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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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附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帐户按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人外汇帐户和境外个人外汇帐户。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件、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个人外汇存款管理遵循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个人外汇存款帐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外汇资本项目帐户,其中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属于经常项目帐户。

第四条存款银行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的外汇存款负责保密, 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另有要求除外。

第五条各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营业网点。

第二章个人外汇储蓄帐户第七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帐户, 所开立帐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外汇储蓄帐户一、存款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个人外币存款利率计付外币利息。

二、存款遇利率调整,活期存款按支取日或结息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定期存款按存入日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活期存款每年12月20日结息。

四、定期存款到期续存,按续存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到期未支取又不办理续存手续,过期部分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存款支取一、存款支取凭借记卡、存折、存单和开户时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

二、无论现汇帐户或现钞帐户,支取外币现钞时,单位货币以下的辅币,按支取日外汇牌价折人民币支取。

三、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存款人如因特殊需要提前支取,可凭有效存款凭证和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按开户时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

商业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步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外汇业务经营行为,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和化解外汇资金运行风险,保证外汇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外汇存款准备金、存放境内、外账户行资金、存放其他金融同业资金、拆出拆入外汇资金等。

第三条外汇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调度、营运合理、执行制度。

外汇资金使用的基本原则: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

第四条外汇资金业务严格按照外汇资金营运计划管理,运用系统内资金调度手段,对各属性、各种类外汇资金总量和结构进行主动调节和量化控制,监测与分析外汇资金流量,规范与控制外汇资金交易行为。

第五条根据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和有关国家对外汇资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外汇资金。

在外汇资金的使用上,先运用本行外汇资金,而后才考虑拆借。

本行外汇资金拆借融通工作的原则,是在确保外汇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合理调剂资金余缺,加速资金周转,切实提高外汇资金的营运效益。

外汇资金的拆借一般限用于解决临时性、季节性和其他原因引起的资金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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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工银发[1990]160号
【发布部门】中国工商银行
【发布日期】1990.12.21
【实施日期】199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12月21日工银发[1990]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我行外汇资金管理,使外汇资金经营符合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要求,根据“集中管理、分级经营”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为统筹安排,调剂余缺,各分行均需按规定向总行缴存外汇专户存款,并按季进行
调整。

缴存存款的范围为各币种的下列科目:111定期储蓄存款、112活期储蓄存款、127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133其它金融机构往来(存款部分)、142单位定期存款、161企业外汇存款、162外侨合资企业存款、163港澳及国外同业存款、172外债专户存款。

银行单位客户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单位客户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xx银行单位客户外汇账户管理办法(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外汇账户的开立第四章外汇账户的变更与关闭第五章外汇账户的管理第六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客户外汇账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客户外汇账户是指建设银行根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为其开立的用于收付或存放外币资金的账户。

个人外汇账户、自由贸易账户、跨境人民币账户、资本项目外汇政策涉及的人民币账户、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账户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单位外汇账户的分类(一)根据钞汇属性的不同,单位客户外汇账户可分为外汇现汇账户和外汇现钞账户;(二)根据账户性质的不同,单位客户外汇账户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和其他外汇账户;(三)根据开户对象的不同,单位客户外汇账户可分为境内机构外汇账户、境外机构外汇账户和驻华机构外汇账户。

(四)根据账户功能的不同,单位客户外汇账户可分为外汇活期存款账户、外汇定期存款账户(含外汇通知存款账户、外汇协议存款账户,下同)、外汇保证金存款账户(含外汇活期保证金存款账户、外汇定期保证金存款账户,下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开户行是指建设银行可办理单位客户外— 2 —汇账户相关业务的境内营业网点。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职责(一)负责单位客户外汇账户的管理,研究建立外汇账户管理体系,组织制定外汇账户管理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分行贯彻实施;(二)牵头提出本行核心业务系统中外汇账户相关业务需求;(三)负责研发本行单位客户外汇账户产品;(四)负责单位客户通过外汇账户办理的支付结算和现金管理业务的综合管理;(五)负责在国际业务部的统一协调下,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沟通汇报外汇账户管理的政策落实,配合执行外汇业务涉及账户的相关政策,配合做好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关闭的报送工作。

