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胎儿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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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胎儿的法律地位

提纲

一、胎儿的民法保护概述

(一)胎儿概念之探析

(二)胎儿可得享有的利益范围

1、胎儿可得享有的原始利益

2、胎儿可得享有的救济利益

二、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相关理论学说评析

(一)权利能力说

(二)生命法益说

(三)人身权延伸保护说

(四)侵权责任说

三、增设故意伤害胎儿罪的必要性

(一)故意伤害胎儿行为侵犯了厉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二)故意伤害胎儿行为败坏社会风气

(三)助长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四、我国胎儿利益民法保护所存在的问题

(一)对胎儿利益民法保护进行明确规定的法律条文太少(二)未能形成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的系统格局

(三)在监护和侵权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五、完善胎儿利益保护法保护制度的思考

(一)财产方面的利益纳入民法

(二)将胎儿财产利益受侵害类型纳入民法

(四)准用监护制度

六、总结

参考文献

致谢

论胎儿的法律地位

摘要

胎儿在出生前受到侵害,在出生之后可否请求损害赔偿,民事法律对胎儿利益是否予以保护,如何保护,保护的依据是什么,一直是民法理论界争论不休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民事权利能力进行分析,对胎儿的社会属性、民事地位进行分析和研究,学习研究世界各国在胎儿利益保护方面的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吸收借鉴科学合理的理论观点和立法司法实践,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文化伦理、社会人口现状以及计划生育国策等基本国情,提出对改进我国胎儿利益民法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思考。在本文思考范围方面,主要考虑从两方面着手:一是结合理论学说的进一步探讨,提出胎儿利益保护的内涵与外延,如人身权、财产权等等;二是结合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探讨,就侵害胎儿利益的司法救济进行重点阐述,如侵害行为与侵害行为的因果关系、侵害行为人对侵害对象、侵害事实及其违法性以及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赔偿范围等提出思考和设想。本文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前言,该部分简略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对研究范围作出了界定,并给出本文所想要解决的问题。第二部分是对胎儿概念、胎儿利益范围以及保护胎儿利益的必要性进行分析研究。第三部分主要是对胎儿利益民法保护各种理论进行梳理研究。第四部分是分析我国在胎儿利益民法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主要是一些关于民法方面保护胎儿利益的建议。第六部分是总结。

关键词: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理论基础

目录

前言

一、胎儿的民法保护概述 (1)

(一)胎儿概念之探析 (1)

(二)胎儿可得享有的利益范围 (2)

1、胎儿可得享有的原始利益 (2)

2、胎儿可得享有的救济利益 (2)

二、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相关理论学说评析 (3)

(一)权利能力说 (3)

(二)生命法益说 (4)

(三)人身权延伸保护说 (4)

(四)侵权责任说 (4)

三、增设故意伤害胎儿罪的必要性 (5)

(一)故意伤害胎儿行为侵犯了厉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5)

(二)故意伤害胎儿行为败坏社会风气 (5)

(三)助长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5)

四、我国胎儿利益民法保护所存在的问题 (6)

(一)对胎儿利益民法保护进行明确规定的法律条文太少 (6)

(二)未能形成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的系统格局 (6)

(三)在监护和侵权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7)

五、完善胎儿利益保护法保护制度的思考 (7)

(一)财产方面的利益纳入民法 (7)

(二)将胎儿财产利益受侵害类型纳入民法 (8)

(三)准用监护制度 (8)

六、总结 (8)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1)

前言

传统理论认为法律中的自然人一般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它既是一种有生

命的活体,又是一种始于出生、终于死一亡的过程性的存在。民事法律一般规定民事权利能力只能在从出生到死亡这个阶段享有,故胎儿无法像自然人一样享有该权利。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建立在传统民法理论基础上的权利保护学说和制度无法覆盖到尚未出生的胎儿。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如火如茶展开,经济社会取得了长足发展和进步,与此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的日益加剧,环保事故和交通事故频发,每年因此造成的死亡和伤害之多让人无法想象,这其中就包括了很多尚未出生、仍孕育在母亲肚子里的胎儿。如此清况下,胎儿遭到侵害概率越来越高(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等),但因其无民事权利能力以及技术上难以认定侵害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得不到救济的情况屡屡发生,这有悖于当今文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案件和事实表明,认定存在于侵害行为和婴儿受伤害的关联关系已不是问题,因为科学技术和医学技术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此外,随着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人们充分认识到通过法律途径尤其是民事法律途径保护胎儿利益的重要意义。

随着世界文明和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在胎

儿利益保护方面做了很多探索和实践,这点应该值得肯定。不容忽视的是,这些

探索和实践还不够全面,一是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与实际发展相适应的相应

的理论基础还不是很成熟:二是程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备,需要不断的探索和实践,

从而满足充分保护胎儿利益的现实需要,回应社会公众对此的热切期待。

同样的问题,我国在胎儿利益民法保护方面做的也不够,目前直接关于胎儿

利益民法保护法律条文只有继承法第28条和《继承法若干意见》第45条,胎儿

利益民法保护问题并未受到立法部门、司法部门、行政部门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

重视,笔者希望通过对此问题的深入研究,推动相关部门的重视,提升全社会保

护胎儿利益的意识,推动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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