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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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促进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可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信息系统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组织,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网络、数据库、软件系统等。

第三条信息系统管理应遵循合法、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确保信息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可用性。

第四条信息系统管理的职责包括:制定信息系统管理规章制度、信息系统建设规划、信息安全策略等;组织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开展信息系统培训与技术支持等。

第二章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第五条信息系统的建设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规划、设计、开发和实施。

建设过程中应注重系统安全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

第六条信息系统建设应明确责任分工,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需求分析、系统设计、编码开发等工作。

第七条信息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与升级,确保系统功能正常运行,及时修复漏洞和故障。

第三章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第八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包括技术防范与管理防范两方面。

第九条技术防范主要包括:网络安全、数据加密、访问控制等措施,确保信息系统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十条管理防范主要包括: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培训与演练,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等。

第四章信息系统的维护与管理第十一条信息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应包括:备份与恢复、系统巡检与性能监测、问题排查与解决等工作。

第十二条信息系统的维护与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技术能力,依据规定的流程和方法进行操作,并及时记录和反馈运维情况。

第五章信息系统的培训与技术支持第十三条信息系统的培训与技术支持应针对使用人员的实际需求,开展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工作。

第十四条培训内容包括信息系统的基本操作、常见问题解决方法、使用技巧等。

第六章附件附件一、信息系统建设规划附件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附件三、信息系统维护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信息系统:指由计算机硬件、软件、网络设备等组成的,用于信息处理、存储、传输和使用的一种系统。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保发[199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各人民团体保密委员会办室:《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保密局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条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各级保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主管本地区、本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涉密系统第四条规划和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设施。

第五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

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第七条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

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应当按照权限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

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不得联网。

第三章涉密信息第九条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四章涉密媒体第十二条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存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

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财库〔2017〕210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1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现将《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7年12月26日附件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开展,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执行政务信息处理的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政务部门是指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级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由各相关政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人)负责统一规划和具体实施,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

第四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预算审批时核准的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需求(以下简称采购需求)并组织采购。

采购需求应当科学合理、明确细化,包括项目名称、采购人、预算金额、经费渠道、运行维护要求、数据共享要求、安全审查和保密要求、等级保护要求、分级保护要求、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和履约验收方案等内容。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以下称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工作,依据《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字〔2015〕1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人员是指由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以下称企业)正式聘用,熟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技术和项目管理专业知识,具备一定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较好的信誉,并受所属企业委托对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以下称项目)进行全面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人员登记是指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依据本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管理人员所进行的登记。

项目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登记包括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两个等级。

第四条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管理工作。

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办)作为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人员聘用第五条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对项目实施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三)严格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加强项目财务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成本。

(四)执行应由项目负责人履行的其他各项职责。

第六条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管理项目实施团队。

(二)组织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协调项目实施的人力、设备等相关资源。

(三)协调项目内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项目实施的协议或文件。

(四)企业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要求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项目管理人员聘用与考核制度,企业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本办法要求的基本条件。

企业应为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建立档案,档案包括人员基本信息和作为项目负责人在所属企业管理过的项目等情况。

信息系统外包管理办法-金融业

信息系统外包管理办法-金融业

信息系统外包管理办法-金融业信息系统外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信息系统外包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促进信息系统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有关信息系统外包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外包,是指将全部或部分IT工作外包给专业性公司完成的商业模式。

目的是通过整合、利用适当的外部专业化IT资源,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应变能力。

范围包括将信息系统的规划、研发、建设、运行、维护、监控、服务等委托给业务合作伙伴或第三方(以下统称为外包服务商)承担的活动。

第三条各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信息系统外包活动。

第二章外包内容管理第四条应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外包的原则和范围,认真分析和评估外包存在的潜在风险。

第五条严禁外包涉及重要商业秘密、机密数据管理与传递和IT信息战略相关的业务和服务。

第六条对于将敏感的信息系统,以及其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数据管理与传递等内容进行外包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经过董事会办公会议批准,并在实施外包前报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告的机构备案。

