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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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法律案例研讨(3篇)

抢劫法律案例研讨(3篇)

第1篇一、引言抢劫罪是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大、犯罪手段恶劣等特点。

近年来,我国抢劫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活。

本文以一起抢劫案件为切入点,对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研讨,以期对抢劫犯罪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二、案件简介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与同伙张某预谋抢劫某便利店。

案发当晚,李某、张某携带刀子进入便利店,威胁店主交出财物。

在抢劫过程中,张某持刀刺伤店主,导致店主重伤。

李某、张某抢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李某、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便利店,侵犯了便利店店主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携带刀子进入便利店,威胁店主交出财物,并持刀刺伤店主,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三)主体要件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均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要件。

(四)主观要件抢劫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明知抢劫行为会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仍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四、抢劫罪的犯罪形态(一)抢劫罪的既遂形态抢劫罪的既遂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已经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在抢劫过程中,已经实施暴力行为,并成功抢得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既遂形态。

(二)抢劫罪的未遂形态抢劫罪的未遂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尚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在本案中,若被告人李某、张某在抢劫过程中,未能成功抢得财物,则构成抢劫罪的未遂形态。

试论抢劫罪

试论抢劫罪

试论抢劫罪抢劫罪是一种严峻侵犯公民人身平安和公私财产权益的常见多发的犯法,因此在刑法理论界中有着很重要的地位。

抢劫罪与其它侵犯财产的犯法相较,有一个显著特点:组成抢劫罪没有数额的限制,哪怕你只抢到一分钱,乃至一分钱都没抢到,但只要你是以抢劫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就组成了抢劫罪。

因此,个别同窗以为抢点小钱小物没多大关系的方式,是超级危险的。

修订的刑法对抢劫罪作出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而现实生活中新的犯法形态不断显现,司法实践在认定抢劫罪时候,存在了许多疑难处。

我试着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来对抢劫罪的一些疑难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抢劫罪的概念和特点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利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它的特点以下几点: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

抢劫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类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可是,关于抢劫犯来讲,他最全然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利用的一种手腕。

正因为如比,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守护者当场利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式,当即抢走财物或迫使被害人当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躯体实施强制的犯法手腕,是抢劫罪的本质特点,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敲诈罪的最显著特点。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躯体施以冲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招架,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暴力必需在取得他人财物的当场实施。

