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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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注意事项及规范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注意事项及规范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考生须知1.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考试均分为2天,第一天为专业知识考试,成绩上、下午合并计分;翌日为专业案例考试,成绩上、下午合并计分。

考试时刻天天上、下午各3小时。

专业考试为非滚动治理考试,考生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

第一天为客瞧题,上、下午各70道题,其中单项选择题40题,每题分值为1分,多项选择题30题,每题分值为2分,试卷总分值200分;翌日为案例题,上午25道必答题,下午25道必答题〔关于有选择作答的25道必答题,如考生在答题卡和试卷上作答超过25道题,按题目序号从小到大的顺序对作答的前25道题评分,其他作答题无效〕,每题分值为2分,试卷总分值100分。

2.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均为一天,考试时刻为上、下午各4小时。

专业考试为非滚动治理考试,考生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

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均为主瞧题,上、下午各40道题,均为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试卷总分值为80分。

3.试卷作答用笔:黑色墨水笔。

考生在试卷上作答时,必须使用试卷作答用笔,不得使用铅笔等非作答用笔,否那么视为无效试卷。

填涂答题卡用笔:2B铅笔。

4.考生应考时应携带试卷作答用笔,2B铅笔,三角板,橡皮和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

5.参加专业考试的考生准许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专业标准、参考书和复习手册。

6.考生须用试卷作答用笔将工作单位、姓名、准考证号分不填写在答题卡和试卷相应栏目内。

在其它位置书写单位、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作为违纪试卷,不予评分。

7.关于2天的考试,考生都必须按题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用2B铅笔涂黑。

如有改动,请考生务必用橡皮将原选项的填涂痕迹擦净,以免造成电脑读卡时误读。

在答题卡上书写与题意无关的语言,或在答题卡上作标记的,均按违纪试卷处理。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建设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全文)--------------------------------------------------------------------------------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8号《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的编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供配电等设施。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实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投资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应当服从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依法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

第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

2007年161号建设部令-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

2007年161号建设部令-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61号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18日经建设部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
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
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1989年9月30日发布)
2.《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
4.《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9号,1992年6月15日发布)
5.《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1994年3月23日
发布)
6.《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设部令第39号,1994年11月14日发布)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1999年1月21日发。

建设工程施工设计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常用法律法规清单

建设工程施工设计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常用法律法规清单

最新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常用法律法规清单北京中大华远认证中心曹榆生焦晓尘为了帮助审核员及时了解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有关法律法规,方便对建设工程施工设计的审核,特编制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有关法律法规清单,本清单所列的法律法规为常用的和通用的,不是全部,仅供参考使用。

