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领域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合集下载

新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探析

新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探析

新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探析[摘要]:非法证据排除一直备受理论界的青睐,对于它的探讨很多,新刑事诉讼法对于此制度的确定是法治的一大进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

但是依然存在着不足,法治建设的路还很长。

[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不足完善途径一、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修改后的刑诉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新旧法相比,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了,这样一来鉴定人的地位明显下降,鉴定后所做的书面意见需要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才能进一步作为定案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它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修改后的刑诉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件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此法条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内容并没有很详细的解释,对此,应该谨慎的使用它。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理解1.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了一条作为五十四条,从此发条可以看出非法证据排除包括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其中言词证据是绝对排除,实物证据是相对排除,只有在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予以排除。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告 ,首 次 确认 非 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也 适用 于非 法 取 得 的言 词 证
证 据 ;第 六 修 正 案 中与 非 法 证据 排 除 规 则 有关 系 的是 得 到 律
4 美 国非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的 例 外 .
押之 人或 物之 外 , 不得 颁 发 搜 查 证 。 ” 9 6 创 建 的米 兰 达 警 师 帮助 的权 利 16 年
肇庆
566 ) 20 0
摘 要 :随 着社 会 的发展 , 权 的概 念 和如 何保 障人权 越 来越 受 到人 们 的重视 , 人 而我 国由 于历 史的惯 性 , 念 的不 观
同 , 制 的不 健全 等种 种 原 因 , 司 法 实践 中非 法取 证侵 犯 公 民权利 的情 况时 有发 生 , 为刑 事 司 法 中的 一 大顽 痰 本 法 在 成

非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的 确 立 与发 展
1米 兰 达 规 则 的 内 容 及 意 义 .
美 国是 非 法 证据 排 除 规 则 的发 源 地 ,它 在美 国的 确立 可 证 据 的 排除 规 则 以 及非 法 自 白排 除规 则 。 在 阐述 美 国 非法 证 以追 溯 到 l 世 纪末 至 2 世 纪初 。 一规 则 的 确 立 . 初 主要 根 据 排 除 的范 围上 , 文 采 用杨 字 冠 博 士 的分 类 法 。 四修 正 案 9 O 这 最 本 第
文 在 对非 法证 据 的 定 义及 排 除 的含 义作 出解析 的基 础 上 . 详细 阐述 了美 国的非 法 证据 排 除 规 则 , 并对 我 国非 法证 据 排 除 的 有关 法律 规 定及 现状 进行 分 析 , 鉴 美 国的 经验 提 出构 建和 完善我 国刑 事 非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的三 个 阶段 建议 。 借

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篇

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篇

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篇篇一: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人权保障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人权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目标与基本前提,和谐社会是人权保障的社会基础与必要条件。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该把尊重与保障人权作为其核心任务,在人权保障过程中实现和谐社会的不断发展。

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宪法基础。

然而,这仅是一个宣示性的原则规定,并未涉及人权的具体内容。

因此它还有赖于各部门法的具体规则的配套实施,才能实现其预定的价值目标。

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个具有人权保障价值的证据规则。

而我国现行诉讼法并未确立该规则,已导致了我国诉讼中漠视人权、侵犯人权现象较为普遍的恶果。

所以,在修改诉讼法时,明确设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既是完善诉讼法自身的需要,也是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的需要。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运用于整个诉讼程序中的证据采纳规则,是一个系统的制度体系,本文不可能全面整体的分析该规则,所以笔者仅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行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功能的角度做一些初步的分析。

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的理论基础,即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第二部分介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状况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实运用状况;第三部分提出在刑事诉讼法中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想以及保障该规则取得最优效果的配套措施。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由此我们看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法治社会的,其基本特征充分体现了人权保障的思想。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最原则,最根本的确认,然而,宪法毕竟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如何在具体的立法和司法中建立和完善人权保障机制从而使公民基本权利得到现实有效的保护,最终达到社会和谐稳定的效果,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研究》范文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研究》范文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信度对于案件的判决具有决定性影响。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部分证据可能存在非法获取的情况。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背景与意义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司法公正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获取的证据往往会对案件的判决产生严重影响,甚至可能导致无辜者受到刑事追究。

因此,建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理论基础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法治原则、人权保障原则和证据规则。

法治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人权保障原则要求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防止因非法证据导致的错误追究。

而证据规则则规定了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信度要求。

四、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发现证据存在非法获取的情况,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实施仍存在一定问题。

例如,部分司法人员对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此外,部分案件中,由于时间久远、证据丢失等原因,难以查清证据的合法性。

