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医学临床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湖北省医学临床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湖北省医学临床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鄂科技发社[2007]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湖北省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医疗新技术的临床研究和应用推广方面的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组建医学临床研究中心,旨在积极探索创新医学科研的机制,集成优势资源,支持建设若干机制灵活、高效,集临床诊疗、科研和人才培养于一体的高水平、开放式平台,加快医疗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临床应用,培养造就一支技术高超、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推动形成一批在全国具有领先地位或重要影响的特色医疗品牌,全面提升我省临床医学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第三条医学临床研究中心主要依托具有雄厚科技实力和良好设施条件的省内大型医院组建。
鼓励多家单位集成优势,联合组建医学临床研究中心。
第四条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加强诊疗技术的创新和规范化研究。
根据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的建设方向,选择重点诊疗病种,开展重点诊疗病种方法学研究,前沿性新技术、多学科融合技术研究及新技术的临床应用研究,优化诊疗方案,制定诊疗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快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二)针对社区、农村常见、多发病,开展先进、适宜防治技术的筛选推广研究;充分发挥在本学科(领域)的人才、技术优势,积极配合地方政府部门,指导和推动社区、农村疾病防治与卫生保健网络的发展,促进先进医疗卫生技术的广泛应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三)建设开放式研究服务平台。
完善中心硬件建设,探索建立开放、流动、高效的内部运行管理机制,加强国内外相关机构的临床合作与交流,研究、引进消化和推广应用新技术,不断提高学术和诊疗水平。
(四)加强人才队伍培养。
积极培养和引进与医学临床研究中心建设相适应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建设更趋合理的学科团队。
同时,充分发挥中心在本学科(领域)的技术和条件优势,积极为地方培养相关的高层次人才。
(五)全面了解、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发展现状和趋势,积极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建言献策,提供咨询参考意见。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制度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制度近年来,随着医学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临床医学的发展,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在医疗机构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到医疗机构的科研能力和医疗质量。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制度的建设。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管理制度首先需要明确其内外部的职责分工。
内部职责分工包括研究人员的分工、科研项目的组织和管理等。
研究人员的分工应根据其专长和能力进行合理分配,以确保科研工作的高效进行。
科研项目的组织和管理需要明确项目的目标、时间安排以及人力物力的投入,确保项目能够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的效果。
外部职责分工包括与其他医疗机构或科研机构的合作、与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等。
与其他医疗机构或科研机构的合作可以促进资源的共享和互利共赢,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效率。
与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则可以让他们了解科研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提高他们对科研工作的支持和参与度。
其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管理制度还需要建立一套科研伦理体系。
科研伦理是科研工作的基石,对于保障科研工作的正当性和可信度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科研伦理体系包括诚信、保密、知情同意和伦理审查等方面。
诚信是科研工作者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应该以真实、客观的态度对待科研数据和结果,并且不得为个人或利益集团谋取私利。
保密是科研工作的必要条件,特别是对于涉及患者隐私和商业机密的科研项目,需要加强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知情同意是临床研究中的重要内容,患者必须在明确知晓研究目的、方法和利弊的情况下,自愿参与科研项目。
伦理审查是科研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通过对科研方案的伦理审查,可以保护研究对象的利益和权益,确保科研工作的合法合规。
另外,在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管理制度中还需要加强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是确保科研工作高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于提高科研工作的可靠性和可重复性具有重要意义。
质量管理主要包括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两个方面。
质量控制是通过统一的实验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确保科研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医学临床研究管理制度
医学临床研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医学临床研究的管理,确保研究的科学性、安全性和伦理性,保障研究对象的权益,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订立本制度。
二、研究项目申请与批准1.研究项目的负责人应向医院提交研究计划书,内容包含研究目的、方法、预期结果、研究团队成员等。
2.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负责评估研究计划的学术价值和伦理合规性,并予以批准或驳回的决议。
3.研究项目申请获得批准后,负责人应依照批准的研究计划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研究方向或方法。
三、研究对象招募与知情同意1.研究招募过程应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确保研究对象的知情权和自己乐意参加。
2.研究负责人应向研究对象供应认真的研究目的、方法、风险和福利等信息,并获得研究对象的书面知情同意。