在审核使用时,发现本清单中不适用的法律法规,请及时给予指出、修改。

本清单适用Q/E/S栏中,Q表示质量管理体系,E表示环境管理体系,S表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序号法律法规名称编号/修订日期实施或发布日期适用Q/E/S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2014/4/242015/1/1E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2号2004/04/292000/09/01E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04/12/292005/04/01E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77号1996/10/291997/03/01E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87号2008/06/01E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77号2002/10/282003/09/01E7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主席令第33号2009/12/26E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2000/03/202000/03/20E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S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2004/12/01S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主席令第535号2004/05/01S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2009/7/1S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08/272004/07/01S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04/282004/05/01S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2004/03/05S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2010/12/052011/03/01E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1999/10/01Q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90号2008/10/28E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6号2009/5/1QES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46号2011/4/222011/7/1QES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席令21号2000/01/01Q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2004/08/28Q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5/01/01S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七十三号2013/07/01S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35号国务院令2008/09/032008/9.19S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主席令第50号1991/09/04S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主席第4号公布2005/08/28S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10/271992/04/03S 29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2013/12/232013/12/30S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2009/08/27S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2008/01/01S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2007/08/30QES 3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2011/07/01S 3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国务院第619号2012/4/28S 3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2011/12/72012/7/1QES 3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总局令第16号2007/12/22QES 37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6/06/281996/08/01QES 38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06/01QE 39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09/01S 40建筑安全卫生公约1988/06/20QS41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03/282002/05/01S 4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01/07QS 43工伤认定办法2003/09/182004/01/01S 4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04/302002/04/30QS 4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处罚方法2003/05/19QS 4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002/05/01S 4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03/15S 48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03S 49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2012/6/29S 50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2002/5/01QES 51危险品化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2011/12/112011/03/02QES 5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11/291998/11/29E 5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2009/05/01S 5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586号令2010/12/202011/01/01S 5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局1号令2003/07/01S 5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第13号令2001/12/112002/02/01E 57建设项目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总局令15号2002/11/012003/01/01E 58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国家发改委1号令2008/01/012008/08/01E 5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环保总局令14号令2002/10/132003/01/01E 60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标准GB18918-2012E 61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2008/02/01E 62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2005/06/07QES 63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部令第3号颁布1996//10/17S 6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2006/06/15S 65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2007/10/01QS 66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S 68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建法223号S 6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128号令2004/07/05QS 70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2007/04/282007/07/01QE 7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号令1991/12/051992/01/01QES 7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QES 7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GJG/T77-20102010/5/152010/11/01QS 7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12/202011/01/01QS 7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Q 76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2002/10/012002/12/01S 7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03/28S 78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S 79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S 8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02/01QES 8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2007/06/01S 8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局第15号2007/11/30S 8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局第16号2007/12/28S 8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局第1号2005/07/22S 8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局第3号2006/03/01S 86安全生产标准制订工作细则安监局第9号2006/11/01S 8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局第30号令2010/07/01QES 88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2013.5.13/2014.3.1QES 89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6号令1990/04/10S 90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110号令2002/03/052002/05/01Q 91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部令159号2007/07/062007/09/01QES 9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2000/06/26Q 93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S 9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QES 95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QES96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Q 97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2011/07/262012/04/01QES 98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Q 99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Q 10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Q 10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Q 102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021-2001Q 10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Q 104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QS 105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092-96Q 106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093-2002Q 107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0093-2013Q 108建筑结构荷载设计规范GB50009-2012QS 10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2QS 110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13Q 111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87Q 112钢筋混凝土升板结构技术规范GBJ130-90Q 113自动化仪表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131-2007Q 114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2008Q 115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90Q 11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2010Q 117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50105-2010Q 118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50106-2010Q 119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Q 120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Q 121滑动模板工程技术规范GB50113-2005Q 122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Q 123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99Q 124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31-2007Q 125设备工程监理规范GB/T26429-2010QES 12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7-2010Q 12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8-2010Q 12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Q 129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Q 13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QS 13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Q 13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Q 13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2006Q 13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Q 135电气装置安装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Q 136工业金属管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184-2011Q 137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2012QS 13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Q 139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Q 140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09Q 