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场代加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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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

甲方是依法成立并持有xxxxxxxxxxxx石灰石、石英砂采矿证的企业法人。

乙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机械生产许可手续的企业法人,具有合法的生产、加工资质、经验与能力。

为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矿区内石灰石、石英砂加工为石粉砂、公厘石、公分石、石英砂等材料的加工业务承包给乙方承做,乙方自愿按甲方要求承担加工业务。

二、合作模式

甲方提供合法的矿山开采手续,投资建设矿山外运道路,高压输电线路及变压器、生活设施、过磅房及磅秤等基础设施。乙方投资矿山的采剥设备、穿爆作业、运输、装载设备等作业设备及砂、石加工生产线、生产线配套电控柜等设备,并负责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甲方以本协议约定的价格支付乙方加工费。

在合作期间,乙方享有其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对其加工经营行为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三、甲方的责任

1、向乙方提供矿山采场、道路建设及加工生产线建设用地(用地租金甲方承担)及建设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基础设施。并负责合作期间内加工场地至成品总料场道路的维护工作。

2、派驻工程技术人员,指导乙方加工工作。

3、积极办理采场及加工场林业、土地、环保等行政审批手续,做好相邻村社关系协调等工作,确保矿山的正常生产经营。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施工用水用电均由甲方协调并负责施工安装到位。

5、负责现有矿区的场地平整工作,以满足乙方的生产需要。

四、乙方的责任

1、负责投资建设1000×1200破碎加工生产线两条(含破碎设备基础所需部份的场地平整,产线配套电控柜及试车运行费用)。

单条生产线的主要设备清单如下:

2、负责投资采剥设备、穿爆作业、运输、装载机械等作业设备,用于矿山,加工场生产使用。前述设备的型号、作业能力、数量应当满足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加工任务需要。主要作业设备清单如下:

3、负责采场内基建、采场内运输道路建设及维护,石灰石、石英砂的采剥及场内运输。

4、负责采场、加工场的生产管理、安全管理、生产人员的组织、培训、配置,确保生产的正常运转及生产任务的完成。

五、投资总额及建设期

乙方对两条1000×1200破碎加工生产线的投资总额大约为人民币捌佰万元,实际投资额以甲、乙双方竣工结算为准(竣工结算工作在乙方第二条生产线安装调试正常后5天内完成)。同时,乙方须开具与设备款金额等额的相关发票给甲方。

其他矿山采剥、穿爆、装载、运输作业设备根据与产能相匹配的原则由乙方分期投入。

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算,矿山基建和第一条破碎加工生产线建设投产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二条破碎加工生产线建设投产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六、为加快工程进度,减轻乙方资金压力,甲方借款400万元给乙方作为建设资金,用于两条1000×1200破碎加工生产线建设。借款分三期拨付:乙方进场后7天内首期拨付200万元。第一条生产线建成投产、试生产正常后再拨付乙方200万元。拨付款项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借款借据及收条。借款期壹年,自借款款项拨付之日起计算。借款利息按月息1%计算,利息由甲方从应付加工费中逐月扣还。借款本金可从加工费中逐月扣还,也可于借款到期后从加工费中一次性扣还。

七、生产经营费用的承担

矿山及破碎加工生产线的生产、经营、管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自开采石灰石、石英砂直至加工成甲方所需合格成品的所有费用(含采剥费、运费(仅指原矿拉至生产线倒料口的运输费)、燃油、电费、修理费、材料费、爆破器材费、人员工资、原矿及成品装车费、设备维护保养费、生活费、生产管理费、安全措施费)。以上费用由甲方先垫付,到当月结算的时候,从结算款中扣除。

加工为成品堆放后的二次转运费(不含装车费)由甲方承担,除此之外,甲方不承担生产经营中的任何费用。从生产线堆场到矿区入口总堆场的二次倒运如需由乙方运输,价格另议。

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到与生产无关的矿山用地纠纷、当地村民、政府的无理索要、骚扰、断水断电等外围干扰均由甲方负责。

八、加工生产中如遇柴油、炸药及电费价格变动,按以下约定分担:

1、柴油以元/吨、炸药以元/吨作为基价。加工生产过程中市场价上涨或者下跌在5%以内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上涨超过5%,甲方补贴超过5%部分的差价。如下跌超过5%,则超过5%部分的差价,由甲方在应付给乙方的加工费中直接扣除。

2、电费核定基价以投产当月电力公司收取的电费价格为准。加工生产过程中如遇电费上涨或者下跌在5%以内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上涨超过5%,甲方补贴超过5%部分的差价。如下跌超过5%,则超过5%部分的差价,由甲方在应付给乙方的加工费中直接扣除。

九、加工量及惩罚措施

乙方须保证全年生产加工为成品的产量不得少于360万吨(含成品砂、石),其中成品砂产量不得少于162万吨,如每年成品砂、石产量低于360万吨的,不足部分按4元/吨给予处罚,由甲方在应付给乙方的加工费中直接扣除。如年产量高于该约定,超出部分的加工费按16元/吨单价进行结算。如因甲方原因(矿山手续不全、未按期付款等)、外部因素(当地村民、政府恶意滋事、干扰等)或不可抗力(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政策导向发生变化)等非乙方生产设备及管理造成的停工停产至使产量未达到指标,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乙方在生产过程中,甲方不及时把成品砂石料拉走,导致成品料砂石料堆积,导致乙方不能生产,甲方按每天乙方应生产的产量,每吨按4元计算,补款给乙方。

乙方不得私自出售加工成品,也不得私自加工其他来源渠道的石灰石、石英砂,一经发现,甲方将处予50元/吨的处罚。

十、加工费结算及支付

1、甲方应付乙方的加工费按生产成品的吨数结算,结算单价为16元/吨。

2、支付方式:

(1)每月支付一次,每月25日,甲乙双方共同核定已完成合格产品吨数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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