第六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职责(一)牵头负责全行外汇政策,及与国家外汇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政策协调;(二)负责本行外汇业务信息管理系统(FIMS)建设,负责按外汇局规范研发账户数据报送接口程序;(三)负责境外机构同业往来账户的准入管理。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正文:----------------------------------------------------------------------------------------------------------------------------------------------------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2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3年1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外汇业务的管理,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保证外汇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银行是指经国务院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是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监管机关,负责银行外汇业务的审批、终止、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外汇业务的申请、审批和终止第五条银行经营、停办外汇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和批准。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经营外汇业务。

一、具有法定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

全国性银行有5,000万美元或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区域性银行有2,0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分支行有5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银行的分支行有2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营运资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性银行的分支行有1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营运资金。

银行的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可以高于上述规定的法定数额。

二、具有与其申报的外汇业务相应数量和相当素质的外汇业务人员。

其中机构和部门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当有三年以上经营金融、外汇业务的资历,并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三、具有适合开展外汇业务的场所和设备。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条件。

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

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

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外汇资金的管理,保护外汇资金安全有效运用,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稳健、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银行外汇资金的管理应当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下列文件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 《外汇管理办法》;3.《商业银行外汇资本和外汇风险管理办法》;4.《银行国际业务管理办法》;5.《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章外汇资金的存款及转账第四条银行应当对存款人的身份、资信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存款人告知存款利率、计息方式、利息税等有关情况。

第五条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外汇账户实行管理,禁止开展虚假交易、违规交易或非法外汇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当对客户提出的转账申请进行严格审核,避免转账行为违反相关法令、法规和跨境转移规定。

第七条银行应当对以我国货币结算的外汇业务按照人民币汇率进行结算,并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合理的汇率浮动区间。

第三章外汇资金的投资及风险管理第八条银行应当针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需求、市场风险等因素,向客户提供丰富的外汇投资品种,对客户提出的投资建议应当基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的,避免低估或高估风险,真实、清晰地告知客户有关情况。

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对外汇资金进行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的监控和控制,在风险事件发生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护外汇资金安全。

第十条银行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下列规定:1.禁止非法传销和资金代理业务;2.禁止对资金来源和去向不明的交易提供金融服务;3.禁止违反国家和银行有关规定开展的业务;4.禁止向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第四章监督及处理措施第十一条银行应当自觉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并依法及时提供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2.29•【文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号关于公布《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为进一步提升银行外汇展业能力,促进跨境贸易与投融资便利化,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办法》实施期间,银行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未选择适用《办法》模式的,外汇展业执行原有相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

二、选择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的银行,应当就本行组织架构、内控制度、信息系统建设等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况,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后方可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辅导辖内有意愿适用《办法》模式的银行,做好完善组织架构、内控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附件:《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23年12月29日附件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银行外汇展业能力,促进跨境贸易与投融资便利化,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外汇展业,是指银行为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不含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客户)开展外汇业务时,依法实施客户尽职调查,确定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措施办理外汇业务,及时监测处置外汇合规风险的活动。

前款所称外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的外汇账户、外汇资金收付、结售汇等业务。

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一、概述
为了加强中国银行境外机构的管理,规范其境内外汇账户的管理,保障银行业务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中国银行制定了《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办法”),本文就该办法进行相关解读。

二、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1、开立程序
境外机构可以通过境内银行开立一般结算账户、专用结算账户和资本金外汇账户三种境内外汇账户。

在开立账户前,境外机构需与对应银行签订服务协议,并根据要
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2、账户类型与用途
一般结算账户:用于接收和支出法币和外汇。

专用结算账户:根据合同约定决定用途,包括劳务、贸易、信托等。

资本金外汇账户:用于接收境外投资者投资汇款,也可用于利润转移和境内外借。

3、资金管理
境内外汇账户的资金在外汇管理政策下管理,需进行备案或申报。

开户时需申报所需用途,如有资金的违规使用,银行依法会采取相应措施。

4、维护与监管
银行会对境内外汇账户进行相关监管,如进行账户结构、现金管理、资金流动等方面的审核和调整,确保境外机构的业务和资金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三、尾声
中国银行的《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为境外机构合规经营提供了规范化、具体化的指导,并强调了境外机构的管理和风险可控性。

