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三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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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三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赵女士与成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劳动纠纷案
帮客户挽回损失50796.55元
案件详情
申请人赵女士于2019年4月23日入职到被申请人成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处工作,担任前台和销售。成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末与赵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赵女士购买社保。赵女士在职期问,成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直拖欠赵女士的工资,赵女士2021年11月5 目提出离职,后未再到成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处上班。现赵女士找到我所律师,要求提起仲裁。
客户希望
1、裁决成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赵女士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提成工资20196.55元;
2、裁决被成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赵女士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工资27000元;
3、裁决成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赵女士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津贴3600;
4、裁决成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1577.03元。
解决方案:
01
虽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不是公司员工,仅仅是公司工作室学习舞
蹈的学员,在公司临时帮忙做一些事情,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也是帮忙的费用。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美团店铺信息的截图、宣传单等显示被申请人处的联系电话均是申请人的手机号码,能够证明申请人从事被申请人处相关工作。申请人提交的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钱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也显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为工资。后申请人提交的与被申请人控股股东钱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反映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以及此后提出离职的事实。被申请人申请出庭的证人也能够证明申请长期在被申请人从事相关工作。由此可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02
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钱某的笔记本记載内容显示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 1500元/月+津贴200元/月+提成,且依据被申请人2019年向申请人支付工资的金额也能够确定申请人的工资高于基本工资 1500元/月,遂我方申请人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工资有事实证明和法律依据。
03
根据被申请人法定代表钱某的笔记本记載内容现实,我方申请人的提成标准为:3万/5%,3-5万/10%,5-10万/12%,10万以上15%,且根据2020年1月1日-2021年7月31日的销售数据核算,被申请人尚未足额发放申请人的工资提成,理应按照法律规定补足其工资提成。
04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支付我方申请人补偿金。
法院判决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条之规定,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成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赵某某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 31 日期问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合计人民币50796.55元(大写:伍万零柒佰玖拾陆元伍角伍分)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请人赵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基本达到了客户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