尽管利用了暴力但未当场获取财物或是在劫取财物以后又出于其他动机损害被害人的,那么都不属于抢劫中的暴力,组成犯法的应以他罪论处。

固然,先前劫取财物的行为如构本钱罪,那么应以他罪与本罪实行并罚。

若是针对的是被害人的财物,即便在行为实施进程中造成了人身损害,亦不能以本罪论处。

“多次抢劫”的理解与适用

“多次抢劫”的理解与适用
罚 化 。非 犯 罪化 , 指 取 消 某 种 罪 名 , 排 除 某 种 行 为 应 受 预 防 再 犯 的 发 生 。 是 即
刑 法 惩 处 的性 质 。 非 刑 罚 化 , 指 采 取 其 他 制 裁 措 施 以 取 3 结 语 是
代 刑事处罚 。
2 4 重 新 融 合 性 羞 辱 理 论 .
No.1 2O1 3, 0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 o enB s e aeId s y d r ui s Tr ut ns d n r
21 第 1 0 0年 3期
‘ ‘ 多次抢 劫 ” 的理 解 与 适 用
王 敏
( 汉 大学法 学院, 北 武汉 4 00) 武 湖 3 0 0 摘 要 : 多 次抢 劫 ’ 刑 法 二 百 六十 三 条 所 规 定 的 抢 劫 罪 的 加 重 情 节 之 一 。 对 其 认 定 一 定 要 慎 重 、 确 。 对 其 理 解 理 “ ’ 是 准
人 行 为 每 一 次 行 为 均 未 构 成 犯 罪 , 么 刑 法 也 不 能 对 其 进 那 行 处 罚 。根 据 犯 罪 构 成 理 论 , 多 次 抢 劫 ” 于 宽 派 生 犯 罪 “ 属
构 成 中 加重 犯 罪 构 成 , 因 犯 罪 主 体 或 对 象 的 范 围 不 同 或 即 因 存 在 其 他 从 重 、 重 处 罚 情 节 , 量 刑 上 有 别 于 独 立 的 犯 加 在 罪 构 成 而 与 之 相 对 而 存 在 的 犯 罪 构 成 。也 有 学 者 认 为 这 只
辱 有 两 种 , 种 是 烙 印性 羞 辱 , 种 羞 辱 是 一 种 贬 低 、 斥 、 罪 的 本 质 区 别 , 解 决 民 事 纠 纷 的 方 式 来 处 理 刑 事 案 件 是 一 这 排 用 孤立犯 罪人的过 程 , 害人 在“ 犯” 标 签 的 影 响下 会 自 加 罪 的 否 不 妥 ? 其 次 , 复 性 司 法 缺 乏 对 正 当 程 序 的 关 注 , 个 过 恢 整 暴 自弃 , 而逐 渐 脱 离 社 会 , 犯 罪 的 道 路 上 越 走 越 远 , 从 在 无 程 中 没 有 证 明 的 存 在 , 要 犯 罪 人 承 认 自 己 是 行 为 的 实 施 只 法 自拔 , 为 被 社 会 排 斥 的 群 体 。 另 一 种 是 重 新 融 合 性 羞 者 , 下 来 的 问 题 就 不 是 证 明 , 是 如 何 确 定 犯 罪 人 的 刑 事 成 接 而

论我国抢劫罪加重情节的认定

论我国抢劫罪加重情节的认定
节。 三, 第 只要 在运营 中 , 在车 上抢 劫 、 在路 上拦路 抢劫 都可认 定
行 为人拿着未装 弹药的枪 支进 行抢劫的 , 当认 定为“ 应 持枪抢劫” 。
为此情 形 。 比如 , 为人把运 行途 中 的机动 公共交 通工 具拦 截下 第 二, 行 抢劫 中只要 有“ 持枪 ” 为, 行 不管事 实上有没有 使用 了枪支 , 来后 , 对车上 人员 实施抢 劫 , 应认 定为“ 公 交通工 具上 抢劫 ” 在 。 都 可认 定为 “ 持枪 抢劫 ” 第三 , 《 劫解释 》 定来看 , 为人 。 从 抢 规 行 持 假枪 的不 能认定 为 “ 枪抢劫 ” 行为 人 谎称 有枪 实际上 没带 持 ;
定为“ 公共交 通工具上 抢劫 ” 第二 , 在 : 必须 是从事公 共载客 业务 。 规 定 , 自制 火药枪 、 珠枪 、 枪等属 于枪 的范 围: 钢 气 只要 是 以火药 比如 , 行为 人在货 车、 家车上 进行 抢劫 的 , 能认定 为 加重情 为动力 、 私 不 具有杀 伤麻 醉功 能 的管 状器 具本身 就可 以认定 为 “ , 枪”
致人重伤 、 死亡 的结果 必须要 和行 为人的抢劫行 为有直 接的 因果 关系 。 为人在 实施抢 劫 过程 中 , 了达到 窝藏 赃物、 毁罪证 、 行 为 销

入户抢 劫
第一 , 入户抢 劫” 行认定 的关 键是准确把 握“ 的含义 。 对“ 进 户” 笔者认 为 , 户” “ 是指公 民的住宅 , 日常起居饮 食的地 方。 比如 , 即
三、 抢劫 银行 或者其 他金 融机 构
《 劫解 释》 抢 第三 条对 “ 劫银行 或 者其他 金融 机构 ” 了规 枪 , 抢 做 或者身 上带 了枪 却没有 向被 害人 显露 , 也没有 使用的 , 不能 就

抢劫法律案件分析(3篇)

抢劫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治安状况总体稳定,但抢劫案件仍时有发生。

抢劫罪作为一种严重的侵犯财产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还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抢劫案件为例,对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及预防措施进行分析。

二、案件概述2019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抢劫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5岁,无业。

案发当晚,李某持刀闯入受害人张某的家中,抢走现金5000元及一部价值2000元的手机。

张某在反抗过程中,被李某刺伤。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客观要件:实施了抢劫行为,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2. 主观要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

