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权利保护问题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是规范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各种股东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中小股东往往因为权益分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而受到损害。
本文将探讨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
1、信息透明度:在公司运作中,信息透明度对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至关重要。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有权获取公司的各种信息,公司也必须向所有股东公开信息。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信息的具体内容和披露要求。
这些规定保障了中小股东获取真实、及时、全面的信息,有助于中小股东更好地参与公司治理。
2、中小股东代表权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中小股东在公司中可能不处于主导地位,但他们的权利和地位同样受到保护。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和权限以及参会和投票的方式,特别是规定了中小股东对公司治理的代表权利。
3、投票权和盈利权:公司法规定,所有股东在公司决策中应该享有平等的投票权利。
此外,公司法规定了股份的盈利权利(股息和红利),如公司比前年度多分红或发放说明股东收益递增,这也是保护中小股东的一种措施。
4、撤回规定:公司法还规定了一种保障中小股东权利的方式,即“股东撤回权”,即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部分或全部股票,退出公司。
这是一种属于中小股东的权利,可以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避免利益受到不公正损失。
二、存在问题虽然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做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有一些不合规定的公司,对中小股东的权益做出了不公正的对待。
另一方面,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影响力往往较小,很难有效行使代表权利,进而影响公司治理效率和公平性。
1、加强法律监管:政府应加强对公司实行的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消除非法行为。
股东的权益保护应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无疑是必要的。
2、加强内部治理:公司内部治理应逐步实行民主决策和透明度。
确保信息透明度、公平公正的决策过程和合理的权益分配,以提高中小股东的满意度并加强管理效率。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分析论文
中小股东权益爱护分析论文一、中小股东权益爱护的伦理基础中小股东权益爱护问题,论者实多,却一般仅凭主观感情就认为中小股东权益应当受到爱护而囿于爱护措施的完善与提出,没有分析应受爱护的更深层缘由,导致在论述过程中或时有漏洞,或以偏概全,或矫枉过正,故本文首先探讨中小股东权益爱护的伦理基础。
(一)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表现从理论上讲,全部股东对公司财产都无直接把握或支配的权利,他们只能期盼着通过公司经营机构精彩的经营活动给其带来投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股东应是利益全都的整体,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有共同利益;而且依照一股一权、股东公平原则,中小股东应当同大股东享有同样的权利。
然而,由于股东之间对公司的影响力量存在差别,尤其是在“内部人把握"格外显著的现代公司,若不能保证公司的大多数董事是独立的、高度中立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就是不行避开的,特殊是当股东对公司的影响力量差别过于悬殊时。
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务中都能找到例证。
从中国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要求全部董事或者大部分董事独立或高度中立是不大可能的(即使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也不行能转变这一事实)。
这种利益冲突最具典型意义的就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冲突。
当大股东对公司具有实质上的支配地位的时候,在资本多数打算原则啪作用下,控股股东能将其自身的意思表示以公司意思表示的面目表现出来,从而产生了控股股东以其自身利益取代公司利益而置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于不顾的可能性,若没有相应的制度加以保障,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几乎是不行避开的。
公司大股东利用其控股优势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主要有:①利用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相当一部分公司大股东交叉任职,权力难以制衡,即使设立独立董事,由于产权不明,高层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很简洁形成高层共谋,造成公司决策缺乏公正性保障,给大股东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供应了便利条件;②利用股份畸形(假如股东违反公开、公正、公正的“三公”原则和同股、同价、同权“三同”原则所取得的股份)大肆侵害中小股东权益;③利用资本多数打算原则侵害中小股东权益,资本多数打算原则是股东公平原则的必定要求,每个股东都是公平的,但并非每个股东对公司的权力都是一样的,大股东由于拥有较多的股份,而拥有较大的表决权,依据这一原则,持股最多股东的意思就是公司的意思,在这种状况下,假如没有另外一个权力对抗制约大股东的权力,那么这个权力极有可能通过公司而被滥用,其结果必定会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黄维青律师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一、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现实背景纵观我国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现状,经历多年风雨洗礼的证券市场应是最好的一面镜子。
让人难以觉察的内幕交易、隐瞒利润等行为,大股东操纵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大股东恶意罢免或无理阻挠中小股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恶意决议增加资本,迫使中小股东因无力认购新股而进一步稀释其股权;操纵公司股票价格,迫使中小股东抛售所持股票;在董事、经理非法经营,违反职责损害公司利益时,无理拒绝以公司名义对他们的追究;违反章程,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附加不合理条件等事件不胜枚举。
因此,切实提高我国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水平,刻不容缓。
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各国证券监管机构面临的共同问题,也是国内外学者普遍关注的问题。
在这方面,我国监管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