第七条PC日常管理服务:与PC及PC周边产品有关的系统支持、数据恢复、系统重建等服务,包括电脑配件购买、硬件维修与安装、电脑软件(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客户端程序、防病毒软件等)安装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IT系统基础设施服务:网络、主机、服务器、存储、安全、机房设施等IT系统基础设施的硬件保障与维护、运行监控与维护、系统管理等服务。

IT系统基础设施方案设计、项目实施、软硬件安装与配臵等服务。

第九条应用系统开发和技术支持服务:根据业务要求,全部或部分承担计算机应用系统开发、变更工作,向提交满足业务要求的应用系统的服务。

为满足业务需求,保障系统运行稳定、促进计算机应用系统功能的正常发挥而向提供的应用系统技术支持服务。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0•【字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江西省应急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度第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2020年9月10日江西省应急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化系统建设第三章信息化系统应用第四章管理与运维第五章监测、评估与反馈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我省“智慧应急”建设,加强和规范全省应急管理部门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管理,做好信息化系统的规划建设、推广应用、运维保障等工作,充分发挥信息化系统作用,全面提升信息化系统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系统是指以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应用软件系统和配套的路由器、交换机、安全防护等设备设施。

第三条省应急管理科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应急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第二章信息化系统建设第四条坚持规划引领、急用先行。

省应急管理厅科技和信息化处负责按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

第五条坚持统一建设、分级应用。

原则上软件系统主要由部、省统建,部、省、市、县分级应用。

市、县应急管理局和省应急管理厅下属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组织建设的软件系统应在项目立项前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审,进行技术性统筹。

支持市、县应急管理局重点开展应急指挥与通信保障力量装备建设,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感知网络建设,推动地方有关部门开展相关领域安全感知网络建设。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资质审查和管理暂行办法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资质审查和管理暂行办法
(三) 对符合相应涉密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资质级别条件的申请单位,省国家保密局给予批准,并发给相应级别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资质证书》。
第四章 资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资质监督管理是指对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的资质保持监督检查和资质变更管理。资质变更按上述申请办法办理。
(七)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先进的信息系统开发、建设的设备环境。
(八) 国内资金控股的单位,并且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资质等级认证申请表》;
(二)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资质情况表》;
第十五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省国家保密局对获证单位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查。
第十六条 获证单位应把所承担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和工程项目资料报省国家保密局备案,省国家保密局对方案进行审查,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如发现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所承担的涉密工程项目有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重大问题的,取消《资质证书》或降低资质等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国家保密局负密局印发
广东省保密技术硬件建设达标要求(试行)
(1996年7月22日)
粤密 [1996]8号
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1996年保密工作要点》提出:“要对党政领导机关和保密要害部门需要配备的保密技术设备和采取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提出要求,并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省委副书记黄华华同志在今年召开的省委保密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也指出:“对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所应采取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要明确提出要求。”据此,我们对目前我省各级党政机关及要害部门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技术防范设备,提出以下基本要求:

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系统在企业和组织中的作用日益重要。

为了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特制定本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一、信息系统的规划与建设1、需求分析各部门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求,提出信息系统建设的需求。

需求应明确、具体,并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

2、规划制定信息化管理部门应根据各部门的需求,结合企业战略和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制定信息系统的总体规划。

规划应包括系统的目标、功能、架构、技术路线、实施计划等。

3、项目建设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立项、招标、采购等工作。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质量标准进行管理,确保项目按时、高质量完成。

4、测试与验收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应进行充分的测试,包括功能测试、性能测试、安全测试等。

测试通过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信息系统的运行与维护1、日常运行管理(1)建立信息系统运行值班制度,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值班人员应及时处理系统运行中的问题,并做好记录。

(2)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巡检,检查系统的运行状态、设备的工作情况等,及时发现并排除潜在的故障隐患。

