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知识笔记
票据法笔记
![票据法笔记](https://img.taocdn.com/s3/m/0fa88056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aa.png)
票据法笔记票据法笔记顺汇:买方付款,买方出票,同一走向。
票据的当事人一般是三个:出票人、受票人、付款人。
(本票中付款人和出票人合并:本人出票,本人付款,所以才叫本票嘛!因此本票只有两方当事人。
)A有因性存在任何直接前后手间。
可抗辩B无因性存在任何间接前后手间。
不可抗,这保证了票据的流通性。
后手不受前手间抗辩的影响。
C付款必须是当日足额。
D追索是反向的、连带的、单向不可逆的。
一、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无因证券。
★★★【注意】“无因性“的理解2.票据是要式证券。
★3.票据是文义证券。
★★4.票据是设权证券。
★★【注意】对比股票的性质5.票据是流通证券。
★6.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二、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一)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1.基本当事人★★★(1)汇票与支票,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分别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2)本票,基本当事人有两方,分别是出票人与收款人。
【注意】欠缺基本当事人的法律后果2.非基本当事人★★(二)非票据关系非票据关系是票据法中规定的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发生的法律关系,它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原因关系★【注意】原因关系只存在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2.预约关系★3.资金关系★三、三种票据的区别四、票据抗辩(一)票据抗辩的种类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1.对物的抗辩★★★(1)抗辩的原因:因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2)抗辩的对象:一切票据债权人。
2.对人的抗辩★★(1)抗辩的原因:基于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票据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
(2)抗辩的对象:特定票据债权人。
(二)票据抗辩限制1.抗辩限制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对人的抗辩,对物的抗辩中不存在抗辩的限制问题。
2.抗辩限制的情形(《票据法》第13条规定)★★★(1)对出票人抗辩限制,即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对人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最新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
![最新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7298c343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f0.png)
最新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一、票据的定义和种类1.票据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发行的,载明一定金额支付或履行义务的书面凭证。
2.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本票四种,汇票和支票为可转让票据,本票和银行本票为不可转让票据。
二、票据的要素和示例1.票据的要素包括票据类型、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票面金额、付款期限、签发地点和日期等。
三、票据的发行和签发1.票据的发行是指出票人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或第三人持有,以转移债权的行为。
2.票据的签发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字,并加盖印章,确认票据的真实性和债权的存在。
四、票据的流转和背书1.票据的流转是指票据在合法持票人之间的转让过程。
2.票据的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背面附记出票人、背书人和受票人的姓名,并签字的行为。
五、票据的兑现和追索权1.票据的兑现是指在票据到期日,持票人向付款人或付款地点申请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2.票据持有人可以依法享有票据追索权,即向出票人和背书人主张对票据的支付义务。
六、票据的保证和贴现1.票据保证是指背书人为保证票据权利转让或票据金额支付,对票据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2.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售,以获取即期款项的行为。
七、票据的无效和异议1.对于虚假票据或超出法定范围的背书等情况,票据法规定其为无效票据。
2.对于票据的真实性、金额、签发地点等内容,任何持票人都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出票人提供相应证明。
八、票据的追诉时效1.对票据的追诉时效为一年,自票据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如持票人在一年内未行使追索权,则失去了对出票人和背书人的追求返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总结知识点汇总
![票据总结知识点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6ce2a053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32.png)
票据总结知识点汇总一、票据的定义和特点1. 票据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钱款的凭证。
2. 票据具有特定的格式和要素,包括票据种类、票面金额、出票日期、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付款期限等。
3. 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可流通性和转让性。
二、票据的种类1. 汇票:由债权人向债务人直接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汇款凭证。
2. 本票:由债权人向债务人本票直接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金额凭证。
3. 支票:由付款人向收款人开具的、要求收款人从指定账户中支付一定金额的凭证。
4. 票据式存款证明书:由银行向持票人确认其存款金额和期限的凭证。
三、票据的要素1. 出票人:出具票据的人或单位。
2. 收款人:持票人中的收款对象。
3. 付款人:票据的支付人。
4. 付款期限:票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
5. 票面金额:票据上所载金额。
6. 出票日期:票据发出的日期。
四、票据的转让1. 票据是可以转让的,持票人可以通过背书或者为转让做出书面声明来转让票据。
2.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面背面签名,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3. 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委托背书,转让背书是将票据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委托背书是授权受让人代为收款。
五、票据的清偿和要求1. 收款人持票据到期后,可以向付款人要求支付票面金额。
2. 如果付款人无法履行支付义务,收款人可以向出票人和背书人要求支付。
3. 如果票据被盗或丢失,应及时向付款人出具声明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六、票据的特殊类型1.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票据:无条件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2. 有条件支付的指示票据:根据某种条件才能支付的票据。
3. 保函票据:出票人以自己的信用为第三人的债务支付保证的票据。
4. 押汇票据:以货物或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的票据。