3. 主体要件: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 侵害对象: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四、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根据案件事实,李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抢劫罪。

2. 犯罪情节:李某在抢劫过程中,使用了暴力手段,并造成了受害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五、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的刑罚如下:1. 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 对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六、预防措施1.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2. 强化社会治安防控,加强巡逻防控,严厉打击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

3. 完善社区警务,密切警民关系,及时发现、处理抢劫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16〕2号∙【颁布时间】2016-1-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1月20日第03版∙【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抢劫犯罪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对抢劫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范,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但是,抢劫犯罪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为统一适用法律,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抢劫案件的经验,现对审理抢劫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和刑事政策把握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

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

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 法解释都有哪些

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 法解释都有哪些

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

为了准确地适用法律,依法惩处抢劫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司法解释。

以下就为您详细介绍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主要司法解释。

首先,对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其中,“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殴打、捆绑、禁闭等;“胁迫”是指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其他方法”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方法,例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术等。

在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方面,司法解释也给出了指导。

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对于抢劫未遂,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应被认定为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其中,“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但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抢劫罪》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抢劫罪》

抢劫罪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益: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

(一)行为结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取公私财物。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是手段行为;强取公私财物,是目的行为。

1.手段行为:必须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程度。

(1)暴力方法暴力内容:对被害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的行为,包括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还包括杀害被害人的情形(彻底压制对方反抗)。

暴力对象:必须针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暴力),并要求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

暴力的对方必须是财物的直接持有者、保管者、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或者行为人自认为会妨碍自己劫取财物的人。

案例小强想盗窃进入一住宅,看见一名牌包(驴牌),拿皮包的过程中,发现有一美女正在裸睡,于是想与其发生关系,美女奋力反抗,过了一会儿美女没有力气反抗,只是一双眼睛看着小强,完事之后,小强说,你的项链不错,借我带带吧!就这样离开了。

问;小强行为如何定性?答;盗窃中止,强奸,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月6日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抢劫犯罪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对抢劫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范,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但是,抢劫犯罪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为统一适用法律,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抢劫案件的经验,现对审理抢劫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和刑事政策把握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

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

论抢劫罪法学论文

论抢劫罪法学论文

论抢劫罪法学论文论文摘要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负刑事责任。

由于抢劫罪不仅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而且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性质比较严重,所以在立法上对构成抢劫罪的数额和情节没有作限制性的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应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抢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把上述八种情形作为推劫罪的结果和情节加重犯,列为严厉打击的对象。

其在实践中有不同形式的表现,因而给罪质的判断带来一定的困难,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本文将就抢劫罪的概念、犯罪构成、认定与处罚进行分析。

力求让大家对抢劫罪有一个全面、清晰的了解。

关键词:抢劫犯罪构成认定处罚抢劫罪是一种性质严重且多发的犯罪,由于其在实践中具有不同形式的表现,因而给罪质的判断带来一定的困难,所以,我们应首先澄清抢劫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特征,以此作为罪质判断的基准。

一、抢劫罪的概述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强占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由于抢劫罪不仅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并且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性质比较严重,所以在立法上对构成抢劫罪的数额和情节没有作限制性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认定抢劫罪根本不需要考虑数额和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常被认为是犯罪行为已经发生时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形成的实际损害。

法律辩论赛案例强劫案(3篇)

法律辩论赛案例强劫案(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本案涉及一起强劫案,被告人张某因生活所迫,企图通过抢劫获取财物,但在抢劫过程中,遭到被害人李某的反抗,导致李某受伤。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关于刑法适用、犯罪动机与刑罚适用等方面的法律辩论。

二、案件事实(一)被告人张某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张某,男,30岁,无业,初中文化。

因家庭经济困难,长期依靠打零工维持生计。

近年来,张某因沉迷网络赌博,债务累累,遂产生抢劫他人财物的念头。

(二)案件经过2021年4月15日,张某预谋抢劫被害人李某的财物。

当日下午,张某携带一把水果刀,潜入李某家中。

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抢走了李某的现金2000元及一部价值5000元的手机。

在抢劫过程中,李某发现张某并将其制服。

张某为逃脱,持刀刺伤李某,致其左腹部受伤。

李某报警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害人李某表示,当天下午,其在家中休息时,突然被张某闯入。

