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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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四)海关事务担保的实施
1保证金资金与保函的使用 (1)保证金资金与保函的使用 海关依法收取的保证金资金,根据担保业务性质的不同分为税款类保证金、 风险类保证金和案件类保证金3种 1税款类保证金 税款类保证金适用于下列情形: 2风险类保险金 风险类保证金包括: 3案件类保证金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
当事人不提供或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规定的, 海关不予办理所列特定海关业务。
(3)税收保全担保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转移的, 藏匿其应税货物及其他财产迹象的, 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 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的, 海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4)免予扣留财产的担保
可申请总担保的常见情形有: (1)ATA单证册项下赞准出口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统一向海关提供总担保; (2)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总担保,总担金额不得低于人
民币万元; (3)由银行对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网上支付的方式申请缴纳的进出口税
费提供总担保。
(二)海关事务担保担保人责任
知银行扣缴税款, 主要的目的还是在于补偿进出口税的收入。
(三)海关事务担保的作用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从本质来讲, 是海关支持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和科技 文化交流的措施, 既保障国家利益不被侵害, 有便利进出境活动, 促进对外 贸易效率的提高。同时, 担保制度对进出境活动的当事人也将产生较强的制 约作用, 促进企业守法自律, 按时履行其承诺诸如补交单证, 税款, 按规定 复出(进)口等义务。
1担保人资格 担保人的资格及担保责任
《海关法》规定, "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义务能力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公民, 可以成为担保人。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

第五章 海关管理制度

第五章  海关管理制度
第五章 海关管理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概述 海关监管制度 海关税收征管制度 海关统计制度 海关稽查制度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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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海关管理的含义和特点
海关管理制度的含义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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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关管理的含义和特点 (一)含义 1、广义:海关管理是指海关未履行监管、征税、 缉私、统计及其他法定职能,运用国家法律赋予的 权力和手段,凭借国家强制力,通过一系列管理制 度和程序,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 其相关人员、海关监管场所和海关自身事务所实施 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 2、狭义:是指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1)一般进出口货物 ——是指在进出境环节缴纳进出口税费,并办结 各项海关手续后可以直接在境内自行使用、销售的 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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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税货物 ——是指对应税进口商品在海关事务担保制度下 暂不征税进口,在海关监管下存放或加工,并在 规定期限内复出境或转办其他海关手续 ①保税加工货物:也称“加工贸易货物”,是指 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加工、 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②保税物流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 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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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关管理的本质特征是依法行政。
(4)海关管理是一种有组织系统的行为,完 整的行政组织系统是海关管理赖以存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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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点 1、辐射面广,政策性强 2、知识面广,专业性强 3、规制体系健全,法制性强 4、管理手段先进,科技应用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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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管理制度的含义和特点 (一)含义
1、广义:海关管理制度是指海关管理活动的全部 法律规范的总称 2、狭义:海关管理制度主要是指与进出境业务相 关的管理制度,原则上是以海关行政法规为主要内 容,如《进出口关税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条例》、《海关统计条例》、《海关稽查条例》、 《海关事务担保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等

海关事务担保条例(CustomsaffairsguaranteeOrdinance)

海关事务担保条例(CustomsaffairsguaranteeOrdinance)

