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8.08.09•【字号】甘交公路〔2018〕136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公路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属相关单位,省公航旅集团有限公司、省交建集团、省公发集团:《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8月9日第7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8月9日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全省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设计咨询、试验检测、项目管理(含代建)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公路新建、改扩建项目,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具体职责:(一)对国家高速、省级高速、普通国道和普通省道一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进行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管理,受理相关投诉、作出处理决定、提出处罚意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二)负责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第四条市(州)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普通省道二级及以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区)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进行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管理;(二)受理相关投诉、作出处理决定、提出处罚意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
法规名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所属分类:规章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发文时间:2015-12-08 录入单位:公路局录入时间:2016-01-11附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8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交通部【24】号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8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6月23日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具备从事公路建设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二)具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具备从事公路建设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第八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二)具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合理性、公正性、公平性和合法性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该文件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和管理,旨在使招标投标过程更加规范化、透明化、公开化。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角度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法律依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制定是在法律基础上进行的,其中,主要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都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中标等环节做出了规定。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就是在这些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所有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中包括国家公路、省、市、县公路等各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这些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中标等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该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三、招标投标的基本流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基本流程包括:项目招标、投标人资格预审、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公示等7个主要环节。
其中,项目招标和公示是最为重要的2个环节。
项目招标要求项目业主在网站上进行公告,制定项目阶段性的招标文件,并通过进行诚信评价来确定招标人员的资格。
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所有有意参加投标的人员都需要进行资格预审,针对参与投标的人员进行资格的审核和审批。
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时候,投标人应该按照相关文件进行递交,并在开标现场进行展示和现场的验收。
此后,评标委员会根据项目文件和招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并根据评标表格和实际情况进行评分。
中标后,在公示期限内,应该按照公开的方式进行公示和公告中标情况。
四、投标人的基本要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投标人要求主要包括资质要求和经济要求。
资质方面,投标人应具有规定的资格证书或者行业认证证书,以及大量的类似工程建设的经验,并且需要遵守当地相关的行业标准。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6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章法律责任篇一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招标人自行招标,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二)未通过“管理平台”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三)招标人未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四)确定中标人后,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或者评标:(一)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所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二)招标文件中含有要求投标人多轮次报价、投标人保证报价不高于历史价格等违法条款;(三)不按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四)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时未重新招标而直接发包;(五)开标过程、开标记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六)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限制、排斥投标人;(七)以任何方式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以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评标结果。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或者集中资格预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章附则篇二第四十八条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总体情况、公开招标及招标备案情况、重大违法违约事件等信息。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5年24号部令)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8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8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8.26【实施日期】1989.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89年8月26日交通部令第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平竞争,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在投标者自愿的前提下,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
第三条凡列入国家和地方公路建设计划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除利用外资的项目需通过国际招标及个别不宜招标的项目外,都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四条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公路工程规模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五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工作,按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交通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招投标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公路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杜绝一切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单位(即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四)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单位可以委托或指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咨询、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及其他相当机构,负责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八条实行施工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已经审批;(二)已正式列入国家或地方公路建设计划,建设资金已落实;(三)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保证分年度连续施工;(四)标书已编制完毕。
第九条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1年第6号令)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5号令)进行了修订,将这三个管理办法进行统一整合、重新编制并经审定后形成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报批稿(以下简称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的必要性及原则《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以及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招标。
编制《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保持部门规章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一致性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精神的需要;是适应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新形势和新情况的需要;是适应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在《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编制过程中,始终遵循“合法性”、“一致性”、“精简性”、“适用性”、“前瞻性”五原则。
以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充分考虑了“简政放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等改革思路;针对目前公路建设市场招标投标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专家评标不公正等行为,在本次编制过程中均给予了充分关注,提出了适用的条款;为深入推进交通运输部提出的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思路,亦充分考虑了“择优导向"、“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中的应用”、“坚持信息公开”等原则,保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条款导向和采取的改进措施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二、编制过程自2012年起,我部开始组织力量,积极开展三个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并于2013年4月向全国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各有关单位发函征求了意见,并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2014年4月和12月,我部先后组织召开了三个管理办法的送审稿专家评审会,并再次网上征求意见,经修改后报批。
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8.08.09
•【字号】甘交公路〔2018〕136号
•【施行日期】2018.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招标投标,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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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
知
甘交公路〔2018〕136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属相关单位,省公航旅集团有限公司、省交建集团、省公发集团:
