养、管理和考核工作,将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完成培训及取得继续教育学分情况,作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岗位聘任的条件之一。
第四条药学部非中药类专业毕业的药学人员除获取相应的学分外,还必须安医院统一规定,准时参加医院组织的“西学中”教育,以及药学部每月举办的业务培训。
第五条药学部主任负责按年度制定继续教育计划,负责组织、督促计划的实施,并组织人员对计划的完成情况、效果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估,以不断调整和改进本部门的继
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药学部按照所制定的继续教育计划,组织申办各级各类继续教育项目,定期举办部门内部的业务学习(培训)。凡具备本科生学历或中级职称者,应每年至少承担一次部门内业务学习(培训)的讲授。
第七条药学部为员工提供外出学习、进修机会,并根据部门业务及学科发展需要,在全科范围内择优选拔。
第八条药学部根据实际情况选送临床药师至国家临床药师基地接受培训。
第九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药学部组织的继续教育的出勤以及考试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考核,各部门人员的总出勤率及考试情况纳入各部门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