但是,由于中国资本市场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的某些局限性,特别是股权分置状况的存在,导致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客观上存在利益矛盾和冲突,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为此,2003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配合这一意见的贯彻实施,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3月草拟了《上市公司就有关社会公众股股东重大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指导意见》,准备引入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机制,目前正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小股东或称少数股东,通常指持有公司绝对少数股份的股东。
因其持股份额较小,与控股股东所持股比例悬殊,在公司中处于弱势地位,也有人称其为弱势股东。
随着投资日益大众化,越来越多的个人投资于证券市场。
虽然个人持股数额较低,但因小股东数量甚巨,其所持股总量较大,已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渠道。
同时,由于其所持股比例低,其权益极易受到控股股东及管理层的侵害,小股东利益保护已成为国内外证券市场上的共同话题。
理论上讲,小股东虽持股较少,但作为公司的所有权者,有权利参与公司的治理以维护自身权益,但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对小股东缺乏相应的利益保护机制,客观上为控股股东及公司管理层侵害小股东利益提供了方便。
中小银行股东股权管理制度
中小银行股东股权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中小银行股东股权管理,促进中小银行健康发展,保护各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股东权益保护1. 公平公正中小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所有股东的权益平等,不得因股东身份、实力或其他因素对股东权益进行歧视。
2. 信息公开中小银行应当及时向所有股东公开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确保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了解公开透明。
3. 股东意见征集中小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股东征求意见,听取股东的建议和意见,重大事项应当提前向股东进行说明和征求意见。
4. 股东权益保护中小银行应当严格履行股东权益保护责任,保障股东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和财产权。
三、股东大会1. 召开原则中小银行应当定期召开股东大会,确保股东充分行使股东权利。
股东大会可以通过投票表决等方式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保障股东的决策权。
2. 决策程序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应当合法合规,公司提议的重大事项应当提前向股东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的决策信息,确保股东能够充分了解相关事项后进行决策。
3. 决策效力经股东大会决策通过的事项应当具有法定效力,公司应当切实履行相关决议,并向所有股东公布相关决策结果。
四、股东权益转让1. 股东权益转让程序中小银行股东有权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受让方,转让程序应当合法合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按照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 股东优先权中小银行应当在有限条件下给予股东优先权,确保股东在股权转让中得到公平对待。
股东转让股权需要经过公司同意后方可进行。
3. 股东信息披露中小银行应当及时向其他股东公开股东权益转让相关信息,并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备,确保转让程序合法合规。
五、股东行为规范1. 信息披露中小银行股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披露自身的股东资格和持股情况,确保公司了解股东情况。
2. 行为规范中小银行股东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参与任何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大会利益的行为。
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案例研究
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案例研究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案例研究引言:股东是公司的法人或自然人成员,他们共同拥有公司的股份,享有相应的权益和责任。
在公司治理中,控股股东通常具有优势地位,能够对公司的重要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然而,不少控股股东滥用权力,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本文通过案例研究,深入分析了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典型行为、原因和应对策略,旨在为中小股东保护权益提供启示和借鉴。
案例一:股权稀释陷阱某上市公司A控股股东拥有70%的股权,决定进行增发,募集资金。
然而,在增发过程中,控股股东采取了低价认购和优先认购的方式,使得中小股东无法享受同等机会,被股权稀释,权益大幅缩水。
原因分析:控股股东在增发中保留优先认购权,通过低价认购增发股份,不仅能够降低成本,还能够进一步稀释中小股东的权益,进一步加强了其控制权。
应对策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限制控股股东的优先认购权,确保中小股东的平等权益。
同时,加强监管力度,防范股权稀释陷阱的出现。
案例二:私自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某公司B的控股股东在未经中小股东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董事会成员的选举和公司的战略规划。
这些决策对中小股东的权益造成了巨大损害。
原因分析:控股股东利用自身控制力和信息优势,突破公司治理机制,未经相应程序和程序的情况下,作出对中小股东利益不利的决策。
应对策略:加强对控股股东的监管,确保其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建立有效的投票权和表决权机制,使中小股东在重大事项的决策中发挥应有作用。
案例三:剥夺股权转让权某公司C控股股东将股权转让权限全部剥夺,使中小股东无法自由转让股权,进而限制了中小股东的退出机会。
原因分析:控股股东为进一步巩固其控制地位,剥夺中小股东的选择权,通过限制股权转让来阻碍中小股东的退出。
应对策略:加强对控股股东的监管,防止其滥用权力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建立健全的股权转让制度,保护中小股东的退出权。
结论: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案例时有发生,这对于公司治理和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构成了严峻挑战。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的开题报告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中小股东作为公司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其权益保护问题逐渐成为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在中国股市中,优先股、限制性股票等特殊股权逐渐普及,股权分散、信息不对称、信息披露不到位等因素使中小股东面临较大风险,如何更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已成为证券市场重要议题。
当前,国内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权益担保、多次股东诉讼等传统领域,较少涉及新兴领域和前沿课题,而我国股份制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实践和探索亟待深入研究。