七、票据的应用领域1. 商业活动中的贸易结算,例如进出口贸易中的信用证结算和银行承兑汇票。
2. 企业融资,例如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作为质押或担保处理的标的。
3. 个人生活中的借款借据和存款单据。
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
![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d79dced9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e0.png)
六、票据法一票据法概述1、种类与概念①汇票F19: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②本票F73: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③支票F81,F87: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2、特征※通过一个典型案例了解票据的产生与使用流程,涉及票据的当事人、原因关系、资金关系、流通方式、前手债务人、后手债权人等概念和理论;资金关系无条件委托付款协议背书人被背书人出票人原因关系收款人背书付款人图例甲——————————————乙—————丁——————丙买方买卖合同卖方/〈买方〉〈卖方〉银行前手后手/前手后手/前手后手①流通性:票据的基本功能就是流通,票据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证票据流通的安全;②文义性F4’1、F4’3: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③设权性与提示性F4’2:无票据无权利,行使票据权利必须出示票据;④无因性:授受票据的原因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彼此不发生影响;二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1、票据行为是以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必备事项的记载、完成签章并予以交付为要件的要式法律行为;1种类与概念①出票F20: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②背书F27’4: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应当连续F31,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这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③承兑F38: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部分承兑亦视为附条件,附条件则视为拒绝承兑;F43④保证F45: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而提供的担保;保证的法律效力:考吧天空提供 .kao8sky①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以及保证人之间就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F50、51;②保证具有独立性;③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者,保证依然有效,所附条件视为无记载F48;图例背书、粘单以及背书的连续性被背书人 B被背书人 C被背书人 D贴粘单处被背书人 EA背书人签章年月日B背书人签章年月日C背书人签章年月日D背书人签章年月日2存在范围该四种行为在三种票据上存在范围不同;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2、票据权利1种类与关系F4’4;①付款请求权:持票人请求主债务人付款人或承兑人支付票据所载金额的权利;②追索权:持票人请求从债务人前手,签章在前者偿还票据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条件F10~12①取得方式合法;②主观为善意;③支付对价;3票据权利的瑕疵—法律后果所谓票据权利的瑕疵,是指影响票据效力的行为;注意区别伪造、变造与更改;①伪造: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伪为票据行为;②变造F14: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外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③更改F9:将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更改的行为;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权利人故意;权利人非故意④涂销:将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涂抹消除的行为;非权利人图例伪造Q被伪造人伪造人甲————————乙————丙————丁买方买卖合同卖方图例涂销被背书人名称 B 被背书人名称 C 被背书人名称 D贴粘单处被背书人名称 EA背书人签章年月日B背书人签章年月日C背书人签章年月日D背书人签章年月日4票据抗辩——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对物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三汇票1、转让--背书1目的F30~转让票据权利和授予权利给他人行使2分类-根据目的的不同①转让背书:a限制背书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此记载目的何在a出票人的限制背书F27: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b背书人的限制背书F34: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b附条件背书F33’1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c部分背书和分别背书F33’2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d期后背书F36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后果为何如此应如何处理e回头背书:以自己的前手为被背书人进行的背书F69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后果为何如此图例出票人的限制背书甲出票人————乙————丙图例背书人的限制背书X————甲背书人————乙————丙————Y图例回头背书1 1号 2号A————B————A出票人21号 2号Z——Y——X——A————B————A背书人②非转让背书:a委托收款背书F35’1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b质押背书F35’2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2、追索权1追索的原因F61~期前追索票据到期之前与期后追索票据到期之后①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最初追索与再追索的特征F68——选择性、变更性、代位性最初追索:最后持票人向债务人进行的追索;再追索:被追索人向其前手再进行的追索;图例 A——B——C——D——E。
票据知识点笔记总结大全
![票据知识点笔记总结大全](https://img.taocdn.com/s3/m/cb36c007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2b.png)
票据知识点笔记总结大全一、票据的定义和特点1. 票据的定义票据是债权的书面证明,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凭证,由债权人开具,债务人签发并且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文书。
2. 票据的特点(1)票据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凭证,具有明确的债权关系和支付义务。
(2)票据具有标准性、流通性、可撤销性和可代理性的特点。
(3)票据是一种便于结算和支付的工具。
二、票据的种类1. 汇票汇票是一种债权凭证,由债权人(收票人)向债务人(出票人)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文书。
汇票一般是由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通常用于国际贸易和支付结算。
2. 支票支票是一种特定约定的债权凭证,由出票人(账户持有人)向收票人(持票人)开具,要求银行支付一定金额的文书。
支票主要用于个人或企业之间的支付结算。
3. 票据汇兑票据汇兑是指票据持有人委托银行或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向出票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金融服务。
4. 出票人出票人是指签发票据并且具有支付义务的个人或机构。
5. 收票人收票人是指持有票据并且享有票据权利的个人或机构。