五、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

司法机关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以便在实际操作中准确判断。

2. 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

通过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其操作能力。

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法获取证据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4. 建立监督机制。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研究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研究

除, 这是该规定 的一个重大突破 , 非法实物证据是指 :公安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 的过程中, “ 违反刑事诉 讼的相关规定 , 采取非法搜查 、 非法扣押、 非法侵人公 民住宅、 非法辨认、 非法羁押等非法技术侦查手段 取得的实物证据” …在 司法实践 中排除实物证据应系统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 。
了体 系。文章从 实证 的角度 对我 国非法证据排 除规 则现状作 了研究 ; 充分肯 定该规 定积极意 义的前提 下 , 司法实践 在 就
中不足之处及需要完善的部分做 了简 要陈述 , 争取使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好的为社会主义法律事业服务。
关 键 词 : 除 规 则 , 法现 状 , 排 立 完善 建 议 中图 分 类 号 :9 5 2 D 2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4—2 8 ( 0 2 0 — 0 0一 3 17 3 9 2 1 ) 1 0 9 o
黔南 民族师范学院学报 2 1 第 1 0 2年 期
我 国刑 事 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现 状 研 究
王 亚迪
( 南阳理 工学 院 教 育学 院 , 南 南阳 4 3 o ) 河 7 oo
摘 要 : 关于办理刑 事案件排 除非 法证据若 干问题的规定》 《 的颁布和 实施 意味 着我 国的非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已形成
21 5 3 00年 月 0日, 国家五部委联合下发 了《 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 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 、 《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 的规定》 以下简称《 ( 非法证据 排除规定》 , ) 这是现代刑事 诉讼普遍奉行 的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法律规范性文件上的首次明文规定 , 是我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证据 规则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任何法律都有磨合的过程, 在其前期的试行 中人们有理 由怀疑这一规定 将来的执行前景如何 , 思考其在实践中有多大的可操作性。我认 为, 仅从 目 的规定 出发 , 前 其在复杂的 刑事司法体制与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前景不容乐观。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篇一摘要:本文对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深入研究。

首先,文章概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接着,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了检察机关在适用该规则时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最后,提出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以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仍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确保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刑诉法领域,对其他诉讼程序也有一定影响。

该规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证据的获取手段违法、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等。

三、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挑战与问题(一)挑战1. 法律适用难度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面广,具体案件情况复杂多样,检察人员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难度。

2. 监督力度不足: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在监督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导致部分违法证据得以进入审判程序。

3. 司法资源有限:检察机关在处理大量案件的同时,难以对每一起案件的证据进行详尽的审查和调查。

(二)问题1. 非法证据界定不清晰:当前法律对非法证据的界定尚不清晰,导致实践中对某些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存在争议。

2. 证据审查不严格:部分检察机关在审查证据时,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不够严格,导致部分违法证据被采纳。

3. 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得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当刑事审判中的定罪和处罚,建立在非法证据的基础上时,法庭应该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重新审理此案。

这个规则的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确保司法公正。

因为国家法律的规定和保障了每个公民公平审判及其合法权利的维护。

所以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是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必要条件。

非法证据指的是获得方式违法、可能导致被告人不公正对待的证据。

比如在对被扣押人进行审讯的过程中,没有通知其家属或辩护人,或者没有取得合法的搜查或扣押令,而搜查或扣押人物的证明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等。

这些违反法律规定或程序,或者违反德行、正义和诚实原则取得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是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

它不仅可以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也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常识和道德范畴的法律平等,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公正、公平、民主、法制的社会环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中,应该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证据审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法官也应该注重听取当事人的各种证据,注意权衡证据的证明力和真实性,并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们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析:第一,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取得、收集、审查和使用证据的过程。

当一项证据为非法证据时,法庭应该将其排除。

这种证据包括非法搜查、非法拘留、非法窃听、偷拍、暴力或威胁等手段获得的证据。

还包括由违反程序规定的证明文件、伪造、篡改或捏造的证据等。

第二,排除规则的实施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应该是司法程序的一部分,应该在庭审中提出。

建议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另行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经过审查、调查,法庭将决定是否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

