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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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认知症照护床位设置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认知症照护床位设置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认知症照护床位设置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3.30•【字号】沪民福发〔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认知症照护床位设置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沪民福发〔2018〕11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为提高本市认知症照护服务水平,加快发展面向失智老年人的专业照护、康复服务,本市将“改建1000张失智老人照护床位”列入2018年市政府实事项目,探索建立本市认知症照护服务体系。

为做好相关工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6〕7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工作实际,联合制定了《认知症老年人照护床位设置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2018年3月30日认知症照护床位设置工作方案(试行)一、工作目标为了缓解认知症老年人照护压力,提升养老服务机构认知症照护能力,在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机构或长者照护之家)中设置认知症照护床位,为认知症老年人营造家庭式住养环境,提供针对认知症老人的日常生活照护、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精神支持、社会交往等专业性、全方位服务;培育经过认知症照护专业培训的服务队伍;搭建认知症老年人与社区的交流平台,培育社区认知症非正式照护力量,为社区内有需要的家庭提供支持性服务。

2018年各区改建认知症照护床位不低于50张,全市总数不低于1000张。

二、服务对象认知症照护床位的服务对象为本市户籍的60岁及以上、经统一需求评估和认知症专项测评后符合机构入住要求的老年人。

认知症专项测评由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全市统一的方法和标准开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设置与管理要求(一)设置要求认知症照护床位的设计与建设要求详见《认知症照护床位设置指南》(附件1)。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7.21•【字号】•【施行日期】2014.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上海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工作紧迫性和重要性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本市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市民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随着时间的推移,独生子女因病或意外伤残死亡的家庭逐渐增多,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了一些特殊困难。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的扶助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本市进一步加强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建立了全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给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金和特别扶助金,逐步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

同时,市和各区县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特别扶助工作,涌现出了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

在此基础上,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推动计划生育事业发展。

上海市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家属待遇规定

上海市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家属待遇规定

上海市企业职⼯⾮因⼯死亡家属待遇规定上海市企业职⼯⾮因⼯死亡家属待遇规定按:2018年1⽉28⽇下午,⽹友电话1731781**59咨询,上海市企业职⼯因病死亡家属可以获得哪些待遇,现将上海市有关规定收集于后,供有需要的⽹友阅读。

上海市企业职⼯⾮因⼯死亡家属待遇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个⼈,因病或者⾮因⼯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和抚恤⾦。

《上海市职⼯⾮因⼯死亡待遇规定》职⼯因病或⾮因⼯负伤死亡时、退休养⽼后死亡时或⾮因⼯残废完全丧失劳动⼒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2个⽉的企业职⼯平均⼯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的,为死者本⼈⼯资6个⽉;供养2⼈的,为死者本⼈⼯资9个⽉;供养3⼈或3⼈以上的,为死者本⼈⼯资12个⽉。

上海企业职⼯因病或⾮因⼯死亡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2011-11-30)问:⼀安徽男教师今年四⼗⼀岁!于去年九⽉应聘于上海市松江区师园劳务服务公司并被派往其下属永丰街道⼩学分校任教师,聘⽤合同⼀年⼀签⼜于今年九⽉续签了⼀年即于2012年9⽉1⽇⽌,合同签订后公司为其交纳了社会保险(城保)2011年11⽉12⽇星期六下午旁晚左右在离校⼀千五百⽶之外不慎掉⼊河⾥被淹死!经警⽅认定为⾃⼰溺⽔⽽死亡,同时向家属以及公司,学校表⽰该男⼦为⾮因⼯死亡!请问该男教师死亡后其聘⽤公司及其学校有否责任对其家属进⾏经济补助?怎么补?参保⼀块有哪些待遇? 答:企业职⼯因病或⾮因⼯死亡,可以享受下列待遇:1、丧葬补助⾦,标准为2个⽉本企业平均⼯资;如为实⾏⼟葬的回族、维吾尔族等10个少数民族职⼯,再增加50%;2、供养直系亲属⼀次性救济⾦,标准按死者在职时的原⼯资计发。

