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
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三⼈代为清偿债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活中在债权债务⽅⾯,经常会出现由第三⼈帮忙清还的现象。
那么法律上对此有何规定呢要注意⼀些什么呢?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第三⼈代为清偿债务的法律规定及其他⼀些相关知识,欢迎⼤家阅读!第三⼈代为清偿债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典》第五百⼆⼗四条【第三⼈清偿规则】债务⼈不履⾏债务,第三⼈对履⾏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有权向债权⼈代为履⾏;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履⾏的除外。
债权⼈接受第三⼈履⾏后,其对债务⼈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但是债务⼈和第三⼈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条【替代履⾏】当事⼈⼀⽅不履⾏债务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的,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替代履⾏的费⽤。
⼆是与债务⼈达成代其清偿债务的协议,也就是订⽴债务履⾏承担合同。
债务履⾏承担,也称“清偿承担”,⼜称为对内的债务承担,是第三⼈(承担⼈)与债务⼈之间的⼀种合同,依该合同承担⼈对债务⼈负有履⾏债务⼈债务的义务。
所谓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权⼈或者债务⼈通过与第三⼈订⽴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承担的现象。
债务承担按照原债务⼈是否免责为标准,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由第三⼈取代原债务⼈的地位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脱离债务关系;⽽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并不脱离债务关系,⽽由第三⼈加⼊到债的关系中,与债务⼈共同承担债务。
从概念上我们可以看出,第三⼈代为清偿制度的“清偿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有着相似之处,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把两者混淆。
其实第三⼈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制度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其区别主要表现在:(1)在合同债务承担中,债权⼈或债务⼈与第三⼈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且在由债务⼈与第三⼈达成的债务承担合同中必须取得债权⼈的同意;在第三⼈代为清偿的情况下,第三⼈只是单⽅⾯表⽰代债务⼈清偿债务或与债务⼈达成代其清偿债务的协议,⽆论哪种情形,均⽆须获得债权⼈的同意。
论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 rd d s y dr ui s T aeI ut ns n r
20 0 9年 第 1 8期
论 第 三人 代 为 清偿 制 度
莫 柳俭
( 东商 学 院 法 学 院 , 东 广 州 5 0 2 ) 广 广 1 3 0
明确 规 定 第 三 人 代 为 清 偿 制 度 , 为 相 似 的 法 条 只 有 《 最 民法 立 债 务 履 行 承 担 合 同 来 体 现 的 , 由 第 三 人 履 行 的 合 同 的 而
通 则 》7 、 8 8 条 第 9条 , 合 同 法 》 6 《 第 5条 。但 这 些 法 条 都 没 缔 约 主 体 却 是 债 权 人 和 债 务 人 。约 定 由第 三人 向 债 权 人 履
债权 人 履 行 债 务 的 行 为 , 就 决 定 了 代 为 清 偿 并 不 是 在 一 统 一及 立 法 上 的 不 明 确 性 导 致 司 法 机 关 在 实 践 中 出 现 混 这 切情 况 下 都 适 用 , 须 符 合 一 定 的 条 件 : 是 依 合 同 的性 乱 , 必 一 在遇到适用合 同法 第 6 条 的 时候 究竟 是用第三 人代为 5 质 , 以 由 第 三 人 代 为 清 偿 的 。 如 果 债 务 是 专 属 于 债 务 人 清 偿 制 度还 是 第 三 人 负 担 合 同 制 度 还 不 明确 , 就 给 我 国 可 这 的, 在性 质上 就 不 允 许 代 为 清 偿 。二 是 债 权 人 与 债 务 人 之 间不 存 在 不 得 由第 三 人 代 为 清 偿 的 约 定 。如 果 存 在 这 样 的 约定 , 三人就不 能代 为 清偿 , 这种 约定 属 于事 前约定 , 第 但
合同法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
在世纪之交,我国的法制建没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经专家学者多次研讨,修正,终于1999年3月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获得通过。
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吸收了国外不同法系一些现代的、先进的制度,确立了合同法新的理论和制度。
如该法第65条的有关第三人代为履行(清偿)债务的规定,更是突破了原三部合同法中履行制度只限于相对人之间,欠缺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做法,填补了法律的空白。
这对完善我国合同法的内容和体系,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整个社会经济的流转、交易的效率不无裨益。
但由于这是一个新的制度,因法条过于简略,故在理论上和实务应用中需澄清一些容易混淆、模糊不清的概念。
故本文拟对此作一初步的探讨,以求教于大家。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概念及其特征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该条可以得出,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_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就此所订合同,通常称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即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
其法律特征如下:(一)第三人即非缔约当事人,世非合同当事人,无需参与合同的订立或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只需第三人单方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情务的协议即可产生效力。
(二)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_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
故在此意义上讲,第三人仅为履行主体而非义务主体,对于合同的债权人而言,他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对待, 务人负责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时,由合同债履行。
(三)第三人虽非合同当事人,不承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
第三人承担代付责任依据
第三人承担代付责任依据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第三人承担代付责任依据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需要代付款项的情况,例如代付房租、代付水电费等。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代付人未能如约履行代付义务,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可能需要承担代付义务。
那么第三人承担代付责任的依据是什么呢?本文将重点探讨此问题。
一、代付责任的法律依据在我国合同法中,对代付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
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对债务人和债权人承担义务。