第三,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的方式。

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有很多方式。

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可以提供书面申请或口头辩护,说明证据是非法的。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法 则 为实脱 埘人 的保障和维护 程序 , 汁多l 家 士 ] 开始『 非任意性转 违法性 ,即只 是违反法 定程序 弘 { I
得 的 广供 就必须 以排除 , 1 而不论其 本身足 真 法
对 以刑讯逼供 、欺骗等 其他以非法 _ 取得的 口供存立 手段 法 判例 } j - 采取 r台定 态度 。德 《 刑事诉 讼法 典》 第 16条第 3款规定 , 3 埘被 人使用 {法折磨 、 劳战术 、 ’ | 疲 妨 害 身体 、 川药品 、 问 、 诈或催 眠方 法 、 服 拷 欺 威胁 、 诺 以 许
均规定非任 意性 向白不得采信来自为证据 :联合 同有 文 书
也 已确 r ,t法 寿洲证据 的排除规 则? 公民丰 利和政  ̄-F 1 《 义 治仪利 际 公约》第 儿条规定 : 人人有权 有 人身 自由 “ 和安个 任何 人小得 』 以任意逮捕或拘禁 。 非依照法律 儿 1 除 所确定 的 和 序 , 任何人不得被剥夺 自 。” 1 第 4祭
序, 采川违法 的 法 扶取的 汪撕材料 ; 也

非法 证据指 侦 人员违反法伴 规定的程序 包 括收 集或捉供 证据的 主休 , 据 的 内容 , 收集 槲或提供 征据 的程序 、 法等 合 法 ‘ ‘ 收 法
得的证据等 . . 可 ,} 述定 义_ 的从』 彳 『 一义 l
及 使 用 损 害 被 告 人 记 忆 力 和 理 解 力 的 方 法 所 得 到 的 陈
述, 既使被 告人 同崽 , 也不得 采信 。18 94年英 国《 察 警 刑事证据法 》 7 第 6条 规定 了对非法 取得的被告 人供述的
自动 排 除 原 则 。口本 宪 法第 3 8条 和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3 9条 1
据排除规 则的若干 问题加 以探讨 ,以期有利

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

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

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

然而,在有些情况下,搜集到的证据可能存在非法性或不合法操作的问题。

这就引发了关于是否应该排除非法证据的争议。

本文将重点探讨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相关理论与实践,以期对这一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非法证据的概念与特点非法证据是指在搜集、保管或使用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其违法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违反了人权保护原则,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违反了搜集证据的程序规定,损害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与正当性。

非法证据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反法律规定:非法证据违背了搜集证据的法律程序,不符合法律对证据的要求和规定。

2. 影响客观公正:非法证据可能具有误导性,对法庭的认定产生负面影响,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3. 侵犯人权:非法证据搜集过程中可能涉及侵犯当事人的人权,如非法搜查、非法拘禁等。

二、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与适用条件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公正性、法治原则与人权保障而确立的法律原则。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严格排除原则:对于以非法方式获得的证据,法院应予以排除,并不能用于指控被告或作为判决的依据。

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证据的误导性及对案件公正的影响。

2. 原则例外: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可以适度放宽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

这包括紧急情况下的紧急检查、证据的大意义等情况,但应予严格限制和审查。

3. 结果导向: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应以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为基础,不能因非法证据而导致对真相的遗漏或误判。

如果非法证据对查明案件真相起重大作用,法院有权权衡利弊,并适度考虑其对案件的重要性。

三、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问题1. 证据异议及合法性审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对涉及自身权益的证据提出异议。

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有 审判 委员会 。这 种 种情 况 表 明 , 法证 据排 除规 非
1 来 源 上非 法证 据 的认 定 。对 刑讯 逼供 或者威 .
则 的运作 不 是法 官 一 人 或法 院一 家 的事 情 , 而是 牵 扯 到各 方面 的关 系 。在具 体 案件 的非 法证 据排 除 问 题上 也 不是 完全 取决 于 听审 的情 况 和听审 法 官 的意
除非 法证 据 , 了避 免 赔 偿 , 为 只有 尽 量 将 被 告 人 定
罪。
二 、 国确 立非 法证据 排 除规则 的具 体构 想 我 ( ) 立 我 国的 非 法 证 据 认 定制 度 并 确 定 排 一 确
除范 围
事方面也还要受到政 府有关部 门的约束 。法 院内
部 , 官 也不 独立 , 官 上 面 有 审判 庭 , 判庭 之 上 法 法 审


