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意见】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律师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则(试行)-河北省司法厅第12号令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律师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则(试行)正文:----------------------------------------------------------------------------------------------------------------------------------------------------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律师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则(试行)(河北省司法厅第12号令1999年8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规范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办理律师违法执业案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司法部《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本省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执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规则进行查处。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行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查处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切实保障涉案律师、律师事务所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等依法享有的权利。
律师、律师事务所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立案第六条依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违法执业可能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设区的市司法局管辖。
律师违法执业可能受到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的,由省司法厅管辖。
厅直属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违法案件,由省司法厅管辖。
第七条违法行为发生地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由省司法厅指定管辖。
第八条根据案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第九条律师工作管理部门对律师违法案件应进行登记,登记事项包括案件来源、联系电话、地址及涉及的主要问题。
第十条对检举、投诉没有书面材料的,应做好笔录。
河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指导处关于二○○九年三月份全省律师工作情况的通报
河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指导处关于二○○九年三月份全省律师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河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指导处关于二○○九年三月份全省律师工作情况的通报一、省厅律师工作指导处主要工作情况1、3月3日,在省厅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总结大会上,底增旗处长作了题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着力提高律师管理水平和法律服务能力》的典型发言。
2、3月3至4日,李益民厅长在邢台就律师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开展了深入调研,与市(县、区)律师管理干部、律师事务所主任和律师分别进行了座谈,并走访了部分律师事务所,底增旗处长陪同调研。
3、3月5至6日,穆培文副厅长在保定就律师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开展了深入调研,薛建民副处长陪同调研。
4、3月中上旬,底增旗处长,薛建民、韩霞副处长分别带队,到各市就律师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开展了深入调研。
5、3月11日,省厅向司法部报送了关于律师管理工作的调研报告。
6、本月,设在律师处的“保增长、促发展”专项法律服务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开展工作,以省厅名义将专项行动部署情况向司法部进行了报告,并印发专刊7期。
7、3月31日,律师处领导与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就4月中下旬开展《律师法》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沟通协调。
二、各市主要工作情况(一)本月,各市普遍开展了以下工作:1、动员部署“保增长、促发展”专项法律服务行动,制定了《实施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将行动开展情况及时报告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
2、动员部署市直律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3、组织律师开展“三八”妇女维权和“3?15”消费维权宣传咨询活动。
(二)各市分别开展了以下工作:1、石家庄市出台了《律师投诉查处规则》、律师参与涉法涉诉案件《分析评查制度》和《办理制度》;市律协召开常务理事会,通过《惩戒委员会规则》和惩戒委员会名单、《实习律师考核办法》和考核委员会名单。
河北省司法厅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792号建议的答复
河北省司法厅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79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5.17•【字号】•【施行日期】202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司法厅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792号建议的答复戴景月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推进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了明确要求。
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对法治政府建设的积极作用,改革创新,攻坚克难,以更大力度、更高标准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现新发展新突破。
(一)建章立制。
一是省级层面,我省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一直高度重视。
2014年6月,在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确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前,我省就建立了该制度。
同年12月,省政府制发了系统的《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明确了八种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情形,作为全国第一家配套新《行政诉讼法》的地方政府规章,有效推动了新确立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地落实,得到新华社等媒体的转发肯定。
2016年9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工作机制等进一步细化。
2018年机构改革后,省司法厅及时出台《关于做好新形势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新形势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二是各地方面,邢台市、邯郸市、沧州市等地,均出台了本地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相关规定。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2.01.30•【文号】司发通[2002]10号•【施行日期】2002.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司发通〔2002〕10号2002年1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的精神,适应入世后法律服务业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的改革和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积极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试点,完善律师队伍结构。
随着我国入世,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不仅数量增加且日趋多样化,单纯发展社会律师已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要积极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试点,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
要认真总结公职律师试点的经验,积极推广。
要选择一些条件好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进行公司律师的试点。
二、认真搞好律师继续教育工作。
要制定律师继续教育的中长期计划,对继续教育进行整体规划。
充分利用现有的各律师学院及高校教育机构,开展律师继续教育。
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律师学院。
要开辟更多渠道,选派优秀律师到国外学习培训,实地考察学习国外律师的先进经验,培养一批能够熟练办理涉外法律业务的律师人才。
同时,大力开展短期集中培训,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各种专题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培训活动。
要继续开展学历教育培训,通过与有关学校联合开办专升本课程,力争到2006年底除个别地区外,使45岁以下的律师,全部达到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
三、完善实习制度,严把律师队伍的入门关。
要以全国司法考试为契机,完善实习制度,改变过去单一知识测试为知识测试与实务培训并重。