其中:供养直系亲属1⼈的,为6个⽉;供养直系亲属2⼈的,为9个⽉;供养直系亲属3⼈或3⼈以上的,为12个⽉; 3、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费,从2009年4⽉起,标准调整为每⼈每⽉425元;如为孤⾝⼀⼈的,可增加30%。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10.17•【字号】沪民社工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沪民社工发〔2014〕4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为进一步满足社区居民多层次的服务需求,预防和解决社区社会问题,促进社区和谐,推动社区发展,完善社区治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民发〔2013〕17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专业引领、创新驱动、融合发展、群众受惠的原则,用社会工作理念丰富社区工作理念,用社会工作制度创新社区管理服务制度,用社会工作方法提升社区管理服务水平,在更高层次上满足居民需求,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加强基层建设,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加快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培育一批高水平的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组织,增强和提升各类社区服务平台的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功能,健全社区、社会组织、社工“三社互动”和社工、志愿者(义工)“两工联动”的社会服务新机制,建立完善的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新体系,有效预防和解决社区社会问题,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二、主要任务(一)加快社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

在基层党组织成员、居(村)委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者等社区管理和服务人员岗位培训中,增加社会工作方面的专业课程;有条件的区县,可以开展社会工作专题培训,提高广大社区管理与服务人员的专业理论素养和专业化服务水平,使之能够普遍掌握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知识与方法,并在社区管理与服务中加以应用。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给革命烈士的在职家属发给定期抚慰金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给革命烈士的在职家属发给定期抚慰金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给革命烈士的在职家属发给定期抚慰金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6.01.30
•【字号】
•【施行日期】1996.0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给革命烈士的在职家属发给定期抚慰金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中央部属在沪各企事业单位,各大专院校:
为了保障革命烈士家属的生活,体现党和政府对革命烈士家属的关怀,发扬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光荣传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对革命烈士的在职(含离退休)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本市有常住户口),凭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革命烈士家属证明书,由所在单位发给每人每月八十元的抚慰金,所需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孤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孤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孤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通知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孤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通知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市社会福利中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沪府办〔2011〕22号)的精神,为切实做好本市孤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进一步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现就本市孤儿参加居民医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散居孤儿参保及费用散居孤儿中,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参加居民医保的,可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未在学校就读、入园(所)的,可在居住地街道(镇)的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散居孤儿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和门急诊起付线费用享受政府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本市居民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机构抚养孤儿参保及费用本市机构抚养孤儿统一由机构向所在区县医保中心提供参保人员名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根据医保部门出具的缴费通知书,将个人缴费资金划转到医保部门。

三、补助资金渠道散居孤儿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和门急诊起付线减免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资金解决;机构抚养孤儿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及医疗保险支付外的自负医疗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密切联系,规范操作,认真做好孤儿参保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结束——。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民规〔2017〕9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民规〔2017〕9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民规〔2017〕9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民规〔2017〕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2017年11月9日上海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上海市民政局、财政局等九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沪民殡发〔2016〕7号)和《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民规〔2017〕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户籍的亡故居民,其亲属或者其他经办人在本市经营性公墓、经营性骨灰堂选择节地生态安葬予以补贴的办理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节地生态葬式本办法所称的节地生态葬式,主要包括:(一)节地葬式:指壁葬、廊葬、亭葬、室内葬等将骨灰长期安放于骨灰格位中的立体葬式,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将骨灰藏纳于土、不树碑的安葬方式,以及家庭成员合葬的方式。

(二)生态葬式:指将骨灰撒散、深埋入土等,不保留骨灰,不建墓基、墓碑,土地可循环使用的安葬方式。

前款第一项所称的家庭成员合葬,是指在新购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8㎡)合葬3具及以上家庭成员骨灰,或者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在原有墓穴增加合同约定外的其他家庭成员骨灰的安葬方式。

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本市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

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本市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

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本市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7.17•【字号】沪民基发[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本市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沪民基发〔2014〕14号)普陀区、闸北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浦东新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民政局、组织部、农委、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按照民政部、中纪委、中组部等12个部委办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162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本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3〕14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着力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更好地保障村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现对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目的和意义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市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各区县大力推进村级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创新民主监督形式,运用“制度+科技”的手段,开展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村干部、村民民主理财等村务监督工作,促进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