我 国确 立非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的 困难分 析
互配 合 、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 , 院如果认 定 和排 除非法 法 证据 可 能就影 响 了 三家 关 系 , 以法 院也 不 愿 意排 所
目前 , 国确立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则 所 面 临 的 困 我 难有 三个 : 是 体 制方 面 的 困难 。司 法独 立 主要 指 一 法 院独立 行使 审 判 权 , 是 由于 我 国的各 级法 院在 但 外要 向人 大报 告 工 作并 接受 人 大监 督 , 财务 和人 在
定地 点 以外 的地 点询 问 , 否 为非法 证据 , 述解 释 是 上 并 没有 规定 。笔 者认 为 , 这种 情况 下 获 得 的证 人证
据排 除 的制 约 。非法 证据 的排除 可能 导致 被告 人不 能定 罪 的结 果 , 也就 意 味 着 侦 查 机 关 和 检 察 机关 可 能 面临 着赔偿 的责任 。法 院在排 除侦 查机 关 非法取 得 的证 据方 面压 力 很 大 , 国公 、 、 三 机关 是 相 我 检 法

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来看 , 借鉴 国外这种 对非法 派生证 据裁量 排除 的做法还 是 比较可
取的。
( 四) 对 非法证据 排除 的告知 原机关 的办案 人员 在对犯罪 嫌疑人进 行讯 问或者对 证人 进行 询 问时 ,应 当如实 告知 其权 利义 务的原 则。 就 非法 证据排 除举例 , 侦 查人员 必须 在第 一 次对 犯罪 嫌疑人 进行 讯 问或者对证人 进行 询问时 , 应当告 知其享 有不被 强迫 陈述 的权 利 , 以及 如实 陈述 的义务 。对此 , 新《 刑 事 诉讼法》 第 五十条 只是 对其 进行 概括性 规定 , 即不得 自证 其罪 原则 。但是 , 结合我 国 司法 实 际情 况来看 , 在犯罪 嫌疑人 中并 不是每 个人都 能对 国家
刑 讯逼供 保 障人 权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2 ・ 0 2 6 - 0 2
作 者简 介 : 王琳 , 天津 市河 东 区人 民检察 院公 诉科 副科 长。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献 标识 码 : A
非法 证据排 除规 则 是防 止公 权力 机关 使用刑 讯 逼供 等非法 法收集 的犯罪嫌 疑人 、 被 告人 供述 和采用 暴 力 、 威胁等 非法 方法 方法获 取证据最 重要 也是最 有效 的保障制 度 , 关 于这一规 则 的确 收集 的证人证 言、 被害 人陈述 , 应 当予 以排 除 。 ” 由此 , 我们可 以看
j I I { I } J 占 } ▲ 金
◆ 法 学研 究
。。 。 。。 。 。。 。 。。 。 。。 。 。。 。 。。 。。 。 。。
2 0 1 3 ・1 2 ( 下)
论我国新《 刑事诉讼法》 中的 非法证据排除 规则

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精品文档

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精品文档

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比较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模式因为民主法治思想的不断深入人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日益强调民主和人权的法治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事物发展的好与坏,只有经过与同类事物的比较才能有所鉴别,只有互相学习对方的所长才能共同发展。

司法的进步也是如此。

要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获得长足的发展,不仅要立足国情,总结经验,研究法治比较发达国家在该制度上的建设情况,取其精华,也是十分必要的。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含义在我国古代刑讯一种合法的审讯手段,是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的最有效途径。

然而,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和进步,以及人权保护思想的深入,通过刑讯手段所获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被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

非法证据排除,是针对侦查机关违法取得的证据,宣布其没有作为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能力,从而使侦查机关不能享受违法得来的成果。

?P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质上是一个程序规则。

侦查机关作为维护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其本身也应该守法,这样才能体现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

以侦查机关的合法侦查行为去对付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才是实现正义的正规途径。

二)英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模式分析众所周知,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自然,普通法就成为英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依据,还有一部分是来自于成文法的规定。

在这里,主要分析成文法对英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影响。

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1984 年颁布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

该法第76条规定:“在任何公诉方计划将被告供述作为本方证据提出的诉讼中,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证据是或者可能是通过以下方式?Q获得的,则法庭不得将该供述作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而采纳,除非检察官能够向法庭证明该供述并非以上述方式获取,并且要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 ?R第78条规定:“在任何程序中,法庭可以拒绝将审查官据以做出指控的证据予以采纳,如果它在考虑到包括收集证据情况在内的所有情况以后,认为采纳这种证据将会对诉讼的公正性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它采纳为证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范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范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重要的证据之一。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这些供述可能存在非法获取的情况,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威胁。

因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进行研究,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定义与分类、现状分析、理论依据、实践探索及未来展望等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定义与分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证据。