2、数据管理(1)建立数据管理制度,明确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传输、使用等环节的规范和要求。

(2)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对重要数据应定期进行备份,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泄露。

3、设备与设施管理(1)对信息系统的设备和设施进行登记、编号和管理,建立设备档案。

(2)定期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及时更换老化、损坏的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故障处理(1)建立故障报告制度,当信息系统出现故障时,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减少故障的影响。

(2)信息化管理部门应组织技术人员尽快排除故障,分析故障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三、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1、安全策略制定信息系统安全策略,明确安全目标、原则和措施。

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运行和管理,保障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应当遵循安全、高效、便捷、准确的原则,确保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的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和管理。

第二章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第四条系统由_____(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系统应当具备数据采集、存储、处理、传输、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满足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监管和统计的需要。

第六条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系统应当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共享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

第三章信息报送与管理第八条办理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以下简称“报送主体”)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系统报送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

第九条报送主体应当如实、准确、完整地报送信息,不得迟报、漏报、错报。

第十条报送主体应当在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发生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报送。

第十一条系统对报送的信息进行自动校验和审核,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信息,系统将提示报送主体进行修改或重新报送。

第十二条系统管理部门应当对报送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处理。

第四章系统的使用第十三条系统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和相关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授权使用系统查询、统计和分析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

第十四条使用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系统的操作规定,不得擅自修改、删除系统中的信息。

第十五条系统生成的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仅供内部使用,未经授权不得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系统的使用应当遵循保密原则,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系统管理部门应当对报送主体的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的报送主体,依法予以处理。

办公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办公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办公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公司办公信息系统的管理,保障系统的顺利推广、应用及正常运行,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办公信息系统(以下简称GRCOA系统)是基于铁路机关网,综合应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上与铁道部,下与各公司、主要站段纵向四个层次,横向与各层次运输生产系统、客票售票系统、财务、计统等经营管理系统为逻辑结构,集机关办公自动化和政务工作信息化为一体的办公信息系统。

通过高质量、高效率的信息网络系统,为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和机关管理人员提供服务,实现办公自动化、信息资源化、传输网络化和决策科学化。

第三条管内与系统互联互通的各单位、各部门和个人用户均要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制与责任第四条GRCOA系统的管理机制:在集团公司办公信息系统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集团办公室牵头管理,电算信息中心技术支持,党委保密办监督,机关各部门参与的、责任明确的有效机制。

第五条集团办公室是办公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系统建设与应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具体职责是:⑴负责办公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⑵负责制定办公系统建设规划;⑶负责提出办公信息系统的需求分析;⑷制定规章制度,配合办公信息系统的开发工作;负责对各公司、各单位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检查;⑸负责集团公司办公信息系统主页的信息审核和发布,负责系统用户管理(包括机构、用户数据更新、用户注冊审批和用户业务授权);⑹负责信息的安全和保密管理;⑺负责组织集团公司机关工作人员计算机应用培训。

第六条集团公司电算信息中心是系统的软硬件开发和技术支持单位,负责系统的开发和日常技术维护。

具体职责是:⑴根据办公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和需求分析,制定系统设计方案;⑵根据办公信息系统建设的规划和需求分析,负责集团公司系统软硬件和机关部门网页的开发和建设;⑶负责对集团公司机关办公信息系统软硬件的维护和管理,根据需要进行系统的升级与更新,负责管理用户的IP地址;⑷负责系统的保密和安全;⑸具体做好集团公司机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OA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版