这就意味着,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在债务人未能履行代付义务的情况下,需要承担代付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九条的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人、主管人员,应当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超越职权而侵害他人利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意味着,如果代付责任超越了第三人的职权范围,并且侵害了他人的利益,那么第三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代付责任。
第三人如果承担了代付责任,那么他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 接受委托:第三人必须是经债权人同意接受委托的。
只有在获得委托的情况下,第三人才有义务承担代付责任。
2. 超越职权:第三人在代付过程中不能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
如果超越职权导致侵害他人利益,那么第三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代付责任。
3. 代付义务:第三人在代付过程中必须履行代付义务。
如果第三人未能如约履行代付义务,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 证明责任:债权人或者受益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代付责任。
债权人或受益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第三人应当承担代付责任。
5. 故意或过失:第三人承担代付责任的依据是他的过失或故意导致代付未能履行。
如果第三人是无辜的,那么他不需要承担代付责任。
如果第三人拒绝承担代付责任,债权人或受益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
债权人或受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三人承担代付责任。
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裁决。
合同法善意第三人
合同法善意第三人
合同法善意第三人条款是指在合同中,如果第三方对合同的履行具有善意并且不知道合同的存在,那么他们可能会受到合同的约束。
这意味着,即使第三方并未签署合同,但如果他们在合同签订之后,以善意方式与合同相关方进行交易,那么他们可能会受到合同的约束。
在合同范本中,合同法善意第三人条款应当明确规定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合同范本应当明确规定第三人在何种情况下会受到合同的约束,以及在何种情况下不会受到约束。
其次,合同范本应当明确规定第三人在受到约束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向合同相关方主张权利。
此外,合同范本还应当包含对于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措施,确保第三人在合同中的权益得到保障。
例如,可以在合同范本中规定第三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不受到损害,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得到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总之,合同法善意第三人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的条款,合同范
本中应当对此进行详细而全面的规定,以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论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法律适用——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为分析对象
论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法律适用——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
释》第30条为分析对象
高圣平;陶鑫明
【期刊名称】《社会科学研究》
【年(卷),期】2024()1
【摘要】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与尊重债之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协调,第三人对履行债务的利益关联及紧密程度是各方权利配置的关键。
《民法典》第524条赋予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清偿权,较之传统理论界定的“法律上的利益”更有弹性,可为司法实践面对复杂多样之第三人利益主张创造适用空间。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第1款对第三人类型列举详尽,但适用该款第7项时应注重对第三人利益的说理。
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发生债权的法定移转,应参照意定债权移转规则确定具体的法律效果。
基于限缩担保人之间内部分担请求权的立场,担保人代为清偿且有其他担保人的特殊情形,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就担保人之间内部分担请求权的规则。
【总页数】14页(P42-55)
【作者】高圣平;陶鑫明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6
【相关文献】
1.后民法典时代的让与担保及其适用——兼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8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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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名词解释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名词解释在法律领域中,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当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授权第三者代为履行。
这种代为履行通常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但并不限于此,也可以适用于其他法律关系。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灵活且有效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同时确保了合同或法律关系的正当性和完整性。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基础有两个主要来源。
首先,法律体系中的一般条款允许合同的一方以书面形式行使代理权,将合同义务授权给第三方。
其次,一些法律制度为第三人代为履行设立了专门的规定。
例如民法典、合同法和商法等,这些规定确保了代为履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三人代为履行在很多情况下是必要的。
例如,当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或者因为情况变化而需求重新确认或更改合同内容时,第三人代为履行可以提供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案。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主动选择第三人代为履行,以便以更高效的方式实现合同目标。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当事人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并提出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要求。
这一通知通常需要明确提到代为履行的方式、条件和期限等信息。
在接到通知后,对方当事人可以同意或拒绝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请求。
如果双方达成一致,将正式授权第三人代为履行,并按照协商好的条款进行后续操作。
如果没有一致意见,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强制对方授权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效果是确保合同的履行与完整性。
当事人通过授权第三人代为履行,即使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其义务,也不会导致合同的无效或合同效力的削弱。
代为履行的结果将与原始合同相同,以确保当事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当第三人代为履行完成后,他将是合同的履行者,并有权获得与履行合同相应的权益。
