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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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案例

财产保险案例

企业与家庭财产保险案例1、未注明保险标的的位置纠纷案。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1))张某投保家庭财产保险3万元。

不久后的某日,张某欲将其房屋墙壁重新粉刷一遍,便把家具、衣物、家电等物品搬到楼外自家的窗前,令其14岁的儿子看管。

儿子在玩耍时将一瓶汽油碰洒,当时天气燥热,阳光经玻璃聚焦引起大火,烧毁张某多件财物,价值9000元。

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其全部损失是在户外发生的,决定不赔。

张某回家细看保单,发现保单上并未填写详细的家庭住址,于是再度向保险公索赔。

保险公司对张某的答复是:保险单上未注明保险财产的座落地址,是保险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不符合保险公司的意愿,属无效代理行为,如果要赔损失的话,应由代理人来赔。

请分析保险公司的做法对不对?案例分析:1、家庭财产险通常限定被保险人投保财产的座落地点。

在保险财产的地址之外发生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此合同中要列明财产的详细地址,以便划清责任。

本案不是简单的关于保险标的是在保险地址之内还是之外的问题。

而是由于保险代理人的失职,漏填地址,引起合同不完善的问题。

这一不完善的合同事实上导致了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化。

2、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超越权限,就属于无权代理,被代理人可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保险代理中,保险单必须经过保险公司核保员审核,若核保员对代理人超越权限行为不加制止,即表示保险公司对该保险单的默认。

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默认之后,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3、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单的效力没有争议,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必定是经过核保的合同。

保险公司在核保过程中对代理人如此严重的投保错误没有提出异议,事实上就等于默认放宽保险责任范围,不能以代理人过失由抗辩张某的索赔请求。

至于被保险人把投保财产置于户外被烧,这是风险增大造成的结果,被保险人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财产保险合同判决案例

财产保险合同判决案例

财产保险合同判决案例
老张有一家小工厂,他就给自己的工厂在A保险公司买了一份财产保险,保额还挺高的呢。

结果有一天,工厂突然着火了,好多设备和原材料都被烧得不成样子。

老张赶紧就向A保险公司报案索赔。

A保险公司呢,派人来调查了。

这一调查,保险公司就发现老张的工厂消防设施有些不符合规定,就以此为由拒绝赔付。

老张心里那叫一个气啊,他觉得着火是意外,和消防设施有点小毛病没多大关系,就把A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A保险公司的律师就振振有词地说:“尊敬的法官,老张的消防设施不合规,这就增加了火灾风险,按照我们的保险合同条款,这种情况下我们有权拒赔。

”老张的律师也不示弱啊,反驳说:“法官大人,虽然消防设施有点问题,但这次火灾是意外的电气故障引起的,和消防设施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且合同里也没明确说这种情况就一定不赔啊。


法官就开始仔细研究这个保险合同的条款。

发现条款里对于这种情况确实规定得模棱两可。

而且法官又找了相关的专业人员来评估,确定这次火灾的主要原因确实是电气故障,消防设施的小毛病虽然有安全隐患,但不是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

法官判决A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保险合同赔付老张的损失。

法官还对A保险公司说:“你们保险公司可不能在条款模糊的时候就想当然地拒赔,得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办事儿。

”这个判决下来,老张可算是松了一口气,而A保险公司也只能按照判决执行赔付了。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10个典型案例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10个典型案例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10个典型案例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王纠纷案件案情简介:王购买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后发生保险事故。

然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并称该保险事故不在合同范围内。

王认为保险公司存在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要求其支付保险赔偿款。

2.新华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张纠纷案件案情简介:张是新华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代理销售了多份财产保险。

然而,在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款项。

张起诉新华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赔偿款,并声称保险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3.平安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刘纠纷案件案情简介:刘购买了平安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后发生保险事故。

然而,保险公司指称该保险事故属于合同免责范围,拒绝支付赔偿。

刘认为保险公司存在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要求其支付赔偿款。

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与保险受益人赵纠纷案件案情简介:赵购买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并将其儿子作为保险受益人。

然而,在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拒绝向赵支付保险赔偿款,称其儿子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条件。

赵认为保险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并起诉要求支付赔偿款。

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李纠纷案件案情简介:李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

然而,保险公司未依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款。

李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赔偿,并称其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6.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陈纠纷案件案情简介:陈是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代理销售了多份财产保险。

然而,在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拒绝按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款项。