该办法旨在促进中
国银行境外机构的经营合规化和风险可控化,为外商投资企业营造安全、稳定的营商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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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外汇业务管理,促进外汇存款业务的发展,规范存款业务的内部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本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二条各业务网点的柜员审核办理权限内的外汇存取款业务,审核上报权限外的外汇存取款业务,经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审批后予以办理。

第三条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对各业务网点柜员上报的外汇存取款业务予以审批。

第三章外币储蓄存款第四条外币储蓄业务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外币存入本行经办外币储蓄的业务网点,由本行开具存折或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本行按规定以外币原币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外币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第六条本行办理外币储蓄业务,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七条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或携入外汇,以及汇出或携出外汇,均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海关申报。

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支业务的,均应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八条各业务网点在办理外币储蓄业务时,应当按照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相关规定申报有关交易信息。

第九条存款种类(一)外币储蓄存款,根据存款对象不同,分为非居民个人外币存款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存款两种。

非居民个人,是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

境内居民个人,是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持中国护照的中国人以及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含无国籍人)。

凡上述人员均可以个人名义开立个人外币储蓄存款账户。

银行的外汇管理制度

银行的外汇管理制度

银行的外汇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银行外汇业务经营行为,保障客户外汇资金安全,促进外汇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外汇业务管理1.银行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建立健全外汇业务管理制度,完善外汇交易流程,对外汇市场行为和客户外汇交易行为进行监督。

2.银行应当建立外汇交易清算制度,明确清算程序和标准,确保外汇资金清算安全有序。

3.银行应当加强外汇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外汇风险可控。

4.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外汇资金监管制度,对外汇资金进行有效监管,防范外汇资金流失风险。

5.银行应当加强员工外汇业务培训,提高员工外汇业务素质和技能,增强员工风险意识。

6.银行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不得违规经营,不得利用外汇业务进行非法操作。

7.银行应当定期进行外部风险评估和内部自查,确保外汇业务合规经营。

三、客户外汇交易管理1.银行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外汇交易业务,对客户外汇交易行为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合法合规。

2.银行应当建立客户风险评估制度,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接受客户外汇交易业务。

3.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记录管理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核实和记录管理。

4.银行应当建立客户资金监管制度,对客户外汇资金进行有效监管,提高资金安全。

5.银行应当主动加强和客户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客户需求和情况,提供合理的外汇咨询和服务。

6.银行应当建立客户信息保密制度,严格保护客户隐私权,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7.银行应当保障客户权益,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客户外汇资金安全和稳健运作。

四、外汇交易流程管理1.银行应当建立外汇交易操作流程,规范外汇交易程序,确保外汇交易有据可查。

2.银行应当建立外汇交易指令管理制度,确保外汇交易指令操作规范和准确。

3.银行应当做好外汇交易凭证管理,确保外汇交易凭证真实可靠,防范欺诈风险。

4.银行应当建立外汇交易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外汇交易风险。

XX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

XX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

XX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提高外汇资金运作水平,规范业务程序和操作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行外汇资金管理指本系统外汇资金的筹集、运用和管理。

第二章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原则第三条我行外汇资金业务实行“集中经营,统一管理”的经营管理体制。

总行统一调度与管理全行外汇资金,并负责全行外汇资金头寸的集中营运。

第四条我行经营外汇资金业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外汇资金业务经营应在切实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各种措施,增强资金的流动性,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二)风险控制原则。

外汇资金业务必须建立健全风险监控机制,密切注意外汇业务中潜在的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规避各种风险,前台与后台清算分离,使业务的开展建立在风险可控制的基础上。

第三章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内容第五条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包括以下内容:境内、境外外汇账户管理;存放同业、同业存放;外汇头寸管理;外汇资金清算;人民币外汇交易;外汇利率管理;外汇对外牌价等与外汇资金相关的业务。