根据获取手段和侵犯权益的不同,可以将非法证据分为以下几类:1. 侵犯人身自由的非法证据,如采取非法拘禁、暴力取证等手段获取的供述;2. 违反法定程序的非法证据,如未告知被告人权利、未进行合法传唤等程序性错误导致的供述;3. 侵犯隐私权的非法证据,如侵犯通信自由、隐私权等行为获取的供述;4. 其他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非法证据。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现状分析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力度不断加强,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取证手段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一些非法证据难以被及时发现和排除;另一方面,部分司法人员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偏差,导致被告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人权原则。

排除非法证据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符合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2. 程序正义原则。

非法取证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和诉讼规则,损害了程序正义;3. 证据真实性原则。

非法取证手段往往会导致供述失真,影响证据的真实性;4. 法治原则。

排除非法证据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比较研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比较研究

2006.11法制与社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比较研究□何黎明(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州310009)摘要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在世界各国均有所不同,本文通过对几个不同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比较研究后,对在我国应当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分析。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较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42-02一、非法证据的涵义对非法证据的内涵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说认为,“刑事诉讼中得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方法的证据材料。

”①狭义说认为,非法证据是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的证据。

②依据《刑事诉讼法》给出的定义,证据本身并不应该具有所谓非法或合法的称谓,也就是说证据本身并无法律性(或合法性)的特征属性,因为证据在本体论上仅仅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所以关于非法证据的提法是不科学的,称其为违法取得的证据才是合理的,为了论述方便,在本文中笔者仍沿用非法证据的称谓。

二、联合国公约及主要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比较(一)联合国公约中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5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适用酷刑者刑讯笔供的证据”即规定了以酷刑方式取得的为非法证据,适用排除规则。

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16条规定,当检察官根据合理的原因得知或者认为其掌握的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是通过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非法手段,尤其是通过拷打,残酷的、非人道的或有辱于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以其它违反人权的手段取得的,检察官应当拒绝使用此类证据来反对采取上述手段之外的任何人将此事通知法院,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确保将使用上述手段的责任者绳之以法。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的研究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较晚,1979年《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才初露端倪。

但是直至今天,我国仍然不存在完整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在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而且也很凌乱。

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在近几年相继出台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刑事诉讼中非法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排除了规定。

但是,从现行宪法到现行诉讼法对非法证据规范没有规定完整的要素,即在适用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法律规范要素中,欠缺法律后果要素的规定。

这使得司法解释所确立的现行的、有限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缺乏可操作性。

为了实现在刑事诉讼中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规范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体现司法民主,维护法律尊严,应当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1.非法证据的含义“非法证据”为:“‘合法证据’的对称,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材料”。

在我国,“非法证据”是一个法学移植概念,在美国,“非法证据”的含义是通过对非法取证行为的限制而于其他类型证据相区别的。

“‘非法’二字其实是‘非法取得’四个字的简称,指不用合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通常指在取证过程中违反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取得的证据。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的法律实施官员违反法律规定,侵犯被取证人合法权利所收集的证据在刑事程序中应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可用作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是其得以建立、正常及高效运行的关键,同时也是人们评判其是否具有正当性的标准。

该规则得以存在的价值基础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保障人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否定了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违法侦查行为的发生,使被取证人的人权保障有了法律的保证。

(2)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

在刑事诉讼的侦查程序中,侦查人员行使权力调查取证,容易发生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

《2024年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2024年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合法性是确保案件公正、准确审理的重要保障。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法律制度。

该规则的目的是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非法取证行为对被告人造成不公平的司法对待。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对法治和人权的尊重与保护。

三、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既要履行公诉职责,又要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因此,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具有双重职责。

首先,检察机关需要依法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侦查机关依法取证;其次,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

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四、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检察人员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不够深入,导致在实践中的适用不够准确;其次,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部分侦查机关仍存在非法取证行为;最后,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一定难度。

五、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改进措施(一)加强教育培训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和理解。

通过组织专题培训、案例分析等方式,使检察人员掌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条件。

(二)建立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侦查活动进行全面监督。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作者:林花花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10期摘要: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据规则,其在整个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它不仅仅能够体现出司法的公正,同时,还关系到刑事案件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它是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的利益权衡,能够使我国法制更加完善,进一步促进民主法治的发展。

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领域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了基本的证据排除规则,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实现进一步的完善。

