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申报流程图及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装修申报说明

1.装修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广东省或广州市二级资质)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施工蓝图(一式两份)包括有:天花平面图、电力分布图、空调分布图、消防设备图,每份图纸(比例为1:100)须加盖装修公司公章。申请表格均须缴交原件。

2.办理消防审批手续须自行到广州市消防局或联系委托的消防公司(本处指定)到广州消防局购买报批表格及填妥,然后到工程部加意见并加盖管理处印章后,到消防局报批。

3.足额保险的购买标准,详细请参阅装修指南(四)。

4.管理处收到广州市消防局审批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批复业/租户进场施工。

5.装修单元的主电源的驳接、室内之机电安装及系统的施工均须管理埏指定的多家承建商中选择,管理处将对承建商跟踪考核,并根据施工质量和业/租户意见优化承建商。

6.如对施工图纸及方案有异议,管理处会知会装修单位并抄送业主或租户。

7.办理出入证须由指定人员携带施工工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小一寸相片2张到保安部办理,每张出入证工本费¥10/证,押金¥30/证。

8.施工斯间将装修施工许可证张贴于装修单元门口。施工加须提前填表申请,并经保安部审批后方可加班,并将批准加班表张贴于装修单元门口。

9.施工期间,本处将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理,如发现施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将给予警告罚款,甚至停工或取消施工资格的处罚。具体处罚标准

按《二次装修管理处罚条例总则》。

10.业/租户提前48小时向管理处工程部申请验收,管理处工程部根据要求,对装修单元进行完工检视,不合格的项目,业/租户须进行整改,直至合格为止。装修验收合格后,管理处方会开启单元空调系统及正

式送电至单元。

11.装修竣工后,业/租户须自行到广州市消防局或扫托消防安装公司办理装修验收申请。

12.装修公司凭出入证原件及发票复印件到管理处保安部办理退证手续。如遗失工人出入证,该证按金将不予退回。

13.装修单元通过管理处过错工检视及广州市消防局验收合格10天后,可凭装修按金发票的复印件及管理处与消防局的验收文件到管理处物业部办理装修按金退款手续。

三.装修规则

1.装修设计采用的形式及措施不能影响广场之结构,例如柱、墙、剪力墙、天花等或载重超越楼面的负荷,以免危害广场结构安全。届时如有

任何损毁,一切责任概由该业/租户承担。

2.业/租户须聘用具备广东或广州市二级装修资质之承建商负责施工,要对其行为负责,若有损坏公共设施或违规施工造成其它严重后果,

该单元之业/租户为最终负责人,须承担赔偿责任。

3.业/租户装修前须向政府消防部门及管理提出申请。业/租户未获得政府消防部门和管理处的批准而擅自动工,业/租户须承担一切责任。如果工程未能依照批示和标准进行,所导致之一切后果概由业/租户负责。

4.任何装修、改建工程以不影响广场的结构和外观为准。不得影响公共区域之现有状况和标准,包括所有装饰物、天台、露台、消防、空调、通

讯、照明等设备,未获得管理处批准不得占用或改变其原有面貌。未事先

得到管理处同意,业/租户不得安装单元铁闸门,否则必须将受影响的地方和设备恢复原有状况,一切费用由业/租户承担。

5.业/租户必须要求承建商委派一名合格的施工负责人,作为现场消防治安责任人,负责监督、约束属下的员工。该主管必须服从管理处的督导,确保工程管理严格及工人行为良好,符合广场公共管理规定。

6.在正常办公时间,不允许有妨碍他人的施工行为(包括噪音、清洁、骚扰等)。加班装修施工,必须提前书面申请,获得管理处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7.施工负责人必须特别留意,不得将泥、沙等建筑用料或垃圾投入洗手间或排水管道,以免造成淤塞,否则业/租户需赔偿清理或修理费用。

8.施工人员及装修材料、货物等只能由管理处特别指定的通道和载货电梯通行。并安排在每天19:00至次日7:00期间搬运,且需在公共通道铺设围板,以防止搬运中损坏或弄污任何墙壁、地面、天花、公共地方及任何装置与设施。否则,一切修理及复原的费用由该业/租户承担。

9.任何施工只能在业/租户单元内进行,而不得占用广场公共地方,亦不得在公共地方和通道放置垃圾、工具、材料及废弃物,发免妨碍和危及其它业主/租户及行人。

10.装修期间业/租户或施工人员必须确保工地清洁。在每天离开之前,一切垃圾、废弃物等必须用结实的胶袋盛装并扎好袋口。业/租户所聘之承建商搬离广场前,须将其全部堆放到管处指定之地点。搬运时间须安排在19:00至次日7:00。

11.业/租户雇用之承建商于工程开工前必须购买火险、第三者责任险及属下的员工工作保险(具体要求详见装修指南〈四〉)。施工场地严禁烟火、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施工人员需严格遵守防火条例及保持各楼层的防烟门经常关闭,施工单元须按每100平方米不少于2个的标准放置适当之灭火器于施工场地。如采用挥发性油漆或易燃液体,须提供排气扇,将室内之气体排出户外,以免造成火灾。每天完工后,须检查是否有火种留下并将当天垃圾清理后方可离开。

12.未得到管理处签发动火许可证,严禁在广场范围内进行烧焊和使用明火。

13.业/租户及承建商在安装、使用放工电器设备前,必须向管理处申报电器设备的名称、功率、使用时间等,管理处有权作出准许或不准许接驳业/租户单元内电源的决定。如准许接驳业/租户之单元内电源,业/租户及承建商务必采取一切安全措施,包括采用可靠绝缘电线及加设漏电开关,临时接驳之电线必须安于地面以上,在施工完成后立即拆除。如按安全规定不准许接驳业/租户之单元内电源,业/租户及承建商要求管理处架设临时专线,所发生之费用由业/租户支付。

14.未经管理处批准,业/租户不得对墙壁、天花和地板进行任何改动;不得高敲击、改动广场的外墙和玻璃幕墙;任何间隔均不可角及玻璃幕墙。

15.在任何情况下各业/租户及承建商均须采用经公安消防部门鉴证认可之阻燃材和不燃材料。而业/租户电器选用之材料必须符合装修指南〈五〉中所规定之要求。

16.为了确保所有公共设施能正常使用及避免系统受到有意或无意破坏,所有有关电力主供系统、中央空调系统、消防报警及喷淋系统及给排水系统之增加、删除及改动等工程或其它和广场系统相接的工程都必须由管理处指定之承建商执行,并由管理处安排进行。

17.承建商负责人要将施工人员的小一寸照片2张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管理处,由管理处书面发出施工许可证及办好施工人员出入证后方可进场施工。施工时间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办公楼18:00-7:30、商场22:00-9:00、公寓楼8:30-18:00进行(节假日期间严禁施工),办公时间内不给予进行施工。管理处有权随时停止对其他业/租户造成滋扰的一切噪音、震荡、强烈气味的施工。

18.业/租户需对其聘请之工人在施工现场作出之行为负责。管理处有权要求违反规定者停止工作及断其单元之电力供应或将有关人员请出广场外,管理处无需对此行动所引致的后果负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