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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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小案例分享(3篇)

婚姻家庭法律小案例分享(3篇)

第1篇导语: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石,但现实生活中,家庭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分享一则婚姻家庭法律小案例,通过分析案例,帮助大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以预防和解决家庭矛盾。

一、案例背景李某(女)与赵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两人感情一直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开始出现矛盾。

2018年,李某发现赵某在外有外遇,且长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

李某无法忍受,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离婚诉讼是否成立?2. 家庭暴力是否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3. 子女抚养权归谁?4.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三、法院判决1. 离婚诉讼成立。

法院认为,李某与赵某婚后感情破裂,双方已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遂判决准予离婚。

2. 家庭暴力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

法院认为,赵某长期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李某的人身权利,故认定家庭暴力为离婚的法定理由。

3. 子女抚养权归李某。

法院认为,李某在婚姻中尽到了抚养子女的责任,且李某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稳定的经济来源,有利于子女的成长,故判决子女抚养权归李某。

4.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认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为100万元,扣除李某应得的子女抚养费和李某的合理补偿金后,剩余的财产由李某和赵某按照各占50%的比例分割。

四、案例分析1. 离婚诉讼的成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中,李某因赵某的家庭暴力提出离婚,符合离婚诉讼的成立条件。

2. 家庭暴力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赵某长期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符合离婚的法定理由。

3.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案例一:家暴导致婚姻破裂李某和王某结婚七年,他们育有一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开始经常对王某进行家庭暴力行为。

王某在婚后多次向亲友倾诉,并且报警寻求帮助。

最终,王某一次被李某殴打后选择了离婚,提起了家庭暴力诉讼。

2.案例二:家庭经济矛盾引发离婚张某和陈某已婚五年,两人之间日益增加的经济压力导致了他们之间的矛盾。

张某事业上的失败让他变得沮丧不堪,陈某也因此承担起了家庭的经济责任,这引发了两人之间的种种争吵。

最终,张某提起了离婚诉讼,希望解除婚姻关系。

3.案例三:婚外情导致家庭破裂刘某和赵某婚后不久,刘某因工作的原因与他人发生了婚外情。

起初,赵某对此并不知情,但后来通过酒店账单等证据,她发现了丈夫的不忠行为。

赵某提出了离婚,要求刘某承担婚姻不忠的责任,并分割财产。

4.案例四:家务分配不公引发矛盾王某和杨某结婚十年,两人一直都在忙于自己的工作,家务大多由杨某一个人承担。

渐渐地,杨某开始感到心理不平衡,他觉得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最终,他们爆发了激烈的争吵,杨某选择了提出离婚。

5.案例五:婆媳关系恶劣导致离婚赵某和王某的婚姻在最初两年内非常美满,但是当赵某的母亲搬入同住后,婆媳关系恶化到了无法调和的地步。

赵某的母亲不断干涉他们夫妻的生活,随之而来的是双方之间的长时间争吵。

最终,赵某选择了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6.案例六:双方对子女教育观念不合导致矛盾李某和赵某在教育孩子的观念上存在巨大分歧,李某更注重学业成绩,而赵某更看重孩子的兴趣发展。

两人为此频繁争吵,并试图逼迫对方接受自己的观念。

最终,这种矛盾导致两人决定走上离婚的道路。

7.案例七:婚前财产纠纷引发离婚王某和张某在结婚前将自己的财产进行了明确的分割,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

然而,在婚后,王某发现张某暗中转移了一部分财产给自己的家人,并开始质疑婚姻的诚信。

最终,双方对财产纠纷无法达成共识,决定离婚。

8.案例八:职业发展阻碍婚姻稳定刘某和李某在事业上都非常有野心,他们为了追求自己的职业发展忽略了彼此之间的相互支持。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评析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评析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评析一、“房产证加名引发的信任危机”案例:小两口刚结婚,女方要求男方在房产证上加自己的名字。

