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人社办发〔2017〕165号 附件3-5

合集下载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3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3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3号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10日第20次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6月19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经费使用公平、公正、合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各项资金管理应坚持“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统筹使用、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财务处负责对局机关财务活动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主要职责是:合理编制各项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各项资金;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决算管理、收入支出结余管理、重大财务事项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往来款项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告与分析、会计基础工作管理、财务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预决算管理第五条预算管理。

预算包括一般性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处室按要求申报下一年度支出预算,无预算的支出项目,财务处不予安排。

(一)一般性支出预算是保障机关基本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需经费,由财务处负责编制。

(二)项目支出预算是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计划,由处室上报项目,财务处审核汇总,具体程序:1.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贯彻落实国家、我市有关方针政策和我局工作部署;符合人力社保事业发展任务需要;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供给的范围;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立项依据、实施计划和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评审论证。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5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5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5号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按照机构改革后的职责分工,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分工管辖按照职责法定的原则,《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的行政执法工作,由劳动监察部门实施;社会保险经办(征收)机构负责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由社保经办部门实施。

社会保险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用工地在本行政区的社会保险案件。

市劳动监察部门、市社保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受理和处理各区管辖的社会保险案件。

社会保险执法管理过程中,需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处理的事项,由用工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分别处理。

二、建立协调机制健全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与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劳动监察部门牵头,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合,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共同做好举报投诉等事项处理工作。

(一)实行首问负责制度。

首次接到来访、来信(含电子邮件等)、来电的部门,是该事项的具体责任人。

对咨询社会保险政策的,应直接予以答复。

对举报投诉、反映问题的,属于本区管辖且本部门负责的事项,直接受理和办理;应由同级劳动监察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的事项,在收件后及时转办;应由两个部门配合办理的事项,由首问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管辖权不在本区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举报投诉人有管辖权的区和相关材料要件。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9.16•【字号】津人社局发[2011]76号•【施行日期】2011.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76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略)2.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表(略)3.天津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书二O一一年九月十六日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务派遣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派遣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务派遣(包括人才派遣)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简称: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使用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适用本办法。

派遣单位应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在我市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组织。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三条劳务派遣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派遣单位在工商登记后10日内,应当向坐落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初审合格的,出具审核意见,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人力社保部门于每年 3月底前对备案单位进行复核。

第四条派遣单位办理登记备案除提供工商登记注册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供具备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方面职业资格专职管理人员名册;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和工资发放情况,以及人力社保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18•【字号】津人社规字〔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2017年5月18日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维护女性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津政办发〔2016〕99号,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生育保险经办服务工作。

第二章参保缴费第三条已经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不再另行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是指在核定缴费基数时,用人单位不能向经办机构提供职工工资相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无法确认职工工资数额的情形。

第五条用人单位中断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并在三个月内足额补缴费的,从中断缴费之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补缴费的,从办理补缴费手续并正常缴费次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对于未补缴职工生育保险费的,从中断缴费当月起,停止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对于已参加居民生育保险的,中断缴费期间可按规定享受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第六条对于同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和居民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优先记入职工生育保险。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取消部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取消部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取消部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1.05•【字号】津人社局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取消部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5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为推进职业资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68号文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规定,现就我市取消部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10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按照国务院68号文件要求,立即取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107项(详见附件)。

自2016年12月14日起,对已取消的107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不再受理职业培训开班和技能鉴定申请;已受理的,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相关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工作。

尚未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根据考生意愿,可不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退还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费用。

二、对已按照“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学生,其专业属已取消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范畴的,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限可以延续至毕业前。

附件:取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107项)2017年1月5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减少各类证明材料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88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减少各类证明材料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88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减少各类证明材料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减少各类证明材料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8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市局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精神,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5〕16号)要求,依照“各类证明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依据的,原则上一律取消;凡是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提供有效证件、凭证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开具证明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一律取消”的原则,市人力社保局将群众办事创业过程中需要的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认真梳理,决定取消16项证明材料。

现将《市人力社保局取消的要求群众及单位办事提交的证明材料明细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各单位要在现有清理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减少各类证明材料的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证明材料降到最少,坚决杜绝“奇葩证明”“重复证明”“循环证明”的出现。

