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纠纷中的23个坑(附实际案例)
工程合同条款陷阱案例
工程合同条款陷阱案例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A与业主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工期为一年。
合同中包含了一项关于工程变更的条款,规定如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双方应协商确定增加或减少的费用。
陷阱一:模糊的变更条款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提出了多项设计变更要求,这些变更导致了工程量的增加。
合同中的变更条款并没有明确变更的程序、价格调整机制以及双方的责任分配。
结果,建筑公司A在没有明确协议的情况下进行了变更施工,最终导致费用争议。
陷阱二:延期赔偿不明确合同中虽然规定了延期交付的赔偿责任,但并未详细说明赔偿的计算方式和封顶限额。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工程延期了两个月,业主要求建筑公司A支付高额的延期赔偿金,而建筑公司A则认为延期并非完全由其造成,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陷阱三:质量标准模糊合同中对于工程质量的描述过于笼统,未明确具体的验收标准和程序。
在实际验收时,业主对某些工程质量细节不满意,认为建筑公司A未达到合同要求,而建筑公司A则认为其已按照行业标准执行,双方对质量标准的理解存在差异。
分析与建议针对上述案例中的陷阱,以下是一些分析和建议:1. 明确变更条款:合同中应详细规定设计变更的程序、价格调整机制以及双方的责任分配。
例如,可以设定变更请求的提交时间、变更审批的流程、变更后价格的调整方法等。
2. 具体化延期赔偿:合同中应明确延期赔偿的计算方式和封顶限额。
还应考虑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合理分配风险。
3. 细化质量标准:合同中应明确具体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程序,包括材料、工艺、检测方法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以避免因理解差异导致的争议。
4. 加强沟通协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应保持密切沟通,对于任何变更和争议,都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寻求第三方的专业意见。
5. 法律咨询:在签订合同前,最好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结语。
工程合同存在的陷阱有那些
工程合同存在的陷阱有那些一、不明确的合同条款模糊的合同条款是最常见的陷阱之一。
如果合同中的条款含糊不清或有多种解释,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可能会因此陷入长时间的纠纷。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合同中的每一项内容都应明确无误,包括工程的范围、标准、时间表、支付条件等。
二、变更订单管理不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变更是不可避免的。
但如果变更订单管理不当,可能会导致成本超支和工期延误。
合同应当包含明确的变更订单处理流程,确保任何变更都经过适当的审批,并对成本和时间的影响进行评估。
三、不合理的风险分配合同中的风险分配应当公平合理。
一些合同可能将过多风险强加于某一方,这会导致该方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
合理的风险分配应当考虑项目的具体情况,通过保险、担保等方式来分摊风险。
四、缺乏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当合同争议发生时,缺乏有效的解决机制会使得问题更加复杂化。
合同应当包含争议解决条款,明确争议的解决途径,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五、忽视法律适用和管辖权问题合同应当明确适用的法律以及在发生争议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这对于确保合同执行的合法性和解决争议的效率至关重要。
六、不完整的终止和终止后义务条款合同应当包含关于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终止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条款有助于保护各方在合同提前终止时的合法权益。
七、忽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工程合同中,设计图纸、技术方案等可能涉及知识产权。
合同应当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权限,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
八、不充分的履约保证合同应当包含足够的履约保证,如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这有助于确保合同的履行,并为违约行为提供一定的经济制裁。
结语。
建设工程合同坑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直是建筑行业中的焦点问题,坑蒙拐骗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分析建设工程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陷阱,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陷阱1. 虚假资质一些施工方为了获得工程,会采取挂靠、借用他人资质等方式参与投标。
这就要求业主在选择合作伙伴时,一定要审查对方的资质、业绩、信誉等方面,确保合作方具有实际施工能力。
2. 阴阳合同为了逃避税收等目的,双方可能会签订一份实际履行价格与公开签订的价格不一致的阴阳合同。
这种合同可能导致双方在后续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甚至引发刑事责任。
3. 合同条款不明确合同条款不明确,容易导致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分歧。
例如,工程进度、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内容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可能会导致双方矛盾不断。
4. 工程量计算不规范工程量计算不规范,可能导致双方在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等方面产生纠纷。
因此,业主和施工方应当共同认可的工程量计算方法,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陷阱1. 工程质量问题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业主在验收工程时,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2. 工程进度延误施工方可能会由于自身原因(如施工能力不足、管理人员不到位等)导致工程进度延误。
业主在合同中应当约定严格的工程进度要求,并按照约定时间进行验收。
3. 工程变更陷阱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需要变更工程内容的情况。
双方在变更合同时,应当明确变更内容、变更费用、工期等内容,避免产生纠纷。
4. 工程款支付陷阱施工方可能会在工程款支付方面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如提前支付、增加支付等。
业主在支付工程款时,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确保资金安全。