6. 付款行付款行是指根据票据持有人的要求,向出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或金融机构。
7. 电子汇票电子汇票是借助网络技术和电子支付系统,实现票据的签发、流转和支付,具有环保、高效、安全的特点。
三、票据的要素1. 出票人出票人是指签发票据并且具有支付义务的个人或机构。
2. 收票人收票人是指持有票据并且享有票据权利的个人或机构。
3. 付款行付款行是指根据票据持有人的要求,向出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或金融机构。
4. 付款人付款人是指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个人或机构。
5. 持票人持票人是指持有票据并且享有票据权利的个人或机构。
6. 票据金额票据金额是指票据所代表的货币金额数额。
7. 票据到期日票据到期日是指票据支付期限截止的日期。
8. 票据签发日期票据签发日期是指票据出具的日期。
9. 票据出处票据出处是指票据传递和流转的轨迹和来源。
10. 票据背书票据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票据法课堂笔记
![票据法课堂笔记](https://img.taocdn.com/s3/m/b2744c46f7ec4afe04a1dfbe.png)
商sh ān ɡ法f ǎ分f ēn 论l ùn ——票pi ào 据j ù法f ǎ课k â堂t án ɡ笔b ǐ记j ì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国内:《票据法》、《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国际条约:《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日内瓦统一支票法》第d ì一y ī编bi ān 票pi ào 据j ù法f ǎ总z ǒn ɡ论l ùn第一章 票据与票据法第一节 票据发展史“物物交换”,钱币的出现(唐:飞钱;宋:“交子”等),明末清初:钱庄、银号/票号; 我国古代的票据:主要是汇兑和支付功能;无法背书转让;缺少信用(不能背书)/结算/融资功能;同时期:欧洲的汇票、本票、支票制度已经相当完备(17世纪);第二节 票据概述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二、票据基本分类分类一:汇票、本票、支票1、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是主要的支付和统通工具);2、本票:出票人签发并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是同一人,本票的信用是建立在收款人对出票人的信任上;3、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分类二:即期票据、远期票据即期票据出票人 收款人 付款日期远期票据种类一:即期票据:是以出票日为付款到期日,由付款人见票即付的票据,是支付工具; 种类二:远期票据:它是以出票日后的某个日期为付款到期日,付款人在到期后付款的票据;期票的主要作用提供期间信用,出票后定日付款期票、出票后定期付款期票、见票后定期付出票 提示款期票。
我国现阶段商业信用较差,需要银行信用来维护票据制度;我国,本票(银行本票)、支票、银行汇票都为即期票据;商业汇票可以是远期票据;分类三:根据记载收款人方式不同,分为记名票据、指示票据、不记名票据;我国票据的实务类型:汇票:银行汇票:银行现金汇票银行转账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定额本票不定额本票支票: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普通支票划线支票三、票据的性质设权证券、要式证券、文义证券、无因证券四、票据的功能汇兑功能(基本功能)、支付功能(基本功能)、信用功能(核心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第三节票据法概念一、票据法概念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关系有关的其他法律关系的总称;二、票据法特征强行性、技术性、国际统一性;第二章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第一节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概览票据关系非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费票据关系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一、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1、票据返还关系;2、利益的返还关系;3、怠于追索通知的损害赔偿关系;三、票据的基础关系是票据关系赖以产生的民事基础法律关系。
整理票据知识点归纳总结
![整理票据知识点归纳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068b1199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d3a8816.png)
整理票据知识点归纳总结在商业交易和金融业务中,票据是一种常见的支付工具和结算凭证。
它具有简单、安全、灵活、便捷等优点,在商业交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了解票据的种类、特点、使用方式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从事相关商业活动的人士至关重要。
本篇文章将对票据的相关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这一重要的金融工具。
一、票据的概念与种类1. 票据的概念票据是指经过签发、盖章的债券凭证。
它是具有一定格式的债权凭证,是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有价证明的一种重要文件。
在商业交易中,票据通常用于支付货款、结算交易等场合。
2. 票据的分类根据票据的不同性质和用途,可以将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收据和债券等几种基本类型。
其中,汇票是指由一方出票,指定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本票是指由债务人自己出票向债权人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支票是由银行为存款人出具的,向银行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收据是证明收到某笔款项的凭证;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记载了债务人应付给债权人的款项。
二、票据的要素和结构1. 票据的要素票据是一种具有特定格式和结构的金融文书,它包括必要的要素,才能被视为合法的票据。
票据的要素包括票据金额、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票据期限等。
这些要素都是票据的核心内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会影响票据的效力和法律效果。
2. 票据的结构票据的结构分为票面文字和票面图样两部分。
票面文字是对票据的信息进行描述的文字内容,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票据金额、支付地点、支付期限等;票面图样是指票据上所印制的标志和图案,如票据背面的凹印、防伪标记等。
票面文字和票面图样的结合共同构成了票据的外观特征。
三、票据的特点和作用1. 票据的特点票据具有可移转、可追索、可转让、有价性等几个基本特点。
它可以便于持有人进行转让和流通,是一种便利的支付工具;同时,票据也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和追索权利,持有人可以凭借票据向付款人主张权益;同时,票据也可以用于贴现、抵押等金融交易。
票据法笔记整理
![票据法笔记整理](https://img.taocdn.com/s3/m/de63bddb5022aaea998f0fdf.png)