男方觉得这房子是自己家婚前买的,加名不太合适,但女方觉得不加名就没有安全感。

评析:这事儿啊,就像一场拔河比赛。

女方呢,想着这都结婚了,加个名是对自己婚姻的一种保障,毕竟以后要一起还房贷、过日子,万一出点啥事儿呢,得给自己留条后路。

男方也有自己的想法,这房子是爸妈辛苦攒钱买的,突然加个名好像自己的财产被分走一块似的。

其实啊,这里面缺的就是互相理解。

如果男方能理解女方要的是安全感,比如通过写个协议之类的,保证在婚姻期间双方对房子有平等的权益;女方也能理解男方对父母心血的顾虑,这事儿可能就不会闹得那么僵。

这告诉我们,婚姻里钱的事儿很敏感,得开诚布公地谈,可不能让钱把感情给冲淡了。

二、“婆媳矛盾下的夫妻战争”案例:婆婆来小两口家里住,媳妇觉得婆婆管得太多,什么都要按照她的方式来,从做饭到带孩子。

丈夫呢,总是向着婆婆说话,媳妇就觉得自己在这个家里像个外人,夫妻之间为此经常吵架。

评析:这婆媳关系就像一团乱麻,扯都扯不清。

婆婆可能觉得自己经验丰富,想给小两口帮忙,但却不小心越界了。

媳妇呢,在自己家里有自己的生活方式,肯定不愿意被别人指手画脚。

这丈夫夹在中间啊,就像个夹心饼干。

他要是只向着婆婆,那媳妇肯定不乐意,觉得自己被孤立了。

其实啊,丈夫得学会当个调和剂。

他得跟婆婆说清楚,小两口有自己的生活方式,让婆婆别管太多;也得哄哄媳妇,说知道她的委屈,会在中间协调。

要是一直让婆媳矛盾这么发展下去,这夫妻感情肯定得受影响。

这就好比一个房子的两根柱子,婆媳关系和夫妻关系,一根不稳了,整个房子都摇摇欲坠。

三、“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案例:男方在婚前就知道自己有遗传性的重大疾病,但他没有告诉女方。

婚后女方发现了,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想要离婚。

评析:这男方的做法可就太不地道了。

婚姻就像一场合作,你得把自己的真实情况告诉对方啊。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3篇)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夫妻离婚引发的共同财产分割纠纷。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共同在北京市某区购置了一套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

婚后,张某与李某感情逐渐恶化,双方于2022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李某所有,其他财产按比例分割。

离婚后,张某以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实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房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如何确定房产的价值?3. 房产分割的具体比例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1. 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涉案房产系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购置,且购置资金来源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收入,故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房产价值确定为实际购买价格。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本案中,涉案房产已经依法登记在李某名下,故应以实际购买价格为房产价值。

3. 房产分割比例确定为各占一半。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均无特殊贡献,故法院判决房产归李某所有,张某获得该房产价值一半的补偿。

四、案件启示1.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2.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3. 在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比例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双方权益。

五、结语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财产分割纠纷。

模范夫妻典型案例

模范夫妻典型案例

模范夫妻典型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模范夫妻是社会中的榜样,他们之间互相尊重、支持、信任,共同面对生活中的挑战,共同创造幸福的家庭。

下面我将为大家展示一些模范夫妻的典型案例,让我们一起学习和榜样他们,成为更好的自己。

案例一:小明和小红小明和小红是一对年轻的夫妻,他们从相识到结婚,一直都是互相支持、互相理解的。

小明是一名忙碌的白领,工作日夜奔波,而小红则是一名家庭主妇,负责照顾家庭和孩子。

尽管小明工作忙碌,但他经常抽出时间和小红交流,共同商量家庭的事务。

小红则在家庭中扮演了很好的角色,照顾孩子,打理家务,让小明无后顾之忧。

他们之间相互尊重,互相理解,共同面对生活的挑战,共同创造了幸福的家庭。

案例二:张先生和王女士张先生和王女士是一对已婚多年的模范夫妻。

他们之间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互相信任、支持。

在经历了种种生活磨砺后,他们更加懂得彼此的需要和付出。

张先生是一名企业家,一直为了家庭的稳定和孩子的成长而努力奋斗。

而王女士则是一名全职家庭主妇,把孩子的教育和家庭的琐事处理得井井有条。

他们之间没有太多的争吵和矛盾,相互体谅,相互关爱,让他们的家庭充满了温馨和和谐。

刘先生和李女士是一对中年夫妻,他们在生活中经历了许多波折和挫折,但他们始终坚守在一起,互相支持、理解。

刘先生是一名金融工作者,工作繁忙,经常出差。

而李女士是一名教师,工作辛苦,但她始终支持着丈夫的事业。

在家庭中,他们分工合作,共同照顾家庭和孩子,共同承担生活中的责任和压力。

他们之间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相互信任和理解,让他们的家庭充满了爱和温暖。

这些都是身边真实存在的模范夫妻典型案例,他们之间的关系让人感到羡慕和敬佩。

他们相互尊重、支持、理解,共同面对生活中的挑战,共同创造幸福的家庭。

我们可以从他们身上学习到很多的东西,如何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如何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如何互相支持和信任。

让我们一起学习和榜样他们,成为更好的自己。

因为只有通过相互尊重、理解和支持,我们才能共同创造幸福的家庭,让爱永远陪伴在我们身边。

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案例一:“消失的爱与财产”在这个故事里啊,有一对夫妻,咱们就叫他们大强和小美吧。