海关事务担保条例(Customs affairs guarantee Ordinance)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ustoms affairs guaranteeArticle 1 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ustom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other relevant laws in order to regulate the guarantee of customs affairs,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customs clearance, and ensure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The second party applies for guaranty to the customs, and undertakes to fulfill its legal obligations. The customs shall apply the regulations to handle the customs affairs for the parties concerned.Third customs affairs guarantee should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honesty and credit, and the unity of powers and responsibilities.Fourth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the parties may apply to the customs before the completion of customs procedures to provide guarantees, requiring the release of goods in advance:(1) the commodity classification, duty paid price and origin of import and export goods have not yet been determined;(two) the valid declaration document has not been provided yet;(three) the tax has not yet been paid within the period of tax payment;(four) report have not yet paid lag;(five) other customs formalities have not yet been completed.The state has restrictive provisions on inward and outward goods and articles, which shall not be provided by licensed documents and other circumstances which are not guaranteed by laws or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the customs shall not release the guarantee.Fifth parties to apply for the following specific customs busines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ustoms to provide guarantees:(1) the transport enterprise undertakes the transportation of goods from the mainland and Hong Kong and Macao highways and undertakes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the customs supervision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country;(two) temporary entry and exit of goods and articles; (three) entry repair and exit processing of goods;(four) the import of leased goods;(five) transit of goods and means of transport;(six) temporarily storing the goods under customs supervision outside the customs supervision zone;(seven) mortgage the goods supervised by the customs to thefinancial institutions;(eight) handling the customs business for bonded goods.If the party does not provide or provide the guarantee that does not conform to the provisions, the customs shall not handle the specific customs business mentioned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Article sixth the import and export of goods in the taxpayer within the prescribed time limit for tax has obvious transfer, concealing dutiable goods and other properties of signs, the customs may order the taxpayer to provide guarantee; if the taxpayer fails to provide guarantee, the customs shall adopt tax preservation measures.Seventh goods or articles or vehicles suspected of being illegally suspected shall be detained or sealed by the custom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the parties may provide security to the customs, and apply for exemption or termination of detention and storage.A means of transport suspected illegal goods, impossible or inconvenient to detain, the parties concerned or the person in charge of transport vehicles shall provide equivalent guarantee to the customs; not provide equivalent guarantee, the customs may detain the other property equivalent.If the goods, articles or means of transport suspected of being illegally suspected are prohibited from entering or leaving the country, or they must be taken as evidence or confiscated inaccordance with the law, the customs shall not apply for the guarantee.Eighth legal person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by the Customs on penalties, fines, illegal income or equivalent price shall be confiscated goods, articles or means of transport are not paid before, its legal representative, the main person responsible for the exit, should provide guarantee to the customs; provide the guarantee, the customs may notify the exit authority to stop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the main person responsible for the exit.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shall apply to the natural persons who have been punished by customs.Ninth imports have taken temporary anti-dumping measures, the provisional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shall be guaranteed, or import and export goo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o apply for customs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other related affairs, customs affairs guarante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ordinance. If there are special provisions in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such provisions shall be made.If the tenth party has the same conditions for two consecutive years, he or she may apply for exemption from the guarantee to the directly subordinate customs, and shall handle the relevant formali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ustoms regulations:(1) verification through customs inspection;(two) the annual import and export declaration error rate is below 3%;(three) there is no arrears of tax payable;(four) without the administrative penalty of customs, no bad records in the relevant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five) no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has been investigated.If the parties are no longer in conformity with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the customs shall stop the application of exemption from the guaranty.The Eleventh Party who applies for the same kind of customs affairs within a certain period of time may apply for the total guarantee to the customs office. Where the customs accepts the general guarantee, the parties handle such customs affairs and no longer provide the guarantee alone.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the amount of guarantee, the term of guarantee and the termination of the general guaranty shall be stipulated by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The twelfth party may provide security according to the property and rights recognized by the customs, and the specific scope of the property and rights shall be stipulated by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If the Thirteenth Party provides the guarantee to the customs through a letter of guarantee, the bond shall be the beneficiaryof the customs and shall specify the following items:(1) the basic situation of the guarantor and the guarantor;(two) the legal obligation of being guaranteed;(three) amount of guarantee;(four) term of guarantee;(five) guarantee liability;(six) other matters which need to be explained.The guarantor shall affix a seal to the letter of guarantee and indicate the date.The guarantee provided by the fourteenth party shall be equal to the legal obligation to be fulfilled. Except for the second paragraph of the seventh paragraph of the regulations, the amount of the guarantee shall be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llowing standards:(1) the amount of guaranty for the goods released ahead of time shall not exceed the maximum amount of tax that may be assumed;(two) in order to provide guaranty for specific customs business, the amount of guaranty shall not exceed the total amount of the maximum tax payable or the amount stipulated by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three) the guarantee amount shall not exceed the maximum amount of tax payable due to the obvious transfer, hiding of taxable goods and other property signs;(four) the amount of guaranty shall not exceed the equivalent value of the goods, articles and means of transportation for the goods or articles or means of transportation exempted or released from detention or storage;(five) for the equivalent price of fines, illegal income shall be confiscated or the goods, articles or means of transport are not paid for the guarantee, the guarantee amount shall be equivalent to the equivalent price of a fine, the amount of illegal gains shall be confiscated or smuggled goods and articles, the means of transport.The Fifteenth Party should submit a written application and the real, lawful, effective property, rights certificate and identity or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 and other materials.Sixteenth customs shall, within 5 working days from the date of receipt of the materials submitted by the parties, examine the relevant property, rights, and decide whether to accept the guarantee. If the party applies for the general guarantee, the customs shall examine and decide whether to accept the guarantee within 10 working days.The stipulated guarantee has come into effect since the customs decided to accept it. The customs shall notify the parties in writing not to accept the guaranty which does not conform to the provisions, and explain the reasons.The seventeenth is the guarantor to perform the legal duty period prior to the expiration of the guarantor and the guarantor for special reasons, request to change the contents of the guarantee, the applicant shall submit a written application and relevant documents to the customs to accept the guarantee. The customs shall, within 5 working days from the date of receipt of the material submitted by the party, make a decision whether or not to agree to change, and notify the parties in writing, and shall give reasons when they do not agree to the change.Where the eighteenth guarantor fails to perform the relevant legal obligations within the prescribed time limit, the customs may pay the guarantee property and righ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If the parties provide guarantee by letter of guarantee, the customs may directly request the guarantor who undertakes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to perform the guaranty liability.If the guarantor performs the guaranty liability, the guarantor shall not exempt the Guarantor from the obligation to handle the customs formalities. The customs shall promptly handle the customs formalities for the insured.If the nineteenth guaranty property or right is insufficient to compensate the legal obligation of the guarantor, the customs shall notify the guarantor separately to provide guaranty or perform legal obligations in writing.Twentieth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the customs should notify the parties in writing to deal with collateral property,rights refund procedures:(1) the parties concerned have fulfilled the relevant legal obligations;(two) the parties are no longer engaged in specific customs business;(three) after the insured property and rights have been paid by the customs, there is still surplus;(four) other circumstances requiring refund.Article twenty-first the customs shall issue a notice within 3 months from the date when the written notice of handling the guarantee property and the right refund procedure has been received by the customs, and the party has not returned the formalities without justified reasons.Within 1 years from the date of publication of the customs declaration, the parties concerned have not yet paid the refund formalities, and the customs shall sell the guarantee property or rights to the state treasur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then turn them over to the state treasury.Twenty-second customs dutie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other relevant units should be assis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Twenty-third the guarantor, the guarantor in violation of the regulations, the use of deception, conceal the means of guarantee, it shall be ordered by the customs to fulfill legalobligations, from 5000 yuan to 50000 yuan fine; if the circumstances are serious, can be suspended by the guarantor in the customs service or revocation of the relevant customs business registration in the registration.Twenty-fourth customs officers who have one of the following acts shall be punished; if a crime is constituted, criminal liability shall be investigated according to law:(1) illegal disposition of secured property and rights;(two) in viol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guarantee, violation of the relevant procedures, resulting in national interests suffered losses;(three) the relevant procedures shall not be applied for compliance with the guaranty regulations;(four) other illegal acts relating to the guarantee of customs affairs.If the twenty-fifth guarantor or the guarantor refuses to accept the specific administrative act of the customs concerning the guarantee of the customs affairs, he or she may apply for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or bring an administrative suit to the people's court according to law.The twenty-sixth regulations shall come into force on January 1, 2011.。