票据法票据是文义证券,要式证券和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包括给付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追索权是第二次权利,是票据权利的再行使票据代理关系应在票据上表明,签章的无权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签章应注意以下几点:1,自然人的签章形式有三种---单独签名、单独签章、签名加盖章2,法人或者单位的签章是法人或者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3,签名应是本名,不能是笔名、小名等4,超越民事行为能力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票据数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应具有对价关系,但因税收、继承、赠与而取得的除外不享有票据权利的5种情形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的行为抗辩的对象: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特定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票据法》第16条规定的是物的抗辩权,即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发生的事由所作的抗辩,无论持票人是谁,债务人都可以行使抗辩权票据记载事项的伪造和变造:1,伪造、变造票据者的民事责任2,对其他签章效力的影响3,对变造票据的其他记载事项的处理挂失止付的条件和不得挂失止付的两种情形挂失止付的法律后果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票据权利属于债权,适用时效制度,票据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行使会导致权利消灭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应当在票据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营业时间有一般营业时间和特定营业时间,特定营业时间,是指具体行业的营业时间,持票人应根据票据当事人的营业时间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丧失并不导致民事权利的丧失汇票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三大票据的出票人的共同义务是必须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都有付款义务三大票据的记载内容的共同点是:表明票据名称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出票的日期,出票人签章。
经济法-票据法知识要点
![经济法-票据法知识要点](https://img.taocdn.com/s3/m/ab3a74a1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875a546.png)
票据法知识要点第五章、票据法第一节、概述❖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 一方当事人依法签发的, 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特征:有价证券, 设权证券, 债权证券, 金钱证券, 无因证券, 文义证券, 要式证券。
第一节、概述❖二、票据的种类和作用❖(一)种类:❖汇票、本票和支票;❖记名, 不记名和指示;❖即期与远期, 远期包括出票后定日, 出票后定期和见票后定期付款。
❖(二)作用:汇兑, 支付, 流通, 信用, 融资。
❖三、票据立法❖(一)我国: 《票据法》(1995年制定, 2004年修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司法解释)❖《刑法》、《民事诉讼法》(二)国际: “日内瓦票据公约”, 《联合国国际汇票本票公约》。
❖【法律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四、票据行为❖(一)概念: 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 保证, 保付六种, 其中出票、背书和保证为三种票据共有, 承兑和参加承兑限于汇票, 保付限于支票。
❖(二)特征:要式性, 文义性, 独立性, 无因性。
❖(三)要件: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具备票据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自愿;形式要件包括书面, 签章, 记载事项和交付。
❖五、票据权利❖(一)概念: 持票人向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特征: 金钱债权, 二次性权利。
❖(三)取得: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四)行使:票据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包括提示票据请求承兑, 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 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签章, 出示票据。
❖五、票据权利❖(一)概念: 持票人向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特征: 金钱债权, 二次性权利。
❖(三)取得: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票据法自考笔记
![票据法自考笔记](https://img.taocdn.com/s3/m/6a733346f5335a8102d22079.png)
票据法重点第一章票据概述第一节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指表彰权利,具有财产价值,能成为交易客体的书面凭证。
有价证券特征:1、~是一种权利凭证。
记载着一定的法律关系;2、~具有财产价值。
反映的权利属于财产权;3、不记名有价证券以占有为可能性之公示方式4、~具有流通性。
分类:①依所表彰权利内容不同,分:债权证券(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物权证券(仓单,提单)、社员权证券(股票)。
②依证券权利发生依据不同,分:证权证券(债券,股票,仓单,提单)、设权证券(汇,本,支)。
③依有价证券之占有与权利享有之间的关系,分:完全证券(货币,票据)、不完全证券(股票)。
④以证券的签发是否以原因关系为前提,分:有因证券和无因证券(票据)⑤依有价证券是否记名,分:记名和无记名证券。
第二节票据的概念与特征票据(指狭义):指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载金额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付款的有价证券。
定义表明: ①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②票据所反映的权利为金钱债权③票据是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发的有价证券④票据是一种无条件付款的约定或委托⑤票据有明确的付款时间。
票据特征:①是一种设权证券。
票据所反映的权利由票据行为所创设,是票据形成后新产生的权利。
②是一种完全证券,具有权券一体性。
票据权利和反映票据权利的凭证不能分离③是一种无因证券。
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等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原因关系的撤销,无效不影响票据的效力.④是一种要式证券,文义证券⑤是一种流通证券。
第三节票据的种类票据学理的分类:1.票据由自己付款还是委托他人付款,分:预约证券(本票)、委托证券(汇票,支票)2.依票据的功能,分:信用证券(信用工具:本票,汇票)、支付证券(支付工具:支票)3.依票据的到期日,分:远期票据(汇票)、即期票据(本票,支票)预约证券:出票人约定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地按票载金额付款的为预约证券。
委托证券:出票人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地按票载金额付款的为委托证券。
经济法 第九章 票据法 笔记
![经济法 第九章 票据法 笔记](https://img.taocdn.com/s3/m/41f266bba98271fe900ef9c9.png)
第九章票据法第一节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1、票据的概念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广义的票据包括凡是能够财产证券化并具有支付功能的所有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仓单、保函等;狭义的票据专指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的特征⑴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内容,完全依票据上所载文义而定,而不能进行任意解释或根据票据以外的其他文件确定。
⑵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做成格式和记载事项都由法律严格规定,未按法律规定做成票据或不按法律规定记载事项,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造成票据无效。
⑶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只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这种支付关系的原因或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均可不问。
⑷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是指其权利与票据的占有不可分离,票据上权利的发生、转移、行使,均须依票据才能进行。
