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论文文献综述范文
论文文献综述范文
论文文献综述范文导读:本文是关于论文文献综述范文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篇一:刑法论文文献综述范文】一、有许多学者认为我国现行仲裁法中的“其它财产权益纠纷”的规定应当更加明确化。
谭兵在《中国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书中认为:调整中国现行仲裁范围的主要思路是明确、统一、扩大和规范。
对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应有更加明确的解释。
其认为“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解释,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首先,“财产权益争议”一词,是指交付仲裁的事项应是与财产有关的事项,与财产无关的争议则不可以仲裁。
其次,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的“财产权益”的范围,存在着界定不清的情况。
为有利于仲裁实践,建议在修改仲裁法前,司法机关及时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
二、现行的仲裁实践中所通用的有关“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界定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和仲裁制度本身的发展。
许多的学者建议将更多的民事纠纷纳入到仲裁中来。
乔欣、李莉在《争议可仲裁性研究》一文中提到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具有可仲裁性。
认为争议的可仲裁性不因破产而改变,仲裁协议仍可执行,裁决所确定的权益可作为破产财产或破产债权向法院申报。
同时还认为应将因侵权行为产生的争议纳入到仲裁。
其认为:民事权利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侵权行为也是一个开放型的概念。
由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争议不涉及财产权益,但涉及的权利内容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或可以和解的,这样的争议应具有可仲裁性。
同时,很多学者建议将知识产权中的更多纠纷纳入到仲裁中来。
郑书前、宋新宇在《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之可仲裁性》一文中谈到: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只规定了“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但对于其他的知识产权纠纷如专利权、商标权有关的纠纷并未规定其可以提请仲裁。
仲裁方式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和其他方式相比有其独到的优势。
如果不充分利用这种优势,会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增加、资源浪费。
有关法律的文献综述范文
有关法律的文献综述范文一、引言。
法律,这个神秘又强大的东西,就像一个超级英雄,守护着社会的秩序和公平。
从古至今,无数的法律条文和相关理论就像超级英雄的各种装备,不断发展和演变。
今天,咱们就来唠唠关于法律的那些文献综述,看看这个超级英雄背后的知识宝藏。
二、古代法律文献。
1. 汉谟拉比法典。
这可是法律界的老祖宗之一了。
这部法典就像是古代巴比伦社会的生活指南。
它规定了各种各样的事儿,从买卖奴隶到婚姻关系。
比如说,如果一个人盖房子,结果房子塌了把房主砸死了,那盖房子的工匠就得被处死。
这听起来有点残酷,但在当时,那就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方式。
就像咱们现在说的,自己得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只不过那时候的惩罚相当严厉。
2. 罗马法。
罗马法那可真是影响深远。
它的体系相当庞大,就像一个巨大的法律拼图,一块一块地把罗马社会的各个方面都拼起来了。
罗马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那是相当重视,就好像在说:“你的东西就是你的,别人别想乱动。
”这种对私有财产的尊重观念,就像一颗种子,在后来的很多国家的法律体系里都生根发芽了。
三、近现代法律文献及理论发展。
这部法典在近代法律史上可是个大明星。
它简洁明了,把很多法律概念都规范化了。
就像给法律穿上了一件合身的西装,让大家都能看得清楚明白。
它强调平等,不管你是贵族还是平民,在法律面前都得按同样的规则来。
这就好比在一个游戏里,大家都得遵守一样的游戏规则,没有特权玩家。
而且这部法典还对世界各国的法典编纂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很多国家在制定自己的法典时都要向它取经。
2.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这个老哥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就像给国家权力打造了一个平衡木。
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分开,互相制约,就像三个小伙伴互相监督,谁也不能太任性。
这个学说对现代民主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构建那可是至关重要的。
比如说美国,它的宪法就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三权分立的思想,总统负责行政,国会负责立法,最高法院负责司法,大家各管一摊,又互相盯着,这样就不容易出现权力的独裁和滥用。
刑法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完整版)
刑法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刑法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在我看来,马克思主义中所剩的可以支持双方论点的范畴已经寥寥无几了,我们的研究已经走火入魔了。
这里我并不否定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成果,而是强调刑法研究中,在引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时首先需要弄懂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神实质。
那么,为什么必然说和必然偶然说都能从马克思哲学中找到所谓的根据而争论不已呢?这主要是对其中的必然、偶然、原因、结果诸范畴的不同理解,结果是双方各执一端。
拿哲学上的论据来支持其观点,实则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哲学。
可双方为什么又能自圆其说呢?偷换概念是双方共同的弊端。
故在用必然和偶然、原因和结果研究刑法因果关系时,前苏联已有学者指出:人的活动和它造成的结果,彼此间是处于必然联系还是偶然联系,对于刑法毫无意义。
以上分析仅是涉及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必然说和必然偶然说的内部之争,那么,因果关系是否仅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实际上,必然说还是必然偶然说法是建立在其为客观方面上的一个要素展开讨论的,即我国学者提出的刑法因果关系客观性问题。
我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无非是指,刑事案件发生了,犯罪行为与结果以及行为人对行为与结果的认识这些客观事实,不以我们的主观认识存在与否,都实际存在着。
而这些参在的客观事实,包括行为人行为时的行为状态事实,与由这种心里状态支配的行为与结果的关系的事实。
这样因果关系既是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又是行为人主观方面所具有的认识因素。
而必然说、必然偶然说之争从这个角度看仅是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理论的客观方面的争论,把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等同于客观方面的片面认识。