《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8月9日第7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8月9日。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范本1:一、总则1.1\t为规范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本办法制定。
二、招标程序2.1\t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2.1.1\t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2.1.2\t确定招标方式2.1.3\t制定招标文件2.1.4\t发布招标公告2.1.5\t招标文件解读和答疑2.1.6\t招标文件修改2.1.7\t发布招标文件变更通知2.1.8\t报名投标资格预审2.1.9\t发布资格预审结果通知2.2\t投标程序2.2.1\t投标准备2.2.2\t投标文件编制2.2.3\t投标文件提交2.2.4\t投标文件评审2.2.5\t投标人询证2.2.6\t投标人递补2.2.7\t投标人资格审查2.2.8\t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2.3\t中标程序2.3.1\t评标委员会组织和评审投标文件2.3.2\t中标结果公示2.3.3\t中标文件编制2.3.4\t合同签订三、投标保证金3.1\t投标保证金期限和缴纳方式3.2\t投标保证金的退还3.3\t投标保证金的使用四、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的查阅与复制4.1\t查阅投标文件4.2\t复制投标文件4.3\t查阅投标保证金4.4\t复制投标保证金五、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的保密5.1\t投标文件保密5.2\t投标保证金保密六、违约及处理事项6.1\t违约处理6.2\t处理结果通知附件:1.\t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流程图2.\t招标文件编制要求3.\t资格预审标准4.\t投标文件评分标准5.\t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职责法律名词及注释:1.\t招标:指政府或相关单位通过公告等形式,邀请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交替代合同商品或服务的报价的过程。
2.\t投标:指供应商根据招标邀请,向政府或相关单位提供替代合同商品或服务的报价的行为。
3.\t评标: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和评分的过程,以确定最终中标供应商。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6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8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具备从事公路建设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二)具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1年第6号令)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5号令)进行了修订,将这三个管理办法进行统一整合、重新编制并经审定后形成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报批稿(以下简称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的必要性及原则《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以及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保持部门规章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一致性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精神的需要;是适应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新形势和新情况的需要;是适应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在《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编制过程中,始终遵循“合法性”、“一致性"、“精简性”、“适用性”、“前瞻性"五原则。
以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充分考虑了“简政放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等改革思路;针对目前公路建设市场招标投标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专家评标不公正等行为,在本次编制过程中均给予了充分关注,提出了适用的条款;为深入推进交通运输部提出的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思路,亦充分考虑了“择优导向”、“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中的应用"、“坚持信息公开”等原则,保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条款导向和采取的改进措施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二、编制过程自2012年起,我部开始组织力量,积极开展三个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并于2013年4月向全国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各有关单位发函征求了意见,并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保障招标人、投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科学、高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招标人、投标人或中标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对于串通投标、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招标文件中不当包含对投标人的限制性要求,或明显偏袒某一投标人,属于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将被处理。
附件:
1.招标公告样本
3.保证金缴纳指南
4.中标通知书范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
1.招标人:指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2.投标人: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并有
投标意向的单位或个人。
3.中标人:指招标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并确定为中标单位或
个人的投标人。
4.招标公告:指招标人发布的公告,公布招标信息,邀请投标
人参与投标。
5.投标函: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表明投标意向和承诺的文件。
6.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缴纳的保证履约的金额。
7.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织成立的评审投标文件和确定中标
人的机构或组织。
8.违法行为:指违反公路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串
通投标、行贿受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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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工程施工以及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标准招标文件文本,负责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制订对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管理制度,负责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依法受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关键信息,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依据和原因,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全过程应当由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进行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资格审查方式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招标人宜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代建单位依法能够自行承担监理任务;(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招标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为投标人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关键内容;(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四)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六)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七)编制招标文件;(八)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九)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十)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十一)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十二)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十三)确定中标人;(十四)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十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十六)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前款程序第(八)项至第(十六)项进行。
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照前款程序第(八)项至第(十六)项进行。
第十五条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并遵守其使用说明的有关规定。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将其关键内容上传至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开时间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
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到前款规定的公开内容的,招标人须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上传至前款规定的网站。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但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或分专业招标。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第十九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或者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其作为否决投标的情形。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务,明确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本款所述的歧视性条款:(一)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二)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三)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行分包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的不合理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确保双方主体地位平等。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对于信用等级高的申请人、投标人或中标人,可以给予增加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企业。
优惠措施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认定条件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
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中履约信誉项的评分因素,各信用评价等级的对应得分应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并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合理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
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招标实施主体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并执行相应的招标程序。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或投标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异议。
招标人应当对异议作出答复。
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八条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办法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资格预审审查方法宜采用合格制,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应当通过资格预审。
第三十条资格预审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
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三)监督人员名单;(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五)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六)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理由;(七)评分情况(如有);(八)澄清、说明事项纪要;(九)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十)资格审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