三、合同变更和解除过程中的陷阱1. 擅自变更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可能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双方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变更程序,确保合同变更合法有效。
工程合同中常见纠纷
工程合同中常见纠纷案例一:工程款拖欠问题在某建筑工程项目中,甲方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给乙方施工企业。
乙方因此停工,双方产生纠纷。
此类问题的核心在于合同中关于款项支付的条款是否明确,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具体。
通常,合同中应明确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方式和条件,一旦违反应有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工程质量争议在另一个工程项目中,甲方认为乙方交付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乙方则认为其已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并提供了相应的质量检测报告。
这类纠纷往往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以确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其严重程度。
案例三:工期延误责任划分某工程项目因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双方就延误责任及赔偿问题产生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的界定和处理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通常情况下,合理的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应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案例四:变更与索赔管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减,乙方提出额外的费用索赔。
这种情况下,合同中关于变更管理和索赔程序的条款至关重要。
明确的变更指令流程和索赔评估机制有助于双方有效解决争议。
案例五: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工程竣工后,在保修期内出现了质量问题,甲方要求乙方负责维修。
乙方认为问题并非由施工质量引起,而是甲方使用不当所致。
此类纠纷需要根据合同中关于保修范围和责任划分的条款来判定责任归属。
总结:以上案例反映了工程合同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常见纠纷类型。
为避免或减少这些纠纷的发生,合同双方应在签订合同前充分沟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合理设定合同条款。
同时,合同中应包含详细的违约责任规定和争议解决机制,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
加强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管理和监督,也是预防和处理纠纷的重要措施。
施工合同纠纷中的23个坑(附实际案例)
施工合同纠纷中的 23 个坑(附实际案例)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频发,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就此类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一、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如何认定未取得“四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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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三、如何认定当事人就工程价款计价方法所约定的条款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虽然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不一致,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应认定有效。
四、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条款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应认定无效。
五、如何认定开工时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以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为依据。
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发出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成就时间确定。
没有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的,应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
六、如何认定工期顺延?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该主张不能成立。
施工合同有哪些陷阱
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关系到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各方的权益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施工合同中可能存在一些陷阱,一旦忽视这些问题,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施工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陷阱。
一、合同主体不明确合同主体不明确是施工合同中常见的问题。
合同中应明确记载发包人、承包人、施工单位等各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如果合同主体不明确,可能导致合同纠纷时无法确定责任主体,从而影响合同的履行。
二、工程内容和范围不明确施工合同中应详细描述工程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质量标准等。
如果工程内容和范围不明确,可能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争议,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
三、合同价格和支付条款不明确合同价格和支付条款是施工合同中至关重要的部分。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总价、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支付条件等。
如果合同价格和支付条款不明确,可能导致发包人延迟支付或拒付工程款,影响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四、工期和进度要求不明确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期和进度要求,包括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各阶段工程进度等。
如果工期和进度要求不明确,可能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工期延误,影响工程的整体进度。