然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过程中仍然可能出现一些争议。
例如,当事人对第三人代为履行方式、条件或期限等条款存在分歧时,可能导致进一步的纠纷。
合同履行向第三人履行可以吗?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合同履行向第三人履行可以吗?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务法律关系并不因此而变更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是指当事人应向债务人履行的债务由除当事人外的另一人代为履行,这里的另一人就是法律中说的第三人。
那么对于合同履行向第三人履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它与由第三人履行有什么区别呢?将会为您分析解答。
▲一、合同第三人履行的相关法条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务法律关系并不因此而变更。
▲(一)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即债务人本应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而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但原债权人的地位不变。
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也被称作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依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1、《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是指经当事人双方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并不因履行债务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3、第三人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且未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增加费用,此种履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必须符合一定条件:第一,与向第三人履行的情况相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时,该第三人并没有成为合同的当事人,仅是债务履行的辅助人;第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必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特别是征得债权人的同意;第三,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时,对债权人不得造成消极影响,即第三人代为履行不能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案例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案例(最新版)目录1.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概述2.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案例分析3.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规定4.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注意事项正文【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概述】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原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由与其有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履行。
这种履行方式在我国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合同的履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等方面,对第三人代为履行进行详细介绍。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案例分析】案例一: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方为卖方,乙方为买方。
合同约定甲方应在一个月内将货物运送至乙方指定地点。
但由于甲方仓库发生火灾,无法按时履行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甲方的保险公司(与甲方有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可以代为履行,将货物运送至乙方指定地点。
案例二:丙丁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丙方为借款人,丁方为贷款人。
合同约定丙方应在一年内将借款归还给丁方。
但由于丙方经济困难,无法按时还款。
在这种情况下,丙方的担保人(与丙方有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可以代为履行,将借款归还给丁方。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请求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不变。
”这表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允许的,但需注意以下几点:1.第三人与履行义务的原合同当事人之间应有法律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担保关系等。
2.第三人代为履行时,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即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
3.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原合同当事人应向第三人支付相应的报酬或者赔偿。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注意事项】1.在第三人代为履行前,应充分了解原合同的约定,确保代为履行的内容和方式符合合同约定。
2.第三人在代为履行过程中,应遵循诚信原则,保证履行质量,不得损害原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原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第三人支付报酬或者赔偿,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权利义务关系的清晰。
代偿追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代偿追偿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由第三人代为偿还债务,然后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在我国,代偿追偿作为一种重要的债权实现方式,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代偿追偿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代偿追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代为履行。
”这是我国法律对代偿追偿的基本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代为履行。
”与《合同法》的规定基本一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依法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可以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这是对担保合同中代偿追偿条款的规定。
三、代偿追偿的法律适用1.代偿追偿的条件根据《合同法》和《民法典》的规定,代偿追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2)债权人请求第三人代为履行;(3)第三人与债务人或者债权人达成代偿追偿协议。
2.代偿追偿的程序(1)债权人向第三人提出代偿追偿请求;(2)第三人同意代为履行债务;(3)第三人与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签订代偿追偿协议;(4)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5)第三人向债务人追偿。