陈起诉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赔偿款,并声称其存在违反保险合同的行为。

7.平安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张纠纷案件案情简介:张购买了平安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

然而,保险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款。

财产保险合同诉讼案例

财产保险合同诉讼案例

财产保险合同诉讼案例一、案例背景。

老张有一辆心爱的小货车,平时就靠着这辆车拉货挣钱养家糊口呢。

老张这人挺有保险意识的,就在A保险公司给这辆小货车投了一份财产保险,保的内容就包括车辆损失险之类的。

二、事故发生。

有一天啊,老张开着车在一条小路上,这路有点窄,旁边还有个大货车在倒车。

那大货车司机可能眼神不太好,“哐当”一下就撞到老张的小货车上了。

这一撞可不得了,老张的小货车前脸凹进去一大块,车灯也碎了,发动机好像也有点小毛病了。

老张那个心疼啊,就像自己的孩子被人打了一样。

三、理赔波折。

1. 初次申请。

老张赶紧给A保险公司打电话报案。

保险公司的人也很快就来了,拍了照片,做了记录。

老张心想,这有保险呢,应该能很快拿到钱把车修好继续干活。

于是他就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把车送到指定的修理厂去修了。

修完之后,老张拿着修理厂的发票去找保险公司理赔。

2.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可没想到啊,保险公司竟然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的说法是,老张的小货车没有按时进行年检,按照保险合同里的规定,没有按时年检的车辆发生事故是不予理赔的。

老张一听就急了,他说:“我这小货车虽然没年检,但是车一直好好的啊,这次事故又不是因为没年检才发生的,是那个大货车撞我的呀。

”可是保险公司的人就是咬住合同条款不放,坚决不赔。

四、诉讼过程。

1. 老张起诉。

老张是个倔强的人,他觉得保险公司这就是在耍赖皮。

于是他就找了个律师,把A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老张的律师就说了:“虽然我的当事人老张的车没有按时年检,这确实违反了交通法规和保险合同里的一些规定。

但是,这次事故的发生和车辆是否年检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仅仅因为车辆未年检就一概拒赔,而应该对事故的原因进行详细的调查。

”2. 保险公司答辩。

A保险公司呢,也有自己的说法。

他们的律师在法庭上振振有词地说:“我们的保险合同里明确写了,未按时年检的车辆发生事故不予理赔。

这是双方都签字认可的合同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17 财产险案例

17 财产险案例

(一)某纸品加工企业投保财产险,保险金额480万元,其中:厂房及附属建筑300万元、机器设备80万元、存货100万元。

在保险期间发生台风事故,造成附属建设——简易房屋顶被吹坏,设备、存货受不同程度损失,受灾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经现场查勘、损失清点,保险双方签订损失确认书,核定损失为设备维修保养费1.2万元、存货损失6.5万元、简易房维修费9万元。

保险理赔人员审核索赔资料时发现,被保险人的房屋建筑系租用他人房屋,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相关条文显示承租人不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二)2003年5月24日,某鞋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

保险金额为固定资产厂房800万元,机器设备400万元,存货400万元。

投保方式为估价投保。

投保明细表注明存货包括原材料250万元,产成品150万元。

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

由于保险经办人员的疏忽,保险单上未注明附投保明细表,交给鞋业公司的保险单上也未附投保明细表。

12月23日,制鞋车间发生火灾并殃及相邻成品鞋仓库,财产损失金额达150万元,其中厂房4万元,设备11万元,成品鞋60万元,在制品75万元。

事故发生后,鞋业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全部损失150万元,保险公司对厂房损失、设备及成品鞋的赔偿没有异议,但对制鞋车间在制品的损失赔偿与鞋业公司存在严重分歧。

★(三)199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

同年3月6日,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

当年A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

次年1月2日至18日间,印刷厂多次与A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A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

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迟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裁判案例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裁判案例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裁判案例话说老张有一辆心爱的小货车,平时就靠着这辆车拉货赚钱养家糊口呢。

