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权利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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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问题
摘要:目前,在我国关于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焦点,与国外相比,在我国中小股东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往往更加突出,这种状况使得我国的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受到了一定的制约。在本文中,笔者对于我国中小股东权利屡受侵害的原因进行了一些简单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对策,希望能够为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提供一些拙见。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权利侵害;公司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6-0186-01
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通过公司制度,可以使得资合与人合达到完美的结合,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当今的时代就是公司的时代。通过公司制度的实施,可以吸引大量的投资者,而这些投资者并不需要公司运作方面的专业知识,同时也不需要花很多的精力去对公司进行管理,他们要做的就是把自己的资金投入到公司,使得公司获得增值,而公司则会给投资者相应的利润分配。为了保障这种利益分配的合理化和公平化,借助一定的法律对其进行约束是非常必要的,而《公司法》在其中就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在《公司法》中,在对股东权利进行保护的时候,我们更多的是倡导利益平衡的理念,而为了有效践行这一理念,加强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就成为了《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权
利保护内容的焦点部分。
一、中小股东的概念
在谈到中小股东权利保护问题时,我们首先要对中小股东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而在界定中小股东概念之前又必须要先了解股东的概念。所谓股东,广义上是指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而在具体的实际情况中,由于由于公司的类型、投资人的出资时间等情况的不同,股东的涵义也会略有差别。那什么是中小股东呢?所谓中小股东,是相对大股东和控股股东而言的,在很多时候,我们又称中小股东为少数股东,而具体则是指那些出资额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较小,或持有公司较少股份数额,从而无法参与公司事务的决策,或者即使参与却不能有效地行使权利的股东。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从表面上看,公司内所有的股东利益都是一致的,但是在经营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的情况下,股东并不能直接参与支配公司的财产,而只能通过公司业绩的增长以及价值的提升来获取相应的收益,而由于对公司的影响力不同,与大股东和控股股东相比,中小股东显然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并且在实际的运作中,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也屡有发生。
二、中小股东利益受侵害的原因
1 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受到趋利思想的影响
任何公司都是以盈利为目的而设立的,而任何股东都具有趋利的思想。在这种趋利思想的推动之下,才可能推动公司不断地发展壮大。然而,当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作为趋利
主体的大股东必然会毫不犹豫地站在自己的利益一方。而一旦缺乏有效的制衡措施,这些具有优势地位的大股东和控股股东就会采取五花八门的手段去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其中,最主要的做法就是大股东和控股股东利用自己对于公司的控制权而利用合法的手段将公司财产转移到自己的私人名下,或者利用职权直接侵占公司财产,从而造成其它中小股东权益的损害。
2 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
关于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世界各地皆而有之,然而表现在我国的范围之内,这种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尤其突出。之所以如此,与我国的传统思想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我国,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形成的相对较晚,因此,我国无论是企业制度的建设和《公司法》的制定,都大量借鉴了国外相关的优秀成果,有些甚至是直接照搬照抄国外的经验、制度。这种借鉴先进经验的做法在某一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现代企业制度以及相关法律迅速发展,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水土不服的问题,从而导致我国的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非常突出。一般情况下,我们在借鉴别国经验的时候大部分是借鉴先进的西方国家的一些优秀成果,而西方的一些制度、经验都是建立在一个更加自由、民主、平等的文化范围之内,而我国作为一个古老的东方国家,受到两千多年的封建权威统治,这样就使得我国民主、自由、平等的氛围必然不如西方国家那样浓厚,在这种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之下,作为没有主导权的中小股东,他们的权益往往很容易被忽视,从而使得这些国外
舶来的一系列制度、措施在中国实施的效果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3 对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存在法律上的不健全
在我国,对中小股东权利进行保护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公司法》,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现行的《公司法》在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的欠缺。例如,当中小股东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需要通过召集股东大会,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来制止大股东的侵权行为,然而在我国的《公司法》中,中小股东虽然有权通过股东大会来阻止大股东的侵害行为,但是他们却没有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公司法》明确规定召集权属于董事会。在实际中,董事会大部分都被大股东所操纵,换句话说,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大部分情况下是掌握在大股东的手中,这样一旦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发生利益冲突,而小股东希望通过召开股东大会来维持权益的做法就显得不太现实。除此以外,《公司法》在一些法律条文中缺乏一些具体化的规定。例如,在对股东直接起诉、股东代表诉讼的过程中,就有许多程序问题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包括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公司地位、被告的范围、其它股东的地位等。诸如这些法律上的不健全,给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带来了很多的困难。
三、保护中小股东权利的对策
1 将累积投票制确立为强制性制度
在实际的操作中,大股东往往会凭借自身的优势把持股东大会中的董事、监事的选举,从而使得中小股东所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丧失竞争力。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公司
法》中引入了累积投票制。在累积投票制下,无论所占股份份额大小,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都会在选举中产生实际的效用,这样,就可以避免大股东对于选举的控制,这种累积投票制可以有效地弥补资本多数决原则所带来的弊端,从而对于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具有非常好的效果。然而,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虽然也引入了累积投票制,但这仅仅是一种许可性的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这样就使得累积投票制的使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因此,当前之际是要积极推进我国的《公司法》与国际接轨,把累积投票制作为强制性规定加以实施,这样才能够有效地发挥这种制度的优势,达到限制大股东权利的效果。
2 提高中小股东的话语权
所谓话语权在这里主要表现为股东大会召集权、请求权、主持权等方面,而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要达到10%的持股比例才能得以行使这些权利,门槛过高的问题使得中小股东的话语权大大降低。因此,调整现行的临时股东会召集请求权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我们可以参照一些国外公司立法的标准,适当降低行使临时股东会召集权的持股比例,从而提高中小股东的话语权。
3 加强中小股东自身权利意识
中小股东进行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收益,换句话说,成为股东,掌握股东的权利并不是这些中小股东的目的。在这种思想的驱使之下就使得很多的中小股东对于公司事务产生漠然视之的心理,除非是在自身权利受到明显的侵害时他们才会站出来,否则在大部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