而我们在研究因果关系时,应同时注意主观方面的因素,即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来理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法学文献综述范文
一、引言法学文献综述是对某一法学领域或某一法学问题相关文献的梳理、总结和评价。
本文旨在对近年来我国法学领域关于“法治建设”的研究进行综述,以期为进一步研究提供参考。
二、文献综述1. 法治建设的基本理论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对法治建设的基本理论进行了广泛的研究。
有学者认为,法治建设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由之路。
法治建设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其中立法是法治建设的基石。
还有学者认为,法治建设应注重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既要依靠法律规范,又要依靠道德规范,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 法治建设的实践探索在法治建设的实践中,我国各地纷纷开展了一系列改革举措。
有学者对司法改革、行政体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
例如,有学者对司法责任制改革进行了梳理,认为改革旨在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有学者对行政体制改革进行了探讨,认为改革旨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学者对监察体制改革进行了分析,认为改革旨在构建一体化的反腐败体系。
3. 法治建设的国际比较我国法学界还关注法治建设的国际比较研究。
有学者对西方国家法治建设的历史、现状和经验进行了梳理,认为我国法治建设可以借鉴其成功经验;有学者对发展中国家法治建设的困境和挑战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法治建设应结合自身国情,探索适合本国发展的法治道路。
4. 法治建设中的热点问题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中涌现出许多热点问题,如司法公正、人权保障、网络空间治理等。
有学者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建议。
例如,有学者对司法公正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应加强司法独立性、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有学者对人权保障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应完善人权法律制度、加强人权教育;有学者对网络空间治理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应制定网络空间治理法律法规、加强网络安全监管。
三、结论总之,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对法治建设的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本文对法治建设的基本理论、实践探索、国际比较和热点问题进行了综述。
法学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论缓刑制度及其完善
1。完善交付执行的衔接制度
我国刑法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当地公安机关。即在交付执行前对在押的缓刑犯采取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以确保交付执行前对缓刑犯进行有效的监管。在执行过程中,应该建立执行回折制度。
2。健全缓刑执行机关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此次刑法修正案并未确立专门的缓刑矫正执行主体.目前,学者们多赞同统一由司法行政部门执行,即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社区矫正。我国司法行政机关本身具备刑罚执行职能,具有管理、矫正罪犯的资源和经验,可以满足矫正的“技术性"、“专业性"的要求,无需另起炉灶、从零做起。因此,我们迫切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的主体地位。
2.缓刑考察机关设置不科学
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职能,决定了其主要任务在于预防和打击现行的刑事犯罪.因此,以其现有的人力资源与物力资源,要应付当前社会转型时期日益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已经疲于奔命,不堪重负,无力顾及对缓刑犯的监督考察.加之又未设置专门的缓刑监管部门和人员,因而往往对缓刑犯一缓了之,缓而不管,致使不少缓刑犯长期脱离管束。
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给犯罪分子以改过的机会,是惩办与宽大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罚中的表现;也是依靠专门机关与人民相结合的同犯罪做斗争的方针在刑罚具体应用中的体现.缓刑制度在对某些犯罪的惩罚上可以收到比执行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更为积极的社会效果,缓刑制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主要有:1。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2.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3.缓刑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4。可以有效节约社会经济成本。
刑法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
刑法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在我看来,马克思主义中所剩的可以支持双方论点的范畴已经寥寥无几了,我们的研究已经“走火入魔”了。
这里我并不否定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成果,而是强调刑法研究中,在引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时首先需要弄懂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神实质。
那么,为什么必然说和必然偶然说都能从马克思哲学中找到所谓的根据而争论不已呢?这主要是对其中的必然、偶然、原因、结果诸范畴的不同理解,结果是双方各执一端。
拿哲学上的论据来支持其观点,实则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哲学。
可双方为什么又能自圆其说呢?偷换概念是双方共同的弊端。
故在用必然和偶然、原因和结果研究刑法因果关系时,前苏联已有学者指出:“人的活动和它造成的结果,彼此间是处于必然联系还是偶然联系,对于刑法毫无意义。
”以上分析仅是涉及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必然说和必然偶然说的内部之争,那么,因果关系是否仅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实际上,必然说还是必然偶然说法是建立在其为客观方面上的一个要素展开讨论的,即我国学者提出的刑法因果关系客观性问题。
我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无非是指,刑事案件发生了,犯罪行为与结果以及行为人对行为与结果的认识这些客观事实,不以我们的主观认识存在与否,都实际存在着。
而这些参在的客观事实,包括行为人行为时的行为状态事实,与由这种心里状态支配的行为与结果的关系的事实。
这样因果关系既是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又是行为人主观方面所具有的认识因素。
而必然说、必然偶然说之争从这个角度看仅是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理论的客观方面的争论,把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等同于客观方面的片面认识。