大强和小美结婚的时候啊,那可是甜甜蜜蜜的,就像掉进了蜜罐里。

可是啊,过了几年,这日子就开始变味了。

大强呢,是个有点小心思的人。

他背着小美啊,偷偷地把家里的不少财产转移了。

小美呢,一开始还蒙在鼓里,每天就照常上班、做家务,照顾家里。

直到有一天,她突然发现家里的存折上钱少了很多,而且一些贵重的首饰也不见了。

小美就质问大强,这大强啊,支支吾吾的,一会儿说投资亏了,一会儿又说借给朋友了。

小美可不是那么好糊弄的,她就开始偷偷调查。

这一查可不得了,原来大强在外面有了别的女人,他把钱和首饰都转移到那个女人那里去了。

小美那叫一个气啊,心都碎成渣渣了。

她一怒之下就把大强告上了法院。

在法院里啊,大强还想狡辩,但是证据确凿啊。

法院最后判决大强这种转移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而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因为大强是过错方,小美就分到了大部分财产。

这个案例告诉咱们啊,婚姻里可不能耍心眼,要是做了对不起对方的事,还想偷偷转移财产,法律可不会饶过你。

案例二:“婆媳大战背后的夫妻危机”小李和小张这对夫妻,结婚后和小张的父母住在一起。

小张的妈妈呢,是个比较强势的老太太,什么事都想管。

小李呢,也是个有自己想法的人,这婆媳俩啊,就像火星撞地球一样,经常吵架。

比如说啊,小李想给孩子报个兴趣班,婆婆觉得那是浪费钱,说自己就能教孩子。

还有啊,小李买衣服,婆婆也会唠叨说她不会过日子。

小张呢,夹在中间,一开始还会劝劝,后来啊,就干脆躲起来,不管不问了。

这日子久了,小李觉得自己在这个家待不下去了,就跟小张提出离婚。

小张还觉得莫名其妙呢,说这都是些小事,至于离婚吗?小李就把这些年的委屈一股脑儿地倒了出来,说自己在这个家没有一点地位,小张也不理解她。

于是,两人就闹到了法院。

法院在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啊,就发现其实夫妻两人之间并没有什么大的矛盾,主要就是婆媳关系没处理好,影响到了夫妻感情。

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在法院处理的众多案件里,婚姻家庭纠纷就像一出出充满酸甜苦辣的生活剧。

今天,咱就来唠唠几个典型案例。

一、财产分割的“拉锯战”就说老张和他老婆吧。

这两人结婚也有十几年了,本来过得还凑合。

可后来呢,感情渐渐淡了,就打算离婚。

这一离婚,问题就来了,财产怎么分?他们家那房子,是老张婚前付了首付,婚后两人一起还贷款的。

老张就觉得,首付是自己出的,房子就该大部分归他。

他老婆可不干了,说婚后自己也在赚钱还贷款,家里的家务也是自己大包大揽的,没功劳也有苦劳啊。

在法庭上,两人就跟拔河似的,谁也不让谁。

法官可就得根据法律来好好衡量了。

按照法律规定,虽然首付是老张婚前出的,但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房子增值的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最后呢,法官把房子判给了老张,不过老张得按照房子现在的价值,把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金额补偿给他老婆。

这老张啊,一开始还不太乐意,觉得自己亏了。

法官就给他解释:“你看啊,要是没有你老婆和你一起还贷款,这房子能这么顺利供下来吗?这房子增值也有她的一份功劳啊。

”老张听了,也觉得有点道理,这事儿就这么定下来了。

二、孩子抚养权的“争夺赛”还有一对小年轻,小王和小李。

他们俩有个可爱的三岁小宝宝。

可这小两口啊,年轻气盛,一吵架就上头,最后闹到要离婚。

这孩子抚养权就成了最大的问题。

小王觉得自己工作稳定,收入也不错,而且自己的父母也能帮忙带孩子,孩子跟着他肯定能过上好日子。

小李呢,觉得自己是妈妈,对孩子的照顾更加细心,而且孩子还小,离不开妈妈的陪伴。

在法庭上,双方都拿出了自己的“证据”。

小王把自己的工资单、工作单位的证明都拿出来了,还请了邻居来证明自己的父母经常带孩子出去玩,孩子和爷爷奶奶关系很好。

小李呢,就拿出了孩子从小到大的生活记录,从孩子每天吃什么、穿什么,到孩子生病时她是怎么细心照顾的,一一列举。

法官这时候就得考虑孩子的利益最大化了。

法官就想啊,孩子才三岁,这个时候确实更需要妈妈的照顾。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3篇)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因素导致矛盾不断加剧。