第六条境内、境外外汇账户管理总行对境内、境外外汇账户清算实行统一管理,严禁各分、支行擅自开立境外账户。

杜绝账户余额过大或透支,最大限度地减少无息和低息资金占用。

第七条存放同业/同业存放(一)存放同业/同业存放业务的货币种类包括美元、港币、日元、欧元。

港币利率以香港银行同业拆放利率(HIBOR),其他币种利率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IBOR)为基础,根据货币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和期限作适当浮动;(二)存放同业/同业存放业务以调度余缺、平衡头寸和盈利为目的;(三)存放同业/同业存放业务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四)外汇货币市场业务的交易对象分为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

中资金融机构为经批准可以经营此项外汇业务,且信誉良好、资产状况优良的中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为信誉良好、资产状况优良的境内外外资金融机构;(五)我行从境外吸收存放资金应受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短期外债指标控制;(六)存放同业必须在我行的授信额度内办理。

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

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

xx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外汇业务,保证外汇资金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行外汇资金管理指外汇资金的筹集、运用和管理。

第三条我行外汇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分级经营、比例控制、防范风险、讲求效益.集中管理,是指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对全行的外汇资金集中统一管理;统一调度,是指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对全行的外汇资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经营,是指总行计划财务部及开展外汇业务的各分支行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组织经营资金;比例控制,是指对我行外汇资金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防范风险,是指密切注意外汇业务中潜在的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外汇风险;讲求效益,是指在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外汇资金的运营坚持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外汇资金管理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及时调整期限结构、分布结构,增强效益性与流动性,满足及时对外支付的需要。

第二章外汇资金管理第五条总行外汇资金管理1.我行的外汇资本金由总行计划财务部统一集中管理,如贸易融资、外币债券等不良资产核销需要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以及外汇资本金结汇等本外币外汇资本金转换,由总行计划财务部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申报,经外汇管理局审批后办理。

2.我行外汇资金的对外拆借及存放、外币债券、结售汇及外汇买卖对外平盘等由总行金融市场部统一办理。

第六条分支行外汇资金管理1.总行计划财务部根据资产负债比例监管要求,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对各经营外汇业务的分支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2.经营外汇业务分支行的外汇信贷规模和信贷结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严禁突破.开展外汇业务的各分支行在发放贷款之前,须将贷款的金额、期限及计划用款情况提前2个工作日上报总行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凭此做好外汇资金头寸的准备工作。

3.分支行外汇资金的上存及拆借通过总行统一办理.第七条外币账户行管理1.总行计划财务部对境内外账户行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总行批准,各经营外汇业务的分支行不得擅自在境内、境外开立任何形式的外汇账户。

银行外汇汇款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银行外汇汇款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银行外汇汇款管理办法(暂行)模版银行外汇汇款管理办法(暂行)为规范银行外汇汇款业务,维护银行业稳健、安全、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从中国境内向境外汇出的各种外汇资金的管理。

二、管理原则1、依法合规原则:银行外汇汇款业务应严格规范管理,按照国家及银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开展。

2、风险防范原则:银行应当建立外汇汇款风险评估制度,对汇出方进行实名制认证、信息比对等核查,预防和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3、工作职责分离原则:银行应该建立内部审核制度,将外汇汇款业务的职责分离开来,避免同一人员进行审批和发放的情况,确保审计过程公开透明、真实性和准确性。

4、信息披露原则:银行应遵循信息公开原则,对外公开外汇汇款业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操作流程,并向社会公开必要信息,促进对外汇汇款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三、业务流程1、客户申请:客户向银行提出外汇汇款申请。

2、审核核查:银行应核实客户身份、汇款信息及汇款审批程序。

3、系统录入:银行应将审核核查通过的汇款信息录入系统,生成汇款指令,并通知客户预约时间到银行柜台办理手续。

4、客户到柜台办理:客户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必要资料,到银行柜台办理手续。

5、审核审批:银行应对客户汇款申请进行审核,并对汇出相关事项进行审批。

6、资金划拨:银行应当在审核接受汇款申请通过且资金充足的情况下,按时向客户指定的汇款收款人汇出相应外汇资金。

四、业务备案银行外汇汇款业务,应当按照银行的公司治理要求和监管要求,制定有关规范操作手册,详细记录每一笔外汇汇款业务操作的全过程,形成业务记录和备案。

同时,应按要求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数据。

五、信息保密银行应严守客户信息的保密,参数控制外部或未授权内部人员访问、使用或披露涉及客户的任何信息。

如有违反,应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

六、违规处理办法对未按规定程序、未审核核查实名认证申请人身份证件及相关信息等不严格执行管理的,依据《外汇管理条例》、《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并支付相应的行政罚款。