而我们在研究因果关系时,应同时注意主观方面的因素,即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来理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以往我们的研究,忽视了对行为人主观方面因果关系认识的研究,按照以往研究的逻辑,客观方面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确定之后,进一步查清主观方面行为人的认识则是很容易的事,殊不知,某些案件在客观方面的条件关系查清后,其主观认识也具有重大意义。
法学文献综述范文
法学文献综述范文法学文献综述范文700字近年来,法学研究在我国取得了长足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学的研究领域也在不断拓展。
本文综述了近年来国内外法学领域的一些研究成果。
在刑法领域,研究者们关注着如何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及强化刑罚执行等议题。
近年来,犯罪率的上升和犯罪手段的多样化,使得社会治安问题愈发突出,对刑法研究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些研究通过对不同地区刑事政策的比较,分析了不同刑事政策对于犯罪率的影响,并提出了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议。
另外,一些研究还关注了刑罚执行问题,分析了刑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加强刑罚执行的可行性。
在民法领域,研究者们主要关注的是合同法和侵权法的研究。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同的缔结和履行成为了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
因此,如何完善合同法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了研究者们关注的重点。
一些研究通过对国内外合同法的比较,提出了我国合同法改革的建议。
此外,侵权法的研究也是近年来的热点之一。
研究通过对侵权行为的界定和责任的归属进行论证,对侵权法的完善提供了理论依据。
在行政法领域,研究者们主要关注的是法治国家建设和行政执法的问题。
随着行政法治的不断推进,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一些研究通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进行研究,提出了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此外,一些研究还关注了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提出了改革建议,以提高行政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近年来,我国法学研究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果。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本文所综述的文献仅是其中的一部分,还有许多其他重要的文献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
希望未来的法学研究能够更加深入,为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有关法律的文献综述范文
有关法律的文献综述范文法律就像一个超级复杂又超级重要的大拼图,每一块都有着独特的意义和功能。
在研究法律相关文献的过程中,就像是在探索这个大拼图的各个部分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一、宪法类文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就像一个大家庭的家训一样,管着所有其他的法律。
在查看宪法类文献时,发现有很多学者都在探讨宪法的修订问题。
比如说,随着时代的发展,新的社会现象不断涌现,像网络的普及,就给言论自由、隐私保护等宪法权利带来了新的挑战。
有的文献提出,宪法的修订要谨慎又灵活,既要保证其权威性,又要能够与时俱进。
我看到有个有趣的例子在一本宪法研究著作里提到,关于选举制度方面,不同国家的宪法规定差异很大。
有的国家是按照人口比例划分选区,而有的则兼顾地域等多种因素。
这就像不同的游戏规则,都是为了让这个国家的政治“游戏”能够公平、有序地进行。
而且,宪法的解释也是一个充满争议又很关键的部分。
有些法律专家认为应该从立法者的原意去解释宪法条文,而另外一些人则主张按照现代社会的价值观和需求进行动态解释。
这就好比对于同一句话,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而这些不同的理解会影响到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运行方向。
二、民法类文献。
民法就像是处理民间琐事的大管家,从人与人之间的借钱纠纷到房屋买卖,都归它管。
在众多的民法文献里,合同相关的研究占了很大一部分。
合同嘛,就像是两个人或者多方之间的一种特殊约定,就像大家约定一起去旅行,谁负责订酒店、谁负责规划路线,都得写清楚。
在商业领域,合同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
我读到过一个案例研究,讲的是两家大公司签订了一个合作合同,但是因为对合同中的一个条款“违约责任”的定义模糊不清,结果产生了巨大的纠纷。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民法中的合同条款一定要严谨细致。
而且,在现代社会,电子合同也越来越普遍,这又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比如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有些学者在文献中提出,要建立完善的电子认证体系,确保电子合同与传统纸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学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
法学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法学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样本)《浅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文献综述在当代,判例不是我国法律的渊源,但在司法实践中,判例却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社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新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成文法自身的缺陷也表现得比较明显,对判例法进行研究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
中国当代法制建设仍然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制约,而中国古代法律具有鲜明的判例法传统。
在这种背景下,考察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能够为当代法制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一、研究意义笔者认为,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有以下意义:第一,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能更深入的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的演变过程及其发展历史。
第二,中国法律发展进程中,判例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能够更加深刻地理解判例在中国法律发展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及其价值。
第三,判例法特征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的一个特性,对该课题的研究有助于加深对中国古代法律特征的认识。
