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商储备商品交易所食糖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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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商储备商品交易所食糖购销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合同编号:

买方:

见证方:北京华商储备商品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时间:年月曰签订地点:北京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华商储备商品交易所关于2010年第一次

白砂糖竞卖的公告》(华储所字[2010] 004号),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同意通过见证方的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并达成如下协议:

第三条货款支付方式、期限及结算:为保障货款结算的安全,确保买卖双方履行合同,合同签

订7个工作日(含)内,买方须按合同约定的货款金额足额汇至见证方货款结算专户。

第四条提货:货款到齐后,由见证方开出〈〈北京华商交易所提货单》。买方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凭见证方开具的〈〈北京华商交易所提货单》及时到指定提货地点办理提货手续。买方在标

明的提货日期5日内提货的,不承担仓租保管费;超过5日的,仓租保管费按照每日0.6元/吨的标

准计算,由买方支付。其它原因未及时提货造成的费用,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

第五条交货:卖方收到买方的〈〈北京华商交易所提货单》后应及时办理相关出库手续,买方自提并负责运输。交收完毕,买卖双方共同在〈〈北京华商交易所提货单》第三联上签字盖章,由卖方交见证方划转货款。

第六条发票开具:货款到达见证方账户后,卖方应及时根据买方开票信息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第七条履约保证金:买卖双方须在交易前,根据预购数量按310元/吨作为履约保证金

存入见证方保证金专户。竞卖结束后,见证方按成交数量分别扣减买卖双方交易手续费,手续费标准为10元/吨。

第八条质量保证:卖方对其所交付货物的质量负责。货物必须符合白砂糖国家标准GB317-2006、绵白糖GB1445-2000对精制、优级、一级白砂糖及绵白糖的技术要求,以及对标签、包装的要求并有

“QS标志。卖方交货时,应向见证方提交相关生产厂家出具的质检报

告以备案。

第九条质量异议处理:买方对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的货物提出异议,应在收到有效

提货凭证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见证方提出。书面报告应明确有异议货物的数量、提货地点及异议内

容。见证方将根据本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与买、卖双方对所提出有异议的货物进行协商处理。对确定

需要检验的货物,由见证方指定的质检机构检验。若检验结果合格,买方应

履行合同,并承担检验过程所发生的费用(商检费、搬运费、仓储费等);若检验结果达不到

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则见证方组织买卖双方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则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办理,并由卖方承担检验过程所发生的费用(商检费、搬运费、仓储费等)。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如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汇付货款,属于违约,合同自行终止,并按违

约数量扣除保证金(标准:300元/吨)赔偿卖方。

(二)如卖方提交的货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属于违约,由见证方根据卖

方实际违约数量(标准:300元/吨)赔偿买方。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交货,本合同取消,并退回保证金。

第十一条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见证方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买卖双方同意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其它未列事项按〈〈北京华商储备商品交易所关于2010年第一次白砂糖竞卖的公告》(华储所字[2010] 004号)执行。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卖方、买方及见证方各一份。本合同由见证方给出唯一编号,并加盖见证方专用章。

见证方(章):北京华商储备商品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

卖方(章)

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行:

帐号:

税号:

买方(章): 地址:

邮政编码:委托代理人电话: 开户行: 帐号: 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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