银行外汇资金清算查询查复管理暂行规定

银行外汇资金清算查询查复管理暂行规定

银行外汇资金清算查询查复管理暂行规定为完善我行的外汇资金清算体系,提高清算速度和质量,规范查询查复业务操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总行和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

一、汇入汇款的查询查复总行及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在处理汇入汇款查询查复业务时,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收到无法解付的汇入汇款后,应向帐户行或汇款行发出查询电,并做暂收处理。

待收到答复后,按原起息日贷记相应的收款行或客户帐户。

(二)收到汇款行或帐户行要求了解汇入汇款的具体解付情况(如解付日期、解付币种及金额等)的查询后,先向查询方发送安慰电,同时查询收款行,并根据收款行的答复回复查询方。

(三)收到汇款行或帐户行要求更改或补充汇入汇款资料的查询后,应将资料转给原收款行。

(四)收到下级行对未收到款项的查询后,经与内部挂帐款项核对,发现确有此款,应通知下级行要求其以MT299格式报文发送《挂帐款项领取保证书》,收到保证书后贷记该行帐户。

该行须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五)收到下级行查询某汇入汇款无法解付,要求提供详细汇款资料的查询业务后,应向该款项的汇款行或帐户行查询。

待收到答复后,将回复的内容转发给查询方。

(六)各经办行收到应贷记系统内其他行的汇入汇款时,应向总行发出授权借记报文,由总行将款项做倒起息处理转给正确的收款行。

二、汇出汇款的查询查复总行及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在处理汇出汇款查询查复业务时,应遵循以下规定:(-)收到帐户行或收款行无法解付某笔汇出汇款的查询时,在向查询行发送安慰电的同时,应向原汇款行发出查询,并将答复转达给查询方。

(二)对于帐户行或上级行未做帐务处理的付款指示,应于发出付款指示的次日向帐户行或上级行查询未处理原因,如需提供补充资料,应联系汇款方,并将资料转给帐户行或上级行;如确定帐户行或上级行对此付款指示不处理,应凭确认电文调整相关帐务处理。

(三)收到下级行或客户要求更改或补充汇出汇款资料,以及收款人未收到款项要求确认解付日期的查询后,应先向查询方发送安慰电,同时向帐户行发出查询报文,待收到回复后,再答复查询方。

商业银行外汇及国外汇入汇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外汇及国外汇入汇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汇入汇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汇入汇款业务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汇入汇款业务系指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汇款人通过境外银行,采用电汇、信汇、票汇的方式将款项汇入境内银行,由境内银行根据境外银行汇款指示,将款项解付给指定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汇入汇款业务系指我行收到汇款行汇来的、以我行为解付行的外汇款项,包括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汇入的外汇款项;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境内特殊经济区域划入特殊经济区域外的外汇款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域之间的外汇划转、以及深加工结转贸易项下、离岸银行业务项下的外汇划转。

收款人为企业客户。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国际业务部办理的外汇汇入汇款业务。

第五条本行国际业务部为汇入汇款业务的受理、账务核算和资金清算部门。

第二章审核与处理
第六条办理汇入汇款业务,应严格区分贸易、非贸易和资本项目下汇款的不同性质,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以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

第七条汇入汇款处理应坚持款到解付的原则,即收到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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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外汇储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外汇储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个人外汇储蓄业务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年12月26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 (3)第二章组织体系 (3)第三章业务规定 (4)第四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外汇储蓄业务管理,促进外汇储蓄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外汇储蓄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对外汇储蓄业务的归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汇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等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存单等凭证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据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第四条外汇存款按存入资金的形态可分为现汇户和现钞户两种。