14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1年版)GB50204-2002Q 14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Q 143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Q 144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Q 145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Q 146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Q 14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Q 148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2002Q 149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50214-2001Q 150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4-2010Q15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2009Q 152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3-2005Q 153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2010Q 154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Q 155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Q 15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Q 1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96Q 15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QS 159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QS 160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Q 161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4-2010Q 162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2010Q 163水力发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287-2006Q 164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2003Q 16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Q 166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Q 167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Q 168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2007QES 169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13版)GB50325-2010QES 170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Q 17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Q 172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2010QS 173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T50330-2002QS 174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T50339-2013Q 175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T50343-2004Q 176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T50345-2012Q 177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T50348-2004Q 178建筑给水聚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范GB/T50349-2005Q 179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T50354-2005QS 180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50374-2006Q 18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Q 182智能建筑施工规范GB/T50606-2010Q 183建筑节能评价标准GB/T50668-2011Q 184木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T50772-2012Q 185复合地基技术规范GB/T50783-2012Q 186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784-2013Q 187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50801-2013QE 188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QE 189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46-2008Q 190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17-2010Q 191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50563-2010QE 192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683-2011Q 193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693-2011Q 19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2011/01/062011/08/01QES 195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GB50722-2011QES 196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GB50726-2011Q 197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727-2011Q 198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50738-2011Q 199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12Q 2001000kV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35-2013Q 201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2QES 202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与自动化设备柜(屏)工程技术规范GB/T50479-2011Q 203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技术规范GB/T50733-2011Q 204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QES207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验收规范GB/T50624-2010Q 208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10QES 20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QES 210安全网GB5725-2009QS 211高温作业分级GB4200-2008S 212低温作业分级GB/T14440-1993QS 213施工升降机GB/T10054-2005QS 214高空作业车GB9465-2008QS 215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QS 216起重机安全使用GB/T23723-2009QS 217安全帽GB2811-2007QS 218安全色GB2893-2008QS 219手持式电动工具GB3883.-2007QS 22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6067.1-2010QS 221预应力混凝土路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422-2007Q 222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50430-2007QES 223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查规范GB50487--2008Q 224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GB50578-2010QES 225地铁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标准GB50715-2011QES 22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QES 227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QS 228安全带GB6095-2009S 229建筑外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S 230铝合金门窗GB/T8478-2008Q 231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T10060-2011QE 232建筑用砂GB/T14684-2001Q 233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Q 234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Q 23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1998/01/01E 236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008/10/01E 237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008/8/192008/10/01E 23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008/10/01E 239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523-20112008/10/01E 240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1996/10/01QES 241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1997/01/01E 24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2002/04/282002/06/01E 24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01QES 244室内装饰装修标准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09QES 245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8QES 246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2008QES 24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2001QES 24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5-2001QES 249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6-2001QES 250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18587-2001QES 251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18588-20112011/07/01QES 252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102010/07/01QES 253木工机床安全通则GB12557-2000S 254气动工具一般安全要求GB17957-2000S 255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S 256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Q 257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S 258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4-2008QS 259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QS 260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83-2009QS261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S 262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QS 263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QS 264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QS 265地下工程渗漏治理技术规程JGJ/T212-2010Q 266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214-2010Q 267建筑施工起重吊装规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QS 268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31-2010QS 269水泥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233-2011Q 270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235-2011Q 271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标准JGJ/T244-2011Q 272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J5027-92S 273高处作业吊篮JG/T5032-93S 274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S 275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S 276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QES 277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QS 27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QES 279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2009Q 280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T/T189-2009QS 281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QS 282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QS 283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Q 284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QS 285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89QS 286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Q 287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QS 288网架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GJ78-91Q 289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Q 290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S 291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Q 292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JGJ82-91Q 293软土地区工程地质勘查规范JGJ83-2011Q 294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87-2012Q 295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Q 296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5-2003Q 297高强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281-2012Q 