取得资格的人员,在申领执业证书前,必须要在符合要求的律师事务所中完成一年的实习。
要制订实习大纲,明确实习的内容、要求、标准,保证实习人员见习刑事、民事、仲裁及各类非诉讼业务,学习、掌握律师的各项基本功,并要接受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5日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集中培训。
河北省司法厅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149号建议的答复
河北省司法厅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149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司法厅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149号建议的答复侯凤梅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政府选聘法律顾问程序等问题的建议》收悉。
现答复如下:省司法厅高度重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2016年12月,中央两办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后,省司法厅迅速会同原省法制办、省国资委共同制定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并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全省施行(冀办发〔2016〕66号)。
机构改革以后,新组建的省司法厅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部署要求,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截止目前基本实现县以上党委政府法律顾问的全覆盖。
(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制度建设。
2015年4月,省政府印发《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从政府法律顾问的队伍建设、基本条件和权利义务、服务范围和工作方式、保障措施等四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2016年,着眼于加强对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法律顾问工作的常态化监督,原省法制办专门建立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统计报告制度。
2016年10月,我省制定施行了《河北省县级以上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冀政办字〔2016〕136号),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方式之一。
2016年1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定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6〕66号),明确规定了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构成、工作职责、聘任条件、聘任方式、权利义务以及工作机制,既是对《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内容的进一步修订完善,也为全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供了基本遵循和制度依据。
河北省司法厅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515号建议的答复
河北省司法厅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51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4.26•【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司法厅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515号建议的答复王淑英代表:你提出的关于“加强政府部门法治体系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着眼提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大力加强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
近年来,我省着力培树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的法治理念,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一是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按照《省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关于进一步健全政府系统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通知》(冀政字〔2015〕14号)要求,省政府率先垂范,每年制定省政府领导干部学法计划,利用政府常务会专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去年专题学习了宪法、网络安全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并实现了结合有关议题学法议法的经常性、常态化。
各地各部门相继制定学法计划,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作为重点学习内容,深入开展学法活动,通过常务会(班子会)学法、举办讲座、开办法治政府建设专题培训班等方式坚持学法,2019年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学法活动1.63万余次,切实提高了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政府系统依法行政能力水平稳步提升。
二是组织全省干部宪法法律知识考试。
去年7月,我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组织全省第11次干部宪法法律知识考试,省直机关3.7万名公职人员参加了考试,各地也组织了相应的宪法法律知识考试,全省总参考人数突破80万人,切实增强了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
(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第三章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第四章权利救济与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律师执业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四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和其他人的个人隐私。
第五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阻碍律师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支持律师协会依法、依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活动实行行业自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
第二章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第七条国家机关及有关组织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控告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执业权利。
第八条办案机关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接收律师提交的委托手续、案件材料,告知案件有关情况。
第九条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向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单位调查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可以采取查阅、摘抄、复制等方式获取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
有关单位认为调查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与律师所承办法律事务无关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律师要求确认所复制的材料来源的,提供材料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盖章确认。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执法执业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执法执业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布部门】河北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2.08.30【实施日期】2012.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执法执业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厅长办公会[2012]第10次会议精神,河北省司法厅对本系统现行有关执法执业内容的82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认定其中7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现将现行有效执法执业方面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执法执业方面规范性文件目录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现行有效执法执业方面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1月29日冀价经费字[1999]第7号发布实施)2、河北省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2007年1月23日厅令[2007]第1号发布实施)3、河北省公证行业执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月23日厅令[2007]第2号发布实施)4、河北省公证员助理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8月29日厅令[2008]第1号发布实施)5、河北省公证处主任负责制暂行办法(2008年11月14日冀司[2008]149号发布实施)6、河北省公证质量检查办法(2008年11月14日冀司[2008]150号发布实施)7、河北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11月14日冀司[2008]151号发布实施)8、河北省公证机构公证复查撤证备案暂行规定(2008年11月14日冀司[2008]152号发布实施)9、