张某抢走了其现金和手机,并在逃跑过程中刺伤自己。

李某表示,自己并未反抗,只是想保护自己的财物。

(四)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被告人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表示自己因沉迷网络赌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无奈之下才选择抢劫。

在抢劫过程中,因李某反抗,自己才刺伤其腹部。

三、辩论观点(一)辩方观点1. 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严惩。

2. 张某具有犯罪动机,系因生活所迫,主观恶性较小。

3. 张某在抢劫过程中,刺伤被害人,应从重处罚。

(二)反方观点1. 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应考虑其犯罪动机和主观恶性。

2. 张某在抢劫过程中,刺伤被害人,但系在被迫反抗的情况下,应适当减轻处罚。

3. 应关注张某的家庭经济状况,对其从轻处罚。

四、辩论过程(一)辩方立论1. 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

2. 张某在抢劫过程中,持刀刺伤被害人,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应依法严惩。

3. 张某的家庭经济困难,是其犯罪动机,但不足以减轻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内容摘要: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暴力型犯罪,它不仅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世界各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笔者在日常办理抢劫案时,由于各办案单位围绕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的认定以及抢劫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的界限等问题还存在着争议,笔者拟从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抡劫罪、认定、问题、探讨一、关于抡劫罪加重情节的认定刑法第263条将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节列举了8种情形,具有其中之一,才能判处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规定中某些用词和表述不够明确,以致于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围绕规定有许多认识分歧,下面谈谈个人的理解和看法。

(一)“入户抢劫”的认定关键是对“户”字作何理解。

目前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其一:“户”是指公民私人住宅,不包括其他场所。

(注1)其二:“户”指住所,即以此为家的场所,如私宅、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宾馆房间及值班宿舍等临时住所。

(注2)其三:“户”指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栖息的场所,包括私人住宅,以及宾馆房间、固定值班人员的宿舍等场所。

(注3)其四:“户”指私人住宅,以及其他供人们生活、学习的建筑物,例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

(注4)不难看出,以上对“户”的理解范围之悬殊。

第一种观点,“户”仅指私人住宅,而按第四种观点,“户”除了私人住宅外,还包括办公室、教室、浴室、餐厅、歌厅、车间、等封闭性建筑物。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理由是:(1)按词典解释,“户”指“人家”,即私人住宅之意。

“户”与“室”的概念不同,立法规定“入户抢劫”而不规定“入室抢劫”,显然是取“户”字的严格意义,不能随意扩大。

当然,对于“户”的形式,不能仅指固定于土地上的供人居住建筑物,还应当包括以船为家的渔民作捕鱼和居住用的船只,牧民居住用的帐篷等。

白宝山案件法律观点(3篇)

白宝山案件法律观点(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1年,白宝山案件震惊全国。

白宝山,一个曾经的士兵,因家庭矛盾和赌博债务,走上了犯罪道路。

他先后抢劫、绑架、杀人,手段残忍,令人发指。

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关于法律制度、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等问题的深入讨论。

二、案件性质及法律定性1. 案件性质白宝山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刑事案件,涉及抢劫、绑架、杀人等罪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这些行为均属于严重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法律定性(1)抢劫罪:白宝山在作案过程中,多次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

(2)绑架罪:白宝山为获取财物,非法拘禁他人,并索要赎金,构成绑架罪。

(3)故意杀人罪:白宝山在作案过程中,故意杀害他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法律观点1. 刑法适用(1)罪责自负原则:白宝山作为案件的主要嫌疑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罪行为应由犯罪人自己承担,不得由他人代为承担。

(2)从重处罚原则:鉴于白宝山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从重处罚。

(3)累犯制度:白宝山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此次作案属于累犯。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累犯应从重处罚。

2. 司法公正(1)依法审判:白宝山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依法进行审判,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2)保障辩护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白宝山的辩护律师应依法为其提供辩护,保障其合法权益。

(3)证据审查: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

3. 人权保障(1)保障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保障白宝山的基本人权,如人身安全、尊严等。