本文探讨了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策略,以飨读者。

关键词: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谓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指证据的收集和形成过程违反了法规规定的证据收集的必经程序,采用非法的手段获取的证据,失去了证据本身的证明效力,因此,不能够被法庭采纳,不具有镇定犯罪或裁量刑罚的作用。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仅能够保障案件当事人、被告人等的人权,纠正案件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尽可能的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此外,还可体现出司法的公正性,维护司法的廉洁性,它的首要目标就是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但是,目前,我国现行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以实现其正在的价值。

一、完善立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证据法中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结合司法实践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更加详尽的规定,完善其相关的配套制度,进而构架更加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

二、明确“非法证据”的界定非法证据包含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非法手段获取的实物证据、以非法主体收集的证据以及形式不合法的证据(即指言词证据也指事物证据)等,可以说,只要在收集证据或证据的形成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则就属于非法证据。

在我国法律中,应该明确规定非法证据的界定标准:取证主体不合法形成的证据;取证方式不合法形成的证据;形式不合法的证据。

关于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关于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关于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作者:李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6期摘要一直以来,非法证据都是困扰我国刑事诉讼发展的热点问题,其关系到刑事犯罪控制与刑事人权保障。

刑事犯罪控制要求最大限度打击犯罪分子,维护国家安全、公民权益,利用非法证据能够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刑事人权保障则从民主法治出发,即便犯罪分子也拥有合法权益,不得采用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侵害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

基于我国立法精神和《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显然选择刑事人权保障,利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维护证据获取的合法性,通过增设非法证据排除法律条文、健全非法证据排除惩戒制度、构建非法证据排除精英队伍等方式,构建刑事诉讼中证据使用新局面。

关键词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作者简介:李超,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9.164(一)非法证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非法证据表现形式主要集中于三个层面,其一,以非法方式获得的证据,比如刑讯逼供得到的证据;其二,以暴力手段威胁证人获得的证据,导致证人的证言失去真实性;其三,以不符合法定程序且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方式收集到的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需要针对证据开展审查活动,一旦证据存在上述几种现象,司法机关应果断进行证据审查,并对相应的责任主体进行追责。

(二)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证据使用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包括无罪推定原则、自愿性原则、沉默权原则。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

在未经司法机关法定程序确定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无罪推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辩方人员的地位,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

在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司法机关要时刻遵守无罪推定原则,不能使用非法的证据证明嫌疑人存在犯罪行为。

浅析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虽已确立和运用,但仍存在较多问题,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文章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的过程入手,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各阶段的进步、特点、问题,并试就构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与实践作初步探讨,同时提出重视证据收集合法性证明责任、非法取证人员的处罚、及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等建议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翻译人员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限制公权力的滥用、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上有着其自身独特的价值。

[1]研究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我国1979年、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未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严格意义上的规定。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刑事诉讼法解释》和1999年的《人民检察院检察规则(修正)》对非法证据排除做了补充规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终于在我国刑事诉讼法领域得以确立。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后,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了更为详细和可具操作性的规定。

文章主要围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各个阶段的规定、存在的问题以及新《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继续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进行阐述。

一、2012年修法前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及问题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起源于美国。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威克斯诉美国一案中宣告:“违法搜查扣押之证据,联邦法院应予排除。

”[2]一般而言,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侦控与审判机关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3](一)1979年、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及问题1979年、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实。
( ) 法 证 据排 除规 则 的 价值 分析 二 非
的其他证 据是毒树 的“ 实” 如非法逮捕 获得 的物 证 、 果 , 逮
捕后获得的 自自等 。对毒树之果 , 国原则上采取 排除的 美
态度。
( ) 国 的 非 法 证 据排 除 规 则 二 英
在刑事诉讼制度 中有两个基本 目标 , 一是要最 大限度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研 究
李 涛
( 山西 大 学 法 学 院 , 山西 太 原 0 0 0 3 0 6)
要通过诉讼 过程来实 现 ,程 序正义是 正当程序 的 内在要
求 。而非法收集 的证据因程序违法 , 可能侵犯相对人 的合 法权利 , 而且证据的真实性也难以保证。 坚持程序正义 , 要 求宣布违反程序 的诉讼 行为无效 , 由此获取 的证据无法 而
年来我国理论 界和司法 实践部 门关注 的焦点 问题 。 文从 本 非法证据 的概 念人手 , 结合 国外学 说和适用情 况 , 分析我
oi ho一案 中明确 : 以违 反宪法 的方式 搜查 、 凡 扣押 所获得
证据 , 依照宪法规 定州法 院亦不得 采用 , 最终 完成 了排 除 规则 的全 面适用 。 2非法取得 的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美国宪法第 5条规 . 定 :任何 人? “ 不得在任何刑事案 件中被迫 自证其罪不经过 正当法律程 序 , 不得被剥 夺生命 、 自由或财 产? 这条规定 ”
身体与居住 自由。但这一判决 的效力 只适 用联邦法 院, 不 适用各 州法 院。 对于州官员违法搜查 、 扣押取得 的证据 , 宪 法第 4修 正案无 任何救济 方法 。直 到 16 年 的 M P. 91 aP v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的确立 , 是世界刑事诉讼证据 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事诉讼领域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领域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该说是一个人们谈论的经久不衰的话题,并且在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中也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出了适当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属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读的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抛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等相关部门新进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这两部法律文件来看。