因此,本文选取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为研究课题,探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选题目的
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现状和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合理可行的对策措施,帮助中小股东更好地实现权益保护,促进股份制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三、研究内容
1.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现状的分析
2.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3.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对策建议
四、研究意义
本文可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参考和指导,为中小股东以及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和实践的支持,同时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也可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新思路。
保护中小股东的意义
保护中小股东的意义:
1.维护公平正义:中小股东作为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持股比
例较小,但他们同样是公司的投资者和所有者。
在商业领域中,确保每位股东不论持股多少都能得到平等对待,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保障投资者信心:中小股东作为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持股
比例较小,但他们同样是公司的投资者和所有者。
在商业领域中,确保每位股东不论持股多少都能得到平等对待,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3.优化资源配置: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资
本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本使用效率。
4.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强化内部控制,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5.促进企业发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有利于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推
动企业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6.社会稳定因素:在金融市场中,中小投资者往往人数众多,他们
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关系到社会安定和谐,因为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可能会对整个经济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7.保障公共利益:在特定情况下,如强制退市等重大事件中,若忽
视了中小股东的权益,不仅会伤害个体投资者,还可能导致公众对监管机构和金融市场的信任危机。
8.提高监管水平: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要求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力度,
提高监管水平,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
9.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保护中小股东权益需要建立健全投资
者保护机制,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维权途径,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投资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投资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股权投资人往往多数是占有目标公司股权比例较少的小股东。
首先,要知道法律规定了小股东有哪些权利,《投资合同》中约定了投资人有什么权利。
然后,要充分利用好这些权利,维护投资人的利益,实现项目投资预期目标。
一、《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持股比例与权利的关系(5)提起强制解散公司诉讼,在公司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严重影响 股东利益时,向法院提起解散诉讼。
(6)否决股东向现有股东之外转让股份的权利。
公司内具有相对多数表决权: (1)召集股东会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特定条件下召集和主持 临时股东会; (2)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3)选任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 (4)决定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包括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不 包括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合并、 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5)提起强制解散公司诉讼,在公司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严重影响 股东利益时,向法院提起解散诉讼; (6)否决股东向现有股东之外转让股份。
相对少数表决权(否决权) (1)召集股东会议,包括临时股东会; (2)否决多数股东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 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3)提起强制解散公司诉讼,在公司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严重影响 股东利益时,向法院提起解散诉讼。
(4)不当然享有否决股东向现有股东之外转让股份,视情况具体而 定。
(1)召集股东会议,包括临时股东会; (2)提起强制解散公司诉讼,在公司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严重影响 股东利益时,向法院提起解散诉讼; (3)不当然享有否决股东向现有股东之外转让股份,视情况具体而 定。
主要权利: (1)资产收益权; (2)参加股东会及有参与决策权(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质询权、建议权; (3)特定条件下,异议股东要求公司收购股份请求权、诉讼权; (4)公司高管或他人损害公司利益诉讼权;(5)公司高管损害股东利益诉讼权; 50%以上1/3以上(约33.4% 以上)10%以上任意份额说明:股东持有股权份额多数情况下是与相关权利一致的,但是可能因特殊事项、利益关系等问题导致投资资金、持股份额与相关权利不一致。
论新《公司法》对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
论新《公司法》对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新《公司法》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股东会议权利保护方面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充分尊重中小股东的意见,对于其中小股东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应当认真听取并回应。