老张这人特别谨慎,早早地就在保险公司A那里投了一份车辆损失险。

有一天,老张开车行驶在一条比较偏僻的山路上,这山路年久失修,到处都是坑坑洼洼的。

突然,“哐当”一声,车的底盘就撞到了一块大石头上。

老张赶紧下车查看,这一看可不得了,底盘被撞得严重变形,发动机也有点漏油了。

老张心里想:“还好我买了车损险呢。

”于是,老张就联系了保险公司A。

保险公司派人过来定损的时候,就开始挑刺儿了。

他们说老张开车走这条山路本身就是一种冒险行为,按照保险合同里的免责条款,这种情况可能不赔。

老张一听就急眼了:“我这是正常送货的路线啊,又不是故意找这种路走,再说了,我买保险不就是为了以防万一吗?”双方就这么僵持不下,最后老张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拿出保险合同,指着那条免责条款振振有词:“法官您看,这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的,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标的处于危险环境的,我们可以免责。

这老张明知道山路不好走还走,就是重大过失。

”老张的律师也不甘示弱啊,反驳道:“法官,老张走这条路是正常的商业运输路线,他没有别的选择。

而且,保险合同里的这个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并没有明确告知老张这条免责条款的具体含义和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没有尽到明确告知义务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法官经过仔细审查证据,发现保险公司确实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们已经向老张明确解释过这个免责条款。

法官判决保险公司要按照车损险的约定,赔偿老张车辆维修的费用。

从这个案例里我们就能看出啊,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当中,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拿来拒赔的。

如果没有尽到明确告知投保人的义务,那这个免责条款很可能就不生效。

就像这个案子里的保险公司A,以为拿着合同就能有理,没想到在告知义务上栽了跟头,还得乖乖赔钱。

李老板开了一家小工厂,厂里的设备啊、原材料啊可都是他的宝贝。

吴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吴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吴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是当一方(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另一方(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

”然而,即便有了法律的规定,保险合同纠纷依然存在。

本文以吴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为例,对该案件的事实、法律适用、争议焦点等进行分析和评述。

一、案件事实吴某与某保险公司于某年某月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XXX万元。

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需按时缴纳保险费,并在发生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某年某月,吴某的财产发生了损失,并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然而,某保险公司却以吴某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为由,拒绝了吴某的理赔请求。

吴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相应的理赔金额。

二、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一方应当履行其根据合同约定的义务。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吴某作为被保险人已按时缴纳了相应的保险费,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而某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原因是吴某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这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某保险公司有义务履行合同并支付理赔金额。

三、争议焦点在本案中,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吴某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上。

由于涉案金额较大,某保险公司对此非常谨慎,要求吴某提供齐全的证明材料。

然而,根据事实情况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吴某提供的证明材料已经足够证明其财产遭受损失,并符合合同的要求。

四、结论与建议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吴某应当获得某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

首先,吴某已按时缴纳了保险费,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其次,吴某提供的证明材料已经足够证明其财产遭受损失,并符合合同的要求。

因此,某保险公司无权以证明材料不齐全为由拒绝理赔。

为了避免类似的纠纷再次发生,建议保险公司在合同签订之前明确约定保险金额、理赔条件以及证明材料的要求,提醒被保险人清楚了解合同内容,并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郭某于1996年1月30日向当地甲保险公司办理了家庭财产保....doc

郭某于1996年1月30日向当地甲保险公司办理了家庭财产保....doc

1、郭某于1996年1月30日向当地甲保险公司办理了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5000元,保险期限为1996年1月31日至1997年1月30日。

后来,郭妻所在单位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家财保险并附加盗窃险,郭某家的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期限自1996年3月18日至1997年3月17日,但承保人为乙保险公司。

1996年5月10日,郭某家发生盗窃。

郭某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通知了甲保险公司,经查勘确定,郭某家被盗损失达20000元,其中现金存折计7000元,金银手饰3000元,字画3000元,录像机、高级西装共7000元。

郭某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分析:该案例中,郭某的家庭财产在1996年3月18日至1997年1月30日期间为重复保险,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损失,应由甲乙两家保险公司进行分摊。

在家庭财产保险实务中,现金存折、金银首饰、字画由于其特殊性,不作为可保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负责对此类财产损失的赔偿。

因此,郭某的财产损失中,现金存折损失、金银首饰损失、字画损失,共计13000元,保险公司不负责。

也就是说,郭某可要求的保险赔偿为7000元。

根据重复保险情况下的三种分摊方式,甲乙两保险公司的赔偿额如下:a.比例责任制。

甲:7000×(5000/(5000+3000))=4375元乙:7000×(3000/(5000+3000))=2625元b.限额责任制。

甲:7000(5000/(5000+3000))=4375元乙:7000×(3000/(5000+3000))=2625元(因为家财险的室内财产,适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c.顺序责任制。