(一)现汇户系指从港、澳、台或者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所存入的储蓄存款账户;(二)现钞户系指从港、澳、台或境外携入或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所存入的储蓄存款账户。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五条总行(以下简称“”)是本行外汇储蓄业务主责部门及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部署、协调管理外汇储蓄业务。

各营业网点负责外汇储蓄业务的具体操作;业务支持部门包括、;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内审办公室。

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配合外汇储蓄业务的实施。

第六条负责本行外汇储蓄业务的归口管理。

(一)根据年度目标对各分支行进行任务分解;(二)应在每年年初结合全行外汇储蓄业务目标、上一年度外汇储蓄业务发展情况和市场环境分析等制定本年度外汇储蓄业务计划并参加全行绩效考核,经分管行长审批后下发各分行、支行执行。

各分、支行采取合适的营销方式,保证目标的顺利完成;(三)根据上年度外汇储蓄业务发展情况,结合本年度发展计划制定并下发大客户分类标准及差异化的营销方案,以指引各分支行的具体营销操作;(四)负责外汇储蓄业务数据的统计分析。

银行外汇汇款管理办法(暂行)

银行外汇汇款管理办法(暂行)

银行外汇汇款管理办法(暂行)外汇汇款是指居民以法定货币兑换外币,向具有外汇支付资格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委托向境外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外汇资金的行为。

为了规范银行外汇汇款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银行外汇汇款管理办法(暂行)》。

一、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境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外汇代理机构从境内居民提供外汇汇款服务的行为。

二、外汇汇款流程外汇汇款流程主要包括客户委托、银行验资、资金划拨、传递汇款信息等环节。

具体流程如下:1.客户委托:客户向银行提交外汇汇款委托书,写明汇款人及接收人姓名、账号、汇款币种和金额等信息。

2.银行验资:银行会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明、税收证明和资金来源证明等文件,核实客户身份和资金来源的真实性。

3.资金划拨:银行根据客户的委托,将汇款金额从客户账户中扣除,并且将该金额划拨至外汇汇款通道上,在经过交换行的确认后,将款项划转至受款人的户头。

4.传递汇款信息:银行通过Swift系统传递汇款信息,确保资金的及时汇出,汇款到位。

三、外汇汇款备案管理银行应当将提供外汇汇款服务的客户信息进行备案,包括客户单位名称、客户联系人、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外汇汇款备案信息应当及时更新。

四、外汇汇款限额管理银行应当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按照合法购汇和转汇额度的限制,为客户提供合规、安全的外汇汇款服务。

五、外汇汇款业务报告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时、准确地向主管部门报送外汇汇款业务报告,包括外汇汇款量、汇款主体、汇款目的等信息。

六、外汇汇款风险管理银行应当建立外汇汇款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汇款客户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报告和处理异常交易,防范外汇汇款业务风险。

七、外汇汇款业务资费管理银行应当根据外汇市场汇率和费率的变化,合理确定外汇汇款手续费和汇率差价等资费标准,并在合同中公示。

总之,银行作为境内提供外汇汇款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规范外汇汇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2000.07.05•【文号】建总发[2000]68号•【施行日期】2000.06.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7月5日建总发[2000]68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6月12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一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2000年6月12日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防范金融风险,合理调度外汇资金,提高全行外汇资金效益,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建设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行境内一级分行和总行营业部门(以下通称分行)从事外汇资金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总行的授权。

分行的外汇买卖、结售汇交易、借款、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准备金管理、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头寸管理等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是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外汇买卖和结售汇第四条分行经总行同意并取得国家外汇业务主管部门经营许可,可从事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和结售汇业务。

有权经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分行经总行和国家外汇业务经营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可经营个人外汇买卖业务。

第五条分行经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和结售汇业务必须与总行平盘,各分行一律不得与我行境内外分行和合资机构、境内外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分中心从事代客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交易平盘业务。

各分行一律不得从事自营外汇买卖业务。

第六条分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和结售汇业务,应遵守国家金融和外汇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我行内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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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外汇业务,保证外汇资金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行外汇资金管理指外汇资金的筹集、运用和管理。