附件:市人力社保局取消的要求群众及单位办事提交的证明材料明细表
2017年8月10日
——结束——。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津人社办发〔2017〕155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155号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局属各单位:为规范公文报送,提升公文运转效率,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报送时限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规定时限要求的,要严格按时限要求报送, 并为公文审核、局领导签发预留足够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没有明确规定时限要求的,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办文单》后,原则上要在1月内完成我市贯彻落实文件的起草工作,并连同起草工作情况说明一起向市委、市政府或市领导报送。

确因工作需要需延迟文件报送时限的,承办处室单位应及时报送有关情况和起草进展情况。

二、完备公文要素报送市委、市政府和市领导的公文,应具备以下要素:正文;相关情况说明;市领导有关批示要求;文中引用的文件(复印件);主办处室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

报请市委、市政府印发文件的请示,除上述要素外,还应载明发文依据、发文必要性、起草过程、文件内容合法性审核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情况(附各部门反馈意见及沟通协调结果)、发文形式建议及文件公开属性建议,政策性文件还应同时报送政策解读材料。

在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应将电子版文件发送至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邮箱;报请市委、市政府印发文件的,还应同时将电子版文件发送至市政府综合处邮箱。

三、提高文稿质量各处室单位要加强与人社部对口业务司局对接沟通,了解当年度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印发文件情况,提前启动前期调研和文件起草工作。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8.12•【字号】津人社局发[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25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二日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1号,以下简称《规定》)、市人力社保局、市农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2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覆盖范围具有本市户籍或学籍的下列人员:(一)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在校学生、儿童(包括港、澳、台及外国籍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在校学生、儿童;其他未成年人(截至结算年度的1月1日未满18周岁。

下同)。

(二)年满18周岁(截至结算年度的1月1日。

下同),非在校就读,且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农业户籍)居民。

(三)年满18周岁,非在校就读,且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城镇(非农业户籍)居民:1.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截至结算年度12月31日。

下同),未就业或灵活就业人员。

2.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截至结算年度的12月31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2.17•【字号】津人社局发〔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7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保障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待遇,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已经纳入本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在职1至4级工伤职工、退休工伤职工(以下称“两类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关系正常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因故中断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

二、用人单位因关闭、破产等原因办理注销的,应当持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其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两类工伤职工,后续发生的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两类工伤职工以外的其他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注销手续,其中对在职5至10级工伤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确保两类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应当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68号)的相关规定,加强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工作。

四、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2017年2月17日。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技师工作(流动)站评审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2]65号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技师工作(流动)站评审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2]65号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技师工作(流动)站评审标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技师工作(流动)站评审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2〕65号)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社保部门,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单位,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我市技师工作(流动)站规范化、科学化发展,我局制定了《天津市技师工作(流动)站评审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技师工作站评审标准2012年11月22日附件天津市技师工作站评审标准项目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及配分得分小计1.设站基础生产经营管理状况良好;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方向;能为技师培训提供较好的教学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单位可优先设站。

满分12分。

1.1生产经营管理状况良好2分1.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方向3分1.3能为工作站运行提供必要的办公及生活条件3分1.4被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为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4分2.经费保障设站单位对工作站在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满分5分。

2.1工作站设有独立的财务账户1分2.2工作站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健全1分2.3设站单位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3分3.重点产业项目近5年来被确定为国家、市或区县重点项目。

满分4分。

3.1近5年来被认定为过国家、市或区县重点产业项目2分3.2有项目实施记录和成果资料2分4.组织机构实行站长负责制,配备副站长和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

满分10分。

4.1工作站组织机构架构完备5分4.2站长责任明确3分4.3副站长及培训管理人员配备齐全2分5.规章制度有健全的工作站管理制度。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局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局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局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3.15•【字号】津人社办发〔2017〕65号•【施行日期】2017.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局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65号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局属各单位:现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3月15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54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专局、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应急预案体系第五条局应急预案体系由局总体应急预案、分项应急预案、专项业务应急预案和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组成。

总体应急预案是我局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局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安排,由局应急办制定。

分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局系统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工作开展、大型活动保障等工作的预案,由局相关职能处室或局属单位牵头起草。

专项业务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我市某一类型突发事件,且与我局业务职能相关,由我局相关职能处室或局属单位牵头起草。