3.代偿追偿的法律效力(1)代偿追偿协议的效力:代偿追偿协议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2)代偿追偿协议的履行:第三人应当按照代偿追偿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务;(3)代偿追偿协议的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代偿追偿协议的内容;(4)代偿追偿协议的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偿追偿协议解除:①债务已经履行;②债务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③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④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代偿追偿协议。
四、代偿追偿的法律风险1.代偿追偿协议的无效(1)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2)违反公序良俗;(3)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代偿追偿协议;(4)代偿追偿协议的内容不明确。
代为清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为清偿是指债务人在清偿债务的过程中,第三人自愿或依约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代为清偿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围绕代为清偿的法律规定,从代为清偿的概念、法律特征、适用条件、效力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代为清偿的概念代为清偿,又称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中,自愿或依约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可以是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代为清偿的法律特征1. 代为清偿具有相对性。
代为清偿关系仅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不承担合同义务。
2. 代为清偿具有无偿性。
代为清偿的第三人通常不享有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其履行行为不具有对价性。
3. 代为清偿具有独立性。
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不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变化而受影响。
四、代为清偿的适用条件1. 债务人有清偿能力。
债务人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是代为清偿的前提条件。
2. 债权人同意。
债权人对代为清偿的第三人表示同意,是代为清偿生效的必要条件。
3. 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具有履行能力。
第三人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是代为清偿得以实现的关键条件。
4. 债务的性质和内容适宜第三人代为履行。
部分债务如特定技能、身份等,不适宜第三人代为履行。
五、代为清偿的效力1. 对债权人的效力。
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消灭。
2. 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因代为清偿而免除债务。
3. 对第三人的效力。
第三人履行债务后,享有请求债务人支付报酬的权利。
六、代为清偿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应当向第三人支付相应的价款或者报酬。
第三人代为履行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合同履行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对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概念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人代为履行具有以下特点:1. 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但承担履行义务。
2. 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发生的。
3. 第三人代为履行需要债务人的同意。
4. 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债务人免除履行义务。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依据。
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适用条件1.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2. 债权人同意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3. 第三人具备履行能力。
4. 债务人同意或者未提出异议。
四、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后果1. 第三人履行债务后,债务人免除履行义务。
2. 第三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仍需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 第三人因履行债务受到损失,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不影响债权人行使权利。
五、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案例分析案例: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向乙公司交付货物。
合同履行期间,丙公司因故无法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经甲公司同意,由丁公司代为履行。
丁公司按照约定交付了货物,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本案中,第三人丁公司代为履行债务,符合《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
由于丁公司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甲公司仍需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丁公司因履行债务受到损失,有权向甲公司追偿。
代为履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为履行,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使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制度。
在我国,代为履行是一种重要的债务履行方式,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本文将从代为履行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条件、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代为履行的概念代为履行,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使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制度。
在此制度中,第三人称为代为履行人,债务人称为被代为履行人,债权人称为债权债务人。
三、代为履行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
四、代为履行的适用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3.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同意履行。
4.第三人具有履行能力。
五、代为履行的效力1.代为履行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接受代为履行后,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2.代为履行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应当承担因代为履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3.代为履行对代为履行人的效力:代为履行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支付代为履行所产生的费用。
