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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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
一、全面覆盖原则
1.定义:在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方案所对应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全面覆盖原则是相同侵权和等同侵权的基础,只有满足了全面覆盖原则,才可以进一步判断有没有构成相同侵权或者等同侵权。

如果不满足全面覆盖原则,则相同侵权或者等同侵权都无从说起。

3.全面覆盖原则是对“变劣发明”构成侵权的否定。

变劣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省略”或者说缺少相应特征的变劣,另一种是具有相应特征的变劣。

前一种情况根本不可能构成侵权,因为缺少可比的特征,就不可能进行比对,侵权就无从说起。

第二种情况要作具体分析,只要技术方案不同,就不在等同侵权的范围之列。

4.全面覆盖原则并不考虑被诉产品是否具有超出该权利要求记载内容之外的其他技术特征。

除非该较之专利权利要求多出的技术特征,导致了两者在整体上形成了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

二、字面侵权
1.定义:字面侵权又称相同侵权,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共同限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只有当被控侵权方法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分别相同或等同时,方能认定被控侵权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

4.假设独立权利要求包括A、B、C、D四个技术特征。

如果被控侵权技术也有A、
B、C、D四个技术特征,这意味着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完全一致,构成字面侵权。

如果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有A、B、C、D、E五个技术特征,这意味着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方案,也构成字面侵权。

但如果被控侵权方案只有A、B、C三个技术特征,这意味着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没有覆盖专利权利要求的所有全部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

5.技术特征的划分恰当划分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进行侵权比对的基础。

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

在产品技术方案中,该技术单元一般是产品的部件和/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

在方法技术方案中,该技术单元一般是方法步骤或者步骤之间的关系。

技术特征的不同划分结果可能导致不同的侵权认定后果。

6.多余指定原则又称“排除非必要技术特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在解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将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附加技术特征(多余特征)略去,仅以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

7.封闭式权利要求
(1)封闭式权利要求通过“由……组成”“余量为……”等表达方式的限定,表明其排除权利要求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之外的其他组分、结构或步骤。

(2)封闭式权利要求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权利要求,封闭式权利要求以特定措辞或者表达,限定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仅包括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及其等同物,排除了其他组分、结构或者步骤。

因此,对于封闭式权利要求,如果被诉侵权产品除了具备权利要求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之外,还具备其他特征,应当认定其未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否则,会出现在授权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从严解释,权利人更容易避开现有技术获得授权;侵权诉讼中从宽解释,覆盖更宽保护范围,权利人两头得利,法律适用前后脱节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其他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
的保护范围,但该增加的技术特征属于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的除外。

而这里的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一般不包括重要组合物权利要求。

对于封闭式权利要求,如果被诉侵权产品或者方法除具备权利要求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之外,还具备其他特征的,应当认定其未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10.非典型技术特征的相同判断
(1)对于权力要求中以制备方法界定产品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的制备方法与其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方法权利要求未明确记载技术步骤的先后顺序,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后直接、明确地认为该技术步骤应当按照特定顺序实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步骤顺序对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3)对于包含功能性特征的权利要求,与说明书及附图中所对应的为实现所述功能、效果不可缺少的结构、步骤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结构、步骤特征是以相同的手段,实现了相同的功能,产生了相同的效果,或者虽有区别,但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了相同的功能,达到了相同的效果,而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时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应当认定该相应结构、步骤特征与上述功能性特征相同。

在判断上述结构、步骤特征是否构成相同特征时,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技术特征,而不应该将其区分为两个以上的技术特征。

11.从属专利
在后获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对在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改进,在后专利的某项权利要求记载了在先专利某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又增加了另外的技术特征的,在后专利属于从属专利。

实施从属专利落入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

下列情形属于从属专利:
(1)在包含了在先产品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2)在原有产品专利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发现了原来未曾发现的新的用途;(3)在原有方法专利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三、等同侵权
1.我国专利法没有等同原则的规定,等同原则是在专利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对等同原则作出了明确定义。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该解释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2.四要件
(1)基本相同的手段,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在技术内容上并无实质性差异。