基层单位应急预案是局属各单位为应对单位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局属各单位制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编制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7.11.07•【字号】津人社局发〔2017〕121号•【施行日期】2017.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21号有关单位:2016年12月30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进行了部署。

为确保《意见》落到实处,按照市领导要求,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共同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委组织部市教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2017年11月7日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号)精神,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服务基层发展为目标,以更好发挥高校毕业生作用为核心,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服务体系,加快构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长效机制,确保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26•【字号】津人社规字〔2020〕1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0〕1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推进“海河英才”行动计划,进一步激发会计人员干事创业活力和立足本职争创一流的积极性,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号)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会计人员成长规律,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坚持科学评价,坚持以用为本,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会计人员职称制度,为有效评价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提供制度保障,为用人单位择优聘任会计人员提供重要依据,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健康发展提供会计人才支撑。

二、主要内容(一)健全评价体系1.明确实施范围。

本市(含驻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在岗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满足申报条件的,可参加相应层级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会计职称评审。

2.明确层级和名称。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常见问题答疑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常见问题答疑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常见问题答疑时间:2014-09-10 17:37来源:未知点击:次1 注册与登陆环节常见问题1.1 我登陆了另一个“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怎么办,答:旧网站的注册功能已经被屏蔽,请您查看网站主页上的通知,并登陆到新网站进行操作。

1.2 注册环节中“所属组织”选项应如何选择,答:请您点击“加号”,展开组织架构,从所属行业系统或者区县系统逐级找到自己的单位名称,点击单位名称即可完成“所属组织”信息的注册。

1.3 我不知道我的单位属于哪个行业系统或者区县系统怎么办,答:请您通过本单位人事部门了解您单位应属于哪个行业系统或者区县系统。

1.4 在所有行业系统和区县系统中都没有找到我单位的名称,没有办法选择怎么办, 答:如果您的档案存在区县人才中心,请您在区县系统中选择人才服务中心名称点击进行注册即可;如果您的档案没有存放在区县人才中心,请点击区县系统下的“其他”进行注册。

1.5 本人已取得专业技术职称,但在注册时不知道具体选择哪个专业技术职务和所属领域怎么办,答:请您联系您的职称评审部门,获得具体准确信息后再进行注册。

1.6 在读算最高学历吗,答:最高学历必须是已经取得的学历。

1.7 我忘记了登录密码怎么办,答:请您直接拨打4000666099,技术支持会重新将您的密码设置为六个零。

2培训计划环节常见问题2.1 必修课每年都是一样的吗,答:不一样,每年都会进行更新。

2.2 必修课不用缴费就可以进行学习并考试吗,答:可以。

必修课可以免费添加到学习计划中。

2.3 2014年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网上继续教育学习“计划学习和考试”的截止时间到什么时候,答:截止至2014年11月30日。

2.4 订单尚未支付,想要更换课程或者删课怎么操作,答:到【我的订单】模块找到相应的订单,删除并重新添加课程即可。

2.5 支付过程中系统出现问题怎么办,答:请拨打4000666099获得后台技术支持。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中药饮片医保编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中药饮片医保编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中药饮片医保编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3.30•【字号】津人社局发〔2017〕36号•【施行日期】2017.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中药饮片医保编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36号各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医疗保险标准化体系建设,进一步夯实“三医”联动信息化管理基础,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的《中药编码规则及编码》(GB/T31774-2015)以及有关规定,现就实行中药饮片医保编码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编码内容中药饮片医保编码是依据《中药编码规则及编码》(GB/T31774-2015),对中药饮片赋予具有特定涵义的编码,共11层18位,基本信息包括品名、别名、来源、药材名、药用部位、饮片规格、炮制方法和支付政策等。

二、适用范围(一)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示拟实行医保编码管理中药饮片信息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15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示专家评审中药饮片实行医保编码管理结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42号),对已经专家评议和社会公示的1691味中药饮片实行医保编码管理。

(二)中药饮片医保编码管理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及其附加(补充)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支付参保人员中药饮片费用的政策依据。

三、支付管理(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中药饮片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及其附加(补充)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相关规定支付。

(二)各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按照“一药一码”原则,如实上传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中药饮片费用。

四、其他事项(一)中药饮片医保编码实行动态调整,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中药饮片进行评审。