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有些基层干部还不够重视村务监督工作,村务监督缺乏有效的手段和机制,村级民主监督制度流于形式,导致村级组织职务犯罪时有发生,损害了村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

因此,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明确村级民主监督机构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村级民主监督的作用,对于维护和保障村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深化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上海市民政局等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民政局等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民政局等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上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03•【字号】•【施行日期】2019.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上海市民政局等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各区民政局、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夯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基础,进一步增加社会救助服务有效供给,更好满足困难群众需求,根据民政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以及《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1号)等法律及有关规定,现就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根本,以夯实基层基础、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机制、统筹救助资源、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努力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救助服务,为上海建成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十三五”时期,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进一步充实,社会救助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服务内容不断丰富,社会救助服务机制和方式进一步创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进一步发展,社会救助服务供给体系进一步健全,使基层掌握困难群众诉求更顺畅、回应困难群众呼声更敏锐、提供救助服务更精细,困难群众获得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基层是开展社会救助的主阵地。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若干
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沪人社养发[2008]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11.17
【实施日期】2008.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08)3号)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各公安分局,崇明县公安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完善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政策,逐步形成城镇老年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06〕81号)规定的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调整为年满65周岁,在本市居住、生活满30年,现为本市城镇户籍且已满15年,未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以及征地养老待遇的老年居民(以下称为“城镇老年居民”)。

二、年满70周岁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为每人每月500元;年满65。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
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4.06.18
•【字号】沪人社法发[2014]20号
•【施行日期】2014.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沪人社法发〔2014〕2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二○一三年底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应予废止的36件(见附件1),失效的30件(见附件2)。

现将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1.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18日附件1
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附件2。

关于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助自立的实施意见

关于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助自立的实施意见

关于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助自立的实施意见沪民规〔2020〕13号2020-05-01各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加强基本生活兜底保障与提供就业支持的联动,进一步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树立自尊自立理念,以辛勤劳动为荣,积极求职就业,通过劳动就业改变现状,现就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助自立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收入豁免对本市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包括计时制劳动收入等)达到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在计算家庭可支配收入时实行收入豁免。

(一)对实施收入豁免的对象,在计算其家庭可支配收入时,先从其本人的实际收入中按照收入豁免标准予以免除,其余部分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二)本市收入豁免标准由市民政局拟定,经市政府同意后另行公布。

(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领取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月劳动收入达到或超过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享受收入豁免待遇。

(四)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协保人员和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者领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岗位)补贴的,不享受收入豁免待遇。

(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申请人同时领取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不享受收入豁免待遇。

二、关于救助渐退对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就业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就业上岗后,给予一定的照顾,实行“救助渐退”,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待遇。

(一)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就业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就业上岗后,主动、及时、如实向审核确认单位申报收入变化情况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家庭救助金进行重新核算,按照核算的结果,在办理停发救助金或确定新的救助金额手续以后,实施“救助渐退”。

(二)救助渐退金的计算标准。

对重新核算后应予扣除的救助金部分,按下列不同情况,采取逐步扣除、逐月退出的办法。

具体如下:1.救助金扣除部分在100元/月(含)以下的,在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每月扣除救助金扣除部分的二分之一,直至扣除完毕;2.救助金扣除部分在100元/月以上,200元/月(含)以下的,在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每月扣除救助金扣除部分的四分之一,直至扣除完毕;3.救助金扣除部分在200元/月以上的,在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每月扣除救助金扣除部分的六分之一,直至扣除完毕。

上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世博期间给予部分民政对象一次性的生活补助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世博期间给予部分民政对象一次性的生活补助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世博期间给予部分民政对象一次性的生活补助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7.12•【字号】沪民救发[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世博期间给予部分民政对象一次性的生活补助通知(沪民救发〔2010〕58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经市政府同意,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召开期间对本市部分民政对象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助。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的对象及范围2010年5月1日-10月31日期间,市民政局管理的优抚、救济对象(含市司法所属的老残人员)和农村贫困户中的不可扶对象、散居五保户以及城乡低保家庭。

