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不予受理非诉执行申请用)——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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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不予受理非诉执行申请用)

行政裁定书(不予受理非诉执行申请用)

行政裁定书(不予受理非诉执行申请用)××××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不予受理非诉执行申请用)(××××)×行非执字第××号申请执行人×××,……(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院收到×××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写明申请强制执行的事由)。

本院认为,……(写明不符合申请条件而不予受理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第1页共3页对×××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第2页共3页一、本裁定书供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决定不予受理时使用。

二、当事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复议申请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相关表述及依法收转当事人诉讼材料的通知》(法〔2015〕57号)第四条精神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2004年4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2004年4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2004年4月)(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对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法院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和受理第一条(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条(排除范围)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列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三)针对不确定对象并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受理,但法院只审查程序,不审查实体);(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决定;(六)起诉期限未届满,行政机关申请先予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执行后果无法补救的行政行为;(七)执行内容不具体或不明确的行政行为;(八)其他不宜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法律规定受理)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但未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执行权为司法专属权,因此应当受理)。

第四条(立案条件)对行政机关提出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一)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已届满,或者在此之后行政机关另行书面指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已届满;(四)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五)申请未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六)申请人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有可执行的内容;(九)被申请人是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十)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司法卷二: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知识学习三

司法卷二: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知识学习三

司法卷二: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知识学习三1、问答题某乡人民政府根据本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分别向村民李某等10人集资人民币100元。

李某等10人均不服乡政府向自己(江南博哥)收取集资款的行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的《决定》违法,因此乡政府向李某等人收取集资款的行为没有根据,判决:(1)撤销县政府的《决定》;(2)被告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集资款。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①县政府发布的《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对于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可以不予适用,但无权直接判决撤销。

②虽然乡政府的集资行为缺少必要的法律根据,但本案中原告只是针对被告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并未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根据诉讼"不告不理"的一般规则,法院直接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集资款是不恰当的。

2、多选下列哪些行政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A.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一审行政判决书B.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一审行政裁定书C.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的行政赔偿调解书D.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行政判决书正确答案:A, B, C参考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ABC项,是生效的文书,可以作为执行的依据。

D项,按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判决书,如果审判监督程序是按一审审理的,则是可以上诉的,只有在上诉期内没有上诉的,才生效,也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

3、单选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A.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但是行政机关执行不力的B.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C.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D.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京高法发[1993]15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京高法发[1993]15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执行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京高法发[1993]158号)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为了贯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高法发[1993]56号文件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市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执行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管辖,作以下规定:一、行政诉讼执行案件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执行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2、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执行案件:1、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2、高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不动产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行政机关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下列法律文书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1、国务院各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2、专利管理机关对确认发明专利权和侵犯专利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3、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行为的;4、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基层人民法院的请求决定自己执行的案件。

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受理执行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行政文书的分类与示例解析

行政文书的分类与示例解析

行政文书的分类与示例解析行政文书是指由行政机关依法制作、发布的具有行政效力的书面文件。

行政文书的分类主要根据其用途和内容进行划分。

本文将对行政文书的分类进行详细解析,并给出相应的示例。

一、行政文书的分类1. 行政决定类文书:行政决定类文书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决定性文件。

这类文书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等。

行政决定类文书的示例解析如下:(1)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书面文件。

例如,某市环保局对某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2)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许可申请作出的许可决定的书面文件。

例如,某市工商局对某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批,并发出了《行政许可决定书》。

2. 行政通知类文书:行政通知类文书是行政机关向特定对象发出的具有告知、指导、约束等作用的文件。

这类文书主要包括行政通告、行政通知书、行政告知书等。

行政通知类文书的示例解析如下:(1)行政通告:行政通告是行政机关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具有普遍告知作用的文件。

例如,某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交通管理的行政通告》。

(2)行政通知书:行政通知书是行政机关向特定对象发出的具有告知、指导作用的文件。

例如,某市教育局向某学校发出了《关于开展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行政通知书》。

3. 行政报告类文书:行政报告类文书是行政机关向上级行政机关或其他相关机构提交的关于工作情况、问题分析、建议等内容的文件。

这类文书主要包括行政年度报告、行政工作报告、行政调研报告等。

行政报告类文书的示例解析如下:(1)行政年度报告:行政年度报告是行政机关对本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的文件。

例如,某市政府发布了《2021年度行政工作报告》。

(2)行政调研报告:行政调研报告是行政机关对某一特定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的文件。