第7章海关统计制度.pptx

第7章海关统计制度.pptx
• 海关统计数据的原始资料是经海关确认 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单证。
• (2)海关统计数据的收集(考点)
•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作业联是统计部 门收集整理进出口统计数据的原始凭证 和唯一资料来源。
• 2.海关统计数据的审核(了解)
• 各关统计数据的审核模式是:电子审核 、人工专业化审核、现场接单审核、通 关数据综合复核、统计数据最终审核。
• (二)海关稽查的特征(了解)
• 从本质上看海关稽查是海关监督职能的 主要实现方式,也是海关监管制度的主 要组成部分。
• (三)海关稽查的目标(了解) • 1.直接目标 ; • 2.最终目标; • 3.实现海关稽查目标的主要手段
• 二、海关稽查制度的基本内容 • (一)海关稽查的对象 • 1.海关稽查的企业、单位(重要考点,P429) • 2.海关稽查的进出口活动(重要考点,P429) • (二)海关稽查的方式(重点) • 包括:常规稽查、专项稽查、验证稽查 • (三)对企业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规范性要
• 3.海关实施稽查时被稽查人的义务(熟悉)
• (五)海关稽查对发现问题的处理(熟悉)
• (六)与海关稽查相关的法律责任(重要考点,参见教材 434)
第三节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概述 •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含义(了解) • 是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本人或他人办
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或者从事海关特许的经营业务 ,经海关同意,以规定的方式,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 (二)海关事务担保的性质(了解) • 1.履行性; 2.惩罚性 ;3.补偿性 • (三)海关事务担保的作用(了解)
• 3.海关统计资料的编制(了解)
• 是指对所收集的统计数据,进行科学的 汇总与加工整理,使之系统化、条理化 ,成为能够反映进出口货物贸易特征的 综合统计资料。

海关法律法规

海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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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商学院 张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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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权力的内容

1. 行政许可权 2. 税费征收权 3. 行政监督检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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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强制权

1) 2) 3) 4) 5) 6) 7) 8) 9)
扣留权 滞报滞纳金征收权 提取货样、施加封志权 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 税收保全 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连续追缉权 其他特殊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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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与报关相关的海关事务

一、海关事务担保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含义 (二)海关事务担保的范围 1. 一般适用 2. 免予适用 3. 特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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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式 (四)担保期限和销案 1. 担保期限 2. 销案
1. 走私行为 2.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 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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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 与海关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是于1997年 3月1日由国务院令第209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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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关行政许可

(一)概念

海关行政许可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 进出关境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的活动的行为。