二、补助标准1、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每人200元;2、享受民政特殊救济对象、农村贫困户中的不可扶对象、散居五保户,每人200元;3、享受城乡重残无业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每人300元;4、享受城乡低保家庭,每户200元。

三、资金渠道优抚对象、民政特殊救济对象、农村贫困户中的不可扶对象、散居五保户以及城乡低保家庭的一次性的生活补助经费,由区县财政安排列支。

重残无业人员一次性的生活补助经费,其中200元由区县财政安排列支,100元由区县残保金列支。

四、组织实施(一)世博期间对本市部分民政对象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助是“世博送关爱行动”的重要内容,各区县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并自行安排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及时将各级党委、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爱送到对象手中。

(二)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参照元旦春节帮困送温暖的做法,发挥“民政牵头、一口上下”工作机制的优势,做好民政补助对象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相关帮困对象的衔接工作,确保少重复、不遗漏。

(三)各区县在做好补助政策落实到位的同时,认真开展排摸工作,对政策未覆盖到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制定相关帮困措施予以帮助。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01•【字号】沪府办发〔2017〕76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7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水务局、市残联《关于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日关于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的指导意见为促进本市“公共服务类万人就业项目”、“社区四保”和“千百人就业项目”等现有各类公益性劳动组织实现组织正规化、管理规范化,现就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工作目标按照“组织全面转制、人员整体安置、政策分类衔接、运作依法规范”的原则,推动现有公益性劳动组织于2018年3月底前,全面转制为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建立权责相统一的组织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管理运行效能。

确保组织全面转制后,从业人员就业稳定不影响,困难群体的就业安置渠道不萎缩,全市就业局势持续保持稳定。

二、转制方式各区要根据各类公益性劳动组织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组织转制的具体方式,将组织转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法人等用人单位,或通过其他用人单位吸纳从业人员的方式实现转制。

具体转制方案,由各区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组织转制后,要对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成建制转移安置,并与从业人员明晰劳动关系,有效保障劳动权益。

三、主要措施(一)加强政策扶持在转制之前享受市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公益性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原则上在转制后的组织(以下简称“转制组织”)中可按照规定继续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直至退出该组织(男性最长补贴不超过60周岁、女性最长补贴不超过55周岁)。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事业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事业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沪人[1994]11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4.10.14
【实施日期】1993.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宣布一批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
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的通知
(沪人[1994]118号1994年10月14日)
1993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进行了工资制度改革,原制定的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的项目需作相应调整。

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市财政局制发了《关于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的通知》(沪民优[1994]28号)。

现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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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1.08.16
•【字号】沪人社法发[2011]51号
•【施行日期】2011.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沪人社法发[2011]51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现将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予以公布。

继续有效文件目录见附件一,宣布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二,宣布失效文件目录见附件三。

对于继续有效文件的有效期,文件中已明确有效期的,按照明确的有效期执行。

文件中未明确有效期的,自此次文件目录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其中,文件标题中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其余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附件:一、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
二、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三、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附件1:。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8.16•【字号】沪民福发[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11]20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沪府办发[2011]22号)精神,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成长,经研究,决定为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一)具有本市户籍,失去父母(父母双亡或失踪)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上述对象满18周岁后,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仍在全日制高中阶段(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

二、发放标准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月1400元/人。

原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和享受农村五保供养的社会散居孤儿,按照现标准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和农村五保供养补助停止发放,其他生活待遇不变。

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其监护人家庭收入。

三、发放程序(一)申请。

由孤儿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同时出具孤儿及孤儿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学籍卡)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失踪或死亡等证明的原件,并提交监护人资格证明(相关判决书、协议书、公证文书等证明材料);已满18周岁继续在读的孤儿,需要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原件。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本市重残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本市重残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本市重残无业人员发放生活困难补贴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沪民救发[2009]6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09.10.20
【实施日期】2009.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本市重残无业人员发放生活
困难补贴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9〕61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进一步保障重残无业人员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自2009年4月1日起,在本市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调整的同时,对重残无业人员发放生活困难补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
重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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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有关问题
的通知(2013)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沪人社福发[2013]2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3.06.05
【实施日期】2013.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宝提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等3个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
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013〕29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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