我国刑事诉讼法典中有关非法证据的规定也仅仅限定在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

带着这样的观点批判的分析刑事诉讼法典,我们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1.其他非法取得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2.非法言词证据仅指以刑讯逼供的方式取得的证据,那么超期羁押这种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是否应列为非法证据之列?3.非法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那么在我国刑事定罪程序仍没有实际建立的刑事司法体制之下,非法证据是否应可以作为定罪依据?带着这三个问题,我们展开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非法证据排除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所谓广义的非法证据排除我们在此采纳何家弘教授的观点,主要排除四种:(1)取证主体不合法的证据,例如,在涉及腐败案件中纪检委工作人员提取的相关口供;(2)不具备或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律证据形式的证据,例:没有见证人签名的现场勘验笔录;(3)程序不合法的证据,即在取证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例:通过非法搜查获得的物证和书证;(4)取证方法和手段不合法的证据,例: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

在狭义的非法证据排除则主要排除后两种证据形式。

其实,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典中并没有对非法证据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在第四十三条中规定:“……严禁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对此,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非法证据限定为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

但是《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以刑讯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

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上述证据而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合法权益或者可能影响证据客观真实的,该证据也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

对于以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物证、书证,经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可以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但非法收集证据的手段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合法权益的除外。

”通过上述法律条文我们可以初步得出结论:在目前,我国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主要还是持有一种区别对待的态度,即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予以排除,对于非法取得的其他证据则是选择性的排除,这无疑是一种狭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观。

对于这种狭义的非法证据排除,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认为:只要不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其他证据形式,即使存在非法取得的情形,只要在取得的过程中没有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并且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就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呢?这显然是将刑事讼诉的取证置于一种非严格的控制之下。

我们知道,刑事法律的机能,通过刑法的一般理论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两种机能。

刑事诉讼法作为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不列外。

日本学者曾根威彦将刑法的机能分为第一次社会控制机能和第二次社会控制机能。

第一次社会控制机能就是刑法对法律的保护;第二次则是刑法对控制社会的主体即国家自身的控制,因此第二次控制机能就是人权保障机能。

刑事诉讼法在设立的时候就的目的就是通过刑事司法审判程序实现对犯罪的追诉和对人权的保护。

然而,我国目前的关于什么是非法证据的规定显然缺乏了一种对于国家刑事追诉权的有效限制,这与刑事诉讼法设立的初衷是相背离的,即这种设立模式很有可能将被告置于一种随时可能依据侦查机关非法取得但却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对其定罪的危险之下。

结合我国的实际制度设计的考虑,我们认为对于刑事诉讼领域非法证据的排除应定义为:在刑事诉讼中不具备或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律证据形式的证据,程序不合法的证据以及取证方法和手段不合法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的历史沿革——以国外相关理论为参考在美国,刑事诉讼通常和宪法联系在一起,因此,美国的刑事诉讼通常被称作“宪法性刑事诉讼”。

在此处,我们主要探讨和研究美国的相关刑事诉讼理论。

但是,建国之初的美国大量的采用了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内容,并没有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确认。

只是在法庭审判中强调那些以刑讯逼供、强迫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法庭证据予以采纳。

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内的美国刑事诉讼法的诸多理论是由联邦最高法院经过多年的判例解释逐渐明晰和发展起来的。

在美国,排除规则最初是为了维护宪法第四修正案中公民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这一基本权利而发展起来的。

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在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中确立了公民的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这一基本权利。

在该修正案中,为了防止公民的隐私受到警察的任意侵犯对扣押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应有法官签署的令状(warrants);二是应该具备“可能的理由”(probable cause);三是警察必须提出口头宣誓或者确认;四是搜查令应事先纤细载明搜查的地点和所需扣押的人和物品。