五、质量标准和验收条款不明确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等。
如果质量标准和验收条款不明确,可能导致工程质量纠纷,影响工程的整体质量。
六、违约责任和不履行合同的处理条款不明确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不履行合同的处理方式,包括违约金的计算、赔偿范围等。
如果违约责任和不履行合同的处理条款不明确,可能导致违约纠纷时无法确定责任承担,从而影响合同的履行。
七、争议解决方式不明确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如果争议解决方式不明确,可能导致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无法及时解决,影响工程进度和双方权益。
综上所述,施工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陷阱主要包括合同主体不明确、工程内容和范围不明确、合同价格和支付条款不明确、工期和进度要求不明确、质量标准和验收条款不明确、违约责任和不履行合同的处理条款不明确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不明确等。
装修合同纠纷的坑
装修合同纠纷的“坑”:如何避免和应对装修房屋是每个家庭都可能面临的事情,而装修合同纠纷也是常有的困扰。
纠纷的出现往往给业主和装修公司带来时间和经济上的损失,因此,了解装修合同中可能存在的“坑”,提前预防和应对,至关重要。
一、装修合同纠纷的常见“坑”1. 合同条款不明确装修合同中存在许多不明确的条款,如装修材料、工艺、工期等,容易引发纠纷。
因此,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与装修公司沟通,并在合同中补充明确的内容。
2. 增减项随意性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公司可能会增加一些项目,或者减少一些项目,导致合同价款的变动。
业主应加强对装修过程的监督,对于增减项,应及时与装修公司沟通,并在合同中明确增减项的价款。
3. 装修质量问题装修质量问题是引发纠纷的常见原因。
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装修质量标准,并要求装修公司提供质保服务。
在装修过程中,业主应加强对装修质量的监督,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与装修公司沟通,要求整改。
4. 工期延误工期延误是装修合同纠纷的另一个常见原因。
业主应在合同中与装修公司约定工期,并要求装修公司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装修工程。
如果装修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业主有权要求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
5. 装修公司中途退出装修公司中途退出工程,是业主面临的一个大问题。
为避免这种情况,业主应在合同中与装修公司约定违约责任,一旦装修公司中途退出,业主可以要求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二、如何避免和应对装修合同纠纷1. 加强合同管理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与装修公司沟通,并在合同中补充明确的内容。
同时,业主应保留好合同副本和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2. 加强装修过程的监督业主应加强对装修过程的监督,了解装修进度和质量情况,对于增减项、工期延误等问题,应及时与装修公司沟通,要求整改。
3. 保留证据业主在装修过程中,应保留好与装修公司的沟通记录、施工图纸、验收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施工合同管理风险案例
施工合同管理风险案例话说有这么一个建筑工程,甲方是个大企业,乙方呢,是个中型的建筑公司。
双方签了一份施工合同,就开始热火朝天地干起来了。
一、合同条款不明确的风险这个合同啊,就像一个马马虎虎拼凑起来的拼图,好多地方都不清楚。
比如说,关于工程的质量标准,合同里就写了个“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这可就麻烦了。
建筑行业标准那可多了去了,到底是哪种标准呢?乙方按照自己理解的一个标准做,结果甲方验收的时候,说这不符合他们心中的行业标准,要求乙方返工。
乙方就很委屈啊,说:“我这就是按照行业标准来的呀。
”可是空口无凭,合同没写清楚,乙方只能吃这个哑巴亏,返工又费钱又费时,这就是合同条款不明确带来的风险。
二、变更管理混乱的风险工程干到一半的时候,甲方突然说要改设计。
这也正常,有时候甲方想法会变嘛。
但是呢,他们没有按照合同里规定的变更流程走。
合同里明明写了变更要出书面通知,还要双方协商好变更的费用和工期调整。
甲方就只是口头跟乙方项目经理说了一下,乙方呢,也没当回事儿,心想都是老熟人了,先干着再说。
结果工程结束了,甲方不认账了,说这些变更没有书面文件,不承认增加的费用。
乙方这时候才傻了眼,本来想着多做点工程能多赚点,这下可好,白干了不少活儿,还搭进去不少成本,这变更管理混乱可把乙方坑惨了。
三、付款条款暗藏玄机的风险再说说付款的事儿。
合同里写着工程按照进度付款,每个月乙方提交工程进度报告,甲方审核后付款。
听起来很合理对吧?可是这里面有个小陷阱。
甲方审核进度报告的标准特别模糊,什么叫合格的进度报告,合同里没说清楚。
乙方第一次提交报告的时候,甲方就各种挑刺儿,说这个数据不对,那个描述不清楚。
结果一个月过去了,钱没拿到。
乙方为了能拿到钱,又重新做报告,又等甲方审核,一来二去,资金周转就出现问题了。
工人工资都差点发不出来,材料供应商也开始催款,乙方被搞得焦头烂额。
这付款条款里的小玄机,差点让乙方这个工程干不下去。
四、工期延误责任不清的风险这个工程啊,最后还延期了。
施工合同常见陷阱
项目经理不外传的施工合同常见陷阱法务实践中,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较多,有些案件完全是当事人没有注意合同中的陷阱造成的,那么如何防范呢,本文将从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的基本含义及法定权利义务说起,谈谈如何防范于未然,供大家参考。
建筑施工合同是指一方依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另一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酬金的合同。
前者称承包人,后者称为发包人。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除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属性外,还具有以下特点:1.建设工程合同中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通常要涉及对土地的利用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而且施工的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资质的法人。
2.建设工程合同属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主要条款(一)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勘察、设计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
勘查、设计单位接到发包人的要约和计划任务书、建设地址报告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而成立,通常在书面合同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勘察、设计如由一单位完成,可签订一个勘察设计合同;若由两个不同单位承担,则应分别订立合同。
建设工程的设计由几个设计单位共同进行时,建设单位可与主体工程设计人签订总承包合同,由总承包人与分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