例如,某市卫生局对某种疾病的防控情况进行调研,并提交了《行政调研报告》。

广东省十大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

广东省十大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

广东省十大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其他,其他•【公布日期】2020.09.0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全省十大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9月3日,广东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全国首份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办案指引暨全省十大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对珠海市人社局行政处理决定错误不予受理非诉执行监督案【关键词】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劳动者权益受理立案公开送达【要旨】劳动人社部门针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基本案情】2005年,珠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下简称“珠海市人社局”)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珠劳社监理[2005]第2号、第3号行政处理决定案,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向该局发出《司法建议书》,以行政处理决定书实为劳动监察指令书,不属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为由,告知该局对此类强制执行申请将不予受理或者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2013年,珠海市人社局向香洲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珠人社强申字第[2013]第003号案,法院以该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实为劳动监察指令书为由,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受制于法院上述《司法建议书》及不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珠海市人社局在办理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案件中,十余年来未作出此类行政处理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线索,于2020年4月受理,调取了案件相关材料,走访了珠海市人社局市区两级劳动监察部门、珠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珠海市市区两级人民法院。

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及刚刚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针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读书笔记模板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读书笔记模板

准许当事人申
请法院调查收
集证据决定用)
01
53.复议决 定书(停止 执行或驳回 停止执行的 申请复议决 定用)
02
54.决定书 (不予准许 一并审理民 事争议用)
03
55.复议决 定书(不予 准许一并审 理民事争议 用)
04
56.罚款决 定书(妨害 行政诉讼用)
06
58.决定书 (提前解除 拘留用)
127.延期举证申请 书(申请延期举证用)
128.停止执行申请 书(申请停止执行用)
129.先予执行申请 书(申请先予执行用)
131.重新鉴定申请 书(申请重新鉴定
用)
130.证人出庭申请 书(申请证人出庭
用)
132.重新勘验申请 书(申请重新勘验
用)
一、人民法院 制作民事公益 诉讼文书样式
二、人民法院 制作行政公益 诉讼文书样式
116.代表人明书 (共同诉讼的当事人 推选的代表人用)
117.授权委托书 (公民个人用)
118.授权委托书 (法人单位用)
119.公民财产保全 申请书(申请财产保 全用)
120.保全证据申请 书(申请保全证据用)
121.缓(或减、 免)交诉讼费
1
申请书(申请
缓交、减交或
免交诉讼费用)
122.参加诉讼 2
出处理建议用)
103.司法建议书 (人民法院提出书
面建议用)
105.委托调查函 (委托其他法院协
助调查用)
106.委托宣判函 (委托其他法院宣判
用)
107.案件移送函
108.调卷函 109.送卷函
111.行政起诉状
110.退卷函
112.行政诉讼答辩 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1820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号,以下简称2004年案由通知)同时废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适用《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准确适用《暂行规定》行政案件案由是行政案件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起到明确被诉对象、区分案件性质、提示法律适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等作用。

准确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行政立案、审判中准确确定被诉行政行为、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暂行规定》,全面准确领会,确保该规定得到正确实施。

二、准确把握案由的基本结构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遵循简洁、明确、规范、开放的原则,行政案件案由按照被诉行政行为确定,表述为“××(行政行为)”。

例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拘留”。

尹国权、上虞区东关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尹国权、上虞区东关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尹国权、上虞区东关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9【案件字号】(2020)浙06行终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红波李丹丹谢檬杰【审理法官】刘红波李丹丹谢檬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尹国权;上虞区东关街道办事处【当事人】尹国权上虞区东关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尹国权【当事人-公司】上虞区东关街道办事处【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尹国权【被告】上虞区东关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明行政复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本案中,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不履行(2018)浙0604行审103号行政裁定书中的裁定内容,诉请判令被上诉人不履行行为违法并限期拆除违章建筑,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另上诉人因高建国建桥事宜,多次向一、二审法院起诉,已构成滥诉。

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22:06:01【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法律依据错误。

刘玉梅与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玉梅与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玉梅与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2【案件字号】(2020)苏行终11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昕苗青朱慧珺【审理法官】李昕苗青朱慧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玉梅;苏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刘玉梅苏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刘玉梅【当事人-公司】苏州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刘玉梅【被告】苏州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备条件之一。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受理合法违法重复处理行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证据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回避书面审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备条件之一。

