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临床诊疗指南及专家共识角度看重组人生长激素治疗的规范化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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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矮小症诊疗研究专题·
从临床诊疗指南及专家共识角度看
重组人生长激素治疗的规范化应用
潘慧
班博
于萍
朱惠娟
李乃适
陈适
王林杰
阳洪波
DOI:10.3877/cma.j.issn.2095 655X.2014.02.001基金项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7122146)
作者单位:100730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内分泌科卫生部内分泌重点实验室(潘慧、于萍、朱惠娟、李乃适、陈适、王林杰、阳洪波);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院内分泌科(班博)
通信作者:潘慧,Email:panhui20111111@163.com
重组人生长激素(recombinanthumangrowthhormone,rhGH)于1985年上市,已广泛应用于身材矮小的患儿,其治疗有效性得到广泛临床验证。

生长激素除具有促线性增长作用外,还具有改善身体组分及代谢、增加骨密度、提高生活质量等作用,因而被应用于成人生长激素缺乏症患者。

但生长激素的临床应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严格掌握适应证、治疗及安全监测,以保证药物的合理、有效、安全应用。

笔者参照2000—2012年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EA)、美国Lawson Wilkins儿科内分泌学会、欧洲儿科内分泌学会(ESPE)、生长激素研究学会(GHRS)及美国临床内分泌学会(AACE)制定的多项临床指南或专家共识,并参照2013年中华医学会儿科学分会制定的《基因重组人生长激素儿科临床规范应用的建议》[1]

对生长激素在内分泌疾病中应用的热点问题进行阐述和补充。

一、重组人生长激素在儿童中应用的几项热点问题
1.规范重组人生长激素对儿童患者的适应证:根据美国FDA批准,生长激素可应用于导致儿童身材矮小的疾病,包括生长激素缺乏症(growthhormonedeficiency,GHD)、特纳综合征(Turnersyndrome)、Noonan综合征、短肠综合征、慢性肾功能不全、Prader Willi综合征,特发性矮小症(idiopathicshortstature,ISS)、SHOX基因缺失、出生后无追赶生长的小于胎龄儿(smallforgestationalage,SGA)[2]。

2013年中华医学会儿科学分会内分泌遗传代谢学
组制定了《基因重组人生长激素儿科临床规范应用的建议》,以规范rhGH的临床应用。

对中枢性性早熟、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等原发病治疗后出现的持续生长落后、预测成人身高明显受损患儿给予rhGH治疗虽可改善生长情况,但尚需更多循证医学依据,目前不作为常规临床应用。

对于生长速度减慢的儿童,如未发现其他致矮小的疾病,如甲状腺机能减退、慢性疾病、营养不良、遗传性疾病,应考虑GHD的可能。

2008年中华医学会儿科学分会依据国外GHD诊疗指南提出
符合我国人群的《矮身材儿童诊治指南》[3],GHD
诊断依据:(1)身高落后于同年龄、同性别正常健康儿童身高的第3百分位数或2个标准差以下;(2)年生长速率<7cm/年(3岁以下);<5cm/年(3岁至青春期前);<6cm/年(青春期);(3)匀称性矮小、面容幼稚;(4)智力发育正常;(5)骨龄落后于实际年龄;(6)2项生长激素(growthhormone,GH)药物激发试验GH峰值均<10μg/L;(7)血清胰岛素样生长因子1(insulin likegrowthfactor1,IGF 1)水平低于正常。

GH激发试验是诊断GHD的重要依据,但具有一定局限性,重复性差,不能作为GHD诊断金标准;试验诊断阈值是人为设定的,峰值受年龄、性别、青春期发育以及激发药物等因素
的影响。

2000年CHRS[
4]和2003年AAGE[5]
关于儿童GHD诊疗指南均推荐GHD的诊断阈值设为10μg/L,目前国内亦普遍应用此阈值。

常用的激发药物有胰岛素、左旋多巴、精氨酸、可乐定、胰高血糖素、胰岛素,其中胰岛素的刺激作用最强,胰岛素激发试验联合另一种药物的激发试验可有效提高诊断阈值的准确性。

但不能仅通过GH兴奋试验诊断
GHD,还需结合患者的临床表现、详细的身高测量、骨龄、生长速度。

单纯IGF 1的诊断价值较低,其水平还受年龄、性别、青春期、营养状况及遗传因素的影响,因此IGF 1正常时也不能除外GHD的可能。

如诊断为GHD,还需评价下丘脑、垂体及其他内分
泌腺轴功能,明确有无其他轴系功能受累,需完善垂体磁共振(MRI)检查,明确GHD是否为器质性病变所致。

ISS是一个排除性诊断。

根据2008年ESPE、GHRS和Lawson Wilkins儿科内分泌学会会议[6]共同提出ISS的诊断:首先需符合矮小症的诊断标准,即身高小于同种族、同性别、同年龄正常人群身高2个标准差;其次,需排除其他已知原因导致的矮小,如GHD、染色体异常、小于胎龄儿、慢性系统性疾病、营养性疾病、其他内分泌疾病、骨软骨发育不良及社会心理因素等。