总承包人对全部工程设计向发包人负责,分包人就其承包的部分对总承包人负责并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施工、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已获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和总概算等文件,就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时,即可成立建筑施工和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人可以将全部施工安装工程发包给一个单位总承包,也可以发包给几个单位分别承包。
一个承包人总承包的,可以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总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分包人对总承包人负责并与总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施工合同常见陷阱
施工合同常见陷阱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中非常重要的文件,它规定了工程进展、责任分配和费用支付等关键方面。
然而,一些常见的陷阱可能导致合同不完善或不公平,给项目各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施工合同中的常见陷阱,并提供一些建议来避免这些问题。
第一个常见陷阱是模糊的条款。
一些施工合同可能会使用模糊的措辞,使得双方对工程范围、期限和质量标准等方面没有明确的理解。
这样一来,当出现争议时,双方很难就具体的问题达成一致。
为了避免这个问题,双方在签署合同之前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并确保对每个条款的解释达成共识。
此外,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些关键性的事项,如工程范围、验收标准和支付方式等,以保证合同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个常见陷阱是潜在的变更和索赔。
由于建筑工程通常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很难在项目的早期就预见到所有可能的问题和变更。
这意味着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未预料到的情况,导致工程范围、期限和成本的变化。
因此,在签署合同之前,双方应该制定一个变更和索赔机制,明确规定变更的程序、索赔的条件和双方的责任。
这样一来,当有变更和索赔出现时,双方可以按照约定的程序解决问题,减少争议的可能性。
第三个常见陷阱是不合理的风险分担。
施工合同中的风险分担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建筑工程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然而,一些合同可能会将所有的风险都转嫁给承包商,而很少给予业主一些合理的风险分担。
这样一来,承包商可能会承担过多的风险,导致工程的成本增加或项目无法按时完成。
为了避免这个问题,双方在签署合同之前应该详细讨论风险分担的问题,并达成一个公平合理的协议。
合同可以明确规定哪些风险由承包商承担,哪些风险由业主承担,以及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的责任分配等。
第四个常见陷阱是未合理的支付条款。
一些施工合同可能会含有不合理的支付条款,如要求承包商在完成一定比例的工程后才能获得款项支付。
这样一来,承包商可能会面临资金短缺和现金流问题,导致工程进展缓慢甚至停工。
工程合同漏洞案例分析
工程合同漏洞案例分析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设计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设计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设计,并保证设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以下几个问题:1. 设计变更频繁:乙方在设计过程中多次提出变更请求,导致工程进度受到严重影响。
由于合同中未明确规定设计变更的程序和责任归属,双方在此问题上争执不休。
2. 设计质量问题: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部分设计图纸不符合实际施工要求,且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尽管合同中有关于设计质量的条款,但缺乏具体的验收标准和违约责任说明,使得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3. 费用支付争议:合同中对于设计变更导致的费用增加没有明确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条款,双方对于额外费用的承担产生了分歧。
4. 交付延迟:由于设计变更和质量问题,项目最终交付时间比合同约定晚了数月。
合同中虽有延期赔偿的规定,但因缺乏具体的计算方式和标准,赔偿金额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教训和启示:- 明确合同条款: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项条款,包括设计变更的程序、责任归属、费用计算方法等,以减少因理解差异而产生的争议。
- 设定合理的验收标准:对于设计质量,应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验收标准和流程,以及不合格时的处理方法和违约责任。
- 预留风险应对机制:在合同中预留一定的风险应对机制,如设立风险基金或保险条款,以应对不可预见的情况。
- 加强沟通协调:甲乙双方应加强沟通协调,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专业法律咨询:在签订合同前,应聘请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咨询,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关于工程合同的陷阱的事例
关于工程合同的陷阱的事例
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A与业主签订了一项建筑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5000万元,工期
为18个月。
合同中规定了工程的质量标准、进度要求、变更处理方式等关键条款。
在执
行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争议和问题。
陷阱一:模糊的工程量清单
在合同附件的工程量清单中,部分材料的数量和规格描述不清,导致在实际施工中出现了
材料短缺的情况。
这不仅影响了工程进度,还因为补充材料的成本高于预期,增加了A公司的负担。
陷阱二:不明确的变更订单处理
合同中虽然提到了变更订单的处理方式,但具体流程描述含糊,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对
于变更的范围、价格调整和时间延长等问题产生了分歧。
这种不明确的变更处理机制,使
得双方在面对实际变更时无法迅速作出有效决策。
陷阱三:延迟支付的罚息条款缺失
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延迟支付工程款的罚息条款,导致公司在支付工程款时出现拖延现象。
这不仅影响了A公司的现金流,还可能影响到下游供应商的款项支付,进而影响整个项目的正常运作。
陷阱四:质量验收标准的模糊界定
合同中对于工程质量的验收标准描述不够具体,导致在工程交付时,双方对于某些细节的
质量问题存在争议。
这种模糊的标准使得A公司在追求高质量交付的同时,面临着被索赔的风险。
通过对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工程合同中的陷阱往往源于合同条款的不明确和
不完善。
为了避免这些陷阱,建议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该充分沟通,明确每一项条款的
具体含义和操作流程。