(二)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统筹负责中药饮片医保编码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医保编码的中药饮片纳入支付管理;医保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定点医药机构执行中药饮片相关政策的监督检查;市人力社保信息部门负责做好对中药饮片医保编码管理的技术支持。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1.23•【字号】津人社规字〔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5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引导激励企业职工通过职业培训提高技能水平,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现就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领条件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在职期间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证书(以证书核发日期为准);(二)取证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满36个月。

二、补贴标准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为,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且不得与职业培训费补贴重复享受。

市人力社保、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全市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三、补贴申请企业职工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天津市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到所在企业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区人力社保局职业技能培训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培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对于2017年度取得证书的企业职工,可延长至2018年底前申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规则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6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规则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6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规则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6号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局属各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规则》已经2017年6月16日第50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6月21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规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关于成立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津人社党组发〔2017〕43号),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局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由局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

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人社部有关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研判发展形势,明确工作职责、谋划工作思路,制定政策措施,组织推动落实,对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局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的日常协调管理,主要包括统筹协调、沟通联络、跟踪督办、信息通报等工作,确保各项协同发展任务落实到位。

第三条局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建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职责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是工作任务落实的责任主体,具体承担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同一任务、项目由几个成员单位共同负责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一裁终局”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一裁终局”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一裁终局”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4.24•【字号】津人社规字〔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一裁终局”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7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效能,依法提高终局裁决比例,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一裁终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一裁终局”案件的适用范围(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天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仲裁裁决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数项,单项裁决的数额不超过天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其中,“天津市月最低工资”的适用节点应以作出仲裁裁决时的天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按集体争议立案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单个劳动者的单项裁决事项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情形的,适用终局裁决。

二、关于相关用语的界定(一)“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的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因未休法定带薪年休假产生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二)“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路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护理费等与工伤或者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

(三)“经济补偿”包括: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失业保险金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02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失业保险金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02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失业保险金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失业保险金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0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失业保险经办流程,提高经办机构的工作质量,保障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员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规定,现就加强失业保险金申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失业人员放弃申领或未在规定时间办理申领手续的,本次享受失业保险资格予以取消,享受期限给予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享受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为24个月。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实行按月申领制度,本人应于每月5日至25日(工作日)到户籍所在地或区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指定的街镇劳动保障中心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在申领表上签字或采集指纹。

未在规定时间办理申领手续的,当月失业保险金不再享受。

三、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委托其家庭成员持相关材料代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代办人员须同时提供身份证和失业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一)失业人员患严重病症行动不便或住院治疗的;(二)女性失业人员生育前两个月和生育后三个月内的;(三)失业人员因其他原因行动不便的。

四、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现一个月或连续两个月未能及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可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内,向街镇劳动保障中心提出补发申请:(一)失业人员因患病住院治疗的;(二)失业人员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三)确有其他合理原因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3
企业申请函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公司郑重承诺,所填信息真实有效。

(药品名称、规格包装),在公示文件的附件(1或2)中,序号:;本次公示信息存在以下问题(请勾选理由):
符合《医保目录》和《凡例》,专家评议不准确。

生产企业申报的药品天津供应价格,不高于现行医保支付范围内同类药品的医保支付水平,专家评议不准确。

同类药品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8号)附件3中,请准确填写药品顺序号、中文名称、剂型规格包装、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和生产企业。

调整后的医保最高支付标准高于现行全国最低价,申请将医保最高支付标准下调为元(小数点后保留2位),并随函递交《申报天津供应价格企业承诺书》;
申请退出(或不纳入)医保支付,原因。

特此申请,请予以核实。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章):
2017年月日
附件4
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代表本公司授权公司员工(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为我公司法定被授权人,负责我公司所有药品在天津市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申报的全部事宜。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背面)
法定代表人(签章):
被授权人(签字):
授权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单位名称(公章):出具日期:
附件5
申报天津供应价格企业承诺书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公司郑重承诺,所填信息真实有效。

本次申报的(药品名称、规格包装),在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向天津市各定点医药机构正常供应的最高价格为元(含配送费用,不含加成,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下同),不高于现行全国最低价。

如药品价格下降,我公司承诺主动申报,并同意下调天津供应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

公司联系人:
移动电话:
单位名称:
单位公章:
2017年月日
抄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商务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
委员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7年7月1日印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