(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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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程序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为 了防 止 滥 用 担 保 措 施 ,条 例 》 明 确 规 定 了不 适 用 海 关 事人变更 担保内容的需要, 例) ( ( 还 《 条 ) 还明确了变更 担保的审核时限。
便利的一 项管 理 措 施 。 关事 务担 保 在 关 税征 收 、 海 通关放 行、 保 ◎ ( ( 条例) ) 对当事 人提供 的担保 金额 的规定 税监 管等 海关业 务 环 节被 广泛 应用, 于提 高通 关效 率 , 障国 对 保 在 确定担保 金额 方面,条例 《 坚持的原则是既要保 证国家税 家税 收等发 挥 了重要 作用。 关法 第七十 条规 定, 海 海关 事务 担 保 收不受 损失, 又不能增 加当事人 的经济 负担。 因此 ,条 例》 定, “ 规 当
保, 申请获 得 通关 便利, 关提 前放 行货 物。 是当事 人申请 办 清前 出境提 供 的担 保, 保金 额 应当相当于罚款、 法 所得 数 额 由海 二 担 违
理 特 定海 关 业 务的担 保 , 即当事 人 在申请 办 理 内地 往 来港 澳 货 或者依 法应当追 缴的货物、 物品、 走私运输工 具的等值 价款 。 物运 输, 理货 物、 办 物品暂 时进 出境, 海关监 管货 物抵 押或者 暂 将 时存 放海 关监 管 区外 等特 定 业务 时, 根据 海 关监 管需 要 或者 税 ◎ 办 理海关事 务担保 的程 序 收风 险大小 向海关提 供的担 保 。 是 海关行 政管 理 过 程 中的担 三 产迹 象 , 要求 纳 税义 务 人 提 供 的担 保 ; 关依 法 扣 留、 存 有 违 海 封 为了保 护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利, 提高 行 政效 率 ,条例 办 理 对
◎海 关事务担保 的适 用范围
( 例 要 规 定 了 三 种 情 形 下 的 海 关 事 务 担 保 : 是 申请 物 品 、 输 工 具 免 予 或 者 解 除 扣 留、 存 提 供 的 担 保 , 保 金 额 不 ( 条 主 一 运 封 担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时,以向海关提交现金、保证函等方式,保证其行为合法性,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义务的法律行为。

1.履行性: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具有在规定期限内由担保人履行其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履行其承诺义务(办理某项海关手续)的性质。

2.惩罚性:若由于担保人的过错,不能履行担保事项所列明的义务,海关将依法对担保人给予惩罚,让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达到惩戒和教育的目的。

3.补偿性:对涉及税款的担保,无论是责令补交税款,还是将保证金抵作税款,或是通知银行扣缴税款,主要目的还是在于补偿关税的收入。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基本内容1.一般适用依据《海关法》的规定,在确定货物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

在通常情况下,下列情形可适用海关事务担保:(l)海关归类、估价不明确,并因此未能办妥有关进出口手续,收发货人要求先放行货物的;(2)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3)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装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4)应征税货物,收发货人请求缓缴税款的;(5)暂准(时)进出口货物(包括ATA 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6)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的;(7)进口加工贸易保税货物;(8)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予以没收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当事人请求先予放行货物的。

2.其他适用主要包括:(l)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迹象的;(2)申请扣留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的进出口货物的,或者申请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的;(3)进口经初步裁定倾销、补贴成立,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公告决定要求提供担保的产品的;(4)有违法嫌疑,但无法扣留或不便扣留的;(5)受海关行政处罚的境内没有永久住所的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或者在离境前不能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

构建我国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思考

构建我国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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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 我国 事 担 制 思 建 海关 务 保 度的 考
文 /邵 铁 民

。 海关事务担 保的各 国立 法及 务人所欠一切款项”
担保和非债担保 两大 类。债 的担保 由
原 理
( △ 蚣 传统法理学一般认为担保是债的 民 法 通 则 和 保 渤 及 ( 同 渤 、
人看 , 通法规 定的各类 担保 人基 本 围。泰 国海 关法规定 ,为保证 当事人 普 “
自愿 、 合法 和诚 实信用的原则 。 虽然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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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于 海 关 事 务 担 保 。 从 担保 的方 式 或者 与海 关监管有 关事项有利害关系 关事务担保是国家进出境行政管理 中 不 但 看 , 了 韩 国海 关法 规 定 可 以 采 用 不 的人 能有效地遵守海关的要求 ,履行 的 担 保 活 动 , 完 全 等 同债 的 担 保 , 除
国 , 包 含 了 关税 的 担 保 和其 他 如 履 家的海关立法对海 关事务担保都作 了 都 1海 关 事 务 担 保 的 原 则 、 我 们 在 制 订 关事 务 担 保 条 例
应 行海 关行政罚款义务的担保。从担保 比传 统 的 关 税 征 收 更 宽 泛 的 适 用 范 时 , 明确 规定 担保 活动 应遵 循 平 等 、
行 。 具保 放 行 制 度 的实 施 在 一 定 程 度 制度创新的成果 ,推出了海 关债 担保 如 刑事诉讼法 、海关法等来调整和规
上加快 了进出 口货 物通关速度 , 各 的新概念。 海关债指某 人交纳依 照共 范 , 适 用 民法 通 则 和 《 保 法》 所 对 “ 不 担 。 国的对 外贸易起 了积极作用 。 同体现行规定对某 一具体货物 应征的 以 ,我们只有制定一项单独的海关事 大陆法 系国家的法理学将担保分 进 口关税 ( 口环节海关债) 进 或出 口关 务 担保 制度 , 以适 应 日益 增 长 的 进 出 出 的义务 ”用海 关 口贸易 的要求 。 。 为普 通法 ( 民法典) 规定 的担保和特别 税 ( 口环节海关债) 法 ( 关法典) 海 规定 的担保 , 根据特 别 债 的担保 来 取代 传统 的 关税 纳 税担