同时,合同中应该包含详细的工程量清单、明确的变更订单处理流程、严格的支付条款以及具体的质量验收标准。
工程合同反面案例
工程合同反面案例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负责甲方某商业综合体项目的建设工程,工程总造价数千万元,工期为两年。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以下几个主要问题:一、工期延误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程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但乙方由于前期准备工作不足,导致实际开工日期比合同约定晚了近一个月。
由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管理不善,多次出现施工进度滞后的情况,最终导致整个工程严重延期。
二、质量问题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发现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如混凝土浇筑不均匀、钢筋绑扎不牢固等。
甲方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重新施工,但乙方以成本增加为由,拒绝无偿修复。
三、费用纠纷由于工期延误和质量问题,甲方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乙方则认为甲方未按时支付进度款,是导致工程延误的原因之一,因此提起了索赔。
四、合同解除最终,由于双方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甲方依据合同条款解除了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教训和启示:1. 明确合同条款:合同中的条款应当具体明确,对于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关键内容要有详细的规定,避免因理解不一而产生争议。
2. 严格履行合同:双方都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都可能导致合同争议的发生。
3. 及时沟通协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避免问题的扩大化。
4. 强化合同管理: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都应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执行的每个环节都有人负责,有序进行。
5. 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当协商无法解决问题时,可以依法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施工合同常见陷阱
施工合同常见陷阱摘要:在建筑工程领域中,合同是建立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法律关系的重要工具。
然而,有些施工合同存在着一些常见的陷阱,可能对双方造成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本文将介绍一些施工合同中常见的陷阱,并提供一些建议,帮助各方在签署合同前能够充分了解和避免这些陷阱。
1. 不清晰的工程范围描述合同中最常见的陷阱之一是对工程范围描述不明确。
如果合同中对工程范围的描述不准确或不完整,可能导致双方对工作内容和责任的理解不一致,进而引发合同纠纷。
因此,在签署合同之前,双方应明确工程范围,并在合同中详细描述每个工作项目。
2. 不合理的款项支付条件另一个常见的陷阱是不合理的款项支付条件。
有些合同中规定了固定数额的预付款项,甚至在施工开始之前要求支付全部款项。
这可能使承包商在工作进行过程中缺乏资金支持,增加项目的风险。
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支付条件,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款项。
3. 未明确约定工期工期的确定是合同中一个重要的方面,然而有些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工期。
没有明确的工期约定,可能导致承包商延期完成工作,影响整个项目的进度。
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期要求,并规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条款。
4. 隐含的条款和附加费用一些合同中可能存在隐含的条款和附加费用。
这些条款和费用通常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能对业主造成意外的财务负担。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双方在签署合同之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明确约定所有费用和服务。
5. 未明确约定变更和索赔规定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变更和索赔的情况。
然而,一些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变更和索赔的规定,导致双方在处理这些事项时发生争执。
为了避免此类纠纷,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变更和索赔的程序和责任分配。
6. 不合理的保修条款。
装修施工合同避坑
装修施工合同避坑装修施工合同是业主与装修公司之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签订一份严谨、完整的合同是保障业主权益的关键。
但在实际操作中,业主往往会遇到各种合同陷阱,导致权益受损。
本文将从实际案例出发,为您揭示装修施工合同中的常见陷阱,并提供避坑攻略。
一、合同条款不明确1. 陷阱案例:张先生与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未明确装修公司负责采购的材料品牌、型号及数量。
在施工过程中,装修公司以次充好,使用低质量材料。
张先生发现后,装修公司拒绝整改。
2. 避坑攻略:在合同中明确装修公司负责采购的材料品牌、型号、规格、数量等信息,并在合同中注明违约责任。
如有需要,可聘请第三方监理进行现场监督。
二、工程量虚报1. 陷阱案例:李女士在签订合同前,未对装修公司提供的工程量进行核实。
施工过程中,装修公司故意虚报工程量,导致李女士多支付了一笔费用。
2. 避坑攻略:业主在签订合同前,应自行测量装修面积,核对装修公司提供的工程量。
在合同中明确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避免装修公司虚报。
三、增减项目不规范1. 陷阱案例:赵先生在施工过程中,装修公司不断增加项目,如增加插座、开关等,赵先生无奈之下只能额外支付费用。
2. 避坑攻略:在合同中明确增减项目的处理方式,如需增加项目,应提前与业主沟通,并在合同中注明增减项目的费用。
四、付款方式不合理1. 陷阱案例:王先生与装修公司约定,施工进度付款。
但在施工过程中,装修公司拖延进度,导致王先生不得不提前支付费用。
2. 避坑攻略:采用第三方银行资金托管分项支付,按照工程节点付款。
如施工进度出现延误,业主有权推迟支付相应款项。
五、售后保修不明确1. 陷阱案例:陈女士在签订合同时,未关注售后保修条款。
装修完成后,出现质量问题,装修公司拒绝承担责任。
2. 避坑攻略:在合同中明确售后保修期限、保修范围和保修责任。
如有需要,可约定定期巡查,确保装修质量。
六、违约责任不明确1. 陷阱案例:黄先生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但合同中未明确违约责任。
施工合同中陷阱
施工合同中的陷阱一、前言在建筑施工领域,施工合同是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行为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不良施工方常常利用合同中的漏洞或者业主对工程知识的不足,设置各种陷阱,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