(2)基本相同的功能,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在各自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同。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相比还有其他作用的,不予考虑。

(3)基本相同的效果,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在各自技术方案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基本相当。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相比还有其他效果的,不予考虑。

(4)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是指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相互替换是容易想到的。

在具体判断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两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同一或相近的技术类别;两技术特征所利用的工作原理是否相同;两技术特征之间是否存在简单的直接替换关系,即两技术特征之间的替换是否需对其他部分作出重新设计,但简单的尺寸和接口位置的调整不属于重新设计。

3.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的时间点,应当以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为界限。

但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如果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技术术语已经产生其他含义的,应当采用专利申请日时的含义解释该技术术语,而不能通过等同的方式将申请日不存在的技术纳入权利人的保护范围。

4.适用等同原则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必要技术特征和附加技术特征都可能存在等同特征,从而可能构成等同侵权。

(2)等同不是从整体上比较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之间是否等同,而必须按照技术特征与技术特征一一比较是否等同。

(3)在等同判断时,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所拥有的专业知识为准,不应当从专家或审查员的角度进行判定。

(4)等同判断首先进行“三要素”测试,被控技术特征是否与专利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

经过三要素测试,判定技术特征的功能、方式与效果基本相同后,接下来需要考虑该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是否认为技术效果相同的替换是显而易见的。

5.等同判断四要件之间的关系
(1)在判断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是否等同时,不仅要考虑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属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还要考虑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相比,是否属于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只有以上两个方面的条件同时具备,才能够认定二者属于等同的技术特征。

(2)在对技术手段进行相似性判断时,除考虑技术手段本身,还应考虑技术手段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其所利用的工作原理。

虽然相关司法解释将容易联想要件作为等同判断要件之一予以单列,但在等同特征判断的审判实践中,容易联想的因素亦应当在手段的相似性判断中予以考量,具体为:一般情况下如两手段所利用的工作原理不同,则应认定不属于基本相同的手段,但如果该两手段之间的替换属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联想到的简单替换,则仍可以认定为基本相同的手段。

(3)而关于“容易联想”的认定,需要考量因素包括:争议技术特征项下的技术手段之间是否存在简单的直接替换关系;是否属于同一或相近的技术类别;是否均为常见且并列可选的技术手段;是否需要对该技术手段之外的其他部分作出适应性的调整(简单的尺寸调整除外)和重新设计。

6.具体技术特征等同
(1)等同特征,可以是权利要求中的若干技术特征对应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一个技术特征,也可以是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技术特征对应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若干个技术特征的组合。

等同特征的替换应当是具体的、对应的技术特征之间的替换,而不是完整技术方案之间的替换。

(2)等同特征特征的替换既包括对权利要求中区别技术特征的替换,也包括对权利要求前序部分中的技术特征的替换。

权力要求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存在多个等同特征,如果多个等同特征的叠加导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形成了与权利要求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或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则一般不宜认定构成等同侵权。

(3)在判断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时,对手段、功能、效果以及是否需要创造性劳动应当依次进行判断,但手段、功能、效果的判断起主要作用。

四、捐献原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给了所谓“捐献原则”的适用。

即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说明书记载而权利要求未记载的技术方案,视为专利权人将其捐献给社会公众,不得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上述已捐献的内容属于等同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2.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说明书中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或者属于背景技术中的技术方案,权利人主张构成等同侵权的,不予支持。

3.对于发明权利要求中的非发明点技术特征、修改形成的技术特征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或修改时明知或足以预见到存在替代性技术特征而未将其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侵权判定中,权利人以构成等同特征为由主张将该替代性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不予支持。

五、禁止反悔
1.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不得再主张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也就是说,专利申请时已经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不能以技术特征等同为由在侵权判断时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禁止反悔原则旨在防止专利权人出尔反尔,将在专利审批过程中为了获得专利而对其保护范围所做的某种限制,或强调权利要求中某个技术特征对于确定其新颖性、创造性如何重要,到了侵权诉讼时又试图取消所做的限制,或强调该技术特征可有可无,试图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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