298自密实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283-2012Q 299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JGJ/T289-2012QS 300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Q 301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2011Q 302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7-2010Q 303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2011Q 304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2006Q 305早期推定混凝土强度试验方法JGJ15-2008Q 306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Q 307冷拔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规程JGJ19-92Q 308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11Q 309钢筋焊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27-2001Q 310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T29-2003Q 311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2010Q 312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T99-98Q 313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Q 314塑料门窗安装及验收规程JGJ103-2008Q315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2011Q 316建筑工程饰面砖粘接强度检验标准JGJ110-2008Q 317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0Q 318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115-2006Q 31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Q 320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程JGJ123-2000Q 321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2000QS 322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QS 323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QS 324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132-2009QE 325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指南JTG/TB05-2004QS 326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JTG/TB07-01-2006Q 327公路粉煤灰堤灰路堤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JTJ016-93Q 328公路桥梁承载能力检测评定规程JTG/TJ21-2011Q 329公路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JTJ019-93Q 330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30-2003Q 331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40-2004Q 332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5-2000Q 333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滑模施工技术规程JTJ037.1-2000Q 334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50-2011Q 335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F60-2009Q 336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GE40-2007Q 337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J052-2000Q 338公路工程水泥及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JTGE30-2005Q 339公路工程岩石试验规程JTGE41-2005Q 340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E42-2005Q 341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J060-2008Q 342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Q 34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S 344公路土工合成材料试验规程JTGE50-2006Q 345公路勘测规范JTGC20-2011Q 346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F80/1-2004Q 347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机电工程)JTGF80/2-2004Q 348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1-2001Q 349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2-2001Q 350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J076-95QS 351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F71-2006QS 352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2006Q 353公路隧道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TF72-2011Q 354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2001Q 355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4Q 356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QS 357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125-2011Q 358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2008Q 359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2008Q 360粉煤灰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程CJJ4-97Q 361煤渣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暂行技术规定CJJ5-83Q 362建筑排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29-2010Q 363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Q 364钢渣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5-90Q 365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Q 366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2012Q 367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91Q 368乳化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条文说明)CJJ42-91Q369热拌再生沥青混合料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CJJ43-91Q 370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44-91Q 371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2012Q 372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查规范CJJ57-2012Q 373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70-96Q 374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Q 375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01Q 376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94-2009Q 377建筑给水聚乙烯类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98-2003Q 378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07Q 379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T192-2012Q 380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QS 381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规程CECS40:92Q 382高强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CECS103:99Q 383喷射混凝土加固技术规程CECS161:2004Q 384健康住宅建设技术规程CECS179:2005Q 385建筑工程预应力施工规程CECS180:2005Q 386智能建筑工程检测规程CECS182:2005Q 387木质地板铺装工程技术规程CECS191:2005Q 388建设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程CECS196:2006Q 389建筑钢结构防水技术规范CECS200:2006Q 390轻骨料混凝土桥梁技术规程CECS202:2006Q 391高性能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CECS207:2006Q 392预应力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212:2006Q 393建筑装饰工程木制品制作与安装技术规程CECS288-2011Q 394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G/T J08-701-2000Q 395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验收规范DB11/T212-2003Q 396北京市工程测量技术规程DB11-T339-2006Q 397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管理规程DB11-T363-2006Q 398水泥强度快速检验方法JC738-2004Q 399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QS 400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006QS 401自流平地面施工技术规程DB11/511-2007Q 402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DB11/641-2009Q 403预拌混凝土生产管理规程DB11/642-2009Q 404模板早拆施工技术规程DB11/694-2009Q 405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防火安全技术规程DB11/T729-2010QS 406住宅物业服务标准DB11/T751-2010Q 407新建物业项目交接查验标准DB11/T774-2010Q 408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废止号DBJ01-71-2003)DB11/T808-2011Q 409房屋建筑安全评价技术规程DB11/T882-2012QS 410建筑弱电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883-2012Q 4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QES 412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标准DB11/T968-2013Q 413电力工程地基处理技术规范DL/T5024-2005Q 414水电水利工程施工测量规范DL/T5173-2003Q 415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DL/T52102-2009Q 416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JJ1-2008Q 417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JJ2-2008Q 418铁路路基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2-2009QS 419铁路桥涵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3-2009QS 420铁路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4-2009QS 421铁路轨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5-2009QS 422铁路通信、信号、电力牵引供电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6-2009QS423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10402-2007Q 424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3-2003Q 425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4-2003Q 426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5-2003Q 427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7-2003Q 428铁路给水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2-2003Q 429铁路站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3-2003Q 430铁路建设项目现场管理规范TB10441-2008Q 431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751-2010Q 432高速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752-2010Q 433高速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753-2010Q 43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判定规程SL176-2007Q 435水利水电建设规程验收规程SL223-2008Q 43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Q 43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QES 438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Q 439水利水电工程水文地质勘察规范SL373-2007Q 440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QS 441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L399-2007QS 44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SL401-2007QS 443土坝灌浆技术规范DL/T5238-2010Q 444水土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DL/T5330-2005Q 445水电水利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DL/T5370-2007QS 446水电水利工程施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DL/T5371-2007QS 447水电水利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DL/T5373-2007QS 448水电工程施组织设计规范DL/T5397-2007QES 449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L/T5434-2009Q 450新建铁路工程测量规范TB10101-99Q 451铁路工程地基处理技术规程TB10106-2010Q 45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QES 45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18218-2009)QES 45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2011/01/062011/08/01QES。