3.对于无法供应知情同意的研究对象,须经过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研究,同时保障其权益。
四、研究数据管理与保密1.研究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应准确、完整地记录,采用规范的数据管理系统进行存储和备份,确保数据可追溯和保密。
2.研究数据的收集、分析和解释应基于科学原则和诚信原则,不得进行数据造假或窜改。
3.研究数据的全部权归医院全部,研究负责人和研究团队成员应妥当保管和使用数据,不得未经授权外传或使用于其他非指定用途。
五、研究过程监督与评估1.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对研究过程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研究符合伦理和法律规定。
2.研究负责人和研究团队应定时提交研究进展报告,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依据报告对研究进行评估和监督,并提出必需的改进要求。
3.对于违反伦理和法律规定的研究行为,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有权暂时停止或停止该研究项目,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研究结果发布与知识产权管理1.研究负责人和研究团队对研究结果的发布应遵守学术道德和版权法律法规,确保研究成绩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医院鼓舞研究负责人和研究团队申请相关专利和版权保护,促进科技成绩的转化和应用。
3.研究结果的发布应经过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确保不泄露研究对象的隐私和保密信息。
医院临床研究管理制度
医院临床研究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医院作为一个重要的医疗服务机构,承担着临床研究的责任和义务,目的在于不断提升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
为了规范和管理临床研究活动,医院制定了临床研究管理制度,以确保研究过程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1. 研究管理委员会:医院设立研究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研究管理制度,由院长亲自任命主任委员,并邀请相关专家和研究人员组成委员会成员。
2. 临床研究办公室:医院设立临床研究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管理各类临床研究项目,包括研究方案审核、数据收集与统计、结果分析和报告撰写等工作。
三、临床研究项目的立项流程1. 立项申请:研究人员向临床研究办公室提交立项申请,并提供项目的研究目的、方法、人员配备、预算等相关信息。
2. 审核评估:临床研究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科学性、伦理性、可行性等。
3. 决策审批:研究管理委员会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决策,并作出是否批准立项的决定。
4. 立项通知:临床研究办公室将决策结果通知给研究人员,并协助其完成后续的研究工作。
四、研究过程的管理和监督1. 临床试验组织:研究人员应建立符合伦理要求的研究小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研究过程的规范性和可靠性。
2. 试验方案:研究人员应编写完整的试验方案,包括研究设计、样本量计算、数据采集和分析方法等,同时提交给临床研究办公室备案。
3. 伦理审查:临床研究办公室应组织专家对研究方案进行伦理审查,确保研究的伦理合规性。
4. 进度管理:研究人员应按照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并及时向临床研究办公室报告研究进度和问题,确保研究项目的推进和顺利进行。
5. 数据管理:研究人员应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体系,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提交数据报告。
6. 结果分析和报告:研究人员应对研究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撰写研究报告,提交给临床研究办公室进行审查,最终完成临床研究的总结和总结。
临床研究中心人员管理制度
临床研究中心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临床研究中心人员管理,提高人员工作效率,保障人员权益,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临床研究中心下属所有人员,包括科研人员、临床试验人员、行政人员等。
第二章人员招聘与录用一、临床研究中心在进行人员招聘时,应严格按照招聘岗位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平公正选聘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被录用的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签署《聘用合同》,明确工作岗位、薪酬待遇等事项。
三、录用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职手续,如拖延时间无正当理由,将取消录用资格。
四、录用人员须通过一定的培训和考核后,方可正式上岗。
第三章人员岗位管理一、临床研究中心应根据业务需要,建立合理的人员编制,明确各类岗位职责、权限、工作标准等。
二、临床研究中心应定期进行人事岗位调整,确保各岗位人员结构合理、流动适当,并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
三、人员调岗需经审批,不得擅自调整。
四、对于新入职人员,应提供良好的岗前培训,保障其尽快适应工作。
五、对于现有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岗位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
第四章人员考核与奖惩一、临床研究中心应建立完善的人员考核制度,包括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岗位考核等部分。
二、定期考核应以年度为周期,通过工作表现、能力水平、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三、定期考核结果将作为人员绩效评价和晋升晋级的重要依据。
四、不定期考核主要针对突出工作业绩的人员,对其进行及时表彰与奖励。
五、对于工作不力、违反规定、损害临床研究中心利益的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劝导、通报批评、降职调离、开除等。
六、对于个人和团队的突出贡献应进行表彰和奖励,包括奖金、荣誉称号、晋升等形式。
第五章人员培训与发展一、临床研究中心应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与发展计划,通过定期内部培训和外部进修等方式,提高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素质。
二、人才培养与发展计划应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技能培训、管理能力培养等内容,并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国卫医发﹝2014﹞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研究管理,规范临床研究行为,我们组织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4年10月16日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研究管理,规范临床研究行为,促进临床研究健康发展,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床研究是指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开展的所有涉及人的药品(含试验药物,下同)和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医学研究及新技术的临床应用观察等。