此外,针对少数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牟取私利问题,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在行使股东会议权利的过程中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二、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方面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对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犯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中小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进行损害赔偿或者追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同时,新《公司法》还规定,推进股权激励,以中小股东的利益为考量,完善中小股东参与决策的机制。
三、信息公开透明方面新《公司法》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有关信息,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利。
此外,对于大股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信息和交易行为也应当及时披露,增强信息公开透明度。
四、中小股东维权途径方面新《公司法》对于中小股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多途径。
比如规定了股东提起诉讼的起诉标准,明确了民事纠纷解决机构的职责和程序等。
此外,新《公司法》还充分保障了中小股东反对不合理股权交易的权利,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利益变更的,应当提交给公司普通股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权交易方面,新《公司法》规定禁止将控制权转让给未作为股东进入公司的人或者组织。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对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一方面规定了股东会议的权利保障,二是中小股东参与决策的机制的完善,三是信息公开透明度的增强,四是中小股东维权途径的拓展。
这些重要措施将有力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增强企业治理的民主性、权利保障的法理性及内部协调性,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论新《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论新《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摘要: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存在多方面原因,新《公司法》通过设立和完善累计投票制度、扩大中小股东知情权、增设股权收购及公司解散请求权、完善股东诉权等,以期更全面和完善的保护公司中小股东权益。
关键词:公司法;股东权益;股东表决权大股东掠夺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在中国较为普遍,大股东以占用公司资金,担保转移风险以及各种形式的关联交易等多种方式掠夺中小股东的利益。
随着中国新《公司法》的颁布,其中新增了多项重要措施加强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如累积投票制度、知情权、股权收购请求权、公司解散请求权以及股东诉权等,全面增强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一、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一)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股东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即成为法人财产,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在享有股权及有限责任权利的同时,公司获得了以公司名义对法人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
公司于股东是两个平等的主体,这就导致了公司的意思与股东的意思可能不一致,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可能产生冲突。
公司的意思表示依据资本多数表决原则形成。
资本多数表决原则,对于平衡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以及股东利益之间关系十分重要,也有利于提高公司经营决策效率[1]。
但是资本多数表决也容易产生事实上的不平等,中小股东的意思往往被控股股东压制或淹没,控股股东凭借其表决权优势,能轻而易举地将控股股东的意思转化为公司的意思,或通过控股股东大会进而控制董事会,使公司沦为控股股东的工具,甚至可能利用合法形式不正当的形式权利,如通过增资、关联交易、资产置换、溢价出让控制股份等蚕食和侵吞中小股东的利益[2]。
(二)中小股东自身存在的原因中小股东自身投机性较强,往往注重交易价格,漠视公司整体利益,缺乏参与公司治理的热情,往往通过观察股票价格的波动,来适时转让股份,获得股份转让的价差来实现资本的增值或减少损失。
同时小股东的表决权很难实现,只有极小一部分股东愿意出席股东大会,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发挥其应用的功能。
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弊端
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弊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股票交易成为了人们理财和投资的重要手段,也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方和所有者,其权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而在股份公司中,中小股东就成为其中一个重要的群体。
然而,目前国内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还存在着一系列的弊端。
首先,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低下。
传统上,股份公司的治理是由大股东主导的,为了更好地控制企业并从中获取利益,大股东一般通过一些手段掌握公司的话语权和决策权。
而中小股东由于持股比例较小,其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较为被动,其所持有的股份往往难以发挥作用。
一旦发生重大决策或者股东大会投票时,中小股东的意见往往难以引起大股东的重视,从而导致中小股东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其次,中小股东在信息披露中的不利地位。
在股份公司中,信息披露是股东获得信息的主要渠道,也是中小股东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
但是,由于股份公司中有大量的内幕信息,大股东可以利用公司资源获取优先信息,而中小股东无法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同时,由于中小股东行为不集中,其购买股票时无法获得大量的信息,从而难以对公司进行全面评估和决策。
这就使得中小股东无法做出正确的决策并保护自己的权益。
再次,中小股东在诉讼维权中的难度较大。
如果中小股东认为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大股东侵犯了自己的利益,他们往往要通过诉讼维权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中小股东维权的难度往往很大。
首先是维权成本高昂,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金钱;其次是维权难度大,因为中小股东往往无法获得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公司和大股东的违法行为;再次是维权环节繁琐,多次起诉、最终执行也是一项繁琐的程序和难点,中小股东往往因为力所不及而放弃了维权。