二、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1日施行。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三、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1、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也称为票据上的关系。
票据上的关系中权利即票据权利。
因此,所谓票据关系是指持有票据的债权人与在票据上签名的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2、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的基础关系,是指票据的当事人之间交付票据的理由,包括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因支付货物价款及其他合同的给付事宜和票据本身的转让的起因。
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就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初级票据法知识点总结
![初级票据法知识点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14a26bb4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ef.png)
初级票据法知识点总结一、票据的定义和种类票据是指一种具有特定格式和功能的书面文书,是债权的证明和支付工具。
根据《商法》的规定,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三种。
1. 汇票:是指一个出票人向另一个人(付款人)开据的,要求其付款给特定的收款人或其指定人的支付凭据。
2. 本票:是指一个出票人将自己出票、收款两种权利合并在自己一人身上,并将票据债权授与持票人的支付凭据。
3. 支票:是指一个出票人向其银行(付款人)开具的,要求其付款给特定的收款人或其指定人的支付凭据。
二、票据的要素和特点1. 票据的要素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到期日期等。
这些要素构成了票据的基本结构,是票据存在和生效的基本条件。
2. 票据具有优先承认、流通性强、不可抵触等特点。
优先承认是指持有人具有持票人的优先权,即使出现多个持票人,也以先持票人为准;流通性强是指票据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等方式流通,方便支付和结算;不可抵触是指票据的支付义务和票据本身的合法性是分离的,持票人可以独立主张其权利。
三、票据的背书与保证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上的收款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背书可以分为全额背书和不记名背书。
全额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注明转让人的名称,并签名,将持票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不记名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仅签名,而不注明受让人,可以转让给任何人。
保证是指对票据债权的承诺,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保证未来交付。
一般保证是指对票据的付款承诺,而保证未来交付是指对即将发生事实的担保。
四、票据的流通和支付票据是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等方式进行流通的。
持票人有权对票据进行背书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可以成为新的持票人。
票据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多次转让,直到到期时支付。
票据的支付方式包括的方式:一是在票据到期时由付款人按照票据的要求进行支付;二是提前支付,即在票据到期前由付款人按照票据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支付。
五、票据的追索权和保兑票据持有人对票据进行背书转让后,可以通过对背书人的追索权来要求其履行票据付款义务。
票据法法考知识点
![票据法法考知识点](https://img.taocdn.com/s3/m/0a41fa8e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bd.png)
票据法法考知识点一、知识概述《票据法法考知识点》①基本定义:票据法嘛,就是关于票据相关事儿的法律规定。
票据呢,说直白点就是像汇票、本票、支票这种在商业活动里拿来做支付、结算、信用工具啥的凭证。
就好比我们去商场,你手里拿的现金是一种支付手段,这些票据也是一种特别的支付手段,不过它们背后有一整套法律规则来管着。
②重要程度:在整个法学学科里,票据法算是商法领域里很重要的一块。
特别是在商业交易频繁的今天,票据的使用特别广泛,不管是公司之间的贸易,还是银行间的资金往来,票据法都是保障这些交易安全、有序进行的重要法律,对于法考来说也很重要,考查的频率还挺高的。
③前置知识:得先知道一些基本的民商事法律原则,像债权债务关系这种概念要清楚。
因为票据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债的表现形式。
另外,合同相关知识也最好有点儿基础,毕竟很多票据的产生是基于合同基础上的。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生活中,假如你开一个小公司,和别的公司做生意,收到对方一张汇票。
你就得依据票据法知道这张汇票的效力、怎么兑现、要是出现问题打官司依据什么。
对于银行工作人员来说,整天和票据打交道,更得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操作了,能避免很多错误和纠纷呢。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在商法体系里,票据法和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这些知识点并列。
但它其实有自己比较独立的体系,主要围绕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环节展开。
②关联知识:和物权法有那么一点儿联系,因为票据也涉及到一定的财产权的流转。
跟民法上的债权转让也有关联,票据转让其实就是特殊的债权转让。
还和银行法有点关联,毕竟很多票据业务都是银行在主导的。
③重难点分析:掌握难度有点高。
难点在于不同票据类型(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和联系,还有票据行为的各种规定,比如什么是有效背书、承兑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关键点就是要理清各个当事人在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像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持票人他们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特别复杂。
④考点分析:在法考中很重要。
票据法重要知识点整理
![票据法重要知识点整理](https://img.taocdn.com/s3/m/5fdcf10676c66137ee06193d.png)
票据法重点把握(简答题、论述题、法条分析、案例分析题)与票据的特征或票据行为相关的规定及问题。
一、票据法总则(一)票据法的概述1、票据的概念(1)广义的票据:相当于有价证券,泛指一切体现商事权利或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均以持有该凭证为必要。
(2)狭义的票据:专指票据法上规定的汇票、本票、支票。
*①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付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②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③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参考法条《票据法》第二条2、票据的性质(1)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作成证券。
(2)票据是无因证券;只要权利人持有票据,就享有票据权利,就可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
*①有因性存在于任何直接前后手之间(可抗辩);*②无因性存在于任何简接前后手之间(不可抗辩)。
(3)票据是文义证券;(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票据说表示的权利,是以给付金额为标的的债权。
(5)票据是流通证券;无记名票据,仅依单纯交付即可转让,记名票据须经背书交付才能转让。
(6)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作成必须依据票据法规定的格式,记载事项也必须遵循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①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参考法条《票据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②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出票人签章。