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按相应要求获得资格认定,并具备相应的能力。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临床试验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临床研究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开展临床研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成立临床研究管理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设立或者指定专门部门(以下称临床研究管理部门)负责临床研究管理。
第六条临床研究管理委员会由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临床研究专家代表组成,负责医疗机构临床研究的决策、审核、管理和监督。
临床研究管理部门在临床研究管理委员会指导下,负责临床研究的立项审查、实施控制、档案管理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伦理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承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的伦理审查,确保临床研究符合伦理规范。
第八条药物临床试验研究负责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
临床研究分中心管理制度范文
临床研究分中心管理制度范文临床研究分中心(CRC)作为临床研究实施的重要环节,其管理制度的完善对于确保临床研究的质量和实施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系统地说明一种可行的临床研究分中心管理制度的范文,以便于各个临床研究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实施。
一、临床研究分中心管理体制临床研究分中心的管理体制应该确定一个明确的责任分工和管理层次。
管理团队应包括中心主任、临床研究协调员、数据管理组、监察组和指导委员会等,其中:1. 中心主任:作为临床研究分中心的领导者,负责统筹协调临床研究工作。
中心主任应具备丰富的临床研究经验和管理能力,能够协调各项工作的开展,并与上级单位、合作单位进行良好的沟通。
2. 临床研究协调员:作为临床研究分中心的具体执行者,负责协调、监督和管理临床研究的各项工作。
他们应具备相关的医学和研究背景知识,能够熟悉临床研究的流程和标准,积极协调各个环节的合作,并确保研究的顺利进行。
3. 数据管理组:负责收集、整理、存储和管理临床研究的数据。
数据管理组的成员应具备相关的统计学和信息管理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数据管理软件和数据库系统,并能够根据临床研究的需要,及时提供准确和可靠的数据支持。
4. 监察组:负责监督和评估临床研究的质量和合规性。
监察组的成员应具备相关的法律、伦理和医学知识,熟悉临床研究的法规和伦理标准,并能够独立进行监察和评估工作,以保证临床研究的合规性和诚信性。
5. 指导委员会:由临床研究分中心的专家组成,负责提供咨询和指导,为临床研究提供学术支持和技术指导。
指导委员会应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研究背景,能够为分中心的研究设计、方案制定等环节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二、临床研究分中心的管理制度临床研究分中心的管理制度应具备以下内容:1. 临床研究工作程序:明确临床研究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每个环节的责任人,包括研究设计、临床试验的实施、数据管理、数据分析和结果解读等。
确保临床研究的流程顺畅、结果可靠。
临床研究实验室集中设置统一管理暂行规定
临床研究实验室集中设置统一管理暂行规定临床研究实验室是临床医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集中设置、统一管理对于提高临床研究的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制定临床研究实验室集中设置、统一管理暂行规定,有助于规范临床研究实验室的建设和运作,保障临床研究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一、临床研究实验室集中设置原则1.依据研究需求合理设置临床研究实验室。
临床研究实验室的设置应符合临床研究的目标和需求,能够提供必要的实验设备和技术支持。
2.实验室设施要达到临床研究要求。
临床研究实验室应具备必备的实验设备和安全设施,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确保实验室操作流程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3.实验室集中设置在医疗机构内或相关科研机构内。
临床研究实验室的集中设置应考虑实验室与医疗机构或科研机构的紧密关联,便于实验室的技术支持和临床实践的结合。
二、临床研究实验室统一管理规定1.确定专业的实验室管理人员。
临床研究实验室应有专业的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确保实验室的正常运作。
2.制定实验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临床研究实验室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实验室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实验室的工作质量和结果的可靠性。
3.配备完善的实验设备和试剂。
临床研究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实验设备和试剂,所有设备和试剂的购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确保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4.健全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
临床研究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标准操作程序和实验数据的记录和保存,以确保实验室工作的质量和可溯性。
5.定期组织实验室技术培训和学术交流。
临床研究实验室应定期组织实验室技术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实验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实验室的技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三、临床研究实验室集中设置、统一管理的意义1.提高临床研究效率和质量。
通过集中设置、统一管理的方式,可以避免实验室资源的重复利用和浪费,提高实验室的工作效率和研究质量。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全省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全省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06•【字号】鄂政办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全省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加快全省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月6日加快全省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精神,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5年,力争现有高水平医学院建成世界一流医学院,建设一批错位办学、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本科层次高质量发展医学院(校),建设一批有力支撑湖北康养事业的高职医学院(校),医学人才培养质量明显提升,医学教育布局更加科学,学科专业结构更加优化,基层适用性和紧缺性人才培养取得明显改善,管理体制机制更加科学高效,医学教育有力支撑健康湖北建设。