60%~80%身高低于2个标准差的矮小症儿童会归入ISS类,该定义还包括了体质性青春期发育迟缓、家族性矮身材等。

因此,特发性矮小实质是一组病因未明的矮小症总和。

但随着基因检测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发现更多的ISS患儿存在下丘脑 垂体 类胰岛素生长因子(GHRH GH IGF1)轴功能缺陷,故不再属于ISS的分类里。

目前,国内外小于胎龄儿的定义尚存在争议。

2001年世界SGA发展会议的咨询公告及2007年国际儿科内分泌学会和GHRS提出的共识声明[7],均定义小于胎龄儿为出生体质量和(或)身长较同胎龄儿的平均指标至少低2个标准差以上或低于第3百分位,认为此定义涵盖了大部分存在生长障碍的新生儿。

目前国内普遍依据出生体质量和(或)身长低于同胎龄正常参考值第10百分位。

但尚无大规模数据能够提出明确的诊断界值,能够较好的反应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率、生长发育障碍及未来患代谢性疾病风险增加的情况,需更多的循证医学证据明确。

Prader Willi综合征是一种罕见遗传性疾病,临床主要表现为,婴儿期喂养困难、肌张力低下,幼儿期生长落后,肥胖及智力发育障碍,低促性腺激素性腺功能减退,常出现中枢性或阻塞性睡眠呼吸障碍,多由于15q11 13父源性缺失、母源性单亲二倍体或sNRPN、NDN、MAGEl2、MKRN3等印记基因异常所引起。

据统计有超过80%的患者可出现生长激素缺乏,血清IGF 1水平下降。

2013年由GHRS[8]提出共识,建议生长激素治疗前需进行GH IGF1轴评估,并指出伴有严重的肥胖症、未控制的糖尿病、未控制的严重睡眠呼吸障碍、活动性肿瘤、活动性精神病的患者禁忌使用rhGH。

2.规范重组人生长激素在儿童中治疗:(1)起始治疗年龄:GHD患者应及早诊断和治疗,以期在青春前期获得最大的身高增长。

对于Turner综合征患儿的起始治疗时间,身高位于正常女性生长曲线的第5百分位数以下时,即应开始GH治疗,可早至2岁时开始[9]。

但对于较小年龄开始生长激素治疗的患儿,目前尚缺乏足够的有关生长激素长期疗效和安全性的循证医学证据。

ISS治疗的身高指标为低于平均身高的2~3个标准差,建议开始治疗年龄为5岁至青春期早期[6]。

大部分SGA患儿出生后出现追赶生长而达到正常范围,但仍有10%~15%不能赶上,其中约半数至成年后身高会低于正常平均身高的2个标准差,对这部分儿童可应用生长激素,改善最终身高。

关于小于胎龄儿患儿起始治疗的年龄,国内外意见并不一致。

美国FDA推荐2岁小于胎龄儿未实现追赶生长者即可开始生长激素治疗。

欧洲EMEA推荐4岁以上身高低于平均身高的2.5个标准差、生长速度低于同年龄均值、身高低于遗传靶身高1个标准差可用生长激素治疗。

国际儿科内分泌学会和GH研究学会推荐2~4岁小于胎龄儿无追赶生长,身高低于平均身高的2.5个标准差可考虑开始rhGH治疗;对于4岁以上未实现追赶生长,身高低于2~2.5个标准差的小于胎龄儿是否应用生长激素治疗尚未统一共识,但多数专家认为身高低于2个标准差可考虑生长激素治疗。

关于Prader Willi综合征患儿的开始年龄目前尚未统一,但普遍认为在出现肥胖之前,即2岁左右开始生长激素治疗有益[2]。

(2)治疗剂量:生长激素治疗效果具有剂量依赖效应和个体差异,不同疾病的起始治疗剂量亦有所不同,通常GHD患者剂量较低,Turner综合征、SGA以及ISS的治疗剂量稍大,但最大量不宜超过0.2U/(kg·d)。

参考美国FDA、EMEA、LawsonWilkins儿科内分泌学会诊疗共识及中华医学会儿科学分会制定的《基因重组人生长激素儿科临床规范应用的建议》,推荐儿童rhGH治疗剂量见表1。

(3)停止治疗时间:除GHD以外,治疗后身高达正常成人身高范围内(>-2SD);或接近成年身高,即生长速率<2cm/年,男孩骨龄>16岁,女孩骨龄>14岁可考虑停药。