第四,通过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明晰该特征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影响,能够从判例法角度为当代法制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资料来源和范围(一)图书馆馆藏图书在图书馆馆藏图书D类政治法律类中搜索到以下相关资料:张晋藩著《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等书籍。
(二)期刊数据库检索主要利用CNKI数据库(china national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
数据库访问地址为:。
在使用上述数据库搜索的过程中,笔者选择哲学政法类期刊,在“摘要”字段中,以“判例”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文章结果显示有20多篇相关论文,对笔者拘泥于历史分析法,缺乏将中国古代的判例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进行比较性研究的成果;关于古代判例法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影响也缺乏辩证的分析,也未能提出更多的建设性意见。
参考文献[1] 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 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 谢天.《论中国古代法中的例》[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4):98-100.[4] 吴雪元.《谈我国实施判例制度的条件》[J].法学,1991,(12):21.[5] 汪世荣.《中国古代的判例研究:一个学术史的考察》[J].中国法学,2006,(1):82-89.[6] 汪世荣.《陕甘宁边区刑事调解判例判词点评》[J].中国审判,2007,(4):76-77.[7] 武树臣.《“混合法”——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J].政治与法律,1996,(5.):1.[8] 汤唯.《试论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道路》[J].新疆社会科学,1994,(6):63-68.[9] 姚旸.《清代刑案律例发展的内因浅析》[J].历史档案,2007,(2):25-31.[10] 李玉年.《元代法律体系之构建——元代法律组成解析》[J].安徽史学,2007,(3):39-43.[11] 王贵东.《我国古代判例法的特征及其启示》[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6):123-124.[12]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3] 赵玉环.《中国古代判例制度及其特征》[J].政法论丛,2005,(5):86-88.。
论刑法的谦抑性文献综述
论刑法的谦抑性文献综述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刑法的谦抑性,指刑法的最后性和不可替代性,在现今轻刑化趋势的指导下,刑法的谦抑性日益成为倡导的主趋势,这在最新修改的刑法修正案九中也较为明显的体现出来。
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刑法谦抑不等同于完全的摒弃,应当保障报应与预防、人权保障与惩罚犯罪两者的平衡,所以说如何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界定刑法谦抑的范围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刑法谦抑性的理论诠释(一)刑法谦抑性的含义最早的刑法谦抑性的提出者是甘雨沛、何鹏中认为“谦抑就是意味着缩减。
”①并采用列举的方式阐释了谦抑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并以此来为谦抑的理论化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在这里面,有一些学者觉得,要定义刑法的谦抑性应该以最后手段为着重点。
例如著名教授陈兴良认为,相关的立法者应当通过最小的支出,甚至是不需要刑罚,来换取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并以此来对其他的犯罪进行有效的控制与预防。
而张明楷教授则主张,刑法所具有的谦抑性,其实指的就是,刑法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应当依据一定的规则,来对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进行严格的控制,也就是说,所有的通过运用其他法律就能够得到有效抑制的行为,并且能够对合法权益进行充分保护时,就不要把它规定成犯罪。
②与上两名学者相似思想的梁根林教授则主张,所谓的刑法谦抑性,指的就是应当将刑法当做社会抗制违法行为的最终防线,对于那些可以通过使用其他手段来进行调整的,应当尽量避免运用刑法的手段来对其进行调整,也就是说,可以运用较轻手段的时候,就尽可能的避免运用较重手段。
③还有一部分学者是以国家的权力为着重点。
例如林山田认为刑罚虽然也体现了最后手段,但是却明示了主体即为国家职权的行为。
王明星认为,刑法的谦抑性是指贯穿整个的刑事领域当中,国家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则,来对刑法的调控程度与范围等进行严格的控制。
法学文献综述范文共10篇完整篇
★法学文献综述范文_共10篇范文一:文献综述范文献综述摘要:随着当代科技的不断深入,世界**国的经济生产越来越国际化,不同制度、不同水平的国家都被纳入到统一的全球经济体系之中。
我国已加入**,对于在激烈的国际竞争市场里处于弱势的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研究经济全球化问题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关键词:经济全球化世界市场经济一、经济全球化理论流派(一)主义经典的经济全球化理论1。
恩格斯的经济全球化思想。
最初,把经济全球化寓于“世界历史”之中,生产力的导致**国人民的普遍交往、彼此紧密联系是世界历史的主要内容.恩格斯则认为,大是导致经济全球化的根本诱因,经济全球化的最根本内容和基础是以世界市场为纽带的世界性的物质生产和消费。
在马恩看来,只有在**地区、**民族广泛分工的基础上世界市场,才意味着从根本上消灭了**地区、**民族相对孤立的状态,从而最终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统一的世界市场;同时,随着世界市场的,**地区、**民族之间的其他方面的交往必然也随之起来。
由此可见,马恩在这里认识到了经济全球化与民族问题、国际分工的关系,并意识到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非经济影响。
后来他又指出,“资本输出的目的有两种,一种是作为支付手段或购买手段的输出,另外一种是作为为目的的输出。
”马恩不仅找到了经济全球化执行主体——跨国,分析了经济全球化的具体运行方式:生产全球化和资本运作全球化,而且还指出经济全球化的根本动力是对利润的追求以及经济全球化对民族的影响。
2.现代西方主义的经济全球化思想。
当代西方主义结合当代经济的实际,论述了经济全球的新特点与经济全球化相联系的世界经济格局的,以及对家经济的影响。
3。
新主义流派的经济全球化理论。
S.Amin、A。
Callicos和S.Gill是该流派的代表.该流派的主要观点是,当今的经济全球化就是西方发达国家推行生产方式的帝国主义化,他们认为,今天的全球化代表了反动的全球帝国主义和的胜利,其结果必然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国际治经济秩序与贫富两极分化,当今**国府已经沦为国际垄断资本的人。
法学论文文献综述例文
法学论文文献综述例文法学论文的文献综述是指通过查阅文献,分析研究某一特定问题的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及存在的问题等,并对已有研究成果进行梳理、总结、评价和启示,进而为自己的研究提供指导和参考。
本文将以“法学论文文献综述例文”为主题,介绍一篇法律文献综述的例子,从而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文献综述的方法和技巧。
一、选题背景本文的选题背景是“如何建立更为健全的刑事侦查制度”,这是当前中国司法改革中比较重要的一环。