到2030年,建成具有中国特色、湖北优势的更高水平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培养造就湖北医学教育名家、医学研究大家、疾病诊疗专家、康养护理行家群体,率先建成医学教育强省,为加快国家医学教育创新发展作出湖北贡献。
二、重点任务(一)全面优化医学人才培养结构。
1.提升医学专业学历教育层次。
严格控制高职(专科)临床医学类专业招生规模,大力发展高职护理专业教育,逐步形成以护理专业为主体的医学高等职业教育体系。
支持部属高校适度扩大医学博士招生规模,支持省属高校适度扩大医学硕士招生规模。
从2021年开始,停止中职层次农村医学、中医专业招生。
(省教育厅牵头,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配合)2.着力加强医学学科建设。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3.21•【字号】鄂卫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卫发[2012]1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促进医学装备合理配置、安全与有效利用,充分发挥医学装备使用效益,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11]24号),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促进医学装备合理配置、安全与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医学装备,是指医疗卫生机构中用于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等工作,具有卫生专业技术特征的仪器设备、器械、耗材和医学信息系统等的总称。
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利用各种资金来源购置、接受捐赠和调拨的医学装备,均应当按照本细则实施管理。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原则,应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效能。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学工程学科建设,注重医学装备管理人才培养,建设专业化、职业化人才队伍,提高医学装备管理能力和应用技术水平。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学装备管理实行机构领导、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三级管理制度。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考核细则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考核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临床中心”)的动态管理,规范年度考核工作,依据《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年度考核对象是建设并运行满1年的临床中心。
第三条考核目的是引导临床中心规范管理,全面了解和检查临床中心在考核年度内的科研产出、公共服务和管理运行状况,发现问题,积累经验,促进发展。
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年度考核由科技厅牵头协调,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以下简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制定考核指标体系,确定参评名单,委托和指导第三方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开展考核工作,确定和发布考核结果。
第五条考核机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拟定考核实施方案,受理考核材料并做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考核,提交考核报告等。
第六条临床中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本部门临床中心依托单位做好考核准备工作。
第七条临床中心依托单位负责审核考核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为考核提供支撑和保障。
第三章考核材料第八条考核材料是临床中心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包括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附件等。
考核材料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九条年度总结报告由临床中心根据考核通知要求据实形成。
报告中列举的科研活动、公共服务活动及其成果等应为考核年度内开展和取得,并与临床中心研究方向及固定研究人员有较强的关联性。
第四章考核程序第十条考核机构提出考核对象名单、材料要求、日程安排等,形成考核方案报科技厅后,由管理部门发布年度考核通知。
第十一条临床中心按照考核通知要求,形成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附件,经依托单位审核、公示和主管部门审查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考核机构。
第十二条考核机构对考核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形成考核报告报科技厅。
第十三条专家遴选采取回避和信用记录制度,与临床中心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能作为考核专家。
临床医学研究规范管理制度
临床医学研究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本规章订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医院内临床医学研究的管理,提高研究质量,保障研究参加者的权益。
2.本规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的管理要求订立,适用于医院内全部临床医学研究活动。
第二条研究定义1.临床医学研究是指在医院内进行的以患者为对象的医学研究,重要目的是改善诊疗和护理水平,推动医学进步。
2.临床医学研究包含但不限于临床试验、病例研究、流行病学调查等。
第二章研究伦理与审查第三条伦理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1.医院设立伦理委员会,负责审查和监督临床医学研究的伦理合规性。
2.伦理委员会由不少于7名成员构成,包含医疗专业人员、法律专家、研究人员等,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3.伦理委员会的职责包含但不限于审查研究计划、许可研究实施、监督研究过程、解决伦理问题等。
第四条伦理审查的程序1.临床医学研究项目在实施之前,必需提交伦理委员会审查。
2.研究方必需提交完整的研究计划书和相关料子,并依照伦理委员会要求进行增补。
3.伦理委员会应在提交料子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议,并及时书面通知研究方。
4.未经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的研究项目禁止实施,一旦发现将追究责任。
第五条研究参加者的知情同意1.研究参加者必需在明确知晓研究目的、方法、风险和利益等情况下,自己乐意选择参加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研究方必需确保知情同意书的内容准确、明确,并妥当保管相关文件。
3.未经研究参加者书面同意,禁止收集、使用和公开其个人隐私信息。