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公证员宣誓制度的通知(2012年3月31日冀司通[2012]40号发布实施)10、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新任职公证员跟班实训制度的通知(2012年3月31日冀司通[2012]41号发布实施)11、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河北省优秀公证处”、“河北省优秀公证员”评选工作的通知(2012年4月12日冀司通[2012]44号发布实施)12、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保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保密室建设及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4月7日冀司通[2004]50号发布施行)13、河北省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方案(2009年2月5日冀司通[2009]9号发布实施)14、河北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区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2009年2月5日冀司通[2009]9号发布实施)15、河北省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审核办法(2009年2月5日冀司通[2009]10号发布实施)16、河北省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动管理办法(2009年2月5日冀司通[2009]10号发布实施)17、河北省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制度(2009年2月5日冀司通[2009]11号发布实施)18、河北省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工作流程(2009年2月5日冀司通[2009]11号发布。
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律师业务转型升级的意见
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律师业务转型升级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字号】冀司通[2012]8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律师业务转型升级的意见(冀司通〔2012〕86号)当前,既是律师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深刻调整的关键期。
为更好适应新形势新挑战,适应经济社会专业化分工对律师法律服务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进一步优化我省律师业务结构,扭转诉讼业务比例过大的状况,切实提高河北律师业的核心竞争力,努力开创我省律师业科学发展的新局面,现就加快推进律师业务转型升级,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和冀办发[2011]34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服务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准确把握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对律师法律服务提出的新要求,准确把握当前律师业发展的大趋势,准确把握我省律师业现阶段总体状况,切实增强机遇意识、紧迫意识、前沿意识、创新意识,把加快推进律师业务转型升级作为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工程,着力加强高素质律师人才队伍建设、法律服务专业化建设、律师业发展环境建设,在继续保持和发展我省传统诉讼业务优势和竞争力的同时,强力推进有内涵、高附加值的非诉讼律师业务发展,进一步提升非诉讼业务比重及其对律师业发展的拉动作用,全面提高我省律师业的整体发展质量、效益和活力,努力推动我省由律师业大省向律师业强省迈进。
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律师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硕士或双学士以上学位律师大幅增加,能够熟练办理知识产权、公司上市、金融证券、建筑房地产、涉外等中高端业务的律师占律师总量的30%以上,培养不少于200人的重点专业领域的领军人才,造就一支活跃在法律服务前沿、跻身国内一流的律师人才队伍;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建设全面推进,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比例达到30%以上,初步形成专业明显、布局合理、覆盖广泛、运行良好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发展格局;律师业务实现革命性转型,非诉讼业务比例达到50%以上,律师业务领域特别是高端、新兴、涉外领域全面拓展,律师业的发展质量和竞争实力大幅提升,律师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显著提高。
各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各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律师在推动政治民主、法制建设、经济建设、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来看看有什么政策来管理公职律师?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各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
各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经省司法厅核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的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律师协会依法对其实施行业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公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从事法律事务,享有社会执业律师同等法律地位。
公职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第五条公职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二)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三)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近两年考核考评称职以上;(四)所在单位同意设立公职律师机构或岗位。
第六条公职律师职责范围,仅限于为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提供下列法律服务:(一)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三)接受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参与本单位行政复议工作;(四)代理参加诉讼、仲裁活动;(五)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第三章公职律师的申请与核准第七条申请领取公职律师工作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所在单位设立公职律师试点的申请书;(二)所在单位成立公职律师机构或岗位的报告;(三)《山西省公职律师申报表》一式2份 ;(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五)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申请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七)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2寸照片3张;(八)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政审证明和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为本单位工作人员;2.申请人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3.申请人政治表现,有无违法违纪问题;4.申请人近两年考核考评称职以上;5.同意申请人担任本单位公职律师,并负责公职律师的管理和监督。
河北省司法厅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577号建议的答复
河北省司法厅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57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5.15•【字号】•【施行日期】2021.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司法厅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577号建议的答复王文忠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开展全民守法提高全民法制意识实现依法治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近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着眼于提高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入开展“法律九进”(法律进机关、进单位、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进企业、进市场、进景区),扎实推进“法治九建”(创建依法行政示范机关、依法管理示范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学法守法示范家庭、依法经营示范企业、公平守信示范市场、诚信文明示范景区),全民普法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全社会法治意识进一步增强,为推进全面依法治省、全面依法治国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
一、着眼提高青少年法治意识,大力创新普法宣传形式内容一是广泛开展校园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省教育厅联合省检察院共同组织开展了“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为全省5000余名中小学师生和家长讲解法律、安全、预防犯罪等知识。
每年定期组织全省大中小学生积极参加教育部青少年普法网宪法法治学习活动和“宪法小卫士”测试活动,参加人数近800万人。
在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大赛总决赛中,我省取得优异成绩。
2020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暨“宪法宣传周”期间,组织全省10700余所学校同步开展“宪法晨读”活动,参与师生近千万。