我国刑事侦查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了不少无罪案件的发生,这对被错误告刑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及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同时也贻害了法制建设和司法公正。
因此,建立更为健全的刑事侦查制度是当下中国司法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经之路。
二、文献概述在收集和筛选相关文献之后,本文共综述了15篇文献。
其中,有14篇为研究文章,1篇为案例分析。
这些文献涉及的范围相对比较广泛,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1.我国刑事侦查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这方面的文献主要从我国刑事侦查制度的内部机制、审判实践、法律法规制度等方面进行探讨,分析并总结出我国刑事侦查制度存在的弊端和不足之处。
2.国外关于刑事侦查制度的设立及改革的比较研究。
这方面的文献通过对国外刑事侦查制度的分析和评价,对我国刑事侦查制度的健全建设提出了建设性的启示。
3.我国刑事侦查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这方面的文献与第一方面有所重合,但重点在于对我国刑事侦查制度的未来发展进行多角度的创新思考和前瞻,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实际意义的建议和政策建议。
三、文献综述1.我国刑事侦查制度的现状和问题我国刑事侦查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和完善对于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然而,目前我国刑事侦查制度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却大大影响了其正常运转和有效性,导致了不少无罪案件的发生。
从制度内部机制的角度,文献综述发现我国刑事侦查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目前我国刑事侦查工作多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机构协同完成,各机构之间的职责和权力划分、实践标准等方面还存在许多疑问和问题,因而容易造成案件审批和执行上的复杂性和困难性。
法学文献综述范文模板
法学文献综述范文模板前言法学文献综述是法学研究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可以帮助研究者了解当前研究领域的研究进展和研究热点,同时也可以帮助研究者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和研究方法。
本文将介绍一篇法学文献综述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对法学研究者有所帮助。
正文一、研究背景在这一部分,需要介绍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1.研究领域的重要性:介绍研究领域的重要性,为什么需要对这个领域进行研究。
2.研究问题的重要性:介绍研究问题的重要性,为什么需要解决这个问题。
3.研究目的和意义:介绍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研究的结果对学术界和实践界有什么贡献。
二、研究现状在这一部分,需要介绍当前研究领域的研究现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内外研究现状:介绍国内外学者对该领域的研究现状,包括已有的研究成果、研究方法和研究进展等。
2.研究热点和趋势:介绍当前研究领域的研究热点和趋势,包括研究的重点和未来的发展方向等。
三、研究方法在这一部分,需要介绍研究所采用的方法和技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研究方法:介绍研究所采用的方法,包括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等。
2.数据来源和采集:介绍数据来源和采集方法,包括文献调研、实地调查和问卷调查等。
3.数据分析:介绍数据分析方法,包括统计分析和内容分析等。
四、研究结果在这一部分,需要介绍研究的结果和发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研究结果:介绍研究的结果,包括数据分析和实证研究等。
2.研究发现:介绍研究的发现,包括对研究问题的回答和对研究领域的贡献等。
五、研究结论在这一部分,需要对研究结果进行总结和归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研究结论:介绍研究的结论,包括对研究问题的回答和对研究领域的贡献等。
2.研究不足和展望:介绍研究的不足和展望,包括研究方法的局限性和未来研究的方向等。
结语以上就是一篇法学文献综述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对法学研究者有所帮助。
需要注意的是,每篇文献综述的具体内容和结构都可能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刑法参考论文】刑法论文参考文献
【刑法参考论文】刑法论文参考文献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刑事责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代表国家力量的公权力对私人的一种制裁。
下文是本文库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参考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参考论文篇1浅析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构成与立法完善(一)从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认定关于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要件,我过刑法界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笔者认为,行为人在违反交通法规的主观上明显是故意,但其对发生使公共安全陷入危险的后果应当是持一种放任的心态。
如果其主观上主动追究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发生则应当根据其行为手段的不同,以危害公共安全按罪中的其他罪名定罪处罚。
在这点上容易引起争议的是醉酒驾驶的主观认定。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说明我国采用的是"原因行为自由理论",就行为人知晓其行为将造成自身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下降,仍然实施该行为,其应当对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后行为造成的后果予以负责,这也符合刑法中的"可期待性理论",这一处罚原则将行为人喝酒前至案发时的主观看做一个完整的不可分割的过程。
从这一理论来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要件,行为人明显对其醉酒后造成的使公共安全陷入危险状态的状况持一种放任的心态,属于间接故意。
(二)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行为认定1.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性质认定。
关于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险犯,还是程度犯,抑或是行为犯,在刑法界存在较大争议,该认定影响到该罪的认定问题。
是只要出现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还是借助其他情节、案发现场情况来具体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使公共安全陷入到危险状态才认定够罪。