第三章研究数据管理第六条研究数据的存储1.研究方必需妥当保管研究数据,确保其完整、准确、可靠。
2.电子数据必需有充分的安全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和丢失。
第七条研究数据的记录和报告1.研究方必需依照规定的记录格式和流程进行研究数据的记录。
2.研究方应及时报告研究进展和结果,确保研究透亮、可追溯。
第八条研究数据的可访问性和共享1.研究方应确保研究数据可供必需人员和机构进行验证和查阅。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为什么要制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卫生健康科研工作。
为积极稳妥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规范管理,促进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研究管理体系不断完善,营造包容审慎、规范有序、协同高效、利于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按照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我委研究起草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于2021年在北京等4省份试行,并于2022年将试点拓展到全国12个省份。
总体上看,《管理办法(试行)》在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研究管理体系、加强专业力量支撑、实现信息化管理、提升临床研究质量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成果和深入调研基础上,我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批准。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依法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开展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批准。
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管理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以人(个体或群体)为研究对象,不以药品、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等产品注册为目的,研究疾病的病因、诊断、治疗、康复、预后、预防、控制及健康维护等的活动,并在《管理办法》第二章分类细化了研究性干预措施的适用情况,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使用已上市药品、医疗器械的基本要求。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09•【字号】鄂科技规〔2022〕8号•【施行日期】2022.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科技规〔2022〕8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湖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省科技厅、省卫健委修订了《湖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执行。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11月9日湖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湖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是以提高我省临床医学研究和诊疗水平为宗旨,以医疗机构为依托,以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临床研究、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是湖北省临床医学科技创新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
第三条按照湖北省疾病防控战略需求和整体规划,以临床研究和应用为导向,在主要疾病领域或临床专科布局建设中心,在重大疾病领域引导相关中心建设分中心,中心建设要兼顾领域和区域平衡,实现主要疾病领域全覆盖。
第四条对中心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多渠道支持、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省科技厅联合省卫健委开展中心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中心的整体布局规划;(二)批准中心建立、调整和撤销;(三)组织开展对中心的考核评估和检查工作;(四)研究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五)积极推进创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部共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是面向我国疾病防治需求,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临床研究、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
第三条按照我国疾病防控战略需求整体规划,在主要疾病领域和临床专科布局建设中心,并联合各级医疗机构建设覆盖全国主要地区的协同创新网络。
第四条注重中心建设布局的区域平衡,探索推进省部共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部共建中心”)的建设;引导部分重大疾病领域中心建设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鼓励各地方开展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中心”)的建设。
第五条对中心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坚持多渠道支持、定期页脚内容28评估和动态调整。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科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军委后勤保障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是中心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中心的建设布局规划;(二)批准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三)组织开展对中心的绩效评估和检查;(四)研究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五)组建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七条管理部门应集成相关优势资源支持中心建设和发展。
科技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作为牵头部门,在科研项目、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享受科研机构优惠政策、干细胞研究基地和项目备案等方面支持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军委后勤保障部负责加强军民融合,军队的中心服务于地方,地方的中心支撑军队需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药物和医疗器械的临床评价研究等方面给予政策性支持。