2018年,原告以被告家庭暴力、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原告主张被告家庭暴力,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2. 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

三、法院审理1. 关于家庭暴力问题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遭受被告的家庭暴力。

原告提供的病历、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曾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2. 关于夫妻感情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存在矛盾,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

考虑到原告所遭受的家庭暴力,法院认为有必要给予双方一定的调解期限。

四、判决结果1. 判决被告构成家庭暴力,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裁定双方离婚调解期限为六个月。

五、案例分析1. 家庭暴力是婚姻家庭纠纷中常见的矛盾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被告构成家庭暴力,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 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重要环节。

本案中,法院在认定被告构成家庭暴力的同时,给予双方一定的调解期限,体现了法院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尊重和保护。

3. 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法院在判决离婚调解期限时,充分考虑了双方矛盾的性质和程度,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

六、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七、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法律纠纷案例。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家庭暴力、婚姻调解等法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法。

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法院应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家庭婚姻法律纠纷案例(3篇)

家庭婚姻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房产证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

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矛盾不断,最终导致感情破裂。

2018年,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李某承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购房款共计100万元。

其中,原告王某出资60万元,被告李某出资40万元。

2. 房产证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但双方均认可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原告王某认为,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尽到家庭责任,对家庭照顾不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4. 被告李某承认夫妻感情破裂,但认为房产分割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

三、争议焦点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

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院认为,购房款100万元中,原告王某出资60万元,被告李某出资40万元,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

考虑到原告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支付房产分割款60万元。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购房款10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热点案例婚姻家庭(3篇)

法律热点案例婚姻家庭(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领域的问题日益复杂多样,法律在此领域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本文将结合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热点案例,从法律视角对婚姻家庭问题进行深入解析。

一、案例一: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争议案例简介:李某与张某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李某提出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对子女抚养权产生了争议。

李某主张自己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有能力独自抚养孩子;而张某则认为李某工作繁忙,无法给予孩子足够的关爱和照顾。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 在本案中,李某和张某的孩子已超过哺乳期,应按照双方协议确定抚养权。

若协议不成,法院将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结论:本案中,法院应综合考虑李某和张某的工作情况、收入水平、生活环境等因素,判决子女抚养权。

若李某确实无法给予孩子足够的关爱和照顾,抚养权应判归张某。

二、案例二: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诉讼案例简介:王某与赵某结婚多年,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在一次争吵中,赵某对王某实施了家庭暴力。

王某不堪忍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 在本案中,赵某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符合离婚诉讼的法定情形。

结论:法院应依法判决准予王某与赵某离婚,并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进行处罚。

三、案例三:财产分割引发的纠纷案例简介:陈某与赵某离婚后,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了纠纷。

陈某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为家庭付出了更多,应多分得共同财产;而赵某则认为,离婚后双方应平等分割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法律小案例(3篇)

婚姻家庭法律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强(化名)和李娜(化名)相识于大学校园,两人一见钟情,迅速陷入热恋。

毕业后,张强因工作原因回到了家乡,而李娜则留在了省会城市。

尽管两地相隔千里,但两人通过电话、短信和网络视频保持着密切的联系。

经过一年的异地恋,张强决定放弃家乡的工作,来到省会城市与李娜团聚。

2010年,张强和李娜在省会城市登记结婚,开始了新的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李娜觉得张强过于依赖父母,缺乏独立生活的能力;而张强则认为李娜过于强势,缺乏对家庭的关心。

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矛盾不断升级,最终导致了婚姻的破裂。

2015年,张强和李娜因为感情不和,决定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法律分析1.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张强和李娜的共同财产主要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

由于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争议,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结合双方的贡献、收入等因素进行判决。

2. 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张强和李娜有一个年幼的孩子。

由于双方均希望抚养孩子,需要根据孩子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同时,人民法院还会考虑以下因素:(1)孩子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因素;(2)双方的经济条件、教育水平、生活环境等因素;(3)双方对子女的关心程度、教育方式等因素。

3. 子女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完整)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完整)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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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典型案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典型案例1:夫妻因经济问题引发的矛盾在某城市的一家法院调解室中,夫妻双方因为经济问题产生了严重的矛盾。

丈夫在某公司工作,收入稳定,但太太却是个自由职业者,收入不稳定。

由于妻子经常花钱不计后果,导致家庭经济状况不稳定,夫妻关系也因此恶化。

调解员在了解双方诉求后,建议夫妻双方制定详细的家庭预算计划,并约定每月用于消费的金额。

通过调解员的引导和双方的共同努力,夫妻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重新建立了对彼此的信任,婚姻关系得到了修复。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典型案例2:外遇引发的夫妻关系危机在某城市的一处婚姻调解中心,夫妻双方因为丈夫出轨而产生了严重的夫妻关系危机。