甲:5000元乙:2000元2、1998年10月22日,某大型美容院将其场馆内的财产向当地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

在美容院交付了保险费后,保险公司为其签发了正式的保险单,双方在保险单中明确约定了保险财产的范围为美容设备、电器设备、室内装修以及存货;保险价值的确定方法为估价;保险金额为300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

财产保险案例

财产保险案例

财产保险案例案例1.2001年12月2日,某百货公司到某公路运输公司办理货物托运手续,托运40台电视机,总价款15万元。

百货公司在托运时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投保金额10万元。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运输公司司机疲劳驾车发生意外事故,汽车坠入河谷,车毁人亡。

40台电视机全毁。

百货公司立即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按合同及法律规定赔付了10万元。

百货公司取得保险赔偿后,又向运输公司要求赔偿15万元。

运输公司以保险公司已经向其代位追偿为由拒绝向百货公司索赔。

百货公司起诉到法院。

问:法院该如何判决?案例分析:保险公司已经向运输公司取得代位追偿资格,故百货公司不应再向运输公司索赔。

同时,保险公司应向运输公司追究违约责任。

案例2.某商贸公司从某省购得一批粮食,委托当地的粮食储运公司存储。

该粮食储运公司将粮食运入粮库后向当地的B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

与此同时,商贸公司也以粮食为标的向当地的A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

在保险期内的某一天,粮库发生意外火灾,粮食全毁。

储运公司和商贸公司分别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由此产生了一场争议,最后告上法庭。

问:此案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分析:本案不属于重复保险,因为本案中储运公司的保险标的为对商贸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商贸公司的保险标的为粮食本身,故不属重复保险。

关于该起事故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有两种处理办法:其一,若商贸公司直接向A保险公司请求赔偿,A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以取得向储运公司的代位求偿权,由于储运公司已向B保险公司投保,应由B保险公司向A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其二,若商贸公司直接向储运公司请求损失赔偿,由于储运公司向B保险公司投了保,所以由B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商贸公司获得赔偿后,不得再向A保险公司行使保险金的请求权。

案例3.李某将自己从事个体运输的卡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

保险期限从2003年3月3日----2004年3月2日。

中国法院2023年度保险案例

中国法院2023年度保险案例

中国法院2023年度保险案例2023年度中国法院保险案例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例1.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车辆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车辆发生事故后,甲方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甲方未及时报案为由拒绝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甲方未及时报案,且未能提供有效的解释,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付甲方损失。

2. 一家工厂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500万元。

工厂发生火灾导致财产损失,工厂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工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安全措施进行防火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推定工厂存在过错,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厂未履行安全义务,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工厂损失。

二、保险欺诈案例3. 甲方为了获得人寿保险金,伪造了乙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并进行投保。

乙方去世后,甲方提出了保险金赔付的申请。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甲方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存在伪造嫌疑,遂拒绝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甲方故意伪造身份证明文件,欺诈保险公司,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4. 一家公司投保了商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500万元。

公司发生盗窃案件,申请赔付。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公司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一部分财产信息。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故意隐瞒财产信息,属于保险欺诈行为,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三、第三者责任保险案例5. 甲方驾驶私家车与乙方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受伤申请赔偿。

甲方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对乙方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甲方超过了保险责任限额。

法院审理认为,甲方购买的保险责任限额未能充分满足乙方的损失,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赔付责任。

6. 一家商场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

商场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多名顾客受伤,顾客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商场存在安全隐患。

法院审理认为,商场存在安全隐患,但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商场未履行安全义务,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顾客损失。

财产保险案例

财产保险案例

企业及家庭财产保险案例1、未注明保险标的的位置纠纷案。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1〕〕张某投保家庭财产保险3万元。

不久后的某日,张某欲将其房屋墙壁重新粉刷一遍,便把家具、衣物、家电等物品搬到楼外自家的窗前,令其14岁的儿子看管。

儿子在玩耍时将一瓶汽油碰洒,当时天气燥热,阳光经玻璃聚焦引起大火,烧毁张某多件财物,价值9000元。

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其全部损失是在户外发生的,决定不赔。

张某回家细看保单,发现保单上并未填写详细的家庭住址,于是再度向保险公索赔。

保险公司对张某的答复是:保险单上未注明保险财产的座落地址,是保险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不符合保险公司的意愿,属无效代理行为,如果要赔损失的话,应由代理人来赔。