本文将从常见的陷阱出发,提醒业主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二、陷阱分析1. 偷换材料赚取差价合同中规定了使用某种品牌和价格的材料,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却用其他低价材料代替,甚至故意挑选有标签的部分使用,让人难以发现。
这种陷阱导致业主损失的材料费用和质量问题可能长期未被发现。
案例:何女士的家装修合同中木芯板是单价约100元一块的品牌木芯板,施工中家装公司却用每块50元的杉木或杨木板代替。
2. 相同材料质量悬殊施工方利用业主对材料知识的不足,在合同中故意不明确材料的质量,然后在实际施工中使用低价质差的材料。
案例:一家装公司的协议上就有这样的条款:装修中如原牌材料没货时,乙方可临时更换相同型号的材料。
这个“同”是同质量的,还是同类材料的,没有写明。
3. 偷工减料蒙骗房主业主通常时间较紧,不可能全程在现场检查,一些施工方就乘机在不容易发现的地方偷工减料。
案例:陈先生发现装修公司在打完墙后也不找平就直接把橱柜的底板钉到墙上,而合同条款上明明写着敲打过后的墙壁要泥浆找平后再做橱柜的。
4. 使用劣质水泥施工方为了节省成本,使用劣质水泥,严重影响工程质量。
案例:某业主发现施工队铺设墙面砖时使用的是假冒产品,每平方米就赚30元左右。
5. 墙地砖铺贴问题施工方在铺贴墙地砖时,可能出现瓷砖空鼓、对缝不齐等问题,或者是使用的粘接剂配比不合理导致脱落。
案例:根据建设部出台的《家庭居室装饰工程施工规范》,要求墙地砖铺贴应平整牢固、图案清晰、无污垢和浆痕,表面色泽基本一致,接缝均匀、板块无裂纹、掉角和缺棱,局部空鼓不得超总数的5%。
6. 野蛮施工破坏结构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可能野蛮施工,破坏建筑承重结构,给附近的其他管线造成损坏。
关于工程合同的陷阱的事例
关于工程合同的陷阱的事例某建筑公司A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合同金额高达数亿元人民币。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以下几个问题:1. 变更订单的滥用:开发商频繁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每次变更都伴随着成本的增加。
由于合同中对变更订单的处理流程和费用承担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建筑公司A在不断的变更中陷入被动,增加了大量额外成本。
2. 延期付款:合同规定了付款的具体时间和条件,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迟支付工程款,严重影响了建筑公司A的资金周转和工程进度。
3. 质量争议:在工程接近尾声时,开发商提出了多项质量问题,并以此为由扣留了部分工程款。
由于合同中对质量标准的描述不够明确,双方对此产生了激烈的争议。
4. 索赔条款模糊:当建筑公司A试图根据合同条款向开发商提出索赔时,发现合同中的索赔条款表述含糊,缺乏可操作性,导致索赔过程复杂且效果不佳。
面对这些问题,建筑公司A应如何应对?以下是一些建议:- 明确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之初,就应当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详细的预见,并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对于变更订单、付款条件、质量标准等关键条款,要有清晰的界定和操作流程。
- 加强合同管理: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或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履行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执行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 及时沟通协商: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对方沟通,寻求协商解决。
在必要时,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等形式对原合同进行修改和完善。
- 保留证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重保存与合同有关的所有文件和通信记录,以备不时之需。
这些证据将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 依法维权:当协商无果时,应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提起仲裁、诉讼等方式,依法追求赔偿损失。
工程合同骗局揭秘案例分析
工程合同骗局揭秘案例分析某建筑公司A与承包商签订了一份工程建设合同,合同金额巨大,涉及多个施工环节。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方以各种理由推迟工程进度,导致A方不得不追加投资。
最终,方在收取了部分预付款后突然宣布破产,工程停滞不前,A方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详细分析这一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几个关键点:1. 合同条款模糊:在合同中,关于工程进度、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描述不清,给方留下了操作空间。
2. 预付款过高:A方在没有对方的资信进行充分调查的情况下,支付了高额的预付款,增加了自身的财务风险。
3. 缺乏有效监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A方未能有效监管方的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导致问题无法及时发现和解决。
4. 法律意识薄弱:A方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充分理解合同中的法律条款,也没有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审查,导致在纠纷发生时处于不利地位。
针对上述案例,以下是一些防范工程合同骗局的建议:- 严格审查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审查每一项条款,确保所有的权利和义务都明确无误,特别是关于工程进度、质量、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方面。
- 进行资信调查:在支付预付款之前,应对合作方的资信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包括其财务状况、过往业绩、信誉记录等。
- 强化过程监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定期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对合作方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
- 增强法律意识:在签订和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应有专业律师参与,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和解决方案。
-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于大额投资项目,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能够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工程合同骗局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经济利益,防范这类骗局需要从业者具备严谨的法律意识、细致的审查能力和有效的风险管理。
通过案例分析和防范策略的学习,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案例丨建筑公司必须关注的风险(114):工程纠纷有哪些坑?
