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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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
1.国际经济学的性质及其地位?
第六章
1、比较最惠国待遇义务和国民待遇义务的适用条件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条第1款规定了最惠国待遇适用的四个方面:
(1)与进出口相关的关税和费用;
(2)关税和费用的征收方法;
(3)进口和出口的规章手续;
(4)国内税费以及有关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规章。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1、区域贸易协定项下的优惠待遇,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
2、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差别待遇
3、边境贸易优惠
另外,最惠国待遇例外还包括:相关条款规定的具体例外、普遍适用的一般例外、国家安全例外世界贸易组织对国民待遇的规定: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一起,共同构成了不歧视待遇。国民待遇适用于内国与外国之间,禁止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间的歧视。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规定了国民待遇义务。
第1款:基本原则
第2款:国内税费方面待遇
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税收比较
第4款:国内规章方面待遇
同类产品的待遇比较
第8款:适用例外:补贴与政府采购
2、如何理解自由贸易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间的关系
第七章
3、与货物相比,服务有何特点?这种特点如何影响一国对服务贸易的规制?
服务贸易的四个基本特征:
1、无形性。同有形产品不同,服务在很大程度上是无形的和抽象的。
2、差异性。差异性是指服务不像有形产品样有固定的质量标准,具有较大的差异性。
3、不可分离性。该特征是指服务的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同时进行,顾客只有加入到服务的生产过程才能最终消费到服务。
4、可贮存性。由于服务的无形性和不可分离性,使得服务不可能象有形产品一样贮存
起来,以备未来销售。
4、GATS如何界定服务贸易?思考理解四种服务提供模式的重要意义
GATS以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对服务贸易作出了全面的定义(以下称GATS定义),这个定义已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的权威定义。
跨境交付:指服务提供者从一成员的境内向另一成员境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贸易方式强调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国境和边界的只是服务本身,它与一般的货物贸易方式非常相似。如在美国的律师为在中国的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这种形式仅是服务本身跨越国界,没有人员,物质的流动。
境外消费: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境内向来自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即服务消费者移动到提供者境内享用服务。如中国公民到美国旅游或求学。
商业存在: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境内设立商业机构,为其境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商业机构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商业存在实际上就是一国服务提供者到东道国去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就地生产就地销售服务。商业存在可以由东道国人员组成,也可由外国人参与,但这些外国人应以自然人流动方式提供服务。例如,一成员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到另一成员境内开设分行或保险公司,提供金融、保险服务。
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进入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与商业存在不同的是,它不涉及投资行为,如境外劳务服务等。
第九章
5、特许协议的性质如何
既非国内法上的契约,又非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条约,而属于“准国际协议”。
6、如何理解BOT的概念与特征
BOT是英文建设——运营——移交的缩写。在国际融资领域BOT不仅仅包含了建设、运营和移交的过程,更主要的是项目融资的一种方式,具有有限追索的特性。所谓项目融资是指以项目本身信用为基础的融资,项目融资是与企业融资相对应的。通过项目融资方式融资时,银行只能依靠项目资产或项目的收入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在这种融资方式中,银行承担的风险较企业融资大得多,如果项目失败了银行可能无法收回贷款本息,因此项目结果往往比较复杂。为了实现这种复杂的结构,需要做大量前期工作,前期费用较高。上述所说的只能依靠项目资产或项目收入回收本金和利息就是无追索权的概念。在实际BOT项目运作过程中,政府或项目公司的股东都或多或少地为项目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银行对政府或项目公司股东的追索只限于这种支持的程度,而不能无限的追索,因此项目融
资经常是有限追索权的融资。由于BOT项目具有有效追索的特性,BOT项目的债务不计入项目公司股东的资产负债表,这样项目公司股东可以为更多项目筹集建设资金,所以受到了股本投标人的欢迎而被广泛应用。特征:1、私营企业给予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由招标方式进行);2、由获专营权的私营企业在特许权期限内负责项目的经营、建设、管理,并用取得的收益偿还贷款;3、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项目公司须无偿将该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几种演变形势: 1、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设—拥有—经营。项目一旦建成,项目公司对其拥有所有权,当地政府只是购买项目服务。2、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设—拥有—经营—转让。项目公司对所建项目设施拥有所有权并负责经营,经过一定期限后,再将该项目移交给政府。3、blt(build—lease—transfer)即建设—租赁—转让。项目完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租给第三者,以租赁分期付款方式收回工程投资和运营收益,以后再行将所有权转让给政府。 4、bto (build—transfer—operate)即建设—转让—经营。项目的公共性很强,不宜让私营企业在运营期间享有所有权,须在项目完工后转让所有权,其后在由项目公司进行维护经营。5、rot(rehabilitate —operate—transfer)6、dbfo(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bot项目的当事人: 1、政府:东道国政府通过特许协议的方式将特许权授予私营企业。
2、项目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是东道国的法人。
3、其他参加人1)建设公司;2)营运商;3)贷款人。
第十章
7、简述资本输出国对外资的鼓励和保护制度
8、评析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在战后新的历史条件下,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的海外投资屡屡遭遇战争、内乱、没收、国有化及外汇禁兑、政府违约等种种政治风险。因此,发达国家认识到,对本国的海外投资只有鼓励措施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还必须予以法律上的保护,使本国的海外投资尽量免受或少受政治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于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就应运而生。
1948年,作为“马歇尔计划”的一部分,美国国会通过了《经济合作法案》。根据这个法案,美国率先创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发展到今天,世界上主要的公营出口信贷和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组成了“信贷和投资保险机构国际联盟”。各资本输出国的投资保险机构通常承保三种主要的政治风险,分别是:外汇禁兑险、财产征用险和战争内乱险。
第十六章
9、国际逃税与避税有何区别与联系?性质、目的
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的不同之处在于:
1.国际避税和国际逃税的本质区别在于:国际逃税是否定应税经济行为的存在,而国际避税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