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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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外汇业务,保证外汇资金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行外汇资金管理指外汇资金的筹集、运用和管理。

第三条我行外汇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分级经营、比例控制、防范风险、讲求效益。

集中管理,是指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对全行的外汇资金集中统一管理;

统一调度,是指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对全行的外汇资金实行统一调度;

分级经营,是指总行计划财务部及开展外汇业务的各分支行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组织经营资金;

比例控制,是指对我行外汇资金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防范风险,是指密切注意外汇业务中潜在的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外汇风险;

讲求效益,是指在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外汇资金的运营坚持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外汇资金管理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及时调整期限结构、分布结构,增强效益性与流动性,满足及时对外支付的需要。

第二章外汇资金管理

第五条总行外汇资金管理

1.我行的外汇资本金由总行计划财务部统一集中管理,如贸易融资、外币债券等不良资产核销需要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以及外汇资本金结汇等本外币外汇资本金转换,由总行计划财务部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申报,经外汇管理局审批后办理。

2.我行外汇资金的对外拆借及存放、外币债券、结售汇及外汇买卖对外平盘等由总行金融市场部统一办理。

第六条分支行外汇资金管理

1.总行计划财务部根据资产负债比例监管要求,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对各经营外汇业务的分支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2.经营外汇业务分支行的外汇信贷规模和信贷结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严禁突破。开展外汇业务的各分支行在发放贷款之前,须将贷款的金额、期限及计划用款情况提前2个工作日上报总行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凭此做好外汇资金头寸的准备工作。

3.分支行外汇资金的上存及拆借通过总行统一办理。

第七条外币账户行管理

1.总行计划财务部对境内外账户行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总行批准,各经营外汇业务的分支行不得擅自在境内、境外开立任何形式的外汇账户。

2.总行计划财务部外汇资金部门应掌握每日境外账户余额,根据需要办理头寸调拨;在保留对外支付所需的合理短期头寸后,其余头寸向境内外金融机构做隔夜投资或短期拆放。

3.分支行外汇业务对外付汇,应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总行计划财务部报备,以便统一安排账户头寸。

第八条结售汇及外汇买卖业务管理:

1.我行结售汇及外汇买卖一律通过总行金融市场部对外进行交易,各分支行不得与境内外其他银行直接进行交易。

2.国家外汇管理局核批的我行结售汇综合外汇头寸限额由

总行计划财务部统一管理,对开展结售汇业务的各分支行原则上实行隔夜零敞口头寸管理。

3.开展外汇买卖业务的分支行应逐笔与总行金融市场部平盘,原则上实行日间零敞口头寸管理。

4.结售汇外汇牌价由总行金融市场部统一制定执行,超过规定限额等相关要求的单笔结售汇业务实行询价管理。

第九条外汇存款利率管理:

1.小额外汇存款利率统一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外汇存款利率上限范围内执行。

2.各分支行及相关部门应统一执行总行确定的大额外汇存款的具体执行利率,对于重要客户的大额外币存款,如确有必要,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但不得超过总行对各币种制定的最高幅度。

第十条账户资金的核对

1.总行计划财务部外汇资金人员须根据SWIFT MT940 、MT950对账单检查账户行对账单是否存在异常,并负责对存放境内、境外外币账户款项明细等的核对工作,发现重大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领导。

2.对未达账项,总行计划财务部外汇资金人员须及时联系相关业务人员进行查询查复,并跟踪查询处理结果。

3.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分支机构营运资金外币头寸的划拨和总行有关对外支付的各种外汇费用。

第十一条严格遵照规定认真及时地进行“存放境外”科目汇入、汇出款项的对账工作;及时核对和清理外汇清算的应收及暂付款项、应付及暂收款项、汇出汇款等科目。

第三章外汇资金的统计与报告

第十二条外汇资金人员定期对账户行的账户运行成本、费

用、业务量进行统计和分析。对账户行进行认真的考核,比较各账户行的服务质效,及时地将分析结果报有关领导。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外汇资金业务档案包括收付指令、借贷记报单、对账单、收费通知、查询查复函电、理赔函电、外汇账户与往来函电资料,以及其他与外汇资金收付直接相关的有关函电,对于有关外汇资金业务档案及时装订,并定期归档保管备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我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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