案例丨建筑公司必须关注的风险(114):工程纠纷有哪些坑?前述:本案讲述了一个房地产公司起诉建筑公司关于工程款、维修费用、违约金这几个重点争议的案件。
工程款一般都按照结算单进行结算,按理说没有什么争议,但里面有逾期利息啊、保证金的支付啊这些小项;维修费用往往是因为工程质量出现一些瑕疵,建筑公司没有及时维修造成了房地产公司请第三方维修费用,但需要证据啊,请人干活,不留证据,那是不行的;工期逾期了,按理应该付违约金啊,但一般合同都有约定,如果甲方不能及时给钱,或者设计不停变更,工期是可以顺延的。
这个案子告诉建筑公司,凡事都有证据,才能立于不败之地,证据的起源就是合同,然后就是后续的合同管理。
一、案件概述2020年11月20日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申5408号:再审申请人固原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宁民终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佳和公司称:佳和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一、二审判决佳和公司承担欠付工程款利息错误;水表采购费及建筑垃圾清理费属城建公司应承担的费用,一、二审判决未采信佳和公司的证据,亦未将该两项费用计入已付工程款错误;同时,佳和公司未付工程款为保修金,按照合同约定该部分款项支付期限尚未到期,一、二审判决佳和公司予以支付错误。
根据合同约定,城建公司不能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佳和公司有权委托他人维修,保修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佳和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维修案涉工程发生的相关费用,但一、二审判决对该部分未合理认定错误。
3.城建公司逾期交工事实清楚,其应依据合同约定按照每延误一日支付合同价款0.05%,但总数不超过合同价款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一、二审判决以佳和公司在签订审核定案表时未主张即为放弃权利为由,未支持佳和公司该反诉请求错误。
二、法院观点(一)关于欠付工程款及利息问题根据查明事实,经过招投标程序,佳和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固原市西南新区龙佳苑项目玫瑰苑住宅楼主体工程15幢、商用楼2幢及地下车库工程交由城建公司具体施工建设,后又将该项目的排水、道路硬化、门房、室外消防联动等附属工程亦交由城建公司建设。
合同签订必须注意的5个细节、10个事项、23个坑!
合同签订必须注意的5个细节、10个事项、23个坑!⽂章转⾃公众号【合同模板集】签订合同,总是有些细节需要特别注意,本篇⽂章就与⼤家⼀起分享⼀下,关于合同,你都需要注意什么!营改增后签合同注意的5个细节营改增政策全⾯实施后,企业管理的规范性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税负⽔平。
企业在合同条款⽅⾯谨慎操作,对防范税务风险尤为重要。
以下是合同条款中应明确的要点,以及施⼯企业如何签合同更省税,让我们来了解⼀下吧。
⼀明确合同价格条款增值税为价外税,应当在合同中就合同价款是否包含税⾦做出明确约定,避免后期产⽣争议。
合同价款需明确合同含税总价、合同价(不含税部分)及税款⾦额,如果签订含税价款,⼀定要附加发票类型(增值税专⽤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税率的限制,否则对项⽬成本影响很⼤;如果签订的是不含税价,企业将根据发票类型,决定付款⾦额。
具体约定形式为合同及其他补充⽂件中所指“价款”或“价格”,如⽆特别说明,均指含税价格,包含增值税税款及其他所有税费。
⼆明确有关税务信息条款在合同中,应当就纳税主体信息、应税⾏为种类及范围、适⽤税率等内容进⾏详细约定,确保合同主体信息与发票记载信息⼀致,同时明确不同种类应税⾏为的范围及适⽤税率,从⽽避免履约过程中产⽣争议,实现甲⽅的合法合规进项税额抵扣。
(⼀)纳税主体信息条款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双⽅的基本信息、纳税主体⾝份及计税⽅式,并约定⼄⽅纳税主体⾝份发⽣变更应及时通知甲⽅。
具体约定形式:1、⼄⽅为(1)⼀般纳税⼈;(2)⼩规模纳税⼈。
甲⽅纳税⼈识别号:⼄⽅纳税⼈识别号:2、⼄⽅完成本合同项下应税⾏为的计税⽅式为(1)⼀般计税;(2)简易计税。
3、若⼄⽅纳税主体⾝份发⽣变更,应⾃变更之⽇起15⽇内,以书⾯形式告知甲⽅。
(⼆)应税⾏为种类、范围及适⽤税率条款具体约定形式:本合同项下应税服务种类及⾦额(以含设计的分包合同为例)1、⼯程设计,⾦额:(以⼄⽅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适⽤税率:6%;2、⼯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装、修缮、装饰等),⾦额:(以⼄⽅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适⽤税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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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频发,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就此类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一、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如何认定未取得“四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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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三、如何认定当事人就工程价款计价方法所约定的条款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虽然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不一致,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应认定有效。
四、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条款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应认定无效。
五、如何认定开工时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以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为依据。
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发出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成就时间确定。
没有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的,应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
六、如何认定工期顺延?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该主张不能成立。
但合同明确约定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应遵从合同的约定。
七、发包人已经签字确认验收合格,能否再以质量问题提出抗辩,主张延期或不予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又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该主张不能成立。
但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八、如何把握工程质量鉴定程序的启动?要严格把握工程质量鉴定程序的启动。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亦未擅自提前使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提供了初步证据的,可以启动鉴定程序。
九、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为由提出的对抗性主张,究竟是抗辩还是反诉?承包人诉请给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强制性的质量规范标准为由,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按反诉处理。
十、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对帐签证以及其他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计算和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十一、施工过程中谁有权利对涉及工程量和价款等相关材料进行签证、确认?要严格把握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材料的签证和确认。
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
没有约定明确授权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签证、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员的签证、确认,对发包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举证证明该人员确有相应权限。