对于Prader Willi综合征患儿的停药时间仍有争议,2012年由GHRS[8]提出的Prader Willi综合征进行生长激素治疗的共识指南,认为Prader Willi综合征治疗应持续至达到或接近成人身高,但可能会出现肾上腺功能早现和肥胖,导致生长板过早融合。

Prader Willi综合征成人期应用rhGH可改善身体成分、脂代谢、生活质量和心功
能等,剂量为0.2~1.6mg/d,根据IGF 1水平调整,以保持其处于年龄对应的正常范围内。

表1不同类型儿童身体矮小疾病
重组人生长激素的治疗剂量
疾病
剂 量
μg/(kg·d)U/(kg·d)
生长激素缺乏症
 儿童期25~500.075~0.150
 青春期25~700.075~0.200
Prader Willi综合征35~500.100~0.150
小于胎龄儿35~700.100~0.200
特发性矮小症43~700.125~0.200
Turner综合征500.150
二、重组人生长激素在GHD患者过渡期和成年期的应用
GHD过渡期指患者从青春期进入成年期的过渡时期,具体定义为青春期的中晚期至达到成人终身高后的6~7年[10]。

正常成人骨密度在男性25岁和女性30岁时达到高峰,GHD亦是如此。

因此GHD患者需在达到终身高后继续进行生长激素治疗,以使骨密度达到峰值。

此外,大部分研究结果表明,生长激素的继续治疗还可以调节身体组分和代谢,增加瘦体质量、降低内脏脂肪,改善血脂紊乱。

对于除GHD外的儿童期应用生长激素治疗的疾病,如Turner综合征、ISS,尚无证据支持成年期继续生长激素治疗会获益,也不必进行GH和IGF 1的再评估。

1.GH IGF 1轴再评估:在儿童起病的GHD患者达到线性生长末期时,需要对其垂体生长激素分泌功能进行再评估[10]。

线性生长末期定义为每年生长速度小于1.5~2.0cm,或女性骨龄达到14.5岁以上,男性骨龄达到16.5岁以上。

在再评估GHD患者中有超过2/3的患者,生长激素兴奋试验可表现为正常,此类患者主要为特发性GHD,而多发性垂体激素缺乏、手术或颅内放疗所致GHD患者通常难以恢复生长激素分泌功能。

再评估前需停止生长激素注射,经过一段时间的洗脱期,以使体内生长激素消耗代谢,减少再评估的假阳性率。

目前对最短洗脱期的定义尚未明确,生长激素研究学会认为1~3个月较为适宜。

目前国内尚未制定此时期的相关指南。

根据2009年美国内分泌医师协会提出的过渡期评估指南[11],对于由已知基因突变,器质性疾病如下丘脑 垂体结构异常、获得性下丘脑 垂体疾病(如肿瘤)、下丘脑 垂体区放疗史所致GHD患者,高度怀疑为永久性生长激素缺乏,可首先检测血清IGF 1水平。

如存在3种以上垂体激素缺乏,且IGF 1降低,可直接认为是永久性GHD;如存在2种及2种以下垂体激素缺乏,且IGF 1降低,需进行1项生长激素激发试验。

对于特发性GHD患者,如IGF 1水平正常,需同时检测2项生长激素激发试验;如IGF 1水平下降,仅需进行1项生长激素激发试验。

目前国际上公认的成人GHD诊断金标准是胰岛素低血糖试验,近年来认为生长激素释放激素+精氨酸试验,生长激素释放激素+生长激素释放肽及胰高血糖素兴奋试验的诊断价值与胰岛素低血糖试验相当。

但如果怀疑为下丘脑疾病所致GHD,则不建议应用生长激素释放激素+精氨酸试验。

关于生长激素激发试验的诊断阈值,我国尚无相关指南推荐,根据2007—2011年内分泌协会、AACE、GHRS指南推荐[11 13],胰岛素低血糖试验诊断阈值设定为<3μg/L,AACE和GRS认为生长激素释放激素+精氨酸试验诊断阈值与体质量指数相关,BMI<25kg/m2,GH峰值<11μg/L;BMI25~30kg/m2,GH峰值<8μg/L;BMI>30kg/m2,GH峰值<4μg/L,生长激素释放激素+生长激素释放肽设定为GH峰值<11μg/L,胰高血糖素兴奋试验为GH峰值<3μg/L。

2.生长激素治疗剂量:过渡期是儿童向成人的过渡,因此也是生长激素治疗剂量调整的过渡时期。

正常人在青春期后GH和IGF 1水平开始下降,生长激素剂量也需根据此时的生理水平进行调整。

在2003年AACE的GHD相关指南中[5],该时期推荐起始剂量为0.4~0.8mg/d,之后每4~6周增加1次剂量,增加幅度为0.2~0.4mg/d,最终维持剂量在1.2~2.0mg/d。