根据适用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适用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刘玉梅作为共同被拆迁人涉拆的苏州市姑苏区金石街34号6幢101室房屋经苏州市住建局作出拆迁裁决后,经人民法院司法审查,交由姑苏区政府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

关联案件查询显示,刘玉梅与案外人针对涉案房屋的拆迁裁决、强制拆除等行为已经提起过另案诉讼,涉及到的实质争议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已经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终审判决。

在此前提下,刘玉梅对前置18次拆迁许可延期行为申请复议,缺乏救济的必要性和实效性,苏州市政府作出的涉案复议决定书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本案所涉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原审法院以此为由裁定驳回刘玉梅的起诉并无不当。

行政法简答论述

行政法简答论述

论述题: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含义贯穿行政法律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权力的获得、行使及对其监督的基本准则,也是揭示行政法基本特征并将其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的主要标志。

一般性、伦理性、抽象性、情势变更特性二、作用1、克服行政法律规范局限性的主要手段2、指导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实施的准则三、依(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权的存在和运行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而不能与法律发生抵触和冲突。

1、法律优位:正式的法律渊源要优于从属的法律渊源,也就是法律比所有的从属立法的效力都高。

A、行政应受宪法的直接拘束B、行政应受一般法律原则的拘束C、行政应受法律的拘束2、法律保留: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依据:民主原则法治国家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来源——有据行使——循法越权——无效违法——有责四、合理行政合理行政应该是从实质合法角度的把握,侧重关注行政裁量决定的结果是否公平、公正,行政裁量的过程是否合法。

1、公平、公正原则2、平等对待原则:相同案件相同处区理3、正当裁量原则:主要考察在行政裁量决定作出的过程中有没有追求不适当的目的,或者有没有考虑不相关因素或没有考虑相关因素。

4、比例原则:对行政手段与行政目的之间关系进行衡量,甚至是对两者各自代表的、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进行权衡,来保证行政行为是合乎比例的、是恰当的。

妥当性、必要性、法益相称性五、程序正当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1、行政公开2、听取意见3、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4、回避六、诚实守信(信赖保护)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执行依据的构成要件

执行依据的构成要件

执行依据的构成要件核心内容:在执行法的执行的时候,必须满足一定的要件问题,在要件的规定中,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与及要求呢?那么主要的规定又是如何?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一起进行探讨。

执行依据是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可以作为执行依据,但并非所有的法律文书都能成为执行依据。

构成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具备四个要件:1、必须是特定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

从当前的法律规定来看,这里所述的特定机关只能是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公证机关和仲裁机构(包含劳动仲裁机关)。

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只要具有执行内容,都可能成为执行依据,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法律文书和仲裁机构的裁决法律文书也可能成为执行依据,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处理决定,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也能成为执行依据。

除上述机关外,任何机关,如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其制作的法律文书即使具有法律效力和执行内容,也不能成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

但有一个例外规定,纪检部门在查处违纪案件时,如需冻结相关的银行存款,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协助执行。

原因很简单,纪检部门本身无强制执行的权力,同时中纪委在这方面也有明确规定。

2、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

这一条为实质性要件,它要求进入执行程序的法律文书必须具有实体上的执行内容。

作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如果无执行内容,实施执行就毫无意义,也无法着手进行操作。

如对无财产分割内容的离婚案件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判决仅仅解决婚姻关系,无执行内容;又如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就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定(管辖权、撤诉、中止审理等),因不涉及实体问题,故不可能进入执行程序。

引伸一下,诉讼分为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

变更之诉、给付之诉的裁判肯定能够引起执行,确认之诉能否引起执行或者当事人申请执行?值得探讨,本人认为确认之诉只要含有(隐含有)可执行内容就可引起执行。

如探视权的执行已基本无争论,实践中经常遇到;再如房屋确权案件,因客观原因当事人无法自行办理产权手续(大都是因手续欠缺,房管部门又硬性规定等),需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才能办理等。

国土行政案件法律文书(3篇)

国土行政案件法律文书(3篇)

第1篇行政判决书(2023)XX行初字第001号原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地:XX省XX市XX县XX街道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原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行政案件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刘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案件事实原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其于2022年3月向被告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XX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用于建设住宅、商业及配套设施。