二是进一步丰富校园普法宣传形式。
省司法厅、省法宣办、省教育厅联合在全省开展“疫情防控与法同行”师生法律知识学习和征文活动,全省有近100万名师生参与,共收集作品近10万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同时,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坚持把校园普法融入学校文化建设中,充分利用走廊、橱窗、电子屏等载体,精心设计建设法治长廊、法治橱窗、法治宣传角等,图文并茂,生动鲜活,营造了浓厚的校园普法氛围。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正文:----------------------------------------------------------------------------------------------------------------------------------------------------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2002年10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建立公职律师制度,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实施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我国律师结构的需要。
去年以来,一些地方先后开展了公职律师试点工作。
为了进一步推动开展并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试点范围应限于县(区)级以上地方;(二)试点工作应取得当地党委、政府或所在部门的支持。
二、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一)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2.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
(二)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1.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2.按照政府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3.受本级政府或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4.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5.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6.本级政府或部门的其他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三)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公职律师具有以下权利: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4.公职律师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
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证件程序进行,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河北省司法厅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618号建议的答复
河北省司法厅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618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司法厅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618号建议的答复陈玉芹代表:您提出的“关于依法解决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的建议”收悉,经与会办单位沟通,现答复如下: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包括维护调查取证权在内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
2015年9月,省司法厅会同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意见》,其中对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问题做了详细规定。
2017年,省司法厅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原内司委(现监司委)、法工委起草了《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当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关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条例》第九条规定:“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向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单位调查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可以采取查阅、摘抄、复制等方式获取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
有关单位认为调查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与律师所承办法律事务无关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规定:“律师代理民事诉讼,自行调查取证难以获得相关证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
律师可以持调查令向指定的个人或者单位收集调查证据。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条例》实施以来,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了积极成效,包括律师调查取证权在内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力度不断加大。
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充分发
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文字号】冀司[2004]1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01.02【实施日期】2004.0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冀司〔2004〕1号)各设区市司法局、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有关企业、律师事务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六届三次全会安排部署,按照全省国有企业改革会议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进程,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依法促进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律师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性国有企业改革是中央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而实施的一项系统工程。
这项工作涉及体制、机制和制度的转换与创新,涉及国家、企业及个人利益关系的调整,包含经济、民事、行政等诸多复杂的法律关系。
做好此项工作,需要准确理解和运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正确规范和处理好各种法律关系和问题。
律师是拥有丰富法律知识与专业技能,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人员,能够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帮助。
律师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可以为改革提供准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有效避免法律风险,保证改革程序的规范化运行;可以协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正确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依法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国有资产处置中的各类法律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可以帮助企业正确制定和实施改革方案,处理好资产重组及人员调整中的各项法律问题,并为改制后的企业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介入国有企业改革,可以有效保障改革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框架下规范进行。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规章》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发布时间:2018-12-20 19:10 来源:司法部政府网【字号:大中小】打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第39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司法部2018年12月13日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河北省司法厅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727号建议的答复
河北省司法厅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72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司法厅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727号建议的答复侯凤梅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首先感谢您对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公安厅对您的建议非常重视,提出了会办意见。
省司法厅作为主办单位进行了专题研究。
经过梳理,建议中涉及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三方面:(一)全国人大今年6月份将对《法律援助法(草案)》通过第二次审议。
该法明确了值班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与调查取证权等权利。
等该法颁布实施后,我省可以根据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再制定切实可行、有前瞻性的规范性文件。