请分析保险公司的做法对不对?案例分析:1、家庭财产险通常限定被保险人投保财产的座落地点。

在保险财产的地址之外发生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此合同中要列明财产的详细地址,以便划清责任。

本案不是简单的关于保险标的是在保险地址之内还是之外的问题。

而是由于保险代理人的失职,漏填地址,引起合同不完善的问题。

这一不完善的合同事实上导致了保险公司承当的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化。

2、保险代理人及保险公司之间是代理及被代理的关系。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超越权限,就属于无权代理,被代理人可不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保险代理中,保险单必须经过保险公司核保员审核,假设核保员对代理人超越权限行为不加制止,即表示保险公司对该保险单的默认。

根据中华人们共与国民法通那么的规定,被代理人默认之后,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当。

3、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单的效力没有争议,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必定是经过核保的合同。

保险公司在核保过程中对代理人如此严重的投保错误没有提出异议,事实上就等于默认放宽保险责任范围,不能以代理人过失由抗辩张某的索赔请求。

至于被保险人把投保财产置于户外被烧,这是风险增大造成的结果,被保险人应该承当一定的责任。

财产保险的理赔案例

财产保险的理赔案例

财产保险的理赔案例
最近,小王在家中发生了一起火灾,造成了房屋和财物的损失。

幸运的是,他购买了财产保险,并在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以下是小王的财产保险理赔案例:
1. 房屋损失
小王的房屋被火灾烧毁,需要进行重建。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承担房屋重建费用,包括建筑材料、人工费用等。

小王提供了房屋损失的相关证明材料,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核实后,给予了小王相应的赔偿款项。

2. 家庭财物损失
小王的家庭财物也遭受了火灾的摧毁,包括电器、家具、衣物等。

保险公司根据小王的报告和证明材料,对损失的财物进行了评估,然后给予了小王相应的赔偿款项。

3. 临时住宿和生活费用
由于房屋被烧毁,小王需要在外寻找临时住所。

保险公司给予小王一定的生活费用和临时住宿费用,帮助他度过这段艰难的时间。

总之,小王购买财产保险,使得自己在遭受不幸事件时能够获得经济上的保障和帮助。

通过及时提交理赔申请,小王成功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款项,帮助他度过了这个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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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10个典型案例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10个典型案例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10个典型案例第一部分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南通市某工业技术科技与某财产保险股份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15号;审结日期:2015.05.12】案例简介: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

投保单载明保险财产地址位于海门市海门港、青龙港;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代保管财产、在建工程等的保险价值确定方式及保险金额等。

后某保险公司向某公司签发保险单,载明保险财产坐落地址为海门市青龙港等内容。

其中,投保单和保险单对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约定不一致。

争议焦点:1、投保单和保险单对保险标的等内容约定不一时,应如何处理?2.保险合同签订后新增的资产是否属于保险标的?最高院裁判要旨:1.由于保险单是在投保后签发的,如两者内容有冲突,以保险单所载内容为准。

2、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在投保时是确定的,系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标的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而非保险标的实物形态在投保时确定并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一成不变。

就本案而言,作为案涉保险标的某公司流动资产即可能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如果在投保之后取得的流动资产不能作为保险标的,则该保险对投保人毫无价值。

故一审法院以保险标的在投保时必须确定为由认定之后进场的财产不属于保险标的不妥。

二、云南某物流诉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某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案号:(2013)民申字第1567号;审结日期:2015.04.30】案例简介:2011年8月16日下午5时36分,某公司人员采用手机电话投保汽车公路运输货物,某财保某公司的业务员用笔记录了口述投保内容,后又作了补录。

当天22时35分案涉车辆发生保险事故。

第二天,某公司填写投保单。

投保单特别约定:“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保险责任”,并在投保单中明确保险人已履行格式条款说明义务。

