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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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题

1.名词解释

禹刑:夏代法律被后世典籍统称为禹刑。

汤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

“诰“命””等。

狭义是指商朝的刑罚手段。

九刑:九刑是西周时期成文刑书的总称,全书分为九篇。

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但不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九章律:又称《汉律九章》,是汉高祖建立汉朝之后颁布的法典,由当时的相国萧何为适应

新形势依照秦法编纂的,《九章律》分九篇,分别是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前六篇大体与秦律相同,源于李悝的《法经》,后三篇新增关于户口、赋役、兴造、畜产、仓库等项的规定。

曹魏《新律》:新律指我国历史上曹魏政权的法律。魏明帝时,鉴于汉朝律令繁杂,在太和

三年(公元229 年)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十八篇,也叫《曹魏》、《曹魏律》。三国时期,吴、蜀虽制定过一些科条,但没有编纂出系统的法典。曹魏的《新律》是三国时代最有影响、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是一部系统的法典。

晋律:晋律是晋武帝司马炎在泰始三年(267 年)完成并于次年颁布实施的,但在他的父亲司马昭辅佐魏政期间就开始了。当时司马昭命贾充、杜预等人参考汉律、魏律开始编纂,到

司马炎建立西晋后不久完成。因颁行于泰始年间,故又称《泰始律》。《泰始律》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其主要特点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北齐律:北齐的主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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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皇律:《开皇律》是隋文帝命大臣总结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经验后修改制订的一部封建

制法律。

唐律疏议:《唐律疏议》原名律疏;又名《唐律》、《永徽律疏》,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

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

宋刑统:《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宋朝的法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

大明律:《大明律》是《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简称。它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

典。它草创于金戈铁马的战争时期,完成于重典治国的洪武年代。这部大法不仅继承了明代

以前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历史优点,是中国古代法律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下启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为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些宝贵的借鉴。

大清律例:是清朝的法典,《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

大清新刑律:于 1908 年编纂完成, 1911 年颁布施行。《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

近代刑法典。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辛亥革命胜利后,以孙中山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南京),宋教仁起草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是

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注: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二者不矛盾)

民国“六法全书”: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六个门类的法律法规汇编。目前学界有不同说法,主要

观点有两种,民国初立法采用“民商分立”原则,六法有宪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

法、刑事诉讼法之说;1929 年之后,立法采用“民商合一”原则,六法有宪法、民法、刑法、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之说,后者为学界主流观点。

爰书:中国古代的一种司法文书。秦汉时通行。分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的爰书,包括检举

笔录、试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查封财产报告、追捕犯人报告等。“爰书”是在封建诉讼制

度的建立过程中出现的,它的出现表明封建诉讼制度的日益发展。

鞫狱:审理案件。

读鞫:宣读判决书。

启鞫:请求复审。

会审:会同审理一件事。

热审:热审是明朝的一种审判制度,是刑部奉旨在每年小满后十日,会同督察院,锦衣卫和大理寺审理京城在押的没有审判定罪的囚犯的制度。

三司会审:三司会审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审判制度。“三司”是中国古代三个主要的中央司法机

关,源于战国时期的太尉、司空、司徒三法官,后世也称三法司。汉代的三法司是廷尉、御

史中丞和司隶校尉;唐代以刑部尚书、御史大夫、大理寺卿为三司使;明清两代以刑部、大

理寺、都察院为三法司。

翻异别勘:宋代重视口供,翻异别勘是宋朝的一种诉讼审判制度,指在诉讼中,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翻异),事关情节重大,一般由另一法官或其他司法机关重审(别勘)的制度。

重法地:宋朝的一种法律制度,对某些特殊地区的特定犯罪施加重刑,这个地区就叫做重法地。

盗贼重犯:强盗罪在五代即为重点打击的对象。宋在仁宗前对强盗罪的量刑,一般较五代为轻。神宗后,量刑渐重,神宗熙宁四年,又颁行《盗贼重法》,进一步强化对谋反、杀人、劫掠、盗窃罪的镇压。

八议: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特殊人物犯罪,不能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

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

制度。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十恶:十恶,是指直接危及君主专制统治秩序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

在《北齐律》“重罪十条”基础上,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十恶制度,唐朝沿袭之。犯十恶

者,“为常赦所不原”。

官当制度:在封建官僚贵族中,能够享受到八议待遇的毕竟是少数人。为了使更多的官僚享有法律特权,《晋律》在沿用“八议”制度的同时规定,有官职的人犯罪,可以“除名”或“免官”

的处分折抵三年有期徒刑。

准五服以治罪:所谓“准五服以制罪”是指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五服制罪原

文是“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

存留养亲:存留养亲,就是在符合“孀妇独子”等留养条件的情形下,经刑部提出留养申请,获得皇帝首肯后,免予死刑,在施以一定处罚后准其留养。

保辜制度:保辜制度:汉唐以来形成的,以伤害结果论罪的制度。故意伤害案件,在一定期

限内被害人死亡,则按杀人罪论断;一定期限内被害人未死亡,而超过期限死亡的,以伤害

罪论断。这也就要求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在法定的期限内积极救助被害人,在保证被害人不出现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的同时,违法犯罪行为人也可以承担比较轻的犯罪责任。

睡虎地秦墓竹简:睡虎地秦墓竹简,又称睡虎地秦简、云梦秦简,是指1975 年 12 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大量竹简,内文为墨书秦篆,写于战国晚期及秦始皇时期,

反映了篆书向隶书转变阶段的情况,其内容主要是秦朝时的法律制度、行政文书、医学著作以及关于吉凶时日的占书,为研究中国书法、秦帝国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医学、等

方面的发展历史提供了详实的资料,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

张家山汉墓竹简:1983年12月至1984年1月,湖北江陵清理了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

土竹简内容为汉代典籍,有《历谱》、《二年律令》、《奏谳书》、《脉书》、《算数书》、《盖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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