此外,中小股东在投票中的权利也不充分,这同样是一个弊端。
由于大股东往往掌握投票权,他们可以随意通过一些手段干扰中小股东的投票,进一步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比如有些股份公司会在股东大会前通过多次发言或者员工代表等方式提前获取中小股东的支持,在股东大会上通过自己的提议,使中小股东形同虚设。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运营等方面的重要法律,其中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是公司法的基本目标之一。
中小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少、资产规模较小的股东。
对于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可以从股东权利、信息透明度、股东会等方面着手进行剖析。
首先,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包括行使表决权、分配权、监督权等。
其中,表决权是指股东通过表决来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董事会选举、重大投资、资产重组等;分配权是指股东有权自公司利润中获得分配;监督权是指股东有权监督公司董事、监事履行职责情况。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表决权、分配权等基本股东权利,从而保证中小股东能够平等地参与公司治理。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提起股东诉讼的条件、程序等,进一步保护股东权益。
其次,公司法要求公司信息披露透明,保护股东知情权。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计划、重大合同等,并应当向股东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信息。
中小股东对公司运营和股份评估的了解主要通过信息公开和股东会获得。
信息透明度不足会增加股东的信息搜索费用,增加中小股东的交易成本和损失风险,降低中小股东的投资效益。
因此,公司法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加强对公司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的监管。
最后,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制度,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重要机制之一。
股东会是股东发表意见、表决、监督的场所。
公司法要求股东会在公司决策中具有重要作用,欧州等公司法也要求中小股东在股东会中获得发言权。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召开股东会的程序、表决权、权益保护等方面,保证中小股东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总之,公司法的制定和执行,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而中小股东作为公司的参与者,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是公司法义务,也是公司道德责任。
将中小股东的利益融入公司治理考虑,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社会责任感的履行,以及更好地支持创新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双层股权结构下中小股东权益保障问题的研究
关于双层股权结构下中小股东权益保障问题的研究作者:刘志勇丁文文来源:《时代金融》2022年第05期阿里巴巴赴美上市将双层股权结构带入了大众的视野,近年我国为吸引更多优质企业回归、跟进全球资本市场的改革浪潮,在上海交易所科创板试点双层股权结构。
但随之而来的是对此种结构弊端的研讨,打破同股不同权伴生的是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侵害。
通过双层股权制度在美国的长期应用可以发现,由于违背了原有的“一股一票”规则,双层股权结构的应用可能产生壕沟效应。
导致中小股东权益难以维护,因此,对双层股权结构下公司内中小股东权益保障的研究刻不容缓。
一、双层股权结构在我国的实践现状及功能分析(一)双层股权结构在我国的实践现状1.我国双层股权结构的现行政策。
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试点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允许科创板企业发行具有特别表决权的类别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拥有的表决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
法律方面,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表决权的时候为特别表决权预留了可能性。
适用范围方面,由于2018年国务院发布的推动创新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书中表明允许科技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的治理结构,因此特别表决权适用于所有科技创新型企业。
2.双层股权结构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实践现状。
2020年1月20日,具有云计算第一股和双层股权结构属性的优刻得科技股份优先公司正式挂牌科创板,开盘价较发行价上涨116.7%,特别表决权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崭露头角使得我国资本市场的科创企业融资更为便利。
(二)双层股权结构的功能分析第一,双层股权结构使公司获得融资的同时保持创始团队控制權。
对于科技研发类公司,创始团队对于公司经营起到领衔作用,但公司特点决定了其经营需要大量的外部融资,传统多轮融资下的公司控制权会不可避免的稀释。
而双层股权结构可以避免这种创始团队被削弱控制权的现象,使得公司在获得融资的同时依旧保持控制权,进而实现对公司长远的战略性规划。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措施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透明度和信息披露:公司应提供充分、及时和准确的信息,以便中小股东了解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和重大决策。
这包括定期发布财务报告、公告、股东大会通知等。
2. 股东大会制度:公司应确保股东大会的公正召开,保障中小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
股东大会应定期举行,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3. 投票权制度:确保每位股东根据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相应的投票权,以公平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此外,还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进入董事会。
4. 股东诉讼制度:当公司或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时,中小股东有权提起诉讼。
公司应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以降低中小股东的诉讼成本。
5. 股东权益保护机构:设立专门机构,如投资者关系部门、独立非执行董事等,负责监督公司行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6. 避免利益冲突:公司应制定严格的规定,防止大股东和
管理层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7. 股东教育:加强对中小股东的投资者教育,提高其对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的理解,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8. 监管机构的作用:加强监管机构对市场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探究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论文