(2)禁止刑讯逼供: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应严格禁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3)死刑适用:对于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犯罪,依法可以适用死刑。

但在适用死刑时,应严格遵循刑法规定,确保死刑适用的公正性。

四、案件反思1. 加强法制教育:针对白宝山案件,应加强对公民的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预防犯罪的发生。

论抢劫罪情节加重犯的既遂标准

论抢劫罪情节加重犯的既遂标准
节表 现为 特殊 的犯 罪 手 段 , 没 有 超 出基 本 犯 的 构 成
构成之外的严重结果 , 而加重情节一般没有超出基
本 犯 的构 成要 件 的范 围 , 因而结 果 加 重 犯 具有 相对
独 立性 。抢 劫 罪加重 情节 分为 情节加 重犯 和结 果 加 重 犯两 大类 , 结 果加 重 犯 以外 的情 况 称 为 情节 加重
不被认同, 就在于其不具有普适性 , 对独立预备犯 、
具体 危 险犯 等未必 适用 。 ( 2 ) 该 观点 在 逻辑 上 存 在 错误 。一般认 为 , 客体 和对 象 的区别 在 于客 体 在 犯 罪 既遂 时一定 受 到 侵 害 , 而 对 象则 不 一 定 。对 于 复
从 法学理 论 和实 践 效 果 看 , 从 属性 说 具 有 以下 明显 缺 陷 。
者其他金融机构 ” 、 “ 多次抢劫” 、 “ 抢劫数额 巨大 ” 、
“ 冒充 军警人 员抢 劫 ”、 “ 持 枪抢 劫 ” 和“ 抢 劫 军用 物
刑幅度 , 而与犯罪的预备 、 未遂 、 既遂等停止形态毫
无 关 系和影 响 J 。
资或者抢险 、 救灾 、 救济物资” , 共八种情形。


抢 劫罪情 节加 重犯 的既遂 标准 的讼 争
独立性说认为 , 情节加重犯具有独立性 , 其既遂 形 态与 未遂 形态 的区 分标 准 应 当与 基 本 犯一 致 ] 。 情节加重犯是否既遂仍应以加重犯罪构成要件是否 齐备为标准 , 不能 以普通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作
为判 断情 节加 重犯 是 否既遂 的标准 。情 节加 重犯 是 否成立 与 行为 整体 危 害 性 是 否 达 到 一定 程 度 相 关 , 而普 通情 节 的犯 罪 构成 要件 是否 齐备 与普 通犯 罪 构 成 要件 是 否齐备 相 关 , 普 通 犯 罪 构 成 要 件是 否 齐备

抢劫罪

抢劫罪

抢劫罪上传时间:2011-12-29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一、立案标准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因此,只要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在《刑法》第263条规定了抢劫罪的几个加重情节:(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犯罪构成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疑难问题研究

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疑难问题研究

所, 此时具有生活性与封闭性, 如果进入这些场所抢劫, 应当
认定为人户抢劫。 ( “ 二)入户” 目的非法性的理解
办公室, 经营的店铺, 宾馆的 房间, 等等: 如果行为人在上述 场所内实施抢劫, 能否认定为人户抢劫, 这也是司法实践经 常发生争议的焦点问题: 笔者认为, 上述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对抢劫罪中“ 户” 的界定 , 关键问题是要将“ 与“ 区分开, 户” 室” 如果将“ 当 室” 成“ 来理解就会扩大刑法适用范围, 户” 是不符合立法本意 的。而“ 与“ 的界分又依赖于对“ 的本质特征的把 户” 室” 户” 握。_述《 j 解释》 : 第一条规定:人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 “
关键 词 : 抢劫 罪 ; 重抢劫 罪 ; 重情节 加 加 中图分 类号 : 2 5 D94 3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6 1 9 X( 0 6 0 0 2 0 17 —34 2 0 ) 9— 0 0— 6 加重处罚情节的重要性与复杂性。因此, 深入探讨加重处罚 情节的疑难问题, 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S p. 2 06 e 0
抢 劫 罪 加重 处 罚情 节 疑难 问题 研 究
沈 志 民 ,高 晓春
( . 州大 学 法 学院 ,广 东 广 州 5 0 0 ; . 1广 10 6 2 吉林 大 学 法 学院 ,吉林 长春 10 2 ) 3 0 1
摘 要: 如何 正确 理解 与界 定抢劫 罪 8种 加 重处罚情 节 , 理论 和 实务界 争论 的热 点 问题 。笔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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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 卷第 9 期
20 06年 9月
广州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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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抢劫罪认定若干问题的研究

