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基础知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法基础知识
第十一讲刑法基础知识
教学目标:
通过学习,让学生了解犯罪的特征和构成,了解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刑罚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应坚定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教学重点:
了解和认识犯罪的特征与构成。
教学内容:
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有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刑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刑法典。广义的刑法是指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2、刑法的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我国刑法这个部门法所特有的、贯穿于全部刑法内容的、对定罪量刑和刑法的执行具有直接指导作用、在立法和执法中必须遵循的准则。
第一,罪刑法定原则。所谓罪行法定原则就是指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是什么犯罪以及应予以什么样的刑罚处罚,都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刑罚未规定禁止的行为就不能是犯罪,刑罚未规定应当使用的刑罚就不能判处。简言之,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第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载入《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体而言,就是所有的人,不论其社会地位高低、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定罪量刑以及行刑的标准上都平等地依照刑法规定处理,不允许有任何歧视或者优惠,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王子
犯法与庶民同罪。”
第三,罪刑相当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定罪量刑时,必须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既不能重罪轻判,也不能轻罪重判。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如果轻罪重判就会显失公平性和权威性,也得不到社会舆论对判决的支持;相反,如果重罪轻判,就会失去刑罚的威慑力,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案例:
王某(22岁,男)系无业游民,整天无所事事,游手好闲,经常与一些不三不四的人一起在其住所附近的各个商店游荡,店主们认为王某留在社会上迟早会犯事,感觉不安全,一起到司法机关,要求将王某关起来治罪。
问:把王某关起来治罪行吗?
分析:不能把王某关起来治罪。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本案中,王某无业,终日游手好闲,但《刑法》并未规定游手好闲这一罪名,如果仅仅因为王某是社会不安定的隐患就将其治罪显然违背了罪行法定原则。
二、犯罪
1、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案例:
被告人陈某(男,32岁,已婚)与被告人余某(女,25岁,未婚)冒充夫妻在某招待所内姘居,并秘密拍摄裸替照片26张,被招待所工作人员发现后报告公安机关将他们抓获。抓获时,发现胶卷尚未冲洗,同时还查获黄色书刊一本和二人之间的”订婚协议“。公安机关因此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将他们逮捕。
问:陈某和余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分析:陈某和余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同时又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应当达到一定的程度,即触犯刑法的规定。在本案中,陈、余二被告在冒充夫妻姘居期间,虽带有黄色书刊,还秘密拍摄裸替
照片,但他们拍摄的裸替照片没有传播,因此,他们的行为不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而是属于思想道德问题,没有触犯刑法,不能认为是犯罪。公安机关应将陈某和余某释放。
常常有很多人认为违法就是犯罪,其实违法和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违法是指一切违反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
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首先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不是单纯的思想活动。犯罪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往往有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危害。这种危害要么是已有危害的后果或者潜在的危险。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也就是说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同时是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第三,犯罪必须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只有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被认为是犯罪。上述特征是确定任何一种犯罪必须具备的缺一不可的条件。
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犯罪的构成
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综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构成指的是,必须是什么人(犯罪主体),抱什么样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犯罪客观方面),危害了什么社会关系(犯罪客体)等,才能构成一种什么样的犯罪。这是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如财产的所有权、公民的人身权利等。而不是具体的事物,这点与犯罪对象要区别开来。例如,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而犯罪对象则是具体的人。
②犯罪的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方法、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是任何犯罪不可缺少的,没有危害行为也就没有犯罪。危害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概括为两种:即作为和不作为。危害结果,是指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或者说是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损害事实。它是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内容,但危害结果并不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在一般情况下,危害结果是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③犯罪主体。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触犯刑律、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有生命的人。自然人犯罪主体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其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除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外,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因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不予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醉酒人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案例:
被告人齐某(男,1985年6月8日出生,中学生)在2000年5月1日上午在某商场前,将陈某遗忘在摩托车上内装有1万元现今的提包盗走,并用水果刀将随后追来的陈某腹部刺伤后逃离。2000年6月10日,齐某因上述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6月15日齐某寻机逃脱,10天后被抓获,同日被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