海关担保制度范本

海关担保制度范本

海关担保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事务担保行为,保障海关事务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关事务担保,是指在进出口货物、物品过程中,为保证海关依法履行查验、征税、监管等职责,收发货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向海关提供的财产或者权利,用以保证其履行进出口货物、物品相关的法律义务。

第三条海关事务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海关事务担保的范围包括:商品归类、估价、报关单证、税收、监管等事项。

第五条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包括:现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抵押、质押等。

第二章担保主体第六条担保人应当是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担保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国家机关;(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四)破产重整中的企业;(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担保人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担保设立第八条当事人应当在办理进出口货物、物品相关海关手续前,向海关提出担保申请。

第九条海关应当在收到担保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对担保人的资格、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担保的决定。

第十条海关接受担保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担保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担保的期限、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担保履行第十一条担保人应当在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当事人应当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十三条海关事务担保期间,担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担保。

第五章担保解除第十四条担保期限届满,当事人履行了相关海关手续的,海关应当解除担保。

第十五条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海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解除担保的决定。

第六章担保责任第十六条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的,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实务教学大纲教案

报关实务教学大纲教案

《报关实务》教学大纲教案一、课程信息课程名称:报关实务课程类别:专业基础课/素质选修课课程性质:必修/选修计划学时:64计划学分:4先修课程:无选用教材:《报关实务》;适用专业:本书可作为高等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相关课程的教材。

课程负责人:二.课程性质、在务和要求课程性质:《报关实务》课程是国际贸易,工商管理类专业的一门专业必修课。

本课程总学时为64学时,其中讲课为48学时,习题课、实验课或实训课为12学时,在第三学期完成。

基本要求:通过系统的学习与严格的训练,全面掌握的基本理论知识;培养外贸报关业务能力;提高解决实际应用报关实务基本问题的能力。

教学方式:以课堂教学(实验,实训)为主,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结合计算机实习与多媒体辅助教学,提高教学效果。

指导思想:在外贸报关的教学中,强调应用背景,充实理论的应用性内容,《报关实务》的教学除体现本课程体系外,也要适当反映现代本专业的发展趋势,吸收和采用现代思想观点与先进的处理方法,提高学生的专业修养。

三、课程教学内容和学时分配四、考核要求及成绩评定注:此表中内容为该课程的全部考核方式及其相关信息。

五、学生学习建议(一)学习方法建议1. 理论配合案例与实战训练进行学习,提高学生的对报关的动手能力;2.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策划并开展商品货物模拟活动,监测活动情况并进行分析,提高实际动手能力;(二)学生课外阅读参考资料1.报关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刘清主编2.报关实务、机械工业出版社、罗兴武主编六、课程改革与建设该课程为国际经济与贸易规划丛书,教学形式为案例导入+知识讲授++拓展延伸。

相对于纯理论知识的枯燥讲解方式,本书结合案例与实训内容,让学员学习到更实用的知识。

平时对学生的考核内容包括出勤情况、在线学习习题完成情况、课堂讨论等方面,占期末总评的50%。

期末考试成绩占期末总评的50%。

通过理论课的学习和生产实习,学生已经掌握了不少理论知识和生产实际知识,对于一个未来的工程技术人员来说,如何运用所学的知识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是至关重要的,本课程设计的目的也是如此。

我国海关事务担保制度评述及完善

我国海关事务担保制度评述及完善

我国海关事务担保制度评述及完善摘要:建立海关事务担保制度是解决简化手续、加速通关与严密监管、防范风险这一对海关管理矛盾的有效方法之一,特别是在当前海关担负着既要加大查处走私案件力度、维护国家利益,又要便利守法企业、促进贸易效率的双重任务的情况下,建立和完善海关事务担保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我国的海关事务担保制度是根据担保法律的一些基本原理,借鉴国外海关的先进经验而创新性地建立的海关事务法律制度,在公平合理与有效管理的基础上,将民事法律中的交易保障制度引进到行政法律的行政管理和执法保障制度中,它既有利于简化海关手续、促进贸易效率和经济发展,又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和本法及贸易法等的贯彻实施。

关键词:海关事务担保制度评述完善一、海关事务担保制度概述所谓海关事务担保,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时,以向海关提交现金、保证函等方式,保证其行为合法,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根据《海关法》第29条、第59条的规定,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范围主要有:1、海关归类、估价不明确,要求提前放行货物的;2、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3、应税货物,请求缓缴税款的;4、正在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先放行货物的;5、暂时进出口货物的;6、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的;7、进口保税货物的;8、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应予以没收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当事人请求先予放行的;9、其他依法可以担保放行货物的。

根据《海关法》第68条的规定,海关事务担保的形式主要有: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3、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1987年6月30日〔1987〕署货字第667号发布,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流,严密海关监管制度,保证国家税收,方便货物合法进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担保——以向海关缴纳保证金或提交保证函的方式,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担保人——对货物的进出口或税款的缴纳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