妻子在发现丈夫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后,心灰意冷,对丈夫产生了极大的怨恨和不信任,甚至提出了离婚的要求。

调解员在了解双方情况后,决定采取渐进式调解方法,先从夫妻双方的沟通开始,引导他们相互倾听和理解。

通过多次调解,丈夫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达了对妻子的深深歉意和悔过之心。

最终,夫妻双方决定给彼此一次机会,共同努力修复婚姻。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典型案例3:婆媳关系紧张引发的夫妻矛盾在某小城市的一处调解中心,夫妻双方因为婆媳关系紧张而产生了严重的夫妻矛盾。

妻子对婆婆的干涉感到厌烦,而丈夫则无法平衡好妻子和母亲之间的关系,导致夫妻关系日益恶化。

调解员在了解双方情况后,决定通过家庭会议的方式,让夫妻双方和婆媳三人坐下来共同解决问题。

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双方逐渐沟通了彼此的需求和想法,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

最终,夫妻双方和婆媳达成了和解,家庭和睦重新恢复。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典型案例4:子女教育观念不合引发的夫妻冲突在某城市的一家调解中心,夫妻双方因为子女教育观念不合而产生了严重的夫妻冲突。

父亲希望子女过于严格,而母亲则偏向宽容。

这导致夫妻之间经常发生争吵,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员在了解双方情况后,决定通过家庭教育讲座和心理咨询的方式,引导夫妻双方理性地探讨子女教育问题。

婚姻家庭情感法律案例(3篇)

婚姻家庭情感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女)与李某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融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差异逐渐显现,家庭矛盾逐渐加剧。

2022年,张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3. 婚后财产分割问题。

三、案件事实1. 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张某某认为,李某某性格自私,不顾家庭,经常加班,很少陪伴家人。

此外,李某某的酗酒问题也严重影响了家庭和谐。

李某某则认为,张某某过于强势,对家庭事务干涉过多,且对子女教育过于严格。

2. 子女抚养权问题:双方均表示愿意抚养子女,但李某某因工作原因,无法保证长期陪伴子女。

张某某则认为,自己有更多时间和精力照顾子女。

3. 婚后财产分割问题:双方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双方均认为该房产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感情破裂问题: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不同,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但考虑到双方婚后育有子女,且双方均有意愿抚养子女,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但已出现明显裂痕。

2. 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考虑到李某某工作原因,法院判决子女由张某某抚养,李某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

3. 关于婚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

考虑到张某某抚养子女的需要,法院判决房产归张某某所有,李某某支付张某某相应的补偿。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情感法律案例。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法院在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时,综合考虑了夫妻双方的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矛盾等因素。

这提示我们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应全面分析问题,避免偏颇。

2. 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充分考虑了子女的年龄、双方父母的抚养能力等因素。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婚恋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婚恋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婚恋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一、案例一:“消失的彩礼”在一个小县城里,有对小情侣,男的叫大强,女的叫小美。

大强和小美经人介绍认识,两人处了一段时间后,觉得挺合适,就打算结婚。

按照当地习俗,大强家得给小美家彩礼。

大强的爸妈咬咬牙,凑了10万块彩礼送到小美家。

这彩礼一送,两家就开始热热闹闹地筹备婚礼。

可就在婚礼前一个月,小美突然像变了个人似的。

大强发现小美老是偷偷摸摸接电话,而且对婚礼的事儿也不上心了。

大强就觉得有点不对劲,有一天他就悄悄跟着小美。

这一跟可不得了,他发现小美和一个陌生男人见面,举止还特别亲密。

大强当时就火冒三丈,跑过去质问小美。

小美支支吾吾半天,最后承认自己还没和这个男人断干净。

大强那个气啊,这婚肯定是没法结了,就要求小美家退还彩礼。

小美家却耍赖,说这彩礼是大强家自愿给的,现在想退,没门儿。

大强没办法,就把小美家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大强拿出了给彩礼时的各种证据,什么转账记录啊,证人啊。