第八条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国内和国际临床医学、药学、基础医学、公共卫生、医学科技管理等方面的战略专家组成,主要职责:页脚内容28(一)为中心的建设布局规划、运行管理和评审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二)对各中心提出的临床研究重点方向、任务及战略规划等提供咨询;(三)承担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制度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制度医学研究中心作为医院的重要部门之一,负责医学研究、试验以及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为了保证临床医学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是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管理制度:一、组织架构(1)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成立委员会:负责研究中心的整体管理和决策,由中心主任、副主任、科研人员代表等组成。
(2)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研究工作,管理研究经费等事务。
(3)科研团队:根据研究方向和项目需求,组建临床科研团队。
二、人员管理(1)招聘和录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聘、聘任等方式,录用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研究经验的人员。
(2)人员培训:定期组织科研方法、伦理规范、研究流程等培训课程,提高人员的科研素质。
(3)绩效考核:按照科研项目完成情况、论文发表情况、参与项目获奖等因素,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三、项目管理(1)项目申报:按照科研计划和研究方向,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通过后,进行项目立项。
(2)项目实施:明确项目实施目标、时间节点和任务分工,指定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进展监管。
(3)项目评估:定期评估项目进展,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
四、经费管理(1)经费编制:根据研究项目的需求,编制相应的经费预算,明确经费用途和限额。
(2)经费使用:严格按照经费用途和限额进行支出,做到经费使用合理、经济。
(3)经费监管:建立经费监管机制,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查和监督。
五、数据管理(1)数据采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采用合理的数据采集方法和流程。
(2)数据存储:建立完善的数据存储系统,确保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3)数据分析:根据研究目的和数据特点,采用适当的统计方法进行数据分析。
六、伦理管理(1)伦理审批:对于涉及人体或动物的研究项目,按照伦理规范,进行伦理审批和备案。
(2)知情同意:确保研究对象或实验动物的知情同意,尊重其权益并保护隐私。
(3)实施监管:严格遵守伦理规范,对违反伦理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制度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制度1.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得有严格的人员管理制度呀!就好比一个球队,每个球员都有自己的位置和职责,研究中心的每个人也得清楚自己该干啥。
比如小张负责数据收集,那他就得把这事儿干好,不然整个研究不就乱套啦?2. 经费管理也超级重要呢!这就像家里过日子,得把钱花在刀刃上。
要是乱花钱,那研究还怎么进行下去呀?比如上次买设备,大家可都是精挑细选的呀!3. 实验流程的管理得一丝不苟啊!这就如同搭积木,一步错步步错。
像那次做实验,小王因为一个小疏忽,结果就得重新来,多耽误事儿呀!4. 数据管理得严谨再严谨呀!数据就是研究的生命,要是数据出问题,那不就像大楼没了根基。
还记得那次数据核对,大家紧张得不行呢!5. 安全管理制度不能少哇!这就像开车要系安全带,是对大家的保护。
要是没有安全措施,万一出点事儿咋办?就像那次差点发生的事故,想想都后怕呀!6. 培训制度得跟上呀!大家得不断学习进步才行。
这就像跑步,不前进就会落后。
上次组织的培训,大家都收获满满呢!7. 合作交流制度也得有呀!不能自己闷头干。
就像打开窗户透气,能带来新的思路和方法。
上次和别的中心交流,真的让我们大开眼界!8. 成果管理制度要完善呀!这是对大家努力的肯定。
好比比赛赢了要有奖杯,研究出成果了也得好好管理呀。
那次成果展示,大家多骄傲呀!9. 质量管理制度是关键呀!不能有丝毫马虎。
就像做一件精美的工艺品,得精心打磨。
记得那次为了保证质量,大家加班加点呢!10. 监督制度更是不能马虎呀!这就像有双眼睛盯着,让大家不敢偷懒。
要是没有监督,那不乱套啦?上次监督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了多好呀!我觉得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管理制度真的太重要了,只有把这些制度都落实好,才能让研究中心高效运转,取得更好的成果!。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23•【字号】鄂卫生计生规[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生计生规[2015]1号各市、州、县卫生计生委(局),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现将《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3月23日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注册按照类别、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重大的变更事项(含执业地点、诊疗科目、床位、牙椅变更)、校验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进行现场审核。
第五条医疗机构类别:(一)医院: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四)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五)疗养院;(六)门诊部: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七)诊所:诊所、卫生所(室)、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八)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九)村卫生室(所);(十)急救机构:急救中心、急救站;(十一)临床检验机构类:临床检验中心、临床检验站(所);(十二)护理服务机构:护理院、护理站;(十三)其他诊疗机构。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卫生部卫医发〔2006〕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并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的实验室。
第三条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临床实验室执业行为,保证临床实验室按照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设定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
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提供的临床检验服务应当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检验工作客观、公正,不受任何部门、经济利益等影响。
第九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
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模板】