OA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版

OA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OA系统是覆盖集团公司业务流程的办公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网上办公和信息资源共享;是公司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公司办公整体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第二条为了加强对公司OA系统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降低和节约成本,加快办公自动化建设,保障文件和各种信息传递快捷通畅,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明确管理部为OA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系统日常的运营管理与维护;第三章OA帐户的开通、注销与密码设置第四条新员工入职一周后到管理部申请OA帐户,设置并妥善保管登录密码,OA帐户开通后3日内未设置登录密码,罚款20元;第五条离职员工离职手续完结后由管理部关闭其帐号;第六条安装有手机客户端的OA用户,若遇手机遗失之情形,需要向管理部报告备案并重新设定密码,如果因未重设密码造成异常登录及使用从而造成可能泄露公司信息的情形,对当事人处以500元罚款;第四章帐户登录及流程流转第七条除各子公司生产系统基层员工、餐饮公司基层员工外的其他员工(含其他需特殊管理的基层员工),要求工作日保持OA帐户登录状态;不在线时长不能超过12小时(不含休息日及节假日)。

超出12小时,罚款10元/人次;超出24小时,罚款50元/人次;超出48小时,罚款100元/人次;第八条各流程节点处理时限为24小时之内(含休息日及节假日,以下均含),超出24小时,罚款20元/人次;超出36小时,罚款100元/人次;超出48小时,罚款200元/人次;第九条流程流转过程中,时间、金额填写不规范,罚款10元/人次;审批选项未选择,罚款20元/人次;流程审核审批节点责任人应当对流程信息的规范性进行审核,若存在不规范的信息,应当退回发起人进行修改;若未对错误信息进行审核从而审批流程,对此节点责任人处以20元罚款;第十条流程发起人在流程未被下一审批节点审批时,需要结束流程可以自行选择删除,若未选择删除长时间搁置超出48小时,罚款20元/人次;第十一条为保证流程流转的高效,各流程节点责任人有义务提醒或督促下一节点审核人尽快完成审核审批,若存在提醒或督促后仍然长时间未审核审批的情况,可向管理部进行投诉;第十二条流程节点出现异常造成无法正常流转,可向管理部进行反映进行后台调整,此种情形不予处罚;第十三条各子公司组织架构或人员职位出现调整情况,应当及时通知管理部进行后台调整,避免出现流程流转异常情形;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此管理办法为暂行版,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第十五条此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管理部所有。

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暂行

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暂行

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暂行信息系统管理是指合理规划、组织、实施以及控制信息系统的各项活动,以确保信息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并提供持续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为了加强对信息系统的管理,确保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性,相关部门制定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暂行》。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总则《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暂行》是针对信息系统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

其适用于所有使用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旨在规范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行为,维护信息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二、信息系统管理的责任与义务1.责任分工:单位应明确信息系统管理的责任分工,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

2.安全保障:单位应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技术手段防范网络攻击、病毒侵袭等安全风险,同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和报告安全事件。

3.资源管理:单位应合理管理信息系统的资源,包括硬件设备、软件应用等,确保资源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4.监督检查:单位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进行信息系统管理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1.规划编制:单位应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制定信息系统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时间节点。

2.需求分析:单位在进行信息系统建设前,应进行详细的需求分析,确保系统能够满足现实业务需求。

3.系统设计:单位应根据需求分析结果,制定详细的系统设计方案,包括系统架构、功能模块等。

4.供应商选择:单位在进行信息系统采购时,应根据招标、评估等程序选择具有合法资质和实力的供应商。

5.建设管理:单位在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包括进度管理、质量控制等。

四、信息系统的运维与维护1.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机制,包括系统巡检、性能监控、异常处理等。

2.故障维护:单位应及时响应和解决信息系统发生的故障和问题,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

3.数据备份:单位应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并设置有效的数据恢复机制,以防止数据丢失和损坏。

公司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公司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附件:公司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工作,促进信息系统运维工作适应公司各项业务工作需要,依据《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一体化企业级信息集成平台、业务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以及信息基础类应用。

(一)一体化企业级信息集成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是指信息网络、数据中心、集成服务和信息展现。

(二)业务系统是指公司财务(资金)管理、营销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协同办公、人力资源管理、物资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等业务应用系统以及各单位正式运行的业务管理系统。