最后法院判决小美家必须退还大强家彩礼。

这事儿啊,就告诉大家,彩礼这事儿可不能含糊,要是婚姻有变数,该退就得退。

二、案例二:“婆媳大战之房产证风波”小张和小丽结婚后,小两口想买套房子。

小张的爸妈出了大部分的钱,小两口自己也掏了点,房子就这么买下来了。

房产证上写的是小张和小丽两个人的名字。

本来挺好的事儿,可小张的妈妈心里就有点不舒服了。

她觉得这房子自己出了那么多钱,房产证上应该加上自己的名字才对。

于是,小张妈妈就经常在小两口面前念叨这事儿。

小丽一听就不乐意了,她觉得这房子是自己和小张的家,婆婆怎么能想加名字就加名字呢。

婆媳俩就因为这事儿开始闹矛盾。

小张夹在中间,左右为难。

一边是亲妈,一边是老婆,他都不知道该向着谁了。

有一天,婆媳俩又因为这事儿吵起来了,而且越吵越凶。

小丽一气之下就回了娘家,还说这日子没法过了。

小张没办法,就去找了一些懂法律的朋友咨询。

朋友告诉他,这房子虽然是爸妈出了大部分钱,但房产证上写了他和小丽的名字,那这房子就是他们俩的共同财产,他妈妈没有权利要求加名字。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7则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7则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7则案例一:夫妻因金钱矛盾引发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因多年积累的金钱矛盾最终导致了婚姻的破裂。

丈夫在婚前经营一家企业并积累了相当财富,而妻子在婚后则主要负责家庭事务。

由于丈夫对金钱的掌控欲望越来越强,夫妻之间发生了频繁的争吵。

最终,妻子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合理的赡养费。

法院最终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乌鸦底子原则平分,但鉴于丈夫的较大贡献,需要支付妻子一定比例的赡养费。

案例二: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丈夫经常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之间的关系严重恶化。

妻子受到持续的身体和心理伤害,最终无法忍受并提出离婚。

法院通过调查取证,确认了丈夫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并判决支持妻子的离婚请求。

同时,丈夫还被判处一定期限的暂时限制令,禁止他接触和靠近妻子。

案例三:婆媳关系引发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由于妻子和婆婆之间的矛盾和纷争,导致婚姻出现了裂痕。

婆媳关系的恶化影响到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和家庭生活。

最终,妻子在无法忍受之下提出了离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婆媳关系问题可以通过调解和引导解决,因此暂缓了离婚判决,并要求夫妻共同参加心理辅导。

案例四:婚外情导致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丈夫在婚后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导致婚姻出现了危机。

妻子对丈夫的不忠感到痛苦和愤怒,最终要求离婚。

法院在审理期间确认了丈夫的婚外情,并判决支持妻子的离婚请求。

此外,法院还要求丈夫支付一定比例的赡养费,并对婚外情的第三者进行追责。

案例五:夫妻财产纠纷导致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经过多年的婚姻生活,共同积累了一定数量的财产。

在感情出现问题后,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分割问题产生了争执,最终导致了离婚纠纷。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通过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和分配原则,作出了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判决,从而解决了夫妻的离婚纠纷。

案例六:子女抚养权纠纷导致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离婚后围绕子女的抚养权发生了争执。

双方都希望能够获得儿童的抚养权。

婚恋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婚恋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婚恋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案例一:家务分工引发的“家庭大战”小张和小李这对小夫妻,刚结婚的时候那可是甜甜蜜蜜的。

可日子一长,问题就来了。

小张在一家互联网公司上班,每天忙得像个陀螺,回到家就想往沙发上一躺。

小李呢,是个小学老师,相对来说工作轻松点,她就觉得小张回家也应该分担点家务。

有一天,小李下班回来,看到家里乱得像个狗窝,而小张正四仰八叉地在沙发上玩手机。

小李这火气“噌”就上来了,说:“你看看这家里,乱成啥样了,你就不能收拾一下?”小张呢,还觉得挺委屈,说:“我上班那么累,回来还不能休息会儿啊?”这一句话就像个导火索,两人就开始你一言我一语地吵起来了。