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模板】XX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XX省临床医学发展,做好我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规划布局、建设运行及管理,参照《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心是面向我省疾病防治需求,以提高我省临床诊疗水平为宗旨,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省内临床诊疗水平领先的医院为主体,以省、市、县(市、区)医院共同参加组成的疾病诊疗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临床疾病诊疗技术研究、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省级科研平台。
第三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中心的建设方向,围绕本领域疾病防治的重大需求和临床诊疗中存在的共性技术问题,选择重点诊疗病种,开展相关疾病的临床研究,提高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二)与二、三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搭建疾病诊疗协同网络,开展临床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业务培训,带动本领域基层医疗机构诊疗水平和服务能力的整体提升;(三)加强领军人才和业务骨干的培养,打造一支与学科发展相适应的创新团队。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是中心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全省中心的布局规划;(二)批准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三)组织开展对中心的绩效评估和检查;(四)研究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
第五条中心依托的法人单位是中心建设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本单位中心的申报;(二)负责中心的建设实施,为中心建设提供人、财、物等相应的条件保障;(三)建立健全中心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有利于中心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四)做好中心开展临床研究的条件保障工作。
第六条协同网络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协助中心开展协同研究、成果推广、人才培养和地方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第七条申报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的牵头单位必须是省内三级甲等医院,具有省内一流的临床医学研究设施和条件保障,具备病例床位资源优势,在申报领域的临床诊疗水平处于国内先进、省内领先;(二)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势明显,拥有学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在省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结构合理和较高水平的临床研究人才团队,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临床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三)临床医学研究能力突出,近5年内,在申报领域取得标志性的临床科研成果,牵头主持过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学术影响和诊疗技术方面处于省内本领域领先水平;(四)中心按照本领域疾病防治重点和实际需求,搭建覆盖省、市、县(市、区)医院紧密协同的疾病研究协同网络,其中,三级医院不少于5家,二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不少于8家;(五)能够对拟申报的中心建设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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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学临床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鄂科技发社[2007]4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湖北省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医疗新技术的临床研究和应用推广方面的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组建医学临床研究中心,旨在积极探索创新医学科研的机制,集成优势
资源,支持建设若干机制灵活、高效,集临床诊疗、科研和人才培养于一体的高水平、开放式平台,加快医疗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临床应用,培养造就一支技术高超、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推动形成一批在全国具有领先地位或重要影响的特色医疗品牌,全面提升我省临床医学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第三条医学临床研究中心主要依托具有雄厚科技实力和良好设施条件的省内
大型医院组建。
鼓励多家单位集成优势,联合组建医学临床研究中心。
第四条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加强诊疗技术的创新和规范化研究。
根据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的建设方向,选择重点诊疗病种,开展重点诊疗病种方法学研究,前沿性新技术、多学科融合技术研究及新技术的临床应用研究,优化诊疗方案,制定诊疗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快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二)针对社区、农村常见、多发病,开展先进、适宜防治技术的筛选推广研究;充分发挥在本学科(领域)的人才、技术优势,积极配合地方政府部门,指导和推动社区、农村疾病防治与卫生保健网络的发展,促进先进医疗卫生技术的广泛应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三)建设开放式研究服务平台。
完善中心硬件建设,探索建立开放、流动、高效的内部运行管理机制,加强国内外相关机构的临床合作与交流,研究、引进消化和推广应用新技术,不断提高学术和诊疗水平。
(四)加强人才队伍培养。
积极培养和引进与医学临床研究中心建设相适应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建设更趋合理的学科团队。
同时,充分发挥中心在本学科(领域)的技术和条件优势,积极为地方培养相关的高层次人才。
(五)全面了解、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发展现状和趋势,积极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建言献策,提供咨询参考意见。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省科技厅、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的统筹规划和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全省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的组建规划;制定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的管理办法;审查和批准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的组建;组织进行医学临床研究中心运行中的定期考评,以及建成后的验收认证等。