保证金——由担保人向海关缴纳现金的一种担保方式。

销案——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事先规定的义务后,海关退还担保人已缴纳的保证金或注销已提交的保证函,以终止所承担的义务的海关手续。

第三条在下列情况下,经海关审核同意,可接受担保申请:(一)暂时进出口货物;(二)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已领取了进出口许可证件,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的;(三)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清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四)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五)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的;(六)因特殊情况经海关总署批准的。

第四条对下列情况,海关不接受但保:(一)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未领到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的;(二)进出口金银、濒危动植物、文物、中西药品、食品、体育及狩猎用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器材、无线电器材、保密机等受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的进出口货物,不能向海关交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的。

第五条担保人应向办理有关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海关申请担保,并在该关办理销案手续。

第六条担保方式分缴纳保证金和提交保证函两种。

出具保证函的担保人必须是中国法人。

对暂时进口货物报关人申请出具保证函担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011报关员考试复习三星考点: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2011报关员考试复习三星考点: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海关担保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时,以向海关提交现金、保证函等方式,保证其行为合法性,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一、海关事务担保概述(一)含义:所谓的海关担保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时,以向海关提交现金、保证函等方式,保证其行为合法性,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二)性质:1、履行性;2、惩罚性;3、补偿性二、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基本内容(一)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掌握)(1)通关事务担保①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纳税手续时,因商品归类、估价、原产地等尚未确定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先予放行货物的②正在办理减免税手续,在海关规定的受理期间,货物已运抵进口口岸,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③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在办理相应手续,在实际进出口时,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④亟待提取或发运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时不能交验有关单证(如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求放行货物,后补交单证的⑤暂时进出口货物物品、进境修理货物、出境加工货物(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除外)、租赁进出口货物⑥因为进出口货物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⑦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缴纳、减免滞报金期间申请现行提取货物的⑧在海关登记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零部件前,根据汽车零部件的进口计划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提供税款总担保的;⑨反倾销初裁决定确立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要求提供担保作为临时反倾销措施的。

⑩银行为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申请缴纳的进出口税费提供总担保的。

(2)保税事务担保①申请人经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仓储等业务的②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或者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纳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保证函申请予以备案的③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租赁厂房、设备或者首次开展加工贸易或者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或者加工贸易手册申请2次或2次以上延期的,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申请予以备案④加工贸易货物已进口,但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提交的单证与事实不符,企业不申请退运,而是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申请继续履行合同。

第四章 报关程序与海关管理制度(第二次课)

第四章 报关程序与海关管理制度(第二次课)

6、海关行政复议制度
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不服 ②认为海关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超权限; ③认为海关未尽职责; ④认为海关侵权。
申请人应当自知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 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 理的,复议机构收到复议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A.特定减免税货物申请备案、申领“征免税证明” B.加工贸易企业申请核销
C.申请销案
D.申请解除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
3、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人是( C )
A、报关企业 B、已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的报关员
C、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 D、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储业务企业
课后思考练习
多选题
1、海关监管程序分为三个监管阶段,下列哪些选项是通过海关三个监管阶段的货物( ABD ) A.保税加工货物 B.特定减免税货物 C.一般进出口货物 D.暂时进出口货物 2、关于“结关”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CD ) A. -般进口货物海关在 “提货单”上加盖“放行章”就是结关,海关不再监管 B.一般出口货物海关在“装货单”上加盖“放行章”就是结关,海关不再监管 C.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海关在“提货单”上加盖“放行章”就是结关,海关不再监管 D.进口保税货物海关在“提货单”上加盖“放行章”就是结关,海关不再监管 3、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对于以下事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供担保 ( ABCD ) A.海关归类、估价不明确,要求提前放行货物的 B.暂时进出口货物 C.应税货物,要求缓缴税款的 D.正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先期放行货物的

大连海关专业担保机构参与海关税款担保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大连海关专业担保机构参与海关税款担保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大连海关专业担保机构参与海关税款担保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专业担保机构参与海关税款担保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高通关效率,保障国家税款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海关引入专业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参与海关涉税事务担保应当遵循合法诚信、服务便利、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三条海关涉税事务担保(以下简称为担保)是指纳税义务人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凭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先放行应税货物,并由担保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专业担保机构的资质及责任第四条担保机构是为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担保的独立法人,当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缴纳税款,担保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专业担保机构应坚持自愿原则,接受属地海关管理,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经省、市、自治区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颁发经营许可证;(二)成立并连续经营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以营业执照为准);(三)守法经营、诚实信用、信誉良好;(四)能够积极配合海关税收征管工作,服从海关管理,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积极配合海关实施税收保全或税收强制措施。

第六条专业担保机构应向其注册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准入书面申请(《准入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及以下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二)《融资担保许可证》;(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四)《税务登记证书》;(五)《公司章程》;(六)担保责任余额说明书;(七)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资信评估机构的资信评价(《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报告》);(八)海关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七条关税处负责对专业担保机构准入资质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将该担保机构的信息报送海关总署,经海关总署核准引入的,准其开展担保业务。