2016年建筑工程现行规范目录清单

2016年建筑工程现行规范目录清单

自2010年12月1日实施,原GB502092002废止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自2002年3月1日实施 自2015年1月1日实施,原GB50212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 2002废止 2008.7.30实施,原《建筑工程抗震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同时 废止。 自2011年2月1日实施,原GB50224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95废止 自2009年10月1日实施,原GB5023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98废止 自2011年10月1日实施,原GB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 98废止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自2002年4月1日实施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自2002年4月1日实施 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2010.7.1 自2014年12月1日实施,原GB5025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96废止 2015年8月1日实施,原GB50256-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废止 2005.7.1起实施,原1996标准同时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废止 2007年7月1日实施,原GB50263-9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废止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009年5月1日实施 2009年10月1日实施,原GB50268-98 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废止 风机、压缩机、泵房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自2011年实施,原GB50275-98废止
GB13788 GB/T50081 GB/T50107 GB/T50214 GB50312 GB/T50315
现行有效技术文件清单
2016.4.07 序号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文件编号 GB/T50319 GB/T50326 GB/T50328 GB/T50330 GB/T50340 GB/T50353 GB/T50363 GB/T50375 GB/T50378 GB50007 GB50018 GB50023 GB50025 GB50026 GB50086 GB50092 GB50093 GB50108 GB50113 版号 2013 2006 2014 2013 2003 2013 2006 2006 2014 2011 2002 2009 2004 2007 2015 1996 2013 2008 2005 文件名称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老年人居住建设设计规范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温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工程测量规范 锚杆喷射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滑动模板工程技术规范 备注 2014.3.1实施 2006年12月1日实施,原GB/T503262001同时作废止 自2015年5月1日子实施,原 GB/T50328-2001废止 自2014年6月1日实施,原GB503302002废止 自2003年9月1日实施 自2014年7月1日实施,原 GB/T50353-2005废止 自2006年9月1日实施 自2006年11月1日实施 自2015年1月1日实施,原 GB/T50378-2006废止 2012.8.1实施,GB500废止 有效中 2009.7.1实施 2004.8.1 2008.5.1实施,原规范同时废止 2016/2/1日实施,替代GB500862001 有效中 自2013年9月1日实施,替代 GB50093-2002\GB5013自2009年4月1日实施,替代 GB50101-2001 2005.8.1起实施,原《液压滑动模 板施工技术规范》(GBJ113-87) 同时废止

四川省建设厅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四川省建设厅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法律法规文件汇编2010年12月13日一、城乡规划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3、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5、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6、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7、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8、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9、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10、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11、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1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1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1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建设部令第108号)15、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16、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17、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3号)18、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19、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二、建筑市场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5、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12、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13、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14、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2002修正)(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3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1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17、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18、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1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2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2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4号)2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2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2号)2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7号)2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号)26、工程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2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2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2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3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31、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令)32、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令)3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6号令)3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3号)3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36、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号)3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38、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39、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40、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4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4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4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4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4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4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4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48、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49、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50、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5号)5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52、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53、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5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55、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8号)56、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6号)57、城建监察规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5号)58、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59、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60、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61、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62、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63、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64、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65、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66、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三、房地产市场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3、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4号)4、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5、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6、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7、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8、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10、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4号)1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八部委令第162号)1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1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1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1号)15、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0号)16、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9号)1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18、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8号)19、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7号)20、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6号)21、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4号)2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23、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2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5、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26、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27、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28、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号)29、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30、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31、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32、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33、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四、城市建设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3、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4、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5、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6、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正)7、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正)8、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修正)9、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10、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1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1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13、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1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0号)1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16、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8号)17、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3号)18、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19、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20、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4号)21、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3号)22、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2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24、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25、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26、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27、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建设部、公安部令第31号)28、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0号)29、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30、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31、四川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修正)(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202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常见问题解答

202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常见问题解答

202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常见问题解答1.问:“五险一金”是否可以在开发间接费中扣除?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因此,对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人员的“五险一金”作为工资薪酬,可计入开发间接费。

2.问:纳税人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支付的违约金、利息,可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五条第(一)项明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纳税人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支付的利息、违约金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不应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方签订代建合同,收取代建服务费,且委托方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项目立项等手续,在工程完工后,房屋权属归委托方所有的,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方签订代建合同,收取代建服务费,且委托方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项目立项等手续,在工程完工后,房屋权属归委托方所有的,由于此类代建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方之间未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转让,因此,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8(0)10
【摘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军2017年12月25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7页(P63-69)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基层法律服务;作者管理;依法执业;法律法规;工作者;修订;务工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5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J], 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
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J], 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J], 无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73号——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 [J], 无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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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关于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

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关于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