但是我们可以简单的看出,在此修正案中,美国的立法者只是处于对公民基本隐私的保护的目的而做出这一系列规定的。

这个规定也没有将警察以违反上述规定的手段获取的证据排除于法庭审判程序。

同样在此修正案之外的其他成文法也没有规定警察的非法取证是否具有可采行的问题。

同样,在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出台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一直没有被引入到刑事审判程序。

美国最高法院也只是针对警察非法搜查的取证方式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予以处罚。

根据陈瑞华教授的研究,美国法院是在1914年,在Weeks v. U.S.一案中确立了各级法院在刑事审判中适用排除规则。

Weeks v. U.S.案本案中的被告人是一名在堪萨斯城工作的美国人,警察在未持任何司法令状的情况下闯入他的住宅,搜查了各个房间,并扣押了全部书籍、信件等一系列物品,随后还逮捕了他。

初审法院拒绝了他提出的返还被扣押物的动议请求,并将其判刑。

通过上诉,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受理了这一案件,并将警察的非法搜查纳入到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行为样态,并且推翻了原来的有罪裁决。

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如果一个人的信件和私人文件能以这样的防止被扣押、持有并作为指控其犯罪的证据,那么宪法第四修正案中规定的公民权利将形同虚设。

”因此,“在联邦刑事审判中,宪法禁止适用通过非法搜查和扣押手段而获取的证据。

”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Weeks一案中的排除规则仅仅限于在联邦最高法院采纳的联邦警察的非法搜查和扣押行为。

在Weeks案中联邦法院提出了两个重要的理由:一是排除规则是保护公民基于宪法第四修正案而获得的权利的唯一方法;二是司法公正的利益要求法院不得以采纳非法搜查的证据为前提,考虑对非法搜查的制裁问题。

在随后的30多年了,排除规则逐渐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中得到确认,并且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1920年在Silverthorne Lumber Co. v. U.S.一案中首次确立了“毒树之果理论”,这使得最高法院将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非法证据的派生证据上来。

根据这一理论,警察通过非法搜查本身就是违法的,它就成为了一棵毒树,而作为这种搜查结果而产生的证据就不得作为指控被告人的证据来使用。

尽管在后来,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在是否应当适用排除规则的问题上显得犹豫不决,但是排除规则作为对被告人权利的一种有效保障和对刑事司法权有效控制的手段,还是沿革并保存了下来。

国外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概况由于在上文中我们简要的介绍了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脉络,在此我们将不再赘述英美法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们将简要介绍大陆法国家的相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随着量大法系的不断融合,大陆法国家越来越重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此有不少大陆法国家相继确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德国,证据的禁止包括证据取得的禁止和证据适用的禁止两大类。

在《德国刑事诉讼法》中,将以下类型的证据类型纳入到禁止使用的范围:(1)违法有关被告人可以拒绝陈述的告知义务;(2)违反告知证人拒绝作证权或者拒绝陈述的义务;(3)违反被告人的在场权;(4)在询问过程中违反第68条,第1款规定的没有询问证人个人的情况;(5)公务员或者士兵未经许可所作的陈述;(6)违反禁止角色混淆的规定取得的证据;(7)违法扣押规定取得的证据;(8)违反宪法的手段取得的证据;(9)没有告知辩护人帮助的机会,等等。

除此之外,在意大利,《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在违法法律禁令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不得加以适用。

”由此可见,在德国和意大利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排除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

1978年日本最高法院也在判例中采用违法收集证据排除规则。

随着刑事法治观念的不断强化,人权保障的刑期,以及正当程序的影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被写进了国际公约。

例如联合国《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第12条和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5条规定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通过上述立法例我们可以看出,各国以及国际公约都将刑事诉讼法作为在刑事诉讼中控制国家刑罚权机能的重要方式,并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现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对被告人人权的保护。

并且,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引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仅是一个国家法治成熟的体现,同时也是一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应当履行的义务。

在我国建立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在文明的法治社会,刑事审判都是要以证据为最终的定案依据,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也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立无疑是要以此为契机去排除刑事审判中的错误。

但是,从更深层次上分析,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仅仅停留在错误案件的排除层面上呢?对此,学者们的看法不一。

防止错案说——以实体法为视角西南政法大学的龙宗智教授赞同从防止错案的角度展开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显然将非法证据的排除引入到我国的刑事审判程序将会有效遏制刑事审判错误判决的发生。

但是,在刑事诉讼领域中错误的盘踞通常都是错误的证据或者虚假的证据进入到刑事审判程序造成的。

然而,实践中通过非法搜查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通常存在很大的真实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