十二、能否调整总价包干合同的工程量、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当事人以实际工程量存在增减为由要求调整的,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总价包干范围明确的,可相应调整工程价款;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的,主张调整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十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谁有权利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精神,承包人或发包人均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十四、承包人能否直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且逾期未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约定逾期不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不能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确定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未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但未约定答复期限,且经承包人催告后,发包人仍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答复期限,但答复期限不应超过60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此未明确约定,承包人不能仅以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3.2条为依据,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十五、如何认定“黑白合同”?认定“黑白合同”时所涉的“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三部分。
对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承、发包双方以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洽商纪录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书面文件,不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十六、对“黑白合同”如何结算?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均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当事人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又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论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两份合同均为无效;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将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在施工中具体履行的那份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十七、启动工程量和工程价款鉴定程序,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不能协议一致,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鉴定的,应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一方进行释明,其仍不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诉讼前已经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工程价款进行了鉴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不予准许,但确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一审诉讼期间对工程价款进行了鉴定,当事人在二审诉讼期间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不予准许,但确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审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鉴定的,可予准许,但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人民法院应避免随意、盲目委托鉴定和不必要的多次、重复鉴定。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或者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不应再就工程价款委托鉴定。
十八、工程因发包人的原因未及时竣工验收,发包人能否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竣工验收的,不能以工程未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十九、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期和质量等奖惩办法约定的性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期和质量等奖惩办法的约定,应当视为违约金条款。
当事人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整的,可予支持。
二十、合同无效是否影响关于工程质量的约定、承诺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出具的质量保修书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二十一、承包人能否一并请求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承包人不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既请求发包人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又同时请求支付相应利息。
二十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谁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十三、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谁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人破产、下落不明或资信状况严重恶化,或实际施工人至承包人(总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均为无效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包括发包人在内为被告的诉讼。
签订黑白合同按实结算付款2003年9月28日,置业公司与环宇公司签订置业涂山花园建设工程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由环宇公司承建置业涂山花园中总平面图划分标段的1、2、3、5、6、7号楼、会馆(地下停车场)、幼儿园工程。
该协议第六条同时明确,本协议作为合同文本的补充条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原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与合同文本及本补充协议有抵触的,以合同文本及本补充协议为准,当合同文本与本补充协议有抵触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2003年11月27日,置业公司发布招标文件。
应置业公司的邀请,环宇公司作为投标人参加了投标,并以总造价下浮5.25%中标。
2003年12月28日,双方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载明:由环宇公司承揽施工置业涂山花园I标工程,工程内容为总平面图划分段内的1、2、3、5、6、7号楼、会馆(地下车库)、幼儿园,承包范围为施工图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合同工期是2003年12月28日至2004年10月28日,总日历天数为300天。
并明确双方于2003年9月2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补充内容,其法律效力大于合同文本。
后环宇公司依约施工,工程也竣工验收。
2008年5月18日,环宇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招投标合同结算工程款,工程造价为4837万元,置业公司已支付3289万元,尚有1548万元没有支付,请求置业公司立即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为“黑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