笔者认为,从该罪的立法愿意上来看,由于此前的醉酒驾驶与驾驶竞逐行为未造成后果即给予行政处罚,造成后果便以交通肇事罪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但行政处罚难以遏制这两类行为的频繁出现,处于预防重大、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使人们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才设定此罪,该罪的设置也是公共安全这一法益在未遭到实际侵害之前就对可能对其造成危害的行为予以规制,用刑罚的手段来避免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发生,这属于法益保护的提前,是因为这类行为具有高度和极为严重的社会危险性,一旦该行为发生极易造成危害后果同时造成的后果往往极为惨烈,所以刑法将这类未遂或预备行为作为既遂行为对待,直接规定为独立的构成要件。
法学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法学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文献综述是研究者在其提前阅读过某一主题的文献后,经过理解、整理、融会贯通,综合分析和评价而组成的一种不同于研究论文的文体。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毕业论文文献综述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学毕业论文文献综述篇1浅谈法律论文暴力方面的文献综述一、暴力的对象国内关于暴力对象有以下几种观点,崔希泽在其《刑法各论》中就指出:“暴力的对象就是泛指人或者物。
”王作富的《刑法分则务实研究》这本书中以抢劫罪为例,认为“抢劫罪中暴力的对象应当只局限于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持有人。
”他的这种观点为一部分学者所反对,反对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暴力的对象还可以包括其他的“在场人”。
但是王作富对此的观点是:对其他在场人实施暴力,是当着控制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持有者的面,对其他在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暴力打击,迫使前者交出财物或者做某事,其实在这种情况下,实施的暴力已经对前者起到了胁迫作用,对在场的其他人实施暴力要求财物所有者、持有者、保管人交出财物或者做某事属于胁迫行为,而不能认为是在抢劫罪中对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持有者实施暴力。
如果在抢劫现场对和被害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实施暴力,则不构成抢劫罪。
在《刑法中的暴力研究》这篇文章中,作者和崔希泽的观点一致,也认为暴力的对象包括人和物,高铭瑄教授的《刑法专论》中也提到:“暴力指使用非法的有形力,包括对人身的暴力和财物的暴力。
”林山田在他的著作《刑法特论》中提出了间接襁褓的概念,间接强暴指的就是:“行为人间接地对行为客体之外的第三人,或行为客体之所有物施以强暴。
”《法学词典》中也对暴力的解释分为两个层次,其中一个层次为:“泛指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强暴犯罪。
”英国的判例也认为暴力犯罪中对物的强制,表明行为人有施暴于人的直接故意,已经形成了暴力。
综上,大部分学者还是认为犯罪中暴力的对象应该包括人和物,在我国的刑法中很多关于暴力的法律条文的规定也基本都包括了对物的暴力,比如妨碍公务罪。
刑法总论论文(2)
刑法总论论文(2)刑法总论论文篇2论我国刑法谦抑性的价值取向引言二十世纪中叶以来,针对怎样处理犯罪以及应该采取什么方法和手段来战胜犯罪问题,掀起了世界性的刑法改革运动。
各国逐渐纠正刑法万能、迷信刑法的倾向,不再把刑法视为支配的工具和日常使用的统治工具,而是把它看作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采取的最后手段,非犯罪化、非刑罚化、轻刑化等反映刑法谦抑性理念的措施成为各国刑法改革的主题与新內容。
德国著名学者耶林指出:“刑罚有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
”基于这种对刑法功能二重性的认识,刑法谦抑性的意义得到充分彰显。
随着中国的法律体系不断的完善,对人权保障的重视,我国刑事法治的文明和人们价值观念不断的趋于理性化,比如近些年,严峻的犯罪形势使重刑和死刑广泛适用,国家也一再“严打”,但是,犯罪并没有因此而得到遏制,一定程度上反而陷入了罪刑对抗的局面。
而要化解这种对抗与冲突,必须以刑法谦抑性原则为引导进行法制的改革。
刑法的谦抑性也越来越受到中国法学家的重视和倡导。
近几年,刑法理论界对谦抑性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但是还有许多有关理论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探究。
在我国,刑法谦抑性的概念、内容、根据、地位等基本理论问题仍在研究中,培植该价值的实践土壤也并不深厚。
笔者拟在探究刑法谦抑主义思想历史嬗变的基础上,试图廓清刑法谦抑性的本质与价值取向,寻求刑法谦抑性存续的法理和社会根基。
1.刑法谦抑性的内涵界定刑法的谦抑性不是刑法典中的概念,而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概念。
从哲学的角度说,概念既是人类思维的语言形式,又是认识事物本质的成果。
人类作为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主体,以概念内涵和外延相统一的方式构成主体对客体的规定性把握;以概念的方式,将缤纷具象的世界摄入大脑,实现在思想中对世界的高度而抽象地囊括与分析。
因此,有必要对“刑法谦抑性”概念进行历史性探源以及现实性的界定,以此作为探寻刑法谦抑性价值取向的出发点。
1.1观点综述谦抑,即有谦和、抑制之意。
刑罚功能论文文献综述范文
刑罚功能论文文献综述范文2018-10-21刑罚功能论文文献综述范文国外学者关于刑罚功能的研究:外国传统刑罚功能理论通常将刑罚功能一分为二,认为刑罚主要有两种功能,即报应主义的刑罚功能和功力主义的刑罚功能。
1、报应主义的刑罚功能理论报应功能的渊源可追溯到原始社会中的血族复仇,原始复仇思想是西方刑罚报应理论的雏形。
中世纪的刑罚理论及实践是建立在神意报应思想基础上的,其核心是刑罚的宗教赎罪功能。
随着启蒙时代的到来,一批启蒙思想家开始对刑罚功能进行了新的讨论,康德的等量报应功能理论是建立在道义责任基础之上的道义报应论,它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指出:刑罚的存在主要是要报复犯罪者出于自由意志而实施的给他人或社会造成侵害的行为,惩罚犯罪者的原因是每一个人都可以认识到自己的言行有应得的报应”。
康德极力排斥带有目的的惩罚,认为功利主义是违背法的绝对命令”的,是不道德的,因而是不公正或非正义的。
在康德看来,刑罚等量报应功能即公正性的惩罚。
因此,罪与刑的均衡或公平在立法上至关重要,要实现这一点,惩罚的方式和尺度就只能遵循平等的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在公正的天秤上的指针就不会偏向一边”。
黑格尔的等价报应功能理论是建立在法律责任基础之上的法律报应论,在其著作《法哲学原理》一书中,黑格尔认为犯罪并不是一种恶,尤其不能把犯罪的主观方面——罪过看作是本质的东西,满足于对犯罪的否定的道德评价。
黑格尔认为犯罪是一种不法,强调的是犯罪在客观上对法律秩序的破坏。
而且刑罚也不能浅近地看作是一种善,刑罚是对犯罪的扬弃,是一种自为的正义。
他强调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因果报应性。
这种因果报应性表明,犯罪对于刑罚具有决定性,即对犯罪处以刑罚,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2、功利主义的刑罚功能理论功利主义缘起于古希腊、罗马时期阿里斯底波、伊壁鸠鲁等人的快乐主义或享乐主义思想。
此后,培根、霍布斯等均对功利主义思想进行了较为详细地阐述。
功利主义刑罚功能理论的基本论点是,犯罪行为是违背社会利益的行为,是对他人或整个社会追求最大利益、最大幸福的侵害,而刑罚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是一种必要的恶,它具有功利性,即具有防止犯罪、减少犯罪的功能。
罪刑法定原则论文文献综述(共5则)
罪刑法定原则论文文献综述(共5则)第一篇:罪刑法定原则论文文献综述罪刑法定原则又称为罪刑法定主义。
它的基本意思是说:任何人受到何种处罚应由法律明文规定,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受任何形式的处罚。
贝卡利亚则将其解释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追究罪刑法定原则的最早渊源,则应该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宪章中第39条明文规定:不经贵族依据法律审判,自由民不受拘留、监禁、没收财产、放逐、伤害、搜查、逮捕。