(三)信息基础类应用是指邮件、域名服务、目录、数据备份、信息综合运维监管、病毒防护、桌面管理、机房动力环境监控等服务系统。

第三条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应纳入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的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科技信息部是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法律、方针、政策、标准、规程及规范,组织制定公司统一推广建设业务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制度,对各单位信息系统运行工作协调管理和检查考核;协同安全监察部做好信息系统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第六条公司各业务部门负责审批系统用户权限和业务应用配置参数,负责业务应用的数据质量管理和应用情况监督;组织业务应用的培训、交流、检查、统计、分析、评价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司信息中心负责公司统一集中部署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参与制定并贯彻落实各业务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细则;负责公司统一集中部署信息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管、指标统计和运行分析,编制信息系统年度运行方式、年度检修计划和公司信息系统运行月报,完成信息系统应急处置;负责公司信息骨干网(包括公司本部与各二级单位间的广域网、公司本部与外部单位的专网互联、公司与国家电网公司网络接入等)以及纵向贯通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负责公司本部的信息客户服务;负责对各二级单位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厅机关信息系统建设运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厅机关信息系统建设运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厅机关信息系统建设运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7.08.12•【字号】教科技〔2017〕689号•【施行日期】2017.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厅机关信息系统建设运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科技〔2017〕689号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全省教育信息化工作推进会精神,规范各类信息系统建设流程,推进信息系统集中运维,提高信息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厅机关教育信息化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我厅制定了《厅机关信息系统建设运维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厅机关信息系统建设运维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教育厅2017年8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四章经费管理第五章附则附件厅机关信息系统建设运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厅机关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维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保障各类信息化平台、系统、网站等建设的顺利实施和正常运维,提高教育管理服务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项目主要包括:1.教育部等上级有关部门(或省直其他部门)统一开发,要求在教育系统开展部署应用,且我厅需承担系统运维责任的各类信息平台及业务系统;2.厅机关各处室根据业务需要建设的各类教育管理、数据统计、电子政务、培训支持、项目评审、信息查询、信息推送等公共服务平台及系统;3.厅机关各处室牵头建设的业务门户网站(含专题网站)。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分工负责、程序规范、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办公室是项目立项审核单位。

主要职责是:本着“统一访问门户,统一身份认证,统一数据交换”的原则,对各处室提出新系统建设申请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评议审核。

信息系统开发管理办法(暂行)

信息系统开发管理办法(暂行)

信息系统开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系统开发管理行为,提高信息系统开发项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单位、个人从事信息系统开发管理活动的组织和行为。

第三条
信息系统开发指开发、测试、维护、升级信息系统等一系列相关活动。

第二章信息系统开发管理机构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开发管理机构,负责制订信息系统开发规范、组织实施信息系统开发项目、监督信息系统开发过程,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信息系统开发管理规范
第五条
信息系统开发项目应当有明确的开发目标、计划和预算。

项目组成员应当按照任务分工,紧密配合,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内容。

第六条
信息系统开发过程中,应当实施严格的需求分析和设计,确保系统功能齐全、稳定可靠。

第七条
信息系统开发中所涉及的技术和软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系统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信息系统开发管理措施
第八条
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项目进展会议,及时沟通解决项目中遇到的问题,
保障项目进度。

第九条
信息系统开发项目完成后,应当进行严格的验收,确保系统功能符合预期要求,并保障数据安全性。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由主管部门进行修订并公告。

以上办法均为信息系统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实际情况
执行,并逐步完善规范。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组织采购的流程:
组织采购的流程: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 告、预算审批时核准的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政务信息 系统采购需求(以下简称采购需求)并组织采购。
采购需求的内容:
采购需求应当科学合理、明确细化的原则。