六、代为履行的具体操作1.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债务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2.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同意履行。
3.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债权人接受履行。
4.债务人支付代为履行所产生的费用。
七、代为履行的例外情况1.第三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债务。
2.代为履行人无履行能力。
3.代为履行违反公序良俗。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代为履行。
八、代为履行的法律责任1.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第三人拒绝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书
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书绪论。
合同是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能无法或不愿亲自履行其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委托第三人以其名义履行合同。
这种安排被称为以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书。
以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书的法律基础。
以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书的法律基础是合同法。
合同法允许合同当事人通过指定第三人作为履行代理人来委托合同的履行。
这允许合同当事人转移其履行义务,而无需终止合同。
代为履行合同书的要素。
有效的代为履行合同书必须包含以下要素:原合同的明确参考,合同书应明确提及要被履行的原合同。
当事人的身份,合同书应说明原合同的各方以及被指定为履行代理人的第三人。
履行义务的具体说明,合同书应详细说明要被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义务。
代为履行的授权,合同书应明确授权第三人以原合同当事人的名义履行义务。
履行的条件(如果有),合同书可以规定第三人履行义务的任何条件或限制。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方,委托方有义务向履行代理人提供履行所需的所有必要信息和支持。
委托方还应对履行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最终责任。
受托方,受托方有义务根据原合同和代为履行合同书的条款履行义务。
受托方还应对履行中发生的任何错误或疏忽负责。
原合同对方,原合同对方可以向受托方执行代为履行合同书的条款。
原合同对方还可以根据原合同的条款,从委托方处寻求法律追索权。
代为履行合同书的优点。
以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书有以下优点:允许履行义务的灵活性,它允许合同当事人将义务委托给更适合或更愿意履行义务的第三方。
保持合同的连续性,它允许合同继续履行,即使合同当事人无法或不愿亲自履行义务。
减轻责任,它可以减轻委托方对履行义务的责任,因为它将责任转移给第三方。
代为履行合同书的缺点。
以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书也有以下缺点:对履行代理人的依赖,委托方必须依赖第三方来履行义务,这可能会带来风险和不确定性。
控制权的丧失,委托方可能会失去对合同履行的直接控制权,这可能会导致问题和延迟。
第三人代为履行工程合同
第三人代为履行工程合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建筑工程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工程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时常会出现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
那么,第三人代为履行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工程合同的定义及特点第三人代为履行工程合同,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其中一方履行合同义务。
这种情形在实际工程承包、分包、供应链管理等环节中较为常见。
第三人代为履行工程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主体:涉及三方主体,即合同双方和第三人。
2. 合同约定: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或者通过补充协议约定第三人代为履行事项。
3. 履行主体:第三人代替合同一方履行义务,成为实际履行主体。
4. 法律后果: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合同双方承担。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方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约定第三人履行义务的,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第三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规定: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三、第三人代为履行工程合同的风险与防范1. 风险:第三人代为履行工程合同可能存在以下风险:(1)第三人信用风险:第三人可能存在信用不良、履行能力不足等问题,导致合同无法顺利履行。
(2)合同履行风险:第三人可能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合同一方违约。
品一品《民法典》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补充规则
品⼀品《民法典》第三⼈代为履⾏制度的补充规则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袁晓波律师前⾔:《合同法》第65条规定了第三⼈代为履⾏制度,规定债权⼈和债务⼈约定由第三⼈向债权⼈履⾏合同之债;在第三⼈不履⾏债务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债权⼈有权向债务⼈主张违约责任。
在该规则中,第三⼈本⾝不属于合同相对⼈,也并⾮债务⼈,只是合同履⾏主体,故债权⼈不能直接请求债务⼈履⾏债务,双⽅之间的履⾏约定对第三⼈不具有约束⼒。
《民法典》第523条全⽂保留了《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另外再增设了第524条,规定了第三⼈代为履⾏制度的补充规则[i],即“债务⼈不履⾏债务,第三⼈对履⾏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有权向债权⼈代为履⾏;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履⾏的除外。
债权⼈接受第三⼈履⾏后,其对债务⼈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但是债务⼈和第三⼈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524条规定共两款,第⼀款规定了该补充规则和除外情形,第⼆款则规定第三⼈代为履⾏后的法律效果。
笔者试对该补充规则的应⽤进⾏相关梳理,供各位读者理解参考。
⼀、第三⼈代为履⾏的补充规则在债务⼈不履⾏债务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外第三⼈对履⾏该债务有合法利益的,即使未经债权⼈同意,第三⼈可直接越过债务⼈向债权⼈代为履⾏,此即为《民法典》第524条新增规定的第三⼈代为履⾏制度的补充规则,弥补了《合同法》在债的清偿⽅⾯的不⾜,促进了债的实现和债的相对消灭。
因为对于债务⼈⽽⾔,其终极⽬的是债的实现,⾄于实现途径和清偿主体,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外,并⾮债权⼈所关注。
但在该规则成⽂之前,其应⽤却屡见不鲜,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实践效果。
⽐如,⼆⼿房买卖中,当事⼈约定买受⼈⽀付的⾸付款⽤于清偿出卖⼈的按揭贷款,在涤除贷款银⾏的抵押后,由买受⼈⽀付购房尾款并办理过户登记。
但出卖⼈收取⾸付款后未按约清偿按揭贷款,且因逾期还贷被银⾏起诉要求还款并主张抵押权。
《民法典》合同编新增了“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