被告在收到申请后,于2022年4月10日作出了《关于XX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的决定》(以下简称《许可决定》),许可原告在该项目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许可决定》程序违法,具体理由如下:1. 被告在受理原告申请后,未依法进行公示,未给予公众参与的机会;2. 被告在审查过程中,未充分听取原告的意见,也未对原告提交的材料进行充分审查;3. 被告在作出《许可决定》前,未依法进行听证。

被告辩称,其作出的《许可决定》程序合法,具体理由如下:1. 被告在受理原告申请后,已依法进行公示,并给予公众参与的机会;2. 被告在审查过程中,已充分听取原告的意见,并对原告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3. 被告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已依法进行听证。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作出的《许可决定》是否程序违法。

三、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经审理查明:1. 原告于2022年3月向被告提交了XX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材料,被告于2022年4月10日作出了《许可决定》。

行政案件新法律文书(3篇)

行政案件新法律文书(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名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被告”)案号:(2021)某行初字第001号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就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原告认为,被告在未与原告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导致原告利益受损,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变更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与原告协商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被告辩称,其作出的变更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决定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作出决定前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律文书(一)起诉状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

现将有关情况陈述如下:一、诉讼请求1. 撤销被告作出的变更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决定;2. 判令被告重新与原告协商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原告于2008年取得某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于2010年开始开发建设。

在开发过程中,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原告的土地进行征收。

2015年,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019年,被告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单方面变更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导致原告利益受损。

2. 理由(1)被告变更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签订。

被告未与原告充分协商,单方面变更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违反了法律规定。

(2)被告变更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王利民、王秋湜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利民、王秋湜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利民、王秋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1【案件字号】(2020)辽02行终2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凯安静苍琦【审理法官】董凯安静苍琦【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利民;王秋湜【当事人】王利民王秋湜【当事人-个人】王利民王秋湜【代理律师/律所】秦景霞辽宁民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秦景霞辽宁民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秦景霞【代理律所】辽宁民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利民;王秋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答复管辖证据不足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本案中,从上诉人的起诉状及其提交的证据看,被诉行政行为是上诉人2019年8月获知被起诉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高执法罚决字〔2018〕1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原审法院以执行标的不明确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于2019年11月27日向被起诉人寄交《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变更处罚决定中的申请执行内容以符合人民法院申请非诉强制执行的要求,并以明确的申请执行内容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被起诉人未予答复。

非诉行政案件如何执行

非诉行政案件如何执行

⾮诉⾏政案件如何执⾏⾮诉⾏政案件在⽇常⽣活中是较为常见的案件类型,如何确保⾮诉⾏政案件的执⾏呢,以下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诉⾏政案件如何执⾏⾮诉⾏政案件的执⾏,就是⼈民法院根据⾏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政机关或者权利⼈的申请,对未经诉讼审查⽽已⽣效的具体⾏政⾏为进⾏受理、审查和执⾏的活动。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只是规定⾏政机关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并⽆具体的内容。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的解释除适当放宽了⾏政机关申请强制执⾏的条件外,对这类案件⽴案条件、审查的机构、适⽤的法律、执⾏的时限等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还增加了申请执⾏前的财产保全条款。

这在⼀定程度上有利于提⾼⾮诉⾏政执⾏案件的办案质量。

对于⾮诉⾏政案件的执⾏也分为法院执⾏和有执⾏权的⾏政机关执⾏。

《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九⼗七条 【⾮诉执⾏】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政⾏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不履⾏的,⾏政机关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或者依法强制执⾏。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五⼗⼆条 对发⽣法律效⼒的⾏政判决书、⾏政裁定书、⾏政赔偿判决书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当事⼈拒绝履⾏的,对⽅当事⼈可以依法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第⼀百五⼗三条 申请执⾏的期限为⼆年。

申请执⾏时效的中⽌、中断,适⽤法律有关规定。

申请执⾏的期限从法律⽂书规定的履⾏期间最后⼀⽇起计算;法律⽂书规定分期履⾏的,从规定的每次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法律⽂书中没有规定履⾏期限的,从该法律⽂书送达当事⼈之⽇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百五⼗四条 发⽣法律效⼒的⾏政判决书、⾏政裁定书、⾏政赔偿判决书和⾏政调解书,由第⼀审⼈民法院执⾏。

第⼀审⼈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审⼈民法院执⾏的,可以报请第⼆审⼈民法院执⾏;第⼆审⼈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也可以决定由第⼀审⼈民法院执⾏。