某公司在这一天交付第一笔涉案保险费。

家庭财产基本险合同纠纷案例

家庭财产基本险合同纠纷案例

家庭财产基本险合同纠纷案例老张一家住在一个老小区的二楼。

老张这人挺有保险意识的,前几年就买了家庭财产基本险。

他想着,这家里的东西有个保障,心里踏实。

有一天,老张下班回家,一进门就听到“滴答滴答”的声音。

他心里“咯噔”一下,顺着声音找过去,发现卫生间的水管爆了,水正“哗哗”地流呢。

那水就跟调皮的小孩似的,到处乱窜,客厅的地板都泡了一大片,有些家具的腿也被泡得有点变形了。

老张赶紧先把水闸关了,然后就想到自己买的家庭财产基本险。

他给保险公司打电话,保险公司的客服态度倒是挺好,说会尽快派人来查看。

过了两天,理赔员小李来了。

小李看了看情况,就开始和老张聊起来。

小李说:“张大哥啊,您这情况呢,我们得按照合同来办。

您这水管爆了属于意外事故,但是您看啊,您家这地板有些地方磨损得挺严重的,这部分我们可能不能全赔啊。

”老张还是不服气,他觉得自己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应该把所有的损失都赔了。

他说:“我买保险的时候,你们可没说这么多啊,就说家里东西坏了就赔,现在倒好,这挑三拣四的。

”小李也很无奈,他解释说:“大哥,这合同您当时也是签了字的呀。

我们也不是不想赔,只是得按照规定来。

不过您放心,我们肯定会公正地处理的。

”老张和小李就这么僵持着,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家庭财产基本险合同纠纷。

老张觉得自己买了保险就应该全赔,而保险公司得按照合同条款,考虑物品的实际情况来理赔。

这事儿啊,最后还得双方再好好协商,看看能不能找到一个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呢。

小王是个年轻的上班族,刚买了房子,也买了家庭财产基本险。

他家里有一台大电视,那可是他花了不少钱买的,平时宝贝得很。

有一天,下了一场大暴雨,那雷打得特别响。

突然“轰”的一声,一道闪电过后,小王就闻到一股烧焦的味道。

他跑到客厅一看,电视冒烟了,开不了机了。

他心想,还好买了保险。

于是他就给保险公司打电话报案。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很快就来了,查看了一下情况,说:“先生,您这电视被雷劈坏了,确实是属于保险范围内的意外情况。

30个财产保险案例

30个财产保险案例

30个财产保险案例例1:某外贸企业于1995年5月8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500万元。

6月23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如果:1、货物全部损失,即损失程度=10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100%=500万元。

再如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6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500万元。

2、货物部分损失,损失程度=8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5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80%=500万元×80%=400万元。

又如货物在出险时市价为60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400万元。

例2:某企业于1997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1998年4月23日企业遭受水灾。

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分析:因为被保险人(企业)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是不定值保险;而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少于金额为120万元的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赔偿额=30×100/120=25万元在上例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在例2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80万元,则:1、当实际遭受部分损失3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2、当实际遭受全部损失8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80万元;例3: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

一切险法律案例(3篇)

一切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XX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其业务涉及货物进出口、运输、仓储等多个环节。

为保障公司财产的安全,XX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一切险。

某日,XX公司一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意外事故,导致货物部分损坏。

XX公司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

XX公司不服,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事实:1. 投保情况:XX公司于2019年3月1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一切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

合同约定,保险标的为XX公司所有或代管的位于全国范围内的货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2. 事故发生:2020年5月15日,XX公司一批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暴雨,导致货物部分损坏。

经评估,货物损失价值为人民币50万元。

3. 理赔申请:事故发生后,XX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

4.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保险公司经审查,认为此次事故属于自然灾害,根据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5. 诉讼请求:XX公司不服保险公司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主要涉及以下两点:1. 自然灾害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 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责任范围应当包括保险合同约定的各类风险。

本案中,XX公司投保的财产一切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自然灾害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告知投保人,并经投保人同意后才能生效。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免责条款已经经XX公司同意,因此,免责条款无效。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XX公司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财产一切险理赔纠纷案。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范围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投保人应当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范围。

财险法律案例(3篇)

财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系某市某小区居民,拥有一套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房产。

为保障财产安全,李某于2019年5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合同约定,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在核实后支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2020年6月,李某的房屋因暴雨发生严重漏水,导致房屋内部装修、家具等财产损失严重。

李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了相关损失证明和维修费用清单。

然而,保险公司经调查后认为,李某房屋漏水系因房屋老旧导致,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拒绝支付赔偿金。

李某对此不服,认为其房屋虽老旧,但暴雨是导致房屋漏水的直接原因,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于是,李某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房屋损失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房屋因暴雨发生漏水导致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的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责任包括因自然灾害、火灾、爆炸、雷击等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

本案中,李某房屋因暴雨发生漏水,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自然灾害范畴。

虽然李某房屋老旧,但暴雨是导致房屋漏水的直接原因,并非房屋老旧本身导致。

因此,李某房屋因暴雨发生漏水导致的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据此,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李某房屋损失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范围,即因自然灾害、火灾、爆炸、雷击等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