关于抢劫罪认定若干问题的研究

关于抢劫罪认定若干问题的研究一、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1、抢劫罪的概念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抢劫罪最为常见的定义表述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抢劫罪的犯罪客体、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入手,可以对抢劫罪做出如下的定义: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产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2、抢劫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应属复杂客体。

即行为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还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暴力”狭义的范畴,是指对人身直接不法行使有形力的情况,且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笔者认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实施搂抱、捆绑、禁闭、殴打、伤害甚至杀害等足以使被害人身体受到强制,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

“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

“其他方法”,指的是行为人用醉酒、药物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

总而言之,要强调使被害人处于不敢、不能或者不知反抗的状态。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

《刑法》第17条第二条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就这一构成要件而言,行为人如果是抢去自己的财物或者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都不构成抢劫罪二、抢劫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1、抢劫罪罪与非罪的界限(1)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事后抢劫法律规定(3篇)

事后抢劫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事后抢劫,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抢劫犯罪行为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继续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财物或者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

此类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

为了严厉打击事后抢劫犯罪,我国刑法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对我国刑法中关于事后抢劫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事后抢劫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事后抢劫,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抢劫犯罪行为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继续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财物或者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

2. 特征(1)主观恶性大:事后抢劫犯罪分子在抢劫犯罪行为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极大。

(2)犯罪手段恶劣:事后抢劫犯罪分子往往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严重威胁到被害人的生命安全。

(3)社会危害性严重:事后抢劫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还可能造成被害人的身心伤害,甚至危及生命。

二、我国刑法关于事后抢劫的规定1. 刑法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二)抢劫军用物资、危险物品的;(三)抢劫多人,或者抢劫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四)抢劫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继续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财物或者非法占有财物的;(五)抢劫其他严重情节的。

”2. 法律解释(1)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事后抢劫:事后抢劫是指在抢劫犯罪行为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继续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财物或者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

(3)加重情节:包括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军用物资、危险物品、抢劫多人或者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抢劫后继续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财物或者非法占有财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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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一)
内容提要
抢劫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之一,本文着重对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进行了分析,从各个加重情节中争议较多的问题入手,对一些认定加重情节的关键词语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为抢劫罪的各个加重情节提供了一个清晰的理论框架。

抢劫罪,是指以心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以其被害人不能抗据的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行为在《刑法》第263条规定了抢劫罪的几个加重情节,有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式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式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至人重伤死亡的,昌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式者抢险,救灾物资的,本文从司实践出发,根据刑法学有关理论,结合有关学者的观点,将重就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的有关情节,作一个论述,谈一些看法。

关键词:抢劫罪加重情节。

抢劫罪,是指以心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以其被害人不能抗据的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行为在《刑法》第263条规定了抢劫罪的几个加重情节,有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式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式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至人重伤死亡的,昌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式者抢险,救灾物资的,本文从司实践出发,根据刑法学有关理论,结合有关学者的观点,将重就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的有关情节,作一个论述,谈一些看法。

一、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确定是否“入户抢劫”,应首先认定“户”的含义“户”指公发日常居住的私人家庭生活场所,包括公发的住宅及院落,以船舶为家的渔民的渔船。

牧民居住的帐逢等都属于户但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二、办公场所极共公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如旅店、饭店、客房、共公娱乐场所等,不应当介入“户”的中概念中,入户抢劫是意合犯罪,它通常是非法侵入住宅罪与抢劫罪的意合,就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入户抢劫的社会危害远远大于一般的户外抢劫,入户抢劫的危害辐射公民家庭生活的整个领域,户内所有在场的人极其财产,都构成了抢劫的对象,都有可能受到犯罪受到犯罪的侵害,同时,行为人入户抢劫时对于受侵害人来说,其处于相对封闭的城内,对突然遭受的侵害没有预见性,也不易于寻求外援,故而该犯罪的危害性较大。

