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养老服务机构的类型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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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机构的类型与功能
根据举办主体的不同,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分为国家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集体经济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民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混合型养老服务机构。

不同性质的福利机构划分的标准主要是该机构创办的资金来源不同。

随着我国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可能是传统的官办机构,也可能源于民间资本,这不仅拓宽了社会福利事业的资金渠道,同时也能增强福利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和互动,促进整个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提高。

(一)国家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
所谓国家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国家和政府举办的,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业经费、设备设施等方面都纳入国家计划或者地方政府计划的养老服务机构。

一般这种福利机构都划为事业单位。

这类机构经过县级政府以上的编制管理部门登记为法人,由民政部门具体管理。

我国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为城镇的“三无”老人提供基本的养老服务。

国家办的养老福利机构主要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的社会福利院,这类福利院除收养“三无”老人外,还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白费代养服务,即接收社会代养老人。

国办的养老服务机构隶属于政府机关,以北京市为例,国办的老年福利院可以分为市属福利院、区属福利院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所属的福利院几个层级。

(二)集体经济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
所谓集体经济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国家社会福利事业政策指导下,人、财、物等条件由工矿企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自行解决的养老服务机构。

具体有两种,一种是城镇的企业单位举办的老年福利机构,另一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老年福利机构。

1. 企业单位办的养老服务机构
企业单位办的老年福利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是计划经济的产物。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位不仅是生产就业的单位,还是为单位员工及其家属开展福利保障的单位。

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随着企业社会职能由福利型向专门化、企业化的转换, 企业原有的很多职能尤其是提供福利服务的职能逐浙剥离。

原有的单位老年福利机构沿着两个方向转轨: 一些单位关闭了原有的福利服务机构,以满足其“减负”的需要;一些单位则扩大原有的福利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 改革其管理模式和服务质量,向社会开放其服务。

2. 农村集体经济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
农村集体经济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依靠自身力量兴办的为当地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组织。

从我国农村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和现状来看, 这种老年福利机构主要是部分富裕地区自己建立或实验的集体养老服务机构。

筹资的方式主要是作为参加方的村集体向村民收缴集体养老费(主要用于五保老人) ,或者直接从集体公积金或公益金中支取,或者村办企业与集体经济实力强的经济实体从自有收入中替农民缴纳, 然后再将各村级组织上缴的农村养老经费统一起来。

(三)民办的养老服务机构
所谓民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国家社会福利事业政策指导下, 人、财、物等条件由民间力量解决,或者是国家补助一部分、另一部分由民间力量解决的福利机构。

它一般以企业、民间个人联合、或者热心社会福利事业的个人创办。

从我国的老年人福利事业发展的历史进程看, 以国家和集体经济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一直以来都在我国养老服务机构中占有重要地位。

但是,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 传统的由国家和集体经济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对老年人福利和服务的需求。

同时随着我国“社会福利多元化”和“社会福利社会化”口号的提出,民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越来越多,而且可以预见的是民办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必将会以蓬勃的姿态继续发展。

(四)混合型养老服务机构
所谓混合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以上几类投资主体通过合资、合营、合作等方式共同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利用多方的资源优势,增强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和服务能力。

目前,我国混合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 公办民营类养老服务机构
公办民营是指将政府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等形式,把经营权、管理权、服务权交由企业、社会组织等非政府部门或个人(以下统称“合作方”) ,吸收民间资本,转变经营机制, 实现养老服务机构独立法人实体运营的模式。

公办民营的运作方式既是改革传统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营模式的要求,也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到福利事业中来的现实要求。

因此, 如果养老服务机构招聘的人员仅负责经营管理, 而没有资金或设备投入的,不属于“公办民营”模式。

另外,产权方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承包经营的养老服务机构也不属于“公办民营”模式。

2.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与中国内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合资、合作的养老服务机构
我国1999年颁布实施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能够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养老服务机构的人可以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也可以是个人。

同时,规定对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来说, 如果有意向在中国内地开设养老服务机构的话,只能通过与内地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的方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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