《民法典》合同编新增了“第三⼈代为履⾏”规则《民法典》第524条是对第三⼈代为履⾏作出的新规定,弥补了《合同法》在债的清偿⼈⽅⾯的不⾜。
原则上,给付应当由债务⼈依债务的本旨⽽提供,债权⼈也只能够向债务⼈请求。
但通常情况下,对于债权⼈⽽⾔,只要能够获得给付利益的满⾜,给付究竟由债务⼈提供或由第三⼈提供并不重要。
因此,为了促进债权的实现,同时有效保护债务⼈的利益,法律上不禁⽌第三⼈代为履⾏。
但为了保护债务⼈和债权⼈的利益,只有当第三⼈就债务履⾏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才有权代为履⾏,债权⼈不得拒绝。
所谓第三⼈就债务的履⾏具有合法利益,是指第三⼈因代为履⾏⽽受有法律上的利益。
第三⼈代为履⾏之后,可基于法律规定或委托、⽆因管理、不当得利等请求权基础向债务⼈求偿。
为保障第三⼈的求偿权,债权⼈与第三⼈之间发⽣清偿代位,即债权⼈受领第三⼈履⾏后,其对债务⼈的债权转让给第三⼈,在第三⼈与债权⼈间发⽣法定债权转移的效果。
具体⽽⾔,第三⼈代为履⾏仅发⽣债权相对消灭的效果,对于原债权⼈⽽⾔,债权消灭;对于第三⼈⽽⾔,债权依然存在,第三⼈因代为履⾏获得了原债权⼈的地位,可以⾏使原债权⼈的权利。
就第三⼈清偿代位的效⼒⽽⾔,第三⼈⾃债权⼈处所承受的权利应限于其清偿范围。
若第三⼈代为履⾏了全部债务,则其承受债权⼈的全部权利。
第三⼈可以就债权的所有权涉及债权的担保向债务⼈主张,如履⾏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撤销权等债权权能,以及留置权、抵押权、质权、保证等担保权。
具体法律条⽂:《民法典》合同编第524条:债务⼈不履⾏债务,第三⼈对履⾏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有权向债权⼈代为履⾏;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履⾏的除外。
部分连带债务⼈的债务与债权⼈的债权同归于⼀⼈的,在扣除该债务⼈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对其他债务⼈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接受第三⼈履⾏后,其对债务⼈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但是债务⼈和第三⼈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由第三人履行
合同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由第三人履行意味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来履行合同的义务。
这种方式的实施,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降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并提供更大的灵活性。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应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定义。
合同由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方当事人之间,一方将合同的履行义务交由与之无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来完成。
这种行为需要经过各方的同意,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合同由第三人履行可以在各种合同中使用。
例如,当一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来履行。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当事人可能无法按照原有协议的条款履行合同。
此时,可以考虑委托第三方代替当事人履行原有的合同义务。
这样可以保证合同目标的实现,并避免因无法履行合同而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一个常见案例是托管合同。
例如,在金融行业中,客户可以将其资金托管给特定的托管机构,该机构将代为管理资金并根据与客户之间的协议执行特定的投资策略。
在这种情况下,客户与托管机构签订了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托管机构作为第三人履行合同,以实现客户的投资目标。
除了托管合同外,合同由第三人履行还可以应用于其他领域,如建筑工程、物流和供应链管理等。
在建筑工程中,承包商可以委托其他承包商或供应商来执行某些工作或提供材料。
这样可以提高工程的效率和质量,并降低风险。
在物流和供应链管理中,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商来管理和执行其物流业务,包括仓储、运输和供应链管理等。
当然,在合同由第三人履行时,需要注意一些风险和问题。
首先,双方当事人在选择第三方时需要谨慎,确保其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可靠性。
其次,需要明确第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此外,在合同中要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对第三方行为的监管和约束。
总的来说,合同由第三人履行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种灵活的解决方案。
通过委托第三方来履行合同的义务,可以降低风险,提高效率,并实现合同目标。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案例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案例一、第三人代为履行案例概述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无法或者不愿履行合同义务,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现象。
在现实生活中,第三人代为履行案例屡见不鲜,如担保人代为履行、继承人代为履行等。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这一规定为第三人代为履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合同法》第121条关于债务承担的规定,也为第三人代为履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条件及范围第三人代为履行需满足以下条件:1.合法的债务存在;2.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3.债务人无法或者不愿履行合同义务;4.第三人自愿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范围包括:1.金钱债务;2.非金钱债务;3.合同义务的履行;4.侵权责任的承担。
四、第三人代为履行案例分析案例: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
后乙因经营不善无法履行合同,甲请求乙的担保人丙代为履行合同。
丙同意代为履行,但要求甲支付一定的代履行费用。
甲丙之间形成了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关系。
五、如何运用第三人代为履行解决纠纷1.明确合同约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三人代为履行条款,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及时通知:在债务人无法或不愿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应尽快通知第三人,以便第三人决定是否代为履行。
3.协商一致:在债务人、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确保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签订代履行协议:在债务人、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签订代履行协议,明确代履行条款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5.履行合同: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后,债权人有权要求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第三人代为履行在我国的实践与展望近年来,我国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第三人代为履行的适用逐渐增多。
在未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将不断完善,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合同履行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合同法代为履行