小李说:“我上班也不轻松啊,家里的事儿就该我一个人干吗?”小张也不甘示弱:“我赚钱比你多,你就应该多照顾家里。

”这一吵可不得了,两人好几天都不说话。

最后还是小张的妈妈来调解,她跟小张说:“儿子啊,家是两个人的,赚钱多少和做家务没有必然联系,你得多体谅小李。

”又跟小李说:“小张工作确实忙,你们可以商量着来,比如请个钟点工啥的。

”在妈妈的调解下,两人这才意识到自己都有点太固执了,于是重新商量家务分工,这才让家庭恢复了平静。

案例二:彩礼背后的风波。

小王和小赵准备结婚的时候,就因为彩礼的事儿闹得不可开交。

小王的家庭条件一般,小赵的父母呢,按照当地习俗要了一笔不少的彩礼。

小王觉得这彩礼就像是在卖女儿,心里特别不舒服。

他跟小赵说:“咱们是因为爱情结婚,又不是做买卖,要这么多彩礼,我家根本拿不出来。

”小赵也很为难,她夹在父母和小王中间,不知道该怎么办。

小赵的父母觉得彩礼是对女儿的一种保障,要是小王家连这点钱都不愿意出,那肯定是不重视小赵。

小王的父母则觉得小赵父母太势力,为了彩礼都不顾孩子们的感情了。

就这样,两边的家庭关系变得特别紧张。

后来,小王和小赵坐下来好好谈了一次。

小王说:“我是真心想娶你,可是这彩礼真的超出我的能力了,咱们能不能商量个办法?”小赵想了想,说:“我也不想因为彩礼的事儿让咱们分开,我去跟我爸妈说说。

婚姻家庭经典法律案例(3篇)

婚姻家庭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伟(男,32岁)与李娜(女,30岁)于2010年相识,经过一年的恋爱后,于2011年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育有一子,取名张小明。

婚后初期,张伟与李娜感情融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开始出现矛盾,主要集中在家庭琐事和育儿观念上。

2018年,张伟因工作原因长期出差,导致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

2019年,李娜提出离婚,张伟不同意。

随后,李娜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

三、法院判决1. 婚姻关系破裂与否: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伟与李娜婚后因家庭琐事及育儿观念产生矛盾,且张伟长期出差导致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

虽然双方在庭审中均表示愿意尝试挽回婚姻,但考虑到双方矛盾已深,且缺乏有效沟通,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已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2. 婚后财产分割:张伟与李娜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屋一套、汽车一辆、存款20万元。

法院根据双方经济状况、财产来源等因素,判决房屋归李娜所有,汽车归张伟所有,存款中的10万元归李娜所有,10万元归张伟所有。

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法院认为,张小明年幼,且与母亲李娜感情深厚,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判决张小明由李娜抚养。

张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张小明年满18周岁。

四、案例分析1. 婚姻关系破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张伟与李娜因家庭琐事及育儿观念产生矛盾,且缺乏有效沟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

2. 婚后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经济状况、财产来源等因素,合理分割了婚后财产。

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婚姻家庭纠纷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其案例也是层出不穷。

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常见的类型包括家暴、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

下面,我们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例,探讨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之道。

案例一,家暴。

小明和小红结婚多年,婚后小明经常出现情绪失控,对小红进行家暴。

小红一直忍气吞声,直到有一天被打伤送医院,才报了警。

在这个案例中,小红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证据,寻求法律援助,同时尽快离开家暴环境。

对于家暴行为,法律有明确的保护规定,受害人应该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离婚财产分割。

小张和小李离婚后,因为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了矛盾。

小李要求分得一半共同财产,而小张不同意。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分割财产的问题。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该保留相关证据,并了解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以便在争议出现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子女抚养权纠纷。

小王和小杨离婚后,围绕子女抚养权发生了争执。

小王认为自己更有能力抚养孩子,而小杨则坚持要和孩子一起生活。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法院的调解或者诉讼来解决抚养权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应该以孩子的利益为重,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伤害,同时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在争议中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要尽量减少对当事人和孩子的伤害。

在面对纠纷时,双方应该保持理性,不要情绪化,尽量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

同时,也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在争议中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能够帮助更多人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案例一:“闪婚”后的财产分割闹剧。

小王和小李经人介绍,认识不到一个月就闪婚了。

这就像火箭发射似的,速度那叫一个快。

结婚的时候,小王的父母给小两口买了一套房子,写的是小王的名字,想着给儿子婚后有个安稳的小窝。

婚后啊,这两人的矛盾就像火山爆发一样,止都止不住。

原来他们俩在生活习惯、消费观念上有着天壤之别。

小王是个节省的人,觉得钱要存起来以备不时之需;小李呢,是个月光族,看到喜欢的包包、衣服就忍不住买买买。

没过多久,两人就决定离婚。

这时候问题就来了,小李觉得房子虽然写的是小王的名字,但这是婚后买的,应该有她一份。

小王可不同意了,说这是我爸妈给我买的,和你有啥关系?于是就闹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个房子是小王父母明确赠与小王个人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判决房子归小王所有,小李只能收拾收拾自己的东西离开了这个曾经短暂属于她的家。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闪婚有风险,结婚前财产这些事儿得先搞清楚,不然到时候就像热锅上的蚂蚁,着急也没用。