票据知识点笔记总结
![票据知识点笔记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2dd0dfa7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35.png)
票据知识点笔记总结一、票据的定义和种类1. 票据的定义票据是指借款人或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诺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并由出票人签发、盖章的一种债权凭证。
票据具有代表价值、流通性强和支付便利等特点,是商业交易中常用的结算工具。
2. 票据的种类票据根据不同的结算对象和用途,可以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等多种形式。
其中,汇票是由出票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汇兑凭证,本票则是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款项给收款人的债权凭证,支票是由开户行支付款项给收款人的债权凭证,债券是发行者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本金的凭证。
二、票据的主要特点1. 代表金钱票据是具有金融属性的凭证,代表了一定数额的货币,可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和结算凭证。
2. 流通性强票据可以通过背书和转让的方式进行流通,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可以方便地用于商业交易和结算。
3. 支付保证票据本身就是一种对支付款项的承诺,具有较强的支付保证性,债权人可以凭借票据向出票人追讨应收款项。
4. 信用背书票据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给第三方,背书人对票据背面进行签名确认,承担了担保责任。
5. 到期付款票据有明确的到期日,到期时由出票人或支付人支付款项给收款人或持票人,具有确定的付款时间和条件。
三、票据的要素和形式1. 票据的要素票据包括出票人、收款人、支付人、票面金额、到期日等基本要素。
出票人是票据的发行者,收款人是接受支付款项的权利人,支付人是支付款项的义务人,票面金额是票据规定支付的金额,到期日是票据规定付款的日期。
2. 票据的形式票据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进行填写,包括票据的名称、出票日期、出票地点、具体的付款要求、出票人签名等内容,必须符合法定的格式和要求。
四、票据的发行和转让1. 票据的发行票据的发行是由出票人向收款人发出的一种支付承诺,出票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署、盖章,并载明票据的付款金额、付款对象、付款条件等要素,然后发行给收款人。
2. 票据的转让票据持有人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给第三方,即将票据的权利转移给其他人,同时承担了对票据背书的担保责任,转让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和程序。
票据法知识点5
![票据法知识点5](https://img.taocdn.com/s3/m/8b18949b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875a551.png)
票据法知识点5票据作为现代商业活动中重要的支付和信用工具,其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具有关键意义。
在票据法的众多知识点中,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深入了解。
一、票据的无因性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简单来说,票据一旦签发,其效力就独立于产生票据的基础关系。
即使基础关系存在瑕疵或无效,持票人只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条件,就享有票据权利。
例如,A 公司向 B 公司购买货物,签发了一张支票支付货款。
后来发现双方的买卖合同存在问题,但这并不影响 B 公司凭借这张支票向银行要求付款。
这是因为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仅依据票据上的记载,而不考虑背后的交易原因。
票据无因性的意义在于促进票据的流通和信用功能的发挥。
它使得票据能够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快速流转,减少了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二、票据的要式性票据的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形式和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上必须记载的内容,缺少这些事项,票据无效。
比如汇票上必须记载“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等。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推定。
而任意记载事项则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记载,记载后产生相应的票据效力。
严格的要式性要求保证了票据的标准化和统一性,便于票据的识别和流通,也为交易各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票据的背书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具有转让票据权利、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等功能。
通过背书,持票人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
背书应当连续,即前一背书的被背书人应当是后一背书的背书人。
如果背书不连续,可能会影响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背书还可以分为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
记名背书明确记载了被背书人的名称,而空白背书则没有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持票人可以在空白背书后自行填写被背书人名称。
票据法律知识点归纳
![票据法律知识点归纳](https://img.taocdn.com/s3/m/f75222cc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97.png)
票据法律知识点归纳在商业活动中,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票据的使用不仅方便了交易双方的结算,还可以作为法律依据,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票据,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些相关的票据法律知识点。
一、票据的基本概念与特征票据是一种特定形式的债权凭证,是一种具有支付功能的书面文件。
根据票据权利的性质和用途,可以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和债券等不同种类。
票据具有记名性、可转让性、支付性、自由支付性等主要特征。
记名性指的是票据上的持票人必须通过背书等方式将票据转让给下一个持票人才能行使权利。
可转让性则是指票据的持有人可以依法将票据转让给他人,并代表持票人享有与票据有关的一切权益。
支付性指的是票据是一种用于支付债务的凭证,持有人可以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提出支付要求。
自由支付性则是指票据持有人可以选择适当的时间和地点来主张权益。
二、票据的要素与合法性票据的要素包括出票人、收款人、票面金额、支付期限等。
出票人为票据的发起人,承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收款人则是票据上规定的款项应支付给的特定人;票面金额是指票据上标明的应支付的具体金额;支付期限则是票据上规定的支付截止日期。
票据具有判据形成和判据流转两个阶段的合法性要求。
判据形成阶段包括票据的签发、签名、背书等程序,要求各个环节符合法律规定。
判据流转阶段则是指票据的卖买转让过程,要求票据的流转是按照法律规定,并有相应的背书记录。
三、票据的追索权与抗辩权持有人对于票据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追索权和抗辩权。
追索权是指持有人可以主张票据面额的支付权利,并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提出支付要求。
追索权具有继续性、相对性和替代性。