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关于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主体名称: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依据:一、《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按照需要能够委托区、县人民政府肯定的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中共天津市委城建工委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工作委员会和天津市公共客运管理处改建为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的通知》(中共天津市委津党【2001】10号)第二条第一款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行业进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起草贯彻执行行业法规、规章和政策;3、负责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汽车租赁及轮渡等从事经营性的各类公共客运交通的统一管理和资格审批;4、负责全市客运出租汽车区域经营的统一计划、审批和管理,领导区县管理所的工作;五、负责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的行政执法,依据法规和规章管理公共客运交通市场;六、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7、制定和实实施业各类技术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及服务标准,并组织监督检查;八、指导和组织公共客运交通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指导行业协会的活动。

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一、主体名称:一、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东丽客运管理所二、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西青客运管理所3、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北辰客运管理所4、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塘沽客运管理所五、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汉沽客运管理所六、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武清客运管理所7、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宝坻客运管理所八、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静海客运管理所九、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宁河客运管理所10、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蓟县客运管理所1一、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开发区客运管理所依据:1、《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遭遇“老年歧视”该如何应对

遭遇“老年歧视”该如何应对

遭遇“老年歧视”该如何应对作者:王景龙来源:《蓝盾》2014年第01期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国家关注老年人的生活,法律关注老年人的权益,为此,国务院发布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然而,随着经济的多元化,意识的多样化,出现了与主旋律不和谐的“老年歧视”音符。

坐飞机老人要签“生死状”案例:张老汉夫妇家住北方某市,独生子在南方某城工作,每年春节都回家探望二老。

去年因为工作忙,春节期间不休假,儿子便打算让一辈子没出过远门的父母领略一下南国风光,到南方过春节。

为减少老人的旅途劳累,儿子特意给他们购买了往返的机票。

这本是一件让老人高兴的事,可这次搭乘却引来了老人的不快。

机场规定年过七旬的老人搭乘飞机都要和航运公司签订“死亡免责书”,即老人乘机中死亡,航空公司概不负责。

说法:民事责任包括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等。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应负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涉及人身权利的责任,是不能通过“责任书”免除的,特别是不能通过单方制定的“责任书”免除的。

老人乘飞机要签“死亡免责书”,既不是行业的通行做法,也没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航空公司意图通过“死亡免责书”规避自身责任是无效的。

老人免费乘车卡成了“拒载卡”案例:李老太所在的城市,为了方便老人出行,政府专门给70岁以上的老人发了老年人免费乘车卡。

刚拿到那张卡时,李老太的心里不知多高兴了。

起重机械安全监理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理管理规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8年02月13日来源:建设部网站【字体: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22、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的公告

22、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的公告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部对现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和修改了部分规章,其他需要修改的规章,我部将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统筹考虑。

现将《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1号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18日经建设部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
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1989年9月30日发布)
2.《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
4.《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9号,1992年6月15日发布)
5.《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1994年3月23日发布)
6.《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设部令第39号,1994年11月14日发布)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1999年1月21日发布)。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庆政发[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庆政发[201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大力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市政府对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政府九届2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保留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340项(含分级实施事项170项),下放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554项,调整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652项,其中取消410项,合并214项,变更为行政审批事项28项。

各县(区)政府、各单位要及时、认真、严格地做好保留、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提出有效措施,明确分工和责任,确保落实到位。

对于保留的事项,要创新管理方式,简化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限,优化办理流程;对于下放的事项,要做好上下衔接工作,市级有关单位要加强培训指导,各县(区)政府要保证承接到位、有效运转;对于调整的事项,要跟进明确职责,加强监管,防止反弹。

各县(区)政府、各单位要继续加大行政审批以外行政权力事项清理力度,建立健全动态清理机制,推进行政权力事项法制化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保留的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 下放的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3. 取消的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4. 合并的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5. 变更的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大庆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24日附件1。

质住房城乡设部

质住房城乡设部

(建质[2017]13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7年6月20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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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已于2008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二月十五日房屋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第六条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八条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九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

第十条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

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第十二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五)房屋灭失;(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第十五条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第十六条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八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

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第十九条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

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并应当定期异地备份。

第二十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

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第二十六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七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

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

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

第二十八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房屋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

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全国房屋登记簿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第三章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一节所有权登记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

第三十五条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

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第三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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