探究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论文中小股东是指在公司股权结构中占有一定比例但不具备控制权的股东群体。
在许多国家的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探讨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并分析其中的挑战和改进方向。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有两个方面的目标:一方面是确保中小股东有平等的参与权和表决权,确保他们的利益不会被控股股东所侵害;另一方面是促使公司的经营者更加注重中小股东的权益,避免其在公司内部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在保证中小股东参与权和表决权方面,公司法通常规定了中小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的权益,如表决权、提名权等。
同时,公司法对于大股东的行为设立了一定的限制,例如对公司控股股东可能对中小股东进行的收购和合并设置了强制性的审核程序。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中小股东在公司的收益分配方面的权益,以确保他们能够合理获得公司利润的分配。
然而,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公司法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执行难题。
虽然公司法赋予了中小股东一定的权益,但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和执行机制,这些权益可能无法得到保障。
其次,公司法对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可能不够全面。
有时,大股东可能通过权力滥用、命令递延或其他手段绕过公司法的限制,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此外,某些公司可能会利用法律漏洞或措辞模糊的法规进行不正当的操作,导致中小股东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为改进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完善公司法律法规,使其更加准确明确,减少法律漏洞的存在。
此外,加强监管机构的力量,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成效,增加对公司治理的监督。
其次,加强中小股东组织的建设,增强中小股东的话语权和组织力量,通过集体行动维护自身权益。
最后,提高中小股东的信息透明度和教育意识,使其能够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从而更好地防范利益损失。
总之,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它涉及到公司的正常运转和合理分配利益的问题。
[权益保护法,股东,制度]浅谈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浅谈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摘要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公司法的核心问题,由于中小股东的股权比较分散,在实践中极易受到侵害。
因此,如何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成为一个非常引人关注的话题。
本文主要通过探讨和分析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来针对性地提出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以期更有效、更全面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进一步推动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作者简介:王学先,大连理工大学管理学部副教授,研究方向:民法、知识产权;孙曰娜,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在我国,公司内部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矛盾日益凸显,司法实践中,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更是肆意侵害中小股东的股东权益。
限制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肆意侵害行为,切实为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成为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迫切要求。
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提出了一系列的新途径和方法来实现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但在实际实施中仍然有不足和缺陷,需要法律予以进一步完善与加强,从而促进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进而推动社会的进步。
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概述(一)中小股东的概念关于中小股东概念的界定,笔者认为中小股东可以界定为在公司中对公司事务不具有控制权、对公司没有实际控制和支配能力的股东,主要指股东因其在公司中所持股份较少,占公司所有股份的比例较低,而无法形成对公司业务和董事会组成的掌控权,根据其股份所享有的较少表决权不能有效地参与公司事务的决策,进而不能对公司重大决策和重大经营方针政策的制定产生绝对的持续性的影响力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权益的概念中小股东权益是指上述对公司无实际控制力的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和股份而获取公司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这种权利按照行使目的的标准,可以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共益权指股东即为谋求自身利益,又为谋求公司利益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如股东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撤消诉权、知情权、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累计投票权、提案权、质询权等;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谋求自身资产收益而基于其股东资格和股份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如股利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等。
双层股权结构下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摘要】在双层股权结构被我国资本市场逐渐接受和采用的形势下,随之而来的是对此种结构弊端的研讨,打破传统股权结构伴生的是拥有高表决权的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侵害,开展对双层股权结构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有利于优化公司的治理体系和经营环境。
本文认为双层股权结构的安排对中小股东的法定权利和经济利益造成了一定的侵害,并从权力配比、监督机制、司法实践三方面分析其原因,最后提出了应限制高表决权股东权力、强化监督机制、完善关于中小股东的诉讼司法救济机制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双层股权结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一、引言随着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股东的构成方式逐步变得多元化,这些股东的投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管理方式等价值需求存在差异,导致股东异质化的现象日益明显,传统的“一股一权”结构越来越不能满足股东关系复杂的企业。