“户”是公民安身立命,抵御灾害的前后屏障,是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庇护所,如果在自己的住所内都不能保证自己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整个社会生活秩序也将消失殆尽,入户抢劫在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同时,亦侵犯了公民的日常生活隐私权。

上述四种情况,是“户”作为公民私人家庭生活场所的基本内涵,所依存的,而在进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供公众生活,生产的封闭性场所所实施的抢劫犯罪中心不存在的,即不涉及非法侵入住宅罪,也不“户”而具有隐蔽性和孤立性的特征,因为上述场所,不公与外界有一定联系,而且还有相应的保卫机构,对抢劫罪的实施民用工业较大的抵制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能降抵抢劫,发生概率不致辞于对公民基本安全感造成威胁,再者刑法中的抢劫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与“入户抢劫”并列为抢劫罪,加重情节可见“户”的外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认定是否入户抢劫,正面考虑“入户”与“抢劫”之间的牵连关系应当根据抢劫罪的具体情况了以确定,即除了将行为人在入户之前已产生抢劫的猜忌,而把入户作为其先行条件的犯罪,认定为入户抢劫外,也应考虑到如下几种情形:第一,行为人入户前虽无抢劫猜忌,但在入户后,因基本种原因而临时实施抢劫,能否认定为入“入户抢劫”,对此应当分情况而论,入户有违法入户与全法入户之分,对于违法入户来说,因其入户不合法,不论其入户前是否有抢地劫犯意,只要其在入户后实施了抢劫犯罪,就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例如,为泄愤报复入
户伤害他人后,又顺手牵羊抢走被害人贵重物品,尽管此前,他只有伤害而无抢劫的动机。

临时起意行抢的,不宜视为入户抢劫,只应按一般的罪处理,当然,这并不包括以合法形成掩盖非法目的,而入户抢劫的情形。

第二,对在居民住房中的特定第三人实施抢劫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有一个这样的例子,被告人吴、曾、张合谋后窜至居民甲家中,谎称与其素不相识正在甲家中做装修的乙某久债未还,以拳打脚踢的威逼方式,迫是乙某还钱,后乙问甲借钱交给吴某,三被告劫取钱款后,在逃逸途中被抓获。

本案中三被告的行为中可成抢劫罪无疑,但是,是否可成入户抢劫呢?就本案而言,三个人行为是对称之的正在居民家中工作的被害人实施抢劫,而不是对居民一家进行抢劫,虽然三被告人闯入了被害人的居民住所,并对居民住所内的公民抢劫犯罪,但是,由于三人主观上未对住户实施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未实施任何对住户抢劫的行为,住户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均未受到侵害,甚至来到任何抢劫时,由此可见,行为人这种“入户’实际上是进入了被害人的工作场所,而非居民住所,根据主观和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三行为人的行为是一般抢劫,而非“入户”抢劫,当然,这排除了居民本身并不知道行为人是在实施抢劫犯罪或其他犯罪。

如果居民知道行为人是在实施抢劫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就会给住所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若行人继续实施该抢劫行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三,转化型抢劫罪中入户抢劫的认定,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依法第263条的规定处罚,“这是转化型”抢劫犯罪成立法律依据,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只要行为人在户内实施暴力相威胁的则按一般犯罪论处,而是对那些在主观上具有能偷就偷,能抢就抢,犯罪观念的行为人,被告发现后,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因其主观上有入户抢劫观念。

应视为入户抢劫,对只偷不抢的行为人,不应该按入户抢劫罪处理。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从事于旅客运输的各种火车、汽车、轮船、航天器等正在运营中的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应具备两个最基本的特征:①公共性:公共交通工具必须是面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提供服务,因此,仅供个人或单位内部使用的交通工具。

②营运性:公共交通工具必须是投入使用,投入运营并正在运营中,如果公共交通工具尚未投入运营或虽是投入运营,但因维修或下班而行上营运的也不能认为是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上边两个基本特征,是在理解“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主要问题,了解了它的其的特征,才能对公共交通工具加以全理实践中,我们可以认定公交车、火车、汽车、轮船等均属于“公共交通工具”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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