案例二:孩子抚养权之争——爱与责任的拔河赛。

老张和他老婆已经结婚好几年了,有一个可爱的五岁儿子。

本来这一家人过得还不错,可老张工作越来越忙,经常加班出差,家里的事儿就顾不上了。

他老婆呢,一个人又要照顾孩子又要忙家务,时间长了就有了怨言。

两人的矛盾越积越多,最后决定离婚。

这时候,孩子的抚养权就成了他们争夺的焦点。

老张觉得自己收入高,能给孩子更好的物质生活。

他老婆却说:“你整天忙得不见人影,孩子都是我带大的,孩子跟着你能有啥感情?”在法庭上,双方都各执一词。

老张拿出自己的工资单,证明自己有能力给孩子提供最好的教育、生活条件。

他老婆则列举了自己每天照顾孩子的点点滴滴,从孩子生病时的陪伴到每天晚上的睡前故事。

法院可不是只看钱的地方。

法官综合考虑了很多因素,孩子的意愿、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

法官还专门找孩子谈了谈,孩子怯生生地说想和妈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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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

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

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

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

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

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

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

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

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二、王某诉江某离婚案(一)基本案情王某与江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

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

婚后由于江某酗酒,对原告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

2009年,江某无缘无故将原告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

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江某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该案诉讼费由江某承担。

王某提供江某书写的协议书及相关证人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江某对其施加家庭暴力。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该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王某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

为此,法院判决王某与江某离婚(财产分割略),并由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典型意义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根据北京法院对2013年度东城法院、丰台法院、通州法院结案的620件离婚案件抽样统计显示,涉家庭暴力类的离婚案件占选取离婚案件总数的9%,数量比例虽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调解率低、最终离异率高。

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正在全国人大审议中的《反家暴法》也通过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期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遏制。

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

三、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张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

1985年4月25日,郭某与长子郭甲、次子郭乙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1.长子郭甲扶养母亲,次子郭乙扶养父亲。

2.父母在60岁以前,哥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5元,60岁以后每人每月给10元。

”郭某于2010年8月去世后,次子郭乙对郭某进行了安葬,此后母亲张某独自生活。

2014年10月14日,张某将三名子女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给付赡养费1000元,其他二子女给付赡养费各500元。

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

法庭审理过程中,长子郭甲称自己一直以来赡养母亲,并承担过高赡养费;次子郭乙称分家时约定母亲由长子郭甲扶养,父亲由自己扶养,自己已经按照约定赡养了父亲,并对父亲进行了安葬,无法接受再与长子郭甲承担同样的责任;小女儿郭丙称自己并未在赡养协议里载明有责任。

(二)判决结果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长子郭甲和次子郭乙虽然于1985年签订了分家协议,两人也按照分家协议履行着各自的义务,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

原告张某自己每月有1200元收入,并愿意由次子郭乙照顾,故判决原告张某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长子郭甲承担原告张某医药费的二分之一,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各负担医药费的四分之一。

(三)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原告现已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原告的义务。

诚然,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

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

这也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题中之义,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现实中,很多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时,仍然有封建思想,尤其是农村地区,如“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无赡养父母的义务”,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被人为地免除。

但从法律上讲,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

而对于赡养协议中免除次子郭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属于约定免除了次子郭乙对母亲的法定义务,应属无效约定。

故对原告要求三子女均需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就张某的居住和日常照料问题,张某表示愿意随次子郭乙生活,而次子郭乙也表示同意,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就赡养费的数额和医药费负担比例问题,考虑到次子郭乙已经履行了对父亲全部的赡养义务,长子郭甲应当多承担赡养费,体现法律与人情兼顾,也能更好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

四、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一)基本案情原告博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博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1月26日生有一子博小某,即本案原告。

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于2011年4月26日在东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于2011年6月8日复婚,2012年5月27日二人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协议约定:分居期间原告由其母刘某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于每月12日前支付,从第二个月开始抚养费逾期未转账,则赔偿违约金30000元/次。

2012年6月至2012年10月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2012年11月开始不再给付。

2014年5月28日,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经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原告随其母刘某共同生活,被告博某自2014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900元,至原告博小某18周岁止。

后博小某将博某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2012年12月至2014年5月间的抚养费,并依约支付违约金。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博某在分居期间就子女抚养费问题已经达成协议,抚养费数额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理应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支付拖欠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因为抚养费的给付并非基于合同,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于法无据,对于原告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博某补付原告博小某二O一二年十一月至二O一四年五月抚养费二万八千五百元整;二、驳回原告博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在本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该协议约定婚生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并约定了迟延履行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

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并非基于父母双方的协议,该协议可以且只能约定抚养费的数额,且该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双方的协议而免除。

因此,公民法定义务的履行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不宜因公民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而予以约束。

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赋予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复到其父母离婚前的状态。

抚养费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因此,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

五、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一)基本案情郭某与焦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3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确定婚生女焦小某(2009年2月28日出生)由焦某负责抚育,焦某现已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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