第六条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的建设和日常管理由组建单位负责,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中心的发展方向、规划计划;决定中心的组建模式和人事任免;协调解决中心组建及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以及提供中心建设运行所必需的条件保障等。
对于由多家单位联合组建的医学临床研究中心,原则上,应成立主要由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行使中心的建设和日常管理职能。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凡申请承担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组建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某一学科或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承担并出色完成了一批省级以上的重点医学临床研究任务,在学术影响和医疗技术方面位居国内前列。
(二)拥有学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学科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医学临床研究、试验、诊疗和护理等方面人才队伍,以保证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基本具备医学临床研究的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一定数量的病床和病例数;有必要的研究试验设备和分析检测仪器。
(四)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能承担必要的匹配资金。
(五)拥有创新意识强、高效能干、管理科学的领导班子,组织机构及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
第八条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立项基本程序是:依托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要求填报申请文件及《湖北省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组建可行性论证报告》等申请材料;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组建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专家组意见,研究确定组建对象。
第九条确定为组建对象的依托单位需填报《湖北省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经省科技厅、省卫生厅审批下达后,正式启动实施。
有关《计划任务书》是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组建项目执行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文件,具有行政约束力。
第四章建设与运行管理
第十条医学临床研究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期限一般为3年左右。
医学临床研究中心与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
依托单位应成为中心的坚强后盾,从组织措施及人、财、物等方面为中心建设提供有力保障,确保中心组建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十一条医学临床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设立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组成一个团结、精干、高效的领导班子。
同时,根据需要,中心可设立由国内外同行知名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对中心的发展方向、规划计划、重点项目等提供咨询论证,但不直接干预中心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医学临床研究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
固定人员主要是保证中心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其数量由依托单位自行确定。
同时,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随时吸收和接纳国内外相关研究人员参与中心研究工作,广泛开展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
第十三条医学临床研究中心在建设、运行期间,省科技厅、省卫生厅主要以项目形式予以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承担有关的医学临床研究任务;中心要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承担相关的重点研究任务,中心组织申报的国家项目,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给予优先推荐和支持。
第十四条支持中心建设下拨的项目经费,应单独设帐、专项管理,主要用于实现中心建设目标所需关键仪器设备的购置,临床重点发展的诊疗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应用和推广等,原则上不得用于中心的基本设施建设,更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五条依托单位应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向省科技厅、省卫生厅提交阶段组建进展或运行总结报告。
省科技厅、省卫生厅将不定期对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的建设发展情况进行检查,对科技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若发现与原组建计划要求不符,有权要求限期改进,直至撤消立项。
第五章验收与考评
第十六条医学临床研究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省科技厅、省卫生厅将组织有关专家根据《湖北省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
经验收合格者,正式授予“湖北省××××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称号,制作并悬挂统一牌匾。
第十七条对于按照《湖北省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组建要
求提前完成任务者,可申请提前验收。
愈期未完成组建任务者,省科技厅、省卫生厅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医学临床研究中心投入运行后,省科技厅、省卫生厅将组织考评小组,每两年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考评。
经过考评,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者,责成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者,取消其医学临床研究中心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湖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