相对性指的是持有人只有在与出票人或者承兑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才能主张追索权。
继续性则是指票据的追索权不受持票人间的转让影响,无论是第一个持票人,还是后续持票人,只要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都可以主张追索权。
替代性则是指持票人可以选择是否要求承兑人支付票据款项。
整理票据知识点总结
![整理票据知识点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5b73967e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f3.png)
整理票据知识点总结一、票据的定义票据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一种以记名、记账、挂号、定额、附有可转让或可出票者命令或约定为主要内容的书面凭证。
票据是一种具有特定格式和法定效力的金融工具,它可以作为支付工具、融资工具和结算工具来使用。
二、票据的种类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可以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基本形式。
汇票是指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要求汇票上所记载的金额支付给汇票持有人的书面凭证;支票是银行支付存款人存款的书面凭证;本票是出票人直接承诺按照票面金额代表的金额支付给收款人的书面凭证。
此外,根据票据的不同用途和性质,还有存款证、汇兑票、保函、承兑汇票等其他形式的票据。
三、票据的要素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凭证,具有独特的要素,主要包括票据金额、出票人、收款人、票据到期日、支付地点、出票日期、背书人等要素。
这些要素在票据的使用和转让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们的存在和相互关系决定了票据的法律效力和使用方式。
四、票据的背书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背书分为全称背书和空白背书两种形式。
全称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写明受让人的姓名并签名签章的行为;空白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只签名而不注明受让人的行为。
背书是票据的一种特殊转让形式,可以实现票据的转让和流通。
五、票据的贴现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售未到期的票据,以获取现金资金的行为。
贴现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对于票据持有人来说,可以提前获取资金,对于贴现行为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来说,可以获取票据持有人的信用,从而实现票据贴现业务的利润获取。
六、票据法规《票据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和汇兑条例的法律规范,对票据的种类、形式、使用、背书、贴现、支付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票据法对票据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法律效力、追索时效、支付顺序、责任承担等问题都做了具体的规定,是票据领域的法律基础。
七、票据的风险控制在实际票据交易中,由于票据是一种高度金融化的工具,往往会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票据法知识笔记一、简答题:1、票据的含义、特征、分类:(1)含义:票据法上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2)特征:(一)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二)票据是设权证券(三)票据是无因证券(四)票据是文义证券(五)票据是流通证券(六)票据是严格要式证券(3)分类:A 理论上的分类:1、记名票据、无记名票据和指示票据2、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3、自付票据和委付票据4、承兑票据与非承兑票据B 票据法上的分类:汇票本票支票2、票据法的含义、调整对象:(1)含义:广义的票据法是指涉及票据关系调整的各种法律规范,既包括专门的票据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的规范。
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票据法是指狭义的票据法,即是国家专门规定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的非票据关系。
3、票据关系与票据上非票据关系的区别:(1)联系:A票据关系是指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所直接发生的票据上债权债务关系,是由票据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B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法的直接规定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区别:A产生的依据不同。
票据关系是由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直接由票据法规定而发生。
B权利行使的依据不同。
作为票据关系内容的权利是票据权利,权利人行使权利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中权利的行使,以存在票据法规定的原因为依据。
C权利内容不同。
票据关系中,权利的内容与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中权利的内容不同。
票据权利以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为权利内容,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中的权利则表现为利益返还权或票据原本、复本等的发行、返还请求权等。
4、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牵连与分离:(1)牵连:A 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票据行为具备法定要件就能产生有效的票据关系;票据权利人一般持有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
B 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的分离:持票人凭合法有效的票据关系即可行使付款请求权;付款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予以承兑、付款;发票人不能以与付款人已有的资金关系作为对抗持票人或者其他后手的追索权C 票据关系与票据预约关系的分离:票据预约关系是否遵守,对票据本身不发生影响,作为预约关系的当事人,只能依民法规则解决预约的违约,承担民法上的责任,不承担票据法上的责任;票据预约关系的消灭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预约关系消灭后,已发行的票据仍然有效。
(2)分离:A 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牵连: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仍可基于原因关系主张抗辩;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者,不能有优于前手的票据权利;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自己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债务人可对其进行抗辩。
B 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的牵连:汇票的承兑人能以没有收到资金为理由对抗发票人C 票据关系与票据预约关系的牵连:票据预约的当事人一旦履行了预约关系,进行了预约的出票或背书等票据行为以后,票据预约关系即因已履行了预约而消灭。
5、票据行为的概念、特点、构成要件:(1)概念: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包括:基本的票据行为(主票据行为:出票)和附属的票据行为(从票据行为: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
(2)特点:要式性;文义性;无因性;独立性(3)构成要件:A 实质要件:票据能力、意思表示、行为合法B 形式要件:书面做成;记载事项合法;签章;交付6、票据行为无因性和独立性体现在那些方面: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是指没有形式上缺陷的票据行为都各自独立发生效力。