合同法代为履行合同法代为履行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将合同的履行权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执行的一种方式。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真实的合同当事人可能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而需要借助第三人的力量来完成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代为履行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能够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并促进合同关系的正常运作。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
”这意味着,在合同成立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代为履行问题进行约定。
代为履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当事人预先约定了代为履行的条件,例如在合同中约定了“甲方可以委托乙方代为履行义务”,这时候如果甲方无法履行合同,就可以委托乙方代为履行。
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事后协商达成的,即在合同产生争议后,对于代为履行达成一致。
无论哪种情况,合同法都为当事人提供了保障,使得合同能够得到履行。
在代为履行的过程中,代为履行人承担了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代为履行人可以为了履行合同的目的,与债权人进行协商或采取必要的措施。
比如,如果合同是以货币形式履行的,代为履行人可以代表合同当事人向债权人支付相应的款项;如果合同是以提供劳务的形式履行的,代为履行人可以代表合同当事人履行相关的劳务义务。
代为履行的目的是保证了合同的履行不受阻碍,维护了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合同法代为履行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理解和合理应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是很重要的。
首先,代为履行应当遵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能违背原合同的意图。
其次,代为履行人应当为合同当事人的利益着想,忠实履行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再次,代为履行人在履行过程中应当谨慎审慎,不能以自己的利益为主。
最后,对于代为履行的费用问题,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约定或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总之,合同法代为履行是解决合同履行问题的一种有效方式,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法的规定,转让履行权和义务给第三人,从而达到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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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纪之交,我国的法制建没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经专家学者多次研讨,修正,终于1999年3月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获得通过。
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吸收了国外不同法系—些现代的、先进的制度,确立了合同法新的理论和制度。
如该法第65条的有关第三人代为履行(清偿)债务的规定,更是突破了原三部合同法中履行制度只限于相对人之间,欠缺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做法,填补了法律的空白。
这对完善我国合同法的内容和体系,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整个社会经济的流转、交易的效率不无裨益。
但由于这是—个新的制度,因法条过于简略,故在理论上和实务应用中需澄清一些容易混淆、模糊不清的概念。
故本文拟对此作—初步的探讨,以求教于大家。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概念及其特征
合同法第65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该条可以得出,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就此所订含同,通常称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即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广合同义务的合同。
其法律特征如下:
(一)第三人即非缔约当事人,世非合同当事人,无需参与合同的订立或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只需第三人单方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情务的协议即可产生效力。
(二)合而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
故在此意义上讲,第三人仅为履行主体而非义务主体,对于合同的债权人而言,他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对待,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时,由合同债务人负责履行。
(三)第三人虽非合同当事人,不承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
但是,如果第三人的不适当履行出于恶意,给债权人造成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
而且,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中第三人代为履行条款对债权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视为债务人的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
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旁人在履行期限内没有履行;或者第三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予以补正的,债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渊源及国外立法例
查士丁尼所著《法学总沦》(又译《法学阶梯》)最早对债务的承诺与债务的承担作了直观的描述,可以说是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渊源。
查氏在该著作中举例:“在铁提提问:”梅维,你承诺给我五个金币吗塞伊,你承诺给我五个金币吗‘之后,他们每个人分别回答说:我承诺给你。
’查氏据此认为,根据这种债务,每个承诺者负有为全部清偿的义务、[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第163一164页。
]随后,又举例说明,任何人如果承担由另一人给予某物或做某事,例如承担由铁提给予五个金币,他不负义务;但如果他承担由他设法做到使铁提给予五个金币,则他负有义务即受拘束、从上观之,早在古罗马时期,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已初具雏形,及至现代各国已纷纷设立该项制度。
我国民事立法在合同法出台前,尚无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专门规定,相反,从一些司法解释中看出(如对转包渔利的禁止性规定)司法实践是对此特反对态度的,但是实践证明,绝对禁止第三人履行既不必要,也不可能,因为对合同权利人而言,债权人订立合同之目的主要是实现债权,如第三人代为履行能实现其目的的,自无禁止之必要;对合同义务人而言,亦不利于债务人视市场不同情况来决定是否亲自履行合同。
现合同法突破旧制,在该注第65条中明文确定了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
意大利民法典第1268务规定:“如果债务人委任了一名新的债务人,由其向债权人承担债务,但是,原债务人并未被解除债务,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解除他的债务、该条第二款又规定:”但是,如果接受第三人债务履行的债权人没有要求新债务人履行债务,则不得向原债务人提出请求、“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10务规定:“l、自事人方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除非另有协议,或除非为保证另一方的根本利益,需要原始许诺人亲自履行或控制合同所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即便委托他人代为履行,也不能解除自己的履行义务或违约责任。