学界普遍认为,这一条具体的法律条文所隐含着“以适当法律进行合理的审判”的潜在意思,认为这一条文是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萌芽。
伴随着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反对封建专制制度下的罪行擅断的革命胜利,这些思想家极力倡导制定明确的成文法,于是系统地提出了罪刑法定思想,并与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中得以确立。
其中,第8条明文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定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这条法律的明确提出,为后来确定罪刑法定原则打下了理论基础。
由于这一原则蕴涵着民主与法制,既能有效保障人权,同时也可以限制刑罚权的滥用,还可以保护社会,比较符合人民的公共意志,所以普遍被世界各国人民所接受,将其写入本国的刑法中,使其成为最普遍和最重要的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首要原则,它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也属于根本性问题,一直为刑法学家所高度重视。
近几年来,刑法理论研究者和司法实务人员纷纷对罪刑法定原则进行了深入而全面的研究,同时也发表了很多有价值的见解。
罪刑法定原则自提出到现在,其内容一直在不断的演变和补充之中,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具有历史的嬗变性。
学界对罪刑法定所蕴涵的价值认识不一致,出现了不同的观点。
有一种观点认为,现代刑法对罪刑法定的看法已偏离了其本义;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罪刑法定不但具有限制刑罚权的滥用和保障人权的作用,而且还具有保护社会的功能,其内涵一直处于不断发展、不断完善之中,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研究者用不同的角度与方法去观察、去思考、去分析,所以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刑法文献综述范文模板
刑法文献综述范文模板1. 文献综述怎样写文献综述是对某一方面的专题搜集大量情报材料后经综合分析而写成的一种学术论文,它是科学文献的一种。
文献综述是反映当前某一领域中某分支学科或重要专题的最新进展、学术见解和建议的它往往能反映出有关问题的新动态、新趋势、新水平、新原理和新技术等等。
要求同学们学写综述,至多有以下好处:①通过搜集文献材料过程,可进一步熟识医学文献的查找方法和材料的积累方法;在查找的过程中同时也扩大了学问面;②查找文献材料、写文献综述是临床科研选题及进行临床科研的第一步,因而学习文献综述的撰写也是为今后科研活动打基础的过程;③通过综述的写作过程,能提高归纳、分析、综合力量,有利于独立工作力量和科研力量的提高;④文献综述选题范围广,题目可大可小,可难可易,可依据本人的力量和爱好自在选题。
文献综述与“读书报告”、“文献复习”、“讨论进展”等有相像的地方,它们都是从某一方面的专题讨论论文或报告中归纳出来的。
但是,文献综述既不象“读书报告”、“文献复习”那样,单纯把一级文献客观地归纳报告,也不象“讨论进展”那样只讲科学进程,其特点是“综述”,“综”是要求对文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归纳整理,使材料更精练明确、更有规律层次;“述”就是要求对综合整理后的文献进行比较特地的、全面的、深化的、系统的论述。
总之,文献综述是作者对某一方面问题的历史背景、前人工作、争辩焦点、讨论现状和进展前景等内容进行评论的科学性论文。
写文献综述一般经过以下几个阶段:即选题,搜集阅读文献材料、拟定提纲(包括归纳、整理、分析)和成文。
一、选题和搜集阅读文献撰写文献综述通常出于某种需要,如为某学术会议的专题、从事某项科研、为某方面积累文献材料等等,所以,文献综述的选题,作者一般是明确的,不象科研课题选题那么困难。
文献综述选题范围广,题目可大可小,大到一个领域、一个学科,小到一种疾病、一个方法、一个理论,可依据本人的需要而定,初次撰写文献综述,特殊是实习同学所选题目宜小些,这样查阅文献的数量相对较小,撰写时易于归纳整理,否则,题目选得过大,查阅文献花费的时间太多,影响实习,而且归纳整理困难,最终写出的综述大题小作或是文不对题。
职务犯罪文献综述范文
职务犯罪文献综述范文x一、引言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全球社会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职务犯罪行为也随之出现。
职务犯罪是指就任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职务规定,严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国家利益受损,社会治安受到严重威胁,社会混乱,经济稳定受到严重破坏的犯罪行为。
就任者以职务犯罪的方式犯罪,损害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是一种特殊的犯罪行为。
从理论上看,职务犯罪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几乎可以在任何社会中发现,其重要性也十分明显。
因此,深入研究职务犯罪,成为学术界研究的关注重点。
二、文献综述随着社会的发展,职务犯罪成为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之间紧密联系的复杂的犯罪现象,已成为国家和地方政府最关心的犯罪问题之一。
文献综述表明,职务犯罪早已被人们所关注,许多学者以不同的角度对职务犯罪进行了全面的研究,揭示了其本质,分析了其特征,并针对其形成的诱因和预防措施,提出了一系列有效的建议。
首先,来自美国新澳华特大学法学院教授特洛伊·斯特劳斯的文章《职务犯罪:一个全球性的犯罪形式》(The Crime of Office: A Global Form),从历史和现代角度对职务犯罪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职务犯罪形式在两个极端之间变换,既可以是政府部门中的一种独立行为,也可以是领导者对组织行为的统一指挥。
其次,此外,来自美国《犯罪法律月刊》的文章《职务犯罪:当前趋势与发展》(Offense of Office: Current Trends and Developments),从国家和政府方面,以及国际视角分析了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指出职务犯罪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犯罪,具有全球性和复杂性。
此外,文献深入分析了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以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最后,美国新英格兰法学院教授安东尼·沃尔夫的文章《职务犯罪的控制机制:利益冲突的控制》(The Control Mechanism of Office Cri The Control of Conflict of Interest),紧密结合理论和实践,提出了职务犯罪的控制机制,详细阐述了职务犯罪控制的新思想、新模式和新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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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文献综述范文
一、有许多学者认为我国现行仲裁法中的“其它财产权益纠纷”的规定应当更加明确化。
谭兵在《中国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书中认为:调整中国现行仲裁范围的主要思路是明确、统一、扩大和规范。
对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应有更加明确的解释。
其认为“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解释,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首先,“财产权益争议”一词,是指交付仲裁的事项应是与财产有关的事项,与财产无关的争议则不可以仲裁。
其次,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的“财产权益”的范围,存在着界定不清的情况。