而2005年ESPE[14]发布的专家共识,提出的起始剂量相对较小(0.2~0.5mg/d),之后需根据临床反应和IGF 1水平进行调整,一般不超过2mg/d。

指南均建议IGF 1水平控制在正常范围内,如已达到较好的临床反应,而IGF 1未达年龄对应正常范围,可不必继续增加治疗剂量。

通常女性患者需要的生长激素剂量较高,尤其是在同时口服雌激素的患者中。

根据2007年由GHRS联合多个内分泌学会共同提出的共识和2009年AACE提出的临床指南[11 12],对成人生长激素的治疗剂量和原则基本一致。

成人生长激素治疗应遵循个体化原则,
不建议由体质量转换计算治疗剂量。

前者建议起始剂量为男性0.2mg/d,女性0.3mg/d,老年患者0.1mg/d。

AACE建议剂量为0.1~0.2mg/d,随后根据临床反应、IGF 1水平、副作用及患者个人情况进行逐步加量,增加剂量的幅度为0.1~0.2mg/d。

老年人对副作用的敏感性会增加,因此起始剂量、剂量调整幅度、目标IGF 1水平均需减低。

三、加强对生长激素治疗有效性和安全性的监测
身高和生长速度是临床判断身材矮小患者治疗效果的重要指标,儿童患者应每3个月监测1次身高、体质量和生长速度,每年需进行骨龄评估。

根据生长速度、体质量变化和IGF 1水平进行剂量调整,同时需考虑性别和青春发育的因素。

对于成人GHD患者,根据2011年内分泌协会的成人GHD诊疗指南建议[13],成人GHD在最初治疗时需每1~2个月随访1次,进入维持剂量治疗后,每6个月随访1次即可。

每次随访需要观察多项临床和生化指标,包括临床症状及副反应,体质量、身高、BMI、腰围及血压,每6~12个月评价生活质量,每年测定IGF 1、血脂及空腹血糖,每1.5~2年检查1次骨密度。

目前报道rhGH治疗的相关不良反应有水钠潴留,如眼睑及颜面浮肿水肿、关节炎、腕管综合征,以及糖耐量异常、良性颅内高压、甲状腺功能低下、股骨头滑脱、脊柱侧弯、色素痣、腺样体肥大、手脚变大等。

注射局部红肿及皮疹并不常见,中耳炎、男性乳腺发育等偶见报道。

其中,水钠滞留、糖耐量异常、颅内高压均可在剂量减少后改善。

在rhGH治疗前需评价甲状腺功能、糖代谢情况(包括空腹血糖、胰岛素,必要时行糖耐量试验)、垂体磁共振(MRI),了解患者有无肿瘤病史和家族史,肥胖患者需了解呼吸系统功能,有无气道阻塞。

根据我国《基因重组人生长激素儿科临床规范应用的建议》[2]推荐,在rhGH治疗的过程中,应常规进行生化指标的监测:每3~6个月监测甲状腺功能、空腹血糖及胰岛素、IGF 1和IGFBP3水平。

每年监测肝功能、肾功能、肾上腺皮质功能、糖化血红蛋白。

目前,尚无证据表明生长激素治疗会增加新发肿瘤或肿瘤复发的风险[13]。

根据国外NCGS、KIGS数据库[15 16]的资料显示,rhGH治疗不会增加新发恶性肿瘤的风险,对肿瘤已治愈者,亦不会增加颅内和颅外肿瘤复发的风险,包括人们较为关注的白血病[17]。

对于颅内肿瘤治疗后的患者,绝大多数肿瘤复发发生在前2年内,因此需手术或放疗后随访至少2年且无肿瘤复发证据,才可考虑开始生长激素治疗,并且在治疗中需定期复查垂体MRI,监测肿瘤进展或复发迹象。

但一些颅内肿瘤进展较为缓慢,生长激素治疗的长期影响尚需更大规模和更长时间的人群观察和研究,以提供更多的循证医学证据。

以上通过对国内外临床指南和专家共识的学习,以期加强临床内分泌科医师对生长激素适应证、治疗及安全监测等知识的掌握,提高在临床工作中对药物应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目前,国外不同研究学会提出多个生长激素相关的临床指南和共识,但尚存在不同意见,需通过更多循证医学证据以修正。

我国目前对儿童矮小症患者应用生长激素已提出较为全面的诊疗建议,但在儿童GHD的过渡期和成人GHD方面尚缺乏统一的诊疗指南和建议,需进一步积累对该类人群的研究,以提出符合我国人群特点的临床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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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戚厚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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