(二)凡是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的案件,均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出具“法律援助公函”。
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工作启动,是应办案机关的通知、援助机构的指派开始的,出具“法律援助公函”是指派援助案件相关文书的必要要件之一。
(三)对“省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和完善值班律师的工作制度”归纳为以下5个问题。
1.当前值班律师站点主要设置在看守所和法院,是否在监狱、公安机关等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增设新的法律援助工作站要考虑供、需双方及律师资源、财政支持、国家宏观政策等诸多因素影响,各方面时机成熟时,可以考虑增设站点。
2.建立可行的值班律师工作模式。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明确规定了“值班律师工作职责”。
值班律师应当围绕着工作职责,根据提供的法律帮助的形式提炼出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模式。
因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属于新的法律概念,故需要在解决具体问题的过程中,围绕着程序法、实体法及相关规定开展工作,逐渐探索、总结更适当的工作模式。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市司法局:2002年底,按照司法部要求,我省在部分设区市开展了公职律师的试点工作。
近年来,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稳步推进,目前全省共有公职律师90余人,遍及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等8个设区市、63家单位。
实践表明,公职律师作为专门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力量,已经逐渐成为政府决策的法律参谋和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法律帮手,在服务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
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在执行公职律师政策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推进公职律师管理工作,保证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际出发,以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切实推进依法行政为着眼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及职责范围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本着以职定位,根据需要设置的原则,在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展。
(一)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1、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2、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3、在本单位法制部门专门从事与单位有关的法律事务已满一年且有一定的实务工作经历;4、品行良好。
(二)公职律师的主要职责:1、为本级政府或本单位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2、按照本级政府或本单位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3、受本级政府或本单位委托,调查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4、代理本级政府或本单位参加诉讼、仲裁活动;5、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6、本级政府或本单位的其他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6.01.21•【字号】冀司通〔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司通〔2016〕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司法局:为做好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省司法厅按照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办法(试行)》(冀政委〔2015〕36号)要求,制定了《关于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落实。
河北省司法厅2016年1月21日关于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和省委政法委的决策部署,现就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律师专业职能作用,积极服务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依法引导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督促政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维护良好的信访秩序,推动涉法涉诉信访走向法治化、规范化。
具体任务为:组织引导律师听取信访人诉求,评析信访事项,做好释法明理工作,提出处理建议,引导依法申诉等。
对原案处理正确的,劝导信访人息诉息访;对原案处理可能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向政法机关提出建议,促使问题进入法律程序解决;对信访人生活困难的,协助申请人依照相关救助规定开展救助申请工作。
二、工作原则(一)自愿平等。
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强制化解,不偏袒政法办案单位,不误导信访群众。
(二)依法据理。
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向信访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向政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文件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发布时间:2018-12-20 19:10 来源:司法部政府网【字号:大中小】打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第39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司法部2018年12月13日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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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意见】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职律师
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职律师
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司法局:
2002年底,按照司法部要求,我省在部分设区市开展了公职律师的试点工作。
近年来,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稳步推进,目前全省共有公职律师90余人,遍及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等8个设区市、63家单位。
实践表明,公职律师作为专门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力量,已经逐渐成为政府决策的法律参谋和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法律帮手,在服务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
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在执行公职律师政策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推进公职律师管理工作,保证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际出发,以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切实推进依法行政为着眼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及职责范围
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本着以职定位,根据需要设置的原则,在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展。
(一)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
1、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
2、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
3、在本单位法制部门专门从事与单位有关的法律事务已满一年且有一定的实务工作经历;
4、品行良好。
(二)公职律师的主要职责
1、为本级政府或本单位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2、按照本级政府或本单位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3、受本级政府或本单位委托,调查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4、代理本级政府或本单位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5、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6、本级政府或本单位的其他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三、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职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的权利;
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4、公职律师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
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变更执业类别换发证件程序进行,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二)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