第三条我行外汇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分级经营、比例控制、防范风险、讲求效益。

集中管理,是指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对全行的外汇资金集中统一管理;
统一调度,是指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对全行的外汇资金实行统一调度;
分级经营,是指总行计划财务部及开展外汇业务的各分支行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组织经营资金;
比例控制,是指对我行外汇资金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防范风险,是指密切注意外汇业务中潜在的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外汇风险;
讲求效益,是指在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外汇资金的运营坚持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外汇资金管理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及时调整期限结构、分布结构,增强效益性与流动性,满足及时对外支付的需要。

第二章外汇资金管理
第五条总行外汇资金管理
1.我行的外汇资本金由总行计划财务部统一集中管理,如贸易融资、外币债券等不良资产核销需要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以及外汇资本金结汇等本外币外汇资本金转换,由总行计划财务部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申报,经外汇管理局审批后办理。

2.我行外汇资金的对外拆借及存放、外币债券、结售汇及外汇买卖对外平盘等由总行金融市场部统一办理。

第六条分支行外汇资金管理
1.总行计划财务部根据资产负债比例监管要求,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对各经营外汇业务的分支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2.经营外汇业务分支行的外汇信贷规模和信贷结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严禁突破。

开展外汇业务的各分支行在发放贷款之前,须将贷款的金额、期限及计划用款情况提前2个工作日上报总行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凭此做好外汇资金头寸的准备工作。

3.分支行外汇资金的上存及拆借通过总行统一办理。

第七条外币账户行管理
1.总行计划财务部对境内外账户行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总行批准,各经营外汇业务的分支行不得擅自在境内、境外开立任何形式的外汇账户。

2.总行计划财务部外汇资金部门应掌握每日境外账户余额,根据需要办理头寸调拨;在保留对外支付所需的合理短期头寸后,其余头寸向境内外金融机构做隔夜投资或短期拆放。

3.分支行外汇业务对外付汇,应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总行计划财务部报备,以便统一安排账户头寸。

第八条结售汇及外汇买卖业务管理:
1.我行结售汇及外汇买卖一律通过总行金融市场部对外进行交易,各分支行不得与境内外其他银行直接进行交易。

2.国家外汇管理局核批的我行结售汇综合外汇头寸限额由
总行计划财务部统一管理,对开展结售汇业务的各分支行原则上实行隔夜零敞口头寸管理。

3.开展外汇买卖业务的分支行应逐笔与总行金融市场部平盘,原则上实行日间零敞口头寸管理。

4.结售汇外汇牌价由总行金融市场部统一制定执行,超过规定限额等相关要求的单笔结售汇业务实行询价管理。

第九条外汇存款利率管理:
1.小额外汇存款利率统一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外汇存款利率上限范围内执行。

2.各分支行及相关部门应统一执行总行确定的大额外汇存款的具体执行利率,对于重要客户的大额外币存款,如确有必要,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但不得超过总行对各币种制定的最高幅度。

第十条账户资金的核对
1.总行计划财务部外汇资金人员须根据SWIFT MT940 、MT950对账单检查账户行对账单是否存在异常,并负责对存放境内、境外外币账户款项明细等的核对工作,发现重大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领导。

2.对未达账项,总行计划财务部外汇资金人员须及时联系相关业务人员进行查询查复,并跟踪查询处理结果。

3.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分支机构营运资金外币头寸的划拨和总行有关对外支付的各种外汇费用。

第十一条严格遵照规定认真及时地进行“存放境外”科目汇入、汇出款项的对账工作;及时核对和清理外汇清算的应收及暂付款项、应付及暂收款项、汇出汇款等科目。

第三章外汇资金的统计与报告
第十二条外汇资金人员定期对账户行的账户运行成本、费
用、业务量进行统计和分析。

对账户行进行认真的考核,比较各账户行的服务质效,及时地将分析结果报有关领导。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外汇资金业务档案包括收付指令、借贷记报单、对账单、收费通知、查询查复函电、理赔函电、外汇账户与往来函电资料,以及其他与外汇资金收付直接相关的有关函电,对于有关外汇资金业务档案及时装订,并定期归档保管备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我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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