包括项目名称、采购人、预算金额、经费渠道、运行维护要求、 数据共享要求、安全审查和保密要求、等级保护要求、分级保护 要求、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和履约验收方案等内容。
专业性强、技术要求较高的政务信息系统,可以邀请行业专 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需求制定工作。采购人和实际使 用者或受益者分离的项目,在制定需求时,应当征求实际使 用者或受益者的意见。
采购需求的要求(1):
避免重复建设。 采购需求应当落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要求,符合政务 信息共享标准体系,确保相关系统能够按照规定接入国家 共享数据交换平台。采购需求要与现有系统功能协调一致, 避免重复建设。 采购需求应当体现公共数据开放有关要求,推动原始性、 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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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评审中低于成本价的处理:
评标委员会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 其他合格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 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 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 理性的,评标委员会或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 投标或者无效响应处理。
施行时间:
本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验收(1):
验收方案应当包括项目所有功能的实现情况、密码应用和 安全审查情况、信息系统共享情况、维保服务等采购文件 和采购合同规定的内容,必要时可以邀请行业专家、第三 方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参与验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7〕1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7〕1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7〕12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保障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稳定、有效运行,现将修订后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外资银行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附件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平稳、有效运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的操作和使用,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0号公布)及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系统,收集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信息,对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及预警。

第三条依法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应当接入系统,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在系统中公布并更新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操作和信息报送指南》及有关规定向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

农村信用社科技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科技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第七章 变更管理
第三十八条 科技信息部运行组负责组织实施软件变更、硬件变更等其他变更操作。
第三十九条 科技信息部运行组应当根据科技信息系统的风险级别以及变更风险、影响范围等因素制定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的标准,分别制定相应的变更审批和变更操作流程,并对紧急变更流程做出规定。
(四) 变更提出方应制定变更方案,详细描述变更实施操作步骤、验证方法以及变更失败情况下的回退方案及应急措施。变更方案由科技信息部运行、开发人员和业务部门共同确定。
(一) 牵头组织全省农村信用社科技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和技术支持保障工作;
(二) 负责组织系统基础设施建设、扩容、升级、改造等实施工作;
(三) 承担全省科技信息系统的运行、监控、管理和维护工作;
(四) 负责提供全省科技信息系统生产服务,集中受理运行技术支持服务请求;
(五) 指导、督促各行社科技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和执行。
第四十条 变更前期准备工作由运行组、开发组和业务部门共同完成,工作内容包括:
(一) 科技信息部运行组负责规划和分配变更所需的基础设施资源;
(二) 科技信息部开发组负责形成应用版本,并在测试环境内完成测试工作,应用版本应有详细的技术文档;
(三) 变更提出方应制定变更计划,明确各相关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对业务服务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变更,还应当知会业务部门发布公告;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科技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科技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信息系统,是指营业和管理所用的各类计算机系统及网络,包括:主机、服务器、个人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终端、打印机、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存储设备、通信线路、机房场地环境和其他外围设备,以及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工具软件、数据及其载体等。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公布日期】1998.02.26•【文号】国保发[1998]1号•【施行日期】1998.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正文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保发[199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各人民团体保密委员会办室:《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保密局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条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各级保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主管本地区、本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涉密系统第四条规划和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设施。

第五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

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第七条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

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应当按照权限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

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不得联网。

第三章涉密信息第九条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四章涉密媒体第十二条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存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暂行)》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暂行)》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x暂行)》附件: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以下称资质认定)工作,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信息系统项目质量和信息安全,促进企业能力的不断提高,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是指从事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行维护等全生命周期活动,及总体策划、工程监理、系统测评、数据处理存储、信息安全、运营等服务和保障业务领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联合会)依据本管理办法和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对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的综合能力和水平所进行的评价和认定。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的综合能力和水平包括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信誉、管理能力、技术实力和人才实力等要素。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四条联合会设立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定工作,对资质认定结果进行审定。

第五条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下设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联合会资质办)作为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定工作。

第六条根据资质认定工作的需要,联合会资质办可在获证企业数量较多或有必要的地区设立地方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服务中心(以下称地方服务中心)。