第三章海关涉税事务担保的申请与办理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海关审核同意可以依法收取担保:(一)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征税要件的;(二)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四)暂时进出境的;(五)进境修理、出境加工、出境修理或以其他贸易方式出口的应税货物,但按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除外;(六)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尚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七)其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税款担保的。

《进出口商品归类》.(DOC)

《进出口商品归类》.(DOC)

第四章进出口商品归类第一节《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含义☆《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第二节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的基本结构第三节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的海关管理☆归类的依据☆归类的申报要求☆预归类的申请要求☆“预归类决定书”的使用★归类决定第四节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标题、品目条文、类注、章注的归类作用★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未组装件或拆散件的归类规定★货品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的归类规定★具体列名优先于一般列名的归类规定★混合物、组合物、零售成套货品的归类规定★零售成套货品的判断标准★从后归类的归类规定☆“最相类似”归类原则的含义☆特定包装容器的归类规定★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的归类规定★一般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的归类规定☆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的归类规定★子目的归类规定和归类方法★总规则的运用顺序第五节各类进出口商品的归类★运用归类总规则,对各类进出口商品进行正确归类第五章进出口税费第一节进出口税费概述★进出口税费的范围★关税概念★进口关税的含义★进口关税的计征方法(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进口关税的种类(分类、反倾销税)★出口关税☆暂准进出境货物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增值税、消费税)☆船舶吨税的含义★税款滞纳金第二节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一般进口货物、特殊进口货物)☆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审定中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计入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税收和费用)★价格质疑程序和价格磋商程序☆纳税义务人在海关审定完税价格时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原产地规则的类别、原产地认定标准、申报要求、原产地证明书)★进出口货物税率的适用第四节进出口税费的计算★从价税税款的计算★从量税税款的计算☆复合税税款的计算☆反倾销税税款的计算★出口关税税款的计算☆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计算★滞纳金的计算第五节进出口税费减免★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的含义★特定减免税的范围☆临时减免税★减免税申办以及管理第六节进出口税费的缴纳与退补☆税款缴纳(地点、方式)★税款退还(范围、期限、要求)★税款追征和补征(范围、期限、要求)☆延期纳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缓税利息★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措施☆缴纳税费责任第六章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一、报关单概述☆报关单的含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联的用途☆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法律效力☆其他报关单(种类、适用范围)★报关单填制的一般要求二、报关单各栏目填制要求掌握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含义、填制规范、填报要求、逻辑对应关系,根据原始单证、资料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查找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内容错误。

海关商检业务及法律

海关商检业务及法律

第一章海关概述1.海关:海关是由主权国家在所有海关监管区设置的对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邮递物品等执行监督管理,征收关税、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及办理其他业务的国家行政机关。

2.缉私警察与地方公安机关的分工: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走私武器、弹药、毒品、伪造的货币、淫秽物品、反动宣传品、珍贵文物、国家级保护动植物等非涉税走私案件;缉私警察负责查处所有涉税货物的走私案件,但对于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上述非涉税走私案件,由缉私警察负责立案侦查。

(小题)3.海关机构设置: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4.海关的垂直领导体制实行三级管理模式: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除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和海关院校外,全国共设有41个直属海关。

5.海关的任务:监督管理、征收关税、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

6.海关自由裁量权:P40 案例(1)在处罚种类上的自由裁量权。

(2)对“情节轻重”和“数额合理”的自由裁量权。

(3)对执法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

(4)对行为定性的自由裁量权。

第二章海关法律制度1.海关法:指调整海关与进出关境活动有关的当事人之间、海关与相关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各海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海关法与国际惯例相冲突时,以海关法为准。

3.欧盟:关境>国境;中国:国境>关境4.海关监管法律制度:在海关对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及物品进行实际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规范和调整海关与进出关境运输工具、货物与物品的当事人和他们的代理人、担保人之间发生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制度体系。

4.1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主要措施:对进出境的货物中止放行。

(TRIPS:一是依当事人的申请,由当事人提供保证金或同等的担保,海关检验后发出中止放行的通知;另一个是海关依职权采取行动,对已获得初步证据证明侵权的货物中止放行)。

2013年报关培训班讲义知识大全

2013年报关培训班讲义知识大全

2013年报关理论知识大全(word版133页)第一章报关与海关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报关.................................................................................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海关.................................................................................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报关单位.........................................................................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报关员...........................................................................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报关与贸易管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对外贸易管制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其他贸易管制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对外贸易管制主要措施及报关规范 ...........................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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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一、海关事务担保概述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含义(了解)
是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本人或他人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或者从事海关特许的经营业务,经海关同意,以规定的方式,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二)海关事务担保的性质(了解)
1、履行性
2、惩罚性
3、补偿性
(三)海关事务担保的作用(了解)
二、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
1、海关事务担保的范围(重点)
(1)通关事务担保
(2)保税事务担保
(3)涉案担保
多选题(历年考题)
通关事务担保的范围包括()
A、海关归类或估价不明确,并因此未能办妥有关进出口手续,收发货人要求先放行货物的
B、申请人经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仓储等业务的
C、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装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
D、申请扣留或放行有侵犯专利权的进出口货物的
答案:AC
解释:B属于保税事务担保。