为有利于仲裁实践,建议在修改仲裁法前,司法机关及
时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
二、现行的仲裁实践中所通用的有关“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界定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和仲裁制
度本身的发展。
许多的学者建议将更多的民事纠纷纳入到仲裁中来。
乔欣、李莉在《争议可仲裁性研究》一文中提到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具有可仲裁性。
认为争议的可仲裁性不因破产而改变,仲裁协议仍可执行,裁决所确定的权益可作为破产财产或破产债权向法院申报。
同时还认为应将因侵权行为产生的争议纳入到仲裁。
其认为:民事权利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侵权行为也是一个开放型的概念。
由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争议不涉及财产权益,但涉及的权利内容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
或可以和解的,这样的争议应具有可仲裁性。
同时,很多学者建议将知识产权中的更多纠纷纳入到仲裁中来。
郑书前、宋新宇在《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之可仲裁性》一文中谈到: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只规定了“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但对于其他的知识产权纠纷如专利权、商标权有关的纠纷并未规定其可以提请仲裁。
仲裁方式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和其他方式相比有其独到的优势。
如果不充分利用这种优势,会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增加、资源浪费。
其认为:长远的考虑是在对《仲裁法》进行修改时扩充仲裁的受案范围,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一部分事项可以仲裁;鉴于《仲裁法》的修改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以及立法者对修改时机会合理把握,目前可先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任命法院在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时,不得将裁决事项时知识产权纠纷作为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情形而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仲裁裁决,应当执行该裁决结果,这是可采取的权宜之计。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国家对于民商事案件可仲裁性的态度将变的更为开放,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被仲裁机制所扩充容纳,承认其具有可仲裁性将在我们的意料之中。
马明虎在《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一文中谈到,承认更多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符合世界仲裁立法的发展趋势。
其认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显然知识产权与财产权有一定的差异,而从担保法权利质押的规定来看,我国担保法将知识产权视为“动产”,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应当属于“其他财产纠纷”。
更重要的是,我国仲裁立法已朝国际仲裁制度迈出了很大一步,这为承认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创立了必要的条件。
孙东东、吴正鑫在《关于我国建立医事纠纷仲裁制度的研讨》提出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设想。
认为除少数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外,绝大多数医疗纠纷均为民事纠纷,且纠纷的最终解决也都落实
到经济补偿上,因此解决此类纠纷宜采用半官方的公断方式,但由于医疗纠纷仲裁所调整的纠纷涉及医学专业技术以及纠纷双方的不对等性,使得医事纠纷不仅具有一般经济合同纠纷仲裁的特征,如:程序简便、灵活、快捷、或裁或审、不公开、不排斥调解以及仲裁结局具有法律效力等,还具有其特殊性。
即:(1)医疗纠纷仲裁可由纠纷双方的任何一方提出申请,无须双方当事人合意。
(2)医事纠纷仲裁应作为诉讼程序前的必经程序,仲裁机构对纠纷先行调解,调节不成,做出裁决。
其调解和裁决均不具有最终解决纠纷的效力,但生效后应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其还建议建立专门的医事纠纷仲裁机构来审理医事纠纷。
三、有的学者认为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现象的纠纷也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
王金兰、王玮在《论侵权行为的可仲裁性》一文中谈到:在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享有选择请求权,既可以以侵权为由,又可以以违约为由,行使追讨损害赔偿或损失赔偿的权利。
实际上,对于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和违约性的侵权行为,一般都按违约行为处理。
当执行一个责任而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目的达到时,受害人的另一请求权应归于消灭,加害人的责任即可解除。
如在执行违约赔偿责任后,权利人的损失已经得到弥补,就不再要求违约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都是民商事法律调整的范畴,该债权的纠纷都属于私法上而不是公法上的纠纷,此为以仲裁来解决该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性;此外,在侵权和违约竞合的情况下,如何说明选择违约,再将其归结于也属违约的性质,以违约提起损失赔偿,再技巧上也会更恰当、稳妥。
四、宋连斌和黄进教授在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建议修改稿)中提出将仲裁的管辖的受案范围规定为“当事人有权和解的任何财产性纠纷”。
有的学者比较推崇我国台湾地区“仲裁法”的规定,即“有关现在或将来之争议,当事人得订立仲裁协议,约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单数之数人成立仲裁庭之”,同时增订第二款规定“前项争议,以依法得和解者为限”。
也有学者推崇德国的立法思路,那就是“一切包含经济利益的争议都可以成为仲裁的标的”。
同时也有学者认为,可直接将“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改为“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纠纷”。
陈立峰、王海量在《论我国仲裁法的管辖范围》一文中谈到:扩大仲裁受案范围关键是看这种立法技术是否符合国内仲裁实践和国际仲裁发展趋势的要求。
在确定仲裁管辖范围时需要明确的几点是:首先,应当符合《联合国仲裁示范法》的内容;其次,仲裁法管辖范围的规定肯定要统辖国内各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最后,应明确仲裁主体的适用范围。
综上,几乎所有的学者都认为仲裁受案范围应当扩大,相关法律应当更加明确化。
但就具体如何扩大仲裁的受案范围上产生了很大的分歧。
产生分歧的关键点在于我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许多学者建议将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和商标权纳入仲裁;还有学者认为医事纠纷也应纳入仲裁;甚至有学者认为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现象的纠纷也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