地方服务中心依照联合会资质办的委托在本地区开展资质认定服务工作。

第七条联合会资质办认定的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称评审机构)负责对资质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及与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审核,并出具评审报告。

评审机构分为a级评审机构和b评审机构。

a级评审机构可在全国各地区开展资质评审工作。

b级评审机构可在本地区开展联合会资质办认定范围的资质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的管理办法由联合会另行制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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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神东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文件
26号神东工程管理〔2011〕
关于下发《工程项目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部门、项目经理部:准确传递工程及时、为了为规范公司工程信息系统的管理,》印发给建设信息,现将《工程项目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暂行)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二〇
通知主题词:下发
: 抄送各部门、项目经理部。

日印23月6年2011 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综合办公室.
发。

工程项目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暂行)
及时传递工程建设为规范公司工程信息系统的管理,准确、信息,科学统计、分析、解决工程项目存在问题,积极推进
工程实现工程项目管理信息化,实施进度,提高工程管理效率和水平,特制保证工程项目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落实各
部门人员责任,定本管理办法。

工程用户名和密码由系统管理员统一设置、管理,第一条
个人查询和修项目管理公司全体员工均拥有一个用户名和密码,信息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是进改权限与本人工作内容相对应的。

并不得将用户名和密码入系统的唯一凭证,要求员工妥善保管,泄露给他人,如出现密码泄露,将追究当事
人责任,在当月绩效考核中扣除部门考核0.5分。

工程管理部职责第二条
负责“工程管理”目录下“工程前期”子目录中的“施工图施施工图设计计划完成时间、设计委托、施工图设计委托时间、工图设计实际完成时间、施工图设计委托单位、施工图
会审”等六项工程信息的录入工作,要求信息及时、准确。

公司各部门职责第三条
“工程前期”技术办负责“工程管理”目录下“基础信息”、,(工程部负责的除外)两个子目录中所有信息栏的信息录入
工作并负责在信息系统中增加工程项目的工作。

经济管理
部负责“工程管理”目录下“投资及完成情况”子目录中所有信息栏的信息录入工作。

、、“工程记事”各项目部负责
“工程管理”目录下“实施情况”“工程盘点”三个子目录中所有信息栏的信息录入工作。

在接到移交后一个工第四条技术办对于新增加工程项目,如不能作日内录入系统,对不能确定的项目需经分管领导审批,每项扣除技按时录入
工程项目或录入信息不齐全、不准确信息,0.1分,并在当月绩效考核中兑现。

术办考核分要求各项目经理部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信息的录入,第五条
信息及时更新,周期性信息更新截止时间为每周二、周五下午之前,系统管理员对录入情况进行统计核对,如果不能按17:00每项扣时录入工程项目信息或录入信息不齐全、不准
确的信息,分,并在当月绩效考核中兑现。

除项目部考核分0.1项目部项目经理对本部门员工的信息录入工作负第六条对未及时录入或录入信息不要求定期核查工程信息,监督责任,管理人员录要督促项目主管及时完成录入或信息修正,准确的,信息系统将自动统计各级管理入情况需纳入个
人工作绩效考核。

人员登录系统次数和修改内容。

发现问题各专业管理部定期对工程信息进行核对,第七条
要及时通知项目部更正,并做好记录。

抽查调度室定期收集各专业管理部信息核对情况,第八条.
工程信息内容,定期将信息录入情况通过调度会议进行通报,并上传公司内网,同时分析系统中的信息数据给公司提出合
理化工作建议。

工程进展中重要的信息和特殊事项在录入系统后,第九条
如未同时也要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等形式及时反馈工程调
度室。

元、项目主管罚款200按规定执行每发现一项对项目
经理罚款100元。

各部室及工程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第十条
一旦被采纳在各项目部在运行过程中能够提出改进意见和
建议,
0.5分。

月度绩效考核中每项奖励所在部门本制度从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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