因此,判断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关键在于分析损失原因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范畴。

2.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应遵循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系统解释、习惯解释等原则。

财产损失保险案例分析

财产损失保险案例分析

财产损失保险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企业于2023年1月1日为其价值500万元的仓库投保了财产损失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金额为300万元,免赔额为5万元。

2023年6月15日,该仓库因雷击引发火灾,导致仓库内货物损失严重,经评估损失金额为150万元。

问题一: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是多少?分析:根据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300万元,免赔额为5万元。

因此,保险公司赔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 = 损失金额 - 免赔额。

由于损失金额150万元未超过保险金额300万元,故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为150万元 - 5万元 = 145万元。

答案:保险公司应赔偿145万元。

问题二:若该企业在火灾发生前增加了仓库的保险金额至400万元,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是多少?分析:增加保险金额后,保险金额为400万元。

由于损失金额150万元未超过新的保险金额400万元,故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仍为150万元 - 5万元 = 145万元。

保险金额的增加并未影响此次赔偿金额,因为损失金额未超过原保险金额300万元。

答案:保险公司应赔偿145万元。

问题三:若火灾发生后,企业发现部分货物并未完全损毁,实际损失金额为120万元,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是多少?分析:根据新的损失金额120万元,保险公司赔偿金额计算公式仍为:赔偿金额 = 损失金额 - 免赔额。

因此,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为120万元 - 5万元 = 115万元。

答案:保险公司应赔偿115万元。

结束语: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财产损失保险中保险金额、免赔额以及实际损失金额对保险公司赔偿金额的影响。

企业在投保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以确保在发生意外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财产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案例

财产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案例

财产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案例
老张开了一家小饭馆,他寻思着给饭馆投个财产保险,以防万一有个火灾啊、盗窃啥的。

于是就和一家保险公司签了财产保险合同。

有一天,老张饭馆的后厨突然起火了,好在发现得及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后厨一些设备和食材被烧毁了。

老张赶紧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

保险公司派人来调查之后呢,却拒绝赔偿。

老张就急眼了,说:“我这投了保的,为啥不赔?”
保险公司的人就指着合同里的免责条款说:“您看啊,这合同里写着呢,因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免责的。

我们调查发现,您这后厨起火是因为您违规私拉电线,而且电线老化还一直没换,这属于重大过失啊。


老张就委屈地说:“我哪知道这就算重大过失啊,我就想着能省点事儿,而且那电线之前也没出过问题啊。


保险公司的人就解释说:“您看,这就好比您开车,明知道刹车有点问题还继续开,结果出了事,这就是您的过失啊。

咱们这个保险合同里的免责条款就是为了避免这种情况,要是啥都赔,不管是故意还是因为自己的疏忽造成的,那我们保险公司可就赔不起啦。


老张这才明白过来,原来是自己的疏忽导致不符合理赔条件,虽然心里有点懊恼,但也只能认了。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财产保险合同里的免责条款可不是闹着玩的。

投保人在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看这些免责条款,不然真出了事,以为能得到赔偿,结果却因为自己没注意这些条款而被拒赔,那就太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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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率条款、比例赔付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简要案情】
2004年11月17日,吴某就其所有的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保险合同载明:1.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其中第十二条第(八)项中载明,保险车辆用于营运收费性商业行为期间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2.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第三十二条载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约定的免赔率免赔。

其中,保险车辆同一保险年度内发生多次赔
款,其免赔率从第二次开始每次增加5%,非营运车辆从事营业运输活动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按本保险保费与相应的营业车辆保费的比例计算赔偿。

3.附加险条款及解释。

其中载明,车上人员责任险系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

在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第四条第(三)项载明,每次赔偿均实行20%绝对免赔率。

2005年5月31日,吴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案外人胡某驾驶的拖拉机相碰,致车辆受损及吴某和同乘人员于某、吕某受伤。

交警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胡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经法院判决,于某各项损失为28887元,吕某各项损失为955.30元,并胡某与吴某连带赔偿上述损失。

吴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吴某将其车用于营业收费,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属于保险公司无需赔偿;对于于某、吕某的损失,同意根据保险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赔偿。

吴某认为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向其交付保险条款,亦未就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和按比例理赔所依据的免责条款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吴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所约定的免赔事由及免赔率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以及该约定是否生效。

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约定,应当属于《保险法》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就这些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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