主要体现在:(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无限人)(2)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无权人)(3)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伪造人)7、票据权利的含义、取得方式:(1)含义: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类。
(2)取得方式:A 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最初取得票据权利,而不是从其他前手权利人处受让票据权利。
包括两种情形:出票取得(持票人直接从出票人那里通过其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二是善意取得(持票人依法从无票据权利处分权人手中善意取得的票据权利)。
B 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权处分票据权利的前手那里,依背书、交付方式,受让票据权利。
包括依转让而取得、依法定而取得。
8、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是指票据上的受让人按照本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的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票据,并能够享有票据权利。
(2)构成要件:A 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票据,此处无权利人以受让人的直接前手为限B依票据法上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包括背书、交付C基于善意取得票据,无恶意或重大过失D付出相当对价取得票据,支付相当于票据金额的金钱或实物9、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体现在那些方面:(1)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票据即归于无效的事项。
(2)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3)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4)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10、请求权与追索权应该如何行使:11、票据丧失与票据权利的消灭的区别(1)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
其构成要件为:必须存在票据丧失的客观事实;必须是票据权利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票据丧失的事实;所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
票据丧失的法律后果:1票据本身的丧失,票据上所体现的权利并不随之消灭;不论票据是绝对丧失还是相对丧失,其结果都使原票据权利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而且,在票据相对丧失时票据还有可能被无权利人冒领。
(2)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
我国《票据法》则着重规定了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的四种情形,即因时效届满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付款请求权),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12、票据本身毁损、灭失的救济措施:(1)挂失止付:失票人向付款人发出挂失止付通知,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
付款人接到通知后不再履行付款义务。
挂失止付的有效期限为12日。
(2)公示催告:出票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票据无效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一种制度。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如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示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时,申请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即以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经除权判决后,票据无效。
(3)诉讼:指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措施。
13、票据抗辩的概念、特征:(1)概念: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2)特征:✧票据债务人的票据抗辩权具有“抗辩切断”性;民法注重保护债务人利益,因此规定了抗辩权的继续。
票据法特别注重票据的流通性,着力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规定了票据抗辩切断制度,即票据取得人在从其前手那里取得票据权利时,并不同时取得就该权利存在的抗辩权。
✧票据抗辩通常是对票据金额的全额抗辩;✧票据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14、票据抗辩中物的抗辩、人的抗辩的几种情形:(1)物的抗辩:又称客观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事由发生的抗辩;人的抗辩:是指基于人的事由发生的抗辩,也即人的抗辩是基于票据债务人和特定的票据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
(2)物的抗辩的情形:✧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一切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付款日期尚未届至;因法院作出除权判决而被宣告无效;债务人已依法付款或依法提存而使票据权利归于消灭。
✧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一切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欠缺票据行为能力的抗辩;无权代理的票据行为的抗辩;票据伪造或变造的抗辩;债务人被法院宣告破产或被行政部门责令终止业务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一切债务人行使抗辩;票据时效经过或未保全,票据权利人丧失了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前手可抗辩;承兑人作成承兑后未交付前,撤销承兑的,承兑人可对持票人行使抗辩。
(3)人的抗辩的情形:✧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特定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债权人欠缺实质上受领票据金额资格的抗辩(行为能力欠缺);债权人欠缺形式上受领票据金额资格的抗辩(背书不连续);恶意取得票据因而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抗辩(故意或重大过失)。
✧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特定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原因关系无效或不成立的抗辩;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抗辩;欠缺对价的抗辩;欠缺交付行为的抗(出票人对盗窃或拾得人)15、票据抗辩限制:(1)概念:是指票据流转给直接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后,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原则上被切断。
票据抗辩的限制仅存在于人的抗辩中。
但是我国对票据抗辩作出限制,以保障票据的流通性和安全性。
(2)票据抗辩限制的内容:✧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3)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未履行该义务✧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持票人因明知或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16、背书的概念、类型:(1)概念: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上权利、质押票据上权利或授权行使票据上权利为目的,在记名票据上从事的附属票据行为,其行为要件包括票据上记载、签章和票据交付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