对此,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始放开双层股权结构的限制,允许双层股权结构公司上市。
我国证监会于2019年允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创新型企业采用双层股权结构,这表明未来我国将不断推进双层股权结构的本土化进程,落地“同股不同权”制度。
双层股权结构也被称作“双重股权制度”,是一种通过发行不同表决权股份对公司保有控制权的特殊股权结构。
双层股权结构公司通常会将其股票分成A 类和B 类,A 类股票为普通股,每股代表一个表决权,一般为外部投资者持有。
B 类股票是特殊股,每股代表着几倍于持股数量的表决权,一般为公司创始人持有。
诚然,双层股权结构在公司治理层面为企业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不过,此种特殊结构也存在一定风险,拥有高表决权的控股股东牢牢掌握着公司的管理控制权,中小股东难以对公司的决策产生影响,其权益易被拥有高表决权的控股股东所压迫和侵害,如何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的同时协调各方利益,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双层股权结构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现状及原因分析1.拥有高表决权的股东权力过大拥有高额股份的大股东拥有更大的表决权,此时企业的管理更倾向于“人治”,如果公司掌握绝对控制权的股东产生问题,发生决策风险导致公司未来发展受阻,那么首当其冲受损的就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整治水平,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本制度订立。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部中小股东,包含但不限于个人股东、机构股东等。
三、定义本制度中,中小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不超出公司总股本的10%的股东。
四、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构公司将设立特地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构,负责监督和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该机构由独立的董事构成,具体人员由董事会决议。
五、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措施1.信息公开和公平披露(1)公司应及时向中小股东公开紧要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业绩预告、重点合同和决策等。
(2)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而且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叙述或重点遗漏。
(3)公司应通过定期发布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电话会议等形式,向中小股东供应平等的参加和表达看法的机会。
2.股东权益平等保护(1)公司应将中小股东的权益同等对待,不得对特定股东供应特殊待遇,如不得为部分股东供应优先购买权、优先派息权等。
(2)公司应确保中小股东能够平等参加公司事务的决策过程,例如选举董事、审议重点事项等。
(3)公司应乐观回应中小股东的合理关切和诉求,对涉及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进行妥当处理。
3.利润调配公正合理(1)公司应依法支出中小股东应得的红利,并依照股份比例进行调配。
调配前应计提合理的税金和其他必需费用。
(2)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利润调配制度,确保中小股东能够共享公司的经营成绩。
4.股东权益监督和申诉机制(1)中小股东有权监督公司管理层的行为,特别是涉及中小股东权益的重点事项。
(2)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申诉机制,保障中小股东的申诉渠道畅通,及时处理和回复中小股东的申诉。
5.交易行为合规监管(1)公司应确保自身业务活动和交易行为的合规性,不得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交易、掌控股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防范,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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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问题
摘要:目前,在我国关于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焦点,与国外相比,在我国中小股东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往往更加突出,这种状况使得我国的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受到了一定的制约。
在本文中,笔者对于我国中小股东权利屡受侵害的原因进行了一些简单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对策,希望能够为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提供一些拙见。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权利侵害;公司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6-0186-01
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通过公司制度,可以使得资合与人合达到完美的结合,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当今的时代就是公司的时代。
通过公司制度的实施,可以吸引大量的投资者,而这些投资者并不需要公司运作方面的专业知识,同时也不需要花很多的精力去对公司进行管理,他们要做的就是把自己的资金投入到公司,使得公司获得增值,而公司则会给投资者相应的利润分配。
为了保障这种利益分配的合理化和公平化,借助一定的法律对其进行约束是非常必要的,而《公司法》在其中就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
在《公司法》中,在对股东权利进行保护的时候,我们更多的是倡导利益平衡的理念,而为了有效践行这一理念,加强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就成为了《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权
利保护内容的焦点部分。
一、中小股东的概念
在谈到中小股东权利保护问题时,我们首先要对中小股东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而在界定中小股东概念之前又必须要先了解股东的概念。
所谓股东,广义上是指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而在具体的实际情况中,由于由于公司的类型、投资人的出资时间等情况的不同,股东的涵义也会略有差别。
那什么是中小股东呢?所谓中小股东,是相对大股东和控股股东而言的,在很多时候,我们又称中小股东为少数股东,而具体则是指那些出资额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较小,或持有公司较少股份数额,从而无法参与公司事务的决策,或者即使参与却不能有效地行使权利的股东。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从表面上看,公司内所有的股东利益都是一致的,但是在经营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的情况下,股东并不能直接参与支配公司的财产,而只能通过公司业绩的增长以及价值的提升来获取相应的收益,而由于对公司的影响力不同,与大股东和控股股东相比,中小股东显然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并且在实际的运作中,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也屡有发生。