”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68条规定:“契约当事人之一方,约定由第三人对于他方为给付者,于第三人不为给付时,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311条第一款规定:如债权人对第三人为清偿履行行为,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的,发生受领迟延的法律效力。
此外,法国民法典第1236条、德国民法典第267条、日本民法典第267条均对第三人代为履行作了规定。
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构成要件
所谓法律上的构成要件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特定的客观事实,这种事实的发生,可依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分为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
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合同一方履行债务的辅助人,相对于债权,随其产生而产生,但亦并非债的关系发生时即为发生第三人代为履行,须具有一定的构成条件才形成此种法律效果,具体构成条件如下:
第一,须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存在,且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口头或书面约定。
这是第三人能够代为履行的前提和必备条
件,两者缺一不可。
若合同当事人之间没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则第三人代为履行也不可能。
第二,须有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承诺,应为明示的、书面的,这是积极要件;或者与债务人订有承担某项合同债务的协议。
第三人承担的债务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惟有履行债务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第三,须债权人的债权已届履行期,且向第三人请求履行,而第三人的履行应是无条件的。
四、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效力
一般具体的法律条文是由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组成的,法律规范设置了一个或数个假定的构成要件,只要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符合这些规范要件,则预定了它的法律后果。
且在一般情形下构成要件的行为人与法律后果是同一的。
换言之,即法律规定了你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法律亦同时规定了对你的行为的后果安排。
但该条却不是这样的,依该条规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了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地位,其因不属合同当事人,实体法亦无规范其法律效果,故其亦不应成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第二,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第三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能否代替债务人履行有无效力!例如,对合同债务的清偿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为合同保证人清偿债务;抵押权顺序在后的人向顺序在前的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无担保权的债权人清偿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债务;合伙人清偿合伙的债务的第三人等,对此,合同法虽没有作出规定,但笔者认为,应参考国外立法例一些合理的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纵有异议,也不能拒绝第三人清偿,否则应负迟延受领的违约责任。
第三,对法律规定应亲自履行或法律的性质应亲自履行的,则不许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
例如,借款合同的借款方一般应为金融机构,则不允许非金融机构的第三人代为履行贷款义务;承揽合同承揽人应以自己的主要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拒绝接受第三人单方面的代为履行。
五、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其他合同第三人的区别
其一,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合同保证人的区别。
《担保法》第6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由此可知,(1)、保证是第人与债权人的约定,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则由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至于,第三人是否同意不属构成要件,当然第三人一般是同意代替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不然的话,债务人也不会与债权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因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当事人不能约定由第三人承担义务。
(2)、保证中的第三人产生为履行的效力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发生的,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则相反,约定了由第三人先行履行,债权人也应先请求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
(3)合同保证人在主债务未履行时,承担代为履行的责任,具有诉讼与强制执行力,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则不负义务,法律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其二,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合同债务受让人的区别。
《合同法》第84条、第85条、第86条规定了合同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与效力,合同债务的承担学界一般称为,转让的义务承担与并存的义务承担。
所谓转让的义务承担,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作为合同新的当事人,代替原当事人承担合同义务。
所谓并存的义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由第三人与合同债务方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由上可知,(1)、合同债务的转让无论是整体转让或者部分转让,均是合同主体发生了变更,合同债务整体转让时,原合同当事人脱离了合同关系,第三人成了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债务的部分转让,则合同关系又多了一个义务主体,而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可能成为合同当事人。
(2)、合同债务的转让给第三人时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则无需债权人同意,只要第三人愿意履行即可。
(3)、在债务转让后,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再向债务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而第三人代为履行,于此情形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4)、债务转让后,第三人未履行完毕,债权人可请求该第三人继续履行,而第三人代为履行于此情形,债权人只能向原债务人请求继续履行未履行部分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