D属于涉案担保。

2、实行总担保的海关事务担保范围
(1)申请经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仓储及报关等特殊业务的
(2)同一被担保人申请对一定期限内发生的多次海关监管行为提供担保的
(3)ATA单证册项下暂准出口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统一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4)汽车生产企业办理登记备案后,根据汽车零部件进口计划,在汽车零部件进口前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提供税款总担保
(5)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结合453页复习,知识产权权利人针对于商标专用权可申请实行总担保)(6)网上支付银行担保,由银行对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申请缴纳的进出口税费提供的总担保。

单选题(2010年考题)
22.下列适用通关事务担保或保税事务担保的情形中,可以采取海关事务总担保方式的是:
A. 申请经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业务的
B.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C. 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尚在整改期内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申请备案的
D. 因进口货物规格不行,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无的
答案:A
解释:参见教材443页。

3、免予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则可免除担保。

“免除担保”优先于“凭担保放行”
4、不予适用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法律规定不予办理担保放行手续。

(二)担保人的资格及担保责任
1、担保人的资格
两个条件:(1)履行海关担保义务能力(2)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了解)
(三)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重点)
1、以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提供担保
2、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提供担保
3、以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1)保函属于人的担保范畴;
(2)保函不是以具体的财产提供担保,而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3)保证人必须是第三人且应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4)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能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故不属于担保银行的范畴。

4、以海关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力提供担保
单选题(2005年考题)
担保人可以以下列财产、权利向海关提供担保()
A、人民币存单
B、各种外币
C、政府主管部门的保函
D、中国人民银行的保函
答案:A
单选题(2008年考题)
根据海关事务担保法律制度中有关以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A. 保函,属于人的担保范畴
B. 保函是以具体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证明其债权的单据
C. 出具保函的保证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海关管理相对人
D. 中国人民银行属于担保银行
答案:A
单选题(2009年考题)
根据海关实务担保法律制度中有关以保函提供担保的规定,当某进出口公司就货物出口向海关申报时,不能及时提供有关商业单据,却又亟待提取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提供担保。

A.该进出口公司以自身名义出具保函
B. 该进出口公司开户的某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
C.承运该进出口公司进口货物的国际货运企业出具的保函
D.该进出口公司的行业协会出具的保函
答案:B
(四)海关事务担保的实施
1、担保资金与担保函的使用
(1)担保资金的使用
海关依法收取的担保资金,根据担保业务的性质的不同分为: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3种。

①保证金,适用下列8种情形(重要考点,P446)
A、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进口货物物品数量等征税要件的;
B、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
C、申请延期交纳税款的;
D、暂时进出境的;
E、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F、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尚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
G、对缉私、稽查查获的执行风险较大的追征补征税款情事的;
H、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收取税款保证金的情形。

②风险担保金包括(重要考点,P446)
A、对实施联网监管的相关加工贸易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B、对加工贸易货物物品备案征收的风险担保金;
C、对同一经营单位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工厂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D、对从事转关运输的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E、对加工区之间往来的货物物品不能按照转关运输办理的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F、对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请减免滞报金期间因故需先行提取货物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G、对租赁进出口货物物品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H、其他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③抵押金包括(重要考点,P446)
A、对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收取的等值抵押金;
B、对受海关处罚,在出境前未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当事人收取的抵押金;
C、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收取的抵押金;
D、其他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抵押金;
单选题(2007年考题):
根据担保业务性质的不同,海关依法收取的担保资金分为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和抵押金3种。

下列选项中,属于风险担保金的是()。

A. 对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征收的担保金
B. 对无法或者不变扣留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收取的担保资金
C. 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等征税要件而收取的担保资金
D. 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收取的担保资金
答案:A
(2)保证函的使用
除上述须用担保资金申请担保的外,担保人均可以保证函方式申请担保。

对于AA类、A类管理的企业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

2、担保的作出
(1)担保申请
凡符合申请担保条件的货物,由担保人向办理有关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海关申请担保,
由海关审核并确定担保的方式。

(2)提供担保
3、担保的销案
担保人必须于规定的担保期限届满前,凭“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收据”或留存的保证函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

在担保人履行了向海关承诺的义务后,海关将退还担保人已缴纳的担保资金,或注销已提交的保证函。

至此,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将予以解除。

对以担保资金方式提供担保的,其退还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当事人在担保期内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业务部门应自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退款手续。

退款应通过银行转帐办理,无法办理银行转帐的可以退还现金。

(2)自退还通知书开出之日起超过60天当事人未来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业务部门负责发布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超过90天当事人仍未来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视同放弃资金上缴国库。

4、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对未能在担保期限内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的,海关采取以下措施:
(1)以担保资金担保的,海关应自担保期满3个工作日内办理担保资金的扣缴入库手续,缴库后尚有结余的,按规定退还原当事人。

(2)按《海关法》第60条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了解)
(3)按《海关法》第61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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