二、中小股东利益受侵害的原因
1 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受到趋利思想的影响
任何公司都是以盈利为目的而设立的,而任何股东都具有趋利的思想。
在这种趋利思想的推动之下,才可能推动公司不断地发展壮大。
然而,当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作为趋利
主体的大股东必然会毫不犹豫地站在自己的利益一方。
而一旦缺乏有效的制衡措施,这些具有优势地位的大股东和控股股东就会采取五花八门的手段去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其中,最主要的做法就是大股东和控股股东利用自己对于公司的控制权而利用合法的手段将公司财产转移到自己的私人名下,或者利用职权直接侵占公司财产,从而造成其它中小股东权益的损害。
2 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
关于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世界各地皆而有之,然而表现在我国的范围之内,这种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尤其突出。
之所以如此,与我国的传统思想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在我国,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形成的相对较晚,因此,我国无论是企业制度的建设和《公司法》的制定,都大量借鉴了国外相关的优秀成果,有些甚至是直接照搬照抄国外的经验、制度。
这种借鉴先进经验的做法在某一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现代企业制度以及相关法律迅速发展,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水土不服的问题,从而导致我国的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非常突出。
一般情况下,我们在借鉴别国经验的时候大部分是借鉴先进的西方国家的一些优秀成果,而西方的一些制度、经验都是建立在一个更加自由、民主、平等的文化范围之内,而我国作为一个古老的东方国家,受到两千多年的封建权威统治,这样就使得我国民主、自由、平等的氛围必然不如西方国家那样浓厚,在这种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之下,作为没有主导权的中小股东,他们的权益往往很容易被忽视,从而使得这些国外
舶来的一系列制度、措施在中国实施的效果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3 对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存在法律上的不健全
在我国,对中小股东权利进行保护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公司法》,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现行的《公司法》在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的欠缺。
例如,当中小股东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需要通过召集股东大会,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来制止大股东的侵权行为,然而在我国的《公司法》中,中小股东虽然有权通过股东大会来阻止大股东的侵害行为,但是他们却没有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公司法》明确规定召集权属于董事会。
在实际中,董事会大部分都被大股东所操纵,换句话说,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大部分情况下是掌握在大股东的手中,这样一旦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发生利益冲突,而小股东希望通过召开股东大会来维持权益的做法就显得不太现实。
除此以外,《公司法》在一些法律条文中缺乏一些具体化的规定。
例如,在对股东直接起诉、股东代表诉讼的过程中,就有许多程序问题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包括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公司地位、被告的范围、其它股东的地位等。
诸如这些法律上的不健全,给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带来了很多的困难。
三、保护中小股东权利的对策
1 将累积投票制确立为强制性制度
在实际的操作中,大股东往往会凭借自身的优势把持股东大会中的董事、监事的选举,从而使得中小股东所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丧失竞争力。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公司
法》中引入了累积投票制。
在累积投票制下,无论所占股份份额大小,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都会在选举中产生实际的效用,这样,就可以避免大股东对于选举的控制,这种累积投票制可以有效地弥补资本多数决原则所带来的弊端,从而对于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具有非常好的效果。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虽然也引入了累积投票制,但这仅仅是一种许可性的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这样就使得累积投票制的使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因此,当前之际是要积极推进我国的《公司法》与国际接轨,把累积投票制作为强制性规定加以实施,这样才能够有效地发挥这种制度的优势,达到限制大股东权利的效果。
2 提高中小股东的话语权
所谓话语权在这里主要表现为股东大会召集权、请求权、主持权等方面,而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要达到10%的持股比例才能得以行使这些权利,门槛过高的问题使得中小股东的话语权大大降低。
因此,调整现行的临时股东会召集请求权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我们可以参照一些国外公司立法的标准,适当降低行使临时股东会召集权的持股比例,从而提高中小股东的话语权。
3 加强中小股东自身权利意识
中小股东进行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收益,换句话说,成为股东,掌握股东的权利并不是这些中小股东的目的。
在这种思想的驱使之下就使得很多的中小股东对于公司事务产生漠然视之的心理,除非是在自身权利受到明显的侵害时他们才会站出来,否则在大部分的
情况下,中小股东对于自己的权利的行使是非常消极被动的。
而在这些心理的影响之下,很少会有中小股东愿意承担起监督的任务,从而使得侵害行为很容易发生,并且在发生以后,中小股东缺乏有效的反抗能力。
因此,加强中小股东自身的权利意识也是我们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一个重要手段。
作为中小股东,一定要有意识地维护自己的权利,要积极地通过投票选举的方式选举出若干名代表管理公司事务、有效地利用撤销权制度、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等方式来积极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种公司也在不断的发展壮大,而伴随着公司的发展,中小股东人数在公司股东总数中所占的比重会越来越大,因此,有效的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不再仅仅关系到中小股东个人,而是成为了公司健康运行的重要因素,更是对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因此,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护中小股东权利就成为了我们在经济发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