黄加土、南安市罗东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黄加土、南安市罗东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黄加土、南安市罗东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乡政府【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7【案件字号】(2020)闽05行终2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丰兰张爱玲邱旭锋【审理法官】丰兰张爱玲邱旭锋【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黄加土;南安市罗东镇人民政府【当事人】黄加土南安市罗东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黄加土【当事人-公司】南安市罗东镇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黄加土【被告】南安市罗东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受案范围实质是人民法院对哪些行政案件具有司法主管权利。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拒绝履行(不履行)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内部行为)刑事司法行为仲裁行为行政指导重复处理行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三人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可诉性不可诉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受案范围实质是人民法院对哪些行政案件具有司法主管权利。

可诉的行政行为须是行政机关基于自身意思表示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司法性”,本质上属于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并非行政机关自身依职权主动做出的行为,不属于可诉的行为。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本案中,南安市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原南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南国土资〔2017〕行处(卫)6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交由南安市罗东镇人民政府按照《南安市罗东镇人民政府关于黄润泽、黄四川、黄怀章非法占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预案》《罗东镇人民政府关于黄润泽、黄四川、黄怀章等一宗非法占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风险化解方案》组织实施”。

行政裁定书样式及范文

行政裁定书样式及范文

行政裁定书样式及范文一、行政裁定书样式。

# (一)首部。

1. 标题。

写明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例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 案号。

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简称、案件性质、审判程序代字和案件顺序号组成,如“(20××)×行初字第×号”。

3.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写明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等信息,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等。

被告:写明被告机关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等。

# (二)正文。

1. 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简述案件是如何起诉到法院的,例如“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 裁定的事实根据和理由。

这是核心部分。

如果是驳回起诉的裁定,要写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具体情况,如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等,并说明相应的法律依据。

如果是准许撤诉的裁定,要说明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等理由。

3. 裁定结果。

明确、简洁地写出裁定结果。

如“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 (三)尾部。

1. 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果裁定驳回起诉,一般写明“案件受理费××元,退还原告××”;如果是准许撤诉的裁定,可能会写明“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2. 合议庭成员署名。

由审理该案件的合议庭成员签名。

3. 裁定日期。

写明作出裁定的年、月、日,并加盖法院印章。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行政审查和执行若干问题解答》(一)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行政审查和执行若干问题解答》(一)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行政审查和执行若干问题解答》(一)(2013年7月18日)一、受理1.城乡规划类案件中恢复原状等申请内容是否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城乡规划领域中,城管部门作出的“恢复原状”等行政处罚能否申请法院执行?有观点认为,《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中规定城管部门仅有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的执行权,对“改正”或“恢复原状”等为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如对“破墙开店”、“挖地下室”等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则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法搭建”与“破墙开店”等均是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针对不同的违法状态分别作出的“强制拆除”与“恢复原状”行政处罚,均系对违法建造物的物理消除,故并无本质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因此对以“改正”或“恢复原状”等为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无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诉讼中存在先予执行,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能否在行政复议或诉讼时限未届满的情况下申请强制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是以行政决定的义务人在复议起诉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且不履行义务为前提的。

提早申请执行,于法理逻辑不符。

从实定法来看,《行政强制法》没有相关规定,第五十九条中也只是规定(起诉期限届满后)申请立即执行。

行政诉讼中可以先予执行,并不能推导出非诉执行中也可以提前申请。

相反,由于前者可以通过诉讼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直接审查,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是否错误及错误执行造成的后果可以依据已经提起的诉讼及其他法律程序及时纠正和救济。

而在非诉行政执行中,虽然存在非诉审查,但较之于诉讼,非诉审查的公正性与准确性及因缺诉讼对抗而存在缺陷。

因此,不宜准予设立非诉执行中的提前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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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不予受理非诉执行申请用)——法律文书
行政裁定书(不予受理非诉执行申请用)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不予受理非诉执行申请用)
(××××)×行非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院收到×××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写明申请强制执行的事由)。

本院认为,……(写明不符合申请条件而不予受理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行政裁定书(不予受理非诉执行申请用)——法律文书
对×××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行政裁定书(不予受理非诉执行申请用)——法律文书
一、本裁定书供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决定不予受理时使用。

二、当事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复议申请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相关表述及依法收转当事人诉讼材料的通知》(法〔2015〕57号)第四条精神办理。

即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办理接